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改革促进了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的复兴、乡镇企业的崛起、乡政村治的建立等等导致了乡村权力结构中包含的具有各自利益需求和交换关系的主体——国家、基层政府、社区组织、乡镇企业、村民等等——不同身份特征的获得,并决定了他们有可能占有的资源及其相互的利益关联。对11省14个村庄的调查和比较,再现了转型期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乡村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开始了新一轮的转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宏观背景下,这一转型以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形态等方面的变迁为主要内容,其实质为国家与农村社会、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大变动和再构造。我们通过2001年~2002年间对11省14个村庄的调查与比较,以乡村权力结构的变迁为切入点,描述了中国农村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乡村社会转型历程,再现了转型期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所调查的14个村庄可以大致分为集体经济类型、散户经济类型和农业经济类型三大类。(注:秦志华在《中国乡村社区组织建设》一书中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组织程度为参数,将乡村社区分为集体经济型、散户经济型、传统体制型和贫困落后型四大类。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我们所调研的村庄包括了集体经济型、散户经济型和贫困落后型,我们课题组认为,以“农业经济型”的名称比“贫困落后型”更符合这次调查的实际。)
1.集体经济类型: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社会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程度也较高的乡村社会。这类乡村社区,在改革中并不将土地分配到户,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集体经营。即使包干到户的乡村,承包责任制也不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经济发展的真正源泉是集体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这些地区往往改革前,甚至解放前就有乡村工业,而且比邻大城市,具有发展乡镇工业的较好基础和机会。这一类型的村庄主要有陕西礼泉袁家村、河南临颖南街村、青海海东地区水村、江苏扬中永新村。
2.散户经济型: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但社会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乡村社区。在这类社区中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成分,有的是联产承包发展起来的专业户,有的是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和规模大小不一的私营企业,有些则是依靠季节性外出打工提高收入的兼业户。总之,在这些乡村地区,集体经济的作用不大,经济发展水平尽管不如第一类型的村庄,但在国内乡村属于较发达的地区。这类地区的社会结构十分复杂,而且由于没有第一类村庄社区的一体化经济政治权威,各种利益群体的观念差异和矛盾冲突更为明显和突出,社会秩序的压力也更大。属于这一类型的村庄有贵州安顺汪家山村、山东招远后夼村、广东深圳铭兴村。
3.农业经济型:这是一种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社会制度化组织化程度也不高的乡村社区。农村很大一部分地区仍然接近这一类型社区。这类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居民绝大多数从事种植业,尽管也有少量工商方面的兼业收入,但未形成专职从业群体。因此这类社区社会分化程度低,尽管也会出现少数“暴富者”,但对于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起不到引导作用,对于其他居民起不到“示范”作用,反而容易由于贫富差距扩大增加社会不满。因此这类地区面临制度组织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发展任务极为艰巨。属于这一类型的村庄有山东招远后仓村、河南兰考陈斗寨、河南兰考南村、山西文水上河头村、河北唐山郑庄、湖北钟祥红石村、江西万年县刘下村。
一、中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已有研究评述
自20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传统社会的转型,有关中国传统的走向、社会变迁和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的冲突,特别是有关中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一直是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做出了许多杰出的个案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我们认识中国社会乡村社会政治关系和权力结构提供许多相关性结论和方法论启示。与此同时,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检阅也可以显示出当前乡村权力结构研究所具有的三个倾向:
其一,多数研究采取以单一学科的视野,涉及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范畴,如人类学家对宗族的分析,经济学家对乡镇企业的研究,政治学和社会学家对乡村政治的探索等等都不乏经典之作。这一方面是由于乡村权力结构仅是许多学者研究的“业余成果”;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了“小切入,大视野”的学术方法论——学者有必要根据其所具有的学术背景来选择其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已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村落综合研究多是建立在大范围调研、跨学科合作的基础上,如王沪宁先生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村落家族文化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尤其是有关家族对村落生活方式影响的论述很有新意;[1]但是由于作者一方面缺乏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经验,因此书中的理论部分与个案调查是相脱节的;另一方面缺乏经济学的分析,使得书中对于乡村新的经济结构及乡镇企业对于村落文化的影响讨论不足。陈吉元、胡必亮等先生以5个村落为调查点,从家族、人口流动等7个方面对中国的村落经济与村落文化进行了全面的探讨。[2]书中对于家族制度与乡镇企业、村落文化与村落经济的互动、非正式约束对村落经济的村落文化、家族制度以及权力结构的了解尚缺乏一定深度。
其二,虽然已有研究成果的大多数,都不约而同的把对乡村问题的研究置于社会转型的场域中进行考察,然而却没有针对各自特殊的理论视野和研究对象对“社会转型”做出特殊的界定。它们要么把“社会转型”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预设,在研究过程中加以忽略;要么把“社会转型”模糊化为诸如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类的概念,导致“社会转型”概念的普适化倾向;要么就采取一种“宏大叙事”的手段,主要以我国政治体制的变迁为转型线索把“社会转型”扩大到整个20世纪,这一做法虽然可以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全局性的视野,但是一方面,毕竟百年的时间可以包括各种的“转型”,选择何种“转型”为背景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不是庞大的“宏大叙事”式的“社会转型”所能及时涵盖的。由此,关注于一个发生于此时此地的、跨度较小的“社会转型”,也许可以更灵活、更深入、更精致地展现出特定乡村社会的变迁图景来。
其三,这些从不同的理论视野及不同的理性关怀所得出的研究成果中的绝大多数,与其说是将社会转型和乡村权力结构同时纳入研究视野,不如说关注的是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关键词是“乡村权力结构”,“社会转型”则被虚化为无所不包的时代,而仅仅作为乡村权力结构变迁发生的场域出现。这一思维惯性在实现学者对转型期乡村权力现状进行精确描述和分析的同时,也造成了这一领域的两大研究惯性——一是仅就权力结构本身而展开研究,失去了“社会转型”中蕴藏的能够影响和解释“乡村权力结构”的诸多其他因素,显示为学术视野的狭窄和难以自圆其说;二是试图以对乡村权力结构本身所具有的动态性勾勒出“社会转型”这一动态的过程,却难以尽述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事实上导向了学术研究的静态化。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中国传统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还需要从具体的、不同类型的个案入手,分析和研究这种权利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二、社会转型与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转型时期。这一涵盖了经济生活、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形态等诸多内容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政体被打破,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建立;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取向成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经济状况两个最基本的规则,中国农村和农民日益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三是以宗族家族为代表的地方传统文化形式的复兴。这一转型相应的从以下三个方面形塑着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
(一)经济改革:乡村社会和农民的分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这场转型,首先是一场农村经济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取向的确立,为乡村社会的分化和农民的分层创造了社会条件。各地村庄在改革和发展中自主探索社区发展道路,使中国农村日益呈现多样化的格局。有相当部分村庄通过村办集体企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社区经济的工业化和再集体化,以集体化的方式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并形成为集体工业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另有相当数量的村庄主要依靠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村域经济的繁荣和社区工业化,以个私化的方式实现农村工业化,并形成为个私工业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更多的村庄仍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打工,突破了城乡壁垒,慢慢弥合着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
与乡村社会分化同步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同质性和均等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在谋生手段、经济水平、社会经验、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等方面都出现了分化——一部分农民有机会向新产业或是市镇的流动,接触了具有较高现代性的非农业组织与环境,农民在行业、收入、权利等方面分化成具有不同的新型利益群体。调查和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分化可大致概括为:农村基层干部、集体企业管理人员、乡镇集体企业工人、农业劳动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智力型自由职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雇工阶层等八个阶层。[3]这些处于不同利益阶层的群体,必然在农村社会中占据相应的地位,发挥其各种不同的功能,共同构成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的主体。
(二)传统文化:村庄传统权威的复兴
作为组织严密、结构完整、制度完善的中国宗族组织在历次社会运动中已经土崩瓦解,但这种制度化宗族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基于血缘和文化机制的宗族主义的解体。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政策的转型与体制的突破,以家为中心的经济单位的确立,以地缘为基础的乡村秩序和功能的相对弱化和衰微,农村的宗族组织作为一种中国特有的文化基调不但得以延续,更是经过复制、创新而生产作用,重新展现在我们面前。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以宗族家族为代表,包括其他一些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仪式等的传统文化的复兴,给村庄正式政治权威带来冲击,部分村庄的传统势力出现了分享权力的诉求。
(三)乡政村治:村庄正式权力核心的确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将过去由人民公社政权组织系统掌握的生产经营权下放给个体农民生产者,直接导致了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分开。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这一切使得国家政权失去了控制乡村的经济基础,促使农村组织系统的基础和运行方式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国家不再具体管理乡村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村庄基层组织也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不再承担以前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管理职能。乡村基层治理体制由公社体制转变为“乡政村治”体制,其总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体制。乡镇政府、村庄党组织系统和村民自治系统成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的村庄权力核心。
三、多极化: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的现状
我们在全国14个村庄的调查表明,由国家主导乡村权力结构的一极格局被打破后,在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处于激烈的分化之时,取代人民公社建立起来的这套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要受到诸多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新的经济结构与阶层结构的产生,其自身状况及与这些条件的结合状态,决定了乡村权力结构的状况。于是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的现状表现为显著的多极化态势。
(一)村庄政治精英
村庄政治精英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当权的政治精英和在野的政治精英。分别关注两类政治精英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为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有益的线索。
1.当权的政治精英。当权的政治精英分为两个系统,即村党组织系统和村民自治组织系统。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所赖以产生的村民大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事实上大多数村庄的村民大会很少甚至不召开会议,与法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相去甚远。作为村民大会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多数村庄村民自治体系的主干,在村民自治活动中起着经常的、稳定的作用,大部分村民自治工作都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可见,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的当权政治精英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干部。
村党组织系统在村级管理机构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书记是实事上管理本村事务的主要决定者,即“一把手”。调查点的干部群众普遍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
具体来说,村民自治组织系统和村党组织系统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两委主导型。即村支委和村民委员会是村级日常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者,其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又分别处于两委的主导地位。日常事务的处理中,村党支部没有显著地领导村委会,更多地是两个不同的政治实体在一起协商领导村内事务。通常情况为谁遇到谁管事。村民在遇到问题时会找村长或是支书来解决,能找到谁谁就来管。有时遇到一人难以决定的事情,由两人商量着来解决。村支书一把手的地位常常是体现在某些特定的事件中,如应付上级工作或是传达党的文件等。
二是党组织主导型。即在村级治理过程中,公共权力高度集中于党组织。在党组织中,书记又居于主导地位。这在集体经济型村庄中尤为明显,如南街村、袁家村,整个村庄都成为一个大公司,村党委在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社区组织的权力中心。
2.在野的政治精英。在野的政治精英的成分比较复杂,包括卸任村干部、退伍军人、某姓氏的代言人等类可能热衷于政治的人群。在野政治精英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协助当权政治精英管理、组织好村庄事务,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则是以“反对派”的面目出现,利用村民对现行体制的某些不满,制造村庄权力斗争,达到为难当权政治精英甚至篡权的目的。我们在各个村庄中收集的选举斗争、村民抗议事件的导演者往往都是这批在野的“反对派”。
政府希望村干部有效地贯彻落实政务,村民则希望村干部为村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使得村干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社区当家人和政府代理人两种角色身份上的冲突。这为在野政治精英成为“反对派”提供了机会,在村干部难以维护村民利益的场合中,在野的政治精英就有可能利用民众的期盼挑起村庄的权力斗争。
(二)乡村经济能人
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乡村工业化道路。乡镇企业是由乡镇或农民兴办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农业企业的总称。从所有制上看,乡镇企业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农产联户所有、国内合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从产业方面看,乡镇企业既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又有商业、饮食、服务企业,还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从空间上看,乡镇企业大多在农村、乡镇,但也有办在城市。
在我们调查的14个村庄中,陕西礼泉袁家村、青海海东水村、河南临颖南街村、江苏扬中永新村、山东招远后夼村、广东深圳铭兴村、贵州安顺汪家山村等7个村庄的乡镇企业均获得了明显的发展。其中陕西礼泉袁家村、青海海东水村、河南临颖南街村、江苏扬中永新村属于集体经济型村庄,山东招远后夼村、广东深圳铭兴村、贵州安顺汪家山村则属于散户经济型村庄。
4个集体经济型村庄的调查表明,4个村庄中乡镇企业的绩效、面临的境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这一类型的村庄经济发达,常常是当地政府扶持的明星村庄。村庄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但使其成为整个村庄经济的支柱,更是一个社区和农民的组织化和集体化过程。这一类村庄中,绝大多数村民已被纳入集体组织体系,主要表现在:1.多数村民甚至是所有村民都在集体企业中工作,工资收入是村民们主要的收入来源。2.作为村集体的一员,村民享受集体企业所提供的各种福利,如升学、医疗等。3.村民甚至全部被纳入集体企业的组织与管理之中,整个村庄完成村民企业化的组织过程。4.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合而为一,成为维系整个村庄社区认同的基准。河南临颖南街村和陕西礼泉袁家村可以视作集体经济型村庄的代表。
3个散户经济型村庄则是在农业分户经营的基础上,一家一户独立自主地从事非农经营。在村级治理中,每个独立生活、自主经营的农民家庭都成为一定意义上的社区权力主体,分享着相当的社区权力份额。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这些社区公共权力组织实际拥有的权限因此而相对减少,控制能力弱化,在社区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降低。整个社区权力结构相比集体经济型的村庄呈现出较高的离散性。
两种类型村庄均普遍存在经济能人对权力精英社区地位的替代以及权力精英中的一部分人转化为经济能人的现象。这些经济能人之所以对民主政治有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其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风险,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的制度。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接受他们问鼎政治。同时在许多落后的农村中,许多农民往往希望经济能人带领他们走向富裕,因此经济能人经常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获得成功。这一点在集体经济型村庄中表现得尤为显著。
(三)乡村传统精英
新中国建立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经过土地改革、土地复查、合作化、公社化、“四清”、“文化大革命”一波接一波的政治浪潮,国家的政权力量直达村庄,以宗族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被作为封建制度的余孽遭受了灭顶之灾,失去了社会结构中的合法性与信仰体系中的合理性。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农村改革,使农民家庭成了自主经营的社会经济单位;90年代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又进一步地确立了农民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地位。这一切都为宗族的复兴提供了契机。
在我们所调查的村庄中,存在宗族复兴迹象的有广东深圳铭兴村、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河南兰考县陈斗寨、山东招远后仓村、贵州安顺市汪家山村。
调查表明了两个基本的事实:其一,中国农村宗族的复兴有其客观必然性。中国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居住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是宗族能够复兴的两个客观条件。5个调查点均保持了单姓或是某几个大姓为主的居住格局:广东深圳铭兴村、以柳姓为主,另有少许杂姓;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李姓为第一大姓,其次为刘姓;河南兰考县陈斗寨,马、王两姓是村民的主体;山东招远后仓村,以刘姓为主;贵州安顺汪家山村,主要的姓氏有杨姓、吴姓。
5个村庄都秉承了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村传统经济结构。广东深圳铭兴村和贵州安顺汪家山村属于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散户经济型村庄,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河南兰考县陈斗寨、山东招远后仓村3个村庄都是以个体农户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型村庄。
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农村宗族的发展受到多方面的制约,无论是宗族的结构、规模还是宗族的功能都发生了明显的嬗变。5个村庄中,严格意义上的宗法性宗族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礼俗性宗族和功利性宗族。(注:吴理财在《宗族与村庄政治》一文中根据宗族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结构、功能特点将宗族分为三种类型,即宗法性宗族、礼俗性宗族和功利性宗族。并指出宗法性宗族是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典型宗族型式;礼俗性宗族是人民公社时期典型的宗族型式;功利性宗族则是当今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宗族型式。西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广东深圳铭兴村,贵州安顺汪家山村、山东招远后仓村的宗族偏向礼俗性宗族。宗族的存在主要在一些重要仪式过程中体现,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持宗族的礼俗性意义。如贵州安顺的汪家山村是一个盛行族内通婚的青苗村寨,且同姓不婚,姓氏成为通婚圈划定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类宗族往往不以宗族组织的面目参与村庄政治,参与村庄政治的主要是单个的农民或农民家庭,同一宗族的村民之间也会出现激烈的权力斗争,如广东深圳铭兴村同一宗族中就出现了“反对派”成功颠覆原来的村领导班子一事。因此,礼俗性宗族对村庄的权力格局几乎不产生什么作用。
功利性宗族包括了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和河南兰考县陈斗寨的宗族。两个功利性宗族村庄的大姓之间,为能够在村庄社区中占据权力主导地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各大姓的核心人物为了成为村庄的权力主导,以血缘关系为号召,联合同姓村民组成功利性宗族。其中,作为联合基础的共同利益各有不同,有的共同利益仅仅是可能的存在,如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李姓村民就反映,虽然李姓是村中的当权派,但普通村民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特别的好处;有的共同利益则是核心人物掀起政治斗争的幌子或是导火索。如河南兰考县陈斗寨在野的马姓“反对派”,利用村民对乡政府官员的不满,策划了“陈斗寨事件”,直接与村委和政府冲突。
(四)乡镇政府
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国家在乡镇一级恢复建立政府,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在乡镇以下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作为乡村权力结构中的一极,乡镇政府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影响远非指导与被指导如此简单化。而且所谓指导工作的展开,针对的不仅仅只是村民委员会或是村党支部,更多的时候,它需要面对的是村庄中具体的个人和家庭。
有必要首先指出河南临颖南街村和陕西礼泉袁家村的特殊性——两村与所属乡镇的关系体现出一种倒置:两个村庄经济发达,两村的领导人均担任了县级领导人,成为所属乡镇的上级领导,以致村在乡镇和村关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法定的乡、村指导关系由于村级力量的过于强大而被虚置。
综合14个调查点的资料,可以归纳出乡镇政府在村庄权力结构中同时扮演了多种角色:
1.上级政府命令的执行者。作为国家最底层的政权组织,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长期以来实际上一直是由县委委任的。这种权力的来源渠道决定了乡镇政府首先是上级命令不折不扣的执行者。这一点在当上级政府的命令与普通村民的利益相矛盾的时候尤为明显,此时的乡镇政府就会以上级政府代表的面貌出现,出面调解这些矛盾,甚至不惜以压制的手段解决问题。河北唐山郑庄发生的某钢厂堵门事件中,镇政府站在上级领导的立场上,首先保证的是地区纳税大户某钢厂的正常生产,面对深受污染危害的群众,镇政府是软硬兼施,最后利用了村委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手段迫使群众放弃了促使钢厂治污的念头。
2.村庄的控制者。调查发现在村级治理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很难达到指导与被指导这种理想的状态,在很多时候,二者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行政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的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许多村民表示,村干部可以不听县里的命令,但不可不听乡里的命令。特别是在一些缺乏村办集体经济或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村庄中,村民们认为,村干部的主要使命就只剩下每年按照乡政府的命令催粮和完成其他任务,村委不是实质上的村民自治组织,而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
3.村庄的指导者。作为国家法定的乡镇与村庄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应该是今后乡村之间关系调整的方向。乡镇政府对村庄的指导应该涵盖从干部任命到财政控制到政策落实等等的所有方面。在我们调查的村庄中,乡镇政府对村庄的指导更多的是体现在某些方面,甚至仅仅是某些具体的事件中,如在一些村民抗议活动中,乡镇政府的态度对村干部行事计划的决定有明显的指导作用。
4.村庄发展的支持者。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村级权力的认可和支持,可以增强村干部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地位。二是为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开发市场、进行政策法律咨询等。三是直接参与村庄治理,协助村干部工作。特别是在收取税费、计划生育等难度较大的工作中,由乡镇政府出面采取强硬措施,可以避免村干部与村民发生直接的冲突。
(五)普通村民
在由上述四类精英编织的权力结构网络中,普通村民在主要扮演参与者角色的同时,偶尔也会成为整个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格局变动的推动者。普通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情况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选举。村民自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村民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这就需要推选出能够体现自己意志、为村民服务的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是由上级部门任命,还是由村民自己选举,这是能否体现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调查中,我们特别关注了所调查村庄的村民选举过程:
(1)候选人的产生。从所调查的村庄来看,村委会干部产生的途径主要有:1)提名型。指的是预先设定好候选人名单,再交由村民选举决定最后人选。其中包括两种形式,即领导提名型和村内提名型。前者是由乡镇和村党支部主导候选人提名,这种选举被称为是“指选”、“派选”,如河南兰考城关乡南村。后者是由村民小组或是村民代表通过一定程序先确定候选人,然后通过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领导人,如湖北洋梓镇红石村。2)竞争型,即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通过投票、发表演说等方式进行竞争,确定正式候选人,再由村民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当选人。如河北唐山市郑庄的做法就是第一次投票,“海捞”定人;第二次投票,正式确定村委会名单(正式候选人);第三次投票,最后定音主任和副主任人选。3)默认型,即村委干部人选固定已久,是没有悬念的选举。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中,如河南临颖南街村、陕西礼泉袁家村。
(2)村民参选的态度。村民参选的态度可以分为积极参与型和消极参与型两大类。积极参与型的选民一般是作为选举组织者或是工作人员的现任村干部,被提名参与竞选的候选人、没有被提名的政治热心者。
消极参与型选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埋头经营自己的家庭经济,如外出打工、做生意,而对选举事务不感兴趣;2)认为选举有暗箱操作的嫌疑,“个别有野心的人早就上下答对好了,民主只不过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自己是否参与并无意义。3)认为当选村干部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同时还要受到乡镇干部、村党支部的限制,没有实权和经济效益。4)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能够管理好村庄,所以选不选都是应该是这些人来领导。
调查中我们发现,村民们参选态度的积极或是消极与村庄所属种类呈正相关:
1)集体经济类型村庄中消极参与型村民占了大多数。主要原因一是村委功能的弱化,这一点在南街村尤为突出。二是村中能够既管理好村庄,又保证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能人有限,“不选都知道是谁当选”。甚至是在集体经济发生危机的时候,村民们仍然相信只有依靠能人才有可能走出困境。2)散户经济型村庄的村民对选举的积极型参与是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如贵州省安顺市的汪家山村选举有经济实力的人为村干部,是希望他们能够带领村民顺利实现失去土地后的城市化转型;深圳铭兴村的选举风波则是村民们利用选举以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案例,并成为该村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的导火索。3)农业经济型村庄村民的选举态度比较复杂。从调查表明,多数贫困落后型村庄村民参选态度消极,只有陕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村民在1999年的村民选举中表现出了一种积极的主动参与。此外,还有一种表现亦为积极的被动参与,如河南兰考县余寨村1998年村委选举,这一例子表明,当政府“内定”候选人极端违背民意而民众中又有水平较高的反对者时,村民会积极地参与选举以使“内定”候选人落选。
大多数农业经济型村庄村民消极参选的主要原因:一是村中集体经济基础薄弱,村干部的经济利益小;二是村干部的权力上受到乡政府、村党支部的限制,实权有限,且工作琐碎,如征收税费、计划生育等都是吃力不讨好的事;三是对民主选举的不信任,认为选举的结果与自己是否参选没有多大关系。
(3)选举的现场。通过现场参与观察以及关键人物的口述史记录,我们收集整理了不少有关村民选举现场的翔实记录,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表现冲突场面,以山西文水县上河头村村民选举、河北唐山郑庄村民选举、河南兰考余寨村和南村村民选举为典型。冲突的起因一是在于对政府内定候选人的做法以及候选人本人的不满,二是在野政治精英利用选举实现篡权于其中。村庄权利结构的各极力量悉数登场,以最生动的形式表演了一幕幕村庄权力角逐的戏剧。
(4)选举的结果。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无外乎两种:满意或者不满意。这与村民衡量干部的标准有关。调查表明,集体经济型村庄、散户经济型村庄的村民对选举结果的满意程度较高。两类村庄的当选者多是当地的经济精英,并拥有一定社会网络,村民们是在维护和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选择了他们。
农业经济型村庄的村民对选举结果的满意程度不高。村民衡量干部的标准集中在是否能够站在村民的立场上为村民说话办事。实际上,村委会作为国家给予了一定政治地位的村权力中心,他们首先是政府在社区的代理人,但由于村委会是作为一种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而存在的,他们不属于国家的科层制度之中,他们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缺乏真正的直接联系,决定了他们必须通过关注和保护社区利益来实现自身的延续。因此村干部充当了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4](P4-5)上级政府或是村民均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村干部作为代理人或是当家人中的一面,村干部要扮演好这一角色实属不易。
2.积极抗议。村民以主动的抗议行为表达对某一公共政策和领导人的不满,并力图以此改变现状。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村民积极抗议的事件包括河南兰考县陈斗寨暴动事件、深圳铭兴村上访事件、陕西礼泉县赵镇小高村抗税事件、唐山郑庄某钢厂堵门事件。
四个事件展现了乡村权力结构中乡镇政府、村庄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三极力量之间的合作或是斗争。其中,村民是事件的主要参与者,乡镇政府往往是村民们抗议的对象。作为村庄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当权政治精英(村干部)并不成为事件的主导者,与普通村民一样,他们也是事件的参与者——他们必须在乡镇政府、村民中的选择某一方,表明自己参与事件的立场——无论他们选择哪一方,他们都是首当其冲的责任承担者——引起村民的不满或是受到上级的惩罚。从这个角度来讲,当权政治精英是被迫无奈参与事件。在野政治精英则往往是事件的核心人物,“反对派”是他们合适的称谓,事件本身仅仅是他们“反对”的幌子或是导火索,掀起村庄的权力结构斗争才是其真正的反对目的。就这些事件本身来说,都被适时的控制在了合适的范围内,村民甚至需要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事件平息后,村民们都表示将不再轻易尝试此类的过激行动。
在乡镇政府、政治精英和普通村民三极中,虽然参与抗议的村民们能够在造反派的煽动下,或是在村干部的帮助下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胜利,但代表国家政权的乡镇政府显然是事态发展的主导者。
四、展望:多极化的权力结构与乡村社会的转型之路
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方向和道路,主体在农民。这就决定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要与农村自下而上的反应相对接,在市场体制背景下,正视中国乡村社会多极化的权力分享格局,采取合理的方式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完善自治制度,为社会转型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一)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发挥民间社会潜能
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使得国家控制村庄社会的资源大大减少,不可能再以国家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权体系。多极化的权力结构除了国家正式制度规定的治理体制和权威外,还包括了乡村社会自身孕育的各极力量,如传统权威、经济能人、政治热衷者等等。正是这些民间力量的存在并相互联系,组成了一种合力,在国家强势力量突然上收,乡政村治体制亟待完善之时保证了乡村社会基本稳定的运作。
中国的乡村社会有着一批极具创造力的农民,安徽小岗村农民分田到户的创举揭开了20世纪80年代乡村社会转型的序幕,被视为农民自下而上转型的典范。由此,相信农民,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民间社会的潜能,在现有治理资源的基础上调整和重构乡村权力结构,这对中国乡村社会在稳定发展中实现转型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完善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体制,实现乡村各极力量的制衡
调查表明,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正在多数村庄的权力结构中占居主导地位,但是其运作绩效仍需提高,集中体现在农民对乡政村治的低度、不均衡的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一方面农民事实上缺乏表达自己声音的有效途径,无法按照制度规定的那样参与村庄政治事务,其参与的程度、范围、频率均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真正有民主参与意识和有机会参与政治的农民为数不多,农民参与政治只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并没有内化为自觉的目标和价值。
乡村治理体制绩效的提高取决于其本身制度的完善和与其共存的其他各极力量。在乡政村治制度自我完善方面,要加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实质化;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村庄进行有力指导;各项政策的实施要考虑农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扩大农民表达自己声音的途径;精简乡镇政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在处理乡政村治与其他各极力量关系的方面,则需坚持乡政村治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并规范其他各极力量的活动,将其纳入乡政村治的制度框架下,以实现多极化权力分享格局的平衡。
(三)充分认识乡村社会的个体差异,推行因地制宜的政治建设策略
20余年的农村改革,不可避免地打破了人民公社时代中国农村均质平衡的局面,乡村社会的个体差异日益显著——拥有资源的差别导致村庄走上了不同的转型之路,继而孕育出极具村庄特色的权力分享格局。我们的研究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为区分乡村社会的个体差异提供参考,即村庄经济类型、社会整合程度、村庄权力精英的素质。村庄的经济类型包括集体经济型、散户经济型和农业经济型三大类,上文已经就三种类型村庄权力格局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乡村社会的整合程度可以从乡村社会成员的构成、乡村社会的道德建设、乡村社会的传统风俗、乡村社会的宗族和家族等方面来衡量,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完善都会大大加强乡村社会的整合程度,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相应也会较为稳定。作为乡村权力结构主导者和主要参与者的乡村精英素质特别是乡村干部的素质对权力结构则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此,有必要根据乡村社会事实存在的个体差异,在乡政村治的制度化治理框架下来制定相应的乡村政治建设策略。在考虑村庄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有序地推进乡村城市化的进程就是策略之一。这对于处于城乡结合部,有条件实现城市化的村庄尤为重要,通过都市化实现整个村庄管理体制的变革,将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由村民自治到居民自治,把以往整个村委会承担的公共职能让渡给上级政府,实现社会转型。对于那些目前还难以实现城市化的村庄,则需要一方面尽快消除城乡二元分割,实现农村和城市文明的共享,另一方面开展融合现代文明和农业文明的乡土重建,在安居乐业的基础上重拾农民、农村和农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2] 陈吉元,胡必亮.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
[3] 曹泳鑫.论转型时期的农民政治参与[J].开放时代,1997,(7).
[4] 徐勇.国家代理人和社区当家人的双重角色[A].徐勇,吴毅主编.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C].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原文来源:《思想战线》(昆明)2004年第01期 第107-113,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