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如何让有权不任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9 次 更新时间:2015-04-20 08:42

陈良  


有权何以不可任性?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会场的代表委员们当即报以热烈的掌声。“有权不可任性”一时不胫而走,成为热点话题,引起广泛议论与好评。

有权为何会任性

权力,在汉语词典里被定义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权范围内的支配力量。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认为:“权力可以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彼得·布劳则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也许不懂得权力的定义,却知道权力是个好东西,一旦有了权力往往会任性。任性,原指率性而为,随意行事,放纵不羁。权力任性,主要表现为有权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实现某种愿景,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无所顾忌,不讲规矩,不守法纪。

有权之所以任性,有主客观原因。客观上说,权力本身具有合法的支配力,使得有权者处于强势地位,如果赋予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并且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那么有权者就会随意扩张自由裁量权,并最大限度使用或滥用权力。与此同时,权力还表现为社会地位的象征,有权者通常倍受世人尊崇或奉承,也会使之产生优越感,甚至自我膨胀、自以为是,以为自己全知全能、高人一等。从主观上说,头脑里对权力没有正确认知,不懂得权力的真正属性,以为权力是自己凭本事获得的,视公权为私物,就会对权力缺乏敬畏,行事就不够谨慎理性。两种因素交织起来,势必产生“共振效应”,使人有权就亢奋就任性,以至于作风飘忽,自我感觉特别好,偏好跟着感觉走,甚至热衷于以权谋私,生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有权本不应任性

     其实,有权本不应该任性。因为现代政治学表明,权力属于社会公器,并不归个人私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思想家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的权力是工人、农民给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为民所赋。从根本上说,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各级官员所谓“有权”,并不拥有权力的所有权,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暂时获得权力的使用权,官员之所以为人民的公仆,关键在于这一点。

从法理上讲,一个人如果拥有某物的所有权,他就拥有对它的处置权,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免费赠送,怎么处置都可以。属于他自己的东西,他可以任意或任性地处置,想咋的就咋的,因为这是他的权利。既然“有权”只是具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那么“有权不可任性”就是理所当然。相反,如若把人民的权力视为已有并任性滥用,从法理与道义上都讲不过去;权力并非个人私有,你凭什么任性滥用?权力所有者(人民)何曾准许你任性?!

权力本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将权力授予官员,官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权力的属性决定权力更是一种社会责任,要求其使用者必须对人民负责,服务好社会,服务好公众。故而,有权必须正确行使,必须慎重行事,应是天经地义的。有权如若任性,就会头脑发热,随意决断,这样容易出现决策失误,从而产生不良后果,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有权如若任性,就会不讲规矩,让权力朝自私自利方面运作,从而产生权力腐败。所以,无论从政治伦理还是从社会责任上讲,有权都不应任性。

有权决不能任性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离开了它的协调与指挥,整个社会将是一盘散沙、一片混乱。因此,文明选择了权力,也离不开权力。但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的力量,容易使人自我扩张自我膨胀,超越一定的限度就表现为任性,随心所欲,任意作为。有权任性,对于个人来说也许有利,对于社会整体而言终究有害无益。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作,确保有权也不能任性。

首先是科学配置权力。权力过大、过于集中是有权任性的先决条件,也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科学配置权力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的设置,划定公共权力的范围,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不能让权力之手大包大揽,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所以,要做好顶层设计,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

  其次要加强权力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有权即可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要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切实推行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确保权力始终健康有序运行,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有权不任性、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第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失职违法者和腐败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是防止有权任性的重要手段。有权任性容易产生过错或腐败,若不予以相应惩治,有权势必更加任性。要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谁,只要失职或违法了,都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尤其要加大对权力腐败的追究,让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要通过追究与惩处,让人们清醒地意识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不可突破,有权不可任性,任性要承担后果。


——原载2015年第4期《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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