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讲话、报告、批示作出了详尽和体系化的整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立足“四个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贯彻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提供坚强的组织人才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议题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史无前例地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布局谋篇。早在11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针对“法治浙江”建设发表了系列论述;在延续中不断深化,时至今日,担任党的总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布局谋篇。这些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原始、最精华的素材,近期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讲话、报告、批示作出了详尽和体系化的整理,一个科学系统全面、即将长期引领中国法治事业蓬勃发展的法治理论体系呼之欲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立足“四个全面”,剑指国家长治久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这一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支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进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考虑。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内国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小康便可以如期实现。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人类文明始于人们对于规则的信仰和遵从,以发现权利、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使命的法律成为人类维系文明的重要方式。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立足于解决改革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更是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战略谋划。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是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其中,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最核心问题,必须明确予以回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是一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强化党的领导则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对于中国共产党整体而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本身就包括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膺于宪法和法律权威,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要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中,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贯彻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开创法治事业新局面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治建设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心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中心应当向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法律的实施转移,侧重法律的实施和保障监督。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新“十六字方针”作出了进一步阐释,将其上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局部署的重要举措。
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是前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依据。要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切实提升宪法权威。
提升立法质量是关键。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修改,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改革发展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
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允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组织人才保障
“尚贤者,政之本也。”“为政之,莫先于用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需要提供坚强的组织人才保障。
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增强法治工作者的政治定力和理想信念。同时,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也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此,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责法定等基本法治观念,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绝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宪法和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同时,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带头营造法治环境。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
(作者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导)
【参考文献】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