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国两制”是思想解放的直接产物,绝非政策僵化保守的标志。“一国两制”并未停留于港澳模式,构建台湾模式恰恰是“一国两制”具有开放性的最新表现。“一国两制”有香港、澳门和台湾三个模式,而不是一个模式,应设置“一国两制三模式”研究议程,而不是“一国两制一模式”的议程。台湾模式将是与港澳模式有较大区隔的一种模式,需要单独构建。台湾模式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与港澳模式着重于解决两制问题不同,台湾模式首先着眼于解决两岸在一国方面的矛盾,也就是如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其所反映的主权与治权的关系与港澳模式不甚相同,故需采取特殊方式处理二者关系;在认定双方均是“宪法一中”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是构建台湾模式的关键。只有根据对台政策新思维进行理论创新以产生新的理论论述,并做出对台政策的重大调整,才能成功构建台湾模式,也才能使之具有应该有的基本内容。
“一国两制”最初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两岸和平统一而提出的战略构想,这一构想后来应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并顺利实现了二者的回归。在这一过程中,“一国两制”已形成有香港特色和澳门特色的模式,在统一问题上积累了相当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继港澳回归之后,如何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以完成国家统一备受瞩目。实事求是地讲,与港澳成功的先例相比,“一国两制”在岛内遇到不小的阻力和挑战。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一国两制”在台湾问题上失效,而是要求我们认识到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并据此努力构建有台湾特色的、区隔于港澳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一国两制”虽然遭到岛内分裂势力的污名化和妖魔化,但它仍在解决台湾问题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从《告台湾同胞书》到“叶九条”“邓六点”,从“江八点”“胡六点”到习近平对台政策新思维,“一国两制”在思想内涵、理论深度和政策实践上都已极大深化,业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论述体系,使对台政策和对台工作产生了历史性飞跃。这些都为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一国两制”是思想解放的直接产物
“一国两制”被某些台湾人视为大陆对台政策僵化保守的标志,这种观点之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它没有弄清“一国两制”提出的历史动力、发展过程和基本内容。因此,本文先从这三个方面论述“一国两制”具有开放性的思想特征,并成为合理统一模式的根据。
1.“一国两制”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从历史动力讲是思想解放的直接产物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并做出实行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构想恰恰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也正好与这些重要的国家决策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确立国家中心任务转向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邓小平和中央领导层开始以全新思路思考台湾问题。①从当时情况看,他们的思想十分活跃,思维带有创新的特点。在考虑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以新的模式实现国家统一时,邓小平讲:“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一直在想,找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有好多问题不能用老办法去解决,能否找个新办法?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好好了解和研究一下我们对台湾、香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式。总要在死胡同里找个出路。”②可以想见,解放台湾即“一国一制”是毛泽东定的,属于“最高指示”,原来是不能动、不能改的,如果没有当时那样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如果没有将实事求是和思想解放的路线延伸到国家统一问题,特别是如果没有排除“左倾”思想的干扰,就不可能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提出新的统一模式,也很难想象会有“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给“一国两制”的提出并迅速进入实践过程提供了直接的历史动力,它“使中国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更长远的历史波段中理解国家统一这一重大问题,使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中容纳不同的制度形式和更为强大的生产力成为可能”。而催生改革开放的思想解放“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观念,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正是新思维方式和新观念的最好反映”。③因此,就历史动力看,“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深受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影响,是它们所产生的重要结果之一;这种强大的历史动力使“一国两制”在诞生时便具有明显的开创性和开放性。
2.“一国两制”引发关于统一模式的讨论和思考,其自身也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一国两制”的发展过程看,也可以证明它并非保守僵化之物,而恰恰具有开放性思想的特征。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直接引发海内外的一股讨论和设计国家统一模式的热潮,俨然形成了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当然,这其中,有赞同“一国两制”的,也有不同意“一国两制”的,甚至出现了很多“非一国两制”的模式或方案,据考证这类模式或方案有百余种。④由此可见“一国两制”在研究统一模式方面的带动效应,它直接促使了人们对统一问题的活跃思考,虽然其中也显见对“一国两制”的一些误解。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说是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所引发的,另一方面可以说是对邓小平“一国两制”的积极回应。因此,从发展过程看,“一国两制”引发了各种两岸整合方案和统一方案的争鸣;各种方案又反过来促进了“一国两制”的完善和成熟。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一方面并不排除从其他统一模式包括“非一国两制”模式吸取有益成分,并在理论上加以消化,这样会进一步丰富“一国两制”的理论内涵和外在形式;另一方面对“非一国两制”模式,包括台湾学者提出的主张、理论和方案,要加以有效甄别、剖解和扬弃,特别要剔除不合理成分。只有通过比较各种统一模式,才能充分揭示“一国两制”的现实可行性和理论生命力,赋予其更坚实的学理基础和更丰富的宪政价值。由此来看,“一国两制”呈现出发展的开放性,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中。
3.在基本内容上,“一国两制”突破许多条条框框的束缚,不断增加开放性和扩张性的内容
首先,超越传统国家学说的束缚,在国家学说领域提出一些新的论断和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国家学说和政治学基本理论。“一国两制”是对国家结构的崭新设计,虽然从形式上看它并没有改变单一制国家政体,但已经超越了政体结构和权力分配的传统模式,在实质上开始打破单一制和复合制的传统分法;因为在中国这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内并不单纯按照单一制权力与制度形式实行统一,“一国两制”下的国家结构对权力和制度的(重新)安排已经在突破单一制政体的限制。具体讲,就是在国家内部已经出现实行同一种政体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省、直辖市,实行同一种政体制度、社会制度却单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以及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并拥有高度自治权力的特别行政区等诸多情形之外,台湾可以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内部的政治运作架构(实行自由选举)及拥有自己的军队。这些意味着,台湾会取得比特别行政区更高的位阶和更大的自治权力,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国家宪政体制的新安排。⑤当然,对传统单一制政体的突破并不等于变成复合制包括联邦制,因为虽然在国家局部有明显的复合制特征,但中国就整体而言没有变成联邦制国家。尽管如此,“一国两制”是在单一制和复合制的国家结构之外的一种融合型国家结构,它仍然保留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兼有复合制的许多重要功能和特点,这些重要功能和特点绝非仅具象征意义和外在形式,而是在本质上对复合制因素的有力吸纳和再造。这些安排旨在使中国统一后的国家结构和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均衡性和建设性,也就是说,实行“一国两制”后的中国具备了一种新的国家结构。
其次,突破“一国一制”的传统框架,在社会制度方面做出崭新设计和安排,着眼于保证实现统一后的国家具有合理和均衡的制度分配。我们知道,国家问题的本质是主权问题和国家结构问题,但也涉及社会制度的安排;国家统一要解决的首先是权力分配问题,但也要解决制度分配的问题。人们知道,在政治学领域,“一国一制”的观念根深蒂固,按照传统的国家观念和统一经验,统一是国家内部社会制度的高度一统。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本来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社会制度,能不能在一个国家内共处,没有先例。因此,在统一后,是建立单一的社会制度还是允许两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社会制度并存,显然是不同的制度安排。而“一国两制”的创造在于,它突破了“一国一制”的传统国家观念和国家存在形式,在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且长期不变。实现国家统一后不仅国家结构具有高度弹性,而且社会制度的分配和安排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均衡性。应该说,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采取“一国两制”形式,在历史上尚属首次;在一个国家内部采取兼容性的制度分配形式,是国家制度建设的一项创举,也代表了一种新的国家统一观念。
再次,摆脱意识形态的羁绊,着重从民族利益考虑问题并设计统一模式。对我们自己来说,国家统一曾经被理解为一个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普及推广的过程。对两岸双方而言,国家统一是与解决制度对抗、捍卫自己意识形态纯洁性同步的。因而,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观念之争”,大陆方面提出过“解放台湾”等政治动员性口号,台湾方面也提出过“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民主自由均富统一中国”等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主张。“一国两制”则没有回避而是照顾到两岸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这一现实,摆脱思想理念上的束缚,转而以开放融合的态度加以对待。由于港澳台特殊的历史遭遇,这些地区实行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都与大陆不同,他们不熟悉甚至抵触大陆的一套东西。如果在统一后把我们的一套强加给他们,显然会引起不必要的动荡和对统一的抵制。“一国两制”便摆脱了意识形态的羁绊,不仅使彼此的社会制度和平共处,而且对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都予以尊重,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以“一国两制”实现统一的过程并不伴随着社会革命,台湾、香港和澳门社会都不会骤然改变内部行之有效的一套东西,甚至可以与大陆的一套东西保持距离,“井水不犯河水”。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两制”以民族利益为依归,以和平统一、和平发展、共处双赢和以人为本等现代观念取代了旧式的革命观念。这些不仅有利于国家统一,而且有利于这些地区在统一后继续保持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台湾模式是“一国两制”开放性逻辑的最新继续
根据以上分析,“一国两制”是思想解放的直接产物,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特征,30多年来两岸间所展开的有关两岸整合模式和统一模式的探讨,均始于兹并与之密切相关。恰恰是按照实事求是、思想解放的开放性逻辑,我们可以认为“一国两制”还要发展,构建台湾模式恰恰是这种发展的最新继续。
第一,经由港澳的顺利回归,“一国两制”已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构想,而是成为经受住考验的实践和活生生的现实。在实现回归和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后,这两个地区继续保持长达10多年的繁荣稳定,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表明以“一国两制”构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并由此形成的香港模式和澳门模式是成功的;也表明“一国两制”在本质上具有开放性的内涵和特点。当然,在今天我们需要根据新情况和新条件,用新思维重新面对“一国两制”。对待“一国两制”这一本质上的新生事物和发展中的事物,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故步自封,纠缠于细枝末节和个别字句,从而抹杀了它本来具有的开放性。在辩证意义上讲,任何理论和政策都需要发展,都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增加新的内容并赋予新的含义。要言之,开放性的要义在于发展和创新,理论和政策只有不断发展,只有不断取得创新成果,才能具有蓬勃的生命力。
第二,“一国两制”并未停留于港澳模式,也就是说,港澳模式并未窒息“一国两制”的开放性,相反它们提供了这种开放性在台湾问题上延伸的可能。这实际意味着,“一国两制”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三个不同的模式,即香港模式、澳门模式和台湾模式;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恰恰是“一国两制”本身具有开放性的最新表现。台湾某些人士强调决不会接受“一国两制”,认为港澳模式包含着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条件,港澳模式也使得“一国两制”走到尽头,成了大陆对台政策保守的标识。其实不然,在港澳回归过程中,形成了“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它一方面有了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和重要启示;另一方面“一国两制”作为发展中的事物本身就是一个开放体系,因而港澳模式并不会窒息“一国两制”的开放性。“一国两制”仍然在发展,会根据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其内涵会得到不断充实。
第三,应该注意到,以“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现在依然遇到岛内部分人士的挑战,“台独”势力更竭尽所能将“一国两制”污名化和妖魔化,把它说成是思想僵化的东西,并以港澳模式为例加以否定;有人则质疑“一国两制”是否适用于台湾问题的解决。这样的质疑和挑战,给“一国两制”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另外,“一国两制”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给当下结合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的具体情况,提出和探讨“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开辟了相当广阔的空间,提供了十分强劲的动力。以“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特别是以“一国两制”台湾模式解决台湾问题,需要延伸和扩张“一国两制”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更多地观照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照顾到台湾民众的一些想法,也需要在国家结构学说、宪政理论、权力分配与制度分配及超越意识形态等方面不断有新的突破。总之,循着“一国两制”的开放性逻辑,努力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是回答和应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质疑和挑战的关键所在;而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台湾模式,将不仅大大有别于港澳模式,且将产生相当丰富又独特的内容。
第四,从研究角度来说,“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是台湾研究领域中一个新命题,其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薄弱。一方面,多年来在台湾政治、经济、社会和两岸关系方面的研究已取得重要进展的基础上,人们加强了对“一国两制”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一些论文和论文集及个别专著;另一方面,迄今对“一国两制”进行系统研究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成果尚不多见,尤其是我们注意到以上研究多数还没有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命题,较少涉及“一国两制”与台湾问题的内在关系,或者如果涉及也多是浅层研究。“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并不仅仅包括对香港模式和澳门模式的总结和概括,⑥而且更包括构建台湾模式的努力及其理论阐述,这方面的研究今天有着更大的理论迫切性和现实需要。针对于此,有些学者已经提出“一国两制三模式”或“一国两制两模式”的研究导向和议程设置,以区别于“一国两制一模式”的单向研究路径,其中有学者更鲜明提出了“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或“一国两制”台湾版本的命题。应该说,这是台湾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⑦
三、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隔
1.为什么要有台湾模式
“一国两制”之所以要在港澳模式之外构建台湾模式,首先是因为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存在甚大不同,无论就产生原因及性质,还是就发展演变过程及因此具有的特征,都有明显差异。这决定了台湾模式将是与港澳模式有较大区隔的一种模式,它们的基本内容和重点也不同;质言之,台湾模式需要单独构建。
香港问题是19世纪40年代英国强迫中国清朝政府签订三个不平等条约所产生的问题,解决香港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中国政府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⑧澳门问题是16世纪葡萄牙通过不平等条约非法占据澳门管治权的产物。⑨解决澳门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中国政府恢复行使对澳门的管治权。而台湾问题则是由中国内战造成的,是在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部两股主要政治势力之间争夺中国主导权和中国前途的政治斗争中产生的,具体说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政治对立的结果,这种“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⑩这是对台湾问题产生原因、性质及定位的准确说明。正是由于这一根本性缘故,台湾问题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始终围绕着两岸政治对立这一主线,形成了自己区别于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特征。这一特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为法统之争和代表权之争,同时在多年来也伴以统独之争。而这些特征都是香港与澳门所没有的。
其次,由于上述不同,它们的解决方式因此也不甚相同。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通过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之间的外交谈判解决的。而台湾问题则需要海峡两岸之间的中国人自己通过政治协商和政治谈判来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构建台湾模式的主体、过程及方式与港澳模式有着很大不同,两岸人民和执政者均是构建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构建过程和方式。显然,台湾模式是与港澳模式有着重大区隔的一种模式,其基本内容、重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带有自己鲜明的特性,需要单独构建。
再者,需要强调的是,在港澳回归过程中,我们根据港澳问题的特点构建“一国两制”港澳模式并取得成功,按照通理来讲,它应该对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有借鉴意义。但是,长期以来台湾方面对“一国两制”带有相当的抵触情绪,“香港化”或“港澳化”便是不接受“一国两制”的基本托词。从20世纪90年代国民党当局的反对立场到民进党执政时期的妖魔化做法,“一国两制”在台湾社会确实遭到了与在港澳社会不同的命运。台湾方面对“一国两制”的态度我们固然不能同意,但也在客观上说明构建台湾模式的必要性,也使得我们更加关注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隔问题。李家泉即认为,我们绝不可因为台湾问题和港澳问题有共同点,就忽视它们间各自的不同点,生搬硬套实行同一种模式;当然,同时也绝不可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点就忽略其共同点,从而否定“一国两制”对港澳台共同的基本适用面。“一国两制”可以有三个模式,“一国两制”香港模式体现于《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澳门模式体现于《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则将体现于未来两岸共同研究制定的《台湾基本法》。(11)虽然台湾模式是否以《台湾基本法》的形式构建尚可商榷,但这里已经提出了在“一国两制”大框架下将台湾模式和港澳模式加以区隔的思想。台湾模式只能根据台湾问题的性质、定位和现状来加以构建。这样,才能回应台湾方面,包括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的一些疑问,也才能回应岛内分裂势力对“一国两制”的挑战。
2.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有什么重大区隔
从比较的角度看,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既有同又有异,但它们得以构成模式的基本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所谓“同”固然是因为它们都处于“一国两制”的框架之下,目标都是为了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所谓“异”在于港澳模式主要着眼于处理好恢复行使主权和保持繁荣稳定的关系,重点在于如何落实两制;台湾模式则主要着眼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处理主权与治权关系,并且关键是如何解决一国(主权)的问题及相关的台湾定位问题。尤其是这种“异”决定了台湾模式将具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内容和重点。
在以“一国两制”解决港澳问题时,邓小平以恢复行使主权和保持繁荣稳定为基本出发点。恢复行使主权是第一位的,它是保持繁荣稳定的前提;但在解决主权问题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当地的繁荣稳定,则是最佳选择。“一国两制”圆满解决了两者的结合问题,(12)并就此形成了港澳模式的内容和重点。这就是:
第一,港澳的主权问题是十分清楚的,港澳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港澳是恢复行使主权或象征主权的治权,这体现在中国和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的《联合声明》里。应该说,在回归过程中,港澳社会并没有对主权问题也即对一国问题提出异议,例如它没有提出类似台湾方面的“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也没有提出“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主张,接受了一个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归后,港澳建立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治理当地社会,而外交权和国防权统归中央政府。这些意味着,一国问题在港澳模式中不是重点难题。
第二,恰恰因为上面的缘故,港澳模式是按照中央与地方关系来处理它们与北京的关系的。回归后,港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既没有自己的主权,也没有西方联邦制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剩余权力”,所拥有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高度自治权。(13)因此,从“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看,港澳模式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和地区治权的关系;从权力关系看,“一国”和“两制”体现了中央和两个特区之间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14)因此,港澳地方政府的本质没有改变,但它们实行高度自治,容许有自己的制度。简单地说,中央政府与港澳的关系得到很好处理,港澳地位不是没有改变,而是比过去提升了。
第三,由于“一国两制”是个史无前例的新生事物,港澳社会起初对如何落实两制存在一定疑惑。因此,港澳模式的重点是如何落实两制。在回归过程中和回归之后,中央政府先后采取各种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措施,不断出台各种积极稳妥的具体政策,圆满促成了港澳回归和“一国两制”落实,并保证了两个地方长达10多年的繁荣稳定。这就以事实化解了港澳社会对两制的疑惑。
第四,一般来讲,所谓“12字方针”(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对港澳回归实践的理论概括,也是“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精髓所在。其背后实际上有着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港澳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并均成为港澳模式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如:从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到各项具体的法律政策,包括保持港澳繁荣稳定的政策、“以我为主”的思想和回归后CEPA的经济安排等。
与港澳模式不同,台湾模式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第一,港澳模式着重于解决两制问题,台湾模式则首先着眼于解决两岸在一国方面的矛盾,也就是如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一国问题之所以突出,是因为长期以来台湾内部在一个中国内涵上与大陆存在不同认知,即使“九二共识”也未解决这个问题,反而以遮蔽形式使之遗留至今;而具有危害性的是,李扁时期在政策层面相继提出严重背离一个中国原则的“两国论”和“一边一国论”。与此同时,受分裂意识影响,台湾社会出现“国家认同”危机,部分人有“反中情绪”。应该说,台湾分裂势力一再歪曲和挑战一个中国原则,是“一国两制”在台湾推行的基本障碍,也是使一国问题变得突出的重要原因。
第二,其所反映的主权与治权的关系与港澳模式不甚相同,故需采取特殊方式处理二者关系。1949年作为前朝中央政府的国民政府退到台湾时,将其一整套“国家机器”搬到台湾。因此,与港澳不同的是,台湾有自己的一部“宪法”,也有自己对当地的治理和管辖,特别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它明确表示追求“国家统一目标”,并自称是“法统所在”。这说明它与大陆之间存在着法统之争,这种法统之争使得在处理主权与治权关系时,不再可能依循中央与地方模式。尽管港澳可以接受特别行政区这一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府定位,但基于法统之争,台湾坚决反对采取中央与地方模式,大陆也表示过可以不提中央与地方关系。因此,两岸之间在处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时,将可能采取更为特殊的做法。
第三,在认定双方均是“宪法一中”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是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关键。对于台湾定位,如果按照八二宪法规定,它已从省级设置提升到特别行政区,应该算是一种地位的提升。但台湾不少人会觉得这是对它的矮化,不接受“台湾问题香港化”便是现今大多数台湾人的态度。因此,台湾是有个定位的问题。“台独”则是否定“中华民国”,试图在“中华民国”之外寻求台湾定位,这就超出了给台湾进行正常定位的范畴。从这里可以看出,台湾定位问题有大陆人和台湾人两个方面的理解,而且这基本上是极其不同的理解;而台湾定位问题在“统独”光谱上也会遭到不同命运。因此,表面看来,双方对特别行政区的定位有不同看法,实际上更根本的是如何理解双方的平等。邓小平曾经说过,两岸和平谈判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双方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即如果不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那又是什么关系,他并未进一步说明。而这应该是今天台湾模式需要研究的问题。当然,台湾模式涉及台湾定位,两岸双方仍有很大的商榷余地。但就大陆方面来说,八二宪法第31条是否适用于台湾方面,还是因为实行两岸统一的缘故应该继续修宪,都还是可以研究的问题。总之,台湾模式应该集中解决台湾定位问题,从而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第四,与港澳模式的“12字方针”相对应,人们习惯将1993年中国政府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的主要精神概括为“16字方针”,即“一个中国,两制共处,高度自治,和平谈判”。(15)自“16字方针”提出后,其尚未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虽然大陆方面先后发表过《告台湾同胞书》、“叶九条”、“邓六点”及“江八点”等,但都属于政策层面的宣示,《反分裂国家法》也只是针对专门事项的特别法,它们都还未满足构建台湾模式的基本需求。由于20多年来两岸关系和岛内政治生态都发生了不少急剧的变化,仅仅依靠“16字方针”和相关的政策宣示构建台湾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根据对台政策新思维进行理论创新以产生新的理论论述,并做出对台政策的重大调整,才能成功构建台湾模式,也才能使之具有应该有的基本内容。
四、台湾模式的思想源泉
应该说,20多年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已经提出一些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思想,给构建台湾模式提供了极大的思想动力,也提供了可与港澳模式进行比较的视角。在这方面,非常重要的是邓小平“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比香港问题更加宽松”的思想,江泽民关于“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台湾问题”的思想,以及胡锦涛、习近平对台政策的新思维。
邓小平最早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比香港问题更加宽松”,(16)江泽民在重要场合曾经重申过这一思想;(17)“江八点”还提出“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台湾问题”的论述。这些应该是“一国两制”在台湾问题上带有更强的开放性的体现,也是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思想源泉。根据上述思想,解决台湾问题在“一国”和“两制”两个方面都比港澳问题更宽松、更务实,初步显露出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隔之处。第一,一国在港澳模式里很清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是说一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台湾模式里其内涵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一国或一中不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指“中华民国”,而是超越于二者的大中国。(18)也就是说,在一个中国内涵上,港澳模式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垂直型关系,台湾模式则是两者之间的平等关系;第二,两制在港澳模式中,保留原有的一套社会、经济制度,也保留原有的法系和法律,但均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规约之下;而两制在台湾模式中扩大了容量,除了几个基本不变(即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利益受到保护)之外,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也可以保留自己的政治运作架构。这后面的内容是港澳模式所没有的。正因为这种特殊性,存在着修宪、共同制宪等对两制容量问题进行安排的可能。
在邓小平、江泽民对台政策论述的基础上,胡锦涛、习近平更多地发挥“解决台湾问题可以比香港问题更加宽松”和“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台湾问题”的思想,回应台湾方面的各种观点和政策论述,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提供了构建台湾模式的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它没有回避两岸间的政治分歧,反而直接面对和有针对地系统论述有关解决之道。就此而言,上述思想实际上已经变成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相互区隔的思想。所谓相互区隔,并不仅仅是说给台湾的好处比香港多,而是在理论容量、宪政含义和实践层面上都有新的突破和新的超越。(19)就理论容量而言,台湾模式将吸纳其他各方的论述、建议和方案,包括“非一国两制模式”;就宪政含义而言,并非简单模仿港澳模式的“宪法—基本法”授权方式,并非仅仅是赋予的高度自治更宽松,定位的行政位阶更高,而是宪政含义的扩大和宪政体制的重新安排;(20)就实践层面而言,还将包括在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新内容。
在这方面,至少已经可以看到:对一个中国的认识大大深化;对台湾定位(两岸定位)采取务实的解决方法;两制方面可以有更宽的内容;对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隔有更加明确的意识。
所谓“对一个中国的认识大大深化”。大陆方面曾经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个中国的内涵和表述形式作过多次调整,形成了不同阶段的多个三段论。20世纪80年代三段论关于一个中国的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94年白皮书的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江泽民时期关于一个中国的表述有两个重要做法,一是将原则本身与内涵加以区分,“九二共识”的要旨便如此:原则要讲清楚,但认知到双方在内涵方面有争议,如果延续争议,可能会造成双方的根本性对立;因此,在宣示一个中国原则立场时暂不涉及一个中国内涵。二是区分两个版本,即外交版本和两岸版本。外交版本的表述大体与前相同,但两岸版本则只有“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刻意回避“唯一合法政府”的提法。90年代末大陆方面再推出“钱三句”,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针对两岸关系的新情况和岛内政治生态的新变化,胡锦涛提出了一个中国的新三段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并以更具包容性的一中框架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作为两岸政治对话和协商的基础。十八大报告指出,“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国家领土和主权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两岸双方应恪守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共同立场,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习近平在会见出席博鳌论坛的萧万长先生时特别指出,“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希望两岸同胞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岸同胞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就是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21)这实际上是站在民族整体的高度对一个中国做了全新论述,是对一个中国认识的极大深化,有助于化解两岸在一中问题上的分歧。总之,胡锦涛、习近平对台政策新论述一方面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升到国家核心利益的高度,并将之作为发展两岸关系、增进两岸双方政治互信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对一个中国内涵作了包容性更大的论述,实际上考虑和兼顾到台湾和海外有关各方所提出的两岸统一模式中的合理部分,包括20余年以来台湾当局提出过的一些政治主张和建议。特别是,这种新论述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联系,揭示了两岸关系发展与国家统一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规律。
所谓“对定位问题采取务实的解决方法”。“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为寻求台湾的合理定位找到了解决思路。胡锦涛、习近平对台政策新论述对台湾问题性质和台湾定位进行了有力说明,对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状做出了客观描述,有力地回应了两岸理论界和政界在此问题上的讨论和争论。按照“两岸同属一中”的逻辑,台湾定位应该在一个中国框架之下和两岸平等的前提下寻找。按照“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逻辑,台湾定位可以有更具包容性的解决之道,可以取得比港澳更高的位阶和地位。如果说“两岸同属一中”可以为岛内蓝营所接受,那么“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则可以与岛内绿营寻求到最大公约数。当然,这里非常重要的是,要妥善处理“中华民国”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解决两岸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所谓“两制方面可以有更宽的内容”。按照邓小平在台湾问题上对“一国两制”的论述,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及金融货币体系,可以保留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且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胡锦涛、习近平对台政策的新思维继承和发挥了邓小平的思想,更进一步明确台湾在两制方面除了具有上述宽松内容外,还可以保留内部政治运作的框架,包括自由选举和政党轮替的制度。特别是,台湾的一套制度可以在其“宪制性”规定和“宪政框架”下运作。
所谓“对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的区隔有更加明确的意识”。以上几点当然意味着大陆方面已经有了构建台湾模式要与港澳模式相区隔的明确意识,以“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并非简单地把港澳模式套在台湾问题上,因此根本不会出现什么“台湾问题香港化”或“台湾问题港澳化”。这绝非是为了刻意迎合台湾内部的要求,而是构建台湾模式本身的现实需要。质言之,构建台湾模式是就台湾问题的性质、特点和两岸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来寻求解决之道,是地地道道的“台湾货”。台湾方面对“一国两制”予以整体反对,确实是以误解传递误解,对“一国两制”的开放性特点缺乏足够认识,更是对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相互区隔的思想缺乏足够认识。
总之,由上面可以看出,台湾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也更有难度。不过,也恰恰因此,“一国两制”在解决台湾问题时的开放性也将体现得比港澳问题更加充分,其基本内容或许将更加独特而丰富。
五、研究台湾模式的意义
在“一国两制”开放性的逻辑上,“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研究具有如下意义。
首先,扩张“一国两制”的理论容量,推动“一国两制”理论的发展。
香港模式和澳门模式的成功构建,推动了“一国两制”理论的发展。如前所述,“一国两制”作为在国家结构和制度分配方面的创新,是对传统单一制国家结构的突破。但是,港澳地区基本上仍然依照中央与地方关系解决权力分配及与国家结构进行衔接。而由此形成的有关港澳模式的理论论述,对台湾问题的解释力严重不足,还不能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理论根据。由于台湾方面在“法统”和“主权”层面与大陆存有争执,也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存在,单单用中央与地方关系解释和解决两岸统一问题,是有理论缺陷的,在实践上也会遇到障碍。在解决统一所涉及的国家结构问题上,台湾问题肯定是个新鲜案例,会更多涉及宪政理论的重释。也就是说,港澳模式是对单一制政体的一次突破,台湾模式将是另一次更大意义上的突破。“一国两制”在这方面的理论内涵和宪政含义应该由构建台湾模式时的理论阐释充分揭示。同时,由于构建台湾模式需要面对更多的“非一国两制”理论和模式设计,其理论容量会比港澳模式更大,这种理论容量既有其自身发生理论扩张的所需,又有兼顾和扬弃“非一国两制模式”的所需。(22)因而,研究台湾模式会提供“一国两制”理论上发展的机会,丰富和完善“一国两制”的内涵,扩大其理论容量,也赋予其更生动的现实内容。
其次,通过完整揭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理论含义和宪政含义,丰富国家统一理论和扩张国家结构学说。
如前所述,“一国两制”展示了一种与单一制和复合制及联邦制和邦联制不同的崭新的国家观念,同时它也是为解决中国统一问题而提出的统一模式。鉴于台湾模式不仅涉及国家结构、社会制度问题,而且会进一步涉及诸如政权形式、宪政体制、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及公权力对接等两岸统一中的现实问题,在理论上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会涉及国家统一理论的核心问题,也会涉及国家结构理论的各个层面。例如,包括在统一过程中最敏感的台湾定位问题,可以放到国家结构调整的范畴来加以解决,但必须回答这样做对国家结构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与港澳模式不同的是,即使在两制方面,台湾模式也会增加新的内容,不仅保持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变,而且要保留政治运作架构不变,这实际上是承认和接受台湾内部存在自由选举的事实。而这必然影响到统一后的政权体制和形式,产生宪政体制方面的后果。至于“一国两制”对两岸主权统一、治权分立现状的反映,如何在两岸政治互动中予以“宪法化”“法律化”的明确规定,从而合理地解决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需要在台湾模式中得到理论上的说明。此外,还有台湾的宪政体制及两岸宪政体制如何在统一时对接,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时代两岸公权力的对接,等等。这些都需要得到政治学、法律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解释,因而它将拓展国家统一问题的研究领域,也会对国家结构学说做出又一次的创新。“一国两制”的开放性就在于它对面临的统一问题并不回避,台湾模式则将延续这种开放性,不仅更务实地解决各种统一过程中的问题,使国家结构调整和制度安排具有更大弹性;而且将在宪政理论上扩张国家结构学说,丰富和发展国家统一理论,特别是统一模式理论。
再次,吸收百家之长,找到更合理、更可行的统一模式,为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提供依据,并以增量改革的思路提出两岸整合和统一的合理路径。
自“一国两制”提出后,海内外出现关于统一模式的热烈讨论,且所谓“非一国两制”模式多达百余种。构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是希望在各种各样的统一模式中,找到比较合理和可行的那种模式。自“一国两制”正式形成以来,港澳问题的解决已有两个“12字方针”组成一整套模式构件,并有许多政策、法律予以配套,从而形成了“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但在台湾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虽然大陆方面提出一系列对台政策,但更多只是停留在“16字方针”上,还没有完整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予以配套,也没有形成更加具体和系统的方针政策。而且,即使就台湾方面而言,它还并不同意“16字方针”的内容。这说明,“一国两制”台湾模式还未形成,构建这一模式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在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方面,构建台湾模式的关键是解决统一过程中模式构件的问题。其一,它既按照“一国两制”的开放性逻辑实现理论的再发展,又将充分照顾到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逻辑构建台湾模式;其二,它并不排除从其他统一模式包括“非一国两制模式”吸取有益成分,并在理论上加以消化,这样会进一步稳固统一模式的理论支撑,找到更合理的模式构件;其三,对“非一国两制模式”,包括台湾学者提出的主张、理论和方案,要加以有效的甄别、剖解和扬弃,特别要剔除不合理的成分。虽然两岸关于统一模式的争论不会在短期内解决,虽然两岸关系仍然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会使寻找统一模式的工作十分艰巨,但只要通过比较各种统一模式,吸收百家之长,就会找到一种为两岸人民接受的统一模式,就会找到一种更加合理和更加可行的统一路径。
最后,高度重视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务实探讨台湾问题的解决之道,有助于重建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的信任。
由于两岸长期隔绝和李扁主政时提出“两国论”和“一边一国论”,岛内政治生态和民意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两岸间的统一理念和宪政理念已经拉开很大距离。特别是由于岛内分裂势力的污名化宣传,岛内民众对“一国两制”很难产生共鸣。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为什么“一国两制”在港澳能够取得成功,而在台湾却遇到了相当阻碍?对于大陆人来讲很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一国两制”给出了非常优厚的条件,台湾多数人还不支持“一国两制”?究其原因,除了岛内分裂势力的抹黑和为反对而反对的政治操弄外,主要是台湾很多人并不了解“一国两制”的提出背景、基本内容和现实意义,因而对其缺乏合理和有效的预期。因此,需要两岸双方一起积累有关“一国两制”的共有知识,积累有关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的共有知识。大陆方面需要做的是,不仅仅用港澳模式的东西对台湾作宣讲,因为那样做会引起对方的反弹;(23)而且要用台湾的东西跟台湾民众、台湾社会做沟通,也就是,要通过台湾模式让台湾民众理解“一国两制”,使得那种为反对而反对的逻辑失去市场。由于台湾问题涉及港澳问题所没有的本土因素、国际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台湾模式的构建需要更多观照到这些因素,寻找到化解其中不利成分的可行办法。由此,研究台湾模式有助于加强对台湾问题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有助于务实地找到台湾问题的解决之道,特别是台湾模式的理论阐释将会在统一理念和宪政理念两个层面消除双方距离,既能容纳泛蓝主张,又能消解泛绿主张,吸引更多台湾民众理解和认同大陆对台政策,从而有助于重建台湾民众对“一国两制”的信任。
注释:
①邓小平曾经指出,“总的来说,‘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有很多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49—50页。
③林尚立、刘建军、陈玉刚:《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构想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④李家泉:《香港回归望台湾》,香港文汇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53页;李家泉:《陈水扁主政台湾总评估》,北京:华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33页。
⑤有学者认为,“实际上,按‘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统一,既可保持中国单一制的传统,又可吸收复合制国家的某些合理的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按‘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不仅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一定的外事权,而且还可以拥有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不收税,这些都已经超越了联邦制国家中成员邦所享有的权力。邓小平曾说过:按‘一国两制’实现统一后,‘可以说有联邦的性质,但不能叫联邦’”。参见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台办编:《台湾问题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⑥即使香港模式与澳门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别,应分别加以研究。例如,两个基本法的制定就考虑到二者各自的特殊情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行之有效的统一模式。澳门模式既吸取香港的成功经验,又突出澳门独有的特色。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国共关系的历史回顾与“一国两制”理论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⑦根据现有研究文献,国内学者中李家泉最早提出这样的概念;本文作者早在1997年也使用类似概念,如“一国两制”台湾版本,后在《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一书中明确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用语。
⑧作为鸦片战争的结果,1842年8月英国用武力迫使清朝政府签订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使香港割让英国获得了正式的条款依据。第二次鸦片战争后,1860年10月中英签订《北京条约》,英国强行割占九龙半岛今界限街以南部分。1898年6月,英国又强迫清朝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借此强租沙头角至深圳湾及大鹏湾、深圳湾水域为期99年。
⑨从1535—1849年近300年时间里,葡萄牙从中国政府争取到的是居澳葡人的“自治权力”,中国明清政府对澳门的主权和治权都是全面的、完整的,而且名副其实的。葡萄牙承认中国政府对澳主权和治权。1887年3月,葡萄牙政府迫使清朝与其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再次确认“定准由中国坚允,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自此,葡萄牙在澳门取得“永驻管理”的特殊权力。1928年4月,中国政府通知葡萄牙政府终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意味着,葡萄牙虽然在澳门建立了殖民统治秩序,但以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主权为前提。参见潘国华、李义虎、张植荣主编:《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⑩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11)李家泉:《台海风云六十年》(上册),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76—277页。
(12)王瑞璞等编:《和平统一 一国两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
(13)《中国评论》2007年8月号。
(14)《中国评论》2007年8月号。
(15)李家泉将“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概括为“16字方针”,并提出了具体的十条。参见李家泉:《香港回归望台湾》,第95页。
(1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5页。
(1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共中央台办编:《中共三代领导人谈台湾问题》,2001年版,第326页。
(18)邓小平有两岸统一时可以“变更国号”的思想,其实这不仅仅是个形式或名称问题,而是对一个中国内涵的扩张,因而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19)在论及建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时,笔者曾着重从宪政意义和政策角度指出两岸如何化解在一个中国原则上的认知矛盾,在“台湾模式”的理论容量上如何包容台湾方面及海外提出的各种模式和方案,如何在统一前合理设定“平稳过渡期”,并以增量改革思路提出解决两岸间的政治歧见、寻找两岸整合和统一的合理路径。参见潘国华主编:《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4年版,第九章;潘国华、李义虎、张植荣主编:《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第十章、第十一章。
(20)王晓波认为,统一后的“一国两制”是“现状的合法化”;但由于台湾人民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所制定的特别行政区行使过同意权,因此两岸人民应协商制定新的国家宪法,列出“台湾专章”,规定“一国两制”。参见《海峡评论》2010年第1期。
(21)新华社海南博鳌2013年4月8日电。
(22)对“一国两制”的理论论述和政策说明,主要来自大陆方面,即大陆方面是该统一模式的提出者和论证者。但是,台湾和海外华人学者也就国家统一提出过一些值得注意的模式,它们大都属于“非一国两制”类型。研究“一国两制”台湾模式自然要兼顾这些模式的合理成分,但也要剔除其不合理成分。研究“非一国两制”模式是合理建构台湾模式的一个重要参照系,而如何消化和扬弃它们需要“一国两制”进一步扩大其理论容量。
(23)李登辉和陈水扁攻击“一国两制”用的是非常简单的三个字:“香港化”,其政治逻辑是大陆要将台湾问题香港化,而实际上这是借歪曲大陆对台政策而误导台湾民众,使“一国两制”在岛内污名化的典型做法。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泛蓝政治人物有时对“一国两制”也有同样认识和解释。例如,2006年,马英九以台北市长身份访问美国时重申反对“香港模式”的立场。《马英九,反对“一国两制”应维持台湾主体性》,台湾“中央社”,http://www.vft.com.tw/big5/topic/ma_ying-jeou/news_060326b.html。
原文来源:《国际政治研究》(京)2014年第20144期 第7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