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范式”概念的提出为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更好的理论工具,可以将当前一般犯罪原因研究划分为因素理论范式和系统结构理论范式,这两种理论范式各有其优长和局限性,对于我国犯罪原因研究而言,既要重视多因素研究范式的实用价值,也要充分发挥系统结构研究范式的理论优势,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科学构建起犯罪原因理论体系。
【关键字】犯罪原因;范式;系统结构理论
自从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必要的张力》等著作中提出“范式”这一重要哲学概念以来,基于“范式”的思考和研究不仅广泛地影响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且还波及到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时至今日,几乎每个学科,都有关于“研究范式”的反思、选择和转换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之下,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汲取借鉴国内外犯罪原因理论研究成果,有必要借助“范式”的概念对当前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进行反思和整合,进一步推动深化犯罪原因理论的创新发展。
一、犯罪原因研究范式—问题的提出
(一)“范式”概念的源流
美国学者库恩在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式”问题。“范式”(paradigm)一词,在希腊语中是“范型”、“模特儿”的意思,亦有学习拉丁语时的词形变化的“典型范例”的意思。库恩的“范式”概念内涵较为复杂,并不十分的确定。就国内学术界早期的观点来看,“范式”一般是指从事同一领域的科学工作者,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该学科一种共同的传统,并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1]。近年来有学者认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并归纳了“范式”在5个层面上的含义,即范式是一种关于对象的理解、解释系统;是一种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的理论框架;是一种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理论背景;是一种方法论和基本方法;是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形象[2]。
库恩认为,科学研究的范式像一整套“前提假定”一样,成为同一学科领域的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认可的规则或标准;范式的形成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如数学和天文学领域中在古代就已经确立了一定的范式,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也早在17世纪科学革命以后就获得了稳定的范式;范式的变化则引起一门学科革命性的变化,它的形成和变化构成了科学的发展史。库恩的“范式”概念提出来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学术界,学者们普遍地开始借助“范式”这一概念对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进行反思和整合。
(二)犯罪原因研究中的范式问题
如前文所述,范式的形成和确立是某一领域理论研究成熟化、科学化的标志。人们在对犯罪原因长达数百年的探索研究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一些思考模式和学术传统。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运用范式这一概念对犯罪原因理论成果进行观察和思考。在国内的犯罪学研究中,己有学者注意到了犯罪原因研究中的思维模式、理论框架这方面的问题,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总结,通常表述为“犯罪原因的认识途径”问题。笔者认为,“认识途径”这一概念不能很好地表达出对犯罪原因理论的整体性反思的意图,这种总结与反思应当上升到“范式”的高度。
在犯罪学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学派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持续的大量研究,形成了大量的理论成果和多种多样的学术流派。面对如此多样的理论和流派,在如何进行梳理和归类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般将其归纳为犯罪生物学理论研究、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政治学理论研究和犯罪经济学理论研究等。一般认为,众多理论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研究当属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和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这三大流派。笔者认为,这种流派的划分只是着眼于不同理论的外部特点,并没有针对各种学术流派内在的理论建构模式进行分析。借助于库恩的“范式”理论,我们可以对种种纷繁复杂的理论观点进行更为根本和简洁的概括归纳。
二、我国犯罪原因研究中的理论范式现状分析
本文中所称犯罪原因研究范式,具体有三层涵义:一是指学术界在犯罪原因研究时所采取的思维模式;二是由这种思考模式形成的学术成就;三是由前两者形成的一种科学习惯、也可理解为一种学术传统。基于这样一种“范式”的概念,可以将目前犯罪原因研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犯罪原因的因素理论范式,另一类是犯罪原因的系统结构理论范式。
(一)因素理论范式
因素理论可以理解为“引起犯罪的因素理论”,该范式着重对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相关条件进行研究,探讨引起犯罪的因素与犯罪产生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模式的核心观点是:犯罪是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影响的结果,至于这些因素是犯罪产生的原因还是条件,以及它们对于犯罪发生作用的强度、联系的性质则不进行区分。
在犯罪学发展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因素理论范式:
1.单因素理论
单因素理论是指只从一个方面去解释犯罪产生原因的理论,最早期的犯罪学理论在研究犯罪原因时,多认为犯罪的解释只有一种方法。最典型的就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就是生物遗传的必然结果。直到20世纪初,这种单因素理论一直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其间,一些犯罪学家也注意到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和各种社会因素对犯罪均有影响,但他们仍然试图从其中看来是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行为[3]。这些理论从理论范式角度分析,仍然是一种一元论的观点,是单一原因的理论模式。事实上,无论是个体犯罪现象还是群体犯罪现象,都不存在惟一一个决定性的原因[4]。随着对犯罪问题研究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因素理论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其无法对犯罪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这种理论范式已基本被淘汰。
2.多因素理论
多因素理论也称机械的、静止的多因素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不能简单的只从某一个方面来解释,而应当由大量的犯罪因素共同影响而产生。这些因素是指决定犯罪发生和影响犯罪变化的各种现象;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对于这些“因素”包含的具体内容的认识也各不相同[5]。多因素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犯罪社会学派的学者菲利,他将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著名的“三因素”说,英国的学者也采用了与菲利相类似的分类方法[6]。法国的塔尔德将引起犯罪的因素划分为犯罪的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另外,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对待犯罪人大会发表的《预防少年犯罪》的文件中,区分出原因、因素、动机三个概念,当它们在一起使用时,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因素”。
在多因素理论范式之下,尽管人们对引起犯罪的因素认识不同,表述各异,但都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这些影响犯罪的因素之间,既没有作用力大小的差别,也没有联系远近的区分,因素集合中的每一要素在一定情况下都起着独立的作用,与犯罪发生的联系是一种机械的、相对静止的联系。这种多因素理论在当代犯罪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犯罪学的研究。
(二)系统结构理论范式
一般系统论的产生为犯罪学家提供了研究犯罪原因的新方法-一系统方法。由此产生了犯罪原因的层次结构理论。系统科学中的“结构”是指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因素之间稳定的相互联系,实际上在此意义上的结构指的是系统结构,它所具有的一个特点是整体功能。整体功能是指系统结构整体上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系统各部分孤立状态时的性质和功能的迭加,其实质在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整体性增值效应”规律。系统结构论的观点认为:“要素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关键在于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及关系结构,由此而形成的不同功能(机制),决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和性质。即使是同样的要素,由于不同的秩序、结构,其机制、功能也不同,其行为的整体意义也不一样。”用这种观点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会使不少罪因研究的疑难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将各种犯罪因素堆砌在一起,孤立地看待它们,只能看到各种犯罪因素量的增减,它不产生质变;而我们如果将各种犯罪因素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即有层次结构的系统,则这些犯罪因素的作用力或者说是功能则将发生质变。
这种理论范式借助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来分析犯罪发生的过程,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虽然这种理论与多因素理论一样,都承认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认为犯罪是由多种社会现象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所引起的,但系统结构论更加强调致罪因素群内部的层次结构,即若干种因素发挥作用并非是相同的或简单累加的,这若干因素经过内部复杂的整合之后,是作为一个整体推动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这种理论范式认为犯罪的产生有其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的直接原因和条件还有其产生的原因,即犯罪产生的基本原因;在基本原因背后,还有致使犯罪基本原因存在的犯罪根源。系统结构理论的核心观点主要有:第一,犯罪原因是由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如果只有某个孤立单一因素,没有与其他因素互动所形成的合力,是不能或不足以引起犯罪的发生的;第二,各种犯罪因素以不同方式,不同力度影响或决定着犯罪的发生和变化,有的因素从根本上发挥作用,有的则从外在条件上起着延缓或加速的作用;第三,犯罪原因是由多种复杂的犯罪因素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也称罪因系统,即一个由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致罪因素构成的整体。
三、两种范式对当前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启示
多因素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两种范式,从其发源地区来说,西方学者广泛采用的是多因素范式,而系统结构理论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学者为主采用的研究范式。从产生时间上来说,多因素理论是在批判单因素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系统结构理论则是建立在多因素理论研究丰厚成果基础之上的较新的理论。两种理论范式各有优长,也均有其局限性。对于当前我国犯罪原因的研究而言,应当充分认识两种研究范式的理论品性,扬其长、避其短,更好地服务于综合治理工作实践。
(一)要重视多因素研究范式的实用价值。
多因素理论以各种引起犯罪的直接因素为着眼点,侧重于经验和实证的研究,力图全面解释直接引起犯罪的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多因素理论的优点是对犯罪原因的认识直观、生动,便于我们清楚地认识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与实然犯罪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在犯罪预防决策的指导方面,多因素理论更具实用价值。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在深层次起作用的原因固然可以在理论上进行透彻分析,但这些根源往往涉及历史因素和社会整体架构,难以在较短时间改变。更具体、更富有成效的预防犯罪的对策、通常要针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因素来确定,因而多因素理论的研究模式更能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导。对于这种理论范式,国内学者大多数的观点是:其没有对各种因素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区别,也缺乏对犯罪发生的决定因素和影响因素、犯罪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的区分,因而不能全面地揭示犯罪现象与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的本质联系,是不够全面和科学的[7]。笔者认为,在看到该类型理论自身局限性的同时,绝不能忽视该理论丰富、实用的研究成果,在综合治理工作实务中,更应重视多因素理论的指导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系统结构研究范式的理论优势
系统结构理论强调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力是有区别、分层次的,这种区别既有质量上的差别,也有联系远近的不同。这种思考模式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理论价值更强。有学者将这种理论价值归结为三点:一是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犯罪根源理论的提出,深刻说明了犯罪现象总是与生产力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二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犯罪现象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的必然性。既然犯罪现象总是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那就足以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产物;三是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犯罪原因的作用机制,从而科学地确定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系统结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现象的本质,其产生的深刻根源,从而能以科学的、历史的眼光认识当前国内的犯罪现象;由于系统结构理论的全面性和深刻性,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方针和指导思想的科学确立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更加需要系统结构理论的支撑。
(三)要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科学构建我国的犯罪原因理论体系
第一,犯罪原因理论体系不应当是一元的,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采用多元的理论范式进行原因研究。单一范式的原因理论,如果仅从其内部来看,可能是十分严密完整的逻辑结构,但从外部和更高的全局来看,它必然是有缺失的。整体总是大于局部的,这就是为什么多因素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这两种范式均有缺陷的哲学原因。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应当兼容并包多因素理论和系统结构理论这两种范式。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两种范式的优缺点,在研究中发挥二者的互补性,更好地为综合治理工作服务。我们通过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一方面更深刻更全面地认识当前的犯罪现象,从思想认识上澄清误区;另一方面要找出犯罪现象产生变化的作用机制,为预防犯罪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导。为实现这样的目的,我们既要运用系统结构理论来对犯罪原因进行全面分析,以了解犯罪行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整体原因面貌;也要运用多因素理论进一步探究犯罪现象的种种直接、具体的原因,弄清其与犯罪的互动关系,以便更好地遏制犯罪。
【作者简介】
郑江涛,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安全保卫系刑事侦查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注释】
[1]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8页。
[2]陈颖健、张惠群:《新思维范式》,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3]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4]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5]王娟:《犯罪学一罪因与对策的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6]比较犯罪学编写组:《比较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196页。
[7]薛凤清、李建辉:《犯罪学概论》,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