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官”是个官场的习用语,常常活跃在现实生活及以现实题材为背景的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我不知道别人的反应如何,我听了这个就要不舒服好半天。都什么时代了,还张口“父母官”,闭口“父母官”的,且不说革命传统,就是从现代社会的视角来看,公务员是纳税人花钱雇来的公仆啊,怎么成了高踞在老百姓之上的“父母”呐?当然,有时候这样称呼不过是个玩笑,但这个玩笑里确实包含了人们头脑中官尊民卑的思想。
一
中国古代是宗法社会,国家是从家族、宗族、氏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社会里,家庭国家是同构的。周代大宗的宗子也就是周天子,同时也是天下姬姓的“大家长”。下面的诸侯、大夫、士,都是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分封出去的,底层的臣民也多是同宗同族,因此统治者(当时称之为“君子”)不仅是管理平民百姓的“牧守”,而且也是照顾他们的“父母”。《诗经•南山有台》就有“乐只君子,民之父母”的诗句。
周代以后的宗法结构有所变迁,但视百姓为“子民”、官吏是老百姓父母的思想没有多大变化。这里既有历史的原因,又带有掩饰压迫剥削的用意。把赤裸裸的压迫剥削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纱幕。
到了宋代,朝廷逐渐重视地方的亲民官吏,州县官吏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催粮征税都是要通过他们的手实现的。州县官吏的形象既然很被当局重视,老百姓眼中什么最亲呢?自然是父母,那么称州县地方官为父母官就是很自然的了。北宋诗人王禹?NB041?被贬作地方官以后,关心百姓疾苦,百姓也很爱戴他。他有诗写道:“万家呼父母,百里抚茕嫠(指孤儿寡妇)。”并在诗下自注说:“民间多呼县令为父母官。”可见这种称呼在北宋初就已经存在了。然而这种称呼的固定是在明代,清代王士?ND236?在《池北偶谈》中说:“称州县官曰父母,抚按司道府曰公祖,沿明世之旧也。”
不仅老百姓这样称呼,就是在外做大官的,回到家乡,地位自然比本县县太爷高得多,一般县太爷要到府上拜望。但高官见了本县知县也要称他为“老父母”。历史记载明初永乐时顺天府的府尹陈某(相当于现在的首都市长),为人正直,官声很好,有一次他冲了太子的驾,太子到永乐皇帝那里告状。皇帝只说了一句“他是我的父母官”,再无下文。
州县官吏是基层的亲民官吏,其素质就很重要。可是清代自开国不久(康熙十三年)就实行捐纳制度(实际上就是卖官,不过是由国家卖,明码标价,所得钱入国库),县官也在可捐纳之列。这是很糟糕的。其实皇帝也明白,道光时有个叫张集馨的中层官员,他的日记出版后名《道咸宦海见闻录》,其中写到他外放山西道台,道光皇帝接见时对他说:“捐班我总不放心,彼等将本求利,其心可知。”尽管理解,但还是不肯废除卖官制度,这是金钱在作怪,老百姓的命运不在考虑之内。另外,举人多次会试不中,通过“大挑”(一种选官程序)也可能做知县。最理直气壮做知县的是进士。这些进士多是名次较后,或名次虽靠前但年龄较大,再入翰林做庶吉士(相当于现在的研究生)有些不当,所以或者留在京城做个小京官,或者外放做知县。京官较舒服,外官则可以发财。
清代官多位置少,这种现象到了清末更为严重。一个知县通过吏部分到省里,在省城等个一年半载候补是常事。如果是进士分到省里则无须候补,优先安排。因为进士是“天子门生”,做知县是皇帝分配来的,又称为“钦点知县”,谁敢怠慢!那时三年一次进士考试,每榜多者二三百人,出京做知县者也就几十人,摊到每个省里多者三四个,少者一两个,也好安排。
清代的父母官有什么职责呢?古代“职责”、“权力”概念分不太清,知县的职责也就是他的权力。知县又称“百里侯”,一个县大约不止百平方里,就是说知县在他所管辖的县境内有无上权力,仿佛古代封疆百里的诸侯一样。对于“子民”,县官无事不可管,这正像父母一样,儿女的一切都可以管。明代有个《红裤》的故事,说坐轿出行的知县看到一个年轻人在街头游荡,风吹起他的长衫,露出红绫裤子,县官怒其奢侈,叫衙役责打十板,当衙役打了他五板以后,这人突然跳了起来,争辩说:“我的裤子上半截是麻布接的。”当然这是笑话,但从中可见知县的权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发展观念不强,因此地方官也就没有发展工业、促进流通、招商引资的任务。清代知县所做的事情,在我们今人看来,就是当今地方官每天都要应付的“日常工作”。例如春天劝耕催种,秋日催粮收税。宋代的苏东坡就有诗写道:“我是朱陈旧使君,劝耕曾入杏花村。”发大水了,要领导人民救灾;天旱了,还要督促民众抗旱。发生饥荒,要报告上司和朝廷,请求开仓放赈,并动员本地有钱人解囊相助,千万别饿死人,也别造成饥民流亡。唐代诗人韦应物反思自己做地方官的失职处,有诗云:“身多疾病思故里,邑有流亡愧俸钱”。
有学问的知县,特别是进士出身的,还要提倡学术,办学校,奖励努力向学的贫家子弟。中国文化主要发端于中原,日后能向四方辐射,无远弗届,这就与有文化的地方官四处游宦有关。例如蜀离中原甚远,文化比较落后。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在成都设官学,招县中子弟入学,入学者免除徭役,成绩优异者可以补郡吏。这些措施促进蜀人向学,后来蜀出现了司马相如、扬雄等大文学家,两千多年来四川文风之盛一直在全国的前列,文翁是个开创者。
古代又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县官最重要的职责是审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这是最能考验县官水平的。明清官吏都是八股出身,头脑冬烘,知识面狭窄,他们问案主要依靠知县私人雇用的幕僚(尊称为“师爷”)。有个记载说,某知县个性懦弱,没主见,每次审案时不仅要师爷拿主意,而且还常常询问两旁站立的衙役。这些衙役习惯了,每当县官问案,他们也常常在两旁插嘴,犯人不知听谁的好。老百姓称这种现象叫“满堂官”(明清地方官在大堂审案时,许可老百姓站立旁听),这种官吏早晚要被弹劾。
二
上面说到知县绰号“百里侯”,俨然小国之君。他们是老百姓的“父母”,自然就可以按照儒家所倡导的宗法伦理精神来处理民事甚至刑事纠纷了,特别是进士出身的知县。齐如山先生在《中国的科名》中讲了一个故事。邹岱东做知县时问案,有富家兄弟分家,当分到最后一盘磨时,两人各不相让,打官司闹到知县那里。哥哥想赢官司,给县官送了二百吊钱,弟弟不相让也送了二百吊;哥哥知道了又送了五百吊,弟弟不认输也送了五百吊。这些钱相当于现在的三四万元了,远远超过一盘磨的价值了。案子压了一段时间,邹见他们不再送钱了才开审。邹预先买了两盘磨,放在大堂,并教训这兄弟俩说:“你们不应该把先人留下的遗产如何胡花,给我送礼。不过你们钱已经拿出来了,就不必拿回去了。我用你们送来的钱买了两盘磨,一人一盘,不必争了。先人留下的那盘,给村里公用,一村人也会念你们的好处。剩下的钱,我也不要,县里书院正在修理房屋,添置家具,正需要钱。我以你们父亲的名义捐给书院,这是永远留名的好事。书院也不白收你们的钱,他们备有美酒,乡绅要向你们二人敬酒,算是给你们说合。今后要和和气气度日,不得再有争执。”父母官作调和,绅士敬酒,兄弟二人也都有了面子。纠纷解决了,他们心平气和了。村民和书院都得到了好处,在大堂下旁听的百姓也感到县太爷清廉不爱钱,所说所做,极合人情,皆大喜欢。
这个知县更像一个“老父母”吧,他关注整个县的“子民”,对于违法行贿的百姓循循善诱,为他们走上正路创造条件,又关注本县的教育。可是仔细想起来,这种种做法虽然合情合理(符合儒家倡导的伦理),却不一定合法。作为官员怎么能滥用贿赂呢?当然,谁也不会这样质疑邹岱东。
这是正面的,是凤毛麟角的,反面的更多。人们常说“灭门的知县”,这一点也不夸大。要是老百姓得罪了本县的父母官,不被整死也得扒层皮。《醒世恒言》中《卢太学诗酒傲王侯》,讲的是明代嘉靖间的一件真事。浚县有位乡绅叫卢楠,只是因为不愿意与为人贪鄙的知县往来,就被诬告下狱关了十多年,差点丢了一条性命。
既然父母官的权力如此之大,谁来监督他呢?明清两代首先是知府。知府有点像现在专区的领导,一个府有若干县,知县行政的良莠,狱讼是否公正,三年考绩,都是通过知府上达省里的布政使,再报到吏部。当然省里的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都有考察知县的权力。然而最了解知县的是他治下的“子民”,他们却没有监督父母官的权力。这是由宗法社会伦理决定的。宗法社会中,父母是子女的“天”,对子女有绝对权力,子女对父母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子不言父过”,更不要说去状告父母了。知县是父母官,自然要享受父母一样的权利,因此子民是不能越级状告本县的知县的。清初发生在苏州的著名的“哭庙案”,就与子民告知县有关。吴县令任某贪赃枉法,老百姓怨声载道。这时顺治皇帝去世,一帮秀才到供奉顺治灵位的地方哭诉,并控诉县令的种种不法之处。结果不仅没有告倒知县,这些秀才却多被杀,其中就有大名鼎鼎的金圣叹。乾隆南巡,经过河南夏邑,当地正闹大灾,有百姓向皇帝上告本县知县讳言灾害,不肯放赈救济灾民,结果反而被追究百姓告御状的背景。父母官这种不受当地百姓监督的特权,造成了这一层官吏的腐败。明清末年尤甚。清末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两人被知县冤枉,杨乃武的姐姐给弟弟申冤,告到刑部,但不管道理对不对,她要告自己的父母官,就得先滚钉板。
父母官的收入如何呢?不同朝代区别很大。一般说来,宋代官吏的待遇最好(这与宋代经济发展较好、财政收入最多有关),每月俸钱18千(一般可购米27石),冬春两季各发绢7匹、罗1匹,冬发绵(棉)30两和禄米5石。另外还有其他补贴。明代最差,每月只有7石米。清代则为年俸45两银子和45斛米。明清两代知县一般都要聘请幕僚,大多是请两人,其薪金由知县自己掏腰包。他们这点俸禄连幕僚的工资也不够,他们要生存就要用各种方法弄黑钱,贪污贿赂,无所不为。清雍正时实行了“养廉”制度,地方官按不同的品级在地方上缴的皇粮“耗羡”(正额皇粮之外再多收一些钱粮以补损耗)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县官每年可拿400~2000两之间。就这样按规定只拿应拿之钱的清官,生活也是相当艰苦的。乾隆年间请两位幕僚的年薪最少也要500两,收入一下子就去了1/3。其他开销如知县带来的长随、雇佣佣人的工薪,往来应酬的费用,乃至上任、卸任回乡(明清两代实行回避制度,本省人不能做本省的地方官)的路费,都所费不少。以其剩下的千余两白银,购买力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五六万元。
清代乾隆间真有一位按照“父母”的标准去做“父母官”的,但结局却很不愉快。福建人李梦登被任命为浙江孝丰知县。他没有带家眷,只与两三同志到任。上任后先要晋谒本省巡抚,因为不给门房门包,门房不给通报。于是李梦登在巡抚府外架了一个绳床,在门口坐等巡抚出门。门房只好通报。巡抚见了他,建议他请熟悉法律的幕僚。李梦登回答说:“在孝丰的俸禄不过30两银子(估计为月收入),请不起。我带来几位朋友,都是好读书的君子,我们可以按照古代圣贤的教导去做。”巡抚笑他迂腐。李梦登居官,出门不用仪仗卫兵,衙门门口不设看门警卫。人们到了孝丰县,看不到一个胥吏差役。有找知县办事的,直接进入大厅;有打官司的,李梦登给他们调解,调解到双方都高高兴兴而去。他对胥吏差役说:“哪有子女有事情与父母谈要仆人通报的呢?你们在我这里没有什么事可干,不如去务农吧。”但他这样干了三个月,就被巡抚找个借口罢了官。当来接交的新官让他清理“库廪官物”时,到库里一看,李梦登前任的封条还没有撕去呢。罢官后李梦登很穷,回不了家乡,甚至连吃饭都成了问题。那些做小买卖的县民,天一亮就把果蔬米粮悄悄地放在他的门口,他也不知道是谁送的。就这样在本县住了一年,县民终于为他凑足返乡路费,还为他做了一个“万民伞”,题名者有万余人。几个受到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