摘要:如果我的“制度决定生产力”的立论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就会对生产关系形成不同于以往见解的新看法。由于生产制度中既含有人与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如何结合的规定,也含有人与人在生产中如何结合的规定,因而人的所有生产关系就统统都只能是由生产制度决定的。也许有人会以“没有关系何来制度”的诘问质疑我关于生产制度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可这并不会构成威胁。因为虽然“偶然的任意的关系”是存在于制度之前,但凡是固定的关系形式,都只能出现在制度之后,由制度型塑。因此,有固定形式的生产关系就是被生产力中的生产制度形塑的,并随着生产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不起任何反作用。
关键词:制度决定论、生产制度、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结构。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对最基本的范畴,其他范畴,如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阶级、阶级斗争,等等,则都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范畴派生出来的。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二者之间,生产关系是被生产力决定的。这就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当生产力发生变化时,生产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016年,我在《制度决定历史》一文中,创立了“制度决定论”,提出人类历史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观点。翌年,我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生产力也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观点。[①]
如果我的“制度决定论”及其“制度决定生产力”的立论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接着自然就会对“生产关系”的形成这个问题,形成新的解释。
这是因为,在有了生产力是由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这三个内在要素构成,其中生产制度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起支配作用,并最终决定整个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的新的理论观点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说,生产关系是被生产力中的生产制度决定的。
1、生产制度决定生产关系
这里所说的“生产力”,是指人类的物质生产力,可初步定义为“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②]它包括两个实体,一是人即生产者,一是物即生产资料。
由于马克思认为,这二者必须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开始进行生产并产出东西,成为现实的生产力:“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③]并且,“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④]所以,对生产力而言,能促成并实现这两种结合的东西就异常重要,不可忽略。而它,就是社会生产制度。
根据我的文章《制度决定生产力》的论述,社会生产制度既含有人与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如何结合的规定,也含有人与人在生产中如何结合的规定,即人们如何分工合作、如何相互对待、如何相互协调、如何统一管理等事关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定。既然如此,人的所有生产关系就统统都是由生产制度决定的。这就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制度,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制度不变,生产关系也不会发生改变;而生产制度如果发生了变化,生产关系也必然会随之发生改变。
由于广义生产制度亦即经济制度,还对产前、产后的人与物(原料、产品)、人与人的关系有系列规定,所以与上同理,人的所有经济关系也是被经济制度决定的,同样是: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经济制度不变,经济关系也不会发生改变,而经济制度如果发生了变化,经济关系也必然会随之发生改变。[⑤]
想必国内学界很多人都不会对我的上述说法表示苟同,因为按照他们早已定型的看法,与生产力相对应的生产关系,是被生产力决定的,怎么可能又变成了被生产制度决定?
但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事实就是如此,即便是按照他们对生产关系概念的理解,也是如此。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就可以看到。而如果他们也愿意承认我关于生产制度是生产力的决定性构成要素的立论,那么更是如此,因为如果这个时候说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制度决定的,也就等于在说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其道理在于生产制度就在生产力之内,只不过后面这个“等于”的说法,不如前面的说法即“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制度决定的”,显得精准。
现在再按“他们对生产关系概念的理解”来说。同对待生产力概念的做法一样,马克思也从没给“生产关系”这个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论中仅次于“生产力”范畴的概念正式下过定义。不过根据马克思文本中众多关于生产关系的论述,可以认定,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就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⑥]或者,就是“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⑦],这种联系或社会关系有很多,“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⑧]或“总体系”[⑨]。
但这个生产关系的总体系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均无具体的概括和交代,只是后来的斯大林有个归纳:“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⑩]
在这个归纳中,由于(一)中的“所有制形式”和(三)中的“分配形式”是制度或制度的形式,与“人们的相互关系”及“生产关系”并不是同类事物,其实不宜也作为生产关系的内容或表述,所以国内学界主流观点在秉承斯大林思路的基础上,经过一番修改,最终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11]的这一新的表述来解释“生产关系总和”或“生产关系总体系”的内容。
如果这种对生产关系总体系的归纳是正确且周延的,那么请问:在社会中,若是不先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怎么会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若是不先有产品分配制度,怎么会有产品分配关系?若是不先有分工协作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怎么又会有生产中人与人的分工协作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实际上,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就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制度基础上的人际关系吗?所谓“产品分配关系”,不就是建立在产品分配制度上的人际关系吗?所谓“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不也要以分工协作制和生产管理制度为前提来形成吗?
史实也是如此。显然,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先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后有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分野及其相互关系,即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的分野及相互关系,而不是相反;而如果没有生产制度方面的改变,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也不会变成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也不可能变成生产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同样,在历史上,是先有身份等级制,后有人与人之间的尊卑贵贱关系;是先有“天子九鼎,诸侯七鼎,大夫五鼎,元士三鼎或一鼎” 或“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12]之类的分配等级制,后有人与人在产品或财富方面的等级关系。
就我国现代史而言,共和国成立以后,是先将原来的半自给、半市场的经济体制改造成计划经济体制,才有计划经济的生产关系;后来进行改革开放,也是先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才将计划经济的生产关系变成了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
如是,我们就得承认,马克思所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13]原来并不是一种外在于生产力,并与生产力相对而立又互相作用的东西,而不过是构成生产力要素之一的生产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即有什么样的生产制度,就必然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正因如此,生产关系才可谓“必然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生产关系由生产制度决定的观点,应该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和道理。马克思虽然没有这样的观点或明确表述,但也曾流露出类似的意思,他在《资本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写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了”。[14]而这,岂不就是生产制度决定生产关系的明确表述?
2、回应“没有关系何来制度”的质疑
不过,这时大概又有人会立刻根据马克思有关“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的论断发问:如果人们不先交往,不先发生关系,他们又怎么可能制定出制度?[15]同理,如果人们不是先在生产中交往,发生生产关系,又怎么会制定出生产制度?而这岂不就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制度、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可以承认,在没有制度及生产制度之前,确实个人之间就有了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并且制度也的确是在人的交往和人的既有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是,这种交往活动或交往关系充其量也仅仅是产生制度的基础或前提,而不能直接形成制度或产出制度,犹如自然虽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却不是人类社会的创造者一样。制度作为组织才有的正式规则,只能是被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制定出来的。[16]所以,所有在制度之前既已存在的交往关系,不管其具体状况如何,都不可能对包括生产制度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的产生而起任何作用。此其一。
其二,在没有任何规则之前,即在既没有正式规则即制度,也没有非正式规则即习俗或道德之前,个人之间的交往活动肯定也不会有共同的方式或统一的方式,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不会有固定的形式或普遍的模式。因为共同的交往活动方式和固定的交往关系形式只能被规则规定,由规则塑造,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则是以制度为主,以习俗和道德为辅。因此,当我说生产关系由生产制度决定时,无非是指生产中人们的共同交往方式或固定关系形式,是被生产制度规定并型塑的。
例如,以往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不归工人所有而归资本家所有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就是一种固定的生产关系形式,而这种固定的生产关系形式,就是被当时社会的生产制度或经济制度决定的;而当代所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和资本家同时拥有生产资料而形成的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生产关系,也是一种固定的生产关系形式,这种关系形式也是被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的。如德国的经济制度规定,在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之中,包括企业主在内的任何个人最多只能持有20%的企业股份,其余的股份则必须社会化、分散化,或由企业一般职工购得,或由企业外的其他人购得。因此,说“制度决定社会关系、生产制度决定生产关系”,与说“制度及生产制度是交往活动的产物”的说法其实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先有生产交往,后有生产制度”,与说“先有生产制度,后有共同而固定的生产交往方式或生产关系模式”并不矛盾。
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明确说过,在没有规则之前,人们的生产交往体现为“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在传统中形成的“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17]这段话显然就是在说:没有生产制度,生产方式就不会有“固定的形式”,人们的生产关系也不会有“固定的形式”,而只能是“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
所以,马克思也这样说:“一定的生产方式……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8] 确切说,这种“共同活动方式”就是被生产制度通过让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让生产者与生产者相结合而形成的“生产方式”亦即“生产力”。因此,它们就是由生产制度塑造的。
由于人类社会是由人用制度创构出来的[19],而习俗则在人创构社会之前就已存在,所以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制度和习俗之类的规则。这就说明,从来不存在没有规则、没有制度的社会。所以,人类在有社会之后,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或交往关系,就全都不再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它们无一不是在被以制度为首的规则所型塑,并由此形成统一的模式。
3、结论和推论
如果以上所论不虚,我们就必须承认,有固定形式的生产关系,确实是被生产力中的生产制度决定或形塑的。这就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制度,就必然会有什么样形式的生产关系;当生产制度发生变化时,生产关系的形式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
由此可知,生产关系只是生产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完全被动地受制于生产制度。既然如此,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生产关系就实在算不上是一个社会的构成因素,更不可能是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东西。相反,它作为对生产制度或整个生产力没有任何反作用的东西,在解释社会结构时,就完全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东西。
注释:
[①] 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术》2016年第1期;《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生产力也是被制度决定的》,《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27日。
[②] 《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生产力也是被制度决定的》,《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27日。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2-363页。
[⑤] 《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生产力也是被制度决定的》,《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27日。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9页。
[⑩]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94页。
[11]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12] 《礼记·曲礼下》。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9页。
[16] 韩东屏:《制度的本质与开端》,《江汉论坛》2014年第9期。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6-89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19] 韩东屏:《社会诞生于人的制度性建构——论社会的起源与本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原载《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5期,这里内容略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