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解放始自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保种救国的目标下女权思想逐渐形成。无需置疑,近代女权思想的出现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先河,对之后中国妇女的解放产生了深刻且深远的影响。但必须正视的是,在近代女权思想中存在着一些误区,这对妇女权利的实现有着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长期的,甚至直到今天仍能隐隐约约看见其影响的存在。因此,要推动妇女权利继续发展,必须对近代女权思想进行认真彻底的反思,以揭示妇女权利的原本含义,让妇女权利回归到人权的命题中去。
一、近代中国女权思想:保种强国框架下的话语表达
在中国,最初提出妇女解放思想的是维新派男性群体。随着维新派女性群体以及20世纪知识女性群体的出现,女性也加入到了妇女解放运动中去,也提出一系列妇女解放思想。这些思想汇集起来,构成了中国近代女权思想的整体景观。其内容极为复杂,概而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近代女权思想是在民族、国家危亡的大背景下出现的,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成为言说女性解放的必要前提。细细阅读当时主张妇女解放的言论,能够发现不论是妇女放足,还是妇女教育,甚或是妇女的婚姻自由等等无一不与保种强国的目标相连。为什么要放足?“欲救国,先救种,欲救种,先去其害种者而已,夫害种之事,孰有过缠足乎?”[i]为什么兴女学?
因为“推女学之源,国家兴衰存亡之系焉”。[ii]为什么应当提倡婚姻自由?因为“力倡婚姻自由,再济以(女子)学问,国家也自然强固”。[iii]总之,妇女解放的目的并非为了妇女本身,而是为了民族与国家。这构成整个女权思想的外在边界,在这一边界之内中国女权思想有了其独特的时代属性和中国属性。
其次,在保种强国框架下,中国女权思想提出了平责平权的主张。强国保种的实现需要女性参与,为什么呢?很简单的逻辑就是妇女可以为实现这一目标贡献其力量,而贡献力量是与责任相关的,因此,要求女性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成为必然的逻辑结果。对于责任的承担,不同性别的女权思想中存在着微妙的差别。男性群体对女性角色的设计最初是“贤妻良母”,后发展为“女国民之母”;女性群体最初追随男性关于“贤妻良母”的设计,后发展为“女国民”。显然在这种差别中存在的是“男性至上”思想与“性别平等”思想之间的较量,“贤妻良母”,“女国民之母”公开地展现出了男性至上主义的特征,“女国民”则表现出女性追求性别平等的理想。尽管存在着这样的差别,但是向国家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如金一就强调,“爱国与救世乃女子的本分也”。[iv]女性群体对此更是鼎立支持,认为“女国民”应当像男国民一样承担同样的义务,她们明确提出“天下兴亡,匹妇亦有责焉”。在希望实现与男性平权平责的过程中,甚至出现更为极端的平等观,试图在一切方面与男子相等,秋瑾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对男装有兴趣。在中国通行着男子强女子弱的观念来压迫妇女,我实在想具有男子那样坚强意志,为此,我想首先把外形扮作男子,然后直到心灵变成男子。”[v]
第三,在保种强国框架下,中国女权思想特别强调妇女的自立与能力之于女权的意义。当时尤其是女性群体认为,妇女如果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没有谋生的技能,经济上不独立,没有相关的能力,则难以实现平权,在此背景下,妇女不应当急迫地寻求权利,而应当首先改变自己,使自己有能力去获得各种权利。对于辛亥革命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妇女参政运动的认识和评判就是这一思想的典型表述。欧佩芬曾这样说:“我国女界不患无急之雄心,而患乏自治之能力;不患无参政之权,而患乏参政之学。”[vi]可见其意在强调女性各种权利的获得应当以女性自身的能力增强为前提。
二、妇女权利的误区:反思近代中国女权思想
不容否认,近代女权思想在妇女解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女性为国家、为民族承担同样责任的观念,女性为国家分愁解忧的思想,就说服国家接纳一定范围内的妇女解放而言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二是,关于女性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强调,有助于提高女性素质。但是这些客观上所得到的好处并不能掩盖近代女权思想中存在的缺陷。当然,指出并批判这些缺陷并非要苛责当时倡导妇女解放的先行者,而是试图使当代人警惕这类思想的延续。
误区之一:“天赋人权”被转换成了强国保种的责任和义务。
近代女权思想其实已经认识到了“妇女权利”在“天赋人权”层面上的正当性。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已指出,“男与女虽异形,其为天民而共授天权一也。”[vii]到20世纪初,马君武把《女权篇》翻译成中文,更是旗帜鲜明地传播天赋人权下的女权思想。不仅男性群体认识到了女权天赋的性质,女性群体也有同样的观点。如秋瑾在《勉女权》诗中所言:“吾辈爱自由,勉励自由一杯酒。男女平权天赋就,岂甘居牛后?”[viii]著名的女权运动者唐群英也谈到:“平等也,自由也,始人类之初生,天所界赋者也。”[ix]但是为什么“天赋人权”的思想最终却被转换为强国保种的责任和义务?这主要与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所形成的“人权”概念有关。“人权”一词自从传入中国,它就有了自身特定的含义。人权中的“人”其实具有了一种集体主义的概念,具有了“公”的权利的含义,“人权”一词在中国因此而转换为“民权”。[x]民权强调“集体自由优于小己自由”,其原因如严复所说:“小己自由非今日所急,而以合力图强,杜远敌之觊觎侵暴,为自存之至计也。”[xi]由于当时中国的状况,这种观念普遍盛行,近代女权思想也在这一理论框架下展开其妇女解放的要求。如《中国新女界》杂志在宣传西方的女性解放现状时就传递出了这样的观念:“其女国民惟孜孜以国事为己责,至于个人私利,虽牺牲之不惜。”[xii]1906年上海群学社发行的《最新女子教科书》也这样教谕女性“必先自爱其群,始勉尽己力牺牲私利,维持公利”。[xiii]
从“权利”到“责任”的转换,这不是中国妇女的独特经历,是当时中国人共有的经历。这种转换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忽视,甚至吞噬,个人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工具而非目的。在“妇女权利”转换为“妇女责任”的话语中,也分明看见了妇女的工具主义色彩。
误区之二:追求妇女权利的过程中把男人视为规范和标准。
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与男性平责平权,试图在推进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承担同样的责任,这种性别平等观念本身是有价值的,但是当男人的一切都成为女性效仿对象,成为衡量女性的标准时,则有悖性别平等的目标。在这种观念中,要实现与男子相同的地位,拥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并非作为人本身的诉求,而是作为与男人相同的人的诉求。男人成为衡量女人的标准,女人要实现平责平权,必须把自己变成男人,这在秋瑾的言词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男人是标准,是尺度,那么依照这个标准衡量,女性到底怎么样呢?这是一个必然而来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近代女权思想看到了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着差别,并认为,在差别中体现出来的是女人不如男人,因此女人也就没有办法实现与男人平权平责的目标。“现世之女子,不知吾辈之学界浅陋,脑力未优,一切知识皆不男子若,试问有何能力可与男子平权?”[xiv]
在以男人为参照物的基础上,从确立男女平权平责的目标,演变为女人的男性化要求,最终演变为女人不达男人之水平,因此不能平权平责。显然,在这一逻辑中,不仅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被歪曲,而且女人也失去了自我。
误区之三:以能力论权利。
近代女权思想中强调妇女的自立自强,这一点当然让人钦佩。但是把自立自强与妇女权利联系起来,甚至最终走向“以能力论权利”的思路则在一定程度上把追求妇女权利引入歧途。“以能力论权利”的逻辑起点是对男女不平等现象根源的探究。男女为什么不平等?在此时的女权思想中,女人自身成为主要原因之一,认为正是由于女子自身在诸多方面能力的欠缺导致男女平权平责的目标难以实现。
以能力为根据确立权利的分析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性别不平等的现象:因为妇女能力有限,所以理当服从男性的控制和指挥,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成为其必然的逻辑结论。仔细分析,这一逻辑是一种典型的“倒因为果”的分析方法。其实正是因为妇女一直没有诸多方面的权利保障才导致其能力的不足,而非相反。妇女能力问题应当是在妇女获得权利之后的话题,若不能将这二者关系厘清,妇女解放将会陷入永难走出的困境之中。
三、回归人权的妇女权利:中国妇女权利发展框架
走近近代中国女权思想,分析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又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即妇女权利来自于何处?来自于妇女本身的有用性吗?来自于女人可以成为像男人一样的人吗?还是来自于妇女必须掌握知识、获得技能,具备一定的能力呢?读读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可能会带给我们启发。“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的权利来自哪里?是“凭借自然(或本性)而享有权利,也就是凭借人之作为人的资格而享有权利”。[xv]不必凭借任何外物,人本身就是权利的依据。这一命题对于女人也应当是有效的,1848年公布的《女性独立宣言》就清晰地阐明了这一点:“一切女人和男人都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妇女权利是凭借女人之作为人的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女人本身就应当成为目的,它不应当成为其他目的的工具或者手段。正如康德所说,“在目的的秩序里,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被仅仅用作谁的(即便是上帝的)工具,除非他同时把自己作为目的”。[xvi]关于人本身作为人而享有权利的观点在当代已经是普遍共识,这一大的框架也为认识妇女权利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基点。近代中国女权思想把我们推向关于妇女权利的最基本问题的思考,这一思考带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今后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的问题必须回归到人权这一基本的框架之中。
当今,在人权的框架中谈妇女权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妇女权利作为一种人权”这一命题应当成为理解妇女权利问题的根本前提。所以在确定妇女权利时,不应当考虑妇女本身之外的问题,诸如确定这种权利对于社会、国家、他人有什么意义?妇女自身是否有能力理解这种权利并行使这种权利?这些问题并非绝对不能考虑,但是它们与妇女权利并非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决不能因为考虑这些问题而阻碍对妇女权利的确定。如果在设定某项权利时纠缠于这些问题,则妇女解放问题恐怕真的难以实现了。譬如一直为大家所关注的不同性别的不同退休年龄问题,很多人就是在“妇女权利作为一种人权”的命题之外,考虑了太多的其他因素,如女性早退休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女性年龄增大会出现能力降低等问题,这些思维方式与近代女权思想中的思维方式何其相似。可见要走出近代女权思想所留下来的对“妇女权利”理解上的误区,需要时刻牢记妇女权利是因女人作为人而具有的权利,它无需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第二,“妇女权利作为一种人权”为当今中国妇女权利发展确立的基本的框架,只有在这一框架之下,谈与国家的关系,谈与男性的关系,谈妇女自身的能力提高问题等才不至于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才不至于使妇女权利的发展出现方向上的错误。一者,在谈及与国家的关系时,强调不能把女性当作工具,国家的设立本身并非目的,它是以人为目的的,这其中也包括女人,但这并不是说女性要与国家保持一种对立关系。西方女权运动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过程中一个显著的行动就是争取国家的支持,争取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妇女权利的认可。我国政府本身就有着关注妇女权利,推进妇女解放的传统,在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曾明确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在妇女解放的道路上与国家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二者,在谈及与男性的关系时,强调不要把男性当作规范和标准,不要女人男性化,这并不是说女人要与男人形成一种对抗关系。固然,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压迫者是男人,被压迫者是女人,男人和女人存在着对立的关系,但是这种对立并非能够通过消灭对方而实现,只能通过改变制度、改变思维方式、改变行为习惯等手段而实现,而要改变这些则需要争取男性的改变,争取男性的配合,最后实现不同性别间的和谐。三者,在谈及妇女能力时,强调不要“以能力论权利”,能力与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并不是说鼓励妇女“自甘平庸”。的确,在权利的实现方面,妇女的能力在很多方面显得重要起来,比如说实现婚姻自主权、实现受教育权、实现参政权等方面都需要妇女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其他相关的能力,因此妇女自主自强自立对于妇女发展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仍需强调的是,妇女权利与权利的实现并非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妇女权利是基于妇女作为人本身而具有的权利,至于权利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并非确立妇女权利之前的问题,而是确立妇女权利之后的问题。
注释:
[i] 曾继辉:《不缠足会驳议》,《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ii] 梁启超:《变法通议论女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7-44页。
[iii] 江毓真:《论婚姻自由的关系》,载《女子世界》第9期,1904年9月10日。
[iv] 爱自由者金一:《女界钟》,李又宁:《华族女性史料丛编(1)》,纽约天外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v] 小野和子著,高大伦编译:《中国女性史——从太平天国到现在》,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vi]《民立报》,1912年6月7—8日。
[vii]《大同书》,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44页。
[viii]《中国女报》第2期,1907年3月4日。
[ix] 唐群英:《创办女子白话报意见书》,《女子白话报》,1912年第1期。
[x] 关于民权作为“公”的权利的形成及其内涵的具体论述可参见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第2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xi] 严复:《<孟德斯鸠法意>按语》,《严复集》第4册,第985页。
[xii] 谈杜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15页。
[xiii] 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xiv] 张肩任:《欲倡平等先兴女学论》,《女子世界》第2期,1904年2月16日。
[xv]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7页。
[xvi]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4页。
作者简介:沈国琴,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人权》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