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发表了《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五步曲”已经进入最为关键的“第三步”。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努力做反对派议员的工作,争取方案在立法会得到2/3多数的通过。
希望2017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落实这一目标,对香港民主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各界共识,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也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彰显“一国两制”的生命力。从更宏观的历史角度看,香港特色普选的成功,将是对多样的人类民主政治实践的新贡献。
首先,行政长官普选是伴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化而产生的,体现了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决心和诚意。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断发展民主事业与坚信香港同胞能够管理好香港,在政策取向上有着根本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是基本法最先规定的。 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普选”二字,只是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85年基本法起草工作开始后,在起草委员会内部和香港社会上,围绕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包括普选办法讨论过多种方案。经深入比较并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后,1990年颁布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做了如下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由此可见,行政长官普选并不是中国政府受外力强迫或必须履行强制性的国际义务不得不为的,而是中央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发展的大局来考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自觉自愿的。中央对香港回归后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一贯持积极的态度,并相信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创立体现“一国两制”宗旨要求、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
其次,在一个单一制国家内的大部分地区没有实现普选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中的某个特定区域进行普选的实践尝试,这就要求有关普选制度安排必须处理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不仅要从特别行政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从中央的角度看问题;不仅要看到普选对香港内部各方面利益关系和香港繁荣稳定带来的影响,还要看到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不仅要追求民主成分的提高,还要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讲究原则和底线。行政长官普选成功将在人类社会的选举制度史上写下新的一页。
再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发表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在行政长官普选最后“一人一票”投票程序中,有将近500万香港居民拥有神圣的一票投票权,该项投票权是目前世界上民主选举最发达的国家都达不到的。因为即便按照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5条的规定,被国际社会普选标准所能接受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须是本国公民。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6条的规定,只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即便不是中国籍公民,也享有在行政长官普选程序中投下神圣一票的权利,这样的投票权资格制度显然已经超出“国际标准”,充分保障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投票权。
在目前行政长官普选“五步曲”即将完成“第三步”的大好局面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反对派人士应当扪心自问、好好想想,不要滥用手中权力让各方面都翘首以望的行政长官普选失之交臂,香港各界民众此时更应理性务实、珍惜机遇,争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全世界范围内民主选举实践增添新的成功范例。
莫纪宏,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来源:《环球时报》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