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1933年8月23日,生于湖南娄底市。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1957年从江苏太苍市考入北大法律系本科学习,后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读法学硕士。1967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1980年7月到1981年7月,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研究人员。后回社科院工作。曾到纽约大学任访问学者。曾担任《法学研究》主编、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先后到美国、英国、意大利、挪威、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做学术访问交流。2000年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法治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2004年,担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这是一位为法治和人权奔波了大半生的法学家。
2004年12月30日,北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办公室,李步云教授面带喜色地对记者说:“我主持的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正式运作起来了,有15个人的正式编制,这种规模在国内是不多见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71岁的李步云全身心投入把三个职位都做实了。北京、长沙、广州三地奔波,他似乎已不知道什么是辛苦。
“罪犯也是公民”
背景:上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一个政治骗子李某刑满释放后,电视台报道说:经过多年努力,李某已由罪犯改造成公民。一位大学教员给电视台写信指出报道有错误,因为李某作为罪犯,本来就是公民。这位大学教员说,他依据的是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文章作者是李步云和徐炳。
记者:“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是那个年代对待阶级敌人、敌对分子的态度。您怎么说服公众罪犯也是公民的?
李步云:我的论据一是依据外国法律,指出公民同国籍有关。前苏联、美国都如此。二是指出,公民是纯粹的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我国国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政治术语,是一个集合名词,是相对于敌人来说的,国民主要用于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国民收入。第三个论据是逻辑论证,如果罪犯不是公民,那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规定对他们就不适用,就要另搞一套法律来规范他们。这是做不到,也没必要的。
记者:您提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在1978年12月;“罪犯也是公民”其实是这个论断的推演。随后,您撰文主张依法治国。总的来讲,在那个年代,您率先提出了关于人权和法治的思想,是很需要超前眼光和勇气的。
李步云: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后来,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取消了这个规定。当时,我想,如果首先从这个重大的法制原则上突破,对推动法学界的思想解放,促进法制建设是有益的。1978年12月6日,我在人民日报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提出公民包括敌对阶级分子,引起了震动。1980年11月,审判林彪、“四人帮”后,我和王家福共同起草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总结这次历史审判的5条法制原则,其中一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几篇文章在领导层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文革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法治和人权,是人民的普遍渴望和要求。作为法学家,与时代同步,自然而然得出这个结论。即使我不提出这些来,早晚会有其他人提出来的。另外,我个人经历丰富,湖湘文化经世致用的传统对我影响很深。法学界的人说我“有勇气,敢开第一腔”,可能与这些有关。顺便提一句,我与人民日报是有很深感情的,一些重要观点都是通过人民日报发表出来的。
“一定要把法治写进宪法”
背景:法制指法律制度,可以依附于专制政治和人治。法治标志着民主政治,是和专制、人治对立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李步云参与了几次重要的修宪活动。1997年,中国社科院王家福教授在中央领导法制讲座上讲“依法治国”,李步云是社科院这次讲课的课题组成员之一。
记者:八二宪法制定前后,您发表了很多文章,您的意见是否得到采纳?
李步云:1980年7月到1981年7月,我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研究人员,负责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这个讲话非常重要,有很多好的观点。随后,我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修宪的10篇文章。
1982年宪法采纳了我三条意见:第一,什么是公民。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就是宪法的结构安排。“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关于国家机构的段落前面,而以前它们是在国家机构段落后面的。
记者:1998年,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讲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来又到60多个省部级单位讲授,您能谈谈从“法制”到“法治”这两个词的转变过程吗?
李步云: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法制国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改提“法治国家”。从法律上说,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搞法治是法学界多年研究讨论的结果。1979年,我在《论依法治国》这篇文章中,系统论证了这一治国方略。我与王家福等人还参与起草了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就是所谓的“64号文件”,那时就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现在法学界的人对这个文件评价很高。
1996年,司法部筹备为中央领导第三次讲课。司法部办公厅贾京平主任和法制司司长刘一杰找我,请我来讲。当时,司法部的题目是“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建议题目改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立刀”制改成“三点水”的治。后来,改由王家福主讲,我是课题组成员。讲课后,讲稿以“论依法治国”为题发表在《光明日报》,文章署名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我去做讲座,李鹏同志和所有的副委员长、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100来人都参加了。我讲的题目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9年宪法修正前,中央召开了两个座谈会。一个是经济学家的,一个是法学家的。我在法学家的座谈会上极力主张要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1999年,我应贵报约请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10条标准,影响比较大。
“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
背景:人权曾被一些学者和干部误解为资产阶级的口号。而一些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借机攻击我国人权状况。李步云先生是国内最早关注人权的学者之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记者:2004年修宪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时,有争议吗?
李步云:有的。2003年6月,吴邦国委员长召集修宪专家座谈会,有5个法学家参加。我和徐显明教授极力主张把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当时有人提出,世界上很多国家宪法都没有这一条,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写?我说,人家没有,我们有,是有意义的,表明我们对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我们的误解,有利于转变人们的观念,有利于我们人权状况的改善。
记者:人权入宪后,您在人权教育和研究方面有什么新的进展?
李步云:1991年,中国社科院在国内最早成立的人权研究中心,我曾长期任副主任。后来我在湖南,现在又在广州主持了人权研究中心。前年在湖南搞了公安局长人权培训班,现在准备在广州也搞起来,倡导社会公众学人权。这是同国际公约要求的人权教育相一致的。我还向国际人权组织申请了一些课题。目前,我主持编写的国内第一本大学用的人权法统编教材已经付印,大概今年3月份能用。
记者:作为学者,您在人权方面有些什么主要观点?
李步云: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体系,是摆在中国法学家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种形态。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主要是指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在任何时期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人权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包括天性、德性、理性。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内在根据;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人权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受文明程度的制约。
声音
我最敬佩他两点:第一点,他的勇气,包括学术上的勇气。另外,我敬佩他的骨气。——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关于做学问,对我影响最大的是他“研究现实问题”的态度。李步云教授从来没有脱离思想解放的主流。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不折不从,亦慈亦让;星斗其文,赤子其人。”——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李老师影响了“文化大革命”以后进入法学大门的一代人,可以说,是整整一代人。——石泰峰(中央党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