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观点需要应对生产力决定论。尽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叙事中,制度毫不显眼,但只要细察其特别看重的生产力就可发现,制度仍在里面起决定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指人类的物质生产力,但对之一直缺乏严格而妥当的定义,现可抗拷问地定义为: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由于生产力中的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生产并成为活的生产力,而且生产者之间也需要相互结合,所以能实现这两类结合的生产制度,尽管无影无形,却也是生产力必不可少的内在构成要素。并且,还是其中最为显要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它不仅始终支配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生产力得以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科学技术等则只是生产力的外部影响因素。决定生产力的生产制度只能是由生产制度安排者制定的,因而生产力并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表明我的生产力理论表面上是唯制度论的,实际上是唯人主义的。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整体状况,是由生产力的内外因素共同起作用、并由生产制度起决定作用形成的。既然如此,这个由诸多因素一起促成的结果,就不可能是这些因素的原因,更不可能是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和根本动力。能成为终极性或根本性的东西只能是单纯的事物,而生产力却是一个相当复杂而需要继续分析的事物。所以,把生产力说成社会历史决定因素的观点,乃是结果和原因的倒置。
关键词:制度、生产、生产力、生产制度、决定因素。
[基金项目] 2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制度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项目批准号:14YJA720002)。
我去年在《南国学术》发表了一篇题为《制度决定历史》的文章,[①]这意味我是制度决定论者,同时意味我的制度决定论,需要应对已经存在许久且影响巨大的生产力决定论。
尽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叙事中,生产力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而制度则毫不显眼,但是我们只要细察被其特别看重的生产力就可发现,制度仍在里面起决定作用。
1、生产制度也是生产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物质生产力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为重要的范畴,或曰第一范畴。然而令人费解,马克思有关生产力的说法很多,却从未给出过一个严格的定义。尽管他的“生产力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②];生产力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③];“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果”[④],而“有用的具体的”“劳动过程本身,就是劳动通过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材料”[⑤]等等说法已是在对生产力进行界定,但所有这些还不能称为生产力的标准定义或严格定义。是故,国内的马克思主义继承者就只好根据自己对马克思诸多相关说法的理解来用自己的语言给出,其中的主流定义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给出的:“所谓生产力,是指人们改造自然,使之适应人的需要的物质力量,标志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实际能力和水平。”[⑥]
从改造自然的维度对生产力进行解释不能说不对,因为它客观上确实有这种效果。但需要思考的是,人们从古至今,难道都是为了改造自然才进行物质生产,并拥有了物质生产力的吗?显然不是。而是该主流定义所说的“适应人的需要”。这就说明,“改造自然”并不是生产者的自觉,也不是生产者必须具有这种意识才能进行生产。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将这种不必要的东西放到生产力定义中加以强调?将生产力这种如此经验可感的每日每时都在大量发生的具体活动用一个如此抽象而高大的概念来加以界定,即便不算错,至少会给人以“小头戴大帽子”的不当之感。
诚然,如此下定义者可以说,这是因为人的物质生产过程或生产力,客观上确实有这种作用。这一点我已承认。但是,这个过程客观上其实也有改造人类自身的作用,不仅能改造人的身体或体质,也能改造人的大脑或智慧,在恩格斯看来,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祖先”才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过渡”,最终变为了“完全形成的人”。[⑦]如是,那又为什么在定义中单单只提“改造自然”的客观作用?这又是何道理?从逻辑上说,人类物质生产力在客观上所具有的改造自然和改造自身的客观作用,可以在定义了生产力的概念或说揭示了其本质之后再进行论述,而不应用它们或其中的某一个来对生产力概念进行定义。
不仅如此,从改造自然的维度定义生产力还会导致定义不周延的问题。试问:人类之初的采集时代,乃至后继的采集-狩猎时代,有没有生产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显然也是有的,否则人类连一天也存在不下去。可是,对植物的采集和对动物的猎杀,能叫“改造自然”吗?如能,岂不是动物的采集和狩猎也属于“改造自然”?如果回答是“也属于”,那就再次表明,我们有何必要将并不属于人类物质生产力之特点的“改造自然”,也放到生产力定义中加以强调?所以这类生产力定义不仅未使马克思的生产力界说精确化,反而更远离生产力的本质。
生产力作为人类生活须臾也不能缺失的现实力量,与人一样早就存在,只不过人们对其命名较晚,并且解释不一。虽说历史唯物主义视生产力为第一范畴,但这个概念并不是马克思的创造。据考证,历史上首次使用“生产力”概念的是法国古典经济学重农学派的创始人魁奈,不过他并没对这个概念做任何界说,只有“土地生产力”、“人口生产力”的说法。其后,亚当·斯密把生产力视为生产的能力或劳动生产率;李嘉图把生产力看作是各种不同因素的自然力;李斯特把生产力理解为人们获得物质财富的一种能力或手段。[⑧]在这些关于生产力的不同解释中,相对而言斯密的说法最可取,只是过于简略,未能凸显其本质。
在我看来,术语“生产力”作为一个由“生产”与“力”构成的组合词,应该就如亚当·斯密所言,指“生产的能力”。这种能力,既可以是现实性的,已经发挥了作用的能力;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尚未发挥作用的能力。不过,对生产力的定义不能到此为止,关键是其中还应包含有对“生产”的解释。学界鲜有对“生产”的专门定义,仅有的几个辞典定义也往往存在用“生产关系”解释“生产”的循环解释。如“生产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用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以适合自己需要的过程。”[⑨]
有鉴于此,我将“生产”确切说是“人类物质生产”的概念定义为: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生产的定义既出,人类的物质生产力的定义自然就是: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我如此定义生产和生产力,应该是能经得起任何拷问的。
在这个定义中,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质对象的人是生产者,也叫劳动者,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复数;被劳动所作用的外在物质对象,既包括用于生产的原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的工具,可统称为生产资料或劳动资料;而最终取得的所欲之物就是生产果实,或曰产物、产品。至于“所欲”,即人的需求,既包括出于生物本能的先天需要,也包括出于非生物本能的后天想要。因而人类物质生产的目的,抑或发展物质生产力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为预解用“劳动”解释“生产”是否也属于同义反复的循环定义之质疑,现在还需要解释定义语中的“劳动”,它不是“生产”的同义词,而是指人为取得所欲之物付出自己的体力和脑力。
根据这种理解,物质生产力作为取得人类物质需求品的活动能力,离不开两个实体性的存在者,这就是生产主体和生产客体。生产主体即生产者,是具有一定生产技能的人。生产客体即生产资料,其中又有生产工具和生产对象之分。生产工具包括直接作用于对象的各种用具,也包括场地、道路、仓库、安保设备等生产辅助设施,而生产对象就是指生产原料,是被生产工具作用于其上并最终变为产品的客观对象。
毋庸置疑,在人类生产中,生产主体和生产客体这两种实体缺一不可,否则,不论缺少其中的哪一个,都注定生产不出任何东西。同时,如果这两种实体只是各自独立的互不相干的存在者,也同样生产不出任何东西。反过来说,这二者必须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开始进行生产并产出东西,成为现实的生产力。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⑩]万分可惜,马克思一直没有就此进一步探究:二者怎样结合以及能将这二者结合到一起的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它不是别的,正是制度。确切说,是制度中的生产制度将这二者结合到一起的。而且,也正是由于有了生产制度,才使生产具有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形式”。当然,除了生产制度之外,将生产中的主体和客体即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到一起的还有生产习俗或生产道德,因之我们也可以更宽泛地说,是生产规则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但是,由于生产制度是由组织制定的正式规则,比自发约定俗成的生产习俗和生产道德有更为强大的规导性,所以,生产制度才是决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的关键因素和最终决定因素,而生产习俗和生产道德则是从属于生产制度的东西。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只能是首先由生产制度决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生产习俗或生产道德则只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
在人与物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上,生产制度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规定,也有谁有资格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怎么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规定,于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才得以结合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或“活的生产力”。而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生产者按照生产制度的规定使用生产资料并取得产品的活动。这种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就是生产过程;这种活动因为总是按照一定的制度要求进行的,所以必然会形成某种固定的活动形式或活动模式,这就是生产方式;而这种活动的结果,即单位时间的产量,就是这种活动能力即生产力的体现。由此可知,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这四者,虽名称不同,其实都是同一个东西。后三者,都是对生产这种活动的不同视角的称谓。“生产过程”强调的是这一活动的时序性,“生产方式”强调的是这一活动的形态,“生产力”强调的是这一活动的能量。因此,没有生产制度,就不可能有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就不可能有现实的生产活动、现实的生产过程、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现实的生产力。所以,制度这个非实体性存在者,尽管无影无形,其实也是构成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就是说,生产制度并不是也从来不是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之外,而是在它们之内;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生产力不仅必然要包括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有形的实体性要素,还必然要包括生产制度这个无形的非实体性要素,它是勾连生产主体与生产客体并使之形成活的生产力的关键所在。
由于人的需求有“从匮乏到满足再到匮乏”的周而复始,所以人类的生产也注定不是一次性的,同样有“从生产到消费再到再生产”的周而复始,因而广义的生产制度势必还会有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其收益归谁所有、由谁来分配的规定,以及产品流通、产品交换、产品消费等方面的规定。不过鉴于这些规定已经不是有关生产的制度即生产制度,而是生产之后的制度即产后制度,所以一直以来经常被人们在广义上使用的“生产”及“生产制度”概念,其实更适合用“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之名称之。经济制度既包括生产制度,也包括产后制度,还包括产前制度(如生产可以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进入生产领域成为生产者或经营者之类),是人类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度之总和。
由于在一种具体生产中形成生产力的生产者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因而生产力有个人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之分。个人生产力是以单个生产者为主体,社会生产力是以两个以上(含两个)乃至所有生产者为主体。这就意味,社会生产力所包含的生产制度,不仅要规定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且同时还要规定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即生产中的人们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分工合作、如何处理相互关系及利益关系等等。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当年同样也意识到了:“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11]但同样令人遗憾的是,他也没有在此继续深究。这就说明,生产制度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规定,一是有关生产中人与人结合的规定,或说生产者与生产者结合的规定。前者可称“生产制度Ⅰ”,后者可称“生产制度Ⅱ”.由于“生产制度Ⅱ”与“生产制度Ⅰ”一样,最终也能使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形成某种固定的形态,这就使得生产方式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中人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一是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人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体现的是人与社会、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总之,社会生产既需要人与物的结合,也需要人与人的结合才能形成,而不论是人与物的结合,还是人与人的结合,都需要按一定之规即制度来进行,所以与之相应的生产制度也是社会生产或社会生产力所不可或缺的内在构成因素。
在个人生产力或由单个人进行的生产中,似乎只有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只存在生产制度Ⅰ,即个人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个人生产力也需要并受生产制度Ⅱ的规定。因为个人的生产总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适如马克思所说:“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12]所以,当个人生产者需要与他人交换某种生产资料、某种劳动、某种技术或某种产物时,也会发生人与人的交往关系,而社会对这种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定,就属于生产制度Ⅱ的范畴。不仅如此,在个人生产力中,由于个人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的问题,除了存在个人生产者如何使用、保管生产资料的问题,也存在个人生产者使用的生产资料及用之产出的产品归谁所有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显然也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社会对处理这种问题就得事先有所规定,而这也属于生产制度Ⅱ的范围。由此可见,只要单个人进行的生产不是在社会之外进行的,也同样会受两种生产制度的规定。
既然不论是社会生产力还是个人生产力都内含生产制度,并且是既有生产制度Ⅰ,也有生产制度Ⅱ,这就等于再度证明:生产制度确实也是生产力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当我把为取得所欲之物的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归结为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这三者时,想必还要回应一个诘问,这就是:照此归纳,科学技术位置何在?难道它不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
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3]的观点,在我国当代已成共识。而马克思当年也曾明确说过“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14]
但我以为,这些说法都是不够准确的。我们现在所说的“科学技术”,是指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技术,而不是以个人实际经验为基础的技术。可是,科学理论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技术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可以肯定,至少在近代科学诞生之前,人类社会还没有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技术。那么请问:这之前的人类社会难道就没有生产力?显然是有的,否则人类早已灭亡。既然没有科学技术也有生产力,那么,科学技术就注定不是生产力的内在构成因素,也不是必要因素,更不是什么“第一生产力”,而只能是生产力之外的东西。当然,尽管它在生产力之外,也确实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推动作用体现为,当科学技术用于生产资料时,能提升生产工具的性能和生产原料的品质,也能使生产设施和生产场所之类广义生产工具变得更有利于生产;当科学技术用于生产者时,能提升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当科学技术用于生产制度时,能为改善制度的效率或制定新的制度提供新的可能性,如蒸汽机的出现使大工业制度成为可能、打卡机的出现可以降低实施考勤制度的成本。正因为科学技术可以全方位地分别从生产力的三个构成要素那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虽然不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可以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第一外在推动力”。既然如此,不论这种外在推动力有多么重要,我们还是不能将其归为生产力的内在因素或生产力本身,就像我们不能因为食物重要而将它说成是人本身的构成因素一样。否则,必然导致泛生产力论。
依据一个东西有推动生产力的作用就说它是生产力的泛生产力论是荒谬的,这种逻辑不仅会使几乎所有的社会事物如政治、司法、教育、科学、哲学、道德、宗教、文艺、休闲、消费等等都被说成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而且还会使诸多自然事物,如气候、气象、地理环境、生态系统之类也被说成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因为它们无疑都会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生产力。可是如果所有这些东西都属于生产力,都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那么生产力究竟是什么,我们就再也说不清楚了。所以,我们必须注意严格区分生产力的内在构成因素和外在影响因素。
2、生产制度在生产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生产制度不但是生产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而且在构成生产力的三大要素中,还是最为重要的要素或决定性因素。其中道理,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解释。
第一,就生产力三要素之间的关系而言,生产制度始终处于支配地位,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则处于被支配地位或从属地位。
事实很清楚,是生产制度规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而不是生产者或生产资料规定生产制度。确切说,是各个生产者按生产制度的规定生产、分工、合作,而不是生产制度按各个生产者的意愿来制定或改变;是生产制度规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使用、由谁保管,由谁处置,由谁转移,而不是生产资料自动形成或自己制定这些规定。总之,是生产制度决定生产者、生产资料以及生产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而不是生产者或生产资料决定生产制度。
一个可能的疑问是:如果生产制度不是由生产者或生产资料决定的,那它又从何而来?由谁决定?答曰:生产制度与其他所有制度一样,只能是从制度安排者而来,由制度安排者制定。其中,社会生产制度或宏观生产制度由社会制度安排者制定,微观生产制度或企业生产制度由生产单位或经济组织内的制度安排者制定。因此,所谓“生产制度决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其实是说生产制度安排者通过制定生产制度决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因而生产制度既不是由生产者而来,也不是由生产资料而来。
那么,生产者会不会同时就是生产制度安排者?如果是,说生产者决定生产制度不就没有什么不对吗?
有可能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制度安排者。即便如此。因在生产中其身份是生产者而不是制度安排者,所以同样也要服从生产制度的规定,按生产制度的规定生产,犹如立法者在生活中亦要守法一样。何况,从各个历史时代看,生产制度由所有生产者制定的情况颇为罕见。而仅由少数生产者或少部分生产者制定生产制度,也肯定不意味所有生产者都能“决定”生产制度。迄今为止,只有人类早期那种人口规模非常有限且人人平等的原始时代的生产制度安排者,才有可能同时是所有生产者,因为那时的生产制度,如果不是由首领制定的,就有可能是由全体成员——自然包括所有生产者——经商议而共同制定的。但是,此后其他所有时代的生产制度安排者,都不同时是所有生产者,因为史实证明,这些时代的生产制度,尤其是宏观生产制度,从来都不是由所有生产者经商议而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少数从不进行劳动的统治者制定出来的,即便是当代真正的民主国家的生产制度,也不是由所有生产者经共同商议而制定出来的。既然绝大多数历史时代的生产制度安排者都不同时是所有生产者,而早期原始时代的所有生产者也仅仅是有可能是,而不是必然是,那么我们就不能说生产者就是生产制度安排者,更不能说生产者必然决定生产制度。
另一个可能的疑问是:就算制度安排者不是生产者,那么制度安排者在制定生产制度时,难道不需要考虑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制定生产制度吗?如果需要,岂不等于就是被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决定?倘若是想制定切实好用的或有效率的生产制度,自然需要这样做,但这仍不意味着制度安排者所制定的生产制度是被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决定的,并且其中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因为实际上在任何时候制定生产制度,制度安排者都会同时面临多种选择,而不同的制度安排者往往也会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不仅微观生产制度即企业制度如此——各个企业内部的制度不尽相同,同类企业的内部制度也不尽相同,而且,宏观生产制度或经济制度也是这样。如当今之世,至少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混合经济体制,都有可能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而且即便同是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正因各种类型的生产制度都不是必然的而是选择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历史上可以看到,不仅更换制度安排者的革命会导致经济制度的变迁,而且不更换制度安排者的改革或改良也会立刻导致经济制度的变迁。这些都说明,生产制度永远都不会被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自动地、必然地孕育出来。
第二,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生产制度也是生产力三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
这里所说的生产力发展,不是指生产力在量的方面的扩张,即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投入量的加大,而是指生产力在质的方面的提升。它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即单位时间的产出量变大;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生产效益的提高,即生产投入产出比的改善。由于生产力在量的方面的扩张,既不能降低生产的时间成本,也不能降低生产的资源成本,因而最多只能增加社会生产的产品总量,而不能真正提升社会的富裕度。生产力的质的提高则不同,它既能提高单位时间产量,降低生产的时间成本,也能改善投入产出比,降低生产的资源成本,这就必然会提升社会的财富积累量和富裕度。所以,只有后者才称得上是生产力的真正发展。
生产力的实质性发展,可以通过提高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的品质而得以实现。因为既然生产力是由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构成的,那么其中每个要素的变化,都必然会使整个生产力也发生变化。同理,其中每个要素的质的提高,也都必然能使整体生产力水平也得到质的提高。但是,这三个要素作为影响整体生产力的三个变项,其地位并不相同,对提升社会生产力的作用也不可等量齐观。事实上,其中只有生产制度是决定性变项或主导性变项,而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则都是从属性变项。
历史经验证明,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状况已定的情况下,社会制度安排者可以制定不同的生产制度,并以此确定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只不过由此形成的生产力在效果上会大不相同。有的生产制度导致社会生产效率低、效益差,有时低到生产力的产出难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甚至难以维系社会再生产;有的生产制度则能提高甚至大幅度提高整个社会生产的成效,并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持续发展,可以适应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回顾一下共和国成立后的两段历史就够了。一个是“文革十年”期间,虽然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与此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由于原有的生产制度被突出政治,强调“政治挂帅”、“以阶级斗争为纲”、“停产闹革命”和“工人阶级占领上层建筑阵地”等新政策所取代,结果导致全国生产力水平大幅下降,社会经济供给出现严重短缺,整个国民经济甚至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另一个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我国农村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生产制,改行新的生产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果虽然生产者还是原来的生产者,生产资料也还是原来的生产资料,甚至还不如以前,因为此时不仅由于土地小块分散经营变得用不上已有的拖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而且绝大多数单干农户也分不到或养不起这些大型机械。但是,这时整个农业的生产成效却迅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农副产品的总产量大大超过以往,于是此前整个社会严重短缺而不得不严格凭票限量供给的农副产品,很快就变得可以敞开供给,自由购买了。
这就说明,就生产力而言,选择或设计制定什么样的生产制度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件最为重要的事情。因为只有好的生产制度,才能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保证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而坏的生产制度则相反,只会降低甚至大幅降低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理论上说,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状况已定的前提下,可以有许多种甚至无限多种生产制度的设计方案,而且这些不同的生产制度设计方案经过实施,均会形成水平不一的生产力。其中,有的水平低,有的水平高,高的中还必然会有一种是最高的,而这种能形成最高水平的生产力的生产制度,就是此际最为理想的生产制度。只不过制度安排者在构思设计生产制度时,要想事先从理论上完全弄清楚这种水平最高的理想生产制度是怎样的一套制度几乎不可能,所以每种已被选择实施的生产制度,即便实施结果证明是有效的,仍然会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而每一次这样的改进,也自然都会促成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
既然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状况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制度都存在继续改进的余地,从而改进整个生产力,那么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状况发生变化时,生产制度被改进的余地就更大。由此可知,几乎在任何时候,生产制度都存在被继续改进或完善的可能。当然,这种改善可能是局部性的,也可能是全局性的。这就说明,如果我们想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就随时可以、也永远可以从改善生产制度入手。
同时历史的经验也证明,在生产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单纯从生产者或生产资料方面提高社会生产水平力则相对困难。或者说,这样的做法即使能对生产力水平有所提升,也不会是普遍性的提升,更不会是普遍的大幅度的提升。
在生产者方面,能通过提升其品质而提升社会生产水平的机制无非体现为这两点:一是生产者的生产技能的提高,可以提高其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的提高,除了也可以有这种提高之外,还可以使他们在生产中热心于技术革新和厉行节约,这就更能提高其生产效果。生产资料方面能提高生产力质量的机制也体现为两点:一是生产工具的改善或推陈出新可以提高生产效果,这是主要的体现;二是生产原料之品质的提高也可以提高生产效果。因为品质更纯的生产原料,能使同量的原料产出更多的产品,并更易于产出优质产品。
但是,在生产制度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其实无论是生产者方面还是生产资料方面的品质,都不会有大的改观。
先说生产者方面。如果生产制度未发生新的变化,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就不可能出现新的普遍提高,因为生产制度既然未变就不会有新的激励出现,而没有新的激励出现,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不会有什么新的变化。虽然其他措施,如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及由其鼓动的各种“生产运动”之类,好像也可以激发生产者的劳动热情,却只能是一时的热情而难以持久。就像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生产制度始终未变,尤其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大锅饭”、“铁饭碗”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始终未变,尽管社会管理者经常变着花样用政治思想和各种政治运动鼓动生产者,但最终的结果还是偷懒耍滑的懒汉越来越多,整个社会的生产效果日渐走低。与之同理,在生产制度未变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新的相关制度激励,生产者的生产技能也难以出现新的普遍提高,因为这时生产者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不仅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且还要多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实在得不偿失,没有必要。所以,这个时候充其量只有个别人会因生产技能是其兴趣爱好所在,才乐意主动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同理,由于缺乏新的相关制度的激励或强制,生产者也不会变得更加节约。
但是,如果有生产制度的改进为前提,情况就大不一样。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所以会取得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制度改革意味多劳多得,这就激发了广大农民而非个别或某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积极性不仅使他们愿意更好地生产,而且使他们愿意为更好的生产而自愿提高自己的生产技能和厉行节约,也愿意为之进行发明创造。同样,从以往没有专门用于提高生产技能的制度安排,到有为提升生产技能而专门制定相关制度的改变,如规定产前集中学习培训、产中分散或轮流学习培训,并加之相应激励措施之类,也注定会对生产者的生产技能有普遍而明显的提高。
再说生产资料方面。生产资料作为物,本身不会自行提升其品质,不论是改进原有生产工具或创造新的生产工具;还是改善生产原料的质量,统统都只能是由人来实现的。既然如此,事情就会同上述生产者方面的情况一样:如果生产制度没有新的变化,就不会有新的激励让人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去主动提升生产资料的品质,从而也就不可能从生产资料方面使整个社会生产力出现比以往更有效的发展。
当然,在原有的生产制度安排下——只要它不是太糟糕的制度——人们可能也会有提升生产资料品质的积极性,从而也能对生产资料的质量有所提升。可以承认,中国自然经济时代的个体农民也有新生产工具的发明,也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计划经济时代也有人在搞生产工具和生产原料的技术革新。但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当时缺乏生产制度方面的激励或改革来加以配合,这些情况对生产资料质量的提升作用都很有限,所以不仅社会中普遍热心农业技术创造发明的人不多,而且少有的新工具和新品种的发明也都难以得到全面推广和普及性应用,至多只是在本地产生一些十分有限的影响。且看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代,尽管农业生产工具也在逐渐发展,即发电机、发动机、水泵、拖拉机、脱谷机等农机具从无到有,数量不断增加,可是由于这期间生产制度没有实质性变化,整个农业的生产水平也就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更没有出现大的发展,农副产品总产量依然长期徘徊在低水平。还有更明显的案例。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从国外进口了很多成套甚至成厂的先进生产装备,并同时派出企业员工出国学习相应的操作技术,但后来这些先进生产装备还是发挥不出其在产地国的高水平。如一个有同样装备的30万吨设计产能的大型化工厂,在国外只需80人就能运转并实现其设计产能,而在国内仍然需数百上千人,而其产能却还比不上人家。究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企业制度没有做相应改变,即只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装备,而没引进与之相应的先进生产管理制度。由此可知,生产资料的品质的提高,只是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若是没有相应的新的生产制度与之配合,就永远只是可能性。换言之,生产资料品质的提高,只有通过生产制度的配合,才能变成现实生产力的提高。在这里,虽然生产制度也要根据生产资料的实际状态和新的变动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才能保障整个生产力质量的不断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制度是被生产资料决定的。因为如前所述,生产资料本身并不能制定或选择生产制度,也并不能必然或自然而然地生成新的生产制度。
现在一个势必会被人提及的疑问是:在生产力三要素中,如果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品质的改善不是提高整个生产力质量的决定因素,那又如何解释“蒸汽机的发明将人类的物质生产带入蒸汽时代”的说法?或者,又如何解释马克思关于“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15] “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6],以及“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17]等一系列著名的具有技术决定论色彩的论断?
蒸汽时代就是大工业生产的时代,为此我们可以承认没有蒸汽机就进入不了大工业生产的时代。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时没有大工业生产制度的出现,即使有再多的蒸汽机也同样不会进入大工业生产时代。这就像前面说的,有了先进的技术装备,不等于就有了先进的生产力一样。而所谓“大工业制度”,就是一种更系统、更细致的分工协作规定,它把生产过程分解成若干生产环节,又把生产者分到不同的生产环节上专司其职。因而马克思说“大工业的原则是,首先不管人的手怎样,把每一个生产过程本身分解成各个构成要素”。[18]这样的生产制度其实在还没有蒸汽机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如斯密提到的制针生产,就在大作坊中被分解为18个环节分工进行。不仅如此,事实上连蒸汽机之类新的生产装备和生产技术的诞生及其进入生产领域,其实也是制度的结果。恩格斯就认为是“大工业创造了像蒸汽机和其他机器那样的工具”。[19]在蒸汽机的发明地英国,如果没有在蒸汽机出现之前就已经出台的激励创造发明的专利制度和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人们或许就不会有搞科学技术发明的热情,或者即使有所发明,也难以将它们应用于生产,就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科技研究成果总是躺在大学实验室里而进入不了生产领域一样。所以,蒸汽机的出现仅仅是为进入蒸汽时代或大工业时代提供了物质的条件和可能性,大工业制度才是把这种条件和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决定性力量。
既然如此,仅有手推磨怎会产生封建主的社会?仅有蒸汽机又怎么会产生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并且,纵然同时拥有蒸汽机、珍妮走锭机和改良的农业这些,也消灭不了西方资本家社会之前的等级制和农奴制。事情很清楚,无论是历史上的奴隶制、农奴制还是等级制,都是通过变革制度才被消灭的;而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也只能是通过构建有利于资本家的制度才诞生的。这就是说,一种全新的生产工具或生产手段,与某种新的经济角色和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或因果关系。所以我们看到,后来时代所相继出现的技术含量和技术等级并不比蒸汽技术逊色的电力技术、电子技术、核能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脑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尽管已经问世并普遍运用数十年或上百年,却仍然都没有产生出任何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新的生产资料占有者和新的社会形态,也没消灭原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原有的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原有的社会形态。
综上可知,虽然在理论上说,从生产者方面或生产资料方面也能提升社会生产力的质量,但如果生产制度不变或不做相应的调整,这种提升作用就极其有限,或者只是产生了提升的可能性,或者只是在个别地方或某个局部有少量的提升。因为在生产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不仅生产者或生产资料本身难以出现普遍的实质性改变,而且生产中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也不会发生任何普遍的变化,所以生产方式或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也就不会有明显的变化。而生产制度的改变则不同,它不仅能改变自身,而且由于它本身就包含有关于生产的各个方面的规定,既有分工协作的规定、生产管理的规定、生产资料的规定、产权的规定、产品归属的规定、产品交换的规定、产品收益分配的规定,而且也可以有生产人员培训的规定和生产技术研发的规定,所以,生产制度本身的改变对生产力的改变注定也是多方面的改变,它不仅能改变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生产中人与人的结合方式,也能改变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和生产积极性,还能改变包括生产工具、生产辅助设施和生产原料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品质。并且,生产制度也正是通过这三种形式的改变,最终实现了对生产力总体水平的改变。这就是说,生产制度的改变,必然能引发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改变,不管这种改变是提高还是降低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质量,而生产者或生产资料的改变,则都不是必然会引发生产制度的改变,充其量只是为改变生产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可能或条件。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生产制度在生产力三要素的相互关系中居主导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同时,在提升生产力的质量方面,也在生产力三要素中居主导支配地位,起决定性作用。既然如此,它就的的确确是生产力三要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和有决定意义的因素。
3、制度决定生产力的实质是唯人主义
既然生产制度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而任何制度又都只能是由人来制定的,这就意味着,生产力不再是超然于人之上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神秘之物。
尽管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是先于每个生产者乃至所有个人而存在,且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既得力量。但是,对于社会制度安排者来说,这个先于他(们)而存在的既得力量,却并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而是可以随时随其意志而转移的。这就是,社会的生产制度是由社会制度安排者制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就可以通过变更既有生产制度来改变生产力的状况,调控生产力的走势走向。因为如前所述,生产制度的改变,不仅可以改变生产中人与人、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可以改变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品质,从而改变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效果。既然决定生产力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生产制度,是由人也只能是由人来设计、制定的,那么人就是生产力的主宰。这不仅仅体现为人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更主要的是体现为人是生产制度的设计者和安排者。
由此可知,我在这里建构的生产力理论,表面上是属于“唯制度论的生产力理论”,其实是“唯人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它所彰显和确证的是这个命题:人是生产力的主宰和操控者。以往,我们一边宣布“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当然这也意味着宣布“人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一边又宣布生产力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力量、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任何人都无法左右的“自然史的过程”。这就显然是一种极其明显的自相矛盾。
确认人是生产力的主宰,就等于确认生产力是人的生产力,而不是外在于人的可以独立运行的力量,所以生产力的发展也只能由人来推动,人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源。而人之所以要发展生产力,在于人有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不断增长,是一个无限开放的序列,永远无法彻底满足,因而人也就需要永远发展生产力,只要人类存在一天,就不会停止。斯大林有“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之名言,但若没有人及其需求,生产力根本就活跃不起来,更谈不上进行任何革命。
根据前述,人推动生产力的质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水平,可以从生产力的内部和外部这两个方面进行。从生产力内部讲,人可以从生产力的三个构成要素入手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一是通过提高生产者的品质提高生产力;二是通过改善生产资料的品质提高生产力;三是通过改革或完善生产制度的品质提高生产力。其中,第三种改变是最重要的,因为前两种改变,均要以生产制度的改变为前提或基础。从生产力的外部讲,人可以通过所有能影响生产力的外在因素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包括提高社会教育水平、发展科学技术、改进社会其他相关制度、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等等。但生产力的外在因素不能直接推动整个生产力,只能通过影响生产力的构成因素来实现对生产力的推动。其中相对而言,发展科学技术这个外部因素对推动生产力有最全面、最明显的作用,因为一如前述,科学技术能对生产力的三个构成要素都能起改善作用。而其他外在因素,则只能通过影响生产力的某一个内在构成要素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如,提高教育水平属于通过提高生产者的品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属于通过改善生产资料的品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其他相关社会制度属于是通过配合生产制度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既然生产力的内在构成要素是生产者、生产资料和生产制度,同时这三种要素还会受来自外部的各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所以一个社会的现实生产力的状况及其发展,乃是各种内外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生产制度,起直接辅助作用的是生产力中的另两个要素,即生产者和生产资料,起间接辅助作用的是存在于生产力之外的诸多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如是,那种将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或终极原因归结到生产力这一复杂事物的做法,就是一种错误的因果倒置:被众多事物或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怎么又会成为这些事物或因素的原因或最终决定因素?进而又怎么可能是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和根本动力?显然,能成为终极性或根本性的东西只能是单纯或单一的东西,而不可能是复合或复杂的东西,否则我们就还得继续在这种东西的内部寻找起决定作用的那个终极性的构成因素。
退一步讲,即便我们不考虑生产力的内部构成,而只是将它视为一种对外独立而对内统一的整体性社会力量,也还是不能这么说。而且,即便是我的制度决定社会历史的观点,也不是指生产制度通过决定生产力而决定社会历史。
历史是由人们的活动构成的,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或终极原因,只能从影响人的活动的因素中去寻找,而作为一种整体性社会力量的生产力却不是这样的因素,它只是人活动的结果而非活动的原因,既非人们活动的内在动因或动机,亦非人们活动的外在动因或动力。一方面,已如前述,生产力作为一种经济领域的人类活动,其活动方式和活动结果,不是由这种活动本身或活动能力所决定的,而是由其中的生产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生产力这种人类经济活动,作为一种已经现实了的生产能力,也不可能对其他领域或其他种类的人类活动起决定作用。因为它不仅本身不属于能指令人们行为的指令文化,而且也不能生产出在生产规则之外的包括习俗、道德、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内的任何种类的指令文化,因而它也就不能对人们的非生产活动起任何指令作用。同时,它对所有的非生产活动,也不具备任何形式的赏罚调控功能。
当然,人类精神生产力是能够产出这些指令文化的,但它却不是物质生产力,并且也还是不能决定人们在实践中,最终是选择其中的哪一种指令文化来用于指导自己的行动;也不能决定社会制度安排者最终是选择其中的哪种制度来具体实施运用。而能决定这一点的,乃是社会制度安排者自己。毫无疑问,只有在现实中被实际实施运用的社会制度,才能对人们的活动进行规导和型塑,才能决定历史的状态和走向。而那些还在被某些精神产品生产者“推销”或“叫卖”的社会制度,就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这就是说,尽管精神生产力也生产社会制度,并且从来不止一种,却不能决定现实社会最终会选择“消费”其中的哪一种社会制度及生产制度。所以,不论是狭义的物质生产力,还是广义的也包含精神生产力的全称生产力,都不可能是任何一种人类活动的决定因素。
不过我这样说,并不排除作为整体性社会力量的生产力会有别的决定作用,这就是它能决定一个社会的产品总量或财富总量,但仅此而已。因为再稍进一步的社会财富该由谁来分配和怎么分配的问题,它就仍然决定不了。这就是说,尽管社会生产力能决定社会财富的总量,却不能决定所有人的生活状况及其相互间的贫富差距。这些仍然是被社会制度安排者,确切说,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分配制度安排者通过制定分配制度决定的。
总之,生产力只是多种原因的结果,而不是多种结果的原因;只是人们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们活动的原因。既然如此,它不仅不可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或终极原因,而且也由此而不可能是所谓的“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只能来自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本身,而我的制度决定论,其实就是作为制度安排者的人,通过制度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理论。而且,他(们)不仅安排社会生产制度,也同时安排其他所有社会制度。
(此文原载《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现略有文字删改。)
[①] 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新说》,《南国学术》2016年第2期。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60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⑥] 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9—993页。
[⑧] 参见王伟光:《生产力概念历史考察》,《党校科研信息》1993.1.28;吴成达:《生产力概念的历史考察》,《管理观察》2009年第5期。
[⑨] 《辞海·哲学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90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2-36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14]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1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6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