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登高:百年中国土地制度变革及其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54 次 更新时间:2017-04-2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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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登高 (进入专栏)  

一、土地制度四次重大变革的回顾和反思


1.平均地权

第一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变革是从20世纪前期一直到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完成。

1950年初的土改是一次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也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我的问题是,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新中国成立前是土地私人产权,农民对于土地是具有所有权的,可以说土地私人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存在的土地交易契约表明,农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土地随意处置,包括买卖、租佃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交易。土地交易契约也可以用于土地转让、交易,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细节都可以在契约当中进行规定。

但是在土改之后,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往往会有一种错觉,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推翻土地私有制,通过土改建立土地公有制。事实上,土改之后,从1952—1957年,土地所有制仍然是土地私人产权,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证,可以对土地进行自由的处置,包括买卖。我们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土改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只是说更为平均化,也就是平均地权,确切地说是为了改变过去那种不太平等的现象。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在以前的解放区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享有自由经营、买卖及租赁的权利,也就是农民在这些方面对这块土地拥有和过去一样的自由处置的权利。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一直到互助组、初级社仍然是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从初级社以后,也只是由初级社统一使用。这是第一次重大的变革。通过这次变革,我们应该了解的是,我们所追求的是让农民拥有土地产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变革所产生的变化是平均了地权。平均地权是从苏区到解放区的尝试,再到解放后逐步全面覆盖。在这个过程中,是通过暴力革命来实现平均地权的。

平均地权之后,过去的土地交易契约、土地产权证都被烧毁。地主的土地和所有财产,强制性地全部拿出来然后平均进行分配。其间发生的镇压与血腥行为,在当时秉承的是革命伦理,是时代的产物;这无须粉饰,不能以今日的市场伦理来加以评判。

平均地权是20世纪的主流思想,最初是由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在当时是一种新的认识。有关三民主义的读本,20世纪中后期是台湾学生的公共课。现在来看孙中山先生的认识,有很多是感性的认识,因为历史毕竟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土改的时候,平均地权应该说成了全国人民基本上的共识。比如我最尊敬的一位前辈是西南联大毕业的,那时候教授家里通常土地不少。一方面他家里面的土地被平均分配了,另外一方面他自己又参加另一个地方的土改工作小组。他跟我谈到,自己心里面是有些矛盾和冲突的,但是想到这是一种美好的革命,所以就义无反顾的做好土改工作。

当时反对土改的几乎就是那么一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康奈尔大学农业经济学博士董时进教授,他上书毛泽东反对土改,结果石沉大海。董时进认为毛泽东正好去苏联,没有看到他的报告。他提到如果这些农民都不能积累财产,没有上进、晋升的阶梯,这还有激励作用吗?因为农民就是靠拼命地努力获得更多的土地,成为富裕农民,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的,也就是让土地配置到劳动能手之中,才能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社会经济才有发展的可能性。相反,如果积累了土地和财富之后,就把它平均分配掉,谁还会增加土地投入?土地产出与生产力不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不会有发展。但在当时高涨的革命热潮之下,缺乏这样的远见。

平均地权的理想从孙中山先生提出到中国共产党实现,它的目标是什么呢?在具体的过程当中,又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1949年湖南土改,安化县有一位14岁的蒋姓男孩,母亲瘫痪,母子俩分到了两份田约2亩,可是无力耕地;半年后母亲病逝,这位14岁的男孩拥有两份田。邻居家是1名壮汉,也分到1亩地,劳动力闲置;一年后聚了儿媳妇,生育了孩子,可一家三口只有1亩地。平均地权的公平与效率事实上受到多种变量的约束。再假设10人平均分配土地,每个人分到10亩,并且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对它进行自由的支配,当然包括土地的买卖、交易,只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之下。可是乙不会种地,亩产只有200斤,于是把土地租给甲,因为甲是一个种田能手,亩产可以达到300斤。丙要外出,将土地典给甲;丁身体不好,将土地抵给甲,获得资金治病。诸如此类,土地逐渐集中到甲的手上,结果又不平均了。虽然不平均,但是土地的效率提高了,因为原来甲种10亩土地,现在规模化经营几十上百亩土地,购买先进的设备,也可以聘请其他的农民做雇工,购买更好的种子、肥料,搞好水利设施建设,亩产量提高到500斤,土地总产出增加了。因为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可以根据他们的需求做出选择和处理。于是土改之后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又出现了新的富农,又有一些农民离开了土地,土地又集中到甲这样的种田能手当中,这样一来我们的初衷“平均地权”很快又被改变了。那怎么办呢?

平均地权和当初的土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劳动力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得到更好的结合,当然生产要素还包括资本,各种生产要素需要得到更好的整合和配置,来提高经济效益。还有很多农民没有土地,希望通过平均地权得到土地。然而,平均地权之后,通过土地流转,仍然出现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当中,土地产出效率得到提高,实际上这就是通过地权市场实现土地与劳动力优化配置。可是从表象上来看,平均的状态很快又被改变了。如何确保追求初始平均状态不被改变呢?有什么样的办法呢?只有不允许土地交易,限制其支配权利。土地买卖及其他交易都不被允许了,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被剥夺了。

另一方面实行互助组和合作社,个体农民如一家五口,个体化的经营,规模太小了,风险承担能力很小,也应该通过互助组和合作社推动规模化经营,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就有了互助组、合作社及农村土地的集体化。


2.集体化突进

互助组、合作社、集体化从初衷来说也是好的,是为了让农民经营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极“左”思潮之下被扭曲了。第一,它是强制性的,有的农民不愿意,也必须加入合作社。而且在短短的一两年之内就实现了集体化,这就是所谓“大跃进”,从初级社、合作社到高级社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原来土改实现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就被改变了,这时候才有了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集体所有权也是通过强制性实现的。第二,想退出来也是不允许的,没有退出机制是又一种强制,农民没有选择的权力。

所以通过集体化和合作化,把个体农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集中起来收为公有,进行集体经营,个体农民则成为集体经济的劳动者。在短短的一两年之内就实现了,是极“左”思潮下的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对这一系列极“左”思潮进行了严肃的反思,党的正式文件否定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

第二次土地制度变革,土地所有制就从农民私有产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时候从《宪法》中得到确认的呢?如果1958年是人民公社标志集体产权的实现时间,那么《宪法》是什么时候追认的呢?197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此时集体所有制才得以追认。1975年还属于“文革”时期,所以后来邓小平说应该以第一部宪法为基准。这表明什么呢?表明从1957年到1975年将近20年间,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化是没有被宪法所认可的,从现在来看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历史就是这样的进程。在这里,我们不对此段历史进行过多的评述,也并不由此否认集体所有制,但是有一点,至今仍有一些人把乡镇集体土地所有制看作是高大上的东西,是不容置疑的制度;而从它的产生历史、背景和演变的角度来看,恰恰不是这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只要回顾一下历史就可以澄清很多的认识误区和成见。

在人民公社制下,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是什么呢?土改之后,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农民的财产或资产。人民公社制下,农民个体与家庭对土地有什么样的权利?答案是什么权利也没有。所有权归集体了,使用权呢?也没有了,也属于集体。劳动都是集体统一组织的,哨子一吹或者锣鼓一响,农民到田间进行集体劳动。在这种情况之下,集体劳动很多搭便车的现象就出现了,没有激励机制。同时在集体劳动之下,可以说农民没有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财产,也没有任何生产积极性。这就是邓小平所说到“文化大革命”后期中国农业经济一度濒临崩溃的根源。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83%的人都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主要从事粮食生产,“以粮为纲”。但人们仍然吃不饱,没有足够的粮食;但现在似乎再也没有人饿肚子了,相反,许多人吃得太多,要减肥。那么现在谁在生产粮食呢?2014年农村人口在总数的比重约46%,而且强壮劳动力都进城了,现在是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和无务工能力者在种地,所谓“38-61-99-250”在种地。尽管如此,粮食不愁了,人们都在减肥。可以看出制度不一样,土地产出和个体农民的权利的确有天壤之别。

到了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后期之下,农业濒临崩溃,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于是就到了大家所熟悉的第三个阶段,这就是1981年开始的包产到户。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农庄的活力

包产到户就是把集体的土地由农民个体家庭承包经营。但是那个时候讲包产到户是非常可怕的意识形态禁区,哪个生产队、哪个大队把土地包产给一家一户农民生产,那可是资本主义,是不得了的事情。小岗村的农民写血书按手印把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种植,谁也不能泄漏天机,否则全村共诛之;如果有人被上级抓走,其他人应对其家人给予照顾。当然现在所见的血书是后来包产到户合法之后重新制作的一张历史“文物”。据说有人写了血书之后害怕,在家里烧掉了。当时有什么样的说法呢?“集体劳动去逃荒,包产到户有余粮”。很奇怪,集体劳动吃不饱去逃荒要饭,一旦包产到各家各户,就能生产出吃不完的粮食。一个制度变迁一年之内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成效,这是很少有过的,包产到户就做到了。但当时意识形态方面有很大的阻力,绝不能搞包产到户。杜润生只得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样一个冗长的名字来替代。

这个阶段农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土地的使用权。尽管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财产权的形态,不过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农民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个体家庭农庄了。我们过去说包产到户之所以激发了生产力,就是因为农民有了积极性,这种解释有道理,但是不够全面。真正的解释是,农民通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建立个体家庭农庄,从而成为农业企业家,这意味着他将拥有经营收益和企业家报酬。农民所得不只是劳动的工资报酬(人民公社之下,社员只能获得工分即劳动收入,其角色相当于公社的雇工)。更重要的是农庄作为企业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民自己支配,这是很大、很强的激励。

在历史上,农民租借土地,建立家庭农场,和自己去充当雇工而获得劳动报酬有着天壤之别。劳动报酬就是工资,但成为农业企业家之后是不一样的。有人说,佃农也是农业企业家吗?大家到中关村看看,企业的办公室是不是租过来的?办公室或者工厂并不是自己的,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工厂和企业是不是属于他的呢?是的,所以他是企业主。尽管对办公室或者工厂土地和厂房没有所有权,但工厂和企业是他的,他是老板,就可以获得企业家的报酬,就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获得工资之外的收入。过去的佃农从市场上租佃土地过来,建立家庭农场,就变成了农业企业家。一般来说,50%的地租是按生产一季作物产量来算的,农民辛勤劳动,第一季交租,第二季通常就不需要交了,在南方还能种第三季;在农田里面养殖稻花鱼,鲜美的稻花鱼不需要给地主。还能在田埂上种蔬菜,这些都是在契约之外的收入,就叫剩余索取权。因为拥有了契约规定之外的收入,所以佃农的收入和雇工的收入有着天壤之别。包产到户之后,农民的积极性不仅体现在自己耕种土地上,而且体现在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获得企业家报酬和剩余索取权、风险收入。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农业突飞猛进、恢复性增长的制度基础。这一点似乎没有人揭示过。


4.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

从包产到户到现在又有三十多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进入第四个阶段,就是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各地基层都在进行探索,也有很多的实践,在此不做专门论述。根本的两条经验或改革取向是,明确土地产权,通过市场交易推进土地流转。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的改革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多的忧虑、顾虑、担心,特别是人们对土地市场化的风险有很多不理解和担心。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历史认识误区。


二、历史经验与认识误区:探索成本与试错代价


1.农民土地产权的多重权益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权对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有土地可以耕种,而且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但同样重要的是,农民还应该拥有财产权。过去普遍的看法是,农民有地可耕就可以了,有使用权就可以了,还要什么所有权呢?所有权没必要给农民。下面我们来看看所有权对农民意味着什么。

所有权对农民来说是多重的权利:第一是土地耕作权,有地可耕了,这是最基础的;第二是土地增值权,因为土地可以增值,对土地进行投入,能够获取未来的收益,如果没有未来收益的保障,农民肯定不愿意对土地投入。对土地的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建设、施肥等带来的土地收益,也包括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土地增值,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第三,在历史上,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农民都有融通需求。如果农民进城或迁移,需要一笔钱,可以把土地卖掉;如果舍不得卖可以抵押出去或者典当出去,获得一笔现金。对于农民来说,要进城打工或者进城经商,将土地卖掉或者典当出去或者抵押、出租,把未来的收益变现,有了现金可以支配,就可以进城去发展。现在很多农民工进城条件很艰苦,只能够住在棚房,如果能把土地未来收益变现,就有更好的条件进城打工或者说更快地变成市民。现在推进农地还权赋能,将可以满足农民获得融通的需求。最后,拥有土地产权,随之将会具有权益意识纳税人的意识、有主人翁的意识,农民的政治权益及相关诉求也是不一样的。

市民和农民的主要财产差别是什么呢?很多市民都是百万富翁,因为有房子,拿产权证出去,到银行可以抵押或者置换,把未来收益变现,都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农民的土地能不能这样?农民的土地不能拿到银行抵押,因为农民只有使用权,土地是村镇集体有所有的,但集体也不可以拿这块土地抵押贷款。这就使得广大农村土地失去资产或财产的功能,既不属于农民也不属于集体,这恰恰是刚刚开始出现的土地改革试点的一个内容——允许农民抵押土地进行贷款。允许集体的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一旦这样就变成了财产,尽管农民的土地可能不会那么贵,有些地方的价格会高一些,有些地方会低一点。

这种融通需求就是跨期调剂。跨期调剂就是在人生不同阶段资金和资源的配置和调剂,譬如在校学生可以说没有钱,但未来人力资本丰厚,工作几年之后会有很多钱的,把未来的钱拿到现在来使用就是跨期调剂。20世纪80年代,学生很穷,饭都吃不饱,如果每个月多增加5块钱就不一样,多买些书读学识更渊博,二三十年后愿意十倍、一百倍偿还。这意味着现在和20世纪80年代将其能力、资金、资源进行跨期调剂,这就是融通,通过金融工具就可以实现。现在的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土地产权证得到确权,使得它具有财产功能,能够满足农民的融通需求,使农民在人生不同阶段能够进行资金调剂和配置,个人的自主能力就会增强。对土地未来的预期增强了,对土地的投入就会增加;也可以通过交易将未来收入变现到当前使用,从而增强对土地的投入。现在农村没人愿意投入对基础设施与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因为没有未来预期的保障,因为土地缺乏明确的土地产权。过去的地主为了使土地增值,愿意不遗余力地为土地进行投入。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因为有赖于土地财政,也愿意治理污水,原来的臭水沟都整治成为青山绿水,愿意修地铁,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污水治理好了,交通方便了,土地价值就上涨了,地方政府招标挂牌,交易出去,政府收益马上就提高了,也就意味着把未来的收益变现了,所以政府具有很强的激励。

清代刑科题本中江西有一个感性的案例。一个80岁的独居老人,如何处理土地是最理性的呢?把土地出租,每年收取地租,有未来的收益;或者把土地抵押出去获得一笔财产;或者把土地卖掉获得全部的现金。如果把土地出租,老人拄着拐杖去收地租很不方便,还可能碰到彪悍的佃农还抗租。选择直接卖掉变现,如果政府不准老人卖地,就不能这么做,现在有的老人在城中心有一处公寓几百万,想卖掉,但是不可以,为什么呢?因为卖掉房子就要迁户口,户口迁到哪儿呢?没地方可迁。迁到居委会变成集体户口?要么再到郊区买一个房子,把户口迁到那里?但那里对老人来说又很复杂,所以中国进行制度变革的时候,有很多配套的东西需要制定,土地是这样,房子也是这样。


2.平均地权无以维系,不可持续

反思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平均地权是美好的理想,如何才能不被改变呢?第一次平均地权,因为是所有权,所以可以自由卖掉、租佃、典当、抵押,平均状态很快被改变了。第二次在集体产权之下,使用权平均分配,这就是包产到户之后所带来的情况。有没有可能让使用权的平均状态一直得以保持呢?实际上这也是难以维系的。所以改革只剩下现在一条路,就是市场化的改革。

土地和劳动力资本的结合,促进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在包产到户之后,平均分配使用权的土地,到5年之后又改变了,因为人口数量及家庭人口结构等变量,有的人离开农村,新增的人口又产生了,所以定期均分才能保证平均状态。定期均分要怎样分呢?土地有远有近,有肥有瘦,价格有高有低,所以定期均分就要肥瘦搭配、远近搭配。家庭承包的土地变得分散,变成零碎。在湖南安化,我们调研的向家4口人,6亩土地,分在8处地方,耕种很不方便,成本高而效率低,干脆就放弃耕种,交给别人去种,这就是耕地零碎化及其产生的问题。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解决。此外,家庭劳动力也处于动态之中,由于人口年龄的变动,家庭劳力结构改变。清代有一个案例,有一家生了4个儿子,孩子都很小的时候,没有生产能力,没有耕作能力。但到十几年之后,4个儿子都长成了彪形大汉,需要更多的土地耕种,此时就需要购买土地,租佃土地,典当土地,使得4个儿子的劳动都能释放。这就是通过地权交易市场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定期均分会造成这样的问题。另一种情况就是保持30年不变,这样的状况会避免零碎化的现象,但也伴生出其他问题。我们调查了林地30年不变的情况。村里两户人家,最初都是人均5亩林地,向家原来有6口人,20年之后只有3口人,变成了人均10亩。姚家原来4口人,人均5亩的时候共有20亩地,20年之后姚家人口增加到10个,人均只剩下2亩地。一个家庭人均10亩,一个家庭人均2亩,平均分配就又被打破了。因为不存在静止的状态,各种变量随时在改变。

无论定期重分还是30年不变,都会遇到改变平均状态,不久转为不公平、不平等的新状态。事实上,现在许多的地方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那就意味着生了孩子,孩子没有土地;女性嫁到一户人家没有土地,或娶一个儿媳妇没有土地;人去世了,土地份额还有,他可以传给他的儿子。造成什么样的事实呢?一是不公平、不平等。二是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因为增加的人口没有地,减少的人口仍然还有地,这不是土地家庭私有吗?所以需要土地流转。三是强化了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因为嫁人没有土地。

实际远远不止这些,还有其他的变量。比如前述种田与经营能力的差异,平均分配实际上效率低,也不公平。又比如人口流动与迁移。这些年非常突出的情况就是农民工。中国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每年约1 500万农民进入城市变成市民,他们有的不想当农民,有的要做生意,有的去求学,不应该被土地束缚。很多人担心农民没有土地怎么办?从大趋势来说,让农民变成市民,减少农民数量是不可逆转的城市化趋势。每个人的偏好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要想进行统一的安排,不让农民自由选择,就是缘木求鱼。这一点过去认识不清。在第一次《宪法》讨论当中,讨论迁徙自由的时候,高层有人就认为农民就是农民,好好种地,不需要迁徙自由。不同历史阶段认识是不一样的。


3.土地流转唯有依托地权市场

平均地权,或者说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多种“试验”与探索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从生产要素的配置来看现在的改革只有通过市场在流动与组合中才能实现。

第一,土地流转与耕者有其田。愿意耕种的农民有土地,不愿意耕种的农民就应该变成市民。如何保持耕者有其田?让农民更加富有,具有更多的财产,最便捷的方法是什么呢?假设村里有100个人,人均不到1亩地,让农民增加土地有什么样的办法呢?减少农民数量是最现实的办法,如果100个人减少到20个人,人均土地就由1亩增加到5亩,这恰恰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那就是城市化,让农民变为市民,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逆的趋势。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耕种,也是“耕者有其田”的一个含义。在历史上我们看到,为什么中国社会能够长期稳定呢?尽管很多农民没有土地或者仅有较少的土地,但可以通过市场租佃土地建立自己的家庭经营,使其变成某种意义上的农业企业家,就有了财产,就变成了农业中产阶级。

第二,市场化基础上的农民自由选择。每个农民有不同的偏好、不同的需求,怎么可能做出让所有农民都满意的选择呢?只有让农民自己去选择,通过市场来实现,利用土地流转促进土地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结合才能实现,而不是政府强制性地实现。这就是说,市场才是决定性的资源配置工具。

第三,认识误区。土地私有产权是万恶之源,造成近代中国的落后挨打,这一传统成见有其历史原因,但经不起检验。这不能解释实行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欧美国家,为什么能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如果中国土地私有制导致中国的经济落后,怎么解释在这一制度之下中国传统经济在18世纪之前长期领先于世界呢?17、18世纪中国以占世界7%~8%的耕地,养活了全世界1/4的人口,高峰时甚至于接近1/3。这在短缺经济时代是一大奇迹,能够养活这么多人口需要相应的土地产出。从世界范围内衡量当时的中国,其经济还是不错的,曾长期领先世界。土地私有产权是当时的中国以有限的土地养活这么多人口的制度基础。除了过去所说的精耕细作使土地效益高之外,土地制度才是根本。中国近代落后挨打,是很复杂的问题。简单地说,是19世纪中国经济转型的阵痛和失败导致了中国经济落后,而不是中国土地制度所导致的。


4.地权集中的负反馈机制

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和集中,使农民失去土地,破产流亡,于是造成社会动荡,经济秩序被打破,

进而引发社会革命,这是过去的逻辑。但是,其前提是基于近代经济落后的感性认识,未经严格检验的。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表明中国的土地兼并与集中是被严重夸大,特别是忽视了土地集中、土地兼并的负反馈机制。从表象上看,土地流动、土地交易、土地买卖似乎就是有钱的人会拥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但是,同时会存在对冲机制与之相抵消,这就是负反馈机制。

第一,就是诸子均分制。比如,一个农民辛辛苦苦耕作,累积了100亩土地,两个儿子每个人分50亩,四个孙子人均25亩,土地占有又分散。土地越多,生孩子越多;土地越少,就不会生那么多孩子,因为没有足够的土地维持人口再生产。但是在平均地权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之下,孩子生得越多,就会得到越多的口粮;同时可以用小孩子的份额补充大孩子所需要的粮食,不同孩子之间就有了调剂和配置。所以多生是有利的,农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多生。这也是中国人口高峰的原因。在欧洲部分地区和日本不是诸子均分制,而是长子继承制,所以呈现出另一种历史演进的状态。

第二,多样化的交易形式,包括回赎机制,有效抵消了土地集中。土地买卖可能导致土地集中,但农民可选择租佃、典当、抵押等形式,特别是典、活卖的回赎条款,力求避免土地产权的最终转让。

第三,在传统中国,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大户拥有较多的土地后,如果自己雇工经营,是竞争不过个体农户小土地经营的,在当时技术条件下规模化的雇工经营反而没有效益。所以拥有更多的土地后,还是要租佃出去,这样也有效抵消了土地集中和土地兼并。

第四,传统中国具有的社会流动性,所谓“富不过三代”,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


三、制度遗产及其对现实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一,农民通过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建立个体家庭农场,在历史上使传统的中国形成了农业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且能够养活1/4的世界人口。无产阶级比较少,只要有资产,就会遵守社会秩序。像那些有钱人特别信菩萨,求菩萨保佑他的财产,这样不会唯恐天下不乱。如果和西欧比较起来,西欧的无产阶级比较多。而在长子继承制下,庄园被长子继承了,二儿子和小儿子怎么办呢?没有土地可供经营,能干什么呢?当牧师,当骑士,如果这些途径都没有呢?当然还可以做生意,但这些毕竟是有限的。所以,他们有一部分就变成了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最具有革命性与破坏性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忧虑和包袱。

不难发现,通过市场可以实现或者基本实现农民土地产权。当然,不能排除一些农民示能很好地建立家庭农场,他就被淘汰了。淘汰就是一种优胜劣汰,淘汰的农民是什么?不是种田能手,像我这样的种田能手不会被淘汰。不会种地就会被淘汰,只能做教授、做生意或者出国留学,等等。农民不会种地,只能当雇工,雇工连自己都养不活,连老婆也娶不起,老婆娶不起,就意味着没有孩子,到这一代为止了,这在历史上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

第二,多样化的土地交易形式,因为这点与现在是相关的,却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土地的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层次都可以进行交易,不是只有买卖一种形式,这些概念比较复杂。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使用权,最后是地租,每一个层面都能单独拿出来进行交易,形成不同的交易形式。全部权益交易了就是买卖,他物权交易就是典,使用权交易就是租佃。不同的土地权益层次都可以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使得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农民选择就更容易得到实现,需求就可以更容易得到满足,不想卖的时候,把它典出去;短期内为了地租就租出去。在战国和秦汉时期就是两种形式:买卖和租借,到宋代的时候出现了典——他物权的交易,明清时出现了押租和活卖。

不同权利层次交易的价格是不同的:如图所示,纵坐标是交易价格,横坐标是土地权益。我可以把一半或2/3的土地权益拿出去交易,取决于需要获得多少价格和自己的需求,这样就有了多样化的形式可供农民选择。而且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能够降低系统性风险,如果只有一种或者单一的、少数的交易形式,风险就很大。如果交易形式多,那么农民的选择就更多,这样可以降低风险,也就是说系统性交易的风险被多样化的交易形式降低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的安全性。它恰恰就是在流动与交易当中得到保持和增值的。它可能经常被人所遗忘,就像小孩经常说的“我不告诉你,我奶奶的钱放在枕头底下”。钱放在枕头底下是最不安全的,存到银行还有一点利息,投资也会有一点回报,炒股炒得好的话也不错,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把钱放在枕头底下,一旦失火或小偷光顾那就麻烦了。

第三,还给农民财产权。农民应该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至少应该拥有土地物权,习近平主席曾说,要创造条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农民的财产权利,如果是典型农民的话,他的财产权利来自于哪里呢?当然是土地了,这是最重要的财产,要创造条件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如果最重要的土地被剥夺了,不是说空话吗?所以现在土地制度改革就是朝着这个方向,也就是说要还权赋能。

第四,借鉴“田面权”制度。同一块土地上有两个产权:田底权和田面权。集体可以获得田底权,农民可以获得田面权,田面权远远不止使用权,而是一种财产权。拥有田面权的农民可以进行各种交易,包括抵押、典当、担保,更不用说租佃和买卖了,历史上的田面权运行基本上还不错,为现在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变成物权提供一个蓝本和借鉴,这是我们提出来的。田面权拥有从使用、收益、抵押、转让等产权束中的各项权利,并且是排他性拥有,不受田底权所有者的干预。田底权与田面权相互关联,彼此约束,由双方通过协商订立契约,明确各自权益。二者相对独立交易和流转,形成各自相应的市场价格。讲个故事就明白了。

江西会昌县的邱世传,拥有田面权三斗三升,折合大概不到两亩,明朝的时候就拥有了。到了清代乾隆时候,他想移居万安县,土地当然不便于自己耕种了,怎么办呢?他想把这块土地的田面权转让出去,每年收取地租。但搬家之后每年回来收地租很不方便,干脆将田面权卖掉。某金姓土地所有者听说邱世传要把田面权转让出去,就跟他商量,我是田底权所有者,能不能把田面权转让给我?金某怕他不肯转让,还请他喝酒。按最初在明朝时候交易田面权的价格是12 000文,而此时另外一个叫王世怀的人愿意出价24 600文购买田面权。邱世传怎么选择呢?当然价高者得。田地所有者金某,也就是所谓的地主对此心怀不满,耿耿于怀,但是没有任何办法。最后只能说“我请你喝酒了,酒钱应该退给我吧”,也只能是这样了。

如果没有田面权独立交易的话,只能按原价12 000文卖给田主金某,对田面权拥有者来说就是很大的损失。交易越自由,对田面权主和农民当然是越有利的。田面权一般就是由贫下中农所拥有,地主富农较多拥有田底权。田面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在政府档案中没有记录进去,于是贫下中农被视为一无所有,事实上有一些贫下中农是有财产的,也就是田面权。

土地分配不均,基尼系数较高,事实上就是没有把田面权算进去,族田也没有算进去。如果把田面权折算进去的话,基尼系数就会大大降低。赵冈与丁骞等研究的样本显示,包括田面权的土地占有基尼系数为0.3左右,相对平均。这种认识是过去所没有的,特别是在教科书上。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回赎机制,延缓地权转移交割。典当、活卖都能回赎,其功能都是避免地权的最终转移,但回赎对象明显不同。为农户度过时艰、恢复和重建农场独立经营提供了可能,从而有效减少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成为地权集中的对冲因素,而且保护了弱势群体。举个例子,康熙时候黄家拥有清业田,后来他家需要钱,就出让田底权,得到100两银子,但是保留了田面权自己耕种。第二年他家又需要钱,把田面权也转让了出去,这个时候他就一无所有了。到了乾隆时候,黄家先把田底权回赎过来,重新拥有了田底权;第二年他家又把田面权赎了回来,这块地再次变成了黄家的清业田。从康熙时期到乾隆时期的几十甚至上百年间,发生了这样的转变,黄家度过了艰难的时期,又恢复到了拥有土地的富农状态。这是有利于度过危机的地权机制,所以很多的机制对现在土地流转、地权交易是有借鉴意义的。

还有一个有趣的乡规民俗——找价和喜礼银惯例。假设我原来有一块土地,我把他卖给了王老师,过几年王老师又把地卖给孙老师,我作为失去土地多年的原田主,向孙老师道喜:“恭喜恭喜你买到这么一块好土地。”话锋一转我就说:“我是这个土地原来的田主,现在没落了,您看是不是意思意思呢?”这个时候他会给我一两银子,表示“谢谢你的祝贺”。一两银子对我这个弱势群体来说也还挺有用的,这就是救济弱势群体形成的一种惯例。

简单来说,通过市场化配置土地劳动力与资本等生产要素与资源,在历史上也有许多经验和制度的遗产,值得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市场化土地改革借鉴。

(作者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来源:清华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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