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腐败的“权力期权化”?
期权本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腐败的“权力期权化”则是指在官场腐败中将“期权”引进了“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进行权钱的交易之中,是权力场上的“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如《现代金报》曾报道,浙江省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以内的请客送礼签批权。企业对权力者的这种“迟到的回报”属于什么性质?当然是腐败。当今,这种现象已经渗透到各种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批权、决策权的过程之中,一些权力者已经非常乐意地将自己掌握的公权(无形资产)作为对私企“放长线钓大鱼”进行“权力投资”的一种方式,且有蔓延、发展之势。
所以从本质上说“权力期权化”就是腐败,在一些发达地区,离退休干部“下海”和现职干部“辞官下海”已成为贪官洗钱的新渠道和权力期权投资的一种新形式。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的“权力期权化”?
主要原因是社会已经告别了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反腐败方式,反腐败斗争进入了“制度反腐”阶段,从过去的被动到主动,社会亦加大了对腐败监督的力度,腐败分子的腐败风险开始增大,腐败被暴露的可能从来就没有像今天这样大,腐败分子为了降低“腐败成本”,增强腐败不被暴露的“保险系数”,而且腐败分子亦“认真总结”了其他腐败分子暴露的“教训”,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引进”并采用了“权力期权”的方式。
所以,“权力期权化”前没有改变腐败的本质,伤害的是社会公平、公正、社会的利益和官员的廉洁,是当今腐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结果,也是现实社会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腐败与反腐败不仅仅是在斗政策、斗法律、斗决心,亦是在“斗智慧”。
(二)腐败的“权力期权化”的两大特点。
腐败的“权力期权化”第一个特点是“腐败的隐匿性”。
腐败分子都是智商颇高、富有官场经验的“权力精英”,他们深知“证据”在腐败分子落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而他们所要做的就是想尽千方百计不要将“证据”落到他人的手中,“权力期权化”就能“满足”这些“权力精英”的以下几个“基本要求”:一是能保证权钱交易获利不落空(在官商场通行的“潜规则”保证);二是在整个“权力期权化”过程中都是“按制度办事”,回避了赤裸裸的现金交易,不落下“把柄”,即使他人怀疑也无法查处,“安全系数”极高,三是不留下任何腐败痕迹,因为“腐败获利”是若干年后的事,现时绝没有暴露的可能。于是“权力期权化”就流行了起来。 譬如,浙江省检察院对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78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特大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那些涉案金额最大、犯罪人数最多的案件,均发生在国企改制期间,涉案人员包括许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一些国企改制完成后,立刻投身改制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年薪上百万的不在少数。国有资产为何大量流失?“权力期权化”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权力期权化”的“隐匿性”使腐败获得了更大的、更隐匿的生存空间,为什么?因为它只能使人们对官员腐败停留在“怀疑阶段”,因为缺乏来自行贿和受贿两方面的“证据”,而且这些“权力精英”还可说出种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来:譬如(1)我当初这样做也是为了发展我们这个地方经济的啊!(2)这么大的改革难道就不允许我们犯错误?(3)这是社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就这样在国资大量流失、腐败既成事实面前,我们到些地方只能眼瞪瞪地停留在“怀疑”这一初级阶段的水平。
腐败的“权力期权化”第二个特点是“腐败的时空跨度大”。
就腐败的时间跨度来说,它不是立即进行权钱交易,而是等官员退休、下海以后,这个“兑现”过程可能要几年、十几年后,譬如在沿海地区就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县、市党政领导或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到自己曾管辖地区的企业任职,而且级别越高的干部,到企业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其收入是原来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二是职能部门(如土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行政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下海”后到原来被审批的企业任职,有的干部一下海就能拿到几十万元的年薪,还能得到车子、房子和股份。就腐败的空间跨度来说,它往往不是在权钱交易的所在地进行交易,而是在异地、异乡或异国,譬如有一些外商和境外投资者从当权者拿得项目、获得“效益”后,就在日后为当权者在国外银行存款,或在国外为其购房、购物,有的让官员的子女、亲属出国、出境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办理手续及支付费用,提供担保,提供生活经费等。总之,“腐败期权化”具有较大、较长“时空跨度”,因而落实难、取证难,给反腐败带来相当的难度。
(三)怎样治理腐败的“权力期权化”?
第一,关键是要认真进行位高权重官员的权力监督。表面上看腐败的“权力期权化”是发生在离退休、离职的领导干部身上,但是它的发生却是在现职现权的领导干部身上,因此必须从这个“源”上治理,鉴于“权力期权化”大都发生在原来的“一把手”和“有实权”的身上,因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源头上治理”的重中之重,对此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逐步淡化权力在“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中的作用,压缩公共权力腐败的机会,让市场来行使它的“决定权”;(2)在职官员行使权力过程的规范性、程序性和透明性;(3)在重大项目审批时必须强调集体决策,防止“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现象,实施无记名票决制或电子票决制,坚决引入竞争机制;(4)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制”。
第二,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中纪委文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了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纪委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出台了“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在有些地区,相当一部分提前退休干部将中纪委这一规定视作儿戏,不遵守你又能将我怎么样?所以要坚决改变当今在一些地方存在的“一纸空文”现象。
第三,法律要补充,要完善,要改变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严重滞后现象。我非常同意有的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建议:法律应当规定,企业不能聘用原先管辖过其的官员,否则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于退休、下海的官员到其原先管辖的区域的企业里从业的,其所获得的报酬除扣除比照他人通常劳动收入外都作为非法所得处理,并对其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只有法律“跟上去”了,这个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治理。
第四,要允许舆论及时的干预,将“腐败期权化”的可能扼杀于初始阶段。前一段时间,湖北省汉川市发生一桩怪事: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红头文件,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当然,我没有证据说汉川市领导一定是在搞“腐败期权化”,因为它有一大堆冠冕堂皇的“漂亮理由”,但是我可以这样说,经过舆论的有力干预,最终将汉川市这一“红头文件”废止了,防止了“权力期权化”的“可能发生”。(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