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长期忽视社会结构的基础性与限定性作用,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提出是对多民族社会结构断裂的纠偏和修复。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具有路径创新的意义,它是一种新型、多向、平等的社会结构模式,其目的在于创造有机的民族团结。社会融合具有消除社会结构分割、社会资源排斥、社会心理疏离的三重意涵,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内在目标高度契合。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
关 键 词:社会结构、社会融合、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互嵌
2014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在随后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2]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已经不再只是针对新疆地区,而是成为全局性的民族工作方针。[3]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政府和学界很少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去思考中国民族问题,同时“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又是一个极具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概念。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三方面对此予以初步探讨,以增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重视。
一、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现实背景
社会结构作为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稳定模式。社会结构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应用极其广泛,这是由其基础性和限定性两大分析功能决定的。基础性强调的是社会结构对社会运行状态具有先决性的影响:社会结构失衡是造成众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原因,而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则源于社会结构的稳定、协调和整合。[4]“社会结构紧张(structural strain),是指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协调,而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状态下,或者说,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很强的张力之中。”[5]限定性强调的是各种社会行为都是在社会结构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在著名的结构—能动二元对立理论(structure-agency dualism)中,社会结构被视作是对社会行动和个体能动性具有限定作用的外部整体环境。社会唯实论者普遍认为,社会结构是一种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它超越个体和群体之上并制约着他们的行为,决定着他们的命运。
社会结构是一个内涵丰富且难以界定的术语,[6]依据不同的角度与标准可以将其区分成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民族种族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等多个层面。其中,社会阶层结构通常被视作社会结构的核心。在谈论社会结构的时候人们更多侧重于社会阶层结构,如强调橄榄型社会结构在社会稳定性方面要强于金字塔型社会,因为前者具有庞大的中产阶级可以成为社会张力的缓冲和平衡力量。有学者通过统计数据得出中国社会呈现出丁字型社会结构,并认为这种社会结构紧张导致了社会群体之间需求差异扩大,社会交换难以进行,社会价值观念断裂。[5]还有学者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概括为“断裂社会”、“中产化现代社会”、“结构化社会”和“碎片化社会”四种主要理论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来分析中国社会现实与社会发展。[6]
相对于社会阶层结构广受关注的现实,多民族社会结构问题则经常被忽视。人们并没有认识到,在民族构成复杂的多民族国家中,社会结构的民族层面在重要性上并不亚于社会结构的阶层层面。在现代社会中,阶层身份的流动性与自致性使得阶层冲突通常具有很强的弹性和有效的协调机制,而民族身份的稳定性与先赋性则使得族际冲突在大多情况下缺乏弹性与有效的协调机制。当今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之中,民族与民族主义是对多民族国家合法性形成挑战的最大内部张力,在这种背景之下,民族关系时常成为诸多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和断裂带。以单一民族国家社会结构的思维去应对多民族国家社会结构的现实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失衡的民族结构与脆弱的民族关系成为最有可能撕裂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的主要力量,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事务方面的群体分歧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导向民族层面,并最终以民族矛盾或民族冲突的形式爆发出来。以前苏联为例,尽管学者们在民族问题是否是这个联邦制国家解体的主要原因上存在争议,但基本共识是导致苏联解体的历史与现实、内政与外交、经济与社会等多重因素最终聚合在民族层面爆发,将强大而统一的联邦共同体裂化成15个民族国家。[7]多民族国家没有合理的多民族社会结构作为支撑,最终难逃分崩离析的命运。
中国学者在总结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经验的时候,引述最多的莫过于文化上的多元主义与政治上的族际整合,①然而却很少有人关注到相关国家在塑造社会结构上的努力。事实上,多民族国家建设必须有与其目标相匹配的社会结构作为支撑,只重视民族政策本身而忽视政策运行的社会结构将往往导致事倍功半或事与愿违。遗憾的是,中国政府和学者长期囿于政治、文化、经济的框架来思考民族事务,对于民族问题发生、发展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基础则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整体思维的民族政治、民族经济、民族文化实践过程不断挤压和撕裂着社会结构。近年来民族问题的现实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濒临断裂的多民族社会结构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关键因素。在评价中国民族政策成败得失的时候,在分析中国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时候,在规划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进程的时候,我们都无法绕过对多民族社会结构的理解与重视。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央提出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更是显示出非凡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长期忽视社会结构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纠偏。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试图修复多民族社会结构的碎裂化状态,以其消解多元社会张力和构筑族际整合基础的基本功能,为多民族国家建设提供相应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动力。
二、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理论内涵
对于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而言,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具有路径创新的意义,因而势必会对未来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体系,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在提出后迅速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报道,但目前学界尚未对其理论内涵进行全面的阐释与挖掘。深入挖掘探讨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理论内涵,是将其从理念与目标阶段推进到政策与实践阶段的唯一路径。文章尝试在中央相关论述的文本框架下,结合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现实,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理论内涵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多民族社会结构是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基础
多民族社会结构是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起点与基础。从社会结构的基础性上来看,一个国家中民族关系的大体格局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民族社会结构。合理的多民族社会结构是民族和谐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不合理的多民族社会结构自身就是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的源泉。多民族国家中消解民族问题根本性的路径在于形成良好的多民族社会结构,良好的多民族社会结构是化解民族矛盾及群体张力的先天性机制。从社会结构的限定性上来说,民族政策乃至一切民族事务实践都必须依赖或在多民族社会框架内发挥作用。多民族国家建设需要相配套的社会结构作支撑,缺乏良好民族社会结构为支持的民族团结局面往往难以为继。没有良好的社会结构作为支撑,再好的民族政策也难以取得如期的效果,经常与政策设计大相径庭乃至背道而驰;在某一个国家取得良好实践效果的民族政策,由于所面对的社会结构差异,可能在另外一个国家难以取得相应的效果。
在多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构建合理的民族社会结构不仅是一种手段,更应该视作是一种基本目标。良好的社会结构可以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与交融,使不同民族成为利益相关、感情相通、结构相连的共同体。很多多民族国家都存在一个误区,即仅仅将民族问题视作一个治理策略问题。着重从制定一系列民族政策的角度去解决民族问题;而没有将民族问题视作一个结构性问题,通过调整民族社会结构来确保民族关系的和谐。忽视了民族问题自身结构性的一面,试图单方面依赖民族政策来调节民族矛盾和冲突,显然不足以化解多民族国家中来源多样的内部张力。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应该是促进多民族国家中合理社会结构的形成。事实上,合理的多民族社会结构本身就是最好的民族政策,它自身具备调节民族关系的天然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结构的民族层面对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基础性与限定性作用,并提出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建设目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方面的进步。
(二)“嵌入”是一种新型的多民族社会结构建构模式
多民族社会结构中最核心的两个要素是族际结构关联程度与族际关系平等程度。这两者都可以视作是一个连续统,前者在分隔与融合两种状态之间变动,后者在等级与平等两种关系之间变动。将两个要素组合起立可以形成“分隔且平等”(多元文化主义)、“分隔且等级”(种族隔离主义)、“融合且平等”(熔炉主义)及“融合且等级”(同化主义)这四种理想类型,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判定一个国家的民族社会结构。事实上,族际结构关联程度与族际关系平等程度两者之间并非是独立发挥作用,而是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一方面,民族分隔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民族平等,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之间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结构关联,缺乏结构关联容易导致族际关系失衡。美国是一个最为极端的例子,南北战争之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分隔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政策原则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不同种族在物理空间和社会设施使用方面的隔离予以合法化和制度化。这种结构上的分隔使得黑人社会资源分享和社会参与受到严重剥夺,使得不同种族之间在经济生活、文化品位、价值规范等方面都存在严重差异,其中种族居住隔离更是不同种族之间社会结构断裂在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体现。个体生活机遇(life chance)的剥夺,群体社会融合的不畅,进而造成了严重的群体对立、社会紧张乃至种族矛盾。[8]欧洲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一些国家试图形成一种不同族群之间结构上分隔但地位上平等的社会模式,以所谓的结构分隔来保存文化的多元,同时又能确保各族群众平等分享社会资源。但事实的发展证明,缺乏结构的融合使得少数族群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并汲取必要社会资源,使得他们成为社会的外在者,从而引发一系列反社会活动。2005年法国巴黎郊区青少年骚乱随后蔓延至全国,并波及到德国和比利时;英国2001年和2011年发生两次大规模的种族骚乱。有学者指出,社会结构的断裂导致社会疏离感和异化,引起少数族群和年轻移民对主流社会的反叛。[9]系列族群冲突也导致了欧洲社会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反思,甚至一些学者和政客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在欧洲已经彻底失败。[10]另一方面,尽管社会结构融合是促成民族之间平等关系的捷径,但是对多民族社会结构融合的强调又会导致民族同化的担忧。少数族群对熔炉主义或同化主义的反感和担心,使得他们对民族之间社会结构融合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以追求民族平等的目标(抑或是借口)而推行的民族结构融合政策,经常容易激起相关民族的反弹,反而会最终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大局。
在民族平等关系之外,构建合理的多民族社会结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确定民族之间的结构关联程度。过分的分隔或过分的融合都会有损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如何在群体分隔与群体融合之间寻求必要的均衡是亟需思考的问题。“嵌入”跳出了“分隔”与“融合”的二元对立,强调的是对融合和分隔的一种均衡,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多民族社会结构构建思路。一方面它强调不同民族之间在社会结构上建立勾连关系,另一方面它又强调不同民族之间的结构关联只是一种纽带关系而不是覆盖关系。嵌入式民族结构不追求民族结构同化,而试图建立一种民族间的内在关联,以一种形散神不散的意蕴来确保民族关系的平等与和谐。
(三)“相互”体现了嵌入式社会结构的多向性、主体性与平等性
“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中央会议文件使用了一系列的“相互”来表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明确地表明了这种社会结构的若干基本特性。首先,“相互”表明了建构过程的多向性。嵌入式社会结构的建构过程不以任何民族为主体,没有特定的嵌入方向,并非单纯强调少数民族嵌入到多数民族之中,也包括多数民族嵌入到少数民族之中,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嵌入,最终形成一个结构相融、利益相连、情感相通的多民族共同体。其次,“相互”强调了建构力量的主体性。嵌入式社会结构的建构以各民族的主体意识为基础,强调各民族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任何民族主体都不应该处于一种被动嵌入的状态。只有各民族积极主动参与构建的社会结构才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与心理基础,才能为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提供力量。再次,“相互”一词体现了建构结果的平等性。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不以任何民族为主体的多向构建模式,在构建过程中积极发挥各民族的主动性、充分尊重各民族的主体意志,背后体现的是民族平等的基本意涵。
(四)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目标是构建一种有机的民族团结
任何社会的存在都以一定程度的社会团结为基本前提,失去了社会团结也就失去了社会稳定的可能。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团结既是社会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团结的重要基础。社会团结的诞生与社会结构紧密相关,不从社会结构上入手无法理解也无法达成社会团结。从中央会议的相关决议来看,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被纳入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部分予以重点阐释,这充分反映了中央通过改善社会结构来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思路。多民族国家如何营造以民族团结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选择。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结构是社会团结的基础,不同的社会结构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团结模式。[11](P.33-92)据此,社会团结可以区分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是建立在社会中个体之间同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以强烈集体意识为纽带结成的社会关系整合形式;后者则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群体相互依赖性基础上的团结模式,是一种嵌入式的社会结构模式。这也就是说,民族团结乃至社会团结的基础只有两种,要么是建立在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相似性的基础上,要么是建立在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基础上。
沿袭以上思路,在多民族社会中营造民族团结通常有两种理路:一种是追求同质性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机械团结;一种是承认异质性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相互关联合作的有机团结。一方面,人们已经认识到机械团结是一种适应于分工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团结模式,现代社会的团结模式基本上都是属于有机团结的类型;另一方面,人们还固守着传统认识,个体之间的社会团结模式可以是现代的有机团结,群体之间的民族团结则必然是传统的机械团结。机械团结要求社会成员有着相同的信仰、情感和价值观,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方式。在现代多民族社会中机械团结显然无法自然实现,这种社会团结模式所需要的群体共性往往只能通过外力同化才能取得。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差异性与多元性是社会的基本特征。机械团结对群体共性的过度追求不仅不能促进民族团结,其所遵循的同化模式还必然导致民族群体之间关系的紧张。这种固执与偏狭的思维,试图以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解决民族团结问题,事实上却会激化民族之间的冲突防范心理,从而在根本上危机到民族团结的大局。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就是试图摆脱通过结构同化来追求民族团结的思路,嵌入描述的是各民族之间共生共荣、相互依赖的关系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情感关联。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意图在于创建民族团结,而这种团结不是一种机械团结,而是一种有机团结。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最大的功能就是在于营造一定的可以维持社会团结的社会结构关联,并通过结构关联、利益关联、社会参与关联将不同民族群体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有机团结的局面。同化形成机械团结,互嵌形成有机团结,后者无疑正是多民族国家社会团结的最优模式。
三、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实践路径
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提出解决了理论与认识上的问题,然而如何从实践上达成这种社会结构的探索才刚刚开始。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积极促进社会融合是重构多民族国家社会结构最为普遍而有效的经验,这对于中国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多数社会由于其多元性质,有时会产生不同群体无法实现和维持和谐与合作并平等取得社会一切资源的困难。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承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非永远都有完全的保证。”[12]因而,社会融合对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独特意义就体现为,在“平等”、“法治”等基本价值体系失灵之际,促成一种对民族、种族、宗教、文化多样性具有弥合作用的社会结构。联合国将社会融合界定为“人们在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共同利益、多元主义和多样性、非暴力和团结的情况下一起生活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能力。”[12]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融合型社会,因而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改良或再造工程。“一个融合程度较高的社会的行动者会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所有的行动者都享有平等机会、权利及共同的价值,社会行动者会对集体项目和社会福利做出贡献,各个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不存在或者最小化。”[1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融合的目标和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是一致的。基于社会融合是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重要实践路径这一认识,本文通过中西文献对比分析,将社会融合的概念体系归纳成消除社会结构分割(social integration)、消除社会资源排斥(social inclusion)、消除社会心理疏离(social cohesion)的三重意涵②。社会融合的三重意涵不仅体现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建设目标,也提供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建构途径。
(一)消除社会结构分隔
社会融合的第一重意涵是消除社会结构分隔,此时它对应于英文文献中的“social integration”。这个术语也可以翻译成“社会整合”或“社会一体化”,在本义上是指将社会中不同的部分或因素整合成结构关联的统一整体。社会融合表征的是个体对某个群体的参与程度及群体成员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强调社会成员参与到社会结构之中并与社会整体产生关联。[14]社会结构意义上的社会融合研究肇始于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首先提出这个核心概念并将其应用于对自杀现象的实证研究之中。他认为社会融合创造了群体互动和共融的机会,使人们对所在的社会或群体产生了紧密的依赖关系,从而为个体提供生命的意义和目标,为社会稳定提供结构性基础。[15]在这种意义上,所谓社会融合就是个体或集体行动者融入到特定社会结构之中的过程,而社会结构的融入程度又将会对社会成员或群体产生深刻的影响。作为一种积极的公共政策,社会融合所针对的负面状态是社会分割(social segment),后者主要表征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结构上的断裂状态。社会融合的功能就是消除社会结构上的碎片化,促进群体间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形成。
语言、宗教、文化、心理和认同上的差异影响到个体或群体的社会互动,使得多民族社会极易出现社会分割的局面,这也是多民族国家积极强调社会融合的重要原因。社会结构上的分割使得社会充满张力,在特定场景下统一的社会可能沿着社会结构的裂痕分化成若干对立的社会群体,进而危及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西方学者提出了“平行社会”(parallel society)的概念,[16]非常形象生动地描述了一些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族群与主流社会之间在社会结构上严重断裂甚至互不相交的场景;中国学者马戎认为中国社会许多领域中存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系统性的制度化区隔,并将其称之为“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17]。毫无疑问,社会结构上的断裂与嵌入型社会结构的目标之间是相互背离的。积极推动社会融合,打破民族社会界限,无疑正是建立这种各民族相互嵌入社会结构的重要途径。
社会融合的目的就是要创造一种群体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参与的社会结构。那么如何来建构这种相互嵌入的多民族社会结构呢?斯梅尔瑟等人将社会融合界定为个体或集体行动者在社会中的社会参与和社会互动,表现为他们社会联系和互动的范围、频率和效果等问题。[18]也就是说,增进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参与是通过社会融合来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的具体策略;反之,这种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也必然能够增进和巩固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与中央会议中一再强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思路不谋而合。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相对宏观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相互嵌入的社区环境中微观目标的实现。此外,戈登在研究美国种族关系的时候指出,社会结构同化(structural assimilation)的主要表现是进入社交小集团、组织、机构活动和一般的公民生活中,尤其强调不同群体之间在各种初级社会关系上的相互涉入。[19](P.71)这也提醒我们,在通过社会融合消解社会结构分隔之时,应注意从社会互动和初级群体圈入手来建构各民族结构上的相互嵌入。
(二)消除社会资源排斥
社会资源意涵上的社会融合对应于英文术语social inclusion,也可以翻译为“社会吸纳”。当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社会融合”一词时,其针对的负面社会状态是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社会融合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正是起源于学者们对社会排斥的研究。社会排斥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涉及到资源、权利、物质和服务的缺失或拒斥,部分社会成员因而无法参与社会主流群体正常的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活动。[20](P.18-25)社会融合不畅与社会排斥之间是相互强化的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曾指出社会排斥是一种社会参与资源缺失的结果,而这些资源恰恰是社会融合活动所必需的。[21]沿袭这种思路,欧盟委员会将社会融合界定为一个过程,“它确保那些处于贫困和社会排斥风险中的人们获得必需的资源和机会,使其充分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并得以享受他们所在社会正常的生活标准和社会福利。”[22]
在社会资源意涵上,社会融合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然而在多民族国家中,由于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历史因素与文化因素、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存在,不同民族群体可能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享上存在显著差异,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形成民族社会分层,体现为不同民族群体在收入水平、教育水平、职业结构等方面形成层级结构。例如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融入城市过程中面临多重困境,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等,在某种程度上显示的正是社会排斥和社会融合不畅的事实。
社会资源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只有建立一种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才能使得社会资源在各个民族之间流动与配置,才能确保各民族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和机会。促进社会融合,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是确保全体人民平等共享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的基本路径。只有转变思路,各民族积极主动参与到整体社会结构之中,才能共享资源和机会。积极推动社会融合,平等分享社会资源,这也是吸引少数民族群体积极参与建构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动力所在。中央政府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已经从单纯的政治文化视角过渡到对经济民生的重视,近年来在民族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又提出了参与式发展的理念。参与式发展要求各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到社会结构之中,从而将各种社会资源、生活机会、发展机会让各民族人民共享,这也正是通过社会融合消除社会资源排斥的应有之义。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是中国政府在民族发展问题上的一贯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以各项民族优惠政策来消弭民族间的发展差距,以政府主导的资源倾斜的方式来消除可能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资源排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各级政府手中掌控资源总量呈现下降趋势,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比重迅速下降。在市场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今天,与计划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民族优惠政策越来越力有不逮,对少数民族群体的覆盖范围在缩小,优惠力度在降低,优惠效果在消失。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以民族优惠政策来消除社会资源排斥在当今中国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基于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当坚持必要的民族优惠政策,在特定领域和特定群体中实行倾斜照顾;另一方面,更要坚定地鼓励和促进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合,这才是消除族群差距的最终手段。
(三)消除社会心理疏离
社会心理意涵上的社会融合对应着英文术语social cohesion,可以直译为“社会凝聚”,通常指在文化多样性的社会背景中,将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团结起来,避免自我边缘化效应的出现。社会融合所针对的负面社会状态是社会疏离(social alienation),也即个体或群体对社会缺乏心理归属感。事实上,社会融合并不能直接消除社会心理疏离,而是通过将疏离于社会的人们重新带回到到社会结构之中,在社会参与中逐步产生社会认同,从而消解社会心理疏离。社会融合的功能就体现为对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心理疏离的调节,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参与形成社会归属感,并最终达成社会认同的稳定心理状态。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融合主要致力于如何构建和巩固社会结构的问题,强调的是各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吸引的力量,正是这种抽象力量支撑起了整个社会结构。
社会融合在心理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社会融合能够催生社会认同,而社会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心理基础和情感关联。社会融合自身并不能消解社会心理疏离,它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社会认同来实现的。通过社会融合产生的社会认同对于多民族国家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面临着参与主体众多、内部张力巨大的挑战,通过促进社会融合形成跨越民族的统一社会认同,为这种社会结构提供社会心理支撑就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证明,多民族国家中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除了结构相融和利益相连之外,还必须强调情感相通。多民族国家文化、宗教、习俗、语言差异,加之社会竞争容易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疏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营造民族之间的共同情感在难度上要远大于建立结构和利益的勾连,这使得和谐民族关系的心理基础时常成为难题。通常人们认为,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情感关联在路径上是唯一的,即只能通过民族个体或群体之间的交往互动,在增进彼此认识、理解及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在这种视角之下,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身份区隔以及宗教、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就往往成为难以跨越的障碍。从社会融合的视角来思考,则可以为民族关系的心理基础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不同民族的成员都具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通过促进不同民族群体和个体的社会融合,使得他们进入到社会结构之中,成为依赖于社会结构而生存的一部分。这个共同的社会身份能够成为塑造不同民族群体共同心理的基础所在。相对而言,前者是一个“存异”的过程,通过对异质性的宽容理解来建立情感关联;后者则是一个“求同”的过程,通过寻求异质群体之间的共性而达到情感关联。此外,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问题历来是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难点,很多学者寄望于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手段实现认同整合,却往往在实践中难以突破族裔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对垒。促进社会融合,建构社会认同,并将社会认同作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沟通桥梁,这种认同沟通模式将不失为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一种有益尝试。
注释:
①人们经常将民族视作文化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这种习惯性思维与“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二分法相关。囿于这种观念,人们通常从文化或政治角度去观察、思考或处理民族问题。
②国内学者在使用“社会融合”这一概念时通常将其对应于这三种意涵,并依据应用场景及学科偏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论证角度。作者认为这三重意涵均反映了社会融合的应有之义,且都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故选择将三者结合起来综合理解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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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郝亚明(1978- ),男,湖北蕲春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政治学、民族社会学。天津 300071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多民族国家建设视角下少数民族社会融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1CMZ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NKZXB148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