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欧洲法律文化的新趋势

——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一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4 次 更新时间:2018-05-1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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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 (进入专栏)  


自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园地中取得了优势地位,并通过各种途径被移植到世界各地。毫无疑问,西方法律文化的根基在欧洲。它融合了古希腊的自由精神、古罗马的法律理念、基督教的信仰和日耳曼的习俗,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和升华,得以凝结成人们的法律信念,并体现为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几百年来,欧洲格局和各国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变,欧洲的法律文化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阿姆斯特大学法学教授马丁·海塞林克所著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一书,就以简练的文字描摹了欧洲法律文化的新趋势,提供了许多新的重要信息,包含了诸多颇具启发意义的洞见。

在该书中,作者描述了传统欧洲法律文化,阐释了当代美国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分析了欧洲私法从形式特征到实质气质的转变,进而指出了欧洲法律文化的新特点。作者的核心观点是,欧洲私法正从偏重形式化、教义化以及实证主义的进路转向了重实质、重结果的实用主义进路。显然,本书的"传统"是指自由放任时期而不包括此前的古典传统,相比之下,德国学者维亚克尔在《欧洲法律文化的基础》一文中,"欧洲法律文化"则是指一个贯穿于欧洲古今法律发展过程的范畴,它的要素是人格主义、法则主义理智主义。 同时,本书中"法律文化"也不是指通常意义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观念",而是指"法律范式"。当然, "法律范式"作为特定社会法律的共识或主要取向,也属于广义法律文化的范畴。

实际上,欧洲法律从恪守形式范式到偏重实质范式的转变并始于当代,而是发生在19世纪后期。例如韦伯就见证了法律"实质化"的目的导向已露端倪,"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律形式主义收到了挑战;哈贝马斯关于形式法范式转向福利法范式的分析,也明确指出了这种转变的事实,并分析了背后的原因。这种转变虽然不是由本书的作者所发现,但是这并不表明重申这种转变毫无价值。作者想要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是,这种转变之所以"新",在于它不是发生在民族国家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欧洲一体化的格局下。

在民族国家背景下,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相伴随的国际法只涉及主权者的意志,而基本上不涉及文化或法律文化问题,因为文化或法律文化是主权国家的内部问题。但是,在后民族结构的背景下,文化或法律文化穿越了传统国家的领土疆域,溢出了主权国家的"容器",直接涌入跨国区域或国际社会并影响着跨国的法律整合和全球治理。因此,欧盟跨国区域性法律整合和统一,首先面临的是不同国家文化或法律文化的冲突。就文化而言,虽然欧洲各国共享基督教文化,但其内部却存在着天主教、信教和东正教文化之别。就法律文化而言,在欧洲法律的整合过程中,直接面对的是德国和法国等欧陆国家法律文化与英国法律文化的冲突。在欧陆各国之间,也存在着拉丁法律文化与日耳曼法律文化的冲突。欧盟扩展中先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入盟,使得欧盟一体化所面对的法律文化更差异。无视这些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欧盟的书本之法就难以成为行动之法。作者认为,这就有必要弱化法律的形式化的倾向,而转向重视实质的范式,因为这种转变有助于穿越各国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民族主义,从而推进欧盟法律一体化的速度;有助于摆脱各国本土的法律概念和教义化的法律规则,从而在欧盟的层面灵活地回应各种当代复杂问题;有助于协调欧陆法与英国法的之间的冲突,并促进欧陆法与美国法的交流和沟通。作者明确指出,推动这种转变的不是各国的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而是欧盟的指令、欧洲法院的判决以及比较法学家的努力。与此同时,本书作者在关注上述转变的同时,也指出当今欧洲出现了反向趋势,即新形式主义的趋势,例如欧洲私法统一过程中的法典化就反映出法律概念、规则和制度的形式,而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欧盟的新成员国也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系统性。法律的形式之维与实质之维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了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内在张力,也折射出正义的内在张力,即如何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在当今时代,作为法律跨国整合和统一的欧洲法律一体化,既推动了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也受到法律全球化的影响。欧洲法律的一体化,除了旨在协调、整合和统一欧洲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潜含着全球战略的谋划,这就是如何以欧洲整体的力量加入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扩展欧洲法律在世界的影响力,从而推动全球法律的欧洲化,从而在全球范围与美国争夺"法律市场"。根据美国学者邓肯·肯尼迪《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一文的考察,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中,西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850-1914年间古典法律思想的兴起,主导者是德国;二是1900-1968年间社会法律思想的得势,主导国是法国;三是1945-2000年间实用主义政策分析进路与新形式主义的并存,主导国是美国。在这几个阶段,不同范式的西方法律和法律思想在全球范围得到了传播。从广义的法律全球化来说,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得到全球化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主要源自欧陆,而第三次得到全球化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则主要来自美国。毫无疑问,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很大程度受到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然而,作者未能从当代法律全球化的大格局来观察欧洲法律文化的新趋势,可谓一个缺憾。本书的另一个缺憾则是,作者对于欧洲私法领域晚近发展着墨较多,而未能适当关注当代欧洲公法领域--特别是人权和宪政领域--的变革。此外,作者虽然敏锐扑捉到了欧洲和美国法律文化的许多新趋势,但多限于现象学描述,而缺少整体的范式性提炼和系统的理论分析。

当然,笔者指出本书存在某些不足,并无意否定它的有益探索和学术价值。此外,本书译者所贡献的严谨的译文和所添加的许多学术注释,为本书增色不少。在当今这个浮躁的时代,译者这种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的负责态度,实在难能可贵。


【注】

1.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副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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