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匡政:父子相隐,这是天理人情的必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9 次 更新时间:2015-11-0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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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匡政  

前些年,有个女大学生举报父亲包养情妇,坊间引起巨大争论。此事是值得讨论的,辩白清楚了,我们对人伦或法律都会有一些更为明智的认知。

早在《论语》中,就有同样的故事,几千年来常常引起各种争议。

这个故事,叫“证父攘羊”,“攘”的意思为窃取。楚国有个高官称为叶公,他对孔子说:我们这里有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儿子去告发了。孔子听后说:在我们这里直道与此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才在其中啊。朱熹对这个故事的批注是,父子相隐,这是天理人情的必然,所以不求做个直道而行的人,直道也就在其中了。

过去人们多讲孔子的恕道,很少言及直道,其实直道在孔子的思想中是一个重要概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的是父子亲情,这种亲情在孔子的观念中源于自然,也就是基于天道而来。所以直道表现了人的真性情,冯友兰对“直”的解释是“内不以自欺,外不以欺人”,乃是一种率性之道。儿子不愿为父亲作证,是不忍心看到父亲受惩罚,而指证父亲偷羊则违背了至高的血亲之道,隐瞒此事反而成了合乎直道的行为。孔子说这个问题,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说的。

而叶公说的直道,是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的。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来说,父亲偷羊儿子去告发他,属于正直的行为。偷羊犯法,社会成员出于维护公义的需要,不论亲疏都应坦白。几千年来,这也成为一些人诟病孔子的地方。

其实在欧美的法律关系中,也有沉默权、至亲家眷间不用互相举证的规定。这个规定不是担心串供,目的仍是希望不损害人的亲情。当社会没有人伦之情作为基础,亲情都无法信任时,法律的严明也就丧失了它本来的意义。

在澳洲,有类似的司法案例,父亲倒卖毒品,女儿知道毒品所藏之处,但拒不向警方交待。于是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理由很简单,要保证社会中的人伦和亲情不受到法律的伤害,否则,危害性甚至大于刑事犯罪。因为警方完全能通过其他方法来获得证据,没有必要非得从女儿身上寻求突破口。

《孟子》中也有这样的故事。桃应问孟子:假如舜的父亲瞽叟杀了人,舜作为天子,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舜应该将天子之位像扔掉破鞋一样抛弃了,然后偷偷背着父亲逃走,找一个海边住下来,一辈子会非常快乐的,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忘掉。孟子在这里强调了一个前提,就是舜要抛弃他的天子之位,因为天子之位是有社会属性的。当舜不再是天子,而只是一个儿子时,他就可以把尊天道、循人情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准则了。而且这样,他会非常快乐的,因为他让亲情超越了天子之位所带来的尊荣。

儒家思想中,更为推崇的是一种价值的自觉,也就是说对一切秩序的遵从,需发自内心,而不是外力强加给你的。孔子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他认为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人伦秩序是一个社会基础,对它的尊重,甚至要超过对法律的遵守。一个社会中有了讲求人伦、内省的人文氛围,那些有意犯罪或犯了罪的人才会真正生出羞耻感,社会环境才能真正改观。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孔子才会认为“父子相隐”是合乎道义的。

这里,不是说亲人间就一定要纵容姑息彼此的罪行,而是认为举报之责,不应出现在父子之间。亲人间可以用劝告来让对方明白所犯的错误,但如提倡亲人之间互相监视或告发,只会加快损毁一个社会的基础。中国早自秦汉年代,就有过一些律法,对出自亲情本性隐匿至亲的罪行,肯定了它们的合理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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