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潇:社会形态的空间界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9 次 更新时间:2017-01-3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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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  

内容提要: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形态演变的唯物史观探索多方面地考察和诠释了人类社会历史划界的问题。马克思先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界划人类历史发展的标尺: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尺度,二是社会主体生存状态尺度,三是以城乡历史格局为坐标的空间尺度。学术界对前两种界划方式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诠释,但对于“空间尺度”及其界说人类社会形态的解释机理,却少有论述。马克思将社会经济方式以及整个历史活动都纳入城乡空间结构加以考察,因而以历史活动的城乡空间坐标为尺度,去说明人类社会的样态,既是一个深刻而现实的社会本体论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认知辩证法问题。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回置于社会演变的历史过程,从各历史时期之城乡空间的具体型塑,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反身“生产”及其真实表征,去审察和揭示社会形态演变与城乡空间关系建构的相关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社会形态  空间界画  历史考量尺度


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形态演变的唯物史观探索有一个重大贡献:多方面地考察和诠释了人类社会历史划界问题,为辨识和解析历史形态制定了科学范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先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界划人类历史发展的标尺: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尺度。他在1859年1月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描述了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二是社会主体生存状态尺度。他在1858年8月至10月撰写的论著中谈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三是以城乡历史格局为坐标的空间尺度。1857年底马克思在研究和阐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公社的各种形式”时论定了人类社会演变的历史—空间逻辑轨迹:“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象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0页)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分期的上述“三个尺度”,都出现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文稿及其《序言》中,发生于1857年底至1859年初的13个月内,对问题的思考具有高度的集中性、连贯性,使“三个尺度”存在着内在的理性自洽,成为观察和研究人类历史发展划界问题视角不同但逻辑一致的解释范式。

马克思将社会经济方式以及整个历史活动都纳入城乡空间结构加以考察,因而以历史活动的城乡空间坐标为尺度,以此说明人类社会的样态,这自然既是一个深刻而现实的社会本体论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认知辩证法问题。对它们的科学诠释,必须把社会发展样态的城乡空间界画,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回置于社会演变的历史过程,从各历史时期之城乡空间的具体型塑,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反身“生产”及其真实表征,去审察和揭示社会形态演变与城乡空间关系建构的相关律,借以证明社会形态划分之空间尺度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古典古代社会的历史:城市乡村化


马克思认为,人类文明史第一个典型阶段,是古典古代城邦国家及其社会形态所展开的历史。“城市乡村化”是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特征和空间型塑,其内在根据是社会结构以土地所有制与金属工具装备的农业生产力为基础。就古希腊、罗马人的生产方式而言,马克思始终是以土地的所有关系为基础,去考察和阐释问题的。他指出,“只要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稍微有点了解,就会知道,地产的历史构成罗马共和国的秘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9页注释)在他看来,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城邦国家形式,根本的基底是土地的所有关系、社会成员对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方式。这里有一个立论前提,在以农业为主导甚至在手工业未被大机器工业生产力取代之前也都是这样:“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页)人类各个时期的群体、个体,总是只能首先依据他们面临的地理环境去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进行与土地空间相适应的各种营生。地理环境,是承载人类生命活动和社会实践之底盘,作为生存空间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可能性。这在对自然作用甚微的手工体力劳动时代,更是如此。基于这样的史实,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始终把立足点放在土地所有关系及土地使用方式的历史分析基础上,因此也就构成了对社会形态划界的以城乡关系为坐标的空间尺度。

马克思把古希腊、罗马城邦国家的经济形式当作从社会原生态演化出来的即次生态社会形式之一。所有制的这种形式也以人类“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这种形式不是一般地“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不[象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同上,第474-475页)社会主体“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或仅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fabri[古罗马的匠人]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6页)这种“城市乡村化”的社会空间特征,自然既是当时生产力、生产方式发展状况造成的,因而也成为它们历史形态的真实写照或空间表达。这一“城市农村化”的社会空间型制,成了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之经济生活及其政治模式的空间形态。

马克思从古希腊、罗马之城市乡村化的考察中,关于人类生存空间与社会经济政治格局相互生成的历史叙述,从发生学角度如实阐明了“空间生产”的辩证法:物质生产创新生存空间及其使用方式与结构秩序,而社会生活空间的型制又再生产出相应的经济政治关系与制度。


二、亚细亚的历史:城、乡无差别的统一


亚细亚历史,长达近三千年,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既非一个独特的社会形态,也非一个单纯社会地理学现象,而且马克思在不同的论域对它的赋义与释义也有很大差异。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历史中的社会形态,首先是劳动和劳动条件的天然统一。在东方亚细亚公社所有制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这使那“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同上,第471页)马克思的解释表明,劳动者天然地充当着土地财产的主人,劳动者进而一切社会主体,都处在与土地及其空间处所的主、客体及公有、私有者两重天然统一中,那分属于不同产业、不同社会主体的城市与乡村的土地及其空间的矛盾、对立,已经没有存在的条件,归于一体无分的状态。

其次,亚细亚社会是一个超稳定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这是与其物质生产的原地循环、经济的自给自足、社会分工混沌、交往空间闭锁、活动场域稳定相互作用、彼此依存的。“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同上,第484页)这样一来,“生产方式本身越是保持旧的传统(在农业中,传统的方式是保持得很久的,而在东方的那种农业与工业的结合中,保持得更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越是保持不变,那么,旧的所有制形式,从而共同体本身,也就越是固定。”(同上,第494页)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超稳定性论述,实际上暗含着社会产业结构、经济交往方式、土地所有关系、主体社会身份四者的互关性。产业结构中农业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手工业的混沌一体,不仅决定着劳动者、劳动组织乃至劳动空间的亦农亦工及其相互渗透,而且预设着经济生活的自给自足,使偏重商品经济功能的大城市迟迟发展不起来。亚细亚社会这种在经济与政治方面诸多的空间错位,不但没有导致城乡对立,反而由于两者的相互依存而使城乡关系达成了一种空间差异化的统一。这种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亚细亚社会同质化的空间延展和时间推移。

第三,亚细亚社会是一个土地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社会:“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同上,第481页)此即是说,亚细亚的土地归国家或公社所有,但国家与公社对土地的所有并非占有,占有者乃实际耕种或使用土地的人们。这种土地所有关系的主体归属,既形成了亚细亚社会的剥削方式,又把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牢牢吸附在土地上,以“生于斯、死于斯”的超空间稳定,阻断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化解了城市拓展而对城乡关系形成的空间肢解力,使亚细亚为数不多、规模不大、经济功能不强的城市,处于广大农村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的包围中,消融了城乡关系的空间紧张与对立。

第四,亚细亚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高度掌控经济职能的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亚细亚社会的空间形态决定的,体现出一种地理环境—空间生产与社会关系建构的人文地理辩证法。亚细亚社会的中央政府因国家统一治水、管水的环境—经济需要,实行中央集权,恰如马克思说:“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早期,中央集权主要是因为治水、防灾等环境及其自然因素要求国家集中经济职能所致。“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同上)这是亚细亚社会城乡统一、空间无争的又一重要原因。它以空间的社会型塑直接和间接地表达了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方式,也成为后者的维系力量,再次展示了人类生存空间的社会型塑与社会形态在实践中的彼此依存与互动,因而城乡空间的历史格局必然成为社会形态界画的标尺。

依据经典作家的诸多论述,笔者以为,亚细亚历史总体来讲,是一个以亚洲地域命名,从原始社会末期一直延续至封建社会末期的漫长历史过程。马克思在亚细亚所有制名下,从部落社会讲到农村公社,讲到专制政府,讲到国家首脑,讲到殖民地总督等等,叙事的时间跨度,经历了人类历史三个时期即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半封建半殖民地(资本主义)社会的诸多形态。它表明马克思是将亚细亚作一种多形式的制度和跨社会形态的历史去考察和诠释的。亚细亚社会形态的非典型性、非单一性、多元复合性,才使其有了顽强的持续过渡性,得以跨越几个历史时期而分别以当下社会形态的方式面世。同时,亚细亚社会的这种复合性、过渡性,使社会发展中城乡空间对立的矛盾没有上升为全社会的矛盾,它们被社会的混沌状态遮盖和淹没了,城乡空间关系大体处于和谐一致的状态。在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进程之“序论”中,亚细亚社会、古典古代城邦社会、日尔曼封建社会等三大历史形态,从其发生学看,是有先后次序的,具有历时性;但从其持存的地理学看,它们又不完全是前后继替的,更多的是空间中异质的文明圈,是三种历史的空间形态或空间的三种历史形态,具有部分的共时性。而且,其历时性与共时性都是历史发展的客观真实,一者对于另一者,在历史的解释力方面没有优先权,叙述的差别只是针对不同的历史问题而言。这样去理解亚细亚问题,既坚持了唯物史观的时空统一性,又契合马克思论此问题的空间语境,突显了社会实践及历史叙事的空间辩证法。


三、欧洲封建社会的历史:从乡村出发、在城乡对立中进行


封建社会的历史形态既典型又普遍存在。马克思把以“日尔曼”命名的中世纪社会形态,作为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个阶段,又是如何从城乡关系的空间格局加以诠释的呢?马克思说的“日耳曼社会”之典型意义,乃指欧洲封建社会形成的地理路径或该社会历史过程的空间迁转形态,而非社会历史一个静态的空间形式。日耳曼人,在其由野蛮向文明进发的乡村起点上,历史端头的社会形态处于原始公社解体的状态。日耳曼人入主高于其历史发展水平的奴隶社会又被征服者所征服的复杂历史事实,以及活动的空间转场,决定了对马克思以“日耳曼”命名的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历史形态及其空间实践的理解,无论是社会变迁中的空间生产转型,拟或是社会的空间厝置变构,都必须当作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去分析。其中隐含着深邃的历史辩证法,要求我们从社会形态变迁及其持存的过程性、建构性、两极融合的驳杂性。在马克思笔下,日耳曼社会的乡村为舞台,就土地这一社会生产的空间场所、生产资料及整个历史活动的空间基座来看,其大致情况是:“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7页)“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象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同上,第480页)这种农村公社的经济方式及其以乡村为活动舞台的社会空间格局,是日耳曼人向封建社会进发的原点。日耳曼人构建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工商业与农牧业、城市经济与乡村经济、因而空间的城乡关系不断形成矛盾冲突的社会,历史由农村出发向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场,造成了城乡对立的空间冲突。

日耳曼人把封建制度铺向欧洲大陆后,社会分工和资源配置城乡分化加剧,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轴心转入城市。这不仅改变了原来“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的历史旧貌,而且“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这时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同上,第479-480页)这种社会性主体有别于个人存在的“外部存在”,即群体之社会性实践、社会性交往的空间存在,既是主体之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更是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的成熟与完善。马克思从人们实践的社会性以及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形态等因素的外在空间存在方式去认识和解释社会形态及其主体属性,而不是从人的个体存在、或人的内部世界去考察人的本质和社会形态,充分展示了历史观的实践唯物主义精神。在马克思看来,“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要的集中;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这种对立鲜明地反映出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这种屈从现象把一部分人变成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并且每天都不断地产生他们利益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7页)这一从社会分工引出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生活方式之城乡分化的论述,为我们从社会空间方面去认识和说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特质,提供了某种实践唯物论的元叙事方法。

日耳曼封建社会的城乡对立,乃是其社会二元结构的空间表征,是城乡之间在产业结构、社会政治文化及其居民主体性差异的空间界画。马克思说:“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自由民的本业……在农业中民族的古老部落保持着自身,而在居住着外地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城市里这个民族便起了变化,同样,土著居民也被吸引到有利可图的地方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这表明,自给自足状态的农业及其乡民,趋于环境、作业、生存方式的自我重复与稳定,其空间实践方式造就了安稳、封闭的传统乡村。而异地进城某生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必定告别原来消极顺应环境的保守状态,更注重商品交易、经济竞争与财富的追求,注重谋生、获利环境的选择与营造,注重人财物的集中、重组与流动,这自然塑造着城市世界的空间特质。城乡经济方式的差异是其社会空间疏离、对立的必然致因,它们使封建社会的发展必然在城乡对立中进行。


四、现代的历史:“农村城市化”


马克思所谓的“现代的历史”,相对于我们今天而言应是近现代的历史,是资本主义随同工业化以来的社会发展时期。其典型社会形态是在大机器工业生产力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和正在顽强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人类社会这一历史发展的时期,其空间实践及社会形态的空间样式之所以是“农村城市化”,完全是生产力工业化、社会分工细化、经济市场化、经营资本化的必然要求和产物。

马克思在谈到大工业与传统手工业的社会差异时指出:“古代人从来不曾超出道地的城市手工艺的范围,因此从未能造成大工业。大工业的首要前提,是把全部农村纳入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的生产。玻璃厂、造纸厂、炼铁厂等等,是不能以行会的方式经营的。它们要求大规模的生产、广大市场的销路、操在企业家手中的货币财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5页)他充分肯定了工业化生产力的组织单元必须是超出手工作坊狭小规模的工厂制企业,生产力的运行空间急剧扩大,同时肯定了农村的交换价值生产即商品生产,必然随同大工业在城市的集中而形成生产空间的城市化。

城市化的大机器工厂生产,必然带来大批劳动力离乡进城,必然催生为工厂生产、为市民生活服务的大量次生企业,再次地把农村的家庭工副业、作坊手工业吸引进城市,造成人口、生产企业、资本要素的城市化聚集。恩格斯从英国城市化过程深刻关注到了这一现象,他指出,由工厂制大机器生产所带来的一、二、三次产业在城市的快速聚集,使大机器生产方式“建立了现代化大工业城市(它们像闪电般迅速地成长起来)来代替从前自然成长起来的城市。凡是它所渗入的地方,它就破坏了手工业和工业的一切旧阶段。它使商业城市最终战胜了乡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8页)这些从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变迁出发来解释农村城市化现象,来说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存空间的城市化型塑,进而从空间实践来说明社会历史形态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生产方式决定和标识社会形态这一规律的另一种方式的表述,最终仍然统一于从生产方式出发去解释历史形态的唯物史观。

在马克思关于“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的理念中,大机器生产方式与乡村城市化命题之历史逻辑关系的建构,又与他对空间之城市化利用机制的揭示密不可分。马克思认为,是大机器生产力“建立了现代的大工业城市——它们的出现如雨后春笋——来代替自然形成的城市……它使城市最终战胜了乡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4页)机器大工业对生产资料、工人和资本的工厂制集中,对人财物流通的市场集中,对交通枢纽建构的地理集中,对信息生产、传播与利用的社会文化集中,最终是所有这些要素的城市化空间集中,使农村政治经济文化要素大量向新旧城市转移,要求扩展城市空间。

这种农村城市化的空间变迁,是通过市场经济对自然经济的改造实现的。社会生活的城市化,必然是经济的市场化,前者为后者提供空间,后者为前者提供动力与内容,以此型塑和扩大了城市空间。这一过程伴随着货币向资本的经济转化:“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方式,在历史上往往非常明显地表现成这样:例如一个商人委托许多以前以农村副业的形式从事纺织的织工和纺工为他劳动,把他们的副业变成他们的本业。结果,商人就把他们掌握在自己手里,并把他们作为雇佣工人置于自己支配之下。后来又使他们离开家乡,将他们联合在一个作坊里——这是第二步。很明显,在这个简单的过程中……商人所做的一切,只是逐渐把他们限制在这样一种劳动形式之内,这种劳动形式使他们依赖于出售,依赖于买者,依赖于商人,最终他们就只是为他而生产,并通过他而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4页)货币向资本转化对农村城市化的推动,直接地从城乡空间转换来看,还有一只巨大的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那就是马克思说的土地的商品化流转、地租化经营。“只有在城市工业的发展和由此产生的社会组织迫使土地所有者只去追求商业利润……教他把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看成仅仅是一架为他铸造货币的机器以后,才可能有地租。地租使土地所有者脫离土地,脱离自然……是将田园生活卷入历史运动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5-186页)历史上,“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还可以看作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作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7页)城市的资本家正是凭借土地的资本化运作,迫使庄园主、小农生产者放弃了土地、离开了土地,从而“消灭手工业劳动、劳动的小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大量土地和丧失了土地耕种条件的劳动力。这既为城市扩大拓展了空间,更使传统的乡村空间烙上城市的章纹,纳入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圈而被城市化。

这一过程,奠定了“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即“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被剥夺和被驱赶,不仅为工业资本游离出工人及其生活资料和劳动材料,同时也建立了国内市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5-816页)城市化过程成为与经济市场化、生产工业化、劳动方式工厂化、土地经营资本化相统一的历史过程,正是农村城市化能作为资本主义或现代社会形态之空间界画最为深邃的底里和根据。它们同时实现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生存空间利用方式的互动性变革,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逻辑起点:即“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同上,第358页)资本主义社会发生史的真实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是城市反对乡村、工业反对土地占有、货币经济反对自然经济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7页)大工业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幅增长起来。近代以来,世界人口生态的空间格局表明,乡村城市化的速度愈益加快。从1800年到1950年,世界总人口增至24亿,但城市人口增长率大大快过总人口增长率。1800年大约有1560万人居住在10万人以上的城市,1950年则有3.137亿人居住在中等以上城市,比较早的数字增长20多倍。1800年10万人的城市不多于50个,而1950年10万人的城市达900个。总的趋势是城市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它根本性地、大规模地改变了乡村的原生态空间,使整个人类的空间环境被城市化运动型塑,以往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空间,变为城市主导乡村的格局。

此种城市化局面正在我国迅猛展开,既是社会进步的福祉,也内生着自然退化的危机。最近10年,我国每天消失80个村落,城镇化率每年都在以1.36个百分点快速增长,城镇化率已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其中的社会体系和自然生态建设明显滞后于城镇化步伐,成为社会摩擦系数增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人类面临着城市化的巨大诱惑和圧力,困惑迫使先知先觉者开始寻求进入“后都市时代”的通道。对此,正与城市化热恋的国人,是否也需有“他者”思维或“另类”筹划呢?然而无论如何,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形态之空间界划的思想原则如:从生产方式出发解释空间实践的社会逻辑;从空间型塑与社会生活方式的互关律出发解释城乡空间格局对社会形态的规定与表达机理;从人类历史活动的时、空统一性及其不同方面的时、空侧重性相一致的原理出发,解释社会形态及其实践活动的时代特色和转换机制;从城乡关系之空间格局变迁规律出发解释社会形态演替的历史逻辑等等,都是我们在深化唯物史观研究,探讨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深入理解和科学对待的。它们是马克思留给我们一份尚需深度开发、利用的宝贵思想遗产。


原文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7年、1958年、1960年、1962年、1965年、1972年、1974年、1979年、1998年,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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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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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 2015(10):19-2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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