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广东泛三角洲论坛——中国趋势系列专家报告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48 次 更新时间:2004-07-3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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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到广东来给大家作一个学术交流。我今天的题目是用了我最近刚出的一本书的名字,(书的副标题是企业管理学)但是今天我讲的跟这个题目有一点小变化。

我想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讲政治制度和社会的转型,第二个问题讲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第三个问题讲中国法律体系和中国的法制改革。

最近大家可能注意到,北京的学术界非常活跃,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很多经济学家纷纷关注法律问题,像吴敬琏教授、樊纲等等都是经济学家,最近在很多场合、小型的会议上,都大谈法律问题。我们法学家感到非常有意思,为什么经济学家近两年来非常关注法律问题?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前几年,我们国内宣传比较多的WTO,没想到突然发现我们加入WTO,实际上还有一个15年的限制。我们虽然已经加入WTO的“世”,但是我们没有加入市场经济的“市”。温总理前一段时间访问欧盟的时候,跟欧盟的国家主要是谈市场经济的问题,美国也在和中国就“中国形式的市场经济形成”谈判。

这两个事情我都觉得很有意思。这都跟中国整个社会的转型是密切相关的。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现在主要的观点,在国际上非常多,原来经济学界有所谓“十大观点”,最焦点的两点是“中国崩溃论”,美国一个律师张家山写书说中国即将崩溃,他们觉得中国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都很糟糕。但是政府,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外国政府,学术界特别是我们经济学家们,主流的观点认为中国这么多年的改革是成功的。为什么对于中国的发展,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有这么大的不同的、对立的、完全不一样的认识呢?现在,不管中国经济改革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我们暂不做这样的定论。主流的观点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功,而且在未来40—50年,中国的经济仍旧保持高速的增长。

中国为什么目前走到现在这个状态,要注意中国改革的战略,中国的改革战略究竟是什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中国今天经济改革取得巨大的成功,是因为中国走了一条渐进改革之路。说中国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好,或者说中国采取了比较平稳的慎重的改革策略也好,就是因为中国走了一条渐进之路。这个观点的代表在美国、中国都有,在中国的代表是樊纲。中国与前苏联的巨大区别,苏联实际是休克疗法,一夜之间进行了彻底改革,而中国走的是渐进改革之路,这是中国走到今天这样的位置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个观点是以吴敬琏为代表的,他认为中国改革走了一个“先体制外后体制内”的道路,从最脆弱的部分、最容易突破的地方改革,比如说农村改革,从凤阳18个农民先包产到户开始,从中国改革从传统政权势力最不关注的事情开始,从这个战略最后接触到中国改革的最核心关系开始。这个关于中国改变的两点解释。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解释只是谈到中国改革的方法和途径,并不对中国改革战略的一个概括。中国的改革战略究竟是什么?我个人认为,中国改革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直到今天,中国的改革一直在走了政策之治,中央政府通过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来推进中国的改革,这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的最主要的原因。

大家看到,中国出现了很多国家都没有的高速经济增长,速度是惊人的,GDP的增长幅度在全世界一直名列前矛,26年的改革带来巨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现在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特别是微观方面的问题:“三农”问题、两极分化的问题、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下岗的问题、腐败的问题。这是中国完整的改革的图景。为什么会呈现这样一个图景?就是因为中国选择了一条政策之治的道路,这是中国改革的主线。政策的特征是短期化的、灵活的、就事论事的,遇到障碍、具体问题就采取对应的一些对策的。中国打倒四人帮以后有一个争论,中国是要人治还是要法治。26年的改革就是一个政策之治。

到了今天,中国面临一个非常巨大的社会转型,或者说处在巨大的历史十字路口。这个十字路口会把中国带向何方呢?中国改革的下一步路径实际上是要完成一个从政策之治向法制之治的历史转变。我讲的法治的“治”,不是“制度”的“制”。

中国之所以发生这么大的社会转型,中国这个转型当中之所以有这么多深刻的矛盾,看我们的证券市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国有很多基层的矛盾,这些矛盾是怎么产生的,成就又是怎么取得的,这都跟我们26年改革的政策之治有关系的。关于政治之治,我就不说了,这有一本书,我专门对什么是“政策之治”做了一万多字的描述。

我国社会的转型实际上就是从人治、政策之治向法治转型的阶段。在解放之初、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是处于人治阶段。26年改革,人治的影响力还存在,但是更多的是通过“政策之治”这种治国理念方式来表达出来的,这当中也渗透了一点法治的理念。由于它不是完全的人治和完全的法治,“政策之治”有非常强化的政治特征,“政策之治”主导了我们的改革。像大家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我们现在的宏观调控,在学术界和企业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大家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这都跟“政策之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是密切相关。中国下一步如果不能完成从政治之治到法制之治转型的话,那么我们整个经济转型、政治转型、社会转型就会出现重大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我想重点讲的,就是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失衡。大家看到,正是因为这套“政策之治”,我们整个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走了26年的改革路径,也宣称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现在要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可以看到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瘸腿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和市场经济相应的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个基石,它包括商业的传统、公民的意识和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最严重的表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

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有关市场经济产权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是缺乏的。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的市场经济,但是与市场经济产权方面相关的法律是缺乏的。“十六大”的会议上专门提出了:建立“产权清晰、权属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的城市。但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现在基本上是空缺。涉及到产权方面的法律,这几年在学术界、司法界的推动下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不够。和市场经济产权相关法律有哪些呢?当然,最大是宪法。这次修宪初步解决了在法律条文上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框架问题,但这仅仅是条文上。我们几十年前就在说,要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讲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当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现在这次修改宪法,大家都把焦点放在修改的具体条文上,放在第12、13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上。但是私人财产权只不过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延伸。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仅仅是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它不是孤立的,这个修整对整个市场经济是非常关键的。虽然我们修改宪法规定了这一点,我们看到宪法改了没多久,北京、四川就有老百姓拿这个《宪法》条文到拆迁办、去找地方小政府——就是地方的政府强制拆迁,老百姓说这是我们宪法赋予的权利,我要得到保护、这是我们的私有财产。我们不能说有了宪法的条文规定,我们的私有财产权就建立起来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侵犯老百姓的财产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事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宪法是不能诉的。我们一直在讲《宪法》要司法化。《宪法》在各级法院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你说我依据《宪法》——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而你的单位说你工作没有满5年不让你去考研究生,这是不是侵犯教育权,依据宪法去告他们行不行?法院不受理,说没有这个先例,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虽然有了宪法的规定,但是宪法如何操作,老百姓怎么起用这个《宪法》?我们说宪法是母法、是基本法,但是侵犯国家基本纲要的行为不能去诉讼,这叫什么基本法?特别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这方面的法律是缺乏的。这也是涉及到市场经济契约的一个基石。

涉及到产权的还有什么?在宪法以下这一层法律中,问题就更多了。我们缺乏很多基本的法律。我们最近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社会主义,什么叫“国有资产”?不知道!哪些是“国有资产?不知道!但是在中国国有资产又无处不在。我也是国有资产小组的成员,讨论中我又发现不少问题。包括现在的政府部门和我们的一些学者,把国有资产完全限定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

现在,中央国资委管的国有资产是非常小的一块,国资委是不是真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可以把它划四大块。从民法角度讲,就是物权。物权就是包括三部分资产:第一块是经营性资产,第二块非经营型资产,第三块是资源性的资产。现在国资委管经营性资产中的一小快,就是国有工业企业、流通类企业的资产。但有些没有管到,比如说金融类的国有资产,现在“工农建交”这四个银行的资产是由党在管。还有社保理事会,很多经营性的资产,国资委没有管。

第二类,非经营性资产涉及到三块。

第一块是政府的资产,我们在全国有这么多政府机构,它占的国有资产非常大,包括政府的大楼,政府的办公设备。在一些地方,地区政府盖的办公大楼非常气派,投资是很惊人,我最近走了几个地方的政府,有的政府大楼征地面积比北京的天安门广场都大。有没有从国有资产这个角度来考虑过?为什么他能搞得这么大,这里面很多问题,我们和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经营有关系,这里仅仅讲这跟市场经济的产权是有关系的。

第二块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编制上有统计就是的3000多亿,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现在基本上没动,现在改革才刚刚开始。有的事业单位比政府还厉害,权力比政府大得多。大家可能不知道,我们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是事业单位,国资委也是事业单位。他的权力比任何一家政府的单位的权利要小吗?他本身是一个政府部门在行使中央政府赋予他的一些行政职能。我们还有更多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我们现在进行两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类是经营文化类的事业单位,像东方歌舞团、剧院等场所经过改革。另外一类是医院的改革。现在公立医院的股份化改革,在我们的上海、四川、广东开始了,改革刚刚开始萌芽。但事业单位的相当一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

第三块是老祖宗留下来的文物历史遗产。我们讲经营资源、非经营资源都是国有资产,第三块就更大了,就是资源性的资产。什么是资源性资产呢?包括河流、矿山、森林、滩涂、海洋、土地等等,传统的中央政府在治理社会进行经济控制的时候有两个手段,一个是货币,一个是政策。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是中国有一个特例,就是资源的调控,特别是土地资源的调控,这是其他国家都不存在的,也没有这个能力实现的。以前的政府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次温家宝总理发现了。我们说我们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我们的土地根本不是国家所有,是省级所有、市级所有,县级所有,最后是个人所有。土地搞成十几个名目的大学城、旅游城、经济开发区等等,以各种名义经营城市。我一直反对经营城市这个口号的。经营城市从大连开始的,什么叫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什么叫经营土地?就是卖国家资产,卖国家的土地,肥自己。你搞一个绿化工程、亮灯工程,你的政绩上去了,这一看GDP好像上去了,经济好像是换了面貌,但是一个草坪的建设,这个代价是巨大。地方政府原来看到了国有的资源性资源的用处,所以,所谓发达地区,很多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现在再这样做,宏观调控就给“一刀切死”。但是圈地运动、圈地耕地、滥用国家的土地,钱权腐败猖獗。

我想资源性资源这一块的改革刚刚开始。昨天看到一个报道,国家开始对森林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对分离的经营,将来我们有河流、海洋、滩涂等等,从而没有人注意它。在这个过程当中,造成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强制拆迁强占农民耕地。在非典的时候有很多人跑到北京上访,其中80%是因为土地的拆迁和对农民耕地的侵占造成的。

国有资产物权这一块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块物权。第二块我们叫总物权,就是矿山的采取权,河流和海洋的捕鱼权,这个总物权,现在很多企业就拿这个特许权,就可以合资、倒卖。第三块是债权,拿国有资产借债,这也是国有资产。第四块就是国家的无形产权,涉及到国旗、国徽,包括中国这个字号。现在很多企业用这个字号就是钱,这些都是国有资产。但是现在,我们对国有资产这一块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目前法律的条款只是把它局限在国有企业。现在社会财富、国有资产的巨大的浪费,每天都在发生。我们建立一个完善法律是非常需要的。完善这样一个法律体系,对我们这些广博的财富,你能视而不见行吗?这么多年没有一个法律规定,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石。跟产权有关的还有一个物权法,现在还在争论。修宪完了的时候,说物权法这个名字就有问题,物权并不能够包括我们刚刚讲的这些产权,比如说老百姓的房权,中国是房、地分离,国家随时可以拔你房子,让你走人,现在的物权法在英美一直是指固定资产(不动产)。现在那么多企业的下岗工人,能不能把国有资产卖了以后给予安置?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对财产进行确认、转让、担保、抵押和整个财产的保护程序,这些都没有,所以宪法的修改还只是一个基本的修改,还有一个大的问题就是税法。现在中国的税是最乱的,搞了这么多年,我们只是一部税法,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得很早,到现在还有很大问题。这个最大的问题在于,在各个国家税收都是法定的,税收法都规定在宪法当中操作,这是老百姓的基本义务,也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我们这个过程当中一直在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现在我们没有一部税收的基本法,没有把税收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宪法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我们的税法不完善,不完善没关系,它通过国务院政府的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上行下效,中央有政策下面就有对策,所以我们各级地方的收费很多都是非常厉害的,费比税多。所以现在每天在宣传,我们现在取消了多少审批,我们的《行政许可法》出来了,我们行政机构职能改革在加速,但是,有谁告诉过我们中国究竟有多少个行政审批,你取消了500个,是不是还有5000个、50000个在这里,不知道。是不是明天还会滋生5000、50000个?我们地方有很多税外收费,就是靠这种行政审批来获得,因为没有税法,没有基本的税法,我们在加入WTO谈判的时候说我们中国有税法,但是没有基本的税法。最可笑的是我认为中国一定要反映这个问题,1993年进行了非常大的制度改革,最终这个税制改革就是我们把税改成国税和地税,但是这个分税没有法律依据。今天还是一个政策之治,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所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如果要推动中国的社会转型、推动中国的管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完善市场经济的体系。这是我讲的法律的第一个,市场经济喊了这么多年,你基本的经济制度都没有,跟我们的产权相干的现代法律体系是缺乏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本的法律都没有,怎么叫市场经济?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们缺乏和市场经济运行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失衡现象非常严重。跟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的法律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第二个法律是进入市场交易的法律;第三个就是市场退出的法律。这是跟市场经济完全切合的过程。但是我们现在看到,跟市场进入有关的法律,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现在这一块法律是有不少,但是我说太多了,太滥了,互相矛盾,互相冲突。我们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这么多年都没有变,还有一个转机条例是当时朱总理最关注的一个法律,是国务院代表国家,不是中央政府在搞,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后我们还有三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法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有股份合作制条例,还有乡镇企业法,我们市场中的主体太多了,每一个市场主体后面都有一个法律在支撑,所以就非常混乱。我认为,这些根本就没有必要搞,这些法律实际上都不是什么法律,这仅仅是一部政策性的宣言,和政策差不多,法律是一个规范、是给老百姓一个预期,同时它是可以操作的、有可诉性的,现在我们这么多市场经济的法律,哪一部法律可以打官司?什么都做不了,都是假的,不可能拿着这个法律跟政府打官司,这跟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是逆动的。实际上我们越来越明确国有企业的老板就是政府,你给他一个特定的机构:国资委,政府还要给他十四项、十五项权利,什么投资权、兼并权,这些都是投资企业的权利,这就是老板的权利,只不过是谁来代表国有资产罢了。我们说法律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但没有,就是中央授权。这个代理关系就很乱,西方的代理就两层,我们的代理有五层、六层。最近我们在国资委开会,有一个国有企业代理有8层关系。有的企业代理关系太复杂,结果自己把自己搞晕了。这里面有很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市场经济法?为什么这么不统一?关系太复杂,法律保护得太多了,所以外商来中国投资就说我无法跟你们竞争,地方保护的太多了。所以,市场的主体必须是统一门槛、必须是统一待遇的,必须是市场经济的竞争现象,如果没有这此规定,外商就没法公平的竞争。

现在,北京学术界最热门的是《公司法》的修改,我们的《公司法》是1993年搞的,当时的思路就是要严管,把市场混乱的情形办好,同时又带有一点改革的味道,希望我们的国有企业变成公司、变成现代企业。实际上《公司法》很大的问题是,从1993年到2001年是11年,我们的《公司法》还没有变化,但是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的形势、发展状况、包括我们的《公司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公司法》基本上还是一个国有企业为本位的公司法,里面大量的制度设计是跟政府相关的。比如说资本制度,一个企业要注册一家公司,是一千万,这一千万就不能动了,动了就没有信用了。这个想法我就想不通,这是市场经济吗?我们公司注册的门槛非常高,生产类、经营类、咨询类,咨询类的门槛最低是10万元。我认为信用根本不是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的问题,信用是一个社会的产品,一个经济体制中人们的信仰、道德以及整个观念的形成。

《公司法》给国有企业很多待遇。国有企业要上市,一般的企业要三年的业绩,国有企业一般只要发起就可以,一般企业不能发表国产债,国有企业可以发表国产债。给民营企业树立了很高的门槛都是保护国有企业,但是我们真正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独立董事,我们现在《公司法》里面没有。世界上两大法系是以法国、德国、日本为首的大陆法系,另外一个是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是按一个联邦法,法官可以造法。大陆法系就是规定好的,是监视会制度。就是我们所谓的“新三会”,即股民大会、民事会、董事会,后来到证券市场一看,我们的证券市场是抄袭美国的,所以独立董事没有,那我们《公司法》里有,我们的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的造假、侵权行为,基本上我们整个的证券是畸形的,包括我们的券商,我们的券商每年有2/3是亏损的。前两天有一个记者采访我,为什么股市这么低迷,有几大原因,重大原因有宏观调控、“铁本”事件,还有破产法要出台等等。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现在中国的股市缺乏制恶的机制。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不要重蹈覆辙。一开始就出了“江苏琼花”隐瞒重大的国债投资现象;还有券商方面,深圳南方证券,最近还有国家证券公司,现在中央都在严查。现在的金融危机只能说是经营危机,实际上比这个还严重,南方证券能监管,但你能监管所有的吗?挪用客户保证金屡禁不止,不是信用问题,这已经成为一个惯例了。什么都挪用,我们没有这样一套,怎么来对这种具体的恶劣行为进行制约?所以公司法的修改任重而道远。我一直主张《公司法》的修改要在立法理念上做一些变化。该管的一定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门槛设那么高干嘛?要降低你的门槛!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一定是2个人以上50个人以下的股东?现在新的《公司法》草案出来了,我们准备推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大量存在着,但是是否要公司法来规定,我个人还是打问号的。现实中存在,我就要规范它;不规范它,就会有一个信用问题,但是你规定了,信用就会好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必须是2-50人。实际上,2人以上就可以了,现在我们大量的股份合资企业是一个怪胎,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人数是有2—50人。国有企业改制,现在有了100人的股东,怎么办呢?它有一个5000万到1亿的资本金。这和我们现有的法律产生了大冲突,所以根据中国国情,我建议改成2人以上就行了。美国的公司大多是私人公司,基本上是20到30人,中国要来一个人数的限制,根本没有必要!这把自己的手脚束缚了。现在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和信用有关系的,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非常糟糕!大量的公司是利用《公司法》在进行交易、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觉得在这一块应该放松,公司的章程,它究竟是选择独立董事制,还是选择监视会制,是德国还是日本的监视会制度?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这些,为什么要在法律中规定这么严格?但法律对公司董事的责任一定要规定,所谓的义务一定要规定!我们大量的公司董事是不负责任的,董事长出逃的很多,啤酒花的经营黑洞,有20亿担保空洞的上市公司,股民一下子就蒙了!8亿9亿的担保一下子变成了20亿的担保!股票一下子狂跌、缩水,到最后还是得股民替你还。大家都知道,但大家都不披露,董事长有很多权利,自己一个人盖章就解决了。董事会的人都说自己不知道,这叫什么董事会?没有一个董事说自己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每一个董事都有权利代表公司做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它的责任是很大的。现在我们的独董纷纷出逃,在很多程度上和我们这套不负责任的体制有关系。大家都不讲信用,不负责任,这和公司法有关,为什么不规定这些义务呢?董事经理层侵犯公司利益,我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你!这叫派生诉讼,公司不能直接告你,我股东可以告你!侵犯公司的利益,我一个股东告你,大家都可以得到利益!现在“江苏琼花”出现隐瞒重大事实,违规上市。证监会又是严厉谴责,又是立案稽查,到最后我看就是肯定轻微的处罚了事了。但是他公司一上市,老板一下子拿十几个亿,你的中介人、营销商都已经赚了几千万。一个违规的事情一出来,股市从17块跌到10块,股民一下子缩水那么多,缩水40%,这个损失由谁来付?出了事故,你就罚他几十万,几百万,可他得到的利益和股民的付出对等吗?如果没有一个派生诉讼,没有一个叛逆式的证券民事赔偿,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搞不起来的。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好的体制。这是我们的市场主体法缺乏!公司法不但要改而且要大改,要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观念上进行变化。现在《公司法》改了120多条,涉及面非常广,由于时间我就不多讲了,这里面有很多新的创造,但也有新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公司法要大改,而且要和现在的《证券法》的修改、《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三资企业法》的修改、《破产法》的制定要连动起来。现在立法最大的问题是只管这一个法,不管其他法,而且专家参加立法时,只了解这个法律,不了解另一个法律,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打起架来。这些法律都是密切相关的。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没有连动起来就是一个大问题。像三资企业法,改革开放这么多年,还给外国人那么多待遇,我们已经加入WTO了,这些企业应该和其他的、老百姓的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三资企业法》一定要修改,为什么还要给他们这么多优越的待遇呢?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环境里面,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些优越待遇。所以《三资企业法》是一定要修订的,修在某些很少的特定的行业里面可以给外国企业待遇,其他的就是同中国一样的待遇,就像是柯达,是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他既是得到外资公司得好处,又得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好处,为什么我们中国不能一个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呢?类似与这样的问题,我们市场门槛这一块,一定要统一标准、统一规格,有一个统一的起跑线,而且要把大量的跟计划体制和双轨制留下来的不相符合的立法观念彻底的去掉。

第二块是市场交易,主体这块明确我们要进一步的完善、进一步的修改,我们有了改革,进一步的修改就有了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是失衡的。主体确立以来以后就是进入了市场交易,这一块我们也进入了很多的市场框架, 有《合同法》,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有《市场经济法》这个是合同的法律,无论是口头契约还是书面的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是市场人,每个人都跟《合同法》有关,还有《担保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我一直主张应该从《政权法》的修改过程中,在《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 把证券交易拿出来。《证券交易法》应该是单独立一部法律,因为中国的证券交易中虚假的信息、乱用交易是太厉害了,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来归置它,是不行的,现在我们的《证券法》运作了这么多年,有很大的缺陷,是单兵突进,没有和《公司法》联系起来,原来还想赶在《公司法》之前,但是《公司法》跟《证券法》怎么斗得了呢?所以现在搁浅了。《公司法》不把它放在眼里,所以没有了连动性,证券法是非常的重要,我觉得证券法中修改最重要的一块是证券交易法。当然《证券法》也很重要,包括我们现在已经搞的中小企业板,将来还要搞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将来要通过证券法来归置,这些交易行为要单立一部法律,主要针对我们现在操纵市场、欺诈交易、内幕交易,虚假信息,针对这样在交易过程中的恶劣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机制,而且这一块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创业法的机制。我觉得我们中国现在缺乏一部统一的反欺诈交易法。在市场交易的过程当中,我们现在很多老百姓都不相信,就是因为大量的虚假交易、蒙人的交易太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混乱。比如说担保关系,现在我可以说我们的很多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面对的人群太大,现在隐藏的巨大的“炸弹”就是担保的问题,担保里面的黑洞是非常多的。有一家企业想拉我去当独立董事,我坚决不干,为什么?我一看,有15家企业循环担保、连环担保,15家企业里面如果有一家倒了,就像多米诺骨牌,其它都会倒,不是说15家应该倒的问题,我看它14家要倒。这样的担保关系多么可怕!所以我们当年在改革之初的时候,朱总理原来还听过一个日本的经济学家小林的建议,小林就建议中国要学习日本和韩国的模式,搞“银企”结合,“银企”怎么能结合呢?那个日本电影《华丽家族》的成天腐败,成天交易,就是银企结合,大的企业集团的交叉持股相互持股,交叉担保,相互担保、相互连环担保、都是这样出现的, 我们中国有一段时间是走了这条路,后来醒过来了,不能搞银企结合,银行和企业结成政治同盟,大家都看到了,只要把银行搞垮了,现在的银行金融体系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都是我们第一次剥离,像信达、长城.华隆、东方等都存在问题,每个银行都是这样,现在搞第二次剥离,有没有第三次?如果我们的银行还是这样一个经营机制的话,如果我们的金融体制还是这样僵化的话,我看十次剥离也剥离不完它的不良资产,不断在滋生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现在我们银行金融体制的改革,我们市场当中因为这样一种担保关系引起的这样一个隐型炸弹非常厉害,我们大量不良的资产,不良的贷款,不是马上发生的。比如说A给B借1000万,A就是B的负债人,B就是一个债务人,A给B借款的时候说“我不相信B还得了我,所以请你B找一个担保,C就进来了,C跟B是好朋友,也就是说C承诺如果是B还不了A钱,C就用它的资产或者是它的股权、地产、或者是土地、或者是他的现金来还B的1000万,那么C实际上是A的或有债务人。这个担保关系在中国被无限的放大,A可能B借钱的时候需要担保,C反过来,C向B借钱的时候就要A担保,就搞乱了,一家的担保关系出的问题,后面一连串的都出问题,中国的担保关系非常复杂,一家出问题,都会出问题,这样就搞乱了。

接下来第三块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中国的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欧盟和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但是他们不承认是市场经济,为什么?因为你们连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法》都没有,没有一个市场退出机制。大家看到,美国讲我们的人民币不可以自由的兑换,我们这两天在政治体制改革跟配制资源有关系的,因为西方人说我们在配制资源,确实是政府在配制资源,你好哪个项目好,哪个项目坏,哪个值得投资,哪个不值得投资,直接插手一些企业的经营,现在我们的市长、省长不都是总经理?市委书记不就是董事长吗?政府在直接支配企业,就是政府在支配资源,所以说工人和老板不能够谈判,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我们不承认,老板是没有权管。工人是走投无路,跑到中央告状来了,没有一个谈判的机制,现在下岗工人那是拿不到钱的,他没有一个市场的机制。那么你对外资的规定是不透明的,不统一的,没有预期的,就算三部外资企业法,结果国内的法律更多、更乱,所以就搞不清楚外资在国内的投资有多大,如果要投资的话,它的成本到底有多大?你说我们的税法已经很完善了。但是谁知道你那个门前是不是有一个三包,就把我这个税外费给增加了。谁知道你那个城市是不是断水断电,就把我的企业断水断电了。那么这个投资成本就增加了,所以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别人不承认的。我们市场经济的地位,都跟市场的配制相关的。欧盟已经明确提出了,说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实际上,欧盟已经谈了很长时间了,只是我们还不知道。我头几年就讲,西方国家不承认我们市场经济的地位,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你没有市场经济破产法。但是大家不重视,因为事情没有发生。我上个月去夏威夷,大概每隔10米就有一个商店,里面的产品都是中国出产的,非常便宜,都是中国货。起码说明中国在搞倾销,这样的话,所有的市场都给你占领了,我们就要缴高额的关税。所以我想到要让西方人承认我们的世界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西方人说,你没有市场经济,没有一部退出法。我们现在是怎么退出的?我们一个企业干得不好,就不去年检,就走人了,好,工商说你不去年检,就吊销。而企业说吊销了好,不用还债了!据我所知,咱们广东这样的现象也不少。你说这样还有一个秩序吗?在西方,实际上这就是个人破产。所以在搞《破产法》的时候,很多记者采访我,说中国为什么不搞自然人破产?我说中国现在还没有到成熟的时机,没法搞这个。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就是,严格说是保护债务人,但在西方,保护的是诚实、有信用、合法的债务人。比如说我借了10万美元买房子,我现在还不了,我破产了。上面有老人,老婆、孩子,怎么办呢?那么就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一经调查,确实如此,然后就让你破产,成为破产人。那么银行给你的信用卡立即就降了等级。中国人不用信用卡,只喜欢点那个肮脏的钱,这个是信用的习惯,很多中国人现在还把现金藏在被子地下。中国老百姓储蓄的文化,没有超前消费的文化。这就是中国人的消费传统。所以我们的消费传统,金融体系都跟不上,西方是全部联网的。如果一个人在波士顿的第一银行有一个存款,那么其他的银行都可以查到他的账号。中国一个企业家快破产了,有32个账号,破产了到处跑。这就是中国的现实。现在我们的中国还是二元的结构,大量的人不是消费群体,而消费群体还有一个城市和农民的区别。在北京、上海我可以申请旅游贷款和其他的等等,但是在小城市,居然做不到。没有个人破产,哪有什么个人信用?西方所谓的破产法最早是从个人开始的。就像我给你借钱,下次再借给你,你还得快,就借给你多,然后大家觉得向一个人借钱不行,于是就多方借钱,所以个人破产啊就变成了合伙破产、公司破产。个人信用、合伙信用、公司信用最后到社会信用,是跟个人的信念、跟信仰有关的。中国有没有这种信仰?有没有一种对价的机制?所以你整个就乱了。所以我们学术界现在搞的什么诚信法,诚信不是立法可以立出来的,他是一个人的道德。他是一种融在每个人血液当中、信念、模式当中的一种流淌的血液,那是他本身的一部分,这叫信用。没有这些东西,不管你搞多少宣传、立法,都是没有用的,这就要通过社会的长期的过程。

所以很多人问我,说破产法搞出来以后,社会是不是就稳定了?我只能说这部法律非常市场化、国际化、也照顾到中国的一些国情,应该说在中国市场经济过程当中迈了关键性、决定性的一步。但是《破产法》不是一部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信用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世界市场当中的一些畸形行为,不能解决上市公司的侵权行为。关键看你能不能实施、能不能在实施当中,让大家按照这个法去办?每个破产法是一个问题,最主要的是利益组织在博弈,地方政府在博弈,不论如何,我都给他输血、保证公司的存在,他就是我城市的一个脸面,政府干预市场到这个地步的时候,他会让他破产吗?实际上我说很多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了。为什么ST市场法出来,股市狂跌,这些股票还想恢复上市,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要让这个差的企业上市?这里面肯定是有畸形的行为,才会导致这些垃圾股上市。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是不会让这样的证券市场上市。我就一直跟证监会讲,应该让证券企业破产几家才行。我觉得中国今天的股市一定要壮士断腕,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好不了,问题会越积越多。如果不让一些亏损严重、欺诈上市的公司破产的话,他就不把你的破产法当一回事儿。当然,我们讲破产不完全是死亡,我们新的破产法还规定了可以重组。对那些有希望的企业,我更想他们通过破产重组的程序,让真正的债务人确立。他不关心他的资产能不能回收。他明明知道他那个钱每天在都在流失。那么如果说我通过一个破产的程序,通过一个重组的程序,让他们知道债务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我认为这样的债务人还是能给股民信心的,还是能重新上市的,所以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正常的经济体制。目前,《破产法》草案已经形成,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成熟的,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对中国建立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对价的制恶机制,对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完善都是关键的。我们讲的三大法律,这一块还是空白的,不管前面那两块有多少问题,但是它还是有;只有《破产法》这一块是空白的。那么我认为这一块法律应该是跟我们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

第三块就是跟市场秩序有关的,跟市场如何建立一个市场秩序?也就是说,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市场,应该让司法介入,不让政府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这一块,我们觉得政府对市场秩序的介入要有度,这一块主要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公民竞争法》,还是我们讲的社会福利,增进社会福利。95年我就参与了,现在国务院法制局,好歹初稿是定了,关键的问题已经定了。现在具体方面还有一些争议,但实际上在中国,垄断有两块,一个讲经济垄断,包括市场的占有率,包括厂商之间的合谋,包括网上经济,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还有你的市场份额过大。一些外资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额远远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你像柯达,他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80%,我们曾经在《反垄断法》中研究过,一个产品占市场的占有率达到多少是垄断竞争?当时是在30%到35%进行争论,现在柯达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按照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一家企业在市场中占绝对垄断地位的的话,消费者它是有问题的。他在竞争的时候,就是受害者了。一旦没有竞争了,他一家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他一家说了算。因为他的市场份额比较大。

另外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一个很大问题。现在中国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现在纷纷进行改革,包括宏观调控现在最厉害的。特别是我们的电信、石油等等,但是这些改革还不够。还有一些是根本没有动的,比如说铁路,还是计划经济的一个堡垒,像一类的。对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不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机构,这个市场就是有一个巨大缺陷的市场,对消费者有损害的市场,只有形成竞争性的机制。每一个市场竞争都有两家或更多家这个一个主题进行公平竞争,这就是一个良性的市场。美国的市场要求,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25%,像美国的广播公司,他包括在四家、五家以上。一定要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机制。那么其他的行业也是这样的。大家的市场占有率不能太大。你再大,合并市场上其他的企业你就造成了垄断。国家就一个天线国家肯定完蛋,一定要形成竞争机制,其他的行业也是这样,大家的市场占有率不能太大,中国现在反垄断,垄断行业的问题,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外资垄断的问题,还有一些区域性市场垄断的问题,大家已经看到很多了,富康车不让桑塔纳进来,桑塔纳不让富康车进来,这个垄断是很严重的。

我的老家也发生一个事情,江西景德镇,把“中国瓷都”的称号给广东潮州。我们讲企业有商誉、个人有名誉,城市有城誉。一个城市的荣誉是几千年得来了,能不能它以2到3年的落后,把他的城誉可以授权,这又是一个市场经济碰到的一个新的问题。所有这些都跟我们市场的竞争方式是有关的。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我们现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是比较弱的。咱们学术界有争议,比如说西部开发的投资,是不是可以,或者说国家的某一类的投资是不是应该更多。现在下岗的职工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国有企业破产比较困难?虽然新破产法出来了,现在国有企业有200家要实行政策性破产,这只是政策性的关闭。虽然我们媒体、舆论说是破产,实际上是行政性的关闭。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现在遇到的问题,主要的是历史原因和体制性障碍,一个是呆坏帐,一个是职工下岗。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你现在不能一脚把他踢下去。因为他是国有企业的身份。所以93年的时候,国有企业破产试点的时候,我就提出首先要解决职工的问题,人往哪里去?第一,一个简单的问题:工人,我们国有企业的职工为什么要找你?因为他们拿的是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在给你们做贡献的时候,大部分的资金是被国家拿去了。并且你要为他们提供医疗、养老、住房和失业保险。但是我们中国在计划机制时代一直没有给职工提供任何社会保障基金。我们说一个机器用了10年还有一个机器折旧,我提出要给职工人力资源补偿。但是有人就说资金哪里来?第一是文物,但不能卖,文物是老祖宗的。第二个是土地,可以拿出来补偿给下岗职工。当然这个因为土地有级差地租,他的价格不一样,所以各个企业对职工安置的费用和费用的筹集,来源也不一样。所以这块土地的钱还不够,我们算了一下,吴敬琏算的是还需要6000个亿,有的算是10000亿。这个钱中央政府不是短期内能拿出来的,需要通过逐年的消化,就是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都要担起这个责任来,不能通过拿债权人的钱来填补这个空子,政府要通过现在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国有股的减值,甚至是部分土地私有化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要搞政策性的破产,拿债权人的钱来安置职工,这样就把市场秩序给搞乱了。我是担保债权人,你把我担保的债权拿来安置职工,那我债权人就不敢借钱了。在西方就叫无贷款无商业,没有担保人的权利,整个市场的经济行为就不会活跃,投资行为就不会活跃,大家都不会去贷款,也不会去借钱。这样的话,哪有经济繁荣、哪有经济发展?所以经济秩序要维持。国有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分为两种,一种叫历史劳动债权,一种是即时劳动债权。对历史劳动债权,要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长期的对国有股的转让、出售来担负;对于即时劳动债权要纳入破产法中,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基金(养老、医疗等等),企业医疗费这些,如果让债权人付钱就说不过去。要把这两个要分开,在目前国有企业破产中最大问题就是这两个问题,没有把他们分开,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做不了破产,就是因为在运作过程当中没有把这两个分开。如果政府能够解决公共产品的问题(公共产品问题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点,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包括现在的民办企业工人,政府就不保障了吗?也要建立一个保障体系,现在农民工进城很厉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非常严重,很多农民工得病、受伤,根本就没有保险的,一得病进医院,他辛辛苦苦挣的几万块钱就没有了,要不要为他们保险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大城市病”了,上海、北京、广州都是这样,对这一批人难道能够忽视吗?这都是需要政府的公共职能,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这块的法律规范、法律保障要建立。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失衡的,中国要向政策之治跨向法制之治,就必须解决市场经济当中的法律失衡问题,必须解决法律基础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从法律角度讲,对我们搞法律的人来说,对于这样一个法律的转型时期,从政治之治向法制之治的转型时期,对于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时期,目前的法律共同体严格说来是不适应的。我简单的举几个例子,一个是我国的司法审判体制。现在大量的案件是法院不受理的,出现了大量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比如说,如果是证券类的案子由地方法院受理,破产类的案子由地方法院受理。现在法院跟政府、企业勾结起来,坑害外地债权人,甚至欺骗中央。法院和企业、政府联合造假,冲消2个亿的呆坏帐,法院就黑暗到这个地步了,这跟我们的司法审判体制相关的。我一直建议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要改革,我们现在是四级体制,第一级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级是省级人民法院,第三级是市级人民法院,第四级是地级人民法院,这四级并不是隶属管理,只是一个业务指导关系,每级法院都受同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法院的院长要经过人大的任命,我一直建议要把法院的审判体系改掉,改成双重法院体系,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分开,地方体系法院可以维持在省、市、县(区)三级,它只负责本地区有关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遗产继承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而涉及到宪法类,证券类、破产、对外贸易、税务、土地的案件,应该另外成立一个层级的法院,叫国家层级的法院体系。国家层级的法院为可以分为三级,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这是一条线下来的,两层法院体系各自分工,为什么要这样分呢?证券类的案件涉及到股民,股民是全国性的,范围很广,如果由当地的法院去审理这个案件,怎么会公平?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个企业在银川,它的老总跟当地的政府、法院根本是相通的,那么这个法院的审理具不具备公客观性、公正性?我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破产类的案件也是一样,现在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都是代表本地债务人的利益去查封闭外地企业,江苏的查广东的,广东的又查江苏的,互相分财产,争夺管辖权,因为谁有管辖权,对谁就有利,这怎么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呢?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大家分夺管辖权,地方保护本地的企业,而且说不定是哪个头儿给他打招呼的,这个案子一定要怎么判,批示是依法办,大家知道那个依法是“依”的什么“法”?

现在土地的纠纷很多,这应该由国家层级来审理,涉及到涉外的,特别是宪法类的案件,我认为地方法院可以审理,但最高的审判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我一直主张解决地方司法保护的问题,建立一个双重的执法体系。我好多年前都已经提出来了,当时朱总理专门批示几个部门去研究了,但是由于难度太大了,最后搁浅了。地方法院的大楼、经费都是地方政府拨的,它能不听地方政府的吗?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在中国都是很漫长的路,必须慢慢的搞,我主张可以先从建立一些破产法的专业法庭开始,能不能让法官来独立的来审判证券类的案件,因为它要求有专业的知识,要有一种公众的利益,不能仅仅站在地方的角度。还有法官化的问题,我一直建议法律公正问题要从法律教育开始,取消法律本科教育,法律是精英教育,应该进入研究生层次,现在我们国家300到400家法学院,很多不具备办法学院的条件,三四个老师办一个法学院,可以说是“野鸡大学”,我一直认为法学是精英教育、是科学教育、是专业教育,只有进入到一个阶段以后,法学院的学生才能够进行律师考试,只有有律师资格的人才能够进入律师事务所,只有有当过律师的人、具有律师经验的人才能够做法官,这都是社会的链条。基于这样一个链条,作为法律的法制意识慢慢的在外面拓展法律,法律的理念、价值、方法等等,这些都是很专业的知识,不是是个人就可以考个律师,是个人就可以当个法官,现在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法官的水平比律师还相差很远,在国外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存在,而中国是普遍存在。有一些非常好的法官在法院也呆不长,或者是他采取一些其他的办法呆下来,为什么?他不赚钱啊!有一年司法考试,广西南宁36个法官一个都没有通过。所以如果说法官职业化专业训练做好了,做完以后,还有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从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的律师中选法官,然后给予他们良好的待遇,应该有高于一般律师的待遇,因为他有地位,职业,还有一个比较好的待遇,这样他们就愿意当法官。法官还要有一个良好的职业操守,按照我的设计,升级以上的法官必须要干到10年以来,干基层的法官必须要达到8年以来,要层层筛选,当最高法院的法官要优中选优,专业知识是最好的,是法学家,然后职业能力、职业伦理也是最好的,是道德楷模,这样整个法院的职业共同体就建立起来了,对整个社会传播法制理念才会起到好的作用,在法治社会当中的作用才会逐渐专业化。这是我的理想,我一直想推动这个改革,但在中国要做到这一点比较困难。中国如果要从政策之治迈向法制之治,就必须进行这样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共同体的转型,这样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才会完善起来,整个中国的法治国家、现代宪政国家和我们建立一个高度文明、高度繁荣、高度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和理想才会实现。我今天的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教授的精彩演讲!现在大家有什么问题,想向李曙光教授请教的,可以提出来,大家交流一下。

提问:谢谢李教授的演讲!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刚刚去世的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一个“宪政后发劣势和后发优势的比较”,把中国和俄罗斯进行比较,说俄罗斯采用休克疗法,前面一段时间虽然很艰难,但是现在进行了宪政改革,所以俄罗斯有一种后发的优势,而我们国家没有进行宪政改革,只是靠经济走,所以他认为中国将来要落后于俄罗斯的发展。请问您怎么看这个说法?

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说中国老百姓的消费观念不太先进,我认为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这方面的能力很差,所以老百姓没有安全感,才会导致消费观点的保守,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对不对?您怎么看?

李曙光:杨小楷先生关于中俄两国改革路径的比较,应该说他的方法我是同意的,但是他的结论我不是十分认同,我一直认为,中国和俄罗斯非常不一样,我专门去考察过俄罗斯,俄罗斯这个社会有非常深刻的问题,不是简简单单的制度后发优势问题。而中国我认为它的希望恰恰就在这个地方,虽然中国在政治改革方面是要慢一点,并且在制度层面做得多一点,但是和俄罗斯比,中国的自发组织力量的成长是非常快,而自发组织力恰恰是产品后发的基点,如果看一下中国改革的路径,中国每一步的进展,实际上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或者是一些学者所理解的,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渐进的,而且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厉害。这恰恰是中国根本变革的基点,这个基点造就的制度后发的优势,我认为会比俄罗斯前处于“流氓无产主义”改革的阶段更好,俄罗斯的基点是比较糟糕的,虽然他进行了暴风骤雨式的改革,把它带到比较好的道路上来,但是俄罗斯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他没有社会的从市场内部成长起来的这种自发的组织力量,而更多的看到的是一些金融寡头,我一直对俄罗斯的改革进程非常关注,我到俄罗斯考察的时候,从政府部门到警察到一些贫民,都跟他们有进行交流,我认为俄罗斯的改革不是特别清晰,将来是不是有很大的前途,至少我没有看到比较基点的这一块,它没有比较平等的自组织力量,而不是少数的金融寡头集团,这一点我跟杨小凯先生的观点,他对中国的观察我认为带有更多的是那个年代的特征,他对中国现在活生生的市场的观察可以说是带有一些缺陷的。他认为制度后发的优势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改革进程,对一个国家长期的政策文明的建立,具有更大的支撑力,这个方法、思路我是同意的,但是对中俄比较的结论我是不赞同的。

第二个问题,说到公共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我想你说的也有道理,现在分析中国的问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从各个角度讲都是有问题的,如果单纯从某一个角度讲都是有问题,中国的问题是一个集合的问题,它几个方面都有问题,一方面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较糟糕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有中国的消费观念、消费传统的问题,这可能跟中国几千年的“重农轻商”观念留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东西有关,这你不得不承认。所以我认为中国目前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行为,实际上是跟各种历史因子和现实的制度因子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我更强调中国的消费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其实政府这块也是很大的问题,他在提供公共产品这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位。谢谢!

提问:非常感谢李教授的演讲!我是一个做金融工作的人士,刚刚李教授讲了中国的税法非常不健全的状况,我作为这个领域的人士,我非常关心税法方面的法律进程。

再一个问题是我很想了解一下中国的遗产税法目前的进程是怎么样的。前几年媒体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现在好像显得沉寂一点了,想请教一下目前遗产税法的进程如何?

李曙光:关于税法,现在呼吁得更多的是从经济的层面来讲,法理层面是非常小的圈子,还没有社会化,所以我今天特地讲了税法的问题。税法在去年人大做五年规划的时候还没有列入进去,我在会上做了一个长篇的发言,应该说制定一个税收基本法这一点已经列入到五年立法规划的待审议中去了。遗产立法一直没有进入到立法议程,但是遗产法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改革这么多年当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比如任何通过遗产税法来进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问题,来平衡整个社会越来越加剧的两极分化的现象问题等等。遗产法现在还法国进入立法规划中去,如果大家包括新闻界继续推进,这部法律是有可能列入立法规划的,我也希望遗产法尽快列入立法议程。谢谢!

提问:您谈到市场经济法律失衡问题,您主要谈了立法问题。你没有谈到我们立完法以后怎么执行的问题。而我的广东省司法界的一些朋友告诉我,广东省一些案件执行率不超过30%,您觉得立法以后执法难的问题根源是什么?您认为执行问题对我们以后法律的建立健全有什么影响?

李曙光:可以说执法难是中国从政策之治走向法制之治的一个最大的症结所在。我们现在执行法难我觉得根子的问题,是和整个社会目前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我们中国每一个公民,包括每个官员的法律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你有这样一个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认知,你就有这样一个水平,你的法院、法官有这样一个相对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地位在,所以你对法律的执行就只能到这样一个程度。我认为一方面执行能力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要通过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来慢慢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市场经济的扩展会像一些爆炸的因素一样,会很快的融到各个体系当中去,其中包括法官的血液、律师的血液,包括我们的政治结构,利益的博弈问题。我觉得最关键的是市场是不是真正形成了一个真正的能够参与博弈的主题。我一直主张立法不应该是专家立法,或者是部门立法,应该是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的过程越透明,博弈的主体参与的人越多,这个法律执行得就越好,因为是大家都同意的,法律是预期,是大家的和议,是大家都认的游戏规则,大家对法律的认可没有到这种程度,还觉得法律是一种强权,那么这个法律的被执行度肯定非常低。所以首先要从立法开始,利益主体要博弈,越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博弈,法律的执行力越到位,当然还要和我们的司法结构、审判体制、法官的选拔方式,庭审的方式等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跟我们政府的改革,目前整个相关知识的改革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我认为法院裁定和判决的执行问题,实际上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制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一个信号。如果这个法律定得好,我们整个法制机制就向前推进了一步,如果这个法律立得不好,就说明你这个国家目前还是人治、还是政策之治,离法制之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我认为中国下一步最重要的改革战略就是从政策之治迈向法制之治的转变,这是中国的希望所在!谢谢大家!

时间:2004年7月27日上午9:30

地点: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主题: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主办机构: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中国改革》杂志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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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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