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兴今天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们汇报一下这些年来我有关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法权理论的思考。我觉得在中国的转型时期,我们特别需要一种成熟的自由主义理论,具体地说,需要一种成熟的自由主义的法权理论,因为自由主义的成熟不仅要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还要表现在政治与法律方面,表现在一种法权形态上,这是我最近几年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今天我打算谈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我的理论研究为什么会走到这个方向上来,我怎么会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第二,我认为目前中国政治与法律理论研究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尤其是从古今、中西这两个维度下来审看的话。第三,围绕着上述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与主张,以及我的思考路径。希望我的观点能对同学们思考相关的问题有所启发。
我是从研究哈耶克开始我对自由主义法权理论的研究的,我觉得哈耶克的理论对中国问题有它的针对性,他的自由经济和法治宪政的思想切中了中国问题的要害。然后我顺着哈耶克的路径又走到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就是斯密和休谟这里。休谟在西方哲学和道德学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但他的政治哲学、法律学说、政体理论、甚至他的政治经济学在国内都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一谈到传统的政治哲学,我们经常说起洛克、卢梭、康德,休谟和斯密的苏格兰启蒙思想这一脉却很少被人提及。其实,他们的理论不单纯是政治经济学或道德哲学,而是涉及到当时英国在转型为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国家时所面临的两个根本性问题:一个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源问题,另一个是成就这个国民财富的制度基础以及正当性问题,即市场经济的产品生产、交换和分配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来保障,或者说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能够使得市民社会的经济得以健康发展起来,使得不列颠大英帝国得以强大起来。苏格兰启蒙思想主要探讨的就是这两个问题,但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却遮蔽了这个深层问题,只是介绍了他们探讨与国民财富有关的劳动分工、经济交换、市场要素这些内容,但是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块重视不够。比如说斯密他一生孜孜以求而没有完成的最重要的著作就是一部法学著作,即建立一套关于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实际上,苏格兰启蒙思想从思想路径来说,是受到了大陆法系的影响,继受的是大陆法系这样一种形式,但在内在精神上,他们又与英国普通法的精神和政治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单纯从一个法学视角来看,哈耶克不是一个地道的法学家,他的公法、私法的区分,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的区分,既不是一个纯粹的大陆法系的东西,也不是纯粹的英美法系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探询他的知识原型,就会看到苏格兰启蒙思想恰恰是他的理论来源,是他研究的对象,18世纪苏格兰独特的政治与法律状况以及相关思想家们的理论特征,构成了哈耶克所谓普通法的法治国的理论原型。
我按照上述理论线索大致梳理出一个英美法权思想中的从休谟、斯密到哈耶克的独特路径,这样一个理论线索勾勒出来之后,我开始面临一个困惑,英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国家生长形态是一个非常幸运的产物,由于当时英国的自然禀赋、政治传统以及光荣革命等其他各方面的综合原因,使得它自发地生长成为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但对于中国来说,它的相关性到底有多大呢?中国无论是从自然条件、历史传统还是现实的内外部环境来看,都与英国从17世纪到19世纪那样一个重大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这一时期成就了英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代,即所谓的维多利亚时代,在这一时期,英国对外是一个帝国,对内是一个宪政国家,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家强大,所以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也是一个特殊时期的产物,所谓英美普遍论只是看到了它们普遍性的方面,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英美特殊论。不过我认为从普遍性方面来考察英美的国家形态也是意义重大的,对我们也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说自由经济原则,国家构造原则,法律的规则秩序,基本的价值观念,等等,都具有普遍性。但是在承认这种普遍性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问题同所谓的“德国问题”、“日本问题”一样,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们与英美谱系是不一样的。
在研究西方问题时,我觉得德国在18世纪到20世纪所面临的问题和中国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一方面德国思想家们看到了也认可英国的那一套自由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还有国家的宪政构造,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英国是一套自生自发的秩序,其他国家如何能达到这一步呢?在探讨自己国家的生长路径的时候,他们又觉得内外环境和民族传统的不同,使得德国像英国一样自生自发地形成一种市民社会以及与市民社会相关联的政治国家,变得十分困难,或者说有那种可能性,但需要建设一个类似于英国那样的环境。英国当时在外面有殖民地,内部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完善,君主开明,但德国当时的环境是不同的,特殊的地缘政治格局使得德国成为一个不幸的民族,再加上它的政治传统和现实状况,国家非常羸弱,一直处在四分五裂的状态。所以,如何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
我们看,所谓的德国问题,从最早的政治浪漫派,到后来费希特、黑格尔一直在思考的民族精神,再到新、旧历史学派,再到后来的魏玛时期的韦伯、施米特,他们所思考的一系列问题,其核心并不是在拒斥英美的那套基本的价值原则,而是探讨如何能走到这一步来。我认为这是德国思想的隐秘内核,尽管在表面文章中他们大多是以批判者和超越者自居的。从这个德国思想中产生了两种思想路径,一种就是左派激进主义,它开辟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各种批判理论之先河,另一种就是右派保守主义,它同样开辟了复古主义(天主教大公主义)和种族主义(希特勒雅利安民族优异论)之先河。但在极端左派和极端右派之间,却是存在着一种主流的德国特色的自由主义,或权威的自由主义,如黑格尔、李斯特、韦伯等人,他们骨子里是在追求达到英美的一种理想境界。例如李斯特,他当时就主张关税同盟,反对斯密的自由经济学,他主张一种国民经济学,或者说是国家经济学,但是他说这并不是他最终的目标,这只是德国为了达到以后的自由贸易阶段的一个必要手段,而且在德国境内的各联邦之内,他认为还是要坚持自由贸易的,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国民经济学只是一种手段,自由经济学本身的原则他是不反对的。反过来我们来看斯密,斯密是主张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的代表人物,但在当时英国与荷兰发生战争的特殊情况下,他也是支持英国议会颁布的限制自由贸易的“航海条例”的。
上述这些问题促使我产生这样一个思考,英国尤其是德国这一系列思想家所谓的自由主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在这个思考过程中,我从新对德国的思想做了一些回顾性研究。我年轻的时候对《精神现象学》非常感兴趣,现在我的观点变化了,我现在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更加切合我的思想,于是我就通过批判性地分析科耶夫对黑格尔学说的左派解读,借机梳理一下有关西方自由主义法权理论的思想脉络。从哈耶克到休谟再到黑格尔,这些年来,我对西方自由主义法权理论的探讨,从英国到德国,其主题都是为了解决自己心中的中国问题,所谓用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在对英美这一系和法德这一系的政治法权思想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之后,我逐渐开始思考和探讨中国问题,即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法权理论。
我认为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或者说自由主义的法权理论,在当下特别需要一个转型,需要一种问题的提升。二十多年前,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乃至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国的自由主义基本上是一种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这个启蒙的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基本观念和所处理的问题是与中国当时的时代特征、社会问题相关联的,现在来看,没有什么不对,但我感到现在它应该跨过这一阶段。
启蒙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当时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还处于上升的势头,过去的那种全权性的政治统治逐渐变得开放了,与此相联的有关人的解放问题、人的自由问题、人的道德问题和人的权利问题等等,都涌现出来,这些问题都需要一种理论上的论证。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知识系统和价值趋向,对于上述问题提供了主导性的解释,并赢得了广泛的认同。就法律方面来说,自由主义突出地表现为有关法权的本质与形式的诉求,如权利理论、人权学说、形式法学、程序主义,以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政治哲学的主体意识,等等,这些东西在当时的语境下,是不同领域的学者们所共享的,在思想上没有什么分裂。但是,那样一个时期很快就过去了,因为中国社会处在剧烈的转型之中,到了九十年代后期,中国社会面临着新的内部和外部的问题。在内部方面,社会利益逐渐分化,人们的诉求已经不单纯的是限于一般的经济开放、行政改革,而是上升到了政治制度的层面,大的一个宪政制度的构建成为最主要的诉求。经济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改革开放初期,那种促进民营经济,改革国营经济,实行权力下放,逐渐地走向市场经济的这样一个阶段也已经过去了。权势分离利益凸显,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匮乏,甚至一个新的国有垄断经济形态乃至垄断阶层出现了。从外部方面来看,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作为一个政治体面临着周边环境的日益严峻的挑战。台湾问题的国际化,日本的国家主义势力的强化,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外交政策,以及中国加入WTO之后作为一个政治经济体与其他政治经济体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些都使得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原则、原理以及知识谱系,已经难以应对转型时期中国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上述问题概括起来其实就是自由主义的两个维度或两个面相。为此,自由主义内部发生了分化,而新左派和保守主义对自由主义批判的加强,也使得自由主义的这个分化逐渐明朗起来。这两个维度是什么呢?一个维度就是自由主义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它要求市场经济、自由贸易,认为个人具有自主性和首要的基本权利,像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等等。这些是自由主义的核心部分,也是具有普世性的东西,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着重伸张的也是这样一种传统的法权理论和政治哲学。与此相关,在这个维度上,还有对国家的一种宪政制度的诉求,按照这种理解,宪政就是三权分立,有限政府,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保障人权。关于这些内容,大家是学法律的,很多都是你们书本上的东西,已经成为法学和政治哲学的常识,在此我就不多说了。我认为上述主张没有什么错,它们确实是直到今我们仍然需要伸张的东西,是我们还要继续坚持,继续加强的。
但是,自由主义还有一个维度或面相,用北京大学李强教授的话说,自由主义还有一个隐秘的主题,它是启蒙的自由主义不太谈的一个主题,特别是在英美国家的自由主义法权理论中不太谈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主题。自由主义法权理论是在一个政治体的内部被谈论的,如果放在一个更大的视野来看,可以说自由主义是一种关涉内政问题的理论体系,它处理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秩序的治理之道,以及合法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像上面所提到的权利理论、自由理论、公民学说、贸易理论等。但是自由主义还有国家间的国际关系这样一个维度的问题。在这一方面英美的自由权利理论谈得少,但它们做得并不少。传统英国应该说是一个典型的信奉自由主义的国家,它实行市场经济、自由贸易,通过普通法制度对个人权利提供保障。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民族国家,而且是一个帝国,它要对外殖民。我们看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下篇的相当篇幅是谈殖民地问题,殖民地问题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或者叫做政治经济学问题。英国的自由主义也有一个国家问题,它是在国家范围之内来谈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只是由于在当时国家非常强大,对外能够在面临其他国家的侵犯时对个人权利提供保障,所以自由主义才会关注内政方面,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没有在理论上突出国家这一面相。但是其他非英美国家,在其转型成为一个宪政民主的民族国家的时候,自由主义的这个国家面相就非常地突出了。比如德国就一直很强调国家问题,强调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保护,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学,主张治安国、法治国、行政国等等。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我的《论国家利益》和《论宪法政治》两篇文章中有过详细论述,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一读。
在中国这一百五十年的历史转型中,从根本上我们也可以说面临着这两个主题。一个是要建立一个个人幸福的民主自由的社会,另一个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而且这里又似乎有一个难题,即对个人的权利、自由提供保障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但是从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个路径能否产生出一个强大的国家呢?宪政这样一种法权理论,它在逻辑上并不必然的和一个国家的强大联系在一起。但是事实上我们又看到,凡是宪政制度做的到位的或者说凡是自由宪政的国家,又都是强大的国家。其实,英美的自由主义政制在提倡个人权利、自由贸易这一套东西的同时,也都在维护和践行着如何使国家强大的另一套东西。因此,我们要认识到自由主义有着两个不同的面相,即个人自由、自由贸易、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制度。
所以思考中国语境下的成熟的自由主义,我们不能像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或者说普世的自由主义、权利本位的自由主义)那样只看到政治、法律中的个人面相,还要看到国家面相。国家作为一个政治体,它所构成了一个独立单位,对内能为个人权利和自由贸易提供哪些支撑和保障,对外又能在同其他国家发生冲突的时候谋求怎样的利益。当然,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张力,甚至有着尖锐的冲突。绝对的自由主义是一个康德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即是一种永久和平的,各个自由共和的国家放弃自己的主权界限,来结成一个永久的世界联邦情况下的自由主义,但那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尽管我们在欧盟看到了这样一种端倪。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说的自由主义形态不是指一个理论中的理想形态,而是指一个现实的形态,比如说美国的自由主义,英国的自由主义,即它总是要落实在我们所看得见、摸的着的国家制度中的。在现实形态中,自由主义总是有两个面相的,这对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来说是富有启发意义的,作为一套纯粹的理论,我们可以仅抓住自由主义的一个方面来谈,而且可以谈得很彻底。但是在处理现实问题的时候,就不能甩开另外一个面相,遮蔽另外一个问题。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这样一种国家面相的诉求是不是就一定会导致一个专制、独裁的国家呢?就是说,是不是权力一旦在手,国家就会对个人权利构成侵犯或是迫害呢?这一点我们在读《联邦当然文集》的时候,会有所启发。《联邦党人文集》实际上贯穿着一个国家主义的主题,在当时就是构建一种联邦制度。我们看到,联邦党人强调的宪政国家是一种有界限的国家,国家权力是美国人民和各个州授予的,不是无限的,但在界限之内又是强有力的。这就是说,一个宪政国家虽然是拥有强大的权力,但权力要有正当性的来源,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我们要对什么是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和政治国家加以研究,不要一提到国家就觉得害怕。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这样一个国家是否就必然意味着一个政党国家、党制国家呢?按照德国的法权思想来说,国家是一个拟制的主体,它是一个纯形式的东西。但这样一个东西又拥有实实在在的权力、尊严以及主权人格。也就是说国家这个主权人格是超越于任何党派之上的一种纯粹的国家形式。在政党政治中,党派可以相互竞争,可以轮流坐庄,甚至可以通过武装暴动、军事手段夺取政权,但是这种合法性是要追究的。国家是一个纯形式的独立存在,它和政党(例如国民党的党国)并不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当然,在特殊的历史情况下,国家和某种政党形态是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是捆绑在一起的,但这并不表明它们在政治逻辑上是必然一体化的,所以,在做理论研究时是可以把这两者剥离开来的。
我觉得上述问题的分析,对我们在中国的语境下探讨自由主义的理论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在思考中国问题时,要结合这两个面相,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基本原理、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另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国家构建,而这是中国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一直没有意识到的,或者说是或缺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现在我们进行制度参照的时候,总会考察美国,美国在内政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但美国对外在维护国家利益时是有着它自己的一套国际战略的。对此,我们就不可能完全赞同,因为国家之间的利益诉求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学会审慎地思考问题,即我们赞成它的一套自由、民主、宪政的制度和与之相关联的价值,这并不代表我们认同它的国家政策和外交战略。俄国可能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俄国的自由派现在开始反省,他们现在有一派认为如果当初能够预料到自由主义的改革会导致国家的解体,那么他们在思考问题时会更复杂一些。如果一个旧秩序在内政方面实现了变革,但与此同时它的疆域四分五裂了,那到底是好是坏呢?这种代价是否过大了呢?我们不能说我们只要一种民主的自由的生活,而不管国家、不管民族,实际上这样的生活从来没有过。当然我们也能不同意那种动辄就以国家统一为借口来阻碍社会变革的守旧派,但至少我们在推进改革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国家利益、国家主权这个问题,而不是等到问题出现了才拍脑袋开始思考,但主动性的时机已经大大错过了。
结合自由主义这两个视角来思考中国问题,中国历史的独特性又为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中国这么大的一个国家,拥有五千年的历史,在东亚过去曾经拥有着一个王朝政治中心的朝贡体系和天下观念,现在开始恢复过去的位置,在世界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处在这样一个历史转型期,任何照搬他国制度或回到传统的王朝政治都是不可能的。我们的问题是,自由主义的那套普世的价值观念如何转变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政治制度?一方面既能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实现每个人对于幸福的合法追求,同时另一方面又能造就一个强大的宪政国家来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为国内的自由生活秩序提供一个良好的政体制度。这就要激发我们的思考,就像当初美国联邦党人在建国时面临的新问题:面对这么大的一个版图,面对十三个州,如何能够结成一个既强有力的,但又能使个人享有自由的国家呢?对此,当时的联邦党人创造性地催生出了一个复合的联邦共和政体,再加上马歇尔领导的最高法院的一系列看似偶然天意实则殚思竭虑的理性设计,最终导致了美利坚合众国这样一种国家体制,它既借鉴了罗马政体的许多因素,又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和精神,还有法国大革命的价值诉求,它是古老的,又是全新的。所以,对于中国的成熟的自由主义来说,要解决自己的国家建设问题,必须把传统五千年的治理经验和西方的自由、宪政、共和与民主的政制治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超越那种教条的、幼稚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寻求一个大的、新的思考路径。这个新的思考路径要求我们真切地理解自由主义的两个面相、两个维度,并且同情地对待自己的历史传统,把普世价值与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这样我们才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的起点。
从宏观的视野来看,当前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界大致存在着四种理论的谱系,一种是主流的马克思主义这一脉,它在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发展,现在面临着新一轮的理论转型,我们对此应该给予同情的理解,并积极参与到它的变革维新之中,当然,它也存在着诸多棘手的理论难点需要解决。此外,归纳起来大致还有另外三种理论谱系或路径。
第一种是传统保守主义的,即主张回到中国儒家传统,回到中国传统王朝政制的那套政道与治道上去。应该指出,传统的政制之道在前现代的中国是很好的,假如中国没有经历鸦片战争,不同外部世界体系发生关系,传统的那一套政治观念乃至治理术确实是行之有效的,也是自成一体的。但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政制史毋庸置疑地说明,中国的王朝政制事实上已经被西方民族国家所打败,回归传统的政治保守主义对于中国现代史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我们需要建设一个现代性的民族国家,一个宪政的国家制度,这是当前的首要问题,对此,政治保守主义伐善可陈,当然,文化保守主义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觉得它是十分可贵的,我也是赞同的。
第二种就是左派思想,各种各样的左派理论,新与旧虽然话语不同,但它们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批判为主,以乌托邦为指归,采取的是激进主义的革命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左派的批判和价值诉求都是有道理的,但它是站在一个高调的立场上来消解它的对象,它的问题是只解构而不建构,针对现实问题,它拿不出一套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且,它们谈的很多问题都太超前了,在中国还没有出现或者只是一个端倪。所以,作为一个批判者,左派是任何时代都不会少的,但是它们永远都不会成为真正的操盘手。关于“左派”还有被称为“民间左派”的一种,这些人没有理论,更没有什么建设方案,只是一些简单的利益诉求,他们多是改革进程中相对利益的受损害者,他们怀念过去旧的体制和旧的政策,这些人的主张很多在政策上是有正当性的,需要国家在确立了政治大框架之后通过调整政策来加以解决。
第三种就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面临着我刚才所说的两个问题,即如何调整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问题,和如何把普遍原理与中国问题相结合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过去教条式的或者说启蒙式的自由主义走向成熟的自由主义。应该看到,目前在中国的语境下,自由主义处于前、后、左、右四个方面的夹击这样一种境况之下。“前”指的是那种主张回归前现代的古典德性传统的思想,“后”指的是来自后现代的去国家化的一系列思想,“左”指的是各种各样的新左派,“右”指的是保守主义,中国的和西方的各种各样的保守泥古的思想。自由主义受到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全面夹击,但什么是自由主义呢?在我看来,中国现代的自由主义并非单纯的一块,近些年在自由主义内部呈现着一个从幼稚的自由主义或者说启蒙的自由主义到成熟的自由主义的这样一个转变。我们的时代呼唤着这种转变和提升。
围绕着自由主义的转变,我觉得有必要讨论一下几个基本的法学或政治学概念,比如,阿克曼谈到的“日常政治”与“非日常政治”的问题,施米特谈到的国家主权的决断问题,这些概念对于我们思考中国问题有时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我认为施米特的一个错误就在于他把一个特殊时期的非日常政治形态扩大化或极端化了,并由此推演出任何时期的政治问题都是一个非常政治的问题。而我所说的那种普世的或是教条式的自由主义,又是将日常政治的规则原理普遍化或极端化了,他们认为所有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日常政治。所谓日常政治就是我们日常的社会治理方式,日常的经济交换关系,日常的政府行政以及司法活动,等等。我觉得非常政治这个概念对我们也许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施米特和阿克曼两人立论的社会背景是完全不同的,施米特生活在魏玛共和国这一特殊时期,阿克曼所谈的非常政治主要是指美国历史上的三个宪法危机时期,即立国时期、内战时期和罗斯福新政时期。阿克曼谈到在这三个时期,国家都面临着重大的转折关头,分裂解体或者是联合统一,令人庆幸的是美国人民与当时的政治精英总能携起手来,共同使国家得以安然度过这些非常政治时期的难关,很好地转入日常政治。美国的经验在于,他们通过一些特殊的宪法危机时期,总是能够寻找到一条恢复到日常政治下的宪政国家之基本秩序的路径,这是美国人民的幸运。而美国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里面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这两条主线总是结合得非常完美,或者说它的自由主义是政治成熟的自由主义。
现在我们来谈这些概念对于中国的意义。我觉得中国一直面临的问题是,1840年以后,中国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政治文明体与西方民族国家必然地发生了冲撞和联系,这样以来旧的秩序就被打破了。面对外部冲击,中国无论主动还是被动都必须作出应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之分,可惜由于各种原因,激进主义总是占了上风。从康有为的托古改制到孙中山的辛亥革命、二次革命,再到后来的共产主义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全都是一派激进的革命潮流,结果是到现在我们的非常政治时期都还没有完全渡过去。所以说我们近一百五十年来,都是处在一个非常政治的时期,我们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宪政制度总是没有建立起来。对此,我认为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我们的政治逻辑是和西方17世纪到19世纪的政治逻辑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在20世纪和21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大的政制主题是西方在17世纪到19世纪大致已经解决的问题,即宪政的民族国家的构建问题。虽然我们国家的这个主题在时间上与西方不同,但在政治逻辑上是一致的。而这其中的问题是,现代中国同当时的西方诸国家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不同了,西方各民族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对外可以殖民,或者利用其他方面的资源,而我们在解决中国当下问题时却不能照搬西方当时的那套制度或路径。但这个问题又是我们超越不了的,说我们可以变成一个后国家形态,没有国家了,这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便是欧盟现在也还是以国家作为其构成的基本单位,未来世界还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为主体而形成的世界秩序,那么中国想超越这个形态,怎么可能呢?第二,我们中国还拥有五千年的传统。西方的英、法、德、意、美虽然建立的民族国家,差别很大,其中英国的普通法传统,法国的高卢革命传统,德国的民族精神,美国的移民传统,等等,它们是不同的,但从大的方面来说,他们又都共享着两希文明的西方传统。中国上下五千年的王朝政治传统,这就使得我们在建设民族国家时,一方面要在政治逻辑上和西方走过的那个政治主题相贴合,即我们要建立一个宪政民主的民族国家,另一方面又要和中国的文明传统相接续,这是中国语境下自由主义的法权理论所必须解决的两个大的问题。
这样一来就对我们从事法学、政治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士在思想层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从知识的角度讲,我们与过去是不同了。以前可以说是一种文人政治,在中国的王朝社会中,文人政治也许是好的,但那个时代的社会治理和现代社会是不一样的,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文人政治大多是灾难性的,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论述中阐明了这个问题。中国实际上在前不久也还是这样,文化大革命之后,改革开放的第一批大学生比较有想法的基本上都是文史哲,我们中的很多人后来转向政治、法律和社会的研究了,但明显的使人感觉到有一种文人情调。文人的这样一种心智,文人的这样一种情怀,可能会像张载所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种道德高调虽然有时很真实,但并不可取,甚至与成熟的自由主义相对立。实际上真正的政治需要的是一种专门的技艺,它是一种专门的知识,需要的是法律家和政治家的志业。我认为日常政治、宪法政治,是由一批专业的法律家或政治家来治理这个社会,他们治理社会需要的不是一种文人情怀,而是一种专门的治理技术和审慎的智慧。在此我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和政治方面的专业人才,在专业知识和技术之外,是否具备一种专业智慧,即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具备了专业技能只是一个工匠,但他不是一个政治家,作为一个政治家要超越工匠这样一个层次,要有坚强的正义感和奉公精神,要有丰富的个人阅历。我觉得,对于将要从事政治与法律研究或者是走向政治家道路的人来说,具备专业知识当然是一个好的起点,但只具备专业知识未必就能够成就出一个能够担当转型时期之重任的人才,对于这样一个大任,你必须要有超越专业知识的智慧。我们看到像斯密、休谟、托克维尔等很多思想家都谈了这个问题,这些人的东西读起来像散文,不想卢梭那样是一种诗人情调,但实际上,真正的法律和政治是非常平实、非常简单的东西,是贴合人性的基本常识。在这一点上,我觉得现在的一些青年思想者多少有些剑走偏锋,多读一些思想方面的书,广泛的涉猎,是好的,但如果陶醉于滔滔言辞,与其说是深刻,不如说是肤浅,当然是另一种形式的肤浅,因为它远离了政制之正道。
总之,我所说的中国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法权理论,不是很细致地针对某一派理论或观点,而是大致谈了我的研究路径和所思考的一些问题,希望它们能给大家一些启发。今天就讲到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