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成:我国五次宏观调控比较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6 次 更新时间:2015-08-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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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成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和体制环境不同,共进行了五次收缩型的宏观调控,时间段分别是①1979—1981年;②1985—1986年;③1989—1990年;④1993年下半年—1996年;⑤2003年下半年—2004年(此前,1998—2002年为扩张型的宏观调控)。与前四次宏观调控相比,第五次宏观调控在各方面都具有新的特点。正确认识当前宏观调控的新特点及其新思路、新机制,对于我们全面贯彻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运行态势

局部过热,存在物价上升态势

调控特点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前四次宏观调控中,首先,当时针对的部是经济波动中已经出现的超过11%的“大起”高峰。1978年经济增长率达11.7%,1984年达15.2%,1987年,1988年达11.6%和11.3%,1992年达14.2%。其次,当时针对的都是经济的全面过热或总量过热。第一次的经济过热,起初表现为投资过热和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调,随后财政用于消费的支出大幅增加,形成大量财政赤字,导致国民收入超分配。第二次至第四次经济过热,部是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双膨胀,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再者,前四次宏观调控都要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1980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上涨率达6%(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一个高峰,也是1962年之后到当时的最大涨幅),1985年达8.8%(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二个高峰),1988年达18.5%(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三个高峰),1993年达13.2%和1994年达21.7%(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第四个高峰,也是建国以来物价上涨的最高峰)。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的四个高峰,一个比一个高。总之,前四次的经济“大起”,每次都是到难以为继时,才不得不进行被动的调整。

第五次宏观调控针对的不是经济增长率已经超过11%的大起(1993年经济增长率为9.1%),而是为了防止经济出现“大起”,防止“大起”导致“大落”;针对的不是已经出现的全面过热或总量过热,不是投资和消费需求双膨胀,而是部分行业投资的局部过热;针对的不是已经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而是物价上升的压力开始显现。总之,第五次宏观调控对于过热的部分行业来说,是及时的调控;而对于整个经济运行的全局来说,则是见势快、动手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主动调整。

经济体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调控特点

着眼于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前四次宏观调控部发生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型,但尚未“基本转型”的过程中,而第五次宏观调控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之后的第一次紧缩型宏观调控。在这次宏观调控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充分表现出来,并折射到学术界和新闻媒体,形成各种声音的多元化。

第一次宏观调控针对的是1978年的经济过热。在同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提出,国民经济中一些重大的比例失调状况还没有完全改变过来,基本建设必须积极地而又量力地循序进行,不可一哄而上。但此后两年中,从中央别地方对调整的认识并不统一,基建总规模没有退下来,地方和企业财权扩大后盲目上项目,财政大量赤字,货币发行过多。

第二次宏观调控针对的是1984年的经济过热。同年1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信贷投放。198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宏观经济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的现象。但这一年过热局面没有控制住,许多地方和单位仍在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直到1986年宏观调控也没有到位,并潜伏着进一步经济过热趋势。

第三次宏观调控针对的是1987年至1988年的经济过热。当时,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得到一定控制,但预算外投资规模的膨胀远远没有控制住。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把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1989年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用3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第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是1992年到1993年上半年的经济过热。1993年6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采取16条措施,以整顿金融秩序为重点、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但同时,一些地方和企业要求放松银根的呼声也不断。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为抵御随后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五次宏观调控,针对的不是全面过热和严重通货膨胀,而是见势快、动手早、防患于未然;同时充分考虑到当前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与其他部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过热行业与非过热行业、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沿海与内地,以及高中低收入者之间,形成的市场经济下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复杂利益格局。

政府管理方式

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运用娴熟

调控特点

着眼于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

关于调控的实施方式。在第一次到第三次宏观调控时,在最初作出调整国民经济决定的头一两年内,在实施上存在着犹豫不决、贯彻不力的问题;随后,才进行坚决的大规模的调整。在第四次宏观调控时,汲取了前三次的教训,在作出治理整顿的决定后,在实施上表现出雷厉风行的特点。第五次宏观调控因是见势快,动手早的调控,所以采取的方式是渐进式的,由冷静观察、温和预警,到逐步加大力度,注意准确地把握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看准了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

关于调控的紧缩面。在第一次宏观调控中的最后一年(1981年),以及第三次宏观调控中的最后一年(1990年),都是对投资和消费实行力度较大的全面紧缩,使经济增长率较大幅度地迅速回落(1981年经济增长率回落到5.2%,1990年回落到3.8%)。1993年6月开始的第四次宏观调控,亦是对投资和消费实行全面紧缩,但为“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均为“适度从紧”,使经济增长率从两位数的高峰平稳地,逐步地回落到10%以内的适度增长区间。第五次宏观调控不是全面紧缩,而是适时适度,区别对待,不“急刹车”,不“一刀切”。货币政策由前几年的“稳健”逐步转向“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由前几年的“积极”逐步转向“中性”。注重做到“四个既要、又要”:既要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盲目发展,又要切实加强和支持经济发展中薄弱环节;既要坚决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发展;既要从宏观上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总之,这次宏观调控不是使经济增长率从两位数的高峰大幅度地回落和“着陆”,总体上看,经济还在适度增长区间内(8%—10%)运行,既不是“硬着陆”,也不是“软着陆”,而是通过适当的控速降温,使经济在适度增长区间内既平稳又较快地可持续发展,努力延长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

就政府宏观调控来讲,一般有三大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如价格、利率、税率、汇率等),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地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法律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通过法制力量,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机构的权力,通过强制性指令,直接对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一次至第三次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如行政性财政政策,强制控制财政支出(消减投资支出和控制消费支出);行政性货币政策,强制控制信贷投放;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停止财政补贴,停止银行贷款;对落后的小企业进行整顿和关停并转等。第四次宏观调控时,已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开始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如开始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市场性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第五次宏观调控,从一开始就注重了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也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初步建立,经济运行中既带有转型之前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如一些地方政府的盲目扩张冲动、一些企业投资实际上只负盈不负亏的软预算约束等),又带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如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企业行为的市场化等),还带有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一些特点(如企业行为的非法制化、非理性化等)。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中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症施策,确保宏观调控取得预期效果,是必然的选择。无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随着市场经济本身的不断成熟,以及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宏观调控将会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国际市场环境

内外经济联系十分紧密

调控特点

着眼于两个市场统筹协调

在前四次宏观调控时,国际上均不太关注。而第五次宏观调控,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联系已日益扩大。2003年与1992年相比,我国进口规模由不到1000亿美元,扩大到4000多亿美元,增加了4倍;外商在我国的实际直接投资额由100亿美元左右,扩大到500多亿美元,也增加了4倍;我国的国家外汇储备由不到200亿美元,扩大到4000多亿美元,增加了19倍。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从总量看,我国的进口额只占世界总额的3.4%;但从增量看,我国的进口增量约占全球进口增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海外有关机构、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对中国经济是否过热,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特别是这次宏观调控的效果将会如何,也予以了广泛重视。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京)2004年第0629期 第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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