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甲午战争期间,朝鲜在日本的压力下,正式切断与中国的宗藩关系。甲午战后,清帝国一直没有遣使缔约,也未与朝鲜建立外交关系,回避“是否承认朝鲜独立”的问题。韩国虽切断宗藩关系,但“乙未事变”、“俄馆播迁”等事件突显了朝鲜无法自立的危机,于是试图联络中国,请求遣使缔约,藉以破除日俄合作谋韩之局。韩国虽反复交涉,但总理衙门只承认朝鲜自主,不派公使,不递国书,不与缔约。后来,光绪皇帝欲改革外交体制,遂无视总署的意见,主动承认韩国的平等地位。然而,从《中韩通商条约》的议约过程可见,中韩两国都反复强调其特殊关系,不惜牺牲商业利益也要确保政治上的合作,可知中韩两国虽切断了宗藩关系,却仍保有“名分秩序观”的文化体认,这成为甲午战后中朝关系的基调。
【关键词】李熙/《洪范十四条》/徐寿朋/《中韩通商条约》
【作者简介】尤淑君,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
一、前言
1894年中日两国爆发甲午战争,日本迅速击败清帝国,一跃成为远东国际舞台上的主角,并要求朝鲜切断中朝宗藩关系,日本遂取代清帝国的位置,在朝鲜迅速扩展势力。①对朝鲜来说,战败的清帝国不再是天朝上国,也不再是文明中心,必须切断宗藩关系,重新调整与清帝国的关系,并考虑朝鲜的国家身分与主权地位,藉此确认朝鲜在东亚世界体系的生存空间。过去学界对甲午战争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如信夫清三郎(1909-1992)、田保桥洁(1897-1945)、王芸生(1901-1980)、戚其章(1925-2012)等人的著作②,还有许多期刊论文与论文集收录的文章,成绩斐然③。综观这些成果,大多偏重于中国史的研究视角,进行微观研究,或分析甲午战争的主要战役,或讨论晚清政局的变化,或比较中日两国力量的消长,或关注历史人物的个人史研究,只有少数成果谈及甲午战争对东北亚格局的影响④,关注甲午战争后的朝鲜政局及其如何影响中朝关系的变化就更少了。因此,本文探讨甲午战争后的中朝关系,先分析朝鲜主动切断中朝宗藩关系的原因,再观察朝鲜君臣如何试图摆脱日本的控制,重新安排与清帝国的外交关系与通商利益,而清政府又如何看待朝鲜脱离宗藩体制、建国称帝之举,并如何建立中朝两国的平等地位,抛弃过去的宗藩成例,引用《国际法》重新设定朝鲜的身分与主权。
二、甲午战后朝鲜政局的变化
1894年,中日两国开战后不久,日本强迫朝鲜政府废除《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等商约⑤,并缔结《日韩攻守盟约》,让日本军队有了开进朝鲜的理由,也事先防范朝鲜倒向俄国寻求保护。为了掌控朝鲜政府,日本公使大鸟圭介(1833-1911)让大院君李昰应(1820-1898)重掌大权,组织军国机务处,并扶持朝鲜开化党,重用朴泳孝(1861-1939)、朴定阳(1841-1904)等人,以驱退闵氏外戚势力。在日本的干涉下,朝鲜废除议政府、六曹的官制,仿照近代国家的内阁组织,由金弘集(1842-1896)担任总理大臣⑥,根据日本提供的方案,制订新法,先后颁布了200多条法令。“甲午更张”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看似有助于朝鲜社会,但实为强化了日本对朝鲜的控制,而大院君与开化党互相倾轧,让金弘集内阁陷入困境,难以推展政务。所谓的“甲午更张”只是纸上谈兵。
在日本的紧逼下,朝鲜国王李熙(1852-1919)又想起清帝国的好处,密令闵丙奭前往清军阵营,表示善意,并密派李承纯担任进贺使,以祝贺慈禧太后诞辰为名义,向清政府求援⑦。日本清楚地认识到,首要之务就是切断中韩宗藩关系,弱化朝鲜国王的王权,否则日本即使打赢了甲午战争,朝鲜仍会向清帝国靠拢⑧。为了彻底切断中韩宗藩关系,大鸟公使要求金弘集内阁废除光绪年号,所有文书改用李氏朝鲜开国纪年,并要求朝鲜派使前往各国布告独立之事⑨。大鸟公使也针对宗藩体制的“名分秩序观”,向朝鲜国王提议,改易王室尊号,建元称帝,并施行断发令,像日本一样变发剪髻,改穿洋服。大鸟公使的目的即藉由礼仪符号的改变,表明朝鲜国王与清朝皇帝平起平坐,消除“从属中国”的名分隐喻。
朝鲜君臣大感惶恐,惊骇不应。大鸟公使只好采取第二方案,以“大君主陛下”代替称帝,以“开国纪年”代替建元,以“略变衣制”代替剪髻洋服。大鸟公使的第二方案,仍让朝鲜君臣无法接受,朝野汹汹,但新任日本公使井上馨(1836-1915)恩威并施,再加上甲午战争的胜负已定,朝鲜君臣只好遵照办理。⑩1895年1月7日,朝鲜国王李熙颁布《洪范十四条》,作为朝鲜自主的基本大法,并率世子、大院君、宗亲及文武百官誓告于宗庙,向各国宣告朝鲜独立。(11)《洪范十四条》几乎全是改革朝鲜内政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条:“割断附依清国虑念,确建自主独立基础”(12),宣称朝鲜不再是清帝国的属藩,并废除光绪年号,建元年号为“建阳”,改易尊号、爵位、文书名称,提高尊号的名分位阶。(13)
1895年4月17日,甲午战争结束,清帝国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清帝国被迫承认朝鲜为自主之国,朝贡礼仪全都废绝。(14)但俄国不愿日本囊括东北亚海域,于是拉拢法国、德国,联合要求日本同意清政府赎回辽东半岛。当时,日本自知力量不足,也没有得到英国有力的支持,只好放弃辽东半岛。(15)当时《汉城新报》的编辑小早川秀雄(1870-1920)指出:“日本对韩政策的失败,必然导致俄国远东政策的成功。因为当时的韩国被置于俄日之间,如同双龙戏珠。”(16)闵妃(1851-1895)认清东北亚的新格局,认为中国已不可恃,朝鲜必须依靠俄国,掣肘日本,于是积极拉拢俄国。(17)朝鲜政府的亲俄行动让日本大为紧张,认定是闵妃在幕后操纵,若不除去闵妃,俄韩一旦勾结,势必威胁日本在朝鲜的利益,于是由具有军事背景的三浦梧楼(1846-1926)担任日本驻朝公使,准备夺回日本对韩政策的主动权。(18)
1895年10月8日,日本公使三浦梧楼指使日本浪人闯入景福宫,斩杀闵妃及多名宫女,称为“乙未事变”(19)。“乙未事变”引起朝鲜君臣与民众的愤怒,也受到国际舆论的指责,反日情绪日益升高,俄国驻朝公使韦贝(Waeber Carl)更要求日本必须调查真相、审判罪人。三浦公使担心各国指责,先强迫韩王下诏,罢黜闵妃,又照会各国外交公馆,遍告废后诏书,更造谣闵妃未死,出逃外郡。(20)当时美国公使安连(H.N.Allen)、俄国公使韦贝都质疑废后诏书的真实性,批评三浦公使逃避罪责,直到今天日本政府仍不承认与“乙未事变”有关。(21)朝鲜王太子李坧(1874-1926)也上疏辞位,部分官员则弃官归乡,拒绝签署诏书,不愿与日本合作。金弘集内阁推行“断发令”,强行剪除男人的束发,(22)又不顾朝鲜的传统习惯,规定人民改穿日本引进的狭袖洋服(23),让朝鲜民众愤怒不已,甚至出现了乙未义兵,主张为闵妃报仇,攻击官军与日军,处决地方上的亲日官员。(24)
俄国公使韦贝利用朝鲜反日之势,调俄兵入汉城,并与亲俄派官员李范晋(1852-1911)、李允用(1856-1926)密谋,准备收容朝鲜国王,让朝鲜王室得以脱离日本公使的控制。1896年2月11日,朝鲜国王逃出王宫,躲入俄国公使馆,是为“俄馆播迁”(25)。国王李熙利用俄国的保护,决心加强王权,并下令逮捕亲日派官员,许多亲日派官员被杀或逃亡日本,亲俄派官员得以重掌大权。(26)为了不让冲突尖锐化,日本与俄国多次谈判,协调日、俄两国在朝鲜的势力范围,先后签署了《小村——韦贝协定》和《山县——罗巴洛夫协定》(27),意味着日本对韩外交已完全摆脱了“乙未事变”造成的被动局面,足以与俄国平起平坐,进一步控制朝鲜人事权、财政收支、借贷国债、架设电线等权利。“俄馆播迁”之事,让俄国在朝鲜的力量大为扩张,也让日、俄两国的殖民竞争更趋激烈,双方都打算控制整个朝鲜半岛,埋下了后来1905年日俄战争的导火线。
三、中国遣使朝鲜之争
当朝鲜国王颁发《洪范十四条》、宣布断绝宗藩关系时,总理商务公署遭日兵攻击,商务委员唐绍仪(1862-1938)仓促逃离朝鲜,颇为狼狈。对中国来说,为了保护朝鲜,清政府不得不与日本开战,但战争尚未结束,朝鲜却已背弃中国,自行独立,让中国大失颜面,亦恨朝鲜忘恩负义。因此,甲午战争结束后,中国一直没有派官驻朝鲜,也未与朝鲜建立外交关系,在韩华民的商务皆由英国驻朝领事代理。(28)1895年12月1日,北洋大臣王文韶(1830-1908)举荐唐绍仪,让唐绍仪以私人身分担任“朝鲜通商各口华民总商董”,暗中听北洋大臣调度,探查朝鲜情况,并保护中国商民,催还朝鲜政府所欠20多万贷款。若遇有交涉事件,由英国驻韩领事办理。(29)值得注意的是,唐绍仪的职衔之所以称“朝鲜通商各口华民总商董”,乃因朝鲜不再是中国属邦,原本用来优惠属邦的《中朝水陆通商章程》也自然废除。(30)在未与朝鲜缔结新约之前,中国不便遣官往驻。因此,唐绍仪不是以中国官员身分,而以“朝鲜通商各口华民总商董”的私人身分,作为商界代表,派驻朝鲜,这样清政府不需重新缔约,也不问遣使与否,便可回避“是否与朝鲜建交”的问题。(31)
1896年6月17日,朝鲜国王眼见日俄两国已达成协议,先后签署了《小村——韦贝协定》和《山县——罗巴洛夫协定》,瓜分朝鲜之势已迫在眉睫,遂召见卞元珪,欲重建中朝邦交,并引进中国之力,打破日俄合力谋韩之局。因此,卞元珪派遣译官朴台荣拜访唐绍仪,重提中朝两国过去的宗藩关系,并说明朝鲜切断宗藩关系之举实属无奈,希望中国能摒弃前嫌,与朝鲜缔结新约,重建邦交。(32)唐绍仪并未正面回复,而是指出朝鲜国王暂居俄国公使馆,又需俄国扶植,方能护主维权,可见朝鲜徒有自主之名,却无独立之实,无异于保护国。按照《国际法》,朝鲜没有完全主权,便无权缔约遣使。若朝鲜自行遣使中国,中国将不以礼相待。(33)
随后,唐绍仪将朝鲜的请求回报北洋大臣王文韶,并建议总署接受朝鲜的请求,防范朝鲜自行派使递书,或请俄国公使代递,届时总署若坚持宗藩体制,将进退两难,不如接受现况,预筹办法。(34)对唐绍仪的建议,总理衙门(简称总署)电商李鸿章,咨询应如何处置朝鲜建交,方不失中国国体。李鸿章建议,清帝国可像英、法、德国一样在朝鲜设总领事,而领事不需呈递国书,只需总署寄出凭信,并能负责订立新的通商章程,遂推荐唐绍仪出任总领事。(35)总署听取了李鸿章的建议,决定只派总领事,不派公使、不递国书,亦只承认朝鲜自主,却不视为平行之国,以保有属邦之体。(36)11月24日,总署正式委派唐绍仪担任驻韩总领事,中国与朝鲜正式建立官方的通商关系。但中国新拟定的通商办法仍带有宗藩体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鲜接受,也无法让日本与俄国满意。(37)
朝鲜虽宣称自主独立,但“乙未事变”、“俄馆播迁”等事件却严重损伤王室的权威,更突显了朝鲜无法自立的危机。无论是保守派或改革派人士,都试图重建国王的正当性基础,尤其是独立协会,主张朝鲜应彻底改革,并消除过去依附于中国的痕迹,向西洋各国证明朝鲜自立的事实。(38)独立协会的具体行动即在“迎恩门”(朝鲜国王亲迎中国敕使之处)的遗址上仿照法国凯旋门样式改建“独立门”,象征朝鲜开化和国家独立。除了改建迎恩门、慕华馆之外,尚有被视为朝鲜之耻的“大清皇帝功德碑”,自然也难逃独立协会的破坏。(39)由于事涉中国体面,新任总领事唐绍仪向北洋大臣报告此事,认为朝鲜故意践踏中国体面,并批评独立协会之举“殊属昏蒙”(40)。1897年1月22日,李熙移宫邻近俄国公馆的庆运宫(后改名德寿宫),以防日人逼迫。(41)可能是为了证明朝鲜不是附庸日、俄的保护国,也不再是中国属邦,朝鲜官员李最荣揣测上意,陈请劝进,请求朝鲜国王加尊号为皇帝。(42)朝鲜国王欲称帝的行动,只有日本支持,俄、英、法、德国驻朝公使皆反应冷淡,不表认同。(43)当朝鲜国王准备加尊号为皇帝时,唐绍仪不但不支持朝鲜,还反唇相讥说:“自甲午事后,我国本未认朝鲜为平行自主之国,况认国王为皇帝乎”(44),甚至嘲讽朝鲜就是日本与俄国的保护国,竟妄想与中国遣使缔约。
1897年10月12日,朝鲜国王正式称帝(45),变更服制,将衮龙袍的龙形圆图由四爪改为五爪,改九章冕服为皇帝等级的十二章冕服,并废去使用五百多年的“朝鲜”国号,改国号为“大韩帝国”,改年号为“光武”,还将宗社、社稷改太社、太稷,改易王室尊号,尊王大妃为明宪太后,改王太子为皇太子,追封闵妃为皇后,谥号明成。(46)当时中国《万国公报》的华文主笔蔡尔康(?-1921)报导大韩帝国成立时,不用“即位”二字,却用“称帝”字样(47),暗示朝鲜僭越,背叛中国,乃不合法的篡夺帝位,而朝鲜大儒柳麟锡(1842-1915)也反对韩王称帝,指出“天下无二帝”(48),岂可将国王尊为皇帝?朝鲜既丧失名教义理,就失去了小中华的地位,只能坐以待毙而已。(49)对这些批评,朝鲜官员也大量引据国际法,证明朝鲜为独立自主国家,因而朝鲜国王可自定国号、自立尊号,无须他国同意,避免让朝鲜臣民有“以下犯上”、“以臣僭君”、“背弃上国”的疑虑。
四、朝鲜遣使驻京之争
1898年初,受到德国强占胶州湾的刺激,光绪皇帝亟欲推动变法,大事改革,却使清政府内部分裂为帝党、后党(50),加剧了保守派与改革派的权力斗争,也影响了中国派使赴韩的决策,发生皇帝与总署各行其是的情况。由于朝鲜称帝建国之举惹怒了唐绍仪,唐不愿理睬韩国政府缔约遣使的请求,韩国政府只好转托日本、俄国驻华公使帮忙,直接向总署照会。俄国署使巴布罗福(Aleksandr Ivanovich Pavlov)出面斡旋、代为说情,希望中韩两国建交、互派公使。(51)日本公使矢野文雄(1851-1931)也出面交涉,指出在韩华民人数众多,希望中国能与韩国签订平等之约。(52)由于韩国本为属邦,中国碍于名分,不便接待韩使,故总署的态度是“商约可订,使不可派”,并命令唐绍仪暗中打探韩国的派使计划与建交目的。(53)唐绍仪探悉情况后,指出韩使身分是二等公使,若赴京递书、请求缔约,总署将无法拒绝,皇帝也必须接见(54),届时中国不得不以平行之礼接待韩使,因而建议总署由中国先行派使,“以示昔年主仆之别”(55)。此外,韩国得日本、俄国驻韩公使的支持,坚持遣使赴京、签订条约,不愿与唐绍仪签订通商章程,于是唐绍仪也建议总署尽早与韩国缔约,保护华商,避免另生枝节。(56)总署只好同意韩国派使赴京,商谈订约,但限制韩国只可派四等公使,由总署代递国书,无庸觐见皇帝。(57)
总署要求韩国派遣四等公使,乃因不愿韩国公使亲递国书、觐见皇帝,避免韩使以“鞠躬礼”觐见皇帝,这样等于承认大韩帝国的正当性基础,也等于接受韩国不再是属邦,中韩两国将平等交往,皇帝与韩帝也将平起平坐,成为“天有二日”的情况。(58)因此,总署决定套用中国与刚果缔约的前例,由总署代递国书,韩使不许觐见光绪皇帝,藉以避开觐见礼的难题。(59)可是,光绪皇帝不赞同总署的方案,反而答应“所有高丽派使、议约、递国书、觐见各节均准行”(60),并要求总署“当按照友邦交际之礼接待”(61),甚至命令唐绍仪不要再阻止韩国派使赴京。对光绪皇帝的命令,唐绍仪仍主张“中国先遣使赴韩论”,并指出中国是东亚大国,未便任韩国先遣使索约。中国可先派出四等公使,赴朝鲜订约,以示恩遇旧藩。(62)由于唐绍仪的劝阻,光绪皇帝收回成命,改由中国先派使节,但跳过总署,直接命令张荫桓负责拟写致韩国的国书事宜。(63)由此可见,光绪皇帝试图改变中国与外国交往的惯例,不满总署的交涉政策与解决方案,往往不与总署商量,只倚重具有外交经验的张荫桓。
张荫桓以《马关条约》第一款为依据,在国书上承认朝鲜为自立之国,但不提韩国称帝、改国号之事,并留好了后步,若韩国抗议此事,中国可以韩国未曾照会总署为理由,解释中国国书为何不提“大韩帝国”之事。(64)光绪皇帝同意张荫桓的意见,但要求唐绍仪打探各国致韩国国书的格式,并要求总署不管各国国书如何称呼李熙,中国国书必须与各国通例相符,不得独树一格。(65)至于赴韩驻使的人选问题,由于牵涉到中韩商约问题,总署几经挑选,最后决定由徐寿朋(?-1901)担任驻扎朝鲜国钦差大臣。(66)总署为难的原因,乃据《国际法》规定,中国因未与韩国建交订约,应先派出全权专使,两国缔约后才能派常驻使节,负责华民事务,而四等公使权力不足,无法与他国订约,韩国必不愿接受。同样的,中国若准许韩使赴京,却不准他们亲递国书、觐见皇帝,恐怕韩国也不愿接受。因此,总署采用唐绍仪、马建忠(1845-1900)的意见,只是片面地强调“恩遇旧藩”之意,却没有在国书上说明徐寿朋的公使等级,更跳过派遣全权公使的步骤,直接派遣常驻使节,故采用“驻扎”二字,同时,国书也只称“朝鲜国”,不称“大韩帝国”。
与此同时,韩国政府也派沈相熏担任公使,并由韩国总税务司柏卓安(John M.Brown)拟写韩国国书。为了不让韩国先派使来华,李鸿章请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发电柏卓安,说明中国已派使臣赴韩,应等中国使臣到达汉城后,再商办交涉之事。(67)驻韩总领事唐绍仪也向柏卓安重申总署的方案,只准韩国派四等公使,不准觐见,亦不可亲递国书。柏卓安反对中国提出的方案,也不满中国突然派使,打乱韩国的遣使计划,并点破中国先遣使的意图,甚至不惜威胁唐绍仪,韩国将不接待徐寿朋,避免他国误会韩国仍是中国属邦:“中国与韩无约,华使焉可称驻扎,显见华使韩,仍为属国,驻西藏、蒙古大臣均有此等字样。华不欲韩使赴京,韩未必接待华使……华不欲韩使赴京者,恐其呈递国书及觐见各节耳……华先遣使来韩,显见华视韩以大字小之意。”(68)
除了韩国强烈抗议之外,俄国、日本、法国、德国驻韩公使都询问唐绍仪:中国为何不派全权公使,也不言明徐寿朋为何等公使,反而用“驻扎朝鲜”四字作为徐寿朋的正式职衔,实不合乎公法惯例。法国驻韩公使葛林德(Victor Emile Marie Joseph Collin de Plancy)更批评中国有失分寸,“惟闻徐使驻扎朝鲜,此四字不甚妥协,恐韩人不乐闻”(69)。俄国驻韩公使马丢宁(N.Matunine)也频频发问,担心徐寿朋若担任二等公使,必能夺下公使团首使的位子,将使中国势力重新进入朝鲜半岛,不利俄国的发展。“俄使马曰:‘此次派来徐使系全权大臣否?’仪曰:‘徐使无全权字样,想是二等公使。’马曰:‘然则定约后,徐使驻扎韩国否?’仪曰:‘徐使系奉命驻扎朝鲜钦差大臣。’马曰:‘徐使当居各国使员之首。’仪曰:‘若是二等公使,徐使自应居首。’马曰:‘各国使员均是三、四等公使。若首使之座,久为一国使臣所居,不无妨碍公务。’”(70)从唐绍仪与各国驻韩公使的会谈内容,可见公使团特别注意徐寿朋职衔的“驻扎朝鲜”四字,认为中国使用“朝鲜”,即不承认大韩帝国的成立,而“驻扎”也是宗藩惯例的延续,只是职衔由“商务委员”换成“钦差大臣”而已。面对各国驻韩公使的质疑,唐绍仪只能推搪,敷衍以对。
五、《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
1898年10月15日,光绪皇帝颁下谕旨,将徐寿朋的职衔改为“全权大臣”(71),暂用礼部铸造“大清钦差出使大臣”的木质关防,令其全权负责与韩国外部酌议商约。而从徐寿朋奉到的国书内容可见光绪皇帝遵循西洋各国的通例,文书的称呼抬头直接以“大清国大皇帝敬问大韩国大皇帝好”,称朝鲜国为“韩国”,称高宗李熙为“韩国大皇帝”,删去“驻扎朝鲜”字样,并将徐寿朋的职衔明定为“出使大臣”,指明徐寿朋是订约专使,负责议定商约,而非“常驻使节”,以符合各国通例。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中国国书对韩国君主的称谓是“大皇帝”,而不是“大君主”。若称朝鲜高宗为“大君主”,英译名将比照King,韩国亦被当作Kingdom,而不是Empire。既然大清国书已称高宗为“大皇帝”,即承认大韩帝国的存在。由此可见,徐寿朋的职衔与中国国书都体现了光绪皇帝的意志,不再将韩国视为旧藩,尊重韩国为独立自主之国,并检讨总署的交涉政策,抛开过去宗藩体制的惯例,务求与国际社会的出使习惯与礼宾制度同步,甚至明令总署不得以“昔日旧藩”为由,阻碍中韩派使缔约之事。(72)
1899年2月1日,高宗皇帝以西礼接见徐寿朋。高宗皇帝西装戎服,握手为礼,立受国书。徐寿朋展读颂词,与韩皇问答,计连进殿门、近御座、退出殿门,前后共三鞠躬。(73)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在外交形式上,中韩两国已完全平等,讲求等差秩序的宗藩体制也就此瓦解。实际上,中国并未抛弃“名分秩序观”,只不过从君臣名分的宗藩关系,转换为兄弟情谊的友邦关系,并认为韩国旧为属藩,亟需中国多给优惠,曲加体恤。这点可由徐寿朋对《中韩通商条约》的基本构想得到证明。徐寿朋赴韩之前曾草拟与韩缔约十四款底稿,徐寿朋认为,过去中国因无通晓外事之人,与西洋各国立约多有吃亏,治外法权全失,通商税额也太轻,丧失不少权利,应力图补救。现今,韩国欲与中国签订新的通商条约,考虑到韩国旧为属藩,国小而贫,强邻环伺,中国不忍占彼便宜,应多加体恤,优待韩国商民,并参酌英、美、日本诸国与朝鲜的商约条款,不必提出特殊要求,与西洋各国有所区别。只要中国不存有歧视之意,韩国也不会心有芥蒂、特别刁难中国。(74)
《中韩通商条约》的议约过程费时八个月之久,多有波折。中韩两国虽决定以各国条约为准,但当双方开始讨论具体事项时却屡屡争论,主要集中在下述四项议题:一、在韩华民是否可在汉城居住。韩国要求在韩华民迁出汉城,移往口岸。徐寿朋拒绝接受,还质问韩国准许日本人在汉城居住,中国人自然也可在汉城居住,况且朝鲜素为中国属邦,怎可只优待日本,却不优待中国。(75)二、在韩华民是否归韩官管辖。韩国欲按照欧美通例,要求治外法权,让在韩华民归韩官管辖,在华韩民则归华官管辖,并推翻过去《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的治罪办法,不让中国律法凌驾于韩国律法之上。但徐寿朋反对朴齐纯的提议,认为韩国律法并未真正改革,多有不合理之处,怎可依照韩国律法处罚在韩华民,在韩华民应交由中国领事官按中国律法审判。而且中韩国壤皆毗连,边民不易管理,两国罪犯容易跨越国界,匿名潜逃,两国应互相协助,查明交出,遣返罪犯,不得隐匿。(76)三、韩国政府是否撤销汉城开栈。韩国一直想废止各国商民在汉城开设行栈之例,但各国推说汉城开栈之例乃自中国滥觞,应先与中国商允,各国才能同意撤销。因此,韩国政府比附北京不准通商之例,指出朝鲜在北京会同馆的使节贸易既已取消,当初《中朝水陆通商章程》准许华民在汉城开栈一款自然失效,必须撤销华商的汉城贸易权。徐寿朋反驳说,北京本来就不在通商之列,朝鲜原是属邦,才可在北京贸易。现韩国非属邦,自然不准在北京贸易,西洋各国同样不准在北京通商,并非有心亏待韩国。反观汉城,本是通商之处,华商自可在汉城开栈。中国无法答应汉城开栈的撤销,不仅关系华民利益,且牵涉各国条款,应暂缓办理(77)。四、红蔘是否出口问题。红蔘是韩国重要的经济作物,向来不许外国商人自行贩运出口,因而韩国与各国立约,均禁止红蔘出口。但当初为了加强中韩宗藩关系,增加中韩商民的交易量,于是在《中朝水陆通商章程》里,特许中国商人只要向商务委员请领文凭,便可从陆路出口红蔘,运至中国,但运至中国后,不得再私运外国,违者惩处。现今,韩国政府欲收回红蔘特许权,重新修改中国由陆路贩运红蔘的规定,要求买卖红蔘,须得到韩国政府的批文,仍走陆路,由义州进口北京。违者罚货没官,分别惩罚。(78)
对四项议题,中韩双方讨论许久,久久未能定案。为了拉拢中国,韩国政府频向徐寿朋表达“内向之心”(79),承诺尽量优待中国商民,于是在红蔘买卖与汉城开栈二事上,都做了让步,使中国可保留汉城通商之权。最后,双方取得共识,在政治上尊重韩国的独立主权与法律效力,领事等官不许商人出任,出使大臣与地方官平行往来,中韩商民犯罪各依本国法处置;在通商贸易上延续1882年的《中朝水陆通商章程》,但废除过去的会同馆贸易与边市贸易;在边界未定、边民越境囤垦问题上尽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刁难韩国边民就食东北。1899年9月11日,徐寿朋与韩国外部大臣议约代表朴齐纯正式签订通商条约。(80)《中朝水陆通商章程》与《中韩通商条约》的异同见表1。
《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韩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从议约过程来看中韩关系相当微妙,中国虽不再视韩国为中国臣属,但还认定韩国是被迫自立、向往内附的小邦,中国当然要给予优待,尽力扶持。(81)中国代表徐寿朋对韩国的态度,既要视同旧藩,给予较多优待,又要顾虑现实,注意边界接壤,防范边民盗垦走私、骚扰东北。而朝鲜代表朴齐纯对中国的态度,回避中韩宗藩关系的存在,但为了收回当初给予中国的特许权,又不能不爬梳历史,重提《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的规定,作为修约的依据。由此可知,中国与韩国重新签订商约时,仍强调中韩两国的特殊关系,可知中国与韩国仍保有“名分秩序”的文化体认。
1905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大胜俄国,与俄国签订《朴次茅斯和约》(Treaty of Portsmouth),俄国承认日本拥有韩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俄国不得妨碍日本指导、保护、监理韩国政府的措施。中国无力制止日、俄冲突,只能置身事外,务求将东三省的损失减到最小。(82)1905年11月26日,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65-1936)照会中国外务部,说明日本将设置韩国统监府,负责监督韩国外交权,保护韩国人民的利益,希望各国撤退驻韩公使,不要再插手韩国事务。(83)当日本要求各国撤走公使时,外务部本打算观望,但见英国力挺日本,欧美各国也没有反对,还撤退所有外交人员,外务部只好令驻韩公使曾广铨(1871-1930)撤回,(84)并由驻日本二等参赞马廷亮出任驻韩总领事。若日后遇有中韩交涉事务,由驻韩总领事向日本统监府反映,将交涉情况随时回报外务部及驻日公使。(85)1910年8月22日韩国宣布日韩并合后(86),外务部很快下令,废止1899年签订的《中韩通商条约》,撤除驻韩总领事一职,韩境相关事务改由驻日公使管辖(87),并听从东三省总督锡良(1853-1917)的建议,著手解决中韩界务纷争与边民混杂的问题(88),要求驱逐在边境的韩民,不准他们越境囤垦,避免日本藉边民问题,向中国要求保护侨民,行使领事裁判权,或由日人担任巡警,逐步侵夺东三省的利权。(89)不过,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清政府大势已去,无暇处理中韩边民的国籍问题与中韩边境划定事,只能留给北洋政府善后了。(90)
六、结语
在日本的压力下,朝鲜国王李熙颁布《洪范十四条》,宣称朝鲜不再是中国属邦,正式割断与中国的宗藩关系,并改易尊号、爵位、文书名称,实行公历,建元年号为“建阳”。清帝国虽承认了朝鲜的独立主权,却一直没有派官驻朝鲜,也未与朝鲜建立外交关系,在韩华民的商务皆由英国驻朝领事代理,颇多不便。因此,北洋大臣王文韶根据过去派遣驻朝鲜商务委员的旧例,由唐绍仪以商界代表的私人身分,担任“朝鲜通商各口华民总商董”,听北洋调度,保护商民,催还贷款,这样清政府不需重新缔约,也不问遣使与否,便可回避“是否承认朝鲜独立”的问题。
韩国虽切断宗藩关系,但未能真正自主,尤其是“乙未事变”、“俄馆播迁”等事件凸显了朝鲜无法自立的危机,于是韩国君臣试图引入中国之力,破除日、俄合作谋韩之局,遂希望能与中国遣使缔约,重修国交。与此同时,韩国国内兴起反华的意识,消除过去依附于中国的痕迹,打破属邦格局,向西洋各国证明朝鲜自立的事实,实现“自立而不依于他国”的理想。对朝鲜联华又反华的举动,唐绍仪不愿卷入日俄纠纷,也不愿被朝鲜利用,于是拒绝朝鲜的要求,并批评朝鲜徒有自主之名却无独立之实,故不愿与朝鲜缔约,也不愿同意朝鲜遣使驻京并与中国建立对等的外交关系。而李鸿章则建议总署像英、法、德国一样设驻朝总领事,回避朝鲜的国体问题。因此,总署折衷两人意见后,决定不派公使,不递国书,不与朝鲜缔结友好条约,只承认朝鲜自主,但不视为平行之国,以保有属邦之体。中国新拟定的通商办法如同《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的延续,仍带有宗藩体制的影子,不但不能被朝鲜接受,也无法让日本与俄国满意。后来,英国公使出面支持韩国,总署只好同意韩国派使赴京,商谈订约,但要求韩国只能派四等公使,国书由总署代递,无庸觐见,商约由总署议定,藉以避开改易觐礼的难题。但光绪皇帝却答应“所有高丽派使、议约、递国书、觐见各节”,经唐绍仪上疏劝阻,光绪皇帝才改变主意,选定徐寿朋以三品京堂候补担任驻扎朝鲜国钦差大臣。
对中国派使驻韩之事,俄国、日本、法国、德国驻韩公使都有所质疑,认为中国延续宗藩惯例,仍视韩国为属邦,并不承认大韩帝国的正当性。因此,光绪皇帝下旨将徐寿朋的职衔改为“全权大臣”,删去“驻扎朝鲜”字样,并在国书上称朝鲜国为“韩国”、称高宗李熙为“韩国大皇帝”,承认韩国的平等地位,改革中国与外国交往的惯例。不过,从《中韩通商条约》议约过程来看,中韩两国在外交形式上虽然完全平等,但中国并未抛弃“名分秩序观”,仍认为韩国是比中国低一阶的贫弱之邦,亟需中国多给优惠,曲加体恤,这点可由徐寿朋尚有“朝鲜旧为藩属”的心态得到证明。可以说,中朝宗藩关系与宗藩体制虽不再存在,但当中国与韩国重订商约时并不以中韩两国商民权利为首要考量,而是从“名分秩序观”出发,反复强调中韩两国的特殊关系,不惜牺牲若干商业利益,可知中国与韩国虽切断了宗藩关系,却仍保有“名分秩序观”的文化体认,这成为甲午战后中朝关系的基调。
【注释】
①[日]陆奥宗光:《新订蹇蹇録:日清战争外交秘録》,东京:岩波书店,2005年版,第27页。
②[日]信夫清三郎:《增補日清戦爭》,东京:南窓社,1970年版;[日]田保桥洁:《近代日鮮關係の研究》,京都:朝鲜总督府,1940年;[日]田保桥洁:《日清戰役外交史の研究》,东京:东洋文库,1965年;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天津:大公报社,1932年;戚其章:《甲午战争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戚其章:《甲午战争新讲》,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③期刊成果甚多,只能枚举一二,详见施亚英:《中国的觉醒与甲午战争:中日甲午战争研究综述》,《世界历史》1994年第5期,第122-128、140页;戚其章:《中日甲午战争史研究的世纪回顾》,《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148-165页;戴逸:《中日甲午战争的影响和意义》,《齐鲁学刊》1991年第1期,第69-70页;戚其章、王如绘主编:《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甲午战争一百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④张林、黄湛:《论甲午战争前后东北亚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2卷第1期,第59-62页;宋成有:《甲午战争后韩末改革的外力介入与韩国君臣的对应》,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编《韩国学论文集2004第12辑,第139-163页;《杨通方教授从事韩国学研究五十年专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9-163页;姜龙范等著:《清代中朝日关系史》,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427-468页;刘恩格等主编:《中日甲午战争全史·第4卷(战后篇)》,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66-715页;湛贵成:《浅析甲午战争后十余年间中日关系的特征》,《历史档案》,2007年第1期,第96-100页。
⑤[韩]亚细亚问题硏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清案2)》,汉城:高丽大学校,1965年,卷9,号1832,第322-323页,高宗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⑥[韩]首尔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高宗篇)》,首尔:首尔大学校古典刊行会,1972-1974年,册31,卷409,第52a-55页b,开国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五日。
⑦[韩]黄玹:《梅泉野录》,收入韩国学文献硏究所编:《黄玹全集》,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78年,下册,卷2,第158-159页。
⑧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30197800,《外務省記録·対韩政策関係雑纂——在韩苦心録》,第30页,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韩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国際関係》,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28-33页。
⑨[韩]首尔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高宗篇)》,册31,卷409,第70页a,开国五百三年甲午六月二十八日。
⑩[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150页;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9900,《外務省記録·朝鮮国王及諸大臣ニ内政改革ヲ勧告ノ件》,第8页,明治二十七年十月八日,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11)[日]森山茂德:《近代日韩関係史硏究:朝鮮植民地化と国際関係》,第34页。
(12)[韩]首尔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高宗篇)》,册31,卷415,第22b-24页a,开国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二日。
(13)[韩]首尔大学校古典刊行会编:《日省录(高宗篇)》,册31,卷415,第35页a,开国五百三年甲午十二月十七日。主上殿下改称大君主陛下,王妃殿下改称王后陛下,王世子邸下改称王太子殿下,教书改诏书,王令改敕令,笺改表。
(14)田涛主编:《清朝条约全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卷2,第911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日马关新约。
(1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308100,《外務省記録·韩国内政改革ニ関スル交渉雑件(第一巻)》,第36、39、41页,明治27年6月8日から6月30日,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德]法兰克(O.Fanke):《三国干涉还遼秘闻》,上海:中华书局,1929年,王光祈译,第26-39页。
(16)[日]小早川秀雄:《閔妃弒害記》,汉城:汎文社,1965年,第30页。
(17)[日]无何有郷主人:《今世人物评伝丛书——山县有朋》,东京:民有社,1896年,第148页。
(18)[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179页。
(19)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8090168000,《外务省记録·韩国王妃杀害一件(第一巻)》,第1、2、4、15、18-20页;Ref.B08090168700,《韩国王妃杀害一件(第二巻)》,第43页,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183-184页。
(20)[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190-192页。
(21)“Murder of Corea’s Queen”,The New York Times,New York,October 14 1895;[韩]李玟源:《明成皇后弑害事件的真相》《韩国学报(台北)》,2004年第18期,第73-84页。
(22)[韩]李玟源:《朝鲜断发令之研究》《韩国学报(台北)》,2000年第16期,第55-67页。
(23)[韩]金华埴编、白三圭续补:《昭义新编》,首尔:大韩民国文教部国史编纂委员会,1975年,卷4,《乙未毁服时立言》,第132-133页;《答朱汝中庸奎书乙未正月》,第133-134页。
(24)[韩]韩永愚:《韩囯社会の歴史》,东京:明石书店,2003年,第478-480页。
(25)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50003900,《外務省記録·各国内政関係雑纂韩国ノ部·12着任当時の状況(第二巻)》,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26)[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193-195页。
(27)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B03041182100,《外務省記録·韩国問題に関する日露両国間協商一件/小村·ウエ一バ一協定山縣·ロバノフ協定》,藏于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宋成有:《甲午战争后韩末改革的外力介入与韩国君臣的对应》,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编《韩国学论文集2004第12辑,第146页。
(28)[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研究(续)》,首尔:翰墨林出版社(),2007年,上卷,第154-166页。
(29)“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72年,册7,号3078,第4563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0)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电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年,卷16,第3942页,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日申刻寄译署。
(31)“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7,号3079,第4564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文。
(32)“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0,第4856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3)“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0,第4856-4857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国际法之依据见[美]吴尔玺(Woolsey),《公法便览》,北京:同文馆,1877年同文馆聚珍版,丁韪良译,卷2,《邦国有遣使之权而无必接之理》,第11页a。
(34)“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0,第4857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35)“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9-4,第4874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十日附件四总署收李鸿章电。
(36)“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9,第4871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总署奏折。
(37)“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364,第4969页,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总署发北洋大臣王文韶文。[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硏究(续)》,上卷,第206-208、210-211页。
(38)[韩]郑乔:《大韩季年史》,首尔:国史编纂委员会,1957年,卷2,第146页。
(39)陈捷先:《三田渡满文清太宗功德碑研究》,《满学研究(一)》,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139-151页;金在善:《韩国三田渡所立大清皇帝功德碑考述》,《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85-90页。
(40)“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287,第4869页,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总署收北洋大臣王文韶函。
(41)[韩]黄玹,《黄玹全集·梅泉野录》,下册,卷2,第212页。
(42)“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412-1,第5010页,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初五日附件一朝鲜承旨李最荣上韩王事。
(43)“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430-1,第5039-5040页,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绍仪条陈。
(44)“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430-1,第5040页,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唐绍仪条陈。
(45)Andre Schmid, Korea between empires, 1895-1919,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2002, pp. 72-78.
(46)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2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国々号改称ノ件ニ付本邦駐剳同国特命全権公使李夏栄ヨリ通牒ノ件·二通》,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一)Ref.A04010035400,《公文雑纂(明治三十年·第十三巻)·朝鮮国大君主陛下皇帝ノ称号式ヲ挙行セラレ故王后陛下ヲ皇后ニ追封アリタル件》,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
(47)[美]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万国公报》,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册27,卷108,《高丽称帝全案》,第19a-21页a,光绪二十三年腊月至正月份。
(48)[韩]金华埴编、白三圭续补:《昭义续编》,首尔:大韩民国文教部国史编纂委员会,1975年,卷1,《与宋渊斋秉璇别纸》,第278页。
(49)[韩]金华埴编、白三圭续补:《昭义续编》,卷1,《答中原人张庆元书》,第272-273页。
(50)林文仁:《派系分合与晚清政治:以帝后党争为中心的探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36-38页。
(51)“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452,第5083页,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十日总署收俄国署公使巴照会。
(52)“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491,第5118页,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署收日本公使矢野文雄函。
(53)王彦威纂、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册4,卷131,第21b-22页a,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署致唐绍仪日使代韩请订约派使。
(54)按国际惯例,头等公使或奉国书或有特殊任务者,可觐见该国君主。[美]惠顿:《万国公法》,卷3,第147-148页。
(55)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下册,卷51,号3672,第35页b,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四日驻朝鲜总领事唐绍仪来电。
(56)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册,卷51,号3682,第39页a,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驻朝鲜总领事唐绍仪来电。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册19,号266,第445页,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拟发驻朝鲜总领事唐绍仪电。
(58)[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硏究(续)》,上卷,第209-219页。
(59)王彦威纂、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4,卷132,第13a-14页a,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总署奏与刚果国使臣订立条约折附专章。
(60)王彦威纂、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4,卷133,第7页b,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驻韩总领事唐绍仪呈总署遵议我国先派四等使到韩酌议商约电。
(6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册20,号47,第109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拟发驻韩总领事唐绍仪电。
(62)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册,卷52,号3687,第2页b,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发驻朝鲜总领事唐绍仪电;“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00,第5133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总署奏折。
(63)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册,卷52,号3693,第3页a,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军机处电寄唐绍仪谕旨;张荫桓:《张荫桓日记·戊戌日记》,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第549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第549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64)张荫桓:《张荫桓日记·戊戌日记》,第554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五日。
(65)王彦威纂、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册4,卷134,第6b-7页a,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九日总署致唐绍仪询各国致韩君国书如何称谓电。
(66)“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02,第5135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总署奉上谕;《清史稿》,卷446,第12488页。
(67)“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05,第5137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一日总署收副总税务司裴式楷函;号3520-1,第5144-5147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绍仪与柏卓安问答。
(68)“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20-1,第5147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唐绍仪与柏卓安问答。
(69)“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20-2,第5149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绍仪与俄日德各使问答。
(70)“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20-2,第5148页,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二唐绍仪与俄日法德各使问答。
(71)“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34,第5160页,光绪二十四年九月初一日总署奉旨。
(72)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下册,卷52,号3712,第12a-12页b,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致韩国书稿;“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28,第5157页,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总署发驻韩徐大臣文。
(73)“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91,第5200页,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出使大臣徐寿朋抄折。
(74)“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564,第5179页,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总署收驻韩大臣徐寿朋函。
(75)[韩]亚细亚问题硏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清案2)》,卷9,号1872,第341-342页。
(76)[韩]亚细亚问题硏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清案2)》,卷9,号1893,第349-350页;“中研院”近史所編:《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613,第5223页,光绪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徐寿朋抄片。
(77)“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607-1,第5216页,光绪二十五年七月初三日附件一徐寿朋奏折。
(78)[韩]亚细亚问题硏究所编:《旧韩国外交文书(清案2)》,卷9,号1889,第347-348页;号1893,第350页。韩国政府原拟“照原价加倍施罚”,徐寿朋认为处罚太重,应将语气改活,不要重罚。再三争辩之后,韩国外部才改条文字句为“分别惩罚”。
(79)“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8,号3613,第5223页,光绪二十五年七月初十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徐寿朋抄片。
(80)[韩]国史编纂委员会编:《高宗纯宗实录》,下册,卷39,第63页b,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阳历)。
(81)[日]木村干:《韩囯ナショナリズムと“小囯”意識:朝貢囯から囯民囯家へ》,京都:ミネルヴァ书房,2000年,第229-231、254-264页。
(82)长顺:《奏折簿》,册8,卷9,总页第7-12页,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具奏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十八日奉到,藏于东洋文库。
(83)“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9,号4245,第6150页,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外务部收日使内田康哉照会。
(84)“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9,号4286,第6247页,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二日外务部发出使韩国曾大臣文;[韩]姜万吉:《韩国近代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12页。
(85)“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9,号4281,第6243页,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十日外务部奏折。
(86)[日]海野福寿编:《韩囯併合:外交史料》,下册,《韩國併合条約初案》,第718-719页;《韩國併合条約裁可予定につき通報》,第720页。
(87)“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10,号4930,第7117-7118页,宣统二年八月初一日外务部收驻韩总领事马廷亮信。
(88)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硏究》,哈尔滨: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46-169页;[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硏究(续)》,下卷,第83-110页。
(89)“中研院”近史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册10,号4933,第7119页,宣统二年八月初五日外务部收东三省总督锡良文。
(90)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硏究》,第211-2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