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耶赛克教授与中国刑法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9 次 更新时间:2015-12-2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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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进入专栏)  

耶赛克教授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也是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刑法学家。耶教授与中国刑法学的关系,可以为这一评价提供佐证。耶教授是最早进入中国刑法学视野的外国学者之一,为中国刑法学打开了一扇对外交流的学术窗户。在此后的30多年,教授一直关注并关心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与中国刑法学建立了长期的联系。以下所举二三事,可以说是教授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的一些片段。

其一,一篇论文。

教授的《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一文,可以说是最早翻译介绍到中国的比较刑法的重要著作,它使长期处于封闭之中的中国学者初步了解了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运动,从而使中国刑法学界的视野为之开阔。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也正是对耶教授所倡导的向着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方向进行刑法改革的呼吁的一个回应。

其二,一篇序言。

教授为《德国刑法典》的中译本写下长篇序言,对《德国刑法典》的产生和适用范围、刑事政策原则、刑法典的结构、处罚之先决条件、刑罚与保安处分、犯罪构成要件等重要问题都作了深入分析,对于中国学者掌握该部法典的基本内容颇有参考价值。

其三,一部著作。

教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德国刑法教科书首次进入中国。该书是德国刑法的总论部分,阐述了德国刑法制度的基本思想,这就是耶教授在该书的中文版前言中所阐述的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罪责原则,该原则排除对违法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纯客观归责;二是法治国家原则,该原则保证法安全性,并因此保护个人的自由和维护基本权利;三是人道主义原则,该原则主要反映了制裁制度和表明刑罚执行的不可放弃的底线。该书的出版时间恰好与中国刑法转变与刑法知识转型处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因而对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耶教授始终将刑法与人类精神生活状态相关照,认为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我们文化状态最忠实的反映并表现着我们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精神状态。这一命题,使我们可以透过刑法法条深刻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实质。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人,不愧是刑法学大师。只有将刑法与时代精神联系起来,以刑法理论反映时代精神的刑法学家,才是真正的刑法学者。每当想到这一点,耶教授就使我们高山仰止。

随着1997年中国刑法的修订,中国开始了一个刑法知识的转型过程,这也是一个刑法的教义学化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引进中国的苏俄刑法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尤其是该理论本身所包含的意识形态的、非法治的、非规范的因素,恰恰阻碍了刑法知识的深入发展。在中国刑法教义学化的过程中,来自德国的刑法知识为中国刑法学界提供了学术资源。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是一个发展的重大契机,也是在刑法原理上与德日刑法学接轨的一个举措。

齐白教授在纪念耶教授的文章中,指出耶教授的贡献之一,就在于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奠定了国际刑法教义学的根基。而这里的国际刑法教义学,就是建立在刑法学的普世语法的概念基础上的。刑法学的普世语法,意味着建立一种跨越国界的刑法学的可能性。中国刑法学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有过坎坷,有过屈辱,只有将刑法理论建立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刑法学的理论自主性和学术独立性。耶教授的教科书虽然只是一部以教科书这种最为通常的体例为思想载体的著作,但其中包含的丰富内容,不啻是一本德国刑法的小型百科全书,中国学者从中受益良多,成为中国刑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外国刑法著作之一。

其四,一个学生。

耶教授曾经长期主持德国马普刑法研究所的工作,使马普所成为举世闻名的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的研究重镇,同时也为中国刑法学界培养了大批学术人才。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马普研究所就与中国刑法学界发生了联系。耶教授招收了来自中国大陆的第一名博士生,也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求学时的师弟——李海东先生。我清楚地记得在1987年秋天的一个夜晚,我们为第二天即将启程赴德国学习的李海东举行欢送酒会。那时对外开放的大门刚刚开启,我们都期望李海东能够像唐僧一样去西天取得真经。

李海东博士仅仅是耶教授以及马普所为中国刑法学界培育的人才中的一个代表。当然,亲身受到教授的耳提面命的教诲的人是极为个别的,绝大多数中国学者还是通过教授的著作受到刑法理论的启蒙。

随着中德刑法学术交流的深入发展,耶教授的学术思想越来越多地在中国传播。耶教授的刑法理论思想不仅是德国刑法学界的遗产,也是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遗产。中国有句古语:盖棺论定。这句话的涵义是,当一个人去世以后,马上就可以对这个人做出正确的历史定位。只有在生前就受到广泛推崇的大师级人物,才能享受盖棺论定的待遇。因为,对于这样的人物,不会有争议。耶教授就是这样的人物,其人其事将永远载入世界刑法学术的史册。


【文章整理】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普刑法所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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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刑事法评论》第28卷&微信公号“马普刑法学人”,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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