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转型|法律转型|政治文明|知识政治|应用法理学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转型
“法律与社会”向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法学前辈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英文版书名叫做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即《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现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与社会”甚至已成为法学院的一门极其重要的课程。然而,在当代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法律与社会”这一课题的关注程度十分不够。“历史上时代之改变,不能划定于某日某时。前时代之结束,与后时代之开始,常相交互错综。在前时代即将结束之时,后时代之主流,即已发现。”[1]由现实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研究“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应当及时地提上日程。
“法律与社会”是一个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性或边缘性课题,而社会转型则主要就是一个社会学范畴。所谓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社会转型的过程从其社会样态来说就是转型社会,即由前一种社会存在类型向后一种社会存在类型转型中的“过程态”。[2]目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法律转型,相应地必然逐步促使法学基本理论的更新。
在现代化这一当今世界的全球性主题中,社会转型是国际学术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国际社会科学杂志》(InternationalSocialScienceJournal)所发表的论文里,有相当大的篇幅是关于社会转型问题的,其中包括社会转型与社会变迁、现代化与文化特殊性、发展的文化维度等等;在社会学领域,现代化与社会转型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其中尤以德国社会学主席WolfgangZapf所著Modernisierung,WohlfahrtsentwicklungundTransformation(Ed.Sigma,1994)为代表。
在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转型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很好的成果。(注:如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郑杭生等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孙立主编:《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国社会调查》(改革出版社1997年)、郭成林等著:《转型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9年)、王浦劬等主编《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政府作用》(新华出版社2000年)、王传鸯等著《转型期社会学若干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吕元礼著:《政治文化:转型与整合》(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张雷等著:《转型与稳定》(学林出版社1999年)、袁峰著:《制度变迁与稳定——中国经济转型中稳定问题的制度对策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常健著:《当代中国权利规范的转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等等。)但是,相对而言,法学界对社会转型问题研究得非常不够。法理学很有必要以实证的方法,运用其它学科特别是社会学界已有的丰富成果,立足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认真研究法律在转型社会中的特殊功能,揭示社会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
首先,需要从宏观上建构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一般理论。社会转型不仅仅只是经济体制的转轨,而且还包括政治、伦理、法律、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变革与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由于社会结构暂时处于失衡状态,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规范正在但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现象便会经常发生。已经和正在不断地产生出各种各样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已经和正在不断地涌现出各种各样新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法律予以解决。这些都要求法学理论界给予极大重视。
其次,还需要从法学的视角分别研究转型时期存在的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诸如腐败问题、道德问题、下岗问题、家庭问题等等。举例言之:各种腐败现象的存在乃是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表现,它们会导致社会机体的局部溃烂。而正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现象这一社会问题的万恶之首,较之过去的纯粹计划经济时期和将来的完全市场经济时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形态上都肯定呈现着不同的特点。法学理论在对这种社会病态的疗治过程中,学术将得以发展。
同样,也正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头脑中遗存着的传统道德观念挥之不去,同时法治意识在慢慢地觉醒。因此,道德与法律的适度冲突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实际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必然要求和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一方面,传统社会中单纯的“德治”已经成为历史;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完全的法治状态目前尚未实现,暂时还只能作为我们的一个理想。这样,就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道德与法律这一法学理论的永恒课题,又将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受到人们的充分关注和继续研究。
不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而是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所以,对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的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必然会有所不同,如何有效地发挥转型时期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功能,无疑应当是法理学界关注的焦点。甚至可以说,民事、刑事等部门法学中的许多课题都是在这一大的理论前提之下形成的。
“法律与社会”所涉及到的领域除法学与社会学之外,还包括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这项基础性跨学科研究,将有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法律社会学理论,并可以对认识和研究中国现实社会问题提供独特的视角。
二、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法理学面临的九大课题
1.适应新经济的新法制是知识政治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远离了农业社会,现已跃上工业经济最辉煌的峰巅,正在进入一个新经济时期。知识经济是新经济的先驱和主架,新经济是知识经济的延伸和扩展,二者相通并融。从知识和智力作为经济增长资源这一共同点上看,所谓“新经济”实质上就是知识经济。[3]因此,21世纪将是一个新经济世纪,或者说就是知识经济世纪。
在中国,发展知识经济早已纳入了国家领导人的视野。江泽民于1998年5月4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创新、人才开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使科教兴国真正成为全民族的广泛共识和实际行动。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法律发生极大的影响,引起法律的相应发展变化。因而,法学理论研究应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创新做出科学的论证和引导。
知识经济对法律的影响,体现为三个层面:在理念层面,法律的一般理论与专门理论都将有相应的发展变化;在制度层面,一系列新制度(尤其是科技法律制度)将充分发展,知识经济必然要求知识政治,政治文明应当是一种知识政治,适应新经济的新法制可以说也是知识政治的表现;在技术层面,立法技术、司法技术都将有大的发展。知识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发展变化是巨大的,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而言,这一变化将是革命性的。当然,知识经济和法律之间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在动态中实现,而且是在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知识经济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也指引和规范着知识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延缓或中止知识经济的进程。总之,创设优良的法制新环境,为中国新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是21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2.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研究
在21世纪,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已呈不可逆转之势。政治文明必然要求政治法治化,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会引起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关领域的重大改变和现实改造,因此将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法学界对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有所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对策性建议,对法治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应的成果。但从总体上说,目前关于法治与政治文明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尚处于初级或浅层阶段,有关法治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论证,实践对策远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所以,需要继续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给以科学论证和智力支持,做出合乎中国国情的理论设计和艰苦努力。
在研究法治与政治文明问题的时候,还需要把关于法律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研究结合起来进行;需要强调把法治原则的普遍性与法治的规范、制度和组织架构的特殊性相对分离,探讨法治的生存环境与生态基础。还要阐明,中国共产党如何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论证法律与道德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作用。
3.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问题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穿越时空的前沿性问题。这是新世纪新阶段人类认真审视文明的历史和检讨传统的社会发展模式,努力探求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
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以及可持续发展观的出现和普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课题。“可持续发展法制既是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4]联合国《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中国已经加入多项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并将继续积极参与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立法,同时,需要加速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涉及面很广,重点涉及人口、经济、环境、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旨在对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和实施途径作出宏观安排,并拟定落实可持续发展领域立法和实施的主要行动。
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尚面临着新的挑战。所有这些要求,当然给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4.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互联网正在推动世界的全球化进程,经济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21世纪的人类发展大趋势之一,就是经济全球化,它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与方向,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必须建立起某种法律机制,使不同见解、不同利益和不同背景的人和平相处。其实,全球化不仅仅涉及经济过程,而是包含着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意味着人类活动已跨越民族国家界限而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法律全球化。在法律全球化面前,法学理论界要主动适应,积极参与,有所作为。
当然,加入WTO仅仅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举世震惊的“911”反美恐怖事件所引起的情感全球化,同样突出了世界化问题,同时说明它其实也是一个全球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全球经济需要世界通行的新制度,需要寻求和完善全球市场新“游戏规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全球秩序。法学理论应把法律全球化纳入自己的视野,着重研究由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作用的削弱而带来的关于法律本质、功能的新理论,法律全球化的成因、趋势、特点,国外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律全球化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等问题。此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应当引起整个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5]当然,同时也要防止掉进“全球化”的陷阱,特别是不能把“全球化”等同于西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律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不能相提并论。法律全球化应有其特定的含义,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必须立足于各国国情。
5.农村法治建设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6]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目的只能是发展生产力。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农村生产力的巨大解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农村经济的空前繁荣。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协调的是,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尚属一个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改革,是在一种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
依法治国无疑是新世纪国家各项工作中的主旋律,而对于农业这样一个如此关键的产业,若任其游离于法治之外,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可以预料,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落实,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必将需要系统、全面而又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进行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着眼点无疑在于促使农村社会逐步进入标准意义的法治状态。农村法治建设亦将成为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法学界必须继续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积极探讨其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等。事实上,围绕健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农业建设的各个方面,法学理论研究都是大有作为的。
6.西部大开发法治研究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关系新世纪新阶段国家发展的大局。西部大开发战略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围绕这一世纪性课题,法学家们也正在积极地研究,如何把西部开发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这里涉及到法律的区域性与统一性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实行法律的移植或借鉴、区域发展权与国家义务等等基本理论问题。应当而且有必要及时将这一系列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把西部大开发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现在,已有学者提出了“西部开发法治”的概念。[7]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须在法制环境中进行。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机制已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开发政策不能代替开发的法律,开发要有所作为必须依托国家大法的保障。法律以其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朝令夕改的不足,抵御来自个别意志的干扰,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保障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的推进。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有必要。事实证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落后的地区迅速发展,缩小区域差别,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鉴于西部大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要占有相应的地位。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应作为涉及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本法,相应地需要各个部门法的学者共同为之努力。
7.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
在21世纪,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表现为人才的竞争,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主渠道和法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日益需要适应时代的进步而进行改革和发展。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育还有不少深层次问题尚待解决,否则,很难面对新世纪新阶段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
现在各类大学的法学院系都在同一层次要求运行,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事实上,各类大学的法学院系之间差距较大,即使是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也不是处在一个水平线,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便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与国际接轨。应该深入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如美国的法学教育设在研究生的培养层次上(即JD教育),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5年制的双学位教育,多数国家则是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学院系,学制一般都为4年。我国究竟采用哪种模式更为合适?这需要在对各国法学教育模式进行仔细考察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特别是,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尽管我们已对法学本科设置14门核心课程达成共识,但对专业方向的课程却未深入讨论,目前各校很不一致。当然,各法学院系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但必须求大同存小异,不能区别太大,更不能随意开课。法学教育,任重道远。在新世纪新阶段,法理学界应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一番认真调查,实行有效的改革,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使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地向前发展。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过20多年的继续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有诸多教训。为了使中国的法学教育自觉地向世界一流看齐,有必要对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进行认真而系统地总结,并全面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教育状况,理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路,以确立科学的法学教育方案。
这一研究牵涉到整个法学界,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
8.推进法典编纂运动,复兴中华法律文化
在20世纪80年代,振兴中华曾经是新时期中国人民的最强音;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则庄严地向整个世界宣布:中华民族将实现全面的伟大复兴。这是新中国的又一新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空前的历史新使命。如果说,在20世纪,中国人主要致力于批判和抛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学习西方;那么,在21世纪,中国人则应当、也完全能够重新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思和观察世界主要国家文明的历史与现实,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个国家的强大实质上就是文化的强大。文化复兴乃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相应地,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子系统。
为了复兴中华法律文化,必须努力而切实地继续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中华法律文化必须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而且能够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地得到更新、创造和发展。离开中国既有的法律文化,也就难于建设中国自己的法律新文化。
同时还要看到,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民族,都有各自的文化发展史,民族法资源相当丰富。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变迁、有何功能等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已经开始重视并已着手进行研究。在新世纪新阶段,法理学应把民族法研究作为转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研究方向,必须注意推进民族法研究的深入。民族法文化也是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民族法文化,也是推进民族法律现代化、复兴整个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必然要求。
复兴中华法律文化的一曲前奏,就是推进中国的法典编纂运动。如果说19世纪初期法国的法典编纂运动大大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那么,21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也极有可能带动中华法系的复兴。虽然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并不必然等于中华法系的复兴,然而,复兴中华法律文化如若真的导致中华法系的复兴,这也未尝不是人类的一件幸事。现在,有许多法学家都意识到,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前奏。其实,法典编纂并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事情,而需要整个法学界的协同配合,特别是需要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典编纂理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开展,是铸造中华民族复兴的强大制度支柱。
9.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历史命运研究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中国政治风波的出现,特别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的发生,世界上涌动着一股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这股思潮一直持续到90年代。但是,当21世纪来临之际,人们开始反思过去,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态度也逐步而显著地发生了变化。据新华社伦敦1999年12月29日报道,英国广播公司进行了一次网上民意测验,卡尔·马克思被评为千年思想家,高居榜首,得票率高于爱因斯坦、牛顿和达尔文;在路透社评选千年风云人物的活动中,马克思以仅一分之差与印度国父“圣雄”甘地一起,并列第二,在爱因斯坦之后。
在中国法学界,也的确曾存在着两种倾向:许多年轻一代学者,由于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的失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了怀疑,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甚至企图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少数老一辈法学家在自己的著述中,对西方法律文化采取拒斥的态度,笼统地以为西方法律观只是异端邪说,对于斯大林时代和毛泽东晚年轻视以至破坏法制的历史事实或含糊其辞,或避而不论。
在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实现现代化。要“超过”马克思,必须“回到”马克思。凡是严肃的学者,都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都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理论学说加以认真地研究。只有先搞清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是什么”,才能评价马克思主义法学“怎么样”。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确有其可取之处,其实这也正是它的理论魅力之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对人类社会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还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等社会现象,不管出现多么大的反复和曲折,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想都永远不会消逝。
三、结语
围绕以上九大课题,在21世纪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性理论研究,将愈来愈受到重视。法之理既在法外,又在法内。法学研究工作者应当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之下,尽可能地兼收并蓄,融汇贯通,以期由“法外”探究法理。
同时,新世纪新阶段法学研究的基点还将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法学基本理论的观点,如果尽量广泛地得到应用法学原理和具体法律规范的支持与佐证,就可以一方面使理论法学真正地对应用法学起统帅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法学理论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地说明,从而对法律实践产生更加强劲、更富针对性的指导力量。法学理论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将更加青睐实证性的论题。在不久的将来,“应用法理学”将应运而生。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43.
[2]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18、328.
[3]张瀛等.聚焦新经济[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0.39.
[4]陈泉生.21世纪法制研究: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5-266.
[5]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法理学思考[M].现代法学,2001(1).
[6]费孝通.九访江村.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268.
[7]文正邦.论西部开发法治[J].重庆法学,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