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康 石德华 钟林:社会公正的复杂性与当前中国社会公正的特殊性

——国家治理的科学依据与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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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康   石德华   钟林  

要:科学合理地看待和处置社会公正问题,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难题,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制。

就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中国最重要也最为复杂的问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推进中国社会公正发展,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摆在当代中国面前的重大时代使命和历史责任。依据当今世界和中国的现实状况,科学合理地看待和处置社会公正问题,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难题,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制。


一、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社会公正”

人类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和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同样古老和悠久,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对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公正问题给予了深切关注和思考。梭伦在其改革中把公正看作在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偏不倚。苏格拉底把社会公正视为一种德性与善,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色诺芬,第164页)柏拉图是最早明确、系统地探讨社会公正问题的思想家。他认为美德就是和谐,而和谐的首要条件和因素就是公正。公正是诸德的统领,是存在于国家政治和个人行为中最一般的合乎“善之理念”的东西,是统治者、保卫者和平民都必须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亚里士多德把社会公正看作是各种美德的总汇,认为行为之中庸就是公正。他对社会公正作了详细的分类,从表现形式上把社会公正分为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从具体内容上把社会公正分为相对公正和绝对公正。在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世纪,社会公正变成了神学正义论,托马斯•阿奎那将其发挥到了极致。近代的社会公正论被提升为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等都把制定和遵守社会契约作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方式。洛克还把“权力分立”作为社会制度的公正标准,卢梭则以人类不平等为前提更加强调“公意”中的社会公正。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正问题做出了独到的阐释。

中华文明发展历史也孕育了非常丰富的社会公正思想。古代的“天下为公”、大同社会,可以被看作中国古代公平观的原初范型。孔孟仁学主张“仁义即公正”,董仲舒提出了道义至上、重义轻利的公正观;程颢、程颐和朱熹倡导“崇天理”的公正观;王阳明提出了“致良知”的公正观等。除了儒家之外,墨家、道家、法家等非主流思想学派也提出了各自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老子把“道”(自然)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并强调依据“道”来治理国家才是公正的;法家强调“一之以法”,以国家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判断标准。

1840年以来,中国传统公平观与西方价值观激烈碰撞,近代思想家严复立足于进化论的立场,大力介绍西方的自由和民主学说,批判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公正性,并主张中国应该建立“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国家政体,以此来实现国家富强,发挥了启蒙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思想,创立了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社会公正观。他借鉴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试图超越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公正观中重个人修养的个体层面和重封建礼教的等级层面。尽管受到当时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新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它为后来者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为中国步入现代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

然而对于如何界定“社会公正”这个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理论背景的不同思想家们对其所作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因为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公正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8页)所以,我们对社会公正概念的界定,一定要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理论背景中,让其得到正确的还原,进而作出合理的界定。虽然社会公正概念具有历史相对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社会公正作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界定。

这些对社会公正进行不同的思考的多维度解读,体现了不同的研究视角,这也是理论研究的必要。落实到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公正这个主题,就理所当然地有一个理论界定的前提。笔者认为必须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才能对“社会公正”的概念内涵作出独特的理论定位。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即从抽象的人本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美德正义到制度正义的转变。马克思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为理论切入点,深刻剖析了现实生产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将社会生产活动中的这种人的生存方式和人的本质存在联系起来,对资本主义抽象的社会公正观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了双向批判与超越,把社会公正放进现实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性之中加以审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中肯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在此视域下,马克思的社会公正思想超越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各种抽象的社会公正观,开辟了一条独具理论特色的研究社会公正的理路。其独特性就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独特理论视角,显示出其特有的理论深度和价值旨趣。

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社会公正思想归结为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实践正义”的社会公正观。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特殊的解读视域,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立足于马克思的“实践——感性活动”的存在论哲学高度,对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的社会行为与关系进行合理性的哲学追思与合目的性的价值审视,以此来观照和反思人类现实的非公正,在生存论的根基上成就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捍卫人的价值、尊严和幸福,在共产主义的价值视野下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进而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以此作为理论基点来分析社会公正的相关问题,这是本文的理论特质之所在。


二、社会公正的复杂性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历史变迁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是人类价值体系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价值追求。深入分析社会公正的复杂性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国家治理中实现“善治”的关键。社会公正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正的自身悖论性。社会公正其实质是一种悖论性的价值追求,集中表现在一些悖论性的范畴当中。

1.前提公正和标准公正。如果没有统一的前提和标准,公正就会失去衡量的尺度。由于社会成员在自然、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具有差异性,如果一味追求用统一的标准对待不同前提的社会成员,可能既放大了前提的不公正,也带来结果的不公正。

2.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所谓程序公正,是指一种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行为过程的公正,这种行为过程所导致的行为结果之公正,则视为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手段公正,而结果公正则是一种目的公正。手段和目的二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有了程序公正不一定带来结果公正,同样,结果公正也并不一定就是程序公正。

3.抽象公正和实质公正。抽象公正是指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公正,而实质公正是公正具体实现的目标和内容,是公正的核心和灵魂。社会公正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主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具体的实质性的公正内容,不能简单地抽象地用一个笼统的概念来涵盖整个社会公正的复杂性,而是要进入到具体的领域,放到特定的历史阶段来考察社会公正问题。

4.思辨公正和实践公正。思辨公正就是用思辨的方式,把公正问题诉诸于“至善世界”、“理性自身”或人性的完善等,其着眼点在形而上的层面;而实践公正是用实践的方式,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出发,通过批判考察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社会公正。思辨公正由于其自身的理论特质,必然要诉诸用现实的方式来解决的实践公正。

5.法律公正和道义公正。法律公正是公正的典型形态,然而法律公正有时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甚至是破坏公正的,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并不能保证道义公正或者实质公正。

(二)社会公正与社会不公正的对照性。社会公正的反面就是社会不公正,二者难分难解,总是相对照而存在。“公正也需要通过不公正来理解和度量,其总是通过对不公正的否定来体现来实现的,而在实现了的公正中又会孕育和演化出新的不公正,它们之间的界限总是相对的、历史的、变化着的。”(马俊峰)社会公正需要社会不公正来彰显其价值,二者的对照性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成员的差异性。

1.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每个社会都有不同的社会生产体系,生产的财富总是有限的,这有限的财富分配就产生了社会公正问题。从社会公正问题产生的原初条件来看,也正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产生了社会公正问题。休谟曾经说过,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三个条件:“我们心灵的内在满足,我们身体的外在享受,以及我们通过勤奋和幸运所获得的财富的占有。”(休谟,第187-188页)其中第三个条件便是人类对于物质财富平等占有的需要。古代生产能力低下,物质资料相对匮乏,导致生活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调节这种利益冲突,改善人们之间的紧张关系,才有了社会公正产生的必要。正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无限多样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必须用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这种配置的标准和原则便诉诸于社会公正。

2.社会成员的差异性。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差异性作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种差异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社会成员在自然生理状态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其本身需要的差异性。每个人来到世界上,由于出身、禀赋、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在自然所得方面存在着先天性差异。卢梭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卢梭,第70页)人们的这种自然差异性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但对人们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2)社会成员在后天学习及其成效的差异性,导致其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差异性。如上所言,由于不同的社会个体在出身、禀赋等先天条件上存在着差异性,再加上在后天学习及其成效的差异性,个体的劳动能力是不一样的,后天的智慧也是很不一样的,其满足需要的能力也具有差异性。(3)社会成员的不同家庭和群体条件,造成其对他人和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差异性。对于处在不同家庭环境和群体条件下的不同社会成员,由于其需求大小和层次的不同,其对他人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具有差异性。对于不同条件下的个体而言,占有同样多的社会资源是平等的,还是占有不一样多的社会资源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的辩证性。社会公正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社会进步状态的表征。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正、平等因素的增加,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种制度安排逐渐趋于公正的状态。进一步而言,社会公正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既表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程度,也表现在社会公正可能达到的高度。因此,就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复杂的辩证的逻辑关联,产生了一些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

1.人类社会发展最终是要走向平等还是走向不平等?从人类社会整体到每一个民族、每一个个体发展而言,都是以不平等作为出发点的,这是一个基本前提。然而,人类社会发展最终是要走向平等还是要走向不平等,这看似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因为一般而言,我们总是把公正、平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然而社会公正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公正、平等总是具体的,在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下会有具体的公正、平等内容,人类不可能达到一种绝对的公正,公正、平等之中伴随着不公正、不平等的内容。

2.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推动文明进步的到底是平等还是不平等?梳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可以发现,每一次历史发展都是打破已有的平等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在已有的平等基础上出现了分化。由于某个社会阶级和集团得到了更多的资源、获得了新的技术和新的武器等,力量变得强大起来,就不会满足于已有的利益分配秩序,可能会挑起一场战争,通过这样的方式在这样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一个社会,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这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的建立往往是以原有的平衡态被打破为基础的。而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当然这种进步又伴随着巨大的不公正。人类社会发展就是处在从平等到不平等,再从不平等到平等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之中。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到底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如何能够让人类文明大道变得更加容易让社会中的各个阶层接受,以至于使其成为一种进步而不是一种倒退?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

3.如何看待人类文明历史进程中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度?每个个体都从属于某个社会的某个阶层,从事着不同的工作,拥有不同的社会财富和地位,个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何看待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差距?如果将这种差距视为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到底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这种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域限在哪里?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就社会整体而言,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这有限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这就涉及到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难题。比如,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是否需要设立一个底线?即保障到什么程度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效率又该如何体现?这都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四)社会公正与价值评价的相对性。社会公正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伦理生活实践中彰显的一个重大问题。从哲学价值论的视角来审视社会公正,它又是一种价值问题。“社会公正本质上属于一种价值现象,是一个与利益分配、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的价值问题,也是与一定的文化传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价值观念问题。”(马俊峰等,第8页)进一步讲,社会公正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它一直是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是人们评价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现象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尺。社会公正的价值评价反映着社会公正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包涵着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性意义,并作为一种评价标准来起作用。由于社会价值评价具有相对性,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评价亦是如此。(参见欧阳康,1994年)

首先,社会公正的价值评价主体和价值客体是自我相关的。一方面社会公正价值客体是非中立和多元的,另一方面社会公正价值主体的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是多样的,这必然造成社会公正的评价主体和社会公正价值客体的自我相关。其次,社会公正的价值评价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歧义性。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仅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时间段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而且即便是同一民族、同一阶级在不同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等,对社会公正的价值标准的把握和理解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再次,社会公正的价值评价存在合理度的差异性,即社会公正的评价结果不是处于完全公正与完全不公正这对立的两极之间,非此即彼,而是在于公正与否的合理度。


三、当前转型期中国社会公正的特殊复杂性

处于转型期的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极为复杂,社会公正问题亦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凸显出来,彰显出一种特殊的复杂局面。这种特殊的复杂性可以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双重视域加以阐释。

(一)历史视域:对社会公正的误解与纠偏。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更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回顾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程,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是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联系在一起的,并以社会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以此展现出社会主义的感召力和优越性。然而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上的失误以及社会公正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在社会公正问题上走了一些弯路,犯了一些错误,结果搞成了“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的观念,很容易使人把社会公正简单地理解为缩小甚至消除社会的贫富差距,平均分配社会的物质财富。结果,压抑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消减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活力,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造成了普遍的贫穷。实践证明这种简单化的社会公正思想和价值判断是不合理、不现实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场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伟大变革,是在生产方式大变革的基础上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变革。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重新建立一套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秩序,重新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整套价值规范和制度模式。我们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原有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公正、平等,采取了“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发展政策,并明确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导向,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极大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平问题,出现了巨大贫富差距。

(二)现实境遇:社会公正价值的多元化。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在这条道路上,成就举世瞩目,社会公正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仍然面临着极其复杂的价值状况,“今天的中国社会内部有着极为复杂的价值要素和价值结构,它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矛盾与问题,使中国社会面临着世界上所有国家迄今为止没有遇到过的最为复杂的困难和最为严峻的挑战。”(欧阳康,2011年)就拿所有制和经济制度来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我们的所有制当中,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公有制中包含着国有/集体和股份制等,私有制中既有外资经济、独资经济,还有合资以及各种形式和比例的混合所有制,等等。与之相应的分配制度无疑也是多样的,劳动、资本和知识都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和比例参与到分配之中来。从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来看,既有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矛盾,亦有意识形态多元化带来的主流价值的迷失和弱化问题。所有问题的背后都是价值观念问题,价值观念的碰撞成为中国最根本的问题。这种特殊而复杂的价值格局使得处于转型期之中的中国面临着特殊的相对性和复杂性,使我们的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四、国家治理的科学依据与合理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页)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全新境界,“从总体上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成就辉煌,但也面临新的挑战,时至今日,各行业相互支撑,各领域相互协调,各环节相互衔接,各群体和谐相处,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需要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极强的国家治理能力。为此,必须从全局上加以谋划,从制度上加以建设,从整体上加以推进。”(欧阳康,2014年)

社会公正是推动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和源泉动力,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和价值目标。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公正“根本地和主要地讲,便是国家治理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便是国家制度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王海明,第61页)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复合的价值体系,其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这诸多价值要素中最核心、最富挑战性的就是公正。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和社会中起着决定性的价值导向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既要把社会公正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又要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落脚点,这就把社会公正置于最优先的地位。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这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承认社会公正的相对性和复杂性,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国家、民族、社会的价值多元性和复杂性,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更高的程度上理解“善治”并探寻其可行的路径。如何在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指引下探寻国家治理的科学依据与合理途径?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形成和实现最大公约数或最大合理度,建立相对公正平等的国家治理体系。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呈现出利益多元化、诉求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格局,社会公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整合多元化,进而达成社会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或最大合理度,让所有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能够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安居乐业,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难的问题。

1.认真分析中国现有的所有价值“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面临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等时代大潮带来的深刻变化;我们学习、借鉴了世界现代化的几乎所有模式,把各种价值要素都吸纳进了社会发展系统之中。为了应对各种价值要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必须对这些“元”作出系统的价值分析。要分析它们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分析它们各自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要进一步分析各个“元”在中国社会当中占多大的比例是合适的。比如,所有制中的公有和私有,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二者需保持怎样的比重、平衡?这都是必须认真处理好的问题。

2.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或最大合理度。关于社会价值问题,最核心的就是合理性问题,这是一个定性判断。在定性判断的基础上,还需要有量的判断,这就是合理度的问题。最大公约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最大合理度。各种社会价值“元”在什么程度上是可以被大家所接受的?在什么意义上是社会可以支持和保护的?在什么意义上是社会应当加以限制和引导的?如何包容多样性、差异性,使多样化的“元”能够在同一个社会制度和社会体系中和谐相处?如何通过科学治理和调控,把多样化的社会整合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这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必须通过观念的、制度的和政策的力量建立一种协调机制,通过这种协调机制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或最大合理度,使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认同与接受。这是中国未来走向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建立和健全制度保障,提升社会公正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第1页)健全的社会制度是保证基本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根本现实前提,“要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且根据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制定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没有具体的制度、机制和政策保障,公平正义便是一句空话”。(俞可平)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保障体系,如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诉求制度、法律与司法制度、反腐倡廉等制度建设,创造实现社会公正的现实环境。一是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障制度。要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编织出一张更加完整、更加严密的社会保障网,使人人公平地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二是加强和改进利益诉求制度。支持和帮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阶层建立自己正常、规范的权益表达机制,同时建立规范的各阶层相互对话、交流的社会协商机制,使各阶层的愿望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表达出来,通过各阶层相互间的对话、谈判、协商,求得共识,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权益冲突,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真正实现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三是加强和改进法律与司法制度。实现立法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为有效的途径。立法公正要求制定法律时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司法公正要求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并且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四是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制度。这是保障社会公正至关重要的内容。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决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三)加强和提高国家的调控能力,实现社会公正。良好的制度只有得到切实全面的执行才能转化为现实力量。我们要加强和提高国家各项社会保障能力,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一是要加强和提高整合多元社会主体的能力。多元主体共同、平等参与社会建设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现代社会是极其复杂的多元社会,任何单一主体所掌握的资源、信息和知识都是有限的,理性和能力也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要合理分权和放权,要通过调动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合作来推动社会发展。二是加强和提高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公平的市场秩序是保证社会成员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石。一方面,政府要强化社会分化的宏观调控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要逐步退出市场,消除“权力寻租”,克服政府行为市场化倾向。三是加强和提高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要切实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通过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房产税等新税种的方式,坚决限制一部分人凭借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额外收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既要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要让大多数成员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卢梭,1962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

[2]罗尔斯,1988年:《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马俊峰,2010年:《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4]马俊峰等,2013年:《社会公正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6年,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7]欧阳康,1994年:《论社会评价》,载《人文杂志》第5期。

2011年:《中国道路及其价值意蕴》,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3期。

2014年:《国家治理研究的问题域、价值取向和支撑体系》,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第3期。

[8]色诺芬,1984年:《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

[9]王海明,2010年:《公正与人道——国家治理道德原则体系》,商务印书馆。

[10]休谟,1980年:《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1]俞可平,2014年:《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载《学习时报》10月20日第003版。

(原载《哲学研究》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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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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