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重构集体产权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0 次 更新时间:2015-10-1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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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农村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扩展农民权利的过程。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说到底,最根本的就是要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改革都在不断地推进。但相比之下,我国政策理论界对集体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成果要远逊于对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研究。最近,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研究员主持完成的《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一书,将对集体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制度,周其仁教授对集体所有制的著名解释是:集体所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是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对集体所有制的改革要早于对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我国改革实质上是从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开始的。包干到户就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第一次重大且取得明显成效的改革,这也已经成为农村改革的标志性起点。对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主要不是政策理论研究的先行,而是中国农民求生存的伟大实践的先行。20世纪80年代,以杜润生先生为代表的农村政策研究和制定者,将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最早改革实践巧妙地转化为党和国家的农村公共政策。上世纪80年代5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要结晶和体现。

在我国农村改革伟大实践中,对传统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与突破远早于对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与突破。但政策理论界对集体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更少。这可能是集体所有制具有比城乡二元体制更多的意识形态色彩所致,探讨集体所有制改革显得更加敏感。因为传统的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这种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已经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而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已经取代了计划经济,按多种要素分配已经取代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所有制结构也由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取代了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这说明,固守传统集体所有制,既不是坚持社会主义,也无益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更无助于增进广大农民的福祉。

农村改革虽然已历经三十多年,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集体所有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革,集体所有制下的广大农民的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实现。《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一书对新时期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总结探索,对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提出了创造性的思路,为新时期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研究基石,是国家一流智库深化农村改革研究中的重要智力成果。

该书对集体所有制及其改革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一书对集体所有制的前世今生进行了回顾总结,对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集体所有制是集体成员集体拥有土地等资产的所有权制度,是中国的一种特殊制度,不能以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总有、合有等制度框架来套用。集体所有制最基本的特征是集体与成员不可分割性。对集体所有制之下农民产权的再界定,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问题。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不是要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而是选择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把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实际财产权利界定清楚。

对农村集体产权的重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是该书的又一鲜明特征。从事“三农”研究,就像挖井一样,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对解决“三农”问题发表几句高见,就像所有人都可以抡起锄头在地上随意挖几锄刨出一个坑一样。但是要挖得深,特别是要挖进去几十米深、上百米深,直到挖出水就不容易了,没有相应的专业水准和技术设备,一般就做不到了。搞“三农”研究也是一样的道理,只有研究得深、研究得细、研究得出真知灼见,才能显示出研究人员的功夫之深。该书再一次展现了叶兴庆研究员及其研究团队在深入、细致研究上的真功夫。该书对集体所有制下的农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非土地经营性集体资产的产权重构,分别作了细致入微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既体现国际视野、又符合农村实际的产权重构思路和具体建议。读后让人受益匪浅。

该书的另一个亮点是首次对我国农村总资产进行了量化评估,得出我国农村总净资产高达127万亿元,其中所有权属于集体的为87.35万亿元,占农村总净资产的68.62%;土地资产共达88.81万亿元,占农村总净资产的69.76%。农村如此巨额的集体资产,许多却尚处于“沉睡的资本”状态。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认为,发展中国家贫穷的重要原因是没能把资产转化成为资本,缺乏财产权的表达机制。缺乏财产权及其表达机制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对于我国农村巨额的集体资产,国家需要还权于民,以法律方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充分赋权,切实维护和发展农民的财产权利。这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希望所在。

如果说在改革初期,国家承认和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一举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的话,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家赋予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必将铺就亿万农民走上更加富裕的宽广大道。

(作者系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载《农民日报》201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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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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