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面对的重大问题不是如何清除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因素,而是如何理解这些社会因素。我们如果将这些因素上升到行动伦理的高度,就会发现,它们之所以难以消除,是因为这些因素与传统社会中的核心价值即“仁”“义”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些行动伦理不但在现代社会难以完全实现,即使在传统社会也更多的是一种获得认同但却没有能够完全付诸实践的理想。理想不能实现,不等于不能影响现实,理想正是以一种不能实现的方式影响现实社会的。
社会学研究与历史的关系,历来是社会学学科内部的一个重要议题。与其他学科诸如哲学、政治学等相比,社会学与历史的联系不够紧密,这与社会学产生的社会背景、发展和繁荣的路径以及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等有关。社会学学科本身的历史所造成的社会学与历史的隔膜是一个被普遍意识到的问题,也是社会学家们努力引入各种“历史维度”“历史视角”并进行“历史转向”努力的主要原因。这其中理论和方法论上的问题异常复杂,并非本文所要面对和进行处理的内容。本文力图从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角度入手,以社会学的经验研究领域之一——地方政府行为研究为例,从研究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来说明引入历史维度的重要性,并对中国本土的社会学经验研究中的历史维度进行一些正面的讨论。
一
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是目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中都有大量的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入手对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理解和解释。从社会学的研究来看,当前对地方政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中央地方关系框架下的“项目制”研究,另一个是在组织社会学框架下的政府治理行为研究。虽然主题有所差异,但是这两类研究都体现了社会学研究注重实际运作过程的特点。其基本的研究思路是将政府行为放到一个“结构”的背景中进行考察。其中,“项目制”的研究主要借助的是中央地方关系的“纵向”结构框架,追踪项目资金在政府间由上到下的流动过程,在权力—利益的分析模式下透视政府间关系的互动方式,从而对政府如此行为的原因进行一种分析性的解释。政府治理行为研究主要借助的是政府间关系的“横向”结构框架,政府部门间存在不同的权力—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及实际运作中形成的互动模式构成了我们对政府治理效率的理解。这些研究在规范性研究的意义上是相当成功和深入的,但是如果我们将其研究的结果与实际的经验现象对比,就会发现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用于政府行为分析的“结构性”框架过于正式化和制度化。比如中央地方关系作为分析“项目制”的结构框架,主要借助于财政的分权和集权进行理解。财政的分权和集权的程度则主要依赖于收入、支出和转移支付的制度性分析,这种分析是一种典型的以权力—利益为主导的政治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分析。但实际上,这种分析得出的分权或集权的结论与现实有着相当的差距。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呈现出一定的规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权力收放的程度和范围在进一步扩大,逐步变为所谓集权—分权,这与市场转型的发展有关系。但是除此之外,中央地方关系似乎也有一些自身的逻辑和规律,并不能只用权限和责任的分散或集中来加以测量。例如,对于所谓“诸侯经济”危险性的判断、对威胁稳定的形势判断,中央政府自身和学者的研究性结论就不够一致,中央政府似乎更加敏感一些。这种敏感是来自于制度分析之外的东西。就好比一个外人靠经验证据来判断一个家庭是否会离婚经常会很不准确一样。再比如,政府间的动员激励机制和讨价还价机制比我们研究的要复杂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对政府内部部门间的理解偏于科层化和制度化所致。就动员机制而言,动员的严厉性和高效率是容易被外部感知到的,但是内部人则知道这种严厉性和高效率事实上经常与下级政府或部门的隐瞒谎报或浮夸联系在一起。这种感知能力的不足不只是因为我们是“外部人士”,还与我们目前的研究框架有很大关系,对政府行为过于制度化的理解导致我们“捕捉”不到或者遗漏掉了政府运作中的一些关键信息。
社会学的政府研究中的另一个缺陷在于,当分析政府行为时,使用了过多的组织学或者管理学的假设,这导致当前的政府研究范式过于“公司化”了。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高度“公司化”的,以追求绩效为目标,这基本上是学者间的共识。但是政府行为的“公司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以“公司化”的视角去看待政府,也就是说,“公司化”是政府行为的结果,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并不一定是政府按照公司的运作方式展开行动而实现的。我们都知道,地方政府的一些重要目标恰恰是靠纯行政的方式才能实现,以与公司不同的方式去实现纯绩效的目标,是许多地方政府最为擅长的地方。当前社会学的政府行为研究,对行动的理性假设和绩效取向都很明显,容易将政府行为的问题实际转化为“公司管理”的问题来进行研究。
用组织学或管理学的思路来理解政府行为,容易将实际的政府运作过程简单化或技术化。例如,看上去十分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在组织学或管理学的分析逻辑中是相对技术化的,可以用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动模型来理解。但事实上,在这些形式化的分析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是经常被夸大了的。从对组织结构的制度分析来看,信息是沿着科层制的构架流动的,比如通过各种文件来往、工作总结和汇报、各种会议和上级的调研等。但在实际的政府运作中,重要的信息则是沿着各种所谓“非正式”关系渠道流动的,比如各种饭局、聚会、聊天和八卦消息,一个领导了解真实的情况或者最重要的信息时并不一定是通过会议和调研,而是通过秘书、“死党”、自己的被保护人或者自己的派系来了解,不但上级对下级如此,下级对上级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只考察正式的科层结构,哪怕对其做出极为精致深入的机制分析,我们仍然离事实很远。因为这些领导在正式的分析中,看上去对于重要的信息知道得很少,但他的决策却没有严重脱离实际。而学者们如果单纯依靠正式的制度和政策分析并由此提出政策性建议,却有可能更加脱离实际。
在已有的社会学研究传统中,上述社会关系被看做是“非正式”的,这经常意味着它们是次要的、补充性的,甚至是落后的、干扰性的,在组织和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会被逐渐清除掉的。但实际上,这正是当前社会学的政府行为研究有所欠缺的关键所在。例如,在关于政府间隐瞒行为的研究中,以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救荒行为为例,我们从正式的文件和材料中看不到省级政府行为间的巨大差异,只有从粮食购销的数量变动上推测省级政府有无救灾和隐瞒行为,结果发现,政府对上隐瞒、对下救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模式。但是,对于一个多级政府体制来说,这种判断本身是有逻辑矛盾的:如果下级普遍对上级隐瞒的话,上级的对下救助却有何依据?这种情况下,一些重要的信息会通过“非正式”的渠道进入上级政府救助行为的正式决策考虑之中,并会成为关键性因素,但很少会出现在政府的正式文件和会议中。再例如,在对项目制的研究中,我们看到了各种对项目申请、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审计监督的研究,更加重要的是对项目制度中的关键一步,即为什么要申请这个项目、谁来申请这个项目也有了一些实质性的研究进展。有研究揭示了项目申请和实施中的“打包”行为,更有研究揭示出甚至在“打包”之前基层政府上下级之间有过一些“非正式”的沟通、交流行为,在被研究的案例中称为“撮合”过程。这个过程虽然是“非正式”的,但是对于决策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过程。因为缺少“正式”的仪式性约束,上下级之间、下级政府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可能更为充分,各种社会关系也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这决定了项目申请和实施的整体思路,在保证项目切合地方实际、实现项目的目标方面比那些正式过程更加重要和必不可少。
当前的社会学研究也普遍注意到了这些“非正式”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但是在分析和讨论它们时,经常存在一种还原论的危险,即把这些关系和关系网络看成行动者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换网络。这样一来,政府中实际上就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权力—利益网络:一套是正式的制度安排,由于带有正式性和公共性,所以其中的权力和利益交换可以受到各种规范的制约,使得这些交换更加偏向于“公共”目标,是一种“公共”行为;另外一套则是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关系网络为中心的权力和利益交换体系,更不容易受到规范、制度和法律的制约,因此经常用来满足个人的或者私欲驱使的权力和利益要求。在这种思路之下,许多社会学研究就变成了批判私人的、不正当的个人关系对正式制度的侵蚀,或者是致力于通过实地研究去揭露正式的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非正式社会关系之上的海市蜃楼。这种还原论导致的研究困境是极为明显的:一方面社会学的研究发现了非正式关系的强大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将其看做是受到更少约束的权力和利益的私人表达,是一种与正式关系相比更加缺少正当性的关系。一种缺少正当性的关系何以是必不可少的?或者说,我们在研究中不断地发现所谓“关系”是重要的时候,同时又是在不断地证明这些关系是应该被公共的、正式的关系所替代或消除掉的。实际上,当我们将非正式社会关系完全看做是权力—利益交换网络的时候,已经预设了它的不正当性。其次,如果我们只是用权力—利益网络来理解这种非正式关系的话,最终仍然会用技术化手段来处理这些关系,比如我们可以用人际网络模型而不是组织架构模型来讨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原论的思路会引导我们顺着一条看上去不同的路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
如果我们要摆脱这种思路,就必须去正面讨论这些所谓“非正式”社会关系的性质。事实上,如果这些关系是完全以权力和利益交换为内容,以个人私欲为主导,那么去除或者代替它们只是一个制度建设、监督和执行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些关系在社会的意义上仍然具有一些正当性,那问题就更加复杂一些,因为这些关系中内含的正当性来自于历史。
二
中国自秦代开始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按照韦伯的理解,这是一种以传统支配类型为主的家产官僚制,与西方理性化的现代科层制相去极远。在中国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消灭了帝制,但是并没有建立起西方意义上的宪政体制,其整个官僚体制构架虽然在制度上与西方的科层制相似,但是在内部运行的原则和规律方面,即上一小节所强调的社会关系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传统的。或者说,一个官员在官僚制内要推动完成一件事,从动员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其内部的关系结构,而支配这些关系的原则并非现代科层制的原则。
传统官僚制的核心是官员选拔体制。从汉代的察举制到唐宋的科举制,选拔体制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到明清时期达到了科举制的顶峰。作为选拔最关键的要素,科举考试的内容越来越偏向“经义取士”,选拔出来的进士可以直接选任为州县官员的一把手。这些人既无行政法律知识,又无施政治民经验,对地方行政可以说是地地道道的“外行人”。同时,由于必须在家乡五百里之外做官,这些官员对于其治理对象来说又是地地道道的“外乡人”。我们可以将这种任用“外行人”和“外乡人”做行政长官的体制称为“二外政治”。这种选拔体制的用意是什么?这样选拔出来的官员与我们所看重的政府内部运作的原则和关系结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二外政治”虽然是传统官僚体制发展的结果,但也的确给当时的官员带来了许多困惑。因此在明清时代,官场上盛行一类专门教人怎样做官的书,总称为《官箴书》。这些书大多是退休的州县官员写出自己的为官经验,给自己的子弟等一些青年官员传授“秘笈”所用。《官箴书》较早见于北宋,成熟于明代,盛于清代,按照狭义、广义等不同的分类法,少说有八十多种,最多的说法有五百多种。这些书种类驳杂,从公文案牍汇编到催科断狱案例无所不有,实务多而虚文少,对我们理解官场中的规矩和原则颇有启发。
在各种实务的讨论中,《官箴书》强调最多的并非制度律条,而是如何选用幕友、如何管理和使用衙役胥吏。有些幕友写的官箴书中也最强调如何选择“东主”。在选用幕友的问题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还是以人品厚重为前提条件。对待衙役胥吏,讨论的大多是如何恩威并施、如何防止其营私舞弊、如何从胥吏中挑选相对老实的人等。《官箴书》中的这些内容,虽然明显是针对缺少行政经验的新官所言,但是重点在于如何能够“知人善任”,而不是如何能够直接提高行政绩效。很少有《官箴书》建议用改变旧有组织构架和办事程序的方式来解决诸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隐瞒浮夸问题。另外,对于去外地做官的“新官”,一些《官箴书》会详细说明上任时一些重要的程序,如在京应该拜访哪些人物、到任应该如何祭神、如何行礼、如何与当地士绅来往等。我国自秦代以来就建立了“流官制”,目的是防止各种家族、家乡的血缘、地缘关系对官员公务的侵蚀,而这也恰好从反面说明了这些血缘、地缘关系的重要性。
但是遍览《官箴书》之后,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部分并非那些公文和案例,而是几乎每一本官箴都会在前面用相当大的篇幅进行“道德说教”。这些说教大多是将“四书”“五经”中的原则和抽象道理具体化为官场上的“为官之道”,然后加以申述,比如为官应该“清、勤、慎”,并指出这些原则在经书中的根据等。从官箴书的性质和阅读对象来看,并无进行道德宣传的必要,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秘笈”的为官手册花如此之多的篇幅进行说教,一定有一些重要的道理,这些道理与我们上一小节所强调的官场中的运作规则和关系网络又有什么关系呢?
用现代组织学的眼光来看,《官箴书》强调的主要是官员的个人特征而非组织的结构和运作特征,这与现代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的政府研究取向极不一致。实际上,当前社会学的政府行为研究之所以有着过于制度化和技术化的缺陷,正是因为过于重视组织结构和运作特征,而相对忽略官员的个人和关系特征所导致的。当我们用权力和利益模式去分析地方政府行为时,我们通常是将整个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当做一个“行动者”来处理的,比如财政包干制促使一个地方政府“大办企业”,而分税制形成的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促使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这种“拟人化”的制度分析恰恰是不看重真正作为行动者的官员个人的:政府如何行为似乎与“谁”做政府的一把手无关。这个缺陷在我们进行宏观分析时并不太突出,但是当我们需要理解政府的具体行为和运作机制时就会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同的人做领导意味着许多重要的行为有极大的不同。也就是说,当前的社会学研究中,政府的领导或者官员只是一些“职位”或“角色”,这些职位或角色由谁来填充或者扮演并不重要,我们假设无论换了“谁”,都会按“职位”或“角色”的期望来行动,这正是我们的分析偏于制度化和技术化的根本原因,也导致了我们对政府行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现实。
这种重组织特征、轻个人特征的倾向始自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在此书中,瞿先生首先用西方组织学、社会学的眼光考察清代的地方政府,发现了极多不合科层制规律以及不合绩效之处。例如,从组织学的观点看,政府中非常明显的一个不合理之处就是“叠床架屋”的问题,分工和责任不明确。办一件事,长官先派一个人去,又派一个人去干同样的事情,名义上是为了协助,实际上导致互相扯皮和掣肘。但是如果我们去看《官箴书》,“叠床架屋”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并不是为了提高绩效,而是信任或者权力的分配出了问题。实际上,中国传统官僚制度中权力的一个重要的运作和分配方式并不符合现代的科层原则:皇帝、宰相和高级官员先把有潜力的、有能力的年轻官员留在身边,待建立了信任或者特殊关系之后,再把他派出去办事,地方由近及远,事务由轻及重,然后再招进一些更年轻的人来身边作为补充。这种由宫中到府中、由内朝到外朝的像“剥香蕉”的层层外翻的权力扩展方式所最为重视的,就是对官员的人品和能力等个人特征的考察与信任,而不是组织的结构特征。如果说组织结构有什么变动的话,也是为了适应对人的考察和信任而不是相反。
对官员的本身特征及其关系的重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修正我们对政府行为的研究取向。在中国的官僚体系中,这些特征对于我们理解政府行为有可能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那么,这些特征到底和《官箴书》所强调的选贤任能与道德说教是什么关系呢?贤愚善恶与官僚制的实际运作结果又有什么关系呢?
三
对官员本身品质和能力的强调和重视容易被视为“人治”而非“法治”的标志。在政府行为研究领域中,“人治”经常和“清官政治”甚至“专制”的词语混用,似乎一强调人的重要性,就赋予了官员个人以少受甚至不受约束的专断性权力。这种思路与将社会关系“非正式化”的思路结合在一起,加剧了政府行为制度化和技术化的研究取向。
事实上,如果我们着重考察实际运作过程的话,“人治”官员的专断性权力并没有表面看上去的那么大。《官箴书》中繁复的道德训诫一方面要求官员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实际行政的需要。这些官员看上去威风八面,但当真的要处理起事情来则缚手缚脚、顾虑甚多。实际上,我们只要将官场中的一个官员与公司中的一个CEO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前者的谨小慎微之处了。对于CEO而言,绩效目标明确,为了达到目标,可以依靠规则和制度来进行动员,也可以方便地辞退反对者。相比之下,官员的目标是多重的,很多情况下,“不出事”的目标比绩效目标更加重要,而且不但不能辞退下属,还要尽量避免制造更多的敌意。官员的顾虑主要来自于如何维持下属的服从和忠诚、如何不引起对自己的负面传闻或评论、如何在各种阻碍中推动政务的进展、如何维持上级对自己的正面看法等,在这些多重顾虑中要做到万无一失,可以称得上古人所谓“若朽索之驭六马”了。
除了上述顾虑和自我约束外,政府官员在处理事情时也面对一些不得不然的处境。比如政府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员工有家庭困难或者高龄而怀孕产子,经常会得到领导额外的“开恩”假期,比如可以迟到早退。这看上去是典型的“人治”的表现,但是从官员自身的角度考虑,他们其实并没有很大的自由裁决权,经常是不得不“开恩”,否则就是不近“人情”。在中国社会,一个官员如果被看做是不近人情的,就可能与“群众关系不好”“脱离群众”等评价结合在一起,甚而会被扣上“酷吏”的帽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许多官员本身也认为“不近人情”是不对的。
在一篇当代社会学研究的经典文献中,孙立平、郭于华两位教授分析过一个农村征收订购粮的案例。面对能交得起但不肯交粮的老农,基层干部用尽各种办法都无法说服,最后说了一句“您就把我当做是要饭的”之类的话,老农就交了粮,问题得到了解决。孙、郭两位学者把这当做是一个“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在正式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基层政府官员对正式权力之外的本土性资源巧妙地利用,即将社会中的非正式因素大量地运用于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之中,从而使国家的意志能够在农村中得到贯彻执行。”作者认为,基层干部实际上运用了一些权力技术,比如“情境定义”,即将收粮这样一种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情境定义成了一种“乞讨”情境。在这样的情境之下,老农再不给粮食就是不对的。这是“非正式运作”的具体内容,也和本文第一小节里所提的“非正式”关系本质上是一致的。
这个案例的结果看起来好像是权力通过“非正式运作”获得了胜利,其实是很成疑问的。我们不应该假设那个老农会因为情境定义而屈服,老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会因为基层干部改变了“定义”就改变对情境的判断。他应该还是知道这是在收订购粮,而不是真的在乞讨。那么,他为什么交了呢?他不是因为被“骗”或被“操纵”了而交,而是因为基层干部“顺从”了自己认同的道理而交。老农认同的道理是,无论对方是谁,只要以乞求的态度对待自己,自己就应该给予帮助。这个道理比服从国家、比做安分良民等道理都重要,也比要交的那“十五斤花生”重要。所以基层干部用其他道理都不能说服,只有认同了老农认同的那套道理时,任务才得以完成。那么,是权力通过非正式运作得到了胜利呢,还是老农的那套道理得到了胜利?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并不是任意运作,也不完全是以权力—利益为导向的行动者之间的复杂博弈,而是受一些“道理”的约束。这些道理包括应该体察人情、应该有施有报、应该帮助弱者等,实际上是一些行动伦理。各种“非正式”关系的建立、展开和运作,也受到行动者所认同的一些行动伦理的约束。正是因为这些行动伦理的存在,才使得单纯以权力—利益导向认识这些社会关系会落入还原论的陷阱。
至此,我们可以回到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如果说制度制约了权力和利益在正式组织方面的分配的话,行动伦理则制约了权力和利益在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分配。也就是说,那些由亲戚、朋友、圈子、派系等组成的关系网络并非只是个人化的利益网络,同时也受到一些行动伦理的影响,即连接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的影响。这些行动伦理与正式的制度、规则以及科层制的精神很不相同,这是导致我们的政府行为研究脱离实际的深层原因。所以,要认识非正式关系的性质,就需要认识清楚这些关系之上的伦理。它们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当前对这些非正式关系性质的经验研究,大多将其归结为“面子”“人情”“关系”等概念,并将这些概念作为对这些关系的解释。这当然不是解释,只是一种概括和描述,要更加深入地认识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尤其是背后的伦理,就需要引入历史维度,因为这些概念及伦理扎根于中国本土的历史传统中。
与正式的制度和规则相比,这些行动伦理更加强调个人间的体贴照顾、人格化的忠诚义气等,我们可以在历史中找到这些伦理的源头。由于这种伦理具有强烈的个人化、人格化的特征,所以个体的德性和修养就在“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中变得极为重要。一个通情达理、忠诚厚道的人与一个刻薄寡恩、唯利是图的人在正式的组织制度分析中可能是没有差别的,但是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地位有着巨大的差别,也对其所在的差序结构的紧密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一个科层制组织经常借助“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完成信息传递、激励动员、政策执行等任务的话,这个关系网络中的关键人物的德性就会非常重要。我们至此就可以理解《官箴书》中的道德训诫之所以对于官僚体制是必不可少的,就是因为这些伦理要求构成了传统官僚制运行的关键要素,也代表了传统官僚制的精神气质。从官僚制研究来探索社会学的历史维度,一方面是通过经验研究将官员行为中的行动规范和伦理因素提炼出来,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思想中找到其依据和源头。这是为了达成对行动者行动意义的深入理解。只有去深入理解行动的意义脉络,才能理解行动。而这个意义脉络是不绝如缕,需要一直往前不断地追溯。
这种历史维度区别于两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历史”态度。一种是将与现代社会或者要建设成的现代社会不相容的因素归结为中国人的劣根性,历史研究是为了证明这种劣根性古已有之。另一种是将与现代社会不相容的因素归结为传统社会或者农耕社会的残留物或遗迹,随着历史的发展会被逐步清除掉。这两种态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一种“反历史”的取向,是预先假设了一种“超历史”的标准然后居高临下地审视历史。这些态度使我们很容易忽视当下正在起作用的“非正式”的社会因素。事实上,社会学研究面对的重大问题不是如何清除这些社会因素,而是如何理解这些社会因素。我们如果将这些因素上升到行动伦理的高度,就会发现,它们之所以难以消除,是因为这些因素与传统社会中的核心价值即“仁”“义”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
这些行动伦理不但在现代社会难以完全实现,即使在传统社会也更多的是一种获得认同但却没有能够完全付诸实践的理想。理想不能实现,不等于不能影响现实,理想正是以一种不能实现的方式影响现实社会的。所以,要认识这些理想,需要从它不能实现的部分展开,这些部分正是与我们今天批评的劣根性、残留物紧密联系在一起。古人云:“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中国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狭隘自私的毛病是和讲究爱有差等、亲疏远近的“仁”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比较普遍的不遵守规则、不重视制度的毛病是和人格化的忠诚和“义”联系在一起的。可能真正的问题是在社会中如何使“仁义”之人更多、使自私散漫之人更少的问题,而不是完全抛掉传统的仁义观念,建立一个全新道德体系的问题。这是社会学研究应该具有历史维度的最大意义之所在。
本文原载于《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