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改革的供给与改革的需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79 次 更新时间:2011-08-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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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 (进入专栏)  

当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都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2005年,拉开了改革攻坚的序幕。今后几年,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具深刻性和复杂性,改革攻坚的难度在增大。在这个特定的背景下,究竟怎样反思改革。有人提出,要对改革作全面反思,我不大赞成。因为全面反思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基本否定改革的后果。但是,当前改革的确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对改革某些问题的争论,其主要是反映了改革还不到位,改革的供给还不适应改革的现实需求。就此,我谈几点看法。

1.改革的目标与社会矛盾的变化。目前,我国的改革正处在历史的新起点,社会矛盾已明显发生变化,改革的目标与任务需要与之相适应。我国27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变化是成功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27年前相比,目前我国社会面临日益突出的两大矛盾: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二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我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表明27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表明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面对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新阶段改革攻坚的战略目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升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无论是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还是作为改革观的本质内容,都表明改革发展理念逻辑层次的重大提升:第一,中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发展对中国来说仍是首要的任务;第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第三,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是实现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的前提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将发展建立在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础上。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就是改革要适应社会矛盾的变化,有效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充分保障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使多数人能不断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改革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对改革提出不同的政策主张和要求,由此产生了对改革的不同认识和争论。2005年社会各方面对改革的争论,客观地反映了利益矛盾和利益之争的现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观,就是要把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基本的公共需求作为改革的目标与任务,由此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对改革最广泛的共识。当前,无论是争论改革的对与错,还是争论某些改革的成功或失败,都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基本标准和主要依据。没有27年的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我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也不可能使我国几亿人口摆脱贫困,并使多数人的利益在改革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同样,不坚持改革的方向,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又怎样能够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何能够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离开以人为本这个基本标准和主要依据,就容易得出脱离实际的结论,就会对新阶段的改革攻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当站在改革新的历史起点,在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指导下形成最广泛的改革共识,凝聚更大的改革动力。

2.政府转型与改革的实际需求。面对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落实以人为本的改革观,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换言之,“十一五”时期的改革攻坚,需要在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加快建设公共服务体制。从加快市场化改革和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这两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来看,政府的转型还严重不到位。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中央政府十分强调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但相应的制度安排尚不到位。从地方政府来看,在观念上还比较滞后,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比如在很多地方,还存在“项目书记”、“项目省长”的提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认为,目前主要是政府转型与政府治理结构的问题。如果能把政府转型与政府治理结构两个问题解决好了,改革现实的很多矛盾和问题就可以得到初步缓解。

3.改革的相关立法与改革的实际进程。目前,我国改革的实际进程在推进,但改革的相关立法没有跟上。一是有些改革已对相关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如“反垄断法”的出台就有很强的改革实践需求。如果这些立法不能尽快出台,对顺利推进改革是不利的。二是有的立法还不能满足改革实际进程的具体需求。比如说,农村的《土地承包法》是一个好法,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对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问题。

4.改革的利益诱导与改革的组织协调。目前,全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既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又涉及到各个部门,也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这个背景下,改革中利益诱导的倾向比较突出,它是某些改革走形变样的重要原因。因此,改革的组织协调更为关键、更为重要。

当前,强调发改委在改革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是重要的。但问题在于:一是发改委协调的层次和有效性受到限制;二是发改委的职能尚处在转变之中。大家可以看到,发改委“虚”的也管,“实”的也管;“冷”的也管,“热”的也管;“长”的也管,“短”的也管。比如说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进行下去,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发改委的职能尚未有实质性变化。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改革有很大影响的情况下,提出“把改革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这在当前的条件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强化政府部门的改革责任,但不能把重大的改革任务分解落实到政府部门中去。2005年的改革实践表明,当前,制约改革攻坚的主要因素是利益集团的掣肘及改革协调机制的缺乏。在这个特定背景下,尽快建立高层次的改革协调机构,以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改革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由此进一步形成改革的合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5.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改革研究。“十一五”规划中,把改革作为相当大的一部分提出来。从实际情况来看,专门从事改革研究的机构很少,并且缺乏统一的协调。从总体上说,改革的相关研究不如80、90年代。如何加强改革的研究,产出更多、更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还需要多做工作,多创造一些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条件。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目前对改革存在很多争论的情况下,主要的矛盾不是反思改革,而是要从多方面加强改革的供给,使改革的供给同改革的实际需求、改革的进程以及改革的历史性变化相适应。如果我们能不断地推出改革的相关产品,作出一些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大大缓解一些对改革的争论,并将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目前,我国的改革已发生一些历史性变化。在当前复杂的背景下,如何解决改革的供给问题,无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来看,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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