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勇: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社会合作因应

————基于F公司郑州工厂事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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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勇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群体性行为的实践状态与理论研究都经历了从集群行为向集体行动的转向,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群体行为实践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向。通过对2012年F公司郑州工厂事件的剖析可以看到,利益受损心理感受与情绪表达是农民工集体行动演进的直接动力,而集体行动的根源却在于农民工主体地位的长期缺位。要引导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走向理性化与合法化,需要主要社会群体进行社会合作。通过对利益边界再定位、增强农民工的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多种治理方式合力推进等,实现城市各社会群体的社会共融共生。

关键词:集体行动;农民工;主体缺位;社会合作;社会共融


一、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

与个人行为相比,群体性行为对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善治更具价值。群体性行为最基本类型的就是集群行为(CollectiveBehavior),在中译的过程中又译作“积聚行为”、“聚合行为”或“集体行为”,它表现为恐慌、狂热、谣言、社会运动、骚乱直至暴乱。集群行为自古有之,它一直是作为革命主题和历史主题呈现在政治家和民众面前,但作为一种学术主题,学者们对其内在发展逻辑的关注则相对较晚。1896年,勒庞(LeBon)对法国大革命中群众的非理性心理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视为集群行为研究的开山之作。[①]但“集群行为”一词的出现却要进一步后推,1921年美国芝加哥社会学学派的帕克和伯吉斯(Park&Burgess)首次使用该词来解释群体类现象[②]。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伴随着苏联的成功、纳粹德国的勃兴及二战的爆发,集群行为成为意识形态的研究主题。在20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早期,经过布鲁默(Blumer)、特纳和科林纳(Turner&Killian)、斯美尔塞(Smelser)等名家的发展,集群行为才逐渐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③],出现了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等解释性理论。回顾这些理论的基本观点就不难发现,在这一阶段,集群行为研究主要是受社会心理学的影响,除了控制转让理论之外,无组织无目标、非理性的情绪表达等一直是这些理论模式解释集群行为时的基本假设和关注焦点。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集体行动取代各种集群行为成为群体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应地,在理论上也出现了“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当时,西欧和北美地区的学生运动、黑人平权运动、和平运动、女权运动、绿色运动不断高涨,参与者行为的目标性增强、行为的组织化色彩鲜明,非理性行为的假设已经完全不能解释现实中的各种群体性行为,相关的理论研究重点开始转移——从对集群行为的研究转向对集体行动的研究,转向的标志是1965年奥尔森(MancurOlson)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的系统考察。此后,集群行为的学说逐步淡出,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不断完善。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社会学界和政治学界流行的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等新兴理论,都从理性主义视角出发,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资源或政治机会有效利用的产物,是一种结构化的理性过程[④],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如情绪等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被剔除。直到20世纪末,人们才又开始意识到这场决然的理性转向是“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了出去”,于是情绪等心理因素又重新回到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在理性的集体行动分析中占有一席之地。[⑤]如今,研究者的共识是,集群行为主要用于描述非理性、表达性的群体行为[⑥],相关研究关注的是行为对社会控制非系统性的挑战和零散的破坏;而集体行动则强调理性努力,多描述具有明确捍卫、提升集体利益意向的群体行为,相关研究关注的是社会动员和行动组织,以及机遇和威胁等。[⑦]

回顾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农民工参与的群体性行为,也会发现一些类似“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痕迹。从2004年党中央正式提出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概念和发展战略以来,各类群体性行为得到集中表达和反映,此后的五年间具有轰动效应的、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有四川汉源事件(2004)、重庆万州事件(2004)、安徽池州事件(2005)、河北定州事件(2005)、浙江瑞安事件(2006)、四川大竹事件(2007)、云南孟连事件(2008)、重庆罢车事件(2008)、贵州瓮安事件(2008)、甘肃陇南事件(2008)、吉林通钢事件(2009)、湖北石首事件(2009)。这些群体性行为大多是因个别事件如拆迁、车祸、刑事犯罪、下岗等而引致长期压抑的社会怨恨爆发,在爆发之际大多数参与者都没有目标设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无序渲泻后,社会愤怒情绪得到释放,参与者便会作鸟兽散,集体性行为就会终结。在以上群体性行为中,农民工只是毫无特色的普通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并没有明显的区分必要。而对于自身独特的利益诉求,很多时候农民工是以跳楼讨薪、围堵工地阻挠施工等群体性行为的形式来进行表达的,甚至会以富士康“十三跳”的极端形式来进行个体的表达。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珠三角等地发生的早期的工人群体性行为,大多是“野猫式罢工”,绝大多数的工人抗争是自发的和无组织的,并且其抗争目标主要是经济利益诉求。[⑧]可以说,早期群体性行为的这种无组织、无目标的基本特征,跟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集群行为有很大的类似性,采用集群行为的相关理论可以解释其中大多数行为和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民工群体性行为的特征的集体行动色彩日益明显。近五年来较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如广东南海本田事件(2010)、广州增城事件(2011)、中山沙溪事件(2012)、郑州富士康工人事件(2012)、深圳IBM工厂事件(2014)与东莞裕元鞋厂事件(2014),事先都是有组织的,参与集体性行为的农民工都带有明确的行为目标,如改善食宿条件、涨工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并且在目标实现后即统一停止行动。这种行为特征与传统的社会维权抗争、社会纠纷、社会泄愤事件都不同,与西方集体行动较为相似,但是其行动目标主要还是个体的经济利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群体目标,如要提升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等,而且在具体行为中带有明显的情绪渲泻,因此这种群体性行为还只是正处于向现代集体行动转向的过程之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中国农民工表达群体性诉求的形式正在日益理性化,农民工的利益群体意识开始兴起,这就要求我们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新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利益协调,从而使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走向理性化和合法化,成为现代社会中常规群体性行为的典范之一。

、情绪表达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逻辑

当前中国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很难用理性选择、过程动员等西方理论传统来加以说明。因为长久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约束下,农民工不断在城乡之间徘徊,结果在城市内部形成了“市民-农民工”这一新型二元结构,农民工长期“被农民化”,市民化进程缓慢,这就导致农民工的群体性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受传统的非理性情绪表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城市中长期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缺乏存在感、主体感,在组织化方面更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也无法进行有效的集体行动的动员。在这种特殊的情境下,农民工如何进行集体动员、形成行动合力并最终形成集体行动,就值得深究。

以下对郑州F公司工厂事件进行分析,希图找到当前中国农民工集体行动的演化逻辑。F公司总部在我国台湾,在大陆地区有员工1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该公司郑州工厂有三个,其中最大的一个位于郑州南部,2012年3月该工厂开始正常运营时,实有员工12万人,主营业务以代工生产苹果手机为主。2012年10月5日下午,因产品质量争议,该工厂iPhone5质量检测部门质检员(即“品管”)停工,另有一些生产线农民工以坚持不上班来表示抗议,导致“生产线瘫痪”。鉴于近年来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研究又重新关注心理情绪的理性表达,以下对该事件的具体分析以理性行为为基础,着重从社会心理情绪表达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全面剥夺感:集体行动的基础

任何群体性行为都有其行动的基础。当前,我国学者对农民工等工人的集体行动研究多是以非阶级的利益行动为基本前提。譬如,用“底线正义”来解释农民工抗争行动[⑨];用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差异来解释的集体动员。[⑩]还有学者认为,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规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其利益抗争行为都有影响。[11]这些研究在讨论集体行动形成的基础时,侧重点虽有差异,但都以利益受损为基础,以利益受损后形成的心理感受为出发点,即全面失去某些基础资源的剥夺感。

从群体心理角度来看,全面的剥夺感,包括时间的剥夺感、权利的剥夺感、未来的剥夺感等,是这次农民工采取集体行动的基本前提。以时间和休息权利的剥夺感为例可以说明之。F公司官方招工政策显示,在郑州工厂的新入职普通员工的基本月工资为1800元。如果遵循正常上班时间,一天8小时,一月22天,一名农民工可以拿到每月1800元工资,扣掉150元的住宿费,再扣掉公积金和各项保险等费用,一名农民工每月实际拿到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多一点,而2012年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已经达到每月1080元。要想多拿工资只有靠加班,为此加班在该公司的工厂中是家常便饭,农民工甚至抢着加班。由于当时苹果Iphone5刚面世,为赢得最大收益,在2012年底之前F公司要完成全年为苹果代工1亿部手机的生产计划,在郑州的三个工厂合计需要员工20万人,但实际合计只有18万员工,缺口2万人的工作量就通过加班的形式来进行分配。于是早上七点半上班,晚上七点半下班,成为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而工厂实行的休假制度是每工作13天休1天;到2012年10月份,部分生产线已经从20天休息1天变为30天休息1天。这种高强度的加工制度与无法休息的感受,加之工资总体上仍然不高的感受,就会让员工形成一种强烈的剥夺感:对工厂没有归属感认同感,对劳动没有快乐感,日常休闲和休息的放松感也都荡然无存。可以说,除了多挣一点工资外,农民工别无他求,工作真正成为“饭碗”和谋生手段,已经不附带其他任何价值色彩。这种全面的剥夺感,为集体行动的出现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二)合法性撤销:集体行动的准备

韦伯(MaxWeber)认为,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会转向通过冲突来表达自身的意志。被统治者之所以拒绝合法性,源自于整个社会权力、财富和声望的高度相关。和韦伯一样,科塞(LewisCoser)也强调现存不平等体系中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在这次F公司郑州工厂事件中,一方面是农民工的利益剥夺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管理层的不恰当应对,两者的恶性互动,在农民工群体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不信任和怨恨情绪,使正常秩序所需要的合法性权威丧失。

在这次事件中,高级管理人员位于高层,处于支配地位;品管受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身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同时品管也对生产线农民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生产线农民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力。由于处于统治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其统治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这种质疑来自质检员和生产线的农民工;与此同时生产线农民工将愤怒情绪分散到品管群体上,也质疑品管的合法性。于是就形成了两种信任感的撤销,一种是生产线农民工与品管共同撤销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任,另一种是生产线农民工撤销了对品管的信任。

合法性撤销的具体过程如下:这次停工事件主要的导火索是,此前的苹果产品尤其是手机在使用过程中背壳有掉漆现象,引起用户不满。于是在高管对Iphone5的品质提出新要求,例如铝合金边框及后盖的划伤、凹陷标准不超过0.02mm。如果不经过长期严格的培训,在现有的工人技能水平下,按此要求很难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品管多次向管理层反映情况,但工厂高管并未及时出台有效对策,基层品管与生产线农民工对高管的怨恨不断累积,在正式停工之前,他们实际上就已经在心理上共同撤消了对高管们的合法性认同。同时,由于质检员的苛刻检查,返工产品突然大增,生产线农民工的收入直线下降。在10月份停工事件发生之前,该工厂就已经因为产品质量质验问题,多次出现生产线农民工殴打产品质检员即品管的情况,生产线农民工也用行动直接撤销了对质检员的合法性认可。于是,在正常沟通无效的背景下,集体行动处于积极准备的状态,并随时可能异常表达出来。

(三)共同命运感:组织缺失下的动员

迈耶尔·N·扎尔德认为,“不满情绪或剥夺并不能自动或轻易地转化成社会运动,尤其是高风险的社会运动”[12]。之所以如此,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群体成员都有不满的愤怒情绪,并不表达该群体已经形成了集体愤怒情绪,他们的愤怒仍然可能只是个人不满情绪的松散集合体;二是集体行动风险高,要让愤怒这种心理情绪宣泄出来,群体成员首先会进行得失的权衡[13];三是即使整个群体成员都有表达意愿,也可能因为处于无组织的自由人状态,因为缺失组织动员而无法完成行动。

在本次事件中,正是共同命运感克服了以上三个障碍,激励着集体行动的发生。在进入工厂工作后,生产线农民工和品管的工种不同,利益相差较大,于是在工作中会形成不同的共同命运认知感。而管理层处于支配地位,他们的存在使品管和生产线农民工又形成了一种共同的命运认知;高级管理人员在问题出现后没有及进有效地进行应对,则进一步强化了两者的共同命运的认同。这两种不同的共同命运感在层次上是不一致的,因此导致的集体行动的爆发形式也不同。如前所述,在10月5日停工事件之前,发生停工的K区生产线农民工就已经多次打砸品管的办公室,使多名员工受伤和住院;这是这前一种共同命运感在起作用;但是高层对矛盾的严重性重视不够,引起品管和生产线农民工的共同不满,于是在停工当时,白晚班所有课长一致商议停工,涉及人数数百人,此后生产线的员工数千人也在共同命运的支配下停工,导致生产线瘫痪。在这里,共同的停工选择,表明品管与生产线农民工的行动又处在新的共同命运感的支配之下。

三、主体缺位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逻辑

在这次事件中,利益受损心理感受与情绪表达是农民工集体行动演进的直接动力。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农民工采取激烈行动进行利益表达的根源可以深究到农民工的主体地位上。正是长期以来外部世界无视农民工的主体地位,使农民工主体长期缺位,无法进行正常的利益表达,才引致集体情绪的异常宣泄。

详言之,进城农民工主体缺位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只是作为弱者、外来者、他者而存在,是城市融合的对象;农民工作为主体的地位,作为活生生的人是缺席的,是不在场的。这种主体缺位直接表现为没有话语权,主导性的话语权一直分配给其他群体如政府和市民。话语支配权的这种分布可以揭示出这些话语所生产出来的“意义”,以及这些现象背后所隐藏着的各种权力关系。因为话语语一旦分配和定型后,就会进行自我的维护和再生产,从而让农民工的主体性进一步无法得到体现,利益无法得到正常表达和维护,这种感受就会在心理层面累积,从而迫使主体地位日益觉醒的农民工转而采取异常的集体行动。

主体地位的长期不平等必然导致无力表达局面的出现。马克思(KarlMarx)认为,冲突缘起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稀缺资源上的分配越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基本利益冲突就越深。达伦多夫(RalfG.Dahrendorf)也认为,在“强制性协作组合”中,次级群体为了权力和权威等稀缺资源而互相竞争,正是这些竞争导致了冲突。这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具体体现到农民工身上就是国民待遇的缺失,长期在城市里生活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些基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资源方面没有得到与主流市民社会相同的待遇。在这次事件中就表现为农民工的基本利益长期受损,如收入远低于正式员工,基本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心理慰籍缺失,个人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等等。由于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组织缺失、主流社会的排斥和自身社会关系网络断裂等主体缺位的主要表现形式,都会导致农民工在利益受损后无法进行全面而直接的利益倾诉,从而形成一种无力表达的状态。

长期的主体缺位导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离心离德。在理性权衡的过程中,农民工群体的心理被剥夺感必然会日趋强烈。随着进城时间越长,长期处于城市边缘地位的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越明显,对这种边缘地位的合法性的质疑就会越强烈。加之主流社会对农民工的显性偏见或隐性偏见长期存在,国家也在长期执行“城市偏向”政策,这些因素共同使农民工群体与城市主流社会之间的憎恨、猜忌不断增加。齐美尔(SimmelGeorg)认为,离心的因素,如憎恨、妒忌、需求、欲望是引致冲突的基本原因。在这次事件中,生产线农民工、品管与管理层三个群体之间的“我群”与“他群”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不同群体之间离心离德,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和合作,直接导致事件爆发。

长期的主体缺位最终会促使农民工走向激烈的情绪表达。在主体长期缺位背景下,农民工对市民和城市社会的不信任和怨恨不仅是个体的,它是整个农民工群体的集体认知,一旦出现关键性事件,严重伤及农民工群体的核心利益,如拖欠工资、工作时间过长、子女无法上学等,农民工必然对主流社会进行合法性撤销。这种合法性的撤销在共同命运感的支配下会形成各种社会行动,并且以跳楼、静坐甚至以群体性事件等形式激烈地表达出来。在这次事件中,这种合法性撤销起初就是以“打群架”的情绪表达形式显现出来,而后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背景下,发展成为农民工内部按职业分别进行的短暂停工,这种短暂停工是一种集体不满情绪的全面表达,表面上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深层却是因为自身地位低下,主体性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全面展现。

四、社会合作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因应策略

一般而言,集体行动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引导,可能会呈现出异常演化的趋势。研究表明,在中国,“过去三十年间,随着集体行动目标的世俗化和集体行动爆发空间的基层化,集体行动更多地表现出暴力化的倾向,尤其表现为对生命和财产的集体性侵犯”[14]。如前所述,当前,一些农民工采取集体行动,从根源上讲是对自身主体地位长期缺席、主体意识难以呈现状态的一种集中反抗。成功因应农民工的集体行动,使农民工的群体性行为进入合法化的常态表达状态,就必须实现农民工的主体回归。而一个社会群体的主体回归,并不是对该社会群体进行正常的赋权这么简单,它必然涉及所有主要社会群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对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因应,关键是要通过社会合作,进行利益协调,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城市社会群体的主体性都得到充分展现,最终实现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共融共生。

具体而言,这种社会合作应对的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所有城市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利益定位的调适。

在社会合作和共融共生等理念的支撑下,未来,城镇化所要实现的不是农民工的城市“融入”、“融合”,让城市“接纳”农民工,因为这是典型的非合作型的“主-宾”思维格局,它仅仅要求农民工做出改变,主流社会则视需要进行选择性的接纳。近年来农民工的集体行动频发,“用脚投票”造成“民工荒”,以及很多农民工不愿放弃农民户口等,都已经充分证明这一思维已经过时。只有政府、市民和农民工等直接相关行动者都行动起来,在互惠、协商的基础上合作进行利益调适,农民工才能赢得正常的社会地位。

对政府而言,应形成以国家为轴心的社会共融体系。一方面,适度调整政府的权力,从管理转向服务,在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对农民工从“歧视性供给”转向“公平性供给”,让公正成为各社会群体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政府应正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主导建立一种和谐的、互益的利益结构,构成有序的利益表达和整合机制,形成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促成利益整合的局面。

对于农民工而言,要致力于逐步获得正常的公民权。T.H.马歇尔认为,西方文明社会在18世纪后先后发展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正是这些权利共同保证了所有公民拥有“一种普遍富裕、有实质内容的文明生活”[15]。进城农民工根本问题不在于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具体资源,而是争取获得这些资源的“资格”,也就是“公民权”[16]。唯有获得事实上相同的公民权,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以及不确定感和不安全感才会逐步缓解,才不会与主流社会离心离德,像郑州F公司工厂事件这样的农民工利益异常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防控。与此同时,在社会合作理念下,农民工也应当意识到,不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本地人还是外来者,只要是公民,在享受同等的待遇或权利的同时[17],也要承担对等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遵守厂纪厂规,以及其他的基本道德规范,等等。

城市主流群体须主动适应利益让渡与相互融合的现实。诚如尚塔尔·墨菲(ChantalMouffe)所指出的:“某些现存的权利正是以排斥或依附其他一些范畴的权利而被建构起来的。如果想要确认一些新的权利,那些身份首先必须被加以解构”[18]。在社会共融的过程中,一直作为“强者”、“主人”的企业主和一些强势的市民要改变将农民工是“弱者”、“他者”、“外地人”的错误理念,依据各方都能承受的原则,如“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进城原则,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市民、新员工,并最终与之融为一体。

第二,通过增强农民工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主体回归。

人的自我管理是人的主体性的最直接表现。马克思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就认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9]到2013年,我国2.7亿左右的农民工仍然有60%左右没有参加工会,处在一盘散沙的姿态。[20]从上述F公司郑州工事件也可以看到,当前农民工自我管理组织发展滞后,在事件异常发展过程中完全没有看到农民工自发性组织的身影,可能因为建厂时间短,甚至没有看到工会在该事件中发挥其应有的协调功能。

增强农民工自我管理能力须内外合力,构建一个由现有工会、农民工自发性组织等共同构成的、可供农民工自由选择的多层次组织支撑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强化针对农民工自发性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农民工自发性组织的良性发展,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搭建更多的维权平台。工会以及老乡会等自发性组织都应在集体行动的早期发挥预警、协调和调解的作用,从而阻止事件不断恶化。目前,北京和广东等地正在推行的“枢纽型组织”建设就值得参考。对于进城农民工而言,北京市各级共青团联系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一些民间组织如“小小鸟打工热线”,各级妇联联系女性农民工中的一些民间组织如“打工妹之家”,工会对所有农民工进行组织上的接纳。这些党的群众组织在与农民工的自发性组织建立联系后,经常参加这些民间组织的活动,为组织发展提供意见建议,可以让农民工更好地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工自我管理的机制建设。要健全农民工自发性组织的民主选举体制,通过引导和指导,让所有的农民工都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益要求,通过组织表达利益需求;在农民工工会等方面,要真正做到组织的主席由农民工自己来决定;适时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民工组织领导职业化的探索,实行组织领导的任期制,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范。

第三,刚性治理、柔性治理与隐性治理有机结合。

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合作还体现在具体的集体行动应对策略上。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硬手段”,改善民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软手段”,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隐手段”。只有从事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与道德建设等工作的所有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才能较好地发挥针对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预警、处理与善后等因应功能。当然,在社会合作过程中,不同部门和不同策略所需要的努力重点是不同的。一是在刚性维稳中尤其要强调提升农民工的法治意识。因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社会治理者依法治理,杜绝选择性执法、扭曲性执法与运动性执法,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同时更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法治意识普及,健全的法制才有真正的用武之地。二是在柔性维稳中必须强调刚柔结合。要通过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包括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娱乐生活水平,唯有如此企业等主流社会才能逐步赢回农民工的心。三是通过道德建设等来规范农民工的集体行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譬如,近期不断向农民工宣传“要有好的产品,必须要有好的人品”、“八小时内是企业文明守法的职工,八小时外是社会文明守法的公民”等基本的职业道德精神;还要加强农民工的公民道德意识,让农民工形成“个人自由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理念,对自身的权利界线和责任分工有一个清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走向暴民化,使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转变为现代社会中的常规性利益表达。

注释:

[①]LeBon,G.TheCrowd:AStudyofthePopularMind.London:ErnestBennLtd.1896.

[②]Park,R.E.,&Burgess,E.W.IntroductiontotheScienceofSociolog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21.

[③]转引自陈浩、薛婷、乐国安:《工具理性、社会认同与群体愤怒——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载《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1期。

[④]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⑤]Jasper,J.M.Emotionsandsocialmovements:Twentyyearsoftheoryandresearch.AnnualReviewofSociology,2011,37,pp.285–303.转引自陈浩、薛婷、乐国安:《工具理性、社会认同与群体愤怒——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载《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1期。

[⑥]周晓虹:《集群行为:理性与非理性之辨》,载《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5期;王赐江:《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华中师范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⑦]Miller,D.L.(2000).IntroductiontoCollectiveBehaviorandCollectiveAction(2nded.).Springfield,IL:WavelandPress.

[⑧]转引自古学斌等:《农民工社区网络与行动》,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7期。

[⑨]黄振辉王金红:《捍卫底线正义:农民工维权抗争行动的道义政治学解释》,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⑩]同上文。

[11]蔡禾、李超海、冯建华:《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2]Zald,MayerN,andRobertaAsh.“SocialMovementIndustries:CooperationandConflictamongSocialMovementOrganizations”,ResearchinSocialMovement:ConflictsandChange,1980,3,pp.1-20.

[13]曾鹏、罗观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1期。

[14]刘能:《当代中国转型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对过去三十年间三次集体行动浪潮的一个回顾》,载《学海》2009年第4期。

[15]转引自[英]哈特利·迪安:《社会政策十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16][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17]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8][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20]《我国四成农民工加入工会》,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0/20/c_1177926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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