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中国文化的两大特征(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9 次 更新时间:2015-05-1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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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你可恍然而悟:人和人的关系,中国为什么是软性的,西洋为什么是硬性的,人和人之间,中国为什么处处寓有彼此相与之情,而西洋为什么恒出以彼此相对之势。还有,为什么一则讲法不讲情,一则喜欢斟酌情理情面而纪律不足,完全是一家人生活和大团体生活的对照。

法律是团体的产物,情谊则由家庭滋长出来。盖机械的办法,没有通融,整齐划一,免得争论,是团体对付众人所不得不然。然而在家庭间,却用不着,也行不通,受不了。家庭间情义斟酌,随宜应付,亦不能用之于团体。

问:中国的社会既以家庭为本,何以不名之曰家庭本位,而说为伦理本位?答:若将家庭本位排列在社会本位个人本位之间,精神意趣又有不合,他是将家庭意义扩大起来,化社会为家庭,而不自限于有形的家庭。所以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人民则曰子民。整个的政治组织放在伦理关系中;且以人人在伦理关系上各作到好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为其政治理想。其余若师徒如父子,朋友论兄弟,乡党叙年齿,皆以家庭骨肉之谊,准推于其他一切。一切家庭化,即一切情谊化。因情而有义,在生活上,时则彼此顾恤,互相保障;时则彼此礼让,力求相安。伦理关系实即义务关系。于是乃使此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若远若近的伦理关系,负有若轻若重的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有伦理关系的人,亦对他负有义务。就是这样,将社会上的人都连锁起来(我前说中国人并不散漫以此),而巩固安定之。他并不以有形家庭为本,故不宜称为家庭本位。

从经济上说,财产为个人所有的社会,便是个人本位的社会;一切生产手段归公,便是社会本位的社会。从前的中国社会与此二者皆不相同。却隐然有似一种共产,但此共产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同时亦要看这财产的大小;——财产愈大,将愈为多数人所共。盖不但亲厚者共之,即对较远的伦理关系,亦不能不负担一些义务。此其分际伸缩,全在情理二字上取决。因此,我不认他为个人本位或社会本位,而认定他是关系本位,伦理一词,则表出此种关系,并表出以对方为重之义,所以定名伦理本位。

这种伦理本位的社会,与西洋社会相较(不论中古或近代),全非同物,时人不察,随便以封建相呼,实属错误。维持这种伦理本位社会的当然是一种礼俗,而不是国家法律。因根本上他没有超居在上的一大力量,为法律所自出。他的法律,仍是礼俗的变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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