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127;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一生的经历看起来颇为简单,是个典型的当代美国学者,从学校到学校,精心地教学,写作哲学论文和著作。他甚至还不像其他一些重要的哲学家(如法国的萨特),参加过或直接推动了一些激进的社会运动,而只是以自己为数不多、但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成果影响了西方思想界和学术界。
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中学毕业以后进入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1943年本科毕业。普林斯顿大学是美国八所最好的“长春藤联校”之一,学校规模并不大,位于新泽西州。但该校思想自由开放,教学和研究水平尤其高,综合排名一直位居美国大学的前几名。当代最伟大的德国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在二战期间,为了逃避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只身来到了美国,一直在普林斯顿任教并从事研究,直到去世为止。该校云集了美国乃至世界著名的科学家、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保持了学术自由创新的优良传统。
罗尔斯本科毕业后继续在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攻读研究生,195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他对伦理学、政治哲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为研究打下的基础却十分深厚。他的学术功底不仅表现在对整个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深刻认识和把握,而且对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所涉猎。这些都为他此后发表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方面的论文乃至划时代的政治哲学名著《正义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至1952年,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留校讲授哲学。但美国大学教师流动性强,很少在一所大学终身任教。从1953年到1959年,罗尔斯又到另一所著名的康奈尔大学讲授哲学。从1960年到1962年,他转到了美国最好的理工科综合性大学麻省理工学院(MIT),该校不仅聚集了一批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其文科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系科也相当出色,拥有像萨缪尔森这样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该校与美国最好的哈佛大学同在波士顿地区的文化中心坎布里奇市。罗尔斯在麻省理工学院只工作了两年多,便被哈佛大学聘任教授,从1962年起在其哲学系任教至今。
哈佛大学不愧为美国第一高等学府,其哲学系聚集了一流的思想家。能够在哈佛取得终身教授职位,一般都要具有相当的学术成绩或潜力。此时的罗尔斯尽管还没有发表多少篇论文,但已经表现出了成为当代哲学大师的潜力。42岁的罗尔斯此前并无哈佛的学历,但能够被哈佛相中,显然有其非凡之处。他从1951年开始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即表现出对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兴趣。此后便潜心于社会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正义问题的研究,这包括基本理论的创新、制度的设计以及对其伦理价值观前提的周密论述。
为此,罗尔斯发表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论文。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为其正义理论奠定了基本概念的基础,即把正义定义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此后数十年,他一直以此作为自己正义观的出发点。到哈佛以后,罗尔斯学术思想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飞跃。1963年发表的《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及《正义感》,对正义观念的法治主义基础作了深刻的论述。此后他还在《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年)等文章中,进一步论述了正义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方面的重要理论前提。
所有这些文章和研究都为罗尔斯精心写作《正义论》一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罗尔斯一生的著述不多,但非常重视其成果的学术质量、思想的创新性和深刻性,可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实际上花了近二十年时间才写成《正义论》一书。到哈佛大学以后,他为此书先后三易其稿,并利用大学教授学术休假的时间,到斯坦福高级研究中心集中精力修改完成此书。最终于1971年在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
《正义论》出版以后,很快赢得了理论界的高度评价。该书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人们经常把该书当作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论自由》齐名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并认为该书是将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尝试,是“在正义与西方文明的当代现实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本书在当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有人认为,任何人在处理这本书所触及的问题时,如果想要学者们重视自己的工作,就必须表示自己的研究与该书没有脱节。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也与二战以来英语世界大部分哲学著作有所不同,主要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的理论问题,而不是像分析哲学那样较多地集中于语言与形式方面。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
政治哲学家虽然往往不情愿受社会现实所左右,而主张以彻底的理论改变世界,但其潜意识中却又摆脱不了与社会现实的干系。反过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特征也的确可以为某些重大社会政策提供准绳、启发和理论依据。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的情形便是一个重要的明证。该书的出版正值西方社会中的黑人等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政治反对派要求合法地位的呼声日趋高涨,人们在原则肯定自由市场经济和混合经济体制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和产品的配置的同时,也抱怨此过程还伴随着难以接受的收入、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因而像福利国家等新的社会政策、政治上更为激进的对个人权利和收入均等的要求也都诉诸正义的理论。罗尔斯颇为抽象深奥的正义理论在20世纪第一次与权利和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直接联系在一起,并将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推向了一个高潮。反过来,作为该思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正义理论又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公平待遇、不利者要求有利对待的社会运动。尽管这一运动至今仍在开展中,所取得的成果亦因时因地而异,但思想家所作出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成了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由于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围绕该书的争论和文献也纷至沓来,一直延续到今天。就在《正义论》出版三年以后,哈佛大学另一位年轻的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一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著作,与罗尔斯进行了正面交锋。而就《正义论》召开的各种理论讨论会、发表的专门文集也相当多,足可见学界对该书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和所阐述的正义原则的重视。罗尔斯本人尽管并不十分雄辩,他本人说不上是个出色的演说家,&127;但在理论上极其严谨,&127;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商榷和论争都很有耐心地进行答辩(往往是以书面的方式),发表了一些重要的回应文章。一直到90年代,罗尔斯还在与学界的同仁进行争论。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他与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就正义问题展开的论战。所有这些论争都进一步深化了罗尔斯本人的正义理论,也加深了人们对他的理论的理解和把握。
《正义论》一书不仅在美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也迅速传播至全世界,引起各国思想界的重视。该书被翻译成欧洲的所有主要文字,成为东西欧思想界特别是政治哲学领域数十年反复讨论的名著。该书在亚洲也产生了影响,被译成中文、日文和朝鲜文。这也反映出当今世界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持久兴趣,学者们认真地讨论该书所提出的正义问题,以便为各国的政治和分配制度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罗尔斯是个不轻易写书的严谨的学者,在《正义论》出版以后的20年里,大多发表一些论文,围绕该书的问题发表一些重要的演讲,但没有再出版专著。这段时间的西方思想界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出现了一些挑战分析哲学传统的所谓后现代思想家。同时,西方社会也开始向后现代文化转变,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罗尔斯本人难免受到这些倾向的影响,开始整理自己的前期思想,陆续发表一些文章,显示出某些思想上的重大变化。他认真地修改了自己在哥伦比亚大学发表的系列讲演和其他讲演及论文,提出了与《正义论》存在相当理论差别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这样,在《正义论》发表22年以后的1993年,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成为代表他晚年思想的学术专著。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继续论述了《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核心观念,但也对之作出了重要的修正。最重要的是,他所作的哲学解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的前期著述以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为基本理论前提,这是指一种在基本道德信念上相对同质的、稳定的社会,人们对于构成优良生活的因素存在广泛的共识。所以他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述“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基本观念。然而,当代社会的基本现实是,诸多不可兼容和不可调和的信念和学说(包括宗教、哲学、道德等方面)多元化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基本构架之中。当然,自由的制度和机构本身鼓励这种思想信念的多元化,把它看作是公民基本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现实与罗尔斯所设想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罗尔斯并不回避这一核心问题,而是认识到这是民主制度存在的恒久条件。他进而深入发问道,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尽管深深地被这些自有其道理却互不相容的学说所分割,为什么能够和谐共存于一体?
这正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为此,罗尔斯重新定义了“秩序良好的社会”,它已不再是《正义论》中所强调的由其基本道德信念整合的社会,而是由其正义的政治观念整合的社会,而这正义正是对合理而广包的各种学说重迭共识的焦点。作为公平的正义在此并未失去意义,而是成了这种政治观念的一个典范,作为重迭共识的焦点,它意味着可以得到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长期维系的主要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认可。
罗尔斯认为,这种对合理学说的重迭共识代表了宪政民主制度下可以实现的社会整合最可能的基础。果真如此,那将可继续并完成三个世纪以前西方即开始的思想运动,这种运动伴随着对容忍原则的逐步接受,尽管有点不情愿。这一过程将以完全接受并理解现代各种自由观念而告结束。
罗尔斯是个广义的自由主义者,即使在《正义论》时期,他也没有脱离西方民主自由主义的主流。而《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则代表了一种以自由公共理性为基础的鲜明的自由主义,它为解决西方多元社会如今面临的正义问题提供了新的深刻见解。这是面对当代社会和文化的多元化趋势而在政治哲学上作出的新调整,它丰富并发展了西方数世纪以来不断更新的自由主义思想。
《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以后,同样引起了学界的很大反响。有学者评论说:
关于现代社会的正义、宽容与稳定,存在许多问题,除非从罗尔斯所提出的理念开始,便很难讨论这些问题。罗尔斯从有关社会和经济正义几近普遍的道德理论转向现代自由国家的政治理论,与其多元论和宽容理论一起,是一种令人印象深刻、惊人而强有力的转变。(载《伦敦书评》)
杰罗米·瓦尔德龙则指出:
在某种程度上,本书是对《正义论》所作的充满说理而又不同寻常的评论,其
作者认真地对待回应各类批评者的义务。另一方面,本书为早先出版的那本书添加了诸多细节,特别是他对制度稳定性和基本自由的讨论。然而最重要的是,与对于公共事务的规范性哲学化相反,这本新书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决定性的转向。(载《政治自由主义》英文版封底)
从早期比较强调规范性政治哲学,到晚期更为现实地认可多元社会的多重学说和信念,并以重迭共识来解释正义理论和政治民主,反映了罗尔斯在后现代文化发展背景下作出的理论调整和思想转向。一个对自己的批评者、对社会公众和学界负责的严谨学者,不惧怕部分否定或改变自己前期的著名理论,真诚地提出新的学说,这也为学术界树立了榜样。
罗尔斯晚年退休以后,仍然在哈佛大学哲学系开设少量课程。只是健康状况的恶化使他不时中断课程,以致最后不再开课。然而,哲学界的同仁决没有因此而忽视他杰出的学术贡献。1996年,同仁们聚集于美国加州大学,隆重纪念《正义论》发表25周年。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哲学家欢聚一堂,向罗尔斯致以崇高的敬意。罗尔斯应邀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演讲,他衷心感谢各国学者特地在此举行纪念活动,并进一步阐述了自己近年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新成果。在当代哲学发展史上,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举行世界性的专门纪念会,的确不多见。由此足可见罗尔斯在当代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系辽海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一书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