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潇:空间正义的唯物史观叙事

——基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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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  

内容提要:空间正义问题在社会生活与学术研究领域日益突显。规模浩大、急促推进的城市化,以及全民深度关注的房地产业问题,更使空间正义有了前所未有的现实紧迫性。作为社会正义的形塑,空间正义表达同时也创生着社会正义。空间正义的理解与诠释,必须遵循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原则,以生产方式为基底,从社会经济立论,澄明制约空间正义的人权与产权关系;在人与自然、空间生产与物质生产的互动中,深入探讨、阐释空间连续性和间断性的内在统一,以及由此决定的空间价值的整体性、普遍性和局域性、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揭示栖居场所正义性体验的致思特点及其对空间正义社会认知的还原论机制。这种叙事逻辑的寻绎和发挥,将助深化、拓展空间正义研究,彰显其学术与现实的意义。

关 键 词:空间正义  人权  产权  唯物史观


空间正义的考察和诠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它关涉社会生活的基本诉求,又包括空间生产、空间经营、空间资源分配和享用在内的所有空间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全球化、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广度、深度展开,大量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断聚焦于空间,形成了普遍性的空间正义理论呐喊和实践诉求,驱使人们多角度深入探讨和解析它们。但实践的感触和生活化的理解不能取代唯物史观对空间正义的学术思考与社会逻辑揭示,空间治策的寻求、研制同样无法替代空间正义的学理疏浚和法则寻绎。关于这些问题的社会思考,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做过有益的学术探讨。但真正最早关注并对此问题的社会逻辑解释给出唯物史观奠基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对城市建设工业化、空间生产资本化的批判,为我们在新形势下研讨与澄明空间正义问题,留下了科学而深刻的致思理路。从唯物史观角度解释空间正义,必须深入厘析这一现象赖以立论、赖以阐述、赖以体认的逻辑理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澄明问题的真义和社会机制。


一、空间正义的立论基础:人权与产权关系


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以空间物化方式的形塑,是其立体表征。了解空间正义,必须坚持唯物史观,把正义的界说立论于生产方式基础上。马克思的正义观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①基于这样的正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在空间正义论域无论是对非正义现象的批判,还是对其成因分析,都牢牢立足于生产方式进步与否的考量,去揭示空间正义状况与生产方式的正相关性或同构性,尤其注重从空间人权与空间要素产权的关系展开问题的解释。

(一)从生产方式出发考察空间正义

早期,马克思恩格斯出于对无产阶级苦难状态的巨大同情和关切,对英国工人的栖居惨境及城市空间权益格局进行了大量实证考察与分析,把资产阶级压榨工人的社会不公与城市空间的工业化生产、资本化经营结合起来深入进行社会批判。恩格斯在对曼彻斯特、利物浦、兰开夏郡等工业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工人栖居状况的实地调查与统计材料分析中,翔实而深刻地揭示了工人生存惨境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法则的内在联系,痛斥城市空间生产和分配的极端非正义性。在他笔下,深受资本家残酷压榨的工人阶级,即是在城市生存空间饱受资本力量无情挤逼的苦难居民:工人聚居区街道脏乱,臭气熏天,“小宅子又坏又破,砖头摇摇欲坠,墙壁现出裂痕”;②空间乱七八糟,拥挤不堪,缺少设备,无法保持清洁,没有家庭乐趣;在这里只有那些日益退化的、在肉体上已经堕落的、失去人性的、在智力上和道德上已经沦为禽兽的人们才会感到舒适而有乐趣。③恩格斯认为,工人栖居的这类惨况,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腐败性、残酷性的空间形塑或具象摹状,是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性造成的苦难现实。他对工人栖居空间的不道德、非人性进行了制度层面的经济追溯,发现“只是工业才把大批的工人(就是现在住在那里的工人)赶到里面去;只是工业才在这些老房子之间的每一小片空地上盖起房子,来安置它从农业区和爱尔兰吸引来的大批的人;只是工业才使这些牲畜栏的主人有可能仅仅为了自己发财致富,而把它们当做住宅以高价租给人们,剥削贫穷的工人,毁坏成千上万人的健康;只是工业才可能把刚摆脱掉农奴制的劳动者重新当做无生命的物件……把他赶进对其他任何人都是太坏的住所”。④这是就工人栖居空间之非正义性向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及其空间工业化形塑发出的正义讨伐。它让人们清晰看到,在工人栖居空间的筑造和安置中,那些资本人格化了的房地产主,全然不顾工人生存的人道需求和空间栖居的基本人权,甚至连空气流通都不顾,“所考虑的只是业主的巨额利润”。⑤那些自由派厂主、曼彻斯特的“要人”或“大亨”们对城市“这种可耻的建筑体系”负有重大责任。⑥恩格斯对空间非正义状况的描述与祸因追问,以客观事实感性地确证了房地产经营的资本化对工人空间生存权的深重压制。空间资源支配者,对城市空间的规划、资源配置、用途安排,除了追求空间投资利润最大化,就是完全按照空间产权结构来处理建筑格局和栖居秩序,大同小异地展现出这样一幅幅栖居空间的阶级界画:“一条平均一英里半宽的带子把商业区围绕起来。在这个带形地区外面,住着高等的和中等的资产阶级。中等的资产阶级住在离工人区不远的整齐的街道上……而高等的资产阶级就住得更远,他们住在……郊外房屋或别墅里,或者住在……空气流通的高地上”。⑦这种空间栖居的强烈反差和权益对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和分配中的典型表达。恰如空间正义研究者苏贾所言,空间“正义,无论如何界定,只能通过带有资本主义发展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转型才能实现。这些社会或阶级的关系明显地塑造着空间”。⑧

在恩格斯进行英国工人栖居空间非正义性的调查和批判之同时,马克思则用异化理论和人本唯物论思想对城市工人聚居区地狱般的空间惨状给出了同恩格斯如出一辙的描述:“人又退回到洞穴中,不过这洞穴现在已被文明的熏人毒气污染。他不能踏踏实实地住在这洞穴中,仿佛它是一个每天都可能从他身旁脱离的异己力量,如果他[XV]交不起房租,他就每天都可能被赶出洞穴。工人必须为这停尸房支付租金。”即使如此,对工人而言连阳光、空气、清洁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伴随他们的是肮脏环境、文明的阴沟引发的人性堕落。⑨马克思将工人阶级这种栖居空间的非人状态,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国界区分地给工人的经济政治虐待联系起来作统一解释:“工人的民族性不是法国的、不是英国的、不是德国的民族性,而是劳动、自由的奴隶制、自我售卖。他的政府不是法国的、不是英国的、不是德国的政府,而是资本。他的领空不是法国的、不是德国的、不是英国的领空,而是工厂的天空。他的领土不是法国的、不是英国的、不是德国的领土,而是地下若干英尺。”⑩工人没有祖国,没有领土,没有立足之地,其普遍的空间赤贫是其权利赤贫的现实写照!

从社会生产方式考察空间生产和栖居的正义性,让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其资本主义致因的揭示和批判中,促成了世界观由人本唯物论向实践唯物论的转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完成的第二年,亦即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完成之际,写出了标志唯物史观理论奠基的天才提纲——《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之后两人一道投入唯物史观经典《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短时间内同时完成了由人本唯物论向唯物史观的思想飞跃。这一决非偶然的思想史奇观,如实证明了空间正义研究与唯物史观创立的相互联动、原生一致。之后,“空间正义”问题反复出现在其著述中,进一步升华和强化了这一现象的唯物史观诠释。

(二)空间非正义的产权论归因

马克思在深刨空间生产非正义性祸根过程中,展示了这一现象侵害人权的直观性、尖锐性特征:“任何一个公正的观察者都能看到,生产资料越是大量集中,工人就相应地越要聚集在同一个空间,因此,资本主义的积累越迅速,工人的居住状况就越悲惨。”(11)换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房地产等空间资源产权化越彻底、资本化越强势,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栖居空间的人权状况就越糟糕。在马克思恩格斯展示的城市景观中,工厂、商店、银行等资本、财富的空间聚集、扩张,与工人栖居之地的挪移、压缩、败坏同步反向推进。城市空间生产和占有受资本逻辑支配,是其非正义性的祸根:资本家们“拆除建筑低劣地区的房屋,建造供银行和百货商店等等用的高楼大厦,为交易往来和豪华马车而加宽街道,修建铁轨马车路等等;这种改良明目张胆地把贫民赶到越来越坏、越来越挤的角落里去。另一方面,每个人都知道,房屋的昂贵和房屋的质量成反比,房屋投机分子开采贫困这个矿山比当年开采波托西矿山赚钱多,花钱少。在这里,资本主义积累的对抗性质,从而整个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对抗性质”演绎到了极致。(12)这种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的资本化,直接否定人权指向的空间正义,让栖居文明发生严重倒退:城市居住状况“灾祸达到较严重的程度时,它几乎必然会使人们不顾任何体面,造成肉体和肉体机能如此龌龊的混杂,如此毫无掩饰的性的裸露,以致使人像野兽而不像人”。(13)之所以要把劳动阶级的栖居重新打回连动物都不如的野蛮状态,就是因为空间要素的资本化直接或间接地把自然馈赠的空气、水、光、热等使用价值的因素转化为交换价值,“自然,作为空间,和空间一道,被分成了碎片,被分割了,同时以碎片的形式被买卖,并被整体地占据。”(14)因为空间资源的产权化、资本化,由资本经营所造成的“地理景观同时也表示死劳动对活劳动的支配”。(15)而且,它们还导致社会主体对空间资源态度的恶化与非正义性。

在深入批判空间资源产权化、资本化引出的非正义性时,马克思科学地探讨和揭示了其中的致因和作用机制,表达了一个重要的学理思想,即土地等空间资源的人权与产权关系,是理解、评价和实现空间正义的根据。面对每一平方英寸的空间都被商品化和资本化的严峻现实,以及由此造成的空间享用在大小、优劣等方面十分不公平的现象,马克思给出了一个由经济学上升到哲学理性的解释。他引述赛·兰格《国家的贫困》一书的结论披露了问题的本质:城市空间的非正义,“任何情况都不像工人阶级的居住条件这样露骨这样无耻地使人权成为产权的牺牲品。每个大城市都是使人成为牺牲品的一个场所,一个祭坛,每年要屠杀成千上万的人来祭祀贪婪的摩洛赫。”(16)“摩洛赫”是古腓尼基人所奉祀的火神,传说他以人为祭品,每时每刻都要有新的牺牲者去满足他那永不满足的贪婪。马克思借此典故,就资本主义社会对房地产等空间资源经产权化交易、作为固定资本加入资本循环,借助城市化、工业化所推动的市民人口剧增、栖居空间趋紧、工人贫困加剧的态势,日甚一日地使空间栖居的人权沦为空间产权的牺牲,造成普遍性的空间非正义事实,进行了事实根源及其逻辑归因的梳理和寻绎。在对空间要素之人权满足,与空间产权化、资本化压制所形成的空间正义与非正义冲突的叙事中,马克思秉持一个深刻而明确的理念:栖居空间的人权是空间正义的基底。

人权,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具有属人的普适性和道义性,不能因为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差异而受侵害或被剥夺。马克思认为,在生存和发展方面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7)这种人权观,当然是建立在人人平等、自由发展那种美好的社会愿景中。

把这样的人权诉求引入空间生产和资源分配中来,空间人权的实现就是要为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平等提供基本保障。它作为空间正义的内核,须在空间生产和享用中使土地、环境等空间资源向人生成,为人服务,满足社会生活基本要求。空间、外界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天然具有一种让人类每个成员公平享有的可能性,这是空间人权的自然基石。相对于自然,人作为大地之子生而平等,应当同样地享有生存、栖居所需的土地、阳光、空气、水源以及其他空间要素,大自然慷慨施予也为人类平等享有它们提供了可能的物质条件。但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天然的空间资源之平等享有的可能性,必须借助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对空间资源实施以人为本的配置方可实现。空间人权要求栖居之所的筑造以及生产与生活所需之最基本的空间资源分配,首先应当满足社会成员生存、栖居和发展的人权需求,而不是为了投资、投机和谋利。但资本主义社会的房地产等空间要素的产权化、资本化,则作为经济变量对空间人权得以实现的自然可能性产生否定作用,成为侵害空间人权从而导致空间非正义的主要致因。它们使社会中部分有产者按照资本的持有量和固定资产的投资额来分配、占有空间资源,必然地解构人类各成员在空间方面的天然平等关系。人的正当栖居要求被扭曲:有钱人的空间占有欲极端膨胀并得到奢侈性满足;而贫穷者生命活动的正常需求却被严重压抑而得不到基本保障。人的发展空间条件也以金钱、资本拥有量为配置标准,扼杀了大批经济支付力不足的社会主体之发展要求与潜力。至于人们在生活空间中的文化多样性、道德理想、人格彰显的个性化诉求,在冰冷、残酷的金钱、资本运动面前更无从实现。空间人权遭遇空间要素产权的资本化压制,丧失了现实性,成为牺牲品。这是通过空间的工业化生产、资本化运作而派生出来的一切空间非正义性的总根源和集中表现。

当然,马克思在强调空间资源之产权必须为人权提供保障,借以实现空间正义时,并没有陷入正义论的乌托邦。他深知,一切“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8)人权亦复如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资本的增殖贪婪与生产社会化、人权普遍性的固有矛盾,使由人权确认的自由、平等不断地与其内容相分离、与其本质相对立,以致人的生存、发展之自由、平等权利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原则形式上的表达,蜕变为维护私有财产和资本运作的权利。马克思一向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19)因而“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20)实际上这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是以形式上的平等遮蔽和偷换事实上的不平等。基于这样的虚伪性人权,其平等和自由的空间演绎,即是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的,“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占有’地主宅第、最好的建筑物等等的自由”。(21)所有这些冲突无不表现为一系列口头人权与空间要素实际产权的逆反:当人权被认为是理性的,它却是资本逻辑的产物;当它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表达,它却实实在在地服从于产权增值的要求,充任资本运动的意识形态符号。

(三)空间正义人权论的经济学反证

马克思关于空间非正义致因在于其产权对人权的压制和损害的立论,不仅有显然的社会学事实证据,更有深刻的经济学、资本逻辑理由。以土地为基座的包括自然条件和人工建筑成分在内的空间诸要素的产权化、资本化,之所以挤压和部分剥夺贫苦大众的空间权利,全在于资本增殖的刚性逻辑破坏了人权兑现的经济依托。空间诸要素的产权化,将人类生活之物质形式与社会关系载体的空间之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加以主体归属的资本化确认,集中体现为空间基础的土地之产权复合体。地产权是诸多空间要素权属关系的综合,包括空气、阳光、水源、物产等自然因素的权属关系,以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设施、交通等人工环境诸因素的权属关系。后者作为一切空间投资形成的固定资本沉淀,给土地、空间的原生态因素以巨大的经济变量,导致空间因素平等归属于土地上一切居民之自然权属关系解构,在人权面前派生出空间生产和分配的非正义性来。

以地产权为基础的空间产权之资本化运作,对空间人权的压制、损害,实际上是空间生产的资本逻辑对空间资源人权化配置之人本逻辑的解构。在初始状态下,土地使用者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开发权、使用权、受益权在内的土地产权束。但当人类的生产不仅是空间物质事件的生产,而且也是空间本身的生产;空间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让“构成空间的那些交换网络与原料和能源之流,本身亦被空间所决定”的时候,(22)资本便强化了对空间生产的注入,使空间生产广泛地成为资本增殖手段,一切空间要素产权化、资本化。社会生活的空间重构,便因此成为空间产权主体依据资本逐利驱动而进行利益权衡和博弈的过程。土地供给,更多地成为土地所有者、开发商的彼此博弈与妥协。土地产权转移和利益兑现过程,即空间要素的再组织、再开发、再交换,是资本积累的运动,也是空间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竞争和分配的结果。这一过程往往是在强势的资本主体与弱势的土地主以及作业者不对等的博弈中完成的,难以公平交易:造成土地物产的低水平作价、土质改良投入的损失、民居拆迁的低价补偿,以及弱势群体为生存空间丧失或挪移要付出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社会代价。这方面最残酷、最典型的样本,是英国农村城市化中的地产权转移形成的“羊吃人”失业悲剧,以及农民进城沦为流离失所者的非人惨境。土地上的原居民、作业者拥有的空间生存权、经营权等基本人权,成为空间转型、产权转移、非正义生产中的牺牲品。开发商在土地上盖房子,筑造各类设施,实现货币资本向地产、房产一类固定资本转化,最后售出空间产品实现资本增殖。在资本主义社会,房地产开发随着资本在城市中心地带的密集投放,会引发区间所有固定资本联动升值。因为单位空间资本容积率越高,固定资本板结深厚,人财物密度加大,空间趋紧而需求高涨,房地产自然升值。另外,城市中心地带公共服务的密集投资,环境快速改善,土地、空间级差提升也必然拉动原有固定资本迅猛增殖。哈维深刻揭示了其中奥秘:“对级差地租的更加普遍的追求产生了资本投资强度上的地理差异,常常会确保资金充足的地区越来越富,而资金贫乏的地区则相对越来越穷。不管怎样,级差过程是纯经济的,同时又是生态的、社会的。”(23)这种空间资本化运作的结果,必然使原来房地产产权的拥有者更加暴富,让进城务工的新增市民须以更高昂的代价求得栖居空间,甚至一辈子成为房产权的债奴。可见,空间的产权化、资本化天然地具有一种维护富人、剥夺和压迫穷人、加剧两极分化、制造空间非正义的势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栖居空间本身已成为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媒介。在城市空间重塑过程中,发生着诸如所有权和开发权转移,不同利益群体栖居空间更替,以及社会关系空间重组等变化。不同主体的空间权利,依其空间生产投资量诸如地产权、房产权的拥有量而差异性地得到实现。这种空间产权的资本化配置,必然是人们经济关系甚至整个社会关系之权利、地位不平等配置的产物,或维护、加剧了这些不平等,严重扭曲空间使用价值的社会化实现,因而本然地成为空间非正义之经济根源。哈维在对巴黎城市空间社会品格的考察中做出了这样的解读:“巴黎的房地产所有权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定位出现剧烈变化”;“巴黎房地产越来越被视为是一种纯粹的金融资产,一种虚拟的资本形式,它的交换价值被整合到一般的资本流通当中,完全支配了使用价值。”(24)空间这种片面的经济开发和资本定位,还损害了空间利用中社会、生态、文化价值的保护和提升,损害了空间合理利用的人类性、普遍价值和代际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在空间生产、资源分配的人权与产权的平衡中去审视和实现空间生产的正义性。

面对资本逻辑绑架的空间生产工业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贫苦大众居住环境、空间人权严重恶化等大量非正义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发出了空间革命的人权呐喊:“必须这样安排周围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能认识到自己是人。……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25)很显然,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那种让空间人权成为产权牺牲品的非正义空间生产的彻底颠覆:维护和实现空间人权,让空间产权服务于人权。此为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观的圭臬!美国当代地理学家苏贾曾经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已有强烈的地理和空间直觉”,只是它们没有得到充分的诠释而已。(26)人们强烈意识到,“资本主义和新资本主义的空间,乃是量化与愈益均质的空间,是一个各元素彼此可以交换因而能互换的商业化空间”;(27)故而“要想理解非正义的地理形态何以形成,需要我们关注财产权的潜在机理”。(28)依据这样一些关于空间正义的思想法则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意见,(29)我们不难认定它极好地表达了空间正义的理念。其中,将栖居空间的生产目的定位于满足人民的居住,既在使用价值方面维护了房地产业正当而合理的物用意义,又在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人权方面坚持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同时在经济政策、市场管理和政府监督方面,昭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防止房地产业的无序投资和过度投机,背离社会正义,引发金融乱象和社会风险。这是平衡空间领域的人权与产权关系,实现空间正义的重要战略思维。


二、空间正义审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公平、正义,从来是生成于社会主体之多数人与少数人、普遍性权益与特殊性权益的关系中,并通过对它们的正当处理而得以实现的。基于此,包括空间正义在内的一切正义问题,国外学者主要从三个视角进行论证:一是自由主义主张优先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个性化空间诉求重于集体权益和空间总体格局,资源再分配中不能为了集体而损害个人,要首先考虑“最不利者”的利益。二是社群主义主张群体空间权益高于个体的空间权益,空间生产和资源再分配要优先满足群体利益。三是超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分歧,主张在“承认差异”基础上的“差异正义论”,即既要关照空间栖居的差异,又须秉持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之损、益方面的平衡性、普遍性和包容性,注重从空间生产的过程正义来理解正义空间,而非只追问空间生产的结果正义。这些歧见和争论,应当说与正义空间的生产和资源利用过程之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机制有密切联系,其存在论和现象学的根据内蕴于此。

(一)空间生产中一般与特殊关系的内在机制是空间正义的解释学理据

空间正义的客观基础,是自然空间给予人类利用的普遍可能性与人类个别主体开发利用的特殊性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认为,人类对包括生存空间在内的自然界之能动开发和利用,是以人的特殊生命活动方式及其利益诉求,与自然界提供的普遍性生命保障及其对人类的普惠性,实践结合起来的过程。他指出,劳动是人“以我的特殊生命和自然界的普遍生命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30)这里的“特殊生命”活动与需求,不仅是人类相对于自然界普遍生命的“特殊”,更是主体之间、社群或阶级之间生存方式的“特殊”。由此驱动和制约,人们在对自然环境的不同认识中,在对自身特殊利益如何实现于自然空间的筹谋中,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界普惠可能性的各别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偏差和冲突。它们导致人向自然的索取和空间开发、利用,与自然界的可能供给出现种种矛盾和困难,发生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和非正当性。其中隐含着一个深邃的机理:“单个生命和普遍生命之间的这种两极的关系表现为它们有时互相斗争,互相敌对,而有时又互相制约,互为基础。”(31)毫无疑义,人类生命活动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彼此依存和互为基础,正是生成和维系空间正义的“自然—社会”机制和法则。而当两者敌对,人们特殊的生命活动方式及其利益诉求,违反了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平,引发了社会与自然的冲突而败坏了自然生态与空间和谐,进而损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时,那么这种特殊的生命活动方式与利益诉求便必然表现出它的非正义性。将马克思这一深刻思想导入空间生产的正义性考察中,能帮助我们发现空间正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之维的规定性。

空间生产和利用的正义性,一个重要方面来自土地、空间一般的自然—社会属性和具体开发的经济性、实用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张力及人们的正确处理。马克思用其与前述思想方法大致同格的逻辑揭示了其中奥秘:“在这里,我们要考察两个要素:一方面,土地为了再生产或采掘的目的而被利用;另一方面,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32)很明显,那对于一切人类所有生命活动正当需要给予满足的,当然是自然、空间资源的普遍价值及其无差别实现的可能性,是其自然—社会的一般属性。而基于具体的经济、实用目的对空间的开发利用,则是空间的特殊形塑及其价值的各别化实现。马克思的意见,原则地揭示了空间价值属性的一般与人们的具体价值诉求和具体利用方式的特殊,进而空间价值的普遍性与其价值实现的特殊性之辩证关系,为空间正义的唯物史观解释给出了又一叙事逻辑。

我们必须确认一个基本事实,人类生存的空间在其总体性上是混沌一体的。每一群体聚落之区虽有分隔,但在阳光、空气、雾雨、温度、土地、水流等要素的宏观分布或运行方面是不可完全隔断的。人类同在一个太阳下、一个地球上,受到宇宙天体宏观运动和地球物理、化学乃至生物运动的同样作用。类似于大气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两极冰山消融,空气污染,生态败坏等事件,从来是跨洲跨洋的全球性事件,某一局域的人难以独善其身。这些由人类各别的生命活动引发的空间负效应,不管其制造者来自何方,往往会弥散全球,殃及全人类。如此,就发生了一种空间生产的非正义事实,即败坏空间、环境质量而异常索利的生产行为是各别的,而其灾祸的承受则是普遍的,造成了少数人的谋利遗害让多数人甚至全人类埋单的不正义事实。与之相联,地球空间的原生自然,虽然在资源、气候等因素的地理分布上不完全均衡,但它们给了人类选择和重建的均等机会和可能性。从空间自然因素向人类生成、为人类服务的天然可能性而言,空间具有一种原初的公平性、正义性。这一天然正义是总体性的,在满足人们特殊的空间生产和利益诉求过程中,同时也庄严地给人类提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空间正义的普遍性要求与价值原则。不管何种民族、哪个群体,都有义务维系地球这一人类家园的整体安全和永续发展。空间生产的一切行为,虽然利益特殊、目标各异、路径相左、方法不同、结果难料,但不能给他者、他域制造灾难或遗害,这是空间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空间原初的自然正义之一般性,对空间生产具体正义之特殊性的社会规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认真履行着这方面的大国责任,于2016年4月22日和西方诸多发达国家签署了需要我们作出多方面产业结构调整、付出巨大经济代价的全球大气治理的《巴黎协定》,推动了世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公正合理地治理全球空气污染中的合作共赢,共有175个国家签约参与此项全人类统一的空间实践。这一伟大合作、伟大工程,相对于治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严重大气污染,它属于治理空间生产消极后果的“纠正正义”;而相对于继续展开的空间生产而言,它属于空间的“生产正义”。后者强调采用新的科学技术与生产方式,改变严重污染空气、环境的野蛮生产方法,按照空间生产后果只能由全球居民统一行动来解决的方式和要求,严加协同治理。其中,虽然发达国家在污染空间—大气—环境方面,累积的破坏性后果更多,理应担负更大责任,但其经济体量大,依经济体量按比例承担治理责任,多少体现了一种空间治理的公平与正义。它们是以经济规模并存的横向比量关系,对应于历时性污染后果的治理与应负责任的纵向比量关系;是以新的空间生产正义对污染的历史性后果之纠正正义的对接,执行对历史责任的现实追诉。这一过程,既是社会生活总体空间对局域空间之规定性的实践表达,也是局域空间实践对社会生活总体空间系统的作用整合,同时还是历时性空间生产正义和共时性空间生产正义的融汇,体现了空间正义之部分与整体、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辩证统一。

(二)空间的连续性与间断性决定正义空间是整统性与区隔性的一致

从物质运动形式的自然秩序而言,空间是一个无限的三维连续体,各具体的空间域无法与域外空间隔绝。而就具体的物质存在尤其是人类栖居其中的生存空间而言,空间是由具体物质运动、人类的具体行为建构的,它有丰富的具体性、场域性、间隔性。人类的生存空间是连续性和间断性的统一。连续性表现为空间生产动态的整体集合,其行为与后果既不能自外于地球,又不能相互隔离、彼此外在、永恒固定。间断性表现为空间的区划、生产与栖居的特质,是空间具体性、多样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实践表达。这两者具有内在的辩证机制:连续性是间断性的整合与超越,间断性是连续性的“分殊”和具体化。据此,空间正义要求处理好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的整统性与区隔性的实践关系。

对此,福柯给出了颇有深见的解释,他认为人们生活在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分的由各类具体场所联结而成的空间集合体中:“我们生活的空间是一个关系的总体,不同位置之间的关系是不可消除、不可公约的。”(33)社会生活空间总体,对局部空间有一种统摄与整合机制,它成为局部空间的异中之同,分中之统。但人类的生存空间是动态的,不仅空间要素本身具有一种局部和总体不可阻隔的融通性、穿越性和互渗性,而且人类生存本身也是在不同空间中持续转移的、换位的,活动空间充满着形态、质量、规模、秩序方面的变量。人生一世作为空间事物,是移动和静止的统一。在移动中人们给不同栖居空间以作用,并接受它们的空间规定性。在相对静止的定居点、社区、寓所中,人们依照自身的角色、地位、权益、空间生产能力和特质筑造并享用有主体特色的空间,绘出一幅幅不同于周边环境的空间景观,为社会生活空间的多样性施以浓墨重彩。后者构成具有个性色彩的无数“异质空间”,它们体现了生存空间及其筑造行为的具体性,既是对意象朦胧的一般性空间的形塑与“分殊”,又是具体栖居行为的空间显形和定格。各类栖居场所的人们,将自身个性释放出来,加以物化与形塑,安置各种事物,敷施异样的色彩,形成不同空间格局、秩序和景观。但各个具体场所又彼此联系、相互映衬、广泛渗透。如此,形成空间的整体性与区隔性的辩证机制。整体空间广袤、辽远、深邃、无涯,对于各具体聚落空间之个性化色彩具有稀释、模糊、融汇与统摄作用;而栖居空间之具体形态、环境特色、物用构成和景观个性等,则使“色空”合一,形成空间不可还原为太虚境界的实在性、不可叠合的相对独立性。栖居空间的连续性、总体性、共性,既是自然空间见之于物理、生物等方面属性的存在论基底,又作为其被生产、被形塑的一般社会化凝集,成为空间聚落化、局域化、间距化、差异化的实践性支托。各类具体的空间生产和空间享用,是与社会主体的生活需求以及求真、向善、审美、崇圣等价值的个性化确认相联系的。对此内容的关注和意义确认,在空间正义范式内,只能依据人类群落的多元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空间生产和享用的区位性、适宜性,与人类生存空间之自然形态、属性及其可开发的多样性,以及环境的共享性、可重构性之互联互动机制而定。因而它们生成并表征着更多趋向主体个别性、自我选择性和能动建构性的存在,其空间特质闪耀着个体主义在空间生产和消费方面的正义观与自由度。空间正义内容应当在社会的空间生产及其形成的空间格局上得到体现。这一空间正义的具体实现,是由空间生产者的社会品格、本质力量、内外需求等各别的主体性,与空间资源的具体配置、空间的社会政治文化形塑等方面的理念与实践,相互结合、彼此创生的过程与结果。其中的空间正义是一种“两歧性”的存在。其个性化特质,对于相互区别的社会群体、个体之空间栖居诉求的实现而言,它们具有合情、合欲、合用以及诸方面合理、合法的正义性,是不同主体所在、所愿、所需、所是的空间确证。但相对于在空间质量、规格、秩序等方面由此带来的巨大差异而言,相对于空间资源配置严重不均,甚至上升到了阶层冲突、阶级对立的空间格局而言,它们又具有空间的非正义性。它们不仅破坏了人类生存空间连续性所要求的空间整合与区域和谐,而且其中还存在着空间生产权的以大欺小,空间占有的以强凌弱,空间享用的以富压贫,空间权利和责任的极不对称等不合理、不合情乃至不合法的社会弊病与负面效应。

苏贾认为,空间资源“分布不平等是空间差异加剧过程中最明显的结果,这些结果通常产生于众多并常常对立的角色所作的大量个性化决定。在资本主义城市工业化伊始,城市地理就是这样被塑造的,多数都是为了使富裕阶层和权贵阶层获利。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对信奉城市生态学模式的曼彻斯特和芝加哥学派而言,工业资本主义城市更倾向于围绕中心城市进行发展”。(34)而且,空间生产和资源享用的不平等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在空间生产和资源分配、享用之社会经济秩序失衡、市场治理失控的情况下,可以引出空间权利和责任、义务的异常错位,以致发生空间支付与获得严重倒挂、责权利不一致的非正义现象。其中的悖论是:空间权利按资配置,富豪者超强的空间生产能力会让空间设计朝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竞争者的向度倾斜;由这类社会强势者的空间投资赢利和超常空间消费派生出来的空间责任,如废气排放、污水净化、环境治理的经济份额则往往按人分配。空间生产和享用的权益单向度地朝资本强势者聚集;而空间生产义务及空间享用的负效应担责却多向度地朝全社会扩散,让广大非受益者一并承担,形成空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非正义事实。此类空间权益格局背离了向“最不利者”倾斜的正义原则,形成向“最有利者”集中的非正义性。

(三)正确处理空间形塑的同一性与差异性关系是空间正义的客观要求

空间的正义和非正义不是彼此隔绝的现象,往往相互交织。列斐伏尔认为,“空间的主要矛盾源自私人财产造成的空间粉碎化、对可以互相交换之断片的需求,以及在前所未有的巨大尺度上处理空间的科学与技术(资讯)能力。‘中心/边缘’的矛盾来自‘全体/部分’的矛盾,因为所有的全球性构造,都导致集中的中心性的建立。”(35)空间生产及其资源投放的市场化配置、资本化运作,各局部空间主体对特殊利益、超额投资回报的追逐,让空间生产势成零和博弈,统一的空间分割成许多用途特殊、格局各异、品质对立、景观冲突的碎片,斑斑点点、嶙峋突兀,场所、区域和谐的毗邻关系变得紧张。这些都对蕴含社会共有价值的总体空间形成肢解、反叛乃至对抗,造成空间秩序建构和关系处理中的诸多非正义性。但各个局部空间生产的角力,不是均衡的,那些空间资本投放的密集区会成为旋流中心,对周围空间生产要素产生龙卷风式的席卷、吞噬作用,快速而大规模地稀释其资源,造成中心压制边缘的空间非正义或非正义空间。因此,在空间生产要素和可享资源、权益的市场化配置中,等价交换一类的市场正义本身就蕴含着某些社会的非正义因素或内容。空间生产和资源享有的经济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必然存在某些不一致、非同构现象,需要用后者领引、规范和纠正前者自发产生的某些消极作用,它成为实现空间正义的深层内容。这是理解和叙述空间正义不可忽略的辩证逻辑。

当然,在认真关注空间生产、空间形塑及其权益追求与享用的主体差异性,给空间的总体性、统一性带来矛盾和损伤等一类非正义作用的时候,我们也须清醒意识到,维系空间适度的差异性,防止空间生产中机械性的简单复制,也是空间正义本身的应有之义。这在大规模城市化的今天,在工业化方式仍然支配着空间生产的今天,尤其值得重视。当年马克思就曾深刻揭示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城市化对土地开发、空间筑造的地租利润追求与房屋建筑机械化复制的病态统一:“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大规模生产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36)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地产权资本化主导的空间生产机械性复制,挤压空间栖居多样性方面的人权,所造成的空间非正义。

然而,十分不幸的是,当年马克思所批判的工厂式模型化建筑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消失,相反在建筑机械大型化、流水线作业技术支持下有了加重趋势。在城市空间的工业化生产中,人们开动挖山、破路、拆房、平地、开沟、凿洞等大型机械工具,能快速而大幅度地改变环境。这使空间重组和栖居再造在设计和施工方面,对自然环境、历史景观和民居风格的关照容易被机械作业的便捷与能力所吞没。“推倒重来”,成了很有气魄、创造性和愉悦感的事件,走到极致便是设计和施工服从了作业方式的机械性。于是,“街道和交通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它们挤进城市的每一角落,把它们的节奏强加给每一个人,把整个环境变得像是乱糟糟的、移动的一团麻。因此,绿荫道变成了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完美象征:理性存在于个体之中,但当这些个体被聚集到一起时,社会秩序的无政府状态的非理性就产生了”。(37)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生产与格局的杂乱无章,各别建筑的理性与建筑群落、集合体的非理性在无秩空间中对抗性地存在。它们既没有使个性化的空间诉求有效实现,更没有形成整体环境科学、合理的正当秩序,双向地背离了空间正义。

社会正义原则的本旨,在空间生产中,是维护多数和保护少数、强调和谐一致与尊重个性自由的辩证统一。在空间资本化运作的市场行为中,有一个成本节约或追求边际效益的妙方,那就是模式化的流水作业,尽量降低空间生产过程之设计、施工、耗材、装饰等多样性增加的费用。空间形塑的同态化,空间格局的单面化,空间功能的齐一化,空间文化的均质化等,让全世界金融商务中心的高层建筑、一般市民栖居的住宅建筑、群众文化生活的广场建筑、公共活动的场所建筑等空间产品的生产方式日益趋同。如民居外墙一概的马赛克装饰,高层建筑一概的玻璃幕墙挂构,大学校园建筑一概的“一塔湖图”布局,商业步行街一概的霓虹灯闪烁,等等,让人们看过了一座城市就几乎跑遍了整个世界的城市。这千城一面、千房一色的空间雷同、克隆,普遍地压抑、消解了一般大众在空间格调、景观文化等方面的自由选择和个性化诉求。此类现象的背后,是空间生产和栖居中“人类的‘差异性’日益为资本主义‘人造空间’的贪婪扩张所吞噬,一种与社会主义相关联的哲学人类学必须高度关注如何保留人类差异性的问题”普遍发生。(38)现代城市栖居的空间体验告诉我们:不同社会主体在空间生产和栖居中的适度差异,是社会存在论的多元性体现,社会意识论的多样性表达,社会价值论的多向性展开,社会生存论的多维性彰显,因而是空间正义在主客观结合上的庄严诉求。认真处理这种空间差异及其隐含的空间资源的主体需求和实际分配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满足或适度平夷各类主体的差异性空间需求的重要内容,亦是人们形成空间正义共识的现实前提。在追求空间正义过程中,社会应当秉持“大同”与“小异”辩证统一的法则,能够求同存异。在空间规划和生产的宏大叙事方面,在人类生存空间总体安全方面,在空间权益的合理分配方面,要坚持绝大多数人的价值主张和社会诉求,不能因少数资本富豪的空间谋利而损害空间生产的社会大局。而在空间栖居的微叙事方面,则应关注不同群体的特殊化、个性化诉求,尊重差异性、多样性,保障少数人、弱势群体的合理需要与正当权益,以对栖居空间的自由选择、小环境设计的丰富性展示、差别化实现,增加生存空间总体的层次性、丰富性与合理性。正像哈维所说:要让民众的栖居“在他者的世界中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自己。”(39)“让建筑赞美生命”,处理好自然、社会的“大自我”同个体本位的“小自我”关系,勿以小损大,亦勿以大压小,用更富社会和谐、友善的空间筑造,实现特殊群体的一般要求和一般群体的特殊要求,在多数与少数、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形成真正的空间正义。


三、空间正义的场所性还原


存在决定意识。人们对空间正义的认知,源自主体在社会化空间中的某个确定位置及由此产生的体验。“因为观点乃视其所采取的观看地点而定,行为者对这个空间的看法,乃是根植于他(她)在空间中的位置。”(40)人们全身心地作为栖居于场所中的人去感知空间。栖居者是空间构成要素,在空间中展现自己,并以自己的实践生产空间,同时也受到空间场所的规定。这使不同场所栖居者拥有不同空间,成为空间的不同主体,形成不同的空间态度与观念。栖居者的具体空间,由地体、环境、物产、交通、建筑、生活设施、交往活动、栖居者自身及社会关系、文化氛围等因素统一构成的各类“场所”展现出来。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相互制约、彼此创造。(41)栖居场所之样态、质量、风格、功用等属性,以特定方式实现着主体对社会生活的权益、需求与理想,是其社会地位、角色及交互关系的立体形塑与感性呈现,是社会正义之“筑、居、思”的微观显形。空间形态学研究表明,城市筑造非常清晰地记载和表达着“社会关系,在其形态和空间里融入大量关于地位和权力的信息”。(42)场所在表征、复现和确证主体的社会正义理念与诉求之同时,也培育和支持着人们的社会正义意识与愿景,展示对空间社会格局的价值分享和秩序认同,因而场所体验分析以及如何优化人们的场所精神借以推动空间正义,也成为空间正义叙事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机制,表现为空间正义叙事逻辑的场所性还原。而优化和改善栖居场所建设,则成为复兴空间正义的原始起步。

(一)场所作为社会关系纽带是理解空间正义的逻辑原点

栖居者对空间正义的理解和表征,由其置身的处所、位置以及附着其上的权益而定,“暗含了‘对自己所在地方的感觉’,以及‘对他人的地方的感觉’”。(43)一方面,场所是人栖居、劳作、交往、成长的具体空间,其位置、交通、环境、建设状况、文化氛围给人生以特定境遇和影响。场所诸因素,是栖居者对空间自行选择和具体设计、筑造的产物,寄寓着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美好愿景、价值追求与实践创造的旨趣,集人之社会属性和文化品格的对象化投射与实践性复现于一体。另一方面,场所作为社会空间生产及其资源配置、权益定位的具体格局,是社会关系对其成员之地位、角色、责权利、文化属性等因素具体确认的空间施予和社会化形塑,培育、规制其社会属性。场所体现着社会要求主体以如此方式出场、如此展示生命本质力量的环境规定。它们作为“自然界的社会的现实”,(44)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45)个人和社会互动的空间交集,使栖居场所成了主体人生成败、权利得失、价值盈亏、文化顺逆、精神张抑的真实写照与某种度量尺度。其中,个体诉求和社会施予是两个角力的变量。如果主体诉求在场所中的实现远低于期望值,或者社会空间福祉的兑现远低于社会空间规训主体的强度,那么,这种空间对于栖居者一定是不公平、非正义的。相反,如果场所的空间资源配置与主体诉求及其生命力量的投射、劳动付出相对平衡,或者社会给予的场所福祉、权益与提出的义务、要求基本一致,那么,场所的栖居者也会认同空间的大体正义。尽管主体对栖居场所的正义性评价,内含能动的建构作用,但场所作为社会配置给个别主体的生存之所,具有一种总体空间对个别空间、历史形成的空间对当下生活空间之深远而具体的预制性,其空间赋义的深层内容是社会权益结构、生活方式对栖居者的规定。苏贾对此做出了唯物史观的解释:“人类空间性的所有形式与表现是由社会产生的。或者可以说,我们通过基本相同的方法,造就了我们的地理,好或者不好,正义或者非正义。并非是在我们自己选择而是在由过去的社会—空间形成过程和当前由长期的历史、社会构成的地理所产生的真实世界的环境中,我们创造了自己的历史。”(46)自然—社会空间大环境、历史形塑而成的大格局,皆为营建个别具体场所的总背景、大前提和根本依据。场所空间的生产、营构和享用,内含着空间生产的选择性和不可选择性、历史前设性和当下建构性、主体形塑性与被形塑性的深刻辩证法。因而它们成为社会成员的具体空间实践与社会总体空间实践相联系的节点,既影响社会空间的正义性,更让人们受到社会空间正义与否的影响。人们确信这样的结论:“为了改变生活……我们必须首先改造空间。”(47)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家高度关注广大人民尤其是贫困居民栖居空间的改造与建设。其间,不仅有把千万居民从穷山恶水的极端环境迁出的浩大移民工程,而且还有惠及数亿人口的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建等系列空间生产的民生工程。它们以栖居场所的广泛建设,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空间生产和享用的非正义现象,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镌刻在祖国大地上。

(二)实现空间正义的场所建设是一项物质和精神营造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论认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作用于环境并接受环境制约,在改造环境中同时改造自身及其社会关系。由此我们认为,要复兴空间正义,必须从社会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的物质基础方面,优化栖居空间的微观环境,建构空间主体的场所共识,在物质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中做好空间建设的社会系统工程。

首先应当肯定,空间和社会是相互生产的。“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会生产出自身的空间。社会空间包含着生产关系和再生产关系,并赋予这些关系以合适的场所。”(48)从这样的理念出发,我们不难理解空间正义的恢复和维系,必须依赖社会关系的公平与正义。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马克思曾经指出的,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条件,经过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49)所谓“普遍占有”,相对于空间资源而言,就是不能让它们成为资本寡头的垄断对象和投机谋利工具,它们应当是社会共有共享的资源;它们的生产或建设必须把首要目标定在为民生服务、替社会增益上面,而非资本的恣纵妄为。因此只有依赖包括空间资源占有在内的物质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拥有与合理支配,才能实现空间正义。秉持这一理念,在空间生产的社会布局上,应当合理而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与民生需求、住宅保障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空间资源的单项配置与系统安排的有机统一,为增进美好生活提供既有差别又总体优化的物质支持。

这一社会前提,是合理解决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因而实现这方面空间正义的保障。恩格斯在谈到人类美好社会的理想时,曾提出过“三个主人”的理念:“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50)其中的逻辑关系很清晰,只有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人,才能以自觉、合理的态度、举措去建构人与自然的友善关系,安排和实施物质资料与空间的生产,持续展开全面系统的生态建设,让广大栖居者公平地共享大自然恩惠,空间正义才有最广泛、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否则,恶性的空间生产必然败坏空间质量,必然是那些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暴殄天物的空间生产者企图独享自然恩惠、外推空间污染责任、破坏公平正义的极端损人利己行为。他们从自然环境的源头上生产空间非正义致因,最终也将受到大自然报复而吞下苦果。因此,在空间生产、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奉行权利与义务、索取与回报、变动与修复的一致,以社会结合与自身行为的“主人”立场、责任去对待栖居其中的环境,便成为维系空间正义的基础性法则。

实现和维系空间正义最直接的社会举措,当然是经过社会权利的公平拥有而实现对空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正当享用。这需要根本改变空间生活资料尤其是住宅等栖居空间按资配置的状况。要让栖居之所的住宅建设社会化,不能像资本主义的房地产开发那样,放弃社会福祉诉求和对普罗大众的观照,仅“靠承包商的判断力”即追求资本效益最大化的理念去组织和实施。(51)要合理解决、建构主体与栖居之所的权属关系,使栖居者在其生活空间形成肯定性的存在感,进而形成空间正义性评价之现实的和心理的双重前提。马克思对非正义空间的批判及其认知机理的揭示,从反面确证了这一原则。在他看来,是栖居之所的异化和权属对立,让人们强烈感受到了资本化空间的非正义性:“人回到穴居生活,然而是在一种异化的、敌对的形式下回到那里去的。野人在自己的洞穴——这个自由地给他们提供享受和庇护的自然要素——中并不感到更陌生,反而感到如鱼得水般的自在。但是,穷人的地下室住所却是敌对的‘具有异己力量的住所,只有当他把自己的血汗献给它时才让他居住’;他不能把这个住所看成自己的故居——在这里他最后会说:我在这里,就是在自己家里——相反地,他是住在别人的家里,住在一个每天都在暗中监视着他,只要他不交房租就立即将他抛向街头的陌生人的家里。”(52)此处,马克思从反面确认了关于栖居空间正义性评价的两个重要依据:物理境况和权属关系。野人洞穴和穷人的地下室租屋,后者的物理境况比前者虽然文明、优越许多,但因主体对其无所有权而遭遇的状态却大不如前者。因而单就场所的物理状况是无法评价其正义与否的。主体从来是依据自身和场所、空间的权属关系以及由此得到的存在感、获得感、自主感,去评价空间正义与否的。空间正义本身是主体与场所之和谐、友善、愉悦关系的价值认定,是人们对环境的一种主体性的积极理解、把握与肯定性评价。野人洞穴对于原始人不会形成非正义感,因为场所归属于主体,野人回到属于自己的洞穴,如鱼得水,非常快适,感到熟悉、自由和安全。现代人仍然有此熟悉而强烈的体验。与之相反,如果回到不属于自己的地下室、出租屋,虽然空间物理状况比野人洞穴要文明许多,但它终究是一处充满异己性、敌对性的场所,是一处不交血汗钱就不得安身的他人之所,处处受到房主的监视,感受不到一丝一毫的安全、温馨、自在和自尊。此类场所、空间的经济权属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道德、人权侵扰,必然让栖居者深恶其非正义性。这是马克思对空间正义审视的场所性还原给出的一个重要解释范式。

此外,人的生存空间决不只是一个物理场所,它们还有更多的社会文化因素嵌入、赋义与蕴含。栖居空间的正义性要得到社会主体的高度认同,必须相当程度地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让居于其中者有更多的归属感、舒适感和自豪感。空间实践表明,人们的行为与集体社会背景构成人类活动的真实存在,会在特定的地方和空间形成群落、社区和场所精神。(53)栖居于特定场所的人们,长期的相互交往派生出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对社区、邻里产生“我们感”,把生活场所的兴衰、好坏作为命运与共的寄托,在地域、场所情结中形成十分敏感的比较意识和积极的公平正义关注。正如恩格斯说的,栖居者的“风尚、性格等等依地块而各不相同;它们仿佛同地块连结在一起”。(54)这就是环境育化出来的栖居者的场所品性,包括对特定场所的方位意识、归属意识、氛围意识、自足意识,它们往往能让主体对栖居场所给出积极评价,在公平正义的价值层面获得自我认同与确证。但当栖居场所和周围空间的和谐关系被破坏或者发生此消彼长的逆演进时,这些场所精神的积极评价就会被空间格局恶化所解构,出现场所共荣意识的颠覆性消蚀。人们会强烈感受空间分配如此不公,空间环境如此败坏,激发对空间非正义的尖锐批判和革命性诉求。

空间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总是具体的,在比较中完成。人们对栖居之所的比较及其形成的差异感,会直接地、强烈地影响主体对空间正义性的体验与确认。马克思尖锐而深刻地揭示、诠释了这一空间正义的解释学逻辑:“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55)由此可见,场所、空间各方面质量的不平等,以及它们的社会反差加剧,是唤起人们进行空间正义审视和批判的强大现实力量。空间非正义的批判意识,只是对地域发展不平衡、相关空间建设和资源配置不平等这一客观现实的反映而已。正如沃尔泽说的,“正义理论对差别是警觉的,对边界是敏感的。”(56)我们只有首先从栖居环境、场所的公平分配和统一完善中,克服贫富的阶层分化和空间享有的巨大落差,才能始于足下地通向整个社会的空间正义。

①《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25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4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3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4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2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27页。

⑧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高春花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83页。

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3、13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5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5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75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759页。

(14)亨利·勒菲弗:《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8页。

(15)德雷克·格利高里、约翰·厄里编:《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谢礼圣等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75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338页。

(2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5—686页。

(22)包亚明主编:《后现代性与地理学的政治》,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9—50页。

(23)大卫·哈维:《希望的空间》,胡大平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

(24)大卫·哈维:《巴黎城记:现代性之都的诞生》,黄煜文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6—167页。

(26)爱德华·W.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29页。

(27)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5页。

(28)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第42页。

(2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7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69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68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39页。

(33)M.福柯:《异类空间》,《世界哲学》2006年第6期。

(34)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第45页。

(35)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第51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40页。

(37)迪尔:《后现代都市状况》,李小科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34页。

(38)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258页。

(39)大卫·哈维:《希望的空间》,第218页。

(40)包亚明主编:《后现代性与地理学的政治》,第300页。

(4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1页。

(42)迪尔:《后现代都市状况》,第127页。

(43)包亚明主编:《后现代性与地理学的政治》,第301—302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9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

(46)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第99页。

(47)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第103页。

(48)迪尔:《后现代都市状况》,第60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93页。

(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17页。

(51)迪尔:《后现代都市状况》,第157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41页。

(53)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第68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84页。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5页。

(56)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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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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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 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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