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海学刊》2013年第4期
【摘要】早在1943年开罗会议举行时,罗斯福总统曾提议将琉球交付中国,蒋介石考虑中国实力不足,遂拒绝罗斯福的提议。二战战后,国民政府顾及自身实力,又考量美国在东亚的布局,遂放弃由中国托管琉球的方案,主张中美两国共同托管琉球,并再三强调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不承认琉球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蒋介石退守台湾后,暗中扶植琉球革命同志会,聊以自慰,并藉琉人国籍问题的操作,作为“中华民国”正统地位的筹码。“外交部”虽机关算尽,但在台湾当局仰赖美援的现实之下,琉人国籍或琉球归属问题沦为台湾当局与美国、日本政府交涉的外交策略。正因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排拒在国际社会之外,台湾当局亦未能得到对日交涉话语权,只能维持“冷战”的东亚局势,未能妥善处置琉球归属问题,丧失后来的“钓鱼台列屿主权问题”处理之先机,陷入进退失据的窘境。
【关键词】蒋介石;琉球归属;冷战;美国托管;《旧金山和约》
前言
2012年,中、日两国因钓鱼台列屿问题再生龃龉,逐渐升级为外交冲突,甚至不排除有军事对抗的可能性。据前人研究,可知钓鱼台列屿问题与琉球归属问题直接相关,两案互为表里。如褚静涛指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国将收复包括钓鱼台列岛在内的所有失地,但因美军攻占整个琉球群岛,于是中国需与美国交涉,来收复钓鱼台列岛。①由此可知,若要讨论钓鱼台列屿之归属,就必须先厘清琉球归属之悬案。对琉球归属的讨论很多,枚举一二,如王建朗教授指出抗战期间蒋介石对琉球问题的设想并不一致,其收回的迫切性不及台湾、东北、外蒙古,并根据《蒋介石日记》证明蒋介石决定不提归还琉球的原因在于在领土问题上表现得积极扩张,会引起美国疑心。②台湾学者许育铭针对国民政府的对琉政策,指出国民党虽暗中支持琉球回归中国,但在中美关系的大架构下,并不愿意就美国占领琉球之事,多作讨论,避免得罪美国,使琉球归属问题始终暧昧不明,未能真正进入国际法的讨论层次。③任天豪指出,“外交部”虽对琉球提出各种主张,却未详细研究琉球地理范围,让美国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群岛之范围,在钓鱼台列屿的归属问题陷入被动的地位。④王海滨指出,《旧金山和约》(条约全称《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的签署,标志着琉球问题的产生,而琉球问题对战后中日关系、美日关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⑤侯中军则指出,在直接收回琉球无望的情形下,国民政府曾有过具体的应对措施,或寄希望于琉球革命同志会,或制定计划,外宣托管、内实收复,但终因国民政府内战失败,自身不保而未能实现。⑥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琉球归属问题的肇因,乃因过去琉球王国宗藩中华帝国,但日本藉1874年签订的《中日北京专约》,片面解释日本为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并在1879年派兵进占琉球,强行将琉球改为日本政府直辖的冲绳县。当此,清政府因力不如人,徒负呼号,但从不承认琉球王国归属日本。面对琉球遭日本并吞,中国士人多视之为国耻,欲协助琉球人重建王国。⑦同样“兴灭继绝”的概念,也反映在1934、1938年蒋介石的演讲中,以为日本必须归还台湾、澎湖及琉球⑧。在开罗会议中,蒋介石明确提出收复台湾、澎湖、东北等失地,建议将琉球交由中美两国联合托管。⑨可是,当二战过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竟能“失而复得”,仍收回琉球?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却因中国代表权问题的争议,无法参加旧金山会议,也无法对琉球归属问题发表意见,只能否认日本政府收回琉球的既成事实。⑩本文将厘清琉球归属问题的前因后果,并讨论台湾当局对琉球归属问题的态度,进而了解台、美、日、琉四方对琉球归属问题的立场及其外交策略。
国民政府的托管琉球方案
早在洪武五年(1372),琉球王国遣使奉表入贡,与明朝建立宗藩关系。(11)在此期间,日本(萨摩藩)同样觊觎琉球的航运位置及其与中国通贡的利益,加紧控制琉球,万历三十七年(1609)甚至举兵攻入琉球,俘虏国王尚宁(1564~1620)等一百余人,尚宁被迫签订《掟十五条》(《掟十五ヶ条》),使琉球成为中日两属之地。明朝灭亡后,琉球王国考量现实利益,仍与清朝保持宗藩关系,同时也向日本萨摩藩遣使进贡,维持过去的两属状态。(12)同治十年(1871),为了解决琉球两属问题,日本明治政府将琉球王国并合为“琉球藩”,改由外务省管辖,要求琉球断绝对大清的朝贡关系,并借口“牡丹社事件”,与清政府签订了《中日北京专约》(同治十三年,1874),遂片面解释琉球是日本属土,琉球人是日本属民。清政府虽提出抗议,欲针对琉球的地位问题展开谈判。(13)但日本后来挟甲午战争之余威,不再理会清政府的抗议,并加强对琉球群岛的殖民统治,使琉球归属问题成为悬而未决的争议。
1934年4月,蒋介石在抚州发表《日本之声明与吾人的救国之道》演讲,表示:“不仅是东四省的失地我们要收复,而且朝鲜、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由我们手里收回。”(14)同样的态度也体现在1938年他于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演讲《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在演讲中,蒋介石认为琉球与台湾同样是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失去的领土,尤其是朝鲜与台湾都是中国安危存亡所关的生命线。(15)另在《蒋介石日记》1942年11月9日记事中,蒋介石拟出与美国商讨事项,计划收回东三省与旅大、台湾、琉球、外蒙古等地,可知蒋介石曾有中国收回台湾、琉球之计划。(16)由此可知,蒋介石延续清末以来的看法,视日本吞并台湾、朝鲜、琉球为中国之国耻,必须收回台湾等地,或使之独立自主,至少不能在日本手中,方能奠定东亚和平的基础。此外,1943年宋美龄访美,在向蒋介石汇报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谈话内容时,提到琉球问题,亦可知蒋介石曾考虑战后的琉球归属问题。
蒋夫人电陈昨与罗斯福总统谈话情形。原电略曰:(一)要求飞机五百架,罗斯福总统已答应着手办理,年底全部交来,另运输机三十架,亦已嘱安诺德尽速照办。(二)关于战后问题,琉球群岛、满洲及台湾将来应归还中国,香港主权应属中国,但可划定为自由港,朝鲜独立可由中美共同担保。罗斯福总统并表示,战后将在中国投资供给机器,助我建设。(17)
此后,蒋介石对琉球归属问题很少再有公开表示,但不代表蒋介石毫无作为。1941年,蒋介石指示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研究战后和平会议及相关善后事宜。(18)为了征集各方意见,王宠惠征得蒋介石的同意,在国防最高委员会新设“国际问题讨论会”(19)。
在“国际问题讨论会”上,王芃生草拟了“解决中日问题之基本原则”一案,并将中日问题的分界时间设定在1894年甲午战争发生以前的状态。可是,王芃生拟的草案却仍将琉球规划为日本领有,并没有打算领有琉球,也没有琉球独立之计划,使与会人员多有质疑,主张应调整琉球的处置方案。对此,王芃生认为中国没有意愿并合琉球,也无足够力量协助琉球独立,而日本久占琉球,风土人情皆染和风,更何况英、美两国似有意过问琉球归属事,不能不顾及两国的态度。王芃生的意见得到采纳,于是“国际问题讨论会”第5次会议决定的琉球处置方案为:承认日本领有琉球,但需设定琉球为由国际监督的非武装区,日本亦不得差别对待琉球人民。(20)1943年9月2日的“国际问题讨论会”第35次会议,讨论由浦薛凤拟订的《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应即接受遵办之条款》草案,王宠惠指出中国没有海军、无力控制琉球的现实,而吴国桢则主张琉球可划归国际共管,作为国际共用的军事基地。最后,王宠惠将意见汇为三种琉球处置方案,一是划归日本,但日本不准在琉球设置军事设施;二是由中国领有;三是归国际共管,由国际监督。(21)在9月30日的第36次会议上,“国际问题讨论会”又针对琉球归属事,进行修正,认为琉球若无法归隶中国,将考虑将琉球划归国际共管,或划琉球为非武装区域。(22)
“国际问题讨论会”所拟的方案,确实影响了蒋介石对琉球归属问题的态度。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对琉球归属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正是参考了“国际问题讨论会”的意见。
下午七时半,公洎夫人应罗斯福总统之邀宴,并广泛商谈与远东大局有关之政治问题。迄于深夜始已,然仍相约续谈也。公退而自记谈话要旨曰:……(三)谈领土问题,日攫取中国之土地,如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群岛应该归还中国,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三以此区由美国共管,比归我专有为妥也。(23)
据梁敬錞教授所整理的美国的会议记录与国民政府的资料,罗斯福曾向蒋介石征询中国是否有领有琉球之意愿,并有将琉球交与中国的提议,但蒋介石考虑到美国对琉球之企图,遂拒绝这项提议,答称中国方面希望先由中美两国占领琉球,未来再按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由中美两国共同管理琉球。(24)根据蒋介石对开罗会议的成果报告,亦可知蒋介石考虑琉球处置方案的几点解释:(一)琉球虽原属中国,但因中国没有海军,无力保护琉球;(二)因琉球是太平洋的重要军事据点,担心中国若主张领有琉球,可能会引起英、美两国的怀疑;(三)琉球在1895年以前被日本占去,与台湾、澎湖的情况不同,故对琉球不坚持收回的主张。(25)由此可知,二战结束前,对琉球虽有企图,但因实力有限,又需美国援助,所以“国际问题讨论会”所拟之琉球三策,真正能做到的只有让琉球由国际共管,或设成非武装地带,将日本领有琉球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不过,《开罗宣言》未提及对琉球问题的主张(26),随后的《雅尔塔协定》及《波茨坦公告》也没有与琉球相关的表述。(27)但三者都明确指出将日本逐出以暴力占领之一切土地,自然包括琉球。只是中、美、英、苏等同盟国并没有就琉球的未来地位问题达成最后决议。二战结束后,驻日美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在1946年2月2日发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岛及北纬30度以北的1000个小岛。(28)琉球群岛与朝鲜半岛同样是被日本帝国主义所统治的殖民地,所以被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未来将予以扶植,自主独立。1946年11月,美国向联合国提出要求,希望将琉球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战略防区之托管决定》(又称《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后称《托管协定》),同意美国的提案,决定琉球群岛为无主之地,交由美国托管。对于美国托管琉球之情况,于树德、王述曾等13名国民政府监察委员向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联名提出对日和约书面意见,并在报章上公开发表,强调中国政府应主张琉球与中国的历史关系,让琉球归属中国。(29)9月23日,国民参政会通过《对日和约建议案》,主张琉球应托中国管理,希望外交部能按这个方向去办理对日和约。(30)国内舆论的主流意见是中国收回琉球,如同台湾一样,回归祖国。例如,何家为建议以废除日本皇室为手段,达到收回琉球之目的。但也有持不同意见者,主张中国单独托管,或中美联合托管,或主张琉球独立。面对国内欲收回琉球之舆论,行政院长张群在国民参政会第七次会议报告行政院工作时,声明琉球群岛前途的解决方案有中国收回、或中美共管、或联合国托管三种方式。政府十分看重琉球问题,无论如何一定会反对琉球群岛归还日本。(31)
为了听取各方关于对日和约的意见,外交部组织了三次座谈会。根据侯中军的研究,可知这三次座谈会的讨论结果倾向由中国托管、或由中美共同托管琉球,放弃收回琉球的主张,让外交部进一步确定了中国托管琉球的策略。(32)外交部认为,中国对琉球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必须冷静应对,考量东亚的整体局势,并向总统蒋介石、行政院长张群上呈《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指出在开罗会议与波兹坦会议上,战后日本领土问题多获解决,惟剩下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尚未进行讨论。若美国欲托管小笠原群岛,对中国关系不大、利害较小,可不必异议。琉球虽曾是中国藩属,“止于朝贡关系,种族文化亦非相同,况盟国在战时曾有不为自身扩张领土之宣言,我如要求归并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33)。但中国从未承认日本领有琉球之事,琉球归属成为历史悬案。(34)因琉球地在东海外围,又接近台湾,军事地位重要,可考虑由中国托管琉球,进而扶植琉民之自治与独立。若担心中国实力不足,可将大琉球一岛,供给美方作为军事基地,由中美共同使用。若美国不同意中国托管,可主张由中美两国共同托管琉球。(35)
由此可见,当时的外交部虽想透过国际托管制度,让中国有效利用琉球的军事地位,但外交部也清楚中国的实力有限,对琉球归属之事必须先考虑到美国、苏联的态度。因此,为了让中国未来在东亚有可能伸展实力,也不至于得罪美国,外交部设计了由中国托管琉球,或中美共同托管琉球的两种方案,显示外交部虽有恢复东亚霸主的企图,但所拟的对琉方案却相当现实,不只清楚自身实力的底线,还试图避免安理会的干预,排除苏联势力,试着在外交的最大限度上发挥其影响力。(36)
台湾当局对琉人国籍问题的两面手法
外交部初步确定将以托管的方式解决琉球问题,但蒋介石对外交部所拟的方案,却未做批示,似有其他看法。1948年3月24日,军统在台工作人员郭治平呈报“琉球革命同志会检呈琉球国王之印印模为属我国史证”。军统负责人毛人凤又将此案呈送蒋介石:“琉球革命同志会负责人喜友名嗣正(中国名蔡璋,下文皆称蔡璋)等,以琉球为我国属土,史实俱在。胜利后,日美两国军有夺取该地之意图。此国防要地,绝不能容许落于他人之手,特检呈琉球国王之印印模一纸,以为琉球属于我国之史证。”(37)根据许育铭的研究,可知蒋介石对琉球革命同志会的联名请愿书,颇为关注,有意要利用蔡璋等人,要中央党部研拟如何运作琉球革命同志会,甚至还接见蔡璋,表示重视琉球革命同志会之活动(38),进而让琉球革命同志会能影响琉人以投票决定其归属中国,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动内向。(39)
除了透过中央党部之外,蒋介石也将琉球人民代表蔡璋等27人请求收回琉球的信函及附件《琉球与中国之关系》,发给外交部研议。(40)经过11天后,外交部重申先前的琉球三策,也明确主张琉球不能回归日本,态度明显较先前更为强硬,但外交部也委婉地表示,实行托管琉球是最可能实现的办法,琉球独立或归并中国两种办法皆难以成功。因此,外交部建议对琉球之处置,应以中美共同托管之方案,较有实行的可能,并按照联合国宪章,实行普通托管制,规定托管期限15年,让琉球在期限内完成自治,期满后采公民投票办法,决定其独立或与中国合并。而琉球现由美军占领,以上办法最好先探询美方意见,再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41)由此可见,外交部之所以看重美国的态度,乃因美国才是当时真正掌握东亚局势的盟主,也因为中国爆发内战,国民政府已经焦头烂额,不想再失去美国的支持,使得外交部解决琉球问题的办法沦为纸上谈兵,很难向美国要求执行共同托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蒋介石带着大批军民撤退到台湾,欲东山再起。为了重新巩固其威权政治,蒋介石拟下稳定根据地的方针:在内政上着手改造国民党,尽快复职“总统”;在军事上保卫台湾的安全;在外交上则联合反共国家,彰显“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正当性。(42)在这样的情况下,琉球问题又被重新提起,但由于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溃败,失去了在对日和约中的发言权,故不再谈琉球归属问题,而是透过琉人蔡璋请求入中国国籍之事,彰显台湾当局才是唯一能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根据任天豪对当时台湾当局“外交部”拟稿数个版本的考证,可知“外交部”数次易稿后,增加了许多符合台湾当局利益的文字,突显美国托管琉球的暂时性,及日本过去统治琉球的非正当性,进而强调台湾当局对琉球态度亲善,亦无觊觎其领土之野心。(43)另一方面,蔡璋以琉球人民协会及琉球革命同志会的名义频频动作,似不只满足于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而是希望台湾当局能支援琉球脱离日本,取得独立自主之地位。事实上,对“外交部”而言,能否帮助琉人取得国籍,根本不是其关注重点,琉人国籍问题的真正意义在于透过琉人国籍之事,增加台湾当局对日和约交涉的筹码。而蔡璋等人的请愿活动或上呈的《吁议书》,可能会引发美国的不满,所以“外交部”采取刻意的忽略,让这些请愿活动不了了之,避免刺激美国。“外交部”虽忽视琉球人民协会的请愿活动,但蒋介石仍想利用这一组织,用于琉球民众盼望回归中国的政治宣传,并作为台湾当局与美军基地的贸易管道,所以给予该组织若干特权,例如在台留学、农业技术转移、航运贸易等利益,强化台湾对琉贸易、军用品输入、文化交流等联系(44),作为琉侨与台湾当局的沟通管道,其可以直接向“外交部”发文、取得机场的通行证明等。(45)
随着朝鲜战争爆发,美、苏两国的冷战逐渐加剧,使美国对日政策逐步发生转变,试图扶植日本,作为美国对抗共产主义的前线,遂加速对日讲和的进程,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对日和约“临时草案”。蒋介石希望台湾方面能作为中国代表,参加旧金山和会,但因英国反对台湾当局、美国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状况,竟使台湾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被排除在和会之外,更无法讨论对日和谈之内容。(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台湾当局都缺席的情况下,美国在旧金山会议单独与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
日本对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就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47)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琉球确定受美国托管,台湾当局仍致函盟军总司令部询问琉球人民的国籍问题(48),显然不愿接受琉人保有日本国籍之事实,亦意味着不承认日本保有琉球群岛的剩余主权,否定琉球乃日本领土。
日本不想承认台湾当局的正统地位,但在美国的压力下,被迫与台湾当局签约。不过,日本注意到两岸的对立,先利用美国授予的“缔约对象选择权”,要挟台湾当局同意他们开出的条件,推托战争责任,回避战争赔偿问题,后拒绝接受台湾当局所提与其他盟国地位平等、权力平等的有关赔偿及条约适用范围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日本不以台湾当局代表中国,日本并未与台湾当局发生战争,自然没必要结束战争之状态,也不必要负担战争责任与相关赔偿。日本的强硬态度令蒋介石相当愤怒,但因美国国会已批准《旧金山和约》,表示日本将摆脱美国控制,对华政策也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使蒋介石不得不忍气吞声,放弃战争赔偿,于1952年4月28日签订《中日双边和约》。(49)
在美国的压力下,1952年2月台日双方开始《中日双边和约》的交涉,台湾当局提出的约稿中,未列琉球问题,日方代表曾询问中方的意见,台湾当局代表答称:“我方对于此问题之立场一如前所提及者,即该地区为美国与日本国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拟表示意见。”(50)“外交部”虽无法改变美国的政策,但“外交部”并非乖乖就范,于是又重新利用琉球人民的国籍问题,表示台湾当局虽接受《旧金山和约》对琉球的处理,但不认可日本对琉球拥有主权之说法。“外交部”指出,由于台湾当局的对琉政策是争取琉人内向,对旅台琉人应予扶持,故琉球人民虽属日本国籍,但应与一般日人有别,也不能视为日本侨民,受日本现在或将来派驻中国的机构保护,所以决议“台湾省政府”通盘修正《台湾省雇用琉籍技术人员登记规则》(51),放宽登记手续时间在一个月内完成。(52)由于台湾当局被排除在旧金山和会之外,“外交部”藉琉人国籍之事,再度宣示台湾当局的对琉立场,强调琉球是暂时在美国当局治理下的特殊区域,并不是联合国之托管地区,遂采取琉人不问其国籍但不同于日人的做法,修订法规,对在台琉民发给外侨居留证,其上加盖“琉侨”字样,以资识别。(53)“外交部”将琉球地位特殊化的原因,乃为了将琉球从“日本旧有领土”变成“美国当局暂时管理的特殊区域”,制造灰色地带,预留琉球归属讨论的空间。
面对诉求琉球复归日本的声音,“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钮乃圣提醒“外交部”,琉球仍在美军管制之下,美国只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之后半段实施于琉球,并未向联合国提出任何有关琉球群岛托管之提议。日本利用琉球人不满美军统治之情绪,策动琉球归还日本之议题,而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过境日本时,考虑到日本民间舆论,曾口头宣称美国有意将奄美大岛交由日本管辖(54),并指出《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与第三条的差异,“其用意显有不同,其最令人注意者,即该条并未规定日本对各该岛屿应予放弃,故日本始终解释为日本对琉球等岛屿仍有主权,其居民应保有日本国籍”(55)。因此,钮乃圣认为,美国目前尚不敢单独改变《旧金山和约》之规定,但就法律观点而言,琉球归属问题似有再研究之余地,并批评“外交部”的对琉政策太过保守,以为“外交部”应多重视琉球革命同志会的活动,不应再对琉球归属问题保持缄默。(56)
1951年,由日本左派势力所发起的复归祖国运动正式启动,各个工会也纷纷加入,逐渐发展为群众运动。(57)美国政府虽干涉这些复归祖国组织,但琉人要求回归日本的声音越来越大,再加上日本频频要求收回琉球,使美国放宽对琉球的管制,准许日本官员至琉球视察,允许琉日间小额通汇,核准日本轮船公司开设琉日之间航路等。(58)直到1953年8月,美国决定要将琉球群岛北部的奄美大岛移交日本。对此台湾岛内极度不满,抗议之声四起,“立法院”更大力批判“外交部”对琉政策不够积极。11月6日,“外交部长”叶公超虽向“立法委员”们解释:政府不反对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奄美大岛移交日本,而琉球与中国在历史、地理及战略位置上关系密切,所以我方在原则上要琉球人民取得独立,在这期间不反对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继续维持民政府在琉球的统治,但“立法委员”们却不依不饶,批评“外交部”对琉政策太过保守,竟默许奄美大岛复归日本!(59)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外交部长”叶公超在11月24日与美国驻华大使蓝钦会面,递交备忘录,首度阐明台湾当局对琉球问题的基本立场,表示对于琉球的最后处置,台湾当局有发表意见之权利与责任。(60)
本部接准美国大使馆上次备忘录后,以美方所持观点,我政府难予同意……复针对美方备忘录中关于金山和约第三条之解释一点,予以辩正……此种解释实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宣言之文字及精神相悖,亦决非金山和约之本旨……蓝钦大使复余同日来部会谈,彼除表示美国政府认为奄美群岛并非琉球群岛之一部分,对我再予辩正外,并谓彼奉国务院令,秘密告知中国政府,美国对琉球群岛问题,特以书面向日本政府阐明美国政府无意将该群岛交还日本。(61)
由上述引文可知,“外交部”将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一事视为琉球归属问题的一部分,因美国并未将奄美群岛视为琉球群岛的一部分,使两者的认识如同平行线,无法沟通。然而,当蓝钦做出琉球群岛不归还日本的保证后,叶公超则话锋一转,改谈美国将奄美群岛移交日本时,必须注意日本共产党趁机渗透奄美群岛的危险性,显然叶公超已接受美国的安排,不再纠结美国是否归还奄美群岛之事。不过,“外交部”仍通过琉球革命同志会的名义,发表反对奄美群岛复归日本之声明,或发起请愿运动,间接彰显台湾当局关注琉球归属问题之态度。(62)换言之,“外交部”的方案是琉球维持现时状态,仍由美国继续治理,或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之规定由美国向联合国建议,将其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管理当局,但不得移交日本。(63)叶公超给蓝钦的备忘录,象征台湾当局改变了过去的对琉政策,开始寻求对琉球问题的发言权,并试图让台湾当局成为唯一对琉球主权归属日本有争议之方,使琉球归属问题继续成为美、日、台三方互相角力的外交问题。
为了声明美军驻琉之立场,也为了阻止日本暗中鼓动琉球归日的企图,美国远东军总司令兼琉球民政长官赫鲁上将发表声明称:“琉球系美军自远东最后撤退的一块土地,美军将长期驻守于琉球,以阻遏共党的侵略。更藉此机会,吾人要明确声明者,即是日本要求琉球归日问题,琉球归日是荒谬无稽,永无此机会之来临。”(64)对于赫鲁上将的声明,日本政府不敢反驳,但日本政府直隶的“共同通讯社”却大肆攻击“外交部长”叶公超反对琉球归日之声明,认为叶公超之所以反对,旨在争取美援,亦不满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三千万磅的贸易协定,并以为台湾当局没有对琉球归属问题的发言权,甚至诘问台湾当局为何在杜勒斯声明之当时未有意见,如今却大肆反对琉球归日?最后总结认为,台湾当局之所以发表反对琉球归日之言论,乃因与美国对外资导入问题发生歧见。(65)同时,日本驻台大使馆情报人员也采取行动,除了沟通外务省应加强宣传之外,还要求日本驻琉球联络所长今城登加强“琉球归日”的活动,并向琉球革命同志会施加某种压力,试图让琉球革命同志会不再协助台湾当局在琉球的政治、外交、经济活动。(66)
此外,从“行政院”咨行“立法院”的函稿,可知“外交部”的交涉过程及其方案已经过蒋介石核准,照办在案,但交涉内容仍有保留,并未向“立法院”全盘托出,隐藏的重点有:一、美方在可预见之将来,绝无归还琉球群岛之本意。二、日方似已勉强接受美方立场。三、我方对过去日本侵占奄美群岛及群岛之事虽有反对,却未作保留权利之有力反对,现交还奄美群岛一事,已成定局,我方无充分理由与有力证据表示异议。(67)当“外交部”答复“立法院”质询琉球群岛与奄美大岛有关主权问题时,叶公超重申美国对琉球群岛仍暂维现状,将来也不会交还给日本,并保留台湾当局对琉球前途的发言权,有待日后再据理力争。(68)叶公超的说辞虽无法说服“立法委员”,但其忍让态度与权宜之策,确实达到与美亲善的目的,终于在1953年12月与美国国务卿杜勒斯签订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MutualDefenseTreaty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RepublicofChina),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奠下了国防安全的基础。
佐藤荣作访问台湾的意义
随着国民党统治在台湾的基础稳固,台湾当局也开始建构新的中琉关系。在蒋介石的授意下,台湾当局着手成立“中琉文化经济协会”,蒋介石通过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六组组长陈建中,指示方治担任该协会负责人。(69)蒋介石更进一步指示中琉之间应加深文化交流及经济关系,逐渐将经营重心移向“中琉文化经济协会”,减少对蔡璋等人的支援。(70)可见台湾当局开始积极对琉工作,不再只倚靠琉球人民协会或琉球革命同志会的私人活动。1960年8月27日,琉球革命同志会会长蔡璋向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报告日本将举行国势调查,而日本驻台大使馆要求来自日本、琉球、小笠原群岛在台居留的日侨,需向日本驻台大使馆登记,以作为日本全国人口调查之一部分。蔡璋指出,日本未向琉球现地住民要求调查登记,只向旅台琉胞要求登记,显然是无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企图过问琉球之政治地位,台湾当局有必要向日本表明态度。(71)过去争执的琉人国籍问题再度被提出:琉人究竟是无国籍,还是“中华民国”侨民、日本侨民、琉球人民呢?每一身份标签都牵涉到琉人的国族认同与主权归属问题,使这一国籍问题越显复杂。然而,“外交部”仍打迷糊仗,只坚持琉人不是日人的立场,却不谈琉人的国籍问题,亦无视革命同志会提出的建议。1960年11月间,为了防止共产党势力渗入台湾,机场通行证明不再发给琉球人民协会,只发给领事馆,改以国民外交的方式,争取琉球人民的亲善支持。然而,日本却不与台湾当局讨论琉人国籍之事,直接与美国交涉,使“外交部”的措施无法阻止日本收回琉球主权的脚步。对此,蒋介石也深深忧心,曾召开会议,预作筹谋,却拿不出有效办法。
近来美国政府,已允日本之要求准琉球人民用一种日本特别式护照,并准琉球船舶用日本特别式旗帜,意欲以此为收回琉球主权之初步。我外交部对于此事颇有应付维艰之感。魏伯聪(魏道明)外长,阅事似较其前任外长(沈昌焕)为精明,然遇事缺乏勇气与果断。今日总统府宣外综合研究组研商此事,亦无结论。(72)
1962年3月,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公开承认日本对琉球的主权,并承诺未来将琉球群岛交还日本。《肯尼迪声明》是美国处理琉球问题的重要转折点,象征美国开始向日本让步,也让琉球人民认为回归日本是脱离美军控制的唯一途径,无形中为后来琉球归属日本之势奠定了基础。(73)随着琉球民众的抗议活动越来越激烈,日本在野的反对党也发起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再加上越战失利,美国驻远东军必须仰赖日本的后勤支援,使美国约翰逊总统考虑将琉球群岛移交日本,由日本代替美国负起防卫亚洲的责任。但美国要交还琉球群岛,必须取得台湾当局的谅解,否则很难维持反共阵线的和谐,日台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就此破裂。因此,一直与蒋介石关系融洽的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佐藤荣作,决定尽量修复与台湾当局的关系,试着让台湾当局能默认日本收回琉球群岛的事态。
1967年9月8日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问台湾3天,并针对反共防堵政策,与蒋介石会谈2次,标志着日台关系达到最高点。与蒋介石会谈期间,佐藤藉《日美安保条约》为话题开端,谈到美军在琉球的军事基地问题,试图探清蒋介石对琉球归属日本的态度。
日本实行新宪法后,受有制约,不能武装。日本现虽有自卫队之组织,但力量微小,不足保卫国家,故必须仰赖《日美安保条约》。《日美安保条约》中已列明琉球美国军事基地之地位。但现在日本国民及琉球九十万民众一致要求琉球重归日本……在此种情形之下,琉球可谓现代日本之烦恼之一。日本现在研究如何在不削弱琉球美军力量之情况下,使该岛在适当之时机下,重归日本。惟目前越战方酣,琉球自无立即归还之可能,但为日后设想,故拟早与美方洽商。(74)
对佐藤的试探,蒋介石直言日本应加强自我防卫之力量,并提到琉球对亚洲防卫体系的重要性,美国必须确保琉球美军基地。
琉球对于亚洲之安全,至为重要……但就实质言之,琉球现已归属日本,所余仅为形式上之行政权问题,余认为日本对琉球归属不必操之过急,因美国并无领土野心,更不会漠视九十万琉球人民之呼吁,此项问题必将在不久之将来自然解决。(75)
由此可知,蒋介石已默认琉球归日的趋势,只强调反共政策与防卫体系的重要性,并指出日本不必急于一时,若现在美国立即将琉球交还日本,可能会被左派势力渗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可能对琉球主张领土权益,引起国际纷争。
对于佐藤荣作访台之事,王世杰在日记上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与日本可能自行处置琉球,使台湾当局对琉球问题毫无发言权可言,而台湾当局亦无实力阻止琉球美国将琉球交日本之趋势。“日首相佐藤荣作来台,蒋先生今晚设宴,余亦与宴,但未与交谈。近来日本正极力向美争取琉球,我政府虽不乐闻其事,然亦不能为有效之阻止(一九四八年余在巴黎,马歇尔尚拟与我商琉球之处置,今则美、日均不愿与我作任何商谈矣)。”(76)王世杰的推测果然成真,美国很快就与日本达成默契。1969年10月,美国驻华大使施奈德前往东京,与日方谈判琉球复归日本问题。临行前,施奈德特别向台湾“外交部”打招呼,说明日本首相将于11月赴美,与美国总统会晤,讨论琉球复归问题。对此,“代外交部长”沈剑虹询问施奈德,“打招呼”举动,是告知我方?或是与我方讨论?对这些提问,美方的安士德代办直白地表明,施奈德的任务,是通知台湾当局,而不是与台湾当局交换意见、或有讨论的空间。(77)
施奈德强调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所规定的各岛屿已交还奄美大岛、小笠原群岛,故琉球群岛亦应交还日本;美国虽交还琉球群岛给日本,但美国仍可以自由使用琉球基地,可保护日本及邻近国家;美国与日本为建设性合伙关系,日本将扶植东亚各个开发中国家,使日本国力得以增加。(78)对施奈德的说法,沈剑虹一一反驳,指出中琉宗藩关系长达五百多年,日本以非法窃占的手段,并吞琉球,此事乃一历史悬案,不得作为日本领有琉球之依据;而台湾当局并非《旧金山和约》的签字国,其详细记录亦未曾正式致送我方;再者,所谓剩余主权一词,国际法过去未曾闻及,迄今仍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最后,沈剑虹批评美方处理琉事之态度殊为专断,只将谈判进展通知我方,却不经与有关盟邦磋商,单方面将琉球交还日本,我方甚难接受。(79)沈剑虹虽不满美方之态度,但美方心意已决,难以争取。无奈之下,沈剑虹只好讨论琉球基地的使用问题,日本对区域安全的看法是否会影响《中美防御条约》的有效性,及日本将如何安排储存在琉球的核子武器等实质问题,即不谈琉球归属问题,只聚焦于台湾国防安全问题。(80)从施奈德与沈剑虹的谈话,可知美国之所以同意归还琉球群岛,即以琉球群岛作为奖品,拉拢日本,避免日本在美苏对抗中,采取中立政策,让日本能继续展期《美日安全保障条约》(TreatyofSecurityandSafeguardBetweenJapanandUnitedStates,1951年签订,1970年到期后,日本宣布自动延长),减轻美国在远东的负担。
1969年11月,日本首相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行会谈,讨论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的具体协定问题,并发表《尼克松—佐藤联合公报》(81),宣布美国将于1971年签约、1972年移交琉球群岛给日本。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订《归还琉球协定》,规定美国放弃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把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移交日本(条约原文为allandanypowersofadministration,legislationandjurisdiction);自协定生效日起5年内,日本向美国支付3.2亿美元,作为接受美国设施、基地工人退职金和撤除特种武器等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事先并不清楚“琉球”究竟包含哪些岛屿,但《归还琉球协定》却将钓鱼岛列屿视作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引起台湾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抗议。(82)对此,蒋介石在日记中指出,《归还琉球协定》之签订,就是美国求好于日本之表现。
十七日,美国国务院声明:美只将琉球行政权移交日本,至钓鱼台主权事,仍待中华民国与日本洽商解决。美国公布对日和约草案。公自记:“美国对日和约将琉球与小笠原群岛有交还日本之提议,此为美之求好日本无微不至矣。”(83)
蒋介石明白美国将琉球、小笠原群岛交还日本,乃因美国亟欲与日本联合,维持《美日安全保障条约》的有效性,让美军得以继续驻守、使用琉球的军事基地。而台湾当局无法坚持琉球群岛的主权问题,不只因为中琉宗藩关系不具有说服力,更重要的是台湾当局自身力量不足,太过需要美国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将钓鱼岛等岛屿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日本,但美国政府迄今未承认日本对该群岛拥有国家主权(Sovereignty),也不对钓鱼岛问题表明态度,避免卷入中、日纷争的漩涡,以达到分而治之、坐收渔翁之利的目的。最后,无论是台湾当局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被局限在冷战的框架中,对琉球群岛没有发言之权利,也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遂造成琉球归属日本,而钓鱼岛列屿则随琉球行政管辖权一同移交日本之局面,让钓鱼岛问题成为琉球归属问题的再延伸,成为悬案中的悬案。中日直到今日,仍各执一词,相争不下,使钓鱼岛问题俨然成为牵动东亚局势的不安定因素。
余论
1972年5月15日《归还琉球协定》生效,美国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移交日本,在未经联合国和旧金山和会与会国的同意下,《归还琉球协定》只是美日两国的双边行为,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琉球主权归属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国际性问题,尤其是钓鱼岛问题,更成为触动东亚各国敏感神经的未爆弹之一。究其原因,可回溯到冷战时期的围堵政策。为了围堵共产主义国家,美国积极扶植日本、拉拢日本,使琉球归属问题成为美国酬佣日本的奖赏,也将台湾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皆排除在旧金山会议之外,无法参与对日和约与琉球归属问题的协商,而美国径自将琉球群岛移交日本的安排,更违背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对琉球群岛的规定。再加上美国在《归还琉球协定》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群岛,一并移交给日本,更引起台湾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强烈抗议,不承认《归还琉球协定》的有效性,以致于后来中国、台湾、香港多次举行“保钓运动”,掀起民间抗议的声浪,甚至引发目前之间的外交冲突。由此看来,正是当时台湾当局对琉球归属问题的错误操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仍遭孤立,被排除于国际社会之外,使美国敢无视中国抗议,擅自决定琉球之主权归属问题,导致了今天争议不已的钓鱼岛问题。
注释:
①褚静涛:《钓鱼岛与琉球归属》,《江海学刊》2012年第6期。
②(16)王建朗:《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
③(39)许育铭:《1940~1950年代国民政府の琉球政策——戦後処理と地政学の枠組みのなかで》,鬼头今日子译,收入西村成雄、田中仁编《中華民国の制度变容と東アジア地域秩序》,(东京)汲古书院2008年版,第261~276、269~270页。
④(36)(43)任天豪:《中华民国对琉球归属问题的态度及其意义(1948~1952)》,《兴大历史学报》2010年第22期。
⑤王海滨:《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
⑥(32)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
⑦张启雄:《论清朝中国重建琉球亡国的兴灭继绝观》,载《第二回琉中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报告琉中历史关系论文集》,那霸,1989年,第495~520页。
⑧(14)黄自进编:《蒋中正先生对日言论选集》,(台北)中正文教基金会2004年版,第244、529~530,244页。
⑨梁敬錞:《开罗会议与中国》,(香港)亚洲出版社1962年版,第40~43页。
⑩中国代表权问题,并非本文重点,详见王建朗《新中国成立初年英国关于中国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政策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11)球阳研究会编:《球阳》,(东京)角川书店1982年版,第161页。
(12)张启雄:《琉球弃明投清的认同转换》,载张启雄主编《琉球认同与归属论争》,(台北)“中央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研究会议论文集系列2,2001年版,第37~45页。
(13)1880年,日本建议“分岛、改约”案,即琉球群岛的北部和中部岛屿属日本管理;琉球群岛的南部诸岛如宫古岛、八重山,则归清政府管辖。作为交换条件,中国应修改日清通商条约,允日享有最惠国待遇。清政府断然拒绝。
(15)黄自进编:《蒋中正先生对日言论选集》,第529~530页。同样的观点也见于蒋介石1944年发行的《中国之命运》(增订版):“以国防之需要而论,上述之完整山河系统,如有一个区域受异族之占领,则全民族、全国家,即失其自卫天然之屏障。河、淮、江、汉之间,无一处可以做巩固之边防,所以琉球、台湾、澎湖、东北、内外蒙古、新疆、西藏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之要塞,这些地方之割裂,即为中国国防之撤除。”蒋中正:《中国之命运》,上海正中书局1944年增订版。值得注意的是,在1943年版的《中国之命运》中,并未提到琉球,只提到“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内外蒙古、新疆、西藏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之要塞。”重庆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7页。
(17)(23)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五上册,(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78年版,第286~287、438~439页。
(18)《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纲目及人员聘任》,《蒋介石委员长手谕抄件》,1941年6月13日,台湾“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档案号:005/1.3。
(19)《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纲目及人员聘任》,《拟订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等项报告》,1941年7月25日,台湾“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档案号:005/1.3。
(20)《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纪录》,《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五次会议纪录》,1942年1月29日,台湾“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档案号:005/2。
(21)《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纪录》,《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纪录》,1943年9月2日,台湾“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档案号:005/2.5。
(22)《国际问题讨论会会议纪录》,《国际问题讨论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纪录》,1943年9月30日,台湾“党史馆”藏《国防最高委员会档案》,档案号:005/2.5。
(24)梁敬錞:《开罗会议与中国》,(香港)亚洲出版社1962年版,第43页;汪晖:《冷战的预兆:蒋介石与开罗会议中的琉球问题》,《开放时代》2009年5月,第29~30页。
(25)《蒋委员长于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报告开罗会议有关我国领土完整问题》,1943年12月20日,收入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8页。
(26)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ForeignrelationsoftheUnitedStatesdiplomaticpapers,theConferencesatCairoandTehran,1943,p.401,p.403.
(27)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第8~9、77~78页;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ForeignrelationsoftheUnitedStates,ConferencesatMaltaandYalta,1945,pp.547~996;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ForeignrelationsoftheUnitedStatesdiplomaticpapers,theConferenceofBerlin(thePotsdamConference),1945,pp.857~948.
(28)该声明原始文件见GennralHeadquartersSuprermeCommanderfortheAlliedPowers,GovemmentalandAdministrativeSepartationofGertainOutlyingAreasfromJapan(Scapin-667),29Jap,1946,p.1.
(29)《中央日报》1947年9月16日。
(30)亚洲世纪社编:《对日和约问题》,(上海)亚东协会1947年版,第6页。
(3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33)(34)(35)《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案》,《外交部签呈》,1948年3月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419/0011,第10、6、11页。
(37)《蒋中正革命文献——对日议和(上)》,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档案号:2020.40。
(38)石源华:《论战后琉球独立运动及琉球归属问题》,《第五次中华民国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上册),溪口,2006年7月,第290~291页。
(40)《琉球人民代表请我收回琉球》,《总统府代电》,1948年8月14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419/0001,第4~5页。
(41)《琉球人民代表请我收回琉球》,《发总统府签呈》,1948年8月2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419/0001,第6~8页。
(42)陈红民:《蒋介石的后半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4)许育铭:《戦後の台琉关系再樹立の過程》,永野佑子译,大阪大学中国文化フォーラム?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ペーパー,2010年10月,第5~6页。
(45)《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5/0001,第41、57页。
(46)陈红民:《蒋介石的后半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201页;王建朗:《新中国成立初年英国关于中国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政策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47)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50~1952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336页。
(48)《琉球地位、琉民待遇及国籍问题案》,《关于琉球代表请求归还留台财产一案希遵照办理由》,1951年11月28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602/89006,第36~37页。
(49)陈红民:《蒋介石的后半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209页;翁有为、赵文远合著:《蒋介石与日本的恩恩怨怨》,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89页。
(50)“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九):中华民国对日和约》,(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版,第9页。
(51)《琉球地位、琉民待遇及国籍问题案》,《奉派参加内务部召集之讨论改善旅台琉侨待遇案会议经过情形》,1952年1月8日,第39~37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602/89006。
(52)《琉球地位、琉民待遇及国籍问题案》,《奉派出席内政部商讨琉民来台应具手续及如何管理事宜会议报告》,1952年11月17日,第48~50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602/89006。
(53)《琉球地位、琉民待遇及国籍问题案》,《奉派出席内政部商讨琉民来台应具手续及如何管理事宜会议报告》,1952年11月17日,第50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602/89006。
(54)(55)(56)《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附件六》,1952年9月28日,第25、24、26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57)樱泽诚:《沖縄の復帰邉婴缺8飳澚ⅰ罚�(东京)有志舍2012年版,第39~59页。
(58)林泉忠:《“祖国”的吊诡——“现代冲击”下冲绳身分的“脱中入日”现象》,《中国大陆研究》2007年3月第50卷第1期。
(59)(68)《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报告事项》,第304、296~298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0)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政大法学评论》1970年第2期。
(61)《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关于奄美群岛及琉球群岛事》,1953年12月2日,第31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2)《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奄美大岛的史实》,1953年12月7日,第65~63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3)(67)《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行政院咨立法院函稿》,1953年12月15日,第95、91~94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4)(65)《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琉球情报》,1953年12月6日发出,第59、59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6)《反对将奄美岛交与日本》,《特报》,1953年12月7日发出,第63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0001。
(69)方治:《我生之旅》,(台北)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36~139页。
(70)许育铭:《冷战时期东亚局势下的琉球与台湾关系:以1966年中华民国琉球友好访问团为中心》,载《第二届现代中国社会变动与东亚新格局学术论坛论文集》,(台湾)花莲东华大学,2008年,第261~279页。
(71)《日本对琉各政治性活动》,《琉球革命同志会代电副本》,第56~57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1/0002。
(72)(76)王世杰:《王世杰日记》,(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据手稿影印本,第30008页(1967年5月26日)、30032页(1967年9月8日)。
(73)陈静静、薛伟:《肯尼迪新政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对冲绳政策的转折点》,《日本问题研究》2012年第2期。
(74)(75)《蒋中正总统与佐藤荣作谈话记录》,第31、32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2/0007。
(77)(78)(79)(80)《琉球地位问题资料》,《中美琉球问题会谈记录》,第10、11~13、13~14、1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8/89002。
(81)《琉球地位问题资料》,《佐藤总理与尼克森总统间之联合公报》,第140~145页,“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9.18/89002。
(82)《琉球地位问题资料》,《中华民国外交部新闻稿》,第314~315页,档案号:019.18/8900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保存《外交部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83)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八,1971年6月17日,(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1987年版,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