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坤: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国际机制探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53 次 更新时间:2015-11-26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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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坤 (进入专栏)  

   

胡玉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在新近20多年,含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通过各种机制在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全球干预中一直发挥了先锋作用。[1]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各国纷纷推出了各种干预举措,中国也不例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审查中国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促请中国政府通过一个禁止对妇女暴力的综合性法律,并确保公私领域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构成应依照刑法治罪的一种犯罪。它呼吁中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19,立即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保护措施。它还鼓励缔约国提升受害者获得司法和补救的机会。[2]


鉴于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在中国也大行其道,在举世庆祝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2015年8月24日初次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紧接着在8月29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上述两项立法措施的同时出台,无疑发出了中国政府兑现国际诺言的强烈信号。毋庸说,这既是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框架确立的国际义务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也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中国反性别暴力的国际与地方干预互为碰撞的一个可喜结晶。


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在世界各地一直盛行不衰。不管生活在哪个地区或国家,身处何种社会和文化中,也不论收入、社会经济地位、族裔、种族如何,相当高比例的妇女遭受过暴力。WHO等基于对80多个国家现有资料的研究发现,全球三分之一以上妇女(35%)经历过亲密伴侣身体的和/或性的暴力或者非伴侣的性暴力。[3]国际社会已就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形式和表现达成了有明确现实指向的基本共识。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亲密伴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早婚和强迫婚姻;强迫怀孕;与名誉有关的犯罪;残割女性生殖器;杀害妇女;非伙伴性暴力行为;工作场所、其他机构和公共场所性骚扰;贩卖;国家纵容暴力行为;冲突情况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4]这些暴力形式看似孤立,彼此之间事实上是密切关联的。


环顾寰宇,普遍而频发的对女孩和妇女的暴力,不管是公开抑或隐蔽的乃至赤裸裸的暴力行为,都对妇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性别暴力践踏了妇女的人权,妨碍了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受益于发展。其中,亲密伴侣间的暴力是影响全球各个社会阶层妇女最为盛行的一种形态。有的暴行造成的伤害到了难以想象甚至令人发指的地步。面临多种歧视的一些弱势妇女成为遭受多重暴力侵害的高危人群。 [5]这个跨越国界的痼疾深植于男女之间权力关系的历史性与结构性不平等。这是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使用和滥用权力与控制的结果,同使这种暴力长存的性别刻板定型观念是内在相连的。[6]全球范围内对妇女暴力侵害的循环和肆虐,也足以反衬“人人得享人权”愿景和“性别平等”蓝图的尴尬。


作为最具权威性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引领了国际上制止对妇女施暴的政策和干预。更准确地讲,自成立伊始,联合国就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国际人权法及后续商定的国际人权条约、宣言和决议等逐渐确立了一些凝聚了全球共识的国际人权新标准。后者构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暴力侵害的基石。迈入21世纪之后,联合国反性别暴力的努力不再只囿于政策层面,各种干预不断推出,其运作机制也日臻完善。


基于含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在过往几十年的倡导、推动及不懈努力,进入21世纪之后,这场绵延不断的“静悄悄革命”已在世界各地由国际承诺变成了地方政策实践。到2014年,至少有119个国家通过了有关家暴的立法,115个国家通过了禁止性骚扰的立法。[7]长期以来被当作私人事务的暴力问题如今普遍被世界各国列入了政策议程。关乎多种人权的妇女暴力这个时疫,亦已成为全球发展议程中的一个优先发展目标。


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 against women,缩写为GBV)是一个具有现实与政策意义的国际学术议题。在中国,诸如“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等概念是1995年前后伴随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和举行进入国人视野的。迄今已有一些关于性别暴力的研究成果,但涉及国际动向的仅有零散的叙述。[8]恰逢世妇会20周年之际,对国际社会和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晚近几十年干预努力及其保障机制加以系统的梳理,对于我们反省、正视对妇女施暴问题并据此进行更多投资,显然不无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从国际政策议程的边缘走向中心


从长时段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社会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关注发轫于联合国成立之初。联合国1945年正式成立之前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就重申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9]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就明确载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提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3条和第5条分别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10]这几个条款无疑都与免除暴力侵害密切相关。


作为第一个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不仅为随后商定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定下了基调,也为将对妇女施暴问题纳入国际人权领域奠定了基础。鉴于跨国贩卖人口和性剥削对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侮辱,早在1949年,联合国就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1]但此时,年轻联合国对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还很不敏感。


植根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联大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被誉为“国际妇女人权法案”的这个人权公约全方位地向造成并维系基于性别的各种歧视发难,并提供了应对各种歧视的一个综合性框架。


尽管30条的《公约》覆盖了妇女权利的所有方面,但它起初在对妇女施暴问题上是沉默的,条文中甚至找不到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字眼。不过它的第3条明确要求“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 6条也算是冲着对妇女暴力问题设置的条款:“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其进行剥削的行为。”此外,《公约》第5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和第16条“婚姻与家庭生活”消除歧视的规定亦与反暴力不无关系。[12]


自1981年生效以来,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约在保护、尊重和履行妇女人权上提供权威性的指导。截止到2015年5月,多达18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条约。[13]这表明缔约各国有恪守该公约各项规定的意愿。1999年,联大又通过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到了1975-1985年“联合国妇女十年”期间,对妇女施暴这个敏感议题开始逐渐被纳入国际议程。1975 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是第一次专门讨论妇女问题的政府间会议。虽没有暴力方面的考量,不过它间接提到家庭制度“必须确保家庭每个成员的尊严、平等和安全”。这次大会通过的《世界行动计划》在第131条还专门提出:“为了协助解决家庭成员中所发生的冲突,在可能情形下,应设立适当的家庭劝导服务,并应考虑设立家庭法院,由受过法律训练和其他各种有关训练的人员,包括妇女担任工作。”[14]这次大会将1976-1985年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其主题为“平等、发展与和平”。


紧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通过,1980 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将暴力视为取得联合国妇女十年三个目标,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一个主要障碍。它在保健和教育部分直面对妇女暴力的问题。在保健部分,它提出了“为消除对妇孺的一切形式暴力和为免除各种年龄妇女遭受家庭内暴力行为、性强暴、色情剥削及任何其他形式凌辱造成的身心损伤制定政策和方案”的目标(第141段)。保健部分有待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被确认为“禁止损害妇女身体和健康的对妇女身体的残害”(第162段);“鼓励进行有关家庭内暴力行为的程度与起因的研究,以期消除家庭内的暴力行为;采取措施制止大众传播工具、文学作品和广告中对妇女受到的暴力行为和色情剥削大事宣传;为受到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有效的帮助,如设立治疗和收容中心,向遭受暴力和强奸的受害者提供辅导”(第163段)。


不仅如此,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还通过了一个“受虐妇女和家庭内暴力”的决议。该决议宣称,家庭中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暴力是“对人的尊严不可容忍的侵犯,也是一个严重的身心健康问题”。它因而促请会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家庭暴力(DV)行为的受害者,实施方案以期预防这种暴力,并为受暴力和性侵犯的人设立治疗所、收容所、辅导中心,提供戒酒、戒毒、住房、就业、托儿和保健等其他服务。”[15]这系联合国正式大会首次明确关注家庭暴力的问题。不过国际社会那时对这个社会问题的认识仍主要专注于家庭内的暴力,其着力点在于保护妇女不受身体和精神虐待。


到“联合国妇女十年”结束时,联合国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届世界妇女大会。这次大会通过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家庭暴力不再被看作是对妇女暴力的唯一形式,关涉暴力的主题散见于整个文件的不同部分。这个国际文书开始向一切暴力行为宣战并呼吁将反暴力问题作为优先关注事项:“各国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其中包括动员社区资源,以查明、防止和消除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家庭中对妇女和儿童所施加的暴力行为(第231段);“应把促进和使人人不分性别都能有效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使各国人民都能充分行使自决权,消除新老殖民主义、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压迫和侵略、外国占领以及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作为立即优先事项”(第245段)。[16]


该文件拓宽了国际行动关注的暴力类别,涉及对妇女的暴力犯罪、强奸、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与性剥削、家庭暴力、对青年妇女的性暴力、性骚扰及性剥削、工作中的性骚扰和性剥削、强迫卖淫以及贩卖妇女等多种形态。它在应特别关注的领域部分,它还把“受凌辱的妇女”和“被贩卖和被迫卖淫的妇女受害者”单独剥离出来做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鉴于针对妇女的暴行有增无减,它提出了多层面的一揽子方案,坐实了反暴力欺凌的应对战略。该文件的主要亮点概括起来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加强宪法和法律方面的保障和保护,通过立法和执法制止暴力犯罪;(2)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向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住所等直接援助;(3)提高公共意识,特别是使妇女意识到她们有权利和义务对暴力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4)设立长期性的暴力应对机构,开展活动对受虐待妇女和儿童及其施暴者(往往是男人)进行帮助和指导。


不容忽视的是,该文件特别突显了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施暴和帮助受害者方面的责任。这在 对“受凌辱的妇女”的阐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各国政府应加紧努力,用提供住所、支助、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方式,设立或加强各类形式的援助,以帮助这类暴行的受害者。除了向家庭内和社会上针对妇女的暴行的受害者给予立即援助外,各国政府还应着手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暴行的认识,将其视为社会问题,制订政策和法律措施来查明其原因并防止和消除这类暴行,特别应制止社会上对妇女形象的低下描绘和认识,最终推动制定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第288段)。


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活的公约。该《公约》第21条赋予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有权依据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及从缔约国获得的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一般性建议。鉴于《公约》本身的缺失,作为监督缔约国落实公约的一个独立专家机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迄今已跟进时代潮流和实际需要提出了30条一般性建议,其中至少有三条直指对妇女暴力的问题。这些一般性建议不单扩充和丰富了这个人权公约的内容本身,也为缔约国贯彻《公约》提供了权威性指导。鉴于对妇女的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与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侵犯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下面我们将对几个涉暴的一般性建议略加剖析。


在1989年召开的第8届会议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第12号一般性建议》。它建议各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列入以下情况:(1)关于保护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免受各种暴力侵害的现行立法;(2)为消除这些暴力而采取的其他措施;(3)为遭受侵害或虐待的妇女所提供的支持性服务;(4)关于各种侵害妇女暴行的发生率及受害妇女的统计资料。[17]


1990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9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 号一般性建议》。它建议缔约各国:(1)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消除女性割礼的习俗;(2)在国家健康政策中涵括旨在公共卫生保健中消除女性割礼的适当策略;(3)请联合国系统的相关组织提供援助、信息和建议,以支持和协助进行消除有害传统习俗的努力;(4)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载列为消除女性割礼所采取措施的信息。[18]


在1992年召开的第11届会议上,这个专家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它无疑填补了《公约》中的一些关键性空缺。19条建议开宗明义提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限制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它明确指出《公约》第1条界定了对妇女歧视。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针对其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响女性。基于性别的暴力可能违反了《公约》的一些具体条款,不论这些条款是否明文提到了暴力。这就毫不含糊地将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纳入了联合国的人权框架。


它阐明基于性别的暴力有损或抵消了妇女享有基于一般国际法或一些具体人权公约所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公约》第1条 [19]所指的歧视。这里列举的权利与自由清单主要包括:(1)生命权;(2)不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的权利;(3)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时按人道主义规范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4)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5)基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权;(6)家庭中的平等权;(7)享受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8)工作中公平和有利条件的权利。[20]为了有效防止和遏制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从宽泛的视角提出了22条详尽而具体建议。毋庸说,这一切尤其是将歧视与暴力勾连起来,显然为次年出台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扫除了“拦路虎”。


1993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堪称全球争取妇女人权斗争的一个关键性转折点。尽管这次峰会大会是一个一般性的人权大会,但它“深切关注妇女在世界上继续面对着多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这次大会的焦点之一是确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承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妇女充分且平等地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优先目标”(第18条)。[21]


《行动纲领》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个关键性的人权问题:“基于性别的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骚扰与性剥削,包括源自于文化偏见和国际贩卖的那些暴力,都与人的尊严和价值不相容,必须被铲除”(第18条)。大会强调“致力于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对妇女施暴,消除一切形式的性骚扰、性剥削和贩卖妇女,消除司法中的性别偏见,消除妇女权利同某些传统或习惯性做法、文化偏见及宗教极端主义的有害影响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冲突”(第38条)。这次世界人权会议吁请联大通过《消除对妇女施暴宣言》草案,并促请成员国依照其规定同对妇女施暴行为作斗争。它提议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应迅速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研究采纳请愿权的可能性。这次世界人权会议还欢迎人权委员会决定在其第50届会议上考虑任命一名对妇女暴力的特别报告员。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国际社会正式通过一个专门的反暴力文件至此已呼之欲出。


1993年12月,联大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DEVAW),无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升级版决议。它集此前各种零散的国际标准为一体,为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性别暴力宣战提供了进行分析和开展行动的一个更综合性的框架。[22]虽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首次明确而详尽地阐述了有关对妇女施暴的各种国际准则,从而书写了国际社会反性别暴力的新篇章。


《宣言》共计6条,在很多方面是具有开创性的,而且一些细节也很值得玩味。它在序言中宣称“对妇女的暴力是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中所确认的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该《战略》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提出了一整套措施,同时,对妇女的暴力也是充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钓》的障碍。”它重申“对妇女的暴力构成了对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也损害或抵销了她们享有这些人权和自由”。《宣言》将暴力的根源归咎于“男女之间权力关系的历史性不平等的一种表现,此造成了男人对妇女的支配和歧视,并妨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它随后罗列了特别易受暴力侵害的一些妇女脆弱群体,其中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土著、难民与移民妇女、生活在农村或边远社区的妇女、贫困妇女、拘留中的妇女、女童、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及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妇女。


《宣言》第一条径直厘清了“对妇女的暴力”这个概念。它指“对妇女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身体、性或心理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这类行为的威胁、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还是私人生活之中。”


第二条将对妇女的暴力划分为发生在家庭、发生在社会上及由国家所为或纵容的三大类,每一类都涵括身体、性和心理的维度。每一类别之下又列数了诸多盛行的暴力类型。例如,家庭中的暴力涵括殴打女童和对女童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婚内强奸、女性割礼、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社会上的暴力包括强奸、性虐待、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恫吓、贩卖妇女及强迫卖淫等。


第三条强调妇女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领域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人权和自由并应受到保护。第四条重点阐明了缔约国对消除对妇女暴力的义务及具体行动。它指出缔约国应谴责对妇女施暴,不得以习俗、传统或宗教为由逃避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缔约国还应尽快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实施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政策。


《宣言》列出了17条与前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出的建议一脉相承的消除暴力的具体行动,其中包括: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应考虑是否能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对妇女免受任何形式暴力伤害的保护或在现有计划中加入这方面的规定;国家不但应避免对妇女施暴,而且应采取肯定措施预防和惩罚公私施暴者的犯罪行径;对相关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培训,使之对妇女的需求保持敏感;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改变有关男女行为的社会与文化模式,消除基于男尊女卑观念和基于男女刻板定型角色的偏见、习惯性做法和其他各种习俗;加强对暴力原因、性质及后果的研究和数据收集等。第五条主要阐明了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在促进《宣言》所载的权利和原则方面的职责。


这么一个综合性行动框架的出台,意味着一个长期被忽略、被认为可以容忍的私事,已走到了国际舞台的中心,而且变成了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优先议题。这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性别暴力的认识和实践都开始向纵深发展。对妇女暴力问题从此在国际人权话语和联合国人权体系中逐渐凸显出来。


回望过去,基于联合国、国际女权主义运动及各地草根组织数十年的倡导和努力,鉴于对暴力原因、后果及形态等认识不断深化。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在制止对妇女暴力问题上已形成了许多举世公认的一些全球共识:(1)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是系统化的性别歧视与性别不平等;性别为本的暴力,不光发生在家庭内,还出现在学校和工作场所等公私领域;不但出现在和平时期,更发生在冲突和战时情境中;暴力不但是个人施暴,也含国家所为;(2)暴力是对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严重侵犯和损害;[23] (3)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有可能对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带来严重的长短期的身体、心理、性和生殖健康问题;(4)是一个关键性的人道主义问题。在冲突之中,强奸常被当作一种战争策略和一种战争武器;(5)是实现平等的一个障碍;(6)暴力有损于个人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暴力不但对妇女有直接或长远的身心后果,阻碍了她们全面参与社会,而且对家庭、社区乃至国家都有影响。其中,加强人权保障被视为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不二法门。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宣战的重点开始从聚焦于家庭内的暴力,逐渐拓展到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国际社会开始向纵容和容忍暴力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发起了挑战。


三、国际干预的常态化机制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通过近20年之后,尽管全球反性别暴力的努力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然而可悲的是,世界各地对妇女的暴力仍极其普遍,而且形式十分多样。迄今仍有约35%的妇女遭受由亲密伴侣或非伴侣施加的身体或性的暴力,[24]也就是说,全世界每三名妇女中就有一人遭受暴力。鉴于对暴力原因、类型、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的不断深化,自上个世界90年代中叶以来,国际社会多管齐下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和手段,并取得了一些标志性成果。


步入90年代之后,促进和保护人权成为国际潮流的时代背景下,全球女权主义人权运动风起云涌,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在一个全球化了的世界里,不但国际女权运动、人权运动及和平运动开始联袂合唱,全球、区域、国家乃至草根层面有时也联手行动起来致力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共同目标。20年来,中国反性别暴力的历程就是一个很说明问题的例证。[25]预进入21世纪之后,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的全球努力随之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对妇女暴力的问题不再只是妇女大会和妇女组织关切的问题。为了防范和回应妇女遭遇大面积和普遍化的人权侵犯,对妇女施暴被提升为国际人权领域的一个关键性优先议题,受到国际社会和各种政府前所未有的关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人权原则成为设计反暴力政策、监督实施过程及其后果的基石。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为了更有效地加速反暴力努力,国际社会越来越诉诸一些制度化和持续性的策略和机制。制止对妇女暴力的国际政策与法律框架主要是通过联合国相关公约、决议和国际会议文书来确立和落实的。除此之外,各种干预活动也日益常规化和常态化了。下面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强化一般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公约及其贯彻执行


除了一般性的国际法,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国际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公约》之外,一些新出台和更新完善的专项人权公约都多多少少会触及对妇女暴力的问题。


例如,1989年通过、1990年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在第19条载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者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34条也指明:“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防止:(1)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2)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3)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35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26]


再如,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第16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中就应对残疾妇女暴力问题向缔约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确保向残疾人及其家属和照护人提供考虑到性别和年龄的适当协助和支助,包括提供信息和教育,说明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缔约国应当确保保护服务考虑到年龄、性别和残疾因素”;“缔约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包括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的立法和政策,确保查明、调查和酌情起诉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事件。” [27]


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人权公约也纷纷出台。1994年通过的《美洲各国间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是第一个区域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第二个区域性的反暴力公约是2011年通过的《欧洲防止和打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此外,像2002年通过的《南亚区域合作协会预防和打击妇女及儿童从娼的人口贩卖公约》,也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都设立了负责监督缔约国履约进展的条约机构,并有各自的报告制度。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例,公约第18条规定,缔约各国有义务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定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进行审议,一般是每隔四年要提交一份报告。该委员会每年都举行例会,委员会成员分别同各国政府代表讨论其国别报告,并同后者探讨缔约国具体可进一步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还会就消除歧视妇女的问题向缔约各国提出总的建议。既然有了第19条一般性建议,各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已成为其报告的内容之一。


(二)把针对妇女暴力的专项决议作为国际政策框架的关键元素


早在1985年11月,根据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建议,联大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决议。[28]1990 年12月,联大又通过了一个“家庭暴力”决议(A/RES/45/114)。联大有关对妇女暴力的决议中最出名、影响力最大的当数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进入21世纪之后,联大密集通过了很多决议并准备了很多针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报告。这些决议归纳起来可划分为以下十个主题:(1)加强努力消除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自2006年以来每年一个);(2)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2000年以来几乎每个一年通过一个);(3)贩卖妇女和女童(2000年以来每隔一年做出一个);(4)对移民女工的暴力侵害(2001年以来每隔一年发出一个);(5)强化全球努力消除女性割礼(2012年做出过一个决议);(6)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2007年有过一个决议);(7)以维护名誉为名危害妇女和女孩的犯罪(2000年以来也发了若干决议);(8)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或习惯性做法(在90年代末就有几个决议);(9)家庭暴力(2003年做出过一个决议);(10)秘书长关于各种形式对妇女暴力的深度研究(有若干决议)。[29]


虽然这些决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陈述了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联大只被赋权就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没有约束力的建议,然而,它开创的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及立法等方面的行动影响到全世界千百万人的生活。” [30]


联合国安理会很关注妇女、和平与安全议题尤其是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1993年,它特设了针对前南斯拉的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其职能是起诉和审判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毁灭性冲突中针对平民实施强奸及其他战争罪行的暴力极端主义分子。紧接在次年又建立了针对卢旺达的国际刑事法庭以起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施暴者。这些国际刑事法庭确认强奸等极端性暴力和性别犯罪可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这对于关注武装冲突情境下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重大贡献。


1998年在罗马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被称为《罗马规约》),阐明了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并首次将这些暴力认定为“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它的第7款规定,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属于“危害人类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第8款载明,作为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或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也属于“战争罪”。[31]


安全理事会2000年通过的第1325号决议,是关注武装冲突情境下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承认有必要在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全面实施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呼吁采取特别措施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妇女和女童。它还强调所有国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终止施暴不惩。2000年以来,安理会定期关注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并特别关注冲突情境下的对妇女的暴力。2008年它通过了第1820号决议,这是关注冲突中和冲突后局势中发生性暴力的第一个决议。2009年,它通过了第1888号和第1889号。2010年的1960号决议,2013年的2106号与2122号决议,都涉及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的妇女及冲突中的性暴力。 [32]此外,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决议也都涉及对女童的性暴力。安理会还专门建立了一个社会性别与儿童股以期改善调查并起诉与性别不平等有关的罪行,其中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作为促进、保护和推动人权的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自2007年以来,每年都就消除针对妇女暴力等与女性人权相关的问题举行专场讨论,分享各国的成功经验并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2008年就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决议。[33] 2010年,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加速努力消除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确保认真注意预防》的决议,[34] 2011年通过了《加速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确保保护工作中克尽职责》的17/11决议。[35] 2012年,通过了《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20/6决议。[36]同年,它还通过了《加速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补偿》的20/12号决议。[37]此外,它也通过了若干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决议。


(三)把国际会议文书及其贯彻落实作为反暴力的重要平台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一些政府间会议通过的国际文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就制止对妇女暴力问题做出了国际承诺。例如,1994年召开的人口与发展大会承认对妇女暴力与生殖健康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专门论述了女性割礼、因暴力增加的HIV风险等问题。


这些世界峰会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对妇女的暴力是这次全球峰会的焦点议题之一。189个联合国成员国一致通过的《行动纲领》进一步巩固和补充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取得的成果。整个文书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基调与《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是紧密衔接的,又是后者的丰富与推进。它将对妇女的暴力单列出来作为12个关切领域中的第四项。此外,第五个关切事项“妇女与武装冲突”事实上也主要是针对对妇女暴力的。[38]这两者同第九个关切事项“妇女的人权”也密切相关。这俨然表明制止对妇女的暴力业已成为促进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的一个关键性元素。


《行动纲领》采纳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对基于性别暴力的界定。它凸显了后者没有明确提到的其他一些暴力形式,譬如武装冲突情境下对妇女的权利的侵犯,特别是谋杀、系统化的强奸、性奴役、强迫怀孕、绝育和流产,强制使用避孕措施,溺杀女婴、性别选择等。它仍将对妇女的暴力划分为三类: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一般社区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国家所施行或容忍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关于对妇女施暴的危害性和根源,北京《行动纲领》指出, 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不论发生在家里或社区中,或是由国家施行或容忍的,都会给妇女的生活带来恐惧和不安全,并阻碍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实现。对妇女的暴力是迫使妇女处于从属于男子地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机制。妇女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低下既可以是对妇女施暴的原因,也可能是其后果。它是历史上男女权利关系不平等的明证。这种关系导致了男子对妇女的控制和歧视,并妨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贯穿于妇女生命周期的暴力源自于社会文化形态,尤其是某些传统习俗或习惯做法的不良影响及各种极端主义行为,这使妇女在家庭、工作场所、社区及社会中长期地位低下。妇女缺乏获得法律信息、援助及保护的机会,缺乏有效制止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权力机关执法不严,缺乏应对暴力原因与后果的教育及其他手段以及传媒的负面影响等等,均使对妇女的暴力变本加厉。


为此,《行动纲领》勾勒了三大战略目标: 采取综合性的措施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研究对妇女施暴的原因与后果及各种预防措施的效益;消除贩卖妇女的活动并援助卖淫和贩卖活动的受害者。它还针对每一项战略目标,对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有关机构提出了一揽子的整合性措施,以期增强受害妇女本身的权利并改变使对妇女的暴力合法化和永久化的社会文化环境。虽然基调未变,但有的应对举措已触及更深层次的一些问题。《行动纲领》无疑为全方位、多维度地解决对妇女施暴问题提供了一个行动指南。[39]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各种后续会议,如北京+5、北京+10、北京+15,连同20周年审查大会的成果文件,也都重申了对制止对妇女暴力的承诺。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样,《行动纲要》仍是全球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力量的全球政策框架,也是联合国系统、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性机构、各种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指南。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在负责监督、审查和评估1995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联大及其下属机构单独或联手采取相关行动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中,联合国系统中最为活跃的一些组织包括人权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安理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动组织等实体单位。联合国系统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出了很多开拓性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2010年通过的第200号公约(关于HIV 和AIDS与工作世界的建议)提到,确保采取行动预防和禁止工作场所的暴力和骚扰。2011年通过的189号公约(关于家庭劳动者体面工作公约)提出,每个成员应采取措施确保家庭劳动者享有有效的保护防止各种形式的虐待、骚扰和暴力。但它并没有充分关注工作中各种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预防和保护受到影响的工人。


1946年成立的妇女地位委员会(CSW)一直走在反暴力斗争的最前沿。它是专门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一个政府间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全球政策框架,在促进联合国系统内性别主流化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负责组织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及其后续会议,此外,它召集每年年会和一些专家会议。它还在1998 年举行的第42届会议、2003 年第47届会议和 2007 年第51届会议在商定结论中都已阐述过这一议题。[40]


2013 年 3 月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57届会议堪称史上规模最大的以制止对妇女暴力为主题的全球会议。这次年度盛会上将“消除和预防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作为优先审议议题,并审议了秘书长提交的两份报告:《预防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秘书长的报告》和《为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多部门服务并采取应对措施》。[41]第57届妇女地位委员会结束时通过的《消除和防止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商定结论》堪称一个综合性的奋斗蓝图。[42]


(五)采用任命特别报告员的一种特殊机制


为了使世界范围制止对妇女施暴的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HR)1994年通过了决议,决定任命了一名对妇女暴力及其因果问题的特别报告员。报告员的使命是从政府、条约机构、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等处寻求、接收和调查关于对妇女暴力及其原因与后果的信息,并据此提出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措施和办法。报告员一个任期为三年,从1994年迄今已有三位专家担任此职。任职期间,她们得与联合国系统内外很多机构开展合作,并就暴力问题撰写多份国别访问报告和年度主题报告。此外,2004年,人权委员会还任命了一个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特别报告员。2010年,秘书长任命了一名冲突中性暴力的特别代表。


(六)开展一些连续性固定化的社会动员活动


为了加快步伐,使妇女免于暴力的内在权利化为现实,联合国发起了若干连续性的年度活动,以便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这些固定的集体行动,成为交流与对话的重要平台,并已在各地实践中逐渐扎下了根。连续性与创新性是各种活动的显著特点。作为以上各种长效机制的补充,它们在实践中起了黏合剂的作用。下面几个定期活动就是干预常态化的例证。


1.“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这个国际活动日是由多米尼亚共和国提议的,得到很多国家支持。1999年11月25日,联大第54届大会正式通过了《第134号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定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国际日”(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这个问题的意识,并倡导政府有责任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活动。每年到此日,秘书长发布文告以推动反暴力行动。


2.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16 Days of Activism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这个国际活动日的前身是罗格斯大学(Rutgers)全球妇女领导中心(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1991年发起的一项活动。其目的是激发行动制止对世界各地妇女和女孩暴力的时刻。其起始日分别为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暴力国际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和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Human Rights Day)。其用意显然是为了把对妇女的暴力侵害与人权问题连接起来,并强调对妇女暴力系对人权的侵犯。该运动已成为世界各地个人和组织呼吁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的一种组织策略。联合国自1999年起正式加入其中,每年都推出颇具新意的主题活动。联合国系统内的各种基金和机构,连同联合国驻各国办事处等实体单位,都会在这个时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性别暴力的活动。


3.制止对妇女的暴力也成为一些国际节庆日或活动日的核心内容之一


联合国“三八”国际妇女节和“世界人权日”对这个主题十分关注。例如,2013年三八“国际妇女节”的主题被确定为:“信守承诺:立即采取行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常常成为秘书长“三八”致辞的一个焦点问题。


4.“联合起来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运动”(The Campaign UNiTE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这是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发起的一场运动,旨在世界各地就预防和终止对妇女和女孩各种形式的暴力提高公众意识,增强政治意愿并肩增加资源。它呼吁政府、公民社会、妇女组织、男人、青年人、私营部门、媒体及整个联合国系统联手行动,致力于以下五大目标是:(1)通过和实施国家法律关注和惩罚对妇女和女孩各种形式的暴力;(2)通过和落实以预防为主的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3)建立各种形式对妇女和女孩暴力流行情况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4)开展全国性和/或地方性运动加强社会动员并未受虐者提供支持;5.关注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43]该运动增强了联合国系统发起区域和国家层面活动以及对成员、公民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支持。让男人、青年人、艺术家、名流等介入其中有助于促进无暴力的社会动员。在国际政策的支持下,世界各国都提高了对该运动关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可见度。


上述全球层面的努力已辐射并带动了世界各地碎片化的反性别暴力运动。这主要表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采取行动结束这些暴力。而且,从地方到国际层面提高了人们对暴力是一个人权问题的意识;在各个国家引发了形形色色的反暴力行动并建立起地方与国际活动之间的联系;为组织者提供了分享策略和经验的论坛;迫使政府正视这个问题并落实自己的承诺。目前,一波波跨越国界的反性别暴力的运动此起彼伏。一些反暴力的国际样本也层出不穷并不断孕育新的突破。起源于加拿大、已蔓延到世界各地的白丝带运动就是其中一例。这系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以男性为主导和主要对象的旨在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传倡导活动。2013年,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也宣告诞生。凡此种种皆表明世人对于反性别暴力意识已空前增强,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四、结束语


回望过往几十年,对妇女暴力这个议题从国际议程的边缘走到了国际舞台的中心。从发展的脉络来看,反性别暴力领域的国际干预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联合国成立伊始就已触及对妇女的暴行,真正起步却是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妇女十年”期间。进入90年达后,国际社会很有远见地将它纳入了人权框架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成效。跨入21世纪之后,国际决策者的雄心更大,目标也更加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的暴力成为国际、国家和地方层面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的核心目标之一。国际关注的重点也从家暴这个最常见的暴力形式拓展为一切形式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侵害。其中家庭暴力、贩卖妇女与女童、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生殖权利、艾滋病与对妇女的暴力等成为几个核心焦点。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暴力业已成为国际发展议程中的一个优先关注事项。在短短20年时间有了奇迹般的推进。各种跨越国界的全球动员此起彼伏。含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和组织无疑起了不可替代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更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活动通过联合国系统的制度化努力已经常态化了。国际认可的目标,不再囿于或仅仅专注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基于国际人权法的各种创新性的干预精彩纷呈,在很多领域都开创了反暴力的空间:开发政策,通过社会动员提高意识,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社会服务,进行研究与数据收集以及改变人们的思维模式等方面,逐渐在地区和国家的层面开花结果。


当前,国际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关口。在刚刚过去的9月25日,联合国发展峰会上通过了《2015年后发展议程》。这为未来15年世界各国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引了方向。鉴于性别不平等在每个社会中都根深蒂固,该议程继续优先考虑社会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问题。在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目标5设定为实现社会性别平等,赋权所有妇女和女童。目标五之下9个具体目标中有两个是对妇女暴力的议题。它们分别是:5.2: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贩卖、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5.3: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和女性割礼等一切有害习俗。[44]


毋庸说,消除对妇女暴力再次被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设置的目标之中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这再次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这个棘手问题的深切关注和郑重承诺。透过国际社会制止对妇女施暴嬗变,我们看到这既是国际社会几十年消除对妇女暴力努力的一个有力注脚,更对未来的承诺。在应对这个威胁到可持续发展的全球问题,进步与挑战依然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这或许是消除性别暴力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真实写照。不管在全球还是中国,消除性别暴力的干预尚需时日,而且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国际上更倾向于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基于性别的暴力 (gender-based violence)。原因是男人和男孩子虽然也有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但世界范围内,不管在家庭内外,暴力受害者多数都是妇女。妇女因其性别而沦为暴力的牺牲品,或者妇女受害的比例特高(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 条一般性建议)。基于性别的暴力旨在维系性别不平等或/和强化男女之间传统的性别角色。

[2]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oncluding Comment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2006,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cedaw36/cc/CHINA_advance%20unedited.pdf.

[3]  London School of Hygiene & Tropical Medicine,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the South African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Global and Regional Estimate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Prevalence and Health Effect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Non-partner Sexual Violence,WHO,2013.

[4]  The Secretary-General, In-depth Study on All Form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61/122/Add.1), 2006,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6/419/74/PDF/N0641974.pdf?OpenElement

[5]  WHO, Multi-country Study on Women's Health and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Initial Results on Prevalence, Health Outcomes and Women’s Responses,WHO, 2005;London School of Hygiene & Tropical Medicine,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the South African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Global and Regional Estimate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Prevalence and Health Effect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Non-partner Sexual Violence,WHO, 2013.

[6]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57届会议的商定结论——《消除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2013, p. 2, http://www.unwomen.org/~/media/headquarters/attachments/sections/csw/57/csw57-agreedconclusions-a4-zh.pdf?v=1&d=20140917T100701.

[7]  UN Women,Progress of the World’s Women 2015-2016: Transforming Economics, Realizing Rights, 2015,p.28. http://progress.unwomen.org/en/2015

[8]  白桂梅:《论国际法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责任》,《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胡玉坤:《国际社会与对妇女施暴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荣维毅主编:《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9] 《联合国宪章》,1945,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

[10] 联大:《世界人权宣言》,1948,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11] 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protocol8.htm

[12] The United Nations (1979)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A/RES/34/180),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text/econvention.htm

[13] 见联合国条约集网页,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8&chapter=4&lang=en

[14] United Nations, “Report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Women’s Year,” Mexico City, June 19-July 2, 1975,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mexico.html.

[15] United Nations, “Battered Women and Violence in the Family,” Report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Women: Equality, Development and Peace, Copenhagen,14 to 30 July,1980, pp.67-68,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copenhagen.html

[16] United Nations, “Report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to Review and Appraise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Women: Equality, Development and Peace,” Nairobi, July 15-26, 1985,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nairobi.html

[17]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第12号一般性建议》,1989,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recommendations/recomm.htm#recom12

[18]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女性割礼的第14 号一般性建议》,1990,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recommendations/recomm.htm#recom14

[19] 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还是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0]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recommendations/recomm.htm#recom19

[21] United Nations,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Vienna,25 June 1993,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Vienna.aspx

[22] United Nations, The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RES/48/104),1993,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8/a48r104.htm

[23]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 第57届会议的商定结论——《消除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2013, 第2页, http://www.unwomen.org/~/media/headquarters/attachments/sections/csw/57/csw57-agreedconclusions-a4-zh.pdf?v=1&d=20140917T100701.

[24] 参见2014年11月发表在《柳叶刀》上有关对妇女和女童暴力的若干文章。http://www.thelancet.com/series/violence-against-women-and-girls.

[25] 参阅见本文集中《中国履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际义务:20年的历程与挑战》一文。

[26]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http://www.un.org/chinese/children/issue/crc.shtml

[27]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http://www.un.org/chinese/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htm

[28] 联合国:“家庭暴力”决议(A/RES/40/36),1985,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0/a40r036.htm

[29] 可从下面网页可查找,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vaw/v-work-ga.htm#in

[30] United Nations,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http://www.un.org/en/ga/about/background.shtml

[31] 联合国:《罗马规约》,1998,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DSORyCmC5TDroEECTG8VRPSfWSzU5f6yPcZDgvKyo7z9-hrvbJ3VfllJzCCwGTcso7GnGpBbr3glq140wqQ8K。共有四部的《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它们主要关涉战争受害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问题,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32] 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一系列决议,详见 http://www.endvawnow.org/uploads/browser/files/Matrix%20on%20SC%201888.pdf

[33] 人权理事会:第7/24号决议,2008,http://ap.ohchr.org/documents/E/HRC/resolutions/A_HRC_RES_7_24.pdf

[34] 人权理事会:第14/12 号决议(A/HRC/RES/14/12),2010,http://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si=A/HRC/14/L.9/Rev.1

[35] 人权理事会:17/11号决议《加速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确保保护工作中克尽职责》,(A/HRC/17/L.6),2011,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LTD/G11/140/17/PDF/G1114017.pdf?OpenElement

[36] 人权理事会:20/6决议《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A/HRC/RES/20/6),2012,http://www.refworld.org/pdfid/50d2f8852.pdf

[37] 人权理事会:20/12号决议《加速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补偿》(A/HRC/RES/20/12),2012,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G12/153/53/PDF/G1215353.pdf?OpenElement,

[38] United Nations,“Report of the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Beijing, Sept. 4-15, 1995,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pdf/Beijing%20full%20report%20E.pdf.

[39] 1960年11月25日,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活动家米拉贝尔三姊妹因政治上的进步主张而惨遭独裁政权暗害。这一悲剧唤醒了人们的社会意识。为了纪念她们,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11月25日为“反暴力日”。

[40] 见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若干报告:“Report on the Forty-second Session”(E/1998/27-E/CN.6/1998/12),1998, http://www.un.org/documents/ecosoc/docs/1998/e1998-27.htm

“Report on the Forty-seventh Session”(E/2003/27-E/CN.6/2003/12),2003,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3/332/81/PDF/N0333281.pdf?OpenElement

“Report on the Forty-seventh Session”(E/2007/27-E/CN.6/2007/9),2007,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7/282/48/PDF/N0728248.pdf?OpenElement

[41]  The Secretary-General,“Preven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E/CN.6/2013/4),2013,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N.6/2013/4;

“Multi-sectoral Services and Responses for Women and Girls Subjected to Violenc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E/CN.6/2013/3), 2013,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E/CN.6/2013/3

[42] The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Agreed Conclusions on the Elimination and Prevention of all Form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E/2013/27) ,2013,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sw/csw57/CSW57_Agreed_Conclusions_(CSW_report_excerpt).pdf

[43] 参见“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运动”官网,http://www.un.org/en/women/endviolence/about.shtml

[44] United Nations,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ttps://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post2015/transformingour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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