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应对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失灵的困局,治理以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为现实基础,强调社会作为自组织的核心作用。然而由于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社会作为治理核心主体的局限性,导致治理同样会陷入失灵的困境。基于治理有效性的现实考量,西方治理理论从社会中心主义范式转换到国家中心主义范式的发展轨道。从治理的有效性来看,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在反思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从顶层制度设计、中层领域拓展、基层社会自治等三个维度推动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事业的整体发展。
关键词:治理;社会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元治理
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治理成为应对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失灵困局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虽然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中的某些不足,但是治理的适用性并不是无限的。由于社会难以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社会自利性的客观存在带来治理公共性的缺失以及在涉及道德分歧、价值分歧以及固化利益争端时协商机制的无效,导致治理同样会陷入失灵的困境。基于对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治理失灵的现实反思,回归国家学派在借鉴马克思国家学说以及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上,主张国家作为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自主性。从治理的有效性来看,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应该在尊重人类治理文明普遍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才能实现科学发展。为此,本文试图在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从顶层制度设计、中层领域拓展以及基层社会自治等三个基本维度展现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路,为深入理解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较为系统、科学的视角。
一、没有政府的治理及其失灵:社会中心主义范式的反思
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治理成为应对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失灵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从治理的发展进路来看,它具有明显的社会中心主义倾向。在某种意义上,治理等同于“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强调社会作为自组织的核心作用。虽然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中的某些不足,但是治理的适用性并不是无限的。由于社会难以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社会自利性的客观存在带来治理公共性的缺失以及在涉及道德分歧、价值分歧以及固化利益争端时协商机制的无效,导致治理同样会陷入失灵的困境。
(一)没有政府的治理:一种想象的治理共同体
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应对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失灵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治理的提出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西方公民社会(civilR
society)的发展壮大催生了治理的广泛应用性。治理成立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国家在治理有关公共事务上的无效性,正如施罗德指出,治理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基于国家现在已经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动解决所有公共事务的基本事实。[1]
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理论一经提出,就吸纳了大批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形成了内涵丰富、同中有异的理论体系。詹姆斯•罗西瑙在编写《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指出,治理指的是,对于政府管理没有触及的领域,社会系统承担起管理职能,它既涉及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成员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实现各自的愿望,治理表现出社会自主性的特点。[2](P.5)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看来,治理是指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持续互动过程,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征,即“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P.5)。在相似意义上,让-皮埃尔•戈丹指出,治理是一种与新的软权力配合使用的一种新政治鸡尾酒,涉及日常采用协商方式的国家、偏爱显露公民属性的企业、新型地区经济共同体等。[4](P.97)沿着治理的基本理路,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从五个方面系统地阐释了治理的意涵。(1)治理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具有明确的问题指向,它是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3)治理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4)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5)治理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3](PP.34-35)
从治理理论产生的现实背景以及理论意涵可以看出,西方语境中的治理具有明显的社会中心主义倾向。在此意义上,治理意即,多元主体在相互依赖的关系结构中,通过反思性自组织建立持续对话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实现发展普惠合作项目和避免矛盾窘境二者的有机统一。[5]在治理的模式下,它更强调社会作为自组织的核心作用,国家被定义为“调节人和社会力量的伙伴,它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调节和参与各种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努力”[1]。
由此观之,治理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在治理的视域下,“任何变化在范围上都是有争议的,但是私有化和公务员的削减导致的政府规模的缩小却是不争的事实”[3](P.87),这表明,伴随政府规模的缩小,社会将承担更多的职责与功能。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善治,即通过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广泛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协同共治关系,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治理效能的最优化。
为了实现治理的善治状态,在社会自组织自下而上的推动下,基于平等、互惠、包容等价值原则,治理试图建立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想象共同体,通过共同体的网络化治理促进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治理有效性的目的。
(二)没有政府的治理的绩效:难以避免的治理失灵问题
虽然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统治模式、管理模式中的某些不足,但是治理的适用性并不是无限的,同样会伴随治理失灵的问题。正如俞可平指出,治理并不是万能的,它既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又不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6](P.25)所以,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治理失灵的问题也会相应地存在。一般而言,治理失灵可能由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的因素导致。
一是社会难以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从而带来治理失灵的问题。“元治理”在治理系统中的角色与功能非常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的成败。一般而言,“元治理”承担的是“设计机构制度,提出远景设想,它们不仅促进各个领域的自组织,而且还能使各式各样自组织安排的不同目标、空间和时间尺度、行动以及后果等相对协调”[3](P.79)。在治理实践过程中,社会因其自身在提供治理的基本规则、保证不同治理机制体系兼容方面的局限性,使得它难以承担“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如果继续坚持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理念,那么很容易产生“相当的政策非理性、制度间的斗争、管辖权的重叠,以及竞争性政策网络的扩散”[7]。在这个过程中,社会难以在发生冲突或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对分歧化利益进行系统地整合和有效地汇聚。在“元治理”角色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治理失灵的风险大幅提升。
二是社会自利性的客观存在带来治理公共性的缺失,从而引发治理失灵的问题。在治理过程中,一些利益集团为了使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千方百计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影响治理议程,使治理收益的分配更多地向本集团成员倾斜。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利益集团实际上成为自利自为的主体,它们干扰治理实践,将治理实践利益分配的公共性转化为集团利益的自利性,从而违背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8](P.3),治理只有以公平正义为内在价值才能实现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在社会中心主义的范式下,社会作为治理主体本身难以打破一些利益集团对治理公平性的俘获,从而引发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三是基于协商的机制,在涉及道德分歧、价值分歧以及固化利益争端时,不可避免地陷入治理失灵状态。协商是治理的主要运行机制,基于协商平台,多元主体开展对话与交流,其目的是实现重视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的“重叠共识”[9](P.30)。在戴维•米勒看来,基于协商的治理机制,它有助于改变公民最初的偏好,通过协商过程,公民不那么道德的、自私自利的偏好会消除,从而形成对眼前事务有道德的判断[10]。然而,上述关于协商机制理想的期望作用,在现实的治理实践过程中并不是那么行之有效。这是因为,“任何道德上可接受的解决的可能性都依赖于公民超越他们狭隘的自利进行推理,并考虑什么是可以向与他们持有合理分歧的人们证明为正当的”[11](P.2)。但是在涉及道德分歧、价值分歧以及固化利益争端时,人们通过简单的协商机制很难超越自身的自利性,因而,不可避免地在这类问题上出现协商治理“无果的局面”。
二、国家治理的回归及其有效性: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优越性
基于对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治理失灵的现实反思,回归国家学派在借鉴马克思国家学说以及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主张国家作为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自主性。通过政府履行“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搭建涵盖政府治理系统、市场治理系统以及社会治理系统组成的“元治理”系统,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综观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基本理路,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从“宏观—价值层面”来看,共享成果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二是从“中观—运行过程”来看,协同参与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三是从“微观—作用机制”来看,规范制度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由此观之,与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模式相比,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国家治理的回归:“元治理”系统的构建
在社会中心主义范式视域下的治理,政府一般被视为一个平台,经济性的利益集团或规范化的社会运动在其中或者互相斗争或者彼此结盟,从而塑造公共政策。实践表明,这些公共政策决策更多地关注的是需求群体(demanding groups)之间的利益分配[12](P.3),而不是公共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综观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的治理实践,如果我们从治理的公共性与正义性来评估治理绩效,通常发现,此种治理模式难以在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因而很容易陷入治理失灵的境地。正如美国学者米格代尔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各种社会组织单独或和其他组织一道,为个人及社会成员提供生存策略的各种组成要素,大量权威高度分布于社会,但权威的运行却可能是碎片化的。[13](P.30)在反思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治理失灵的问题时,回归国家学派在借鉴马克思国家学说以及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指出“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12](P.10)。
国家自主性强调国家作为独立行动者自主性权力,它涉及活动的范围与行动的能力两个方面。就活动的范围来讲,它指的是国家精英可以在不与社会进行制度化协商的情况下开展活动的范围,即国家专断性权力;就行动的能力来讲,它指的是国家在统治领域内渗透到社会并有效实施其政治决策的能力,即国家基础性权力。[14](PP.5-8)
之所以回归国家治理、强调国家自主性,是因为国家“由许多为国家领导层(行政权威)所领导和协调的机构组成,拥有在特定疆域内制订和执行对所有民众有约束力的规制的能力或权威,同时也是其他社会组织制定规则的限制因素”[13](P.21)。在此意义上,只有国家适合履行“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整合社会治理的“内聚力”。
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由于国家本身作为治理主体的虚妄性,政府在实际过程中承担起“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在制度上,政府通过提供各种治理机制,促使其他治理主体学会不同地点和行动领域之间的功能联系和物质上的依附关系;在战略上,政府促进建立共同的远景,鼓励新的制度安排和新的活动,以便补充和充实现有治理模式的不足[3](P.79);在处理治理争议时,政府因为拥有垄断性的组织智慧与信息资源,可以通过自主性权力,塑造人们的认知与态度,同时还可以在治理主体发生冲突或对治理有争议时参与多方治理校准、充当“上诉法庭”的作用。由此观之,国家治理的回归,其目的是为了突破社会中心主义范式下治理失灵的弊端。它通过赋予政府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协调作用,建构基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国家治理实践的“元治理”系统,有利于保证国家治理的公共性与正义性。
需要指出的是,“元治理”系统虽然主要由政府治理系统组成,但是市场治理系统以及社会治理系统的参与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建设性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治理系统参与市场再设计、参与组织形式和目标的宪法改革以及司法再规制,其他治理系统在这个制度体系范围内参与国家治理实践并同时发挥对制度体系的建言献策作用。
(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三个层面的解释
首先,从“宏观—价值层面”来看,共享成果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公平正义是现代国家治理遵循的首要价值,在此意义上,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合法性才能得以彰显。沿着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体现为它是一种共享成果型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治理以反映公众的意志与要求为现实动力,以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为目标取向与价值原则。所谓共享型治理,它以创造共容利益为指导,通过将公民利益、政府利益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利益融合起来,实现国家治理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享。共享型治理基于两个重要原则,即包容性与互惠性。包容性是共享型治理的逻辑前提,如果没有包容性,共享型治理就成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幻象。以包容性为逻辑前提,共享型治理努力把受国家治理决策影响的每一个主体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受公共决策影响的主体,不论身份、地位、性别、财富、能力、文化等其他外在因素的差异,都享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机会。正是包容性原则,确保了每一个可能受国家治理影响的主体能够有机会去影响国家治理的过程与结果,并分享国家治理的收益与成果。互惠性是共享型治理的内在要求。人们之所以愿意建立国家,其最初目的就包含了某种互利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建国家这样一种合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个体获得了远远大于自然状态下的利益。基于互惠性的内在要求,国家治理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旨归,这不仅是国家建构的目的,也是激发国家治理内生动力的基本原则。综观共享型治理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它从“宏观—价值层面”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公平性、正义性,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其次,从“中观—运行过程”来看,协同参与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伴随公民社会的崛起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治理诉求的增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否构建一种基于新型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基础上的治理模式。在此意义上,协同参与型治理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协同参与型治理,是指由政府发动的,来自于公共的、私人的以及非营利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以共识为导向的、协商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15]从协同参与型治理的绩效来看,它能够解决那些单靠政府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发动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广泛参与,提高跨层级领域公共事务[1]治理的高效性。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协同参与型治理,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平等的协商交流平台,公平地对待所有参与者的意见,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极大地发挥,从而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绩效。第二,通过协同参与型治理,广泛认知与评估多元治理主体提供的信息与知识,有利于在解决复杂性公共事务时降低国家治理风险,形成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第三,通过协同参与型治理,在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下达成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赢得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从而有利于降低国家治理的执行成本,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最后,从“微观—作用机制”来看,规范制度型治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制度规范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有效进程。[16](P.11)人类社会的组织发展史以及国家治理实践表明,完备的制度体系不仅给予人们稳定的预期,还是一种公共理性的表现。治理之所以由社会中心主义回归到国家中心主义,主要是因为政府能够承担起“元治理”的角色与功能,促进不同领域治理制度的规范化和一致性。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制度规范型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发展的基本动力和重要保障。一是制度规范型治理能够对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多元主体关系协调以及基本要素流动进行合理规范,防止主体参与和要素流动偏离国家理性发展的正常轨道,从而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有效性。二是制度规范型治理通过程序化、规范化的形式将公共权力的运行纳入制度化运行轨道,规制公共权力的边界与范围,有助于提高公共权力汲取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利益以及调整社会关系的能力,最终促进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三是制度规范型治理通过制度体系将公共事务的治理纳入制度化解决轨道,“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简约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17],有利于从治理的稳定性、持续性上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总之,从“微观—作用机制”来看,规范制度型治理是规范和维持良善、持续、稳定、合理的国家治理秩序的基本动力和有效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借鉴:治理有效性的维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进路的综合考量,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应该在尊重人类治理文明普遍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在此意义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吸收和借鉴人类治理文明的有益成果,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制度存量基础上提出并发展的,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8]基于治理有效性的现实考量,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立足于西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反思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从顶层制度设计、中层领域拓展以及基层社会自治等三个基本维度推动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事业的整体发展。
(一)顶层制度设计:重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国家治理,是指在政府的“元治理”作用下,通过基础性制度以及作为具体领域相关制度构成的体制、机制建设,在国家范围内的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上,协同市场、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广泛参与,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的一种协同治理过程。在此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战略的高度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制度体系建设更是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素。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的制度化、规范化。[19]由此可见,制度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行顶层制度设计,重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能够持续、稳定、理性地提高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在重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的过程中,顶层制度设计需要关注以下三个主要着力点。一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旨归开展顶层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探索出来的科学发展之路。顶层制度设计只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旨归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发展。二是以基础性制度为核心开展顶层制度设计。基础性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体系等要素组成的制度系统。顶层制度设计只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逻辑前提下,优化基础性制度的衔接机制,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科学、规范的基础性要件。三是以具体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开展顶层制度设计。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具体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体领域体制机制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顺利完成。在此意义上,顶层制度设计只有制定完备的体制机制体系,才能保证具体领域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中层领域拓展: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
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是介体[2]的主要内容,从三者的关系来看,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内在地嵌入国家治理介体提供的时空体系之中,从而形塑了一个有机互动的国家治理生态体系。基于国家治理生态体系的立体化考量,国家治理的中层领域只有科学、全面地立足于国家治理生态体系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发展。以往出于对国家治理生态系统认识上的偏差,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治理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魔咒。一方面,国家治理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为旨归,不断地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上提高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对自然环境治理的忽视,国家治理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上的成果不可避免受到自然环境破坏带来系列生态危机的稀释。有鉴于此,国家治理实践在注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同时,也注重生态系统维护,可持续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在吸收和借鉴人类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中层领域上应该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拓展的原则,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一是国家治理的中层领域拓展至生态文明建设,从介体结构上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在此意义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并提出了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核心,不断地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规划[20],从而将国家治理的中层领域拓展至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过程中人类、自然、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二是国家治理的中层领域拓展至政治领域建设,从政治结构上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结合中国特色的“党治国家”[3]背景,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维度深化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理有机统一为基础的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性。三是国家治理的中层领域拓展至文化领域建设,从文化发展上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文化作为国家“软实力”表现出来的独特魅力,是衡量国家治理实践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参照系。在此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适时地将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范畴,通过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核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利于从“软实力”上提高国家治理的吸引力与有效性。
(三)基层社会自治:激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活力
诺贝尔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经过长期的实证调研以及运用博弈论方法的科学论证,提出政府或市场之外社会自主治理公共事务的可能性。她指出,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分配或企业对公共事务的纯粹市场化运作方式相比,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自主性、有效性治理。[21](PP.51-91)正是认识到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上的有效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将基层社会自治视为国家治理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伴随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的松绑,中国各类非政府组织、志愿社团、协会、社区组织以及相关自治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它们因其志愿性、自主性、公益性、公平性、服务性以及参与性的特点,发挥自身扎根基层、贴近社区、了解基层、回馈高效的优势,及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国家治理服务需求。因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社会自治的作用,激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活力。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念上来讲,构建“大政府—大社会”协同发展的理念,在加强对社会组织进行常规监管的同时,放宽登记管理条件,加快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的发展壮大。从基层社会治理的逻辑上来讲,在尊重我国区域、城乡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巨大差异性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整个过程遵循整体性与局部性、长远性与阶段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发展逻辑。[22]从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来看,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协商体系,拓宽基层社会协商的平台与渠道。其一,在充分考虑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协商主体资格、协商客体范围、协商领域、协商标准、协商程序、协商原则等因素的基础之上,搭建社会协商制度平台[22];其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决策咨询系统以及运用现代科技与工具,为提高基层社会自治的效度和精确度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其三,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目标,合理地运用国家自主性打破社会分利集团对国家治理公共性的俘获,让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分享国家治理现代化成果,维护国家治理的公平正义。
注释:
[1]跨层级领域公共事务是指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例如,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问题,都是跨层级领域公共事务,它需要包括政府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广泛协同参与。
[2]一般来说,所有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国家治理主体、客体之间的事物均属于介体的范畴,介体包括时间、空间、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基本要素,本文是从狭义的角度使用介体的概念,指涉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两个主要方面。
[3]党治国家,按照三种不同的读法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意思。一是主谓结构,即党对国家实施统治或治理;二是偏正结构,即党统治下或治理下的国家;三是并列结构,即党国同构、党国一体,也就是通常说的党国体制。从本质上来看,这三种解读并无实质差异,无论在哪一种结构中,政党都处于轴心地位。参见陈明明《党治国家的理由、形态与限度——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讨论》,载《复旦政治学评论》200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张文成.德国学者迈尔谈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新变化与“公民社会模式”[J].国外理论动态,2000,(7).
[2]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让-皮埃尔•戈丹.何谓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鲍勃•杰索普.治理与元治理:必要的反思性、必要的多样性和必要的反讽性[J].国外理论动态,2014,(5).
[6]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M].USA
Westview Press,2001.
[10]David Miller.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J].Political Studies,1992,[40].
[11]阿米•古特曼,等.民主与分歧[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12]彼得•埃文斯,等.找回国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13]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14]Mann M..States:War and
Capitalism[M].Oxford,Cambridge:Blackwell,1988.
[15]Ansell C,Gash A..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 Theory,2008,(4).
[16]塞缪尔•P.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7]张贤明,等.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意蕴[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2).
[18]陈亮.理解国家治理:政治生态、主题意蕴与实践路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6).
[19]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
[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2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