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权利觉醒与制度制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04 次 更新时间:2015-03-3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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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进入专栏)  


一、问题与角度


2010年初,政府发布了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这是“新生代农民工” 这个词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传递出中央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高度关切,对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在国新办2010年2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内涵作出了阐释: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的“80后”、“90后”这批人。目前其在外出打工的1.5亿农民工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又渴望融入城市社会,享受现代城市的文明。[1]唐仁健的阐释,可以算是官方第一次对新生代农民工概念较为正式的一个界定。

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内涵,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词:“新”、“农”、“工”。“新”:是指其与第一代第二代农民工相比有“三高一低”的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农”:是指其因为在现行户籍制度和社会管理方式下,他们仍然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与有城市户口的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保障,不能平等地享受所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工”:是指他们大多数正在从事现代工商业活动,有一定的现代产业技能,能够接受现代社会理念并且按照现代产业规律从事生产和生活。[2]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状况以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不论从价值追求、行为方式、消费观念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差异。[3]社会不同群体也对新生代农民工存在不同看法,从农民工到新生代农民工,这样一个称谓,本身就存在歧视。从新生代农民工现象到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反映了我国制度在社会转型中困境和亟需破解的难题。当下对新生代农民工引起了我国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但从检索各种观点来看,大同小异,但笔者注意到两个现象,这些观点大多持外在视角而非内在角色来论述这个问题,此其一;其二是对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建构性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而非描述性叙述问题。学术研究重要的不在于提出了什么,而在于为什么提出,以及如何论证的。[4](P67)本文着重论述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中面临的困境,试图在学理上提供一个的解释和分析,因为学术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非得给现实问题提供正确与否的答案。


二、新生代农民工被“污名化”


著名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污名化(stigmatization)过程,即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5](P155))污名化反映了两个社会群体之间一种单向的权力关系,它体现为群体特性与另一群体加诸于该群体之上的刻板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即具污名的一方和不具污名的一方之间的互动,而污名化就是这一互动关系不断发展以致最后成为凝固现实的过程。[6]污名化呈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将群体的偏向负面的特征刻板印象化,并由此掩盖其他特征,成为在本质意义上与群体特征的对应的,在这个过程中,处于强势且不具污名的一方最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即“贴标签”。标签理论是一种视角,它不把异端行为看作特定社会行为的某种固有性质,而是将它视为社会解释的结果,通过这种解释那些行为才被贴上异端的“标签”。[7](P147)污名化过程,当然还包含了“贴标签”之外的策略,但从“贴标签”这一种操作中,我们当可窥见污名化的实践过程。一个标签,最初可能只与某群体中的个体相连,随后,这一标签可能被更多人接受用来指称某一特殊的群体,标签的指称物件泛化,标签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凝固僵化,标签反映的特质,成为该群体的固有本性,至此,污名化的过程就完成了。从过程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污名化与标签理论结合为综合的理论视角,用以考察城市社会中的各种话语建构,主要借助“贴标签”这种策略对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进行的“污名化”实践。[5](P155)社会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印象是:小到“吃不了苦”,中到“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到“容易诱发犯罪”等等,不一而足,无不有“贴标签”和被“污名化”的嫌疑。

为什么社会上对新生代农民工有“贴标签”和被“污名化”的观念呢?使我想起了德沃金当年针对功利主义计算快乐和痛苦时,他提出了两种偏好的分析架构,一种是内在偏好,主要是为个人的选择,笔者把此称之为“角色”;另一种是外在偏好,主要是为他人的选择,笔者把此称之为“视角”。内在偏好说明个人自己的利益和机会,但外在偏好则会忽视和不尊重别人受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8](P166)借用这种分析思路,社会上对新生代农民工存在这些偏见,这是一种外在偏好,仅是观察者的一个视角。但外在偏好与内在偏好有时会互换,比如用外在偏好的观察者视角,表明他自己不是新生代农民工,这是一种内在偏好,观察者更多的是希望别人也不要成为新生代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这就是因为担心新生代农民工会给社会风险的外在偏好,它的满足则是实现个人的目的。如果用外在偏好这种视角来观察问题,就会把自己的喜好强加给别人,就会造成不合理地牺牲他人的权利。社会上大量对新生代农民工存在歧见的根源,在于极大地依赖于那些基于外在偏好的选择。[9](P314)社会的公正就在于,在具体捍卫每一项权利过程中,都要做到平等尊重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而社会上很多人,包括政府官员和学者用外在偏好来看待新生代农民工,因此无法实现社会平等意义上的境况改善,从而也无法平等对待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正因为社会上对新生代农民工有如此的看法,还在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容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何诊断这个问题,大多又是持外在偏好的视角,得出的判断并非客观。为了进一步坐实笔者的观点,比如有文章谈到对二代农民工(笔者按:指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下同。)犯罪原理的分析,“多数二代农民工自幼跟随父母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形成了既不同于城市居民,又不同于农村居民的特有生活、行为和就业方式,他们的生活处于多元化价值观的无序混合状态,其结果是,文化冲突导致他们的行为失去了原有规范的束缚,评价善恶的标准也失去了统一尺度,并在内心不断受到冲击乃至弱化。二代农民工强烈希望通过努力改变自身经济困境,城市丰裕的物质和生活方式,又无形中拔高了他们对物质的期望目标。然而,由于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择业不稳定造成的生活窘迫,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挫败感和失落感,导致其极易偏离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0]郭巍青认为,这一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描述,“明显就是警察的眼光、警察的视角。所有的描述当中,我认为社会描述中含有冷酷的因果关系颠倒与个人心理归咎,留守儿童或者跟随父母在不同的城市里流动,不能接受很好的教育,这本来是我们的政策、制度、城乡二元分割的一个巨大的制度缺陷,现在将这个缺陷作为一个背景隐藏到后面去了,突出显示出个人的心理扭曲和行为错位,于是留守儿童的问题就转化为家庭没有正确的教育,无根漂泊与读书难问题转化为内心失去善恶标准”。[11] 这完全是一个因果颠倒关系外在视角,我们习惯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去描述一个问题。 作为一位非新生代农民工的学者,而且身居城市,如何真正认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其实我们自己可能存在着很多的偏见。因为我们觉得很多描述,动机上无论多好,实际上对他们仍然深深包含着一些歧视,包含着一种污名化的效果。[11]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我们制定政策者和研究者反思,仅持外在偏好或外在视角,非他者角色去判断,其结果离事实的本真相距甚远。在观察者(社会)和新生代农民工之间互动关系中,正如有学者认为,采纳他者的视角应扩展到采用他者的角色,这样自我也就接受了他者的规范期待,而不是他者的认识期待。它意味着,当我把自己理解为他者的社会对象时,就出现了一种反思机制,使得自我能够把他者的行为期待变成自己的行为期待。[12](P252)当然,要对庞大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真正了解和真正认识,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作为研究者,至少应持“了解之同情”的心态,深入基层走进他们,起到沟通观察者和内在者之中介,把他者视角转换为他者角色,在互动关系中真正省思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和机制。


三、权利的觉醒


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但公民身份并不等于公民权利。公民身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国民资格,它包括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的前提。只有拥有公民身份的国民,才能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但拥有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拥有公民权利。公民身份的同一性与公民权利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13]就此而言,揭示出新生代农民工均是中国公民,但没有享受到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身份与权利所谓享有存在冲突或抵牾。事实上,法定的公民身份以及相应的公民权利。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生活在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较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遑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差别。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选举权的实现程度要低得多。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都是中国公民,他们都应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新生代农民工是中国的公民,又散落在各地打工,他们虽有公民身份但很难转化为各地城市市民和社区成员身份。正因为没有这个身份,就制约了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公民权利,换言之,他们的公民权利也就在无成员身份之中无形被消解了。道理很简单。因为成员身份是成员权利的前提,但每一个公民除了是国家的成员即国民外,还有其他的成员身份,如社区的成员、阶层的成员、社团的成员、俱乐部的成员等。不同的成员身份,通常享有不同的成员权利,最终会导致公民权利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虽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拥有同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但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村的成员,市民是城市社区的成员,他们的成员身份各不相同。城市社区的成员身份所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要大大多于农村的成员身份。最终,作为公民的新生代农民工与作为公民的市民所拥有的公民权利,事实上会有很大的差别。值得我们反思是,即使每个公民有不同的成员身份,但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每个人的成员身份及成员权利,即公民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公民甲是新生代农民工,公民乙是市民,甲和乙的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基本公民权利也各不相同。[13]努力消除影响公民的成员身份差异,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是我国政治进步的应然要求。

从应然来看,公民应享有公民的权利,但从实然经验来观察,公民带有不同身份,而不同的身份,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待遇,从而把公民权利在不同身份中消解无形,应该是中国社会的特色吧。当年梅因提出“从身份到契约”[14](P97)来表明现代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认为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是由契约联结的,因而排除了身份的特权。新生代农民工无论是作为人的主体,还是作为中国公民,本应享有人权和公民权利,由于制度制约的障碍,实际中却变成了的客体,没有享受倒应该享有的权利。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比较和对照城市居民中,已经意识到公民身份和权利。这个认识的转变,有着政治价值和学理上的意义。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的认识,在一个主体间性维度中通过客我认识自我。换言之,自我的认识是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认识而反应。追求的不同导致对身份的认同也不同。他们意识到再不能做“二等公民”。具体地说,第一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就是农民,而新生代农民工则更倾向于把自己定位为工人和城市人。身份定位的不同,导致他们行为方式、消费观念也不一样。与老一代农民工“白天机器人、晚上木头人”的单调灰暗生活相比,新生代农民工要寻找丰富多彩的娱乐生活,泡网吧、下迪厅、染头发、穿时髦服装,对攒钱并不十分看重。他们讲究的是“心随我动率性自我”。[3]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过更好的教育,具备了更高的素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显示,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比以前高出8.54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更好的教育唤醒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烈的权利诉求,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病——尘肺,但其所在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求助后,经过前后3个月的时间,他终获做正式鉴定的机会。然而,为其鉴定病情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开出了一纸“肺结核”诊断。无奈之下,这位28岁的年轻人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执着地要求“开胸验肺”,终于换来一个明明白白的真相——确为尘肺。而孙中界则在上海打工第二天遭遇“钓鱼执法”愤而“断指名志”。2009年,两位河南小伙子的惊人之举,让人们见识到了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觉醒。[3]从学理上,个人社会化就是将社会规范态度内在化而承认了他们的互动伙伴,从而认识到自己是社会合作语境中一名成员,“只有这种自我才能在共同体中维护自身,而且只要它承认其他人,它就可以在这个共同体中得到承认。”[15](P212)近期发生的无论是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北京现代汽车车身框架及零部件供应商工厂,还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国企平棉纺织集团工厂发生的大规模工人罢工事件,都是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新生代农民工的罢工是他们争取权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逐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和要求这些权利的时候,以廉价劳动力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罢工成为一种合法的利益诉求渠道,那种无视人权血汗工厂应该很快难以为继。[16]前段不久的“民工荒”,许多媒体认为新生代农民工价值观的转变是导致民工荒的主要原因,郭巍青也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价值与生活价值上的观念变化与行为方式变化,标志着一个重大转折,即农民工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谈判主体地位逐渐上升。它要求政策制定与相关研究从结构观点转向主体观点”。[11]新生代农民工公民身份认同意识也非常突出,75%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他们属于工人群体,他们已经把前面的“农民”两个字淡化了,定位为“产业工人”。仅有8%的人认为,自己还是农民。27.4%,超过四分之一的新生代农民工希望在务工城市买房成新的“客家”。[11]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公民的自由迁徙,但在中国现实中并不自发导致公民身份的平等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实现公民身份的平等、维护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关键是民主化的政治改革。没有这些制度的改革,可能会造成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新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全球化背景下,必然要求政府及时推行民主治理变革,努力消除身份的差异,确保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维护全体人民的人权和公民权。[13]


四、制约与风险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公民,是内在的主体,但难以享受公民的权利,表现出权利的外在属性,其问题的症结在于制度的制约,我们把制度障碍称之为外在制约,正是因为这种制度制约,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反弹,给社会带来诸多风险和内在压力,我们称之为内在风险。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直接从学校进城的务工者。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精神生活需求,希望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的想法特别强烈,要求和城里人一样平等就业、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甚至得到平等的政治权利。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十分现实的困境。由于外在的户籍制度,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有成为城里人的强烈愿望,有的也在城市里生活了10多年,可他们就是不能获得城镇户口,只能在长期打工的城镇暂居,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及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他们的下一代甚至没有资格同城镇居民一样获得最基本教育;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能力购买城镇的住房,甚至不能租居一个可以进行简单家庭生活的空间;由于文化上的原因,这些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对现代城市文明充满了渴望,却很难真正进入到城市主流的文化生活,甚至不能获得基本的信任而遭受到各种歧视。凡此种种,客观存在并越来越严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17]中央虽然提出了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这一任务,是一个良好的开始,但有些地方政府大多停留在一些政策性口号或枝节上着手,并未在制度层面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难题。可喜的是,外在制约出现了松动迹象。广东省政府2010年6月7日第一次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开始实施一项给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制度。农民工入户当地城镇的条件被细化为学历、技能、参保情况等多项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农民工可申请入户,尤其是县城、中心镇。将有多少农民工可以享有这一利好。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今年省两会期间曾表示,该计划实施后,拟考虑一年安排60万农民工入户。这一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广东终于找准了自己的转型之路。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化为城镇居民。在此背景下,《意见》出台的现实意义显而易见:不但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成果共享和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城乡人口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消除多年积累的“户籍差别”,让农民工有了更明亮的落户希望。[18]但积分制入户城市看似是一种进步,其实只是治标不治本的麻醉药,是一场农民“入城考试”,离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还有不少距离。事实上,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却被附加了过多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我国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户籍差别也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推手。调查显示,北京等地黑市为应届毕业生“代办户口”的价码已涨到10万元以上。因此,户籍改革的关键是彻底“去福利化”,把与户籍挂钩的各种权利与福利“一笔勾销”,让国民真正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18]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享受城市文明,和城市人一样“体面地活着”,然而与他们的渴望相比,从制度到心理到具体措施,城市显然还没有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经济接纳、社会拒入”让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面临巨大的困境。[3]要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需要制度建设。制度的改变首先需要执政观念的转变。希望制度制定者可以发自内心地认为,没有让农民工享受到“市民待遇”,就是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侵害。[17]让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国民待遇或市民待遇,本是应有之义,但制约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制度仍然存在,由此带来诸多社会风险,极大关系到社会稳定。

制度制约与社会风险有着极大的关联,制度制约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的享有,当其权利意识觉醒后,仍不能满足时,必然反弹,滋生诸多的社会风险。当今中国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处于互不信任、互相拆台的状态,有的地方官民之间几乎势同水火,主要是没有处理好内在需求与外在制约之间关系。伴随着外在制约和内在需求的紧张,导致内在风险急剧上升,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的发展处于关键临界点,内在风险诸如近年我国由于征地、城市拆迁过程中引发的上访、“散步”、“旅游”、罢工、自杀、自焚,校园屠杀儿童事件,枪杀无辜公务员,冲击党政机关等诸多群体性事件和个体极端事件,不一而足,一次一次突破和震撼人的底线,在这些许多事件中包括由新生代农民工所引发的富士康自杀N连跳、自杀、犯罪等事件,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面临着严重内在的社会风险。新生代农民工现实中虽然是弱势群体,但是内在的公民、是主体,如果无视其权利,再用优胜劣汰这套丛林规则治理社会,剥脱弱势群体生存的期待和希望,鱼死网破或同归于尽连带事件给社会带来的不仅是风险,更是一种无语的灾难。不幸的是,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知识阶层对底层政治的无视到了理直气壮的地步,真正来自底层的眼光是微乎其微,就是那些对边缘弱势群体问题的呼吁,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对危险警示的精英思维的反应。显而易见,基于“危险”反应的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尚未离开统治的立场、精英的立场或者说是上层利益阶层的立场。弱势群体所获得的关注眼光是自上而下的,是作为治理对象和防范对象而存在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走进他们的生活,从新生代农民工的处境去理解他们的诉求和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对政治的研究也就不能只停留在政治精英活动的层面上,我们需要深入底层社会生活的内在结构中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19] (P18)精英思维与底层政治无疑是外在视角和内在角色的博弈反映。

在一个人权彰显的时代,人具有生存权而无论其是“优”是“劣”,无论是“优势”还是“弱势”,人的生存权保护了弱者的生存价值与意义。而“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生活方式就是让其他人也同样能很好地生活的那种生活方式。”[20]P15)社会进步的指标不仅仅是财富,还应包括道德、正义和公平,而那种认为司法应将权利给予能够最有效率地运用权利、创造更多财富的一方的理论,严重损害了人所享有的“作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权利,而把人视为经济效率的附属品。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率代替了公平,财富取代了正义,是“劫贫济富”的理论。德沃金强调,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强调个人权利比强调效率更重要。[21](P84)社会的进步必须是道德随着经济的进步而进步,弱者同样有机会过很好的生活方式。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是承认人人都有生存的价值,人人都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而,也就是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在这样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里,优秀者通过公平的竞争能胜出,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基本保护,强势集团不能对弱势阶层进行掠夺与欺压。也就是富者有别墅,穷者有其屋。具体到国家经济政策来讲,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涉及到国家的财政的支出中的公共投入的问题。[22] (P56)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基本保护,就要求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应当以满足公众最基本的的需要为基本着眼点,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这些基本民生包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23](P45) 而不是大兴土木,建豪华工程、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因此,优胜劣不汰,而不是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实际上就是为弱势群体最基本生存的权利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底线。从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来看,所谓和谐社会,最起码的标准,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老百姓而言,城市人有工作可干,农村人有田可种,人人有饭吃,居者有其屋,小孩上得学,病人医得起病,走路不担心被抢,在家不担心被偷,小孩不担心被拐,妇女不担心被奸,有房子的人不担心房子被强行拆迁,有土地的农民不担心土地被强行低价征用,在人民中国的土地上人人得以自由地行走。如此等等。[24] (P11)如果每个人或者说新生代农民工本应享有的内在权利和权益,总是被外在的各种五花八门的借口和手段无情地剥夺,民众诉求和维权通道越来越逼仄,生活越来越艰难。规则再三退守,法律底线屡被突破,只能逼迫民众内心的法律信仰丧失,当一些权势群体公然践踏法律不受惩处,太多侵权和伤害事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公平和正义就会在重重障碍前偏离正确轨道。[25]如果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都没有了,又拿什么去支撑社会的公序良俗,消除形形色色的积怨呢?和谐社会关键要处理好内在需求与外在制约之间关系,其最低要求就是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就是优胜而劣不汰,适者能生存,不适者也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的社会。


五、消除歧视是国家的责任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公民主体,本应享受权利或市民待遇,但在现实中他们并没有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却沦为客体和弱势群体。所谓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其实并不是其内在自身问题,除社会上用外在视角存在偏见外,主要是国家还没有从制度上尽到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义务使然。国家作为人权保障义务主体,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合法性基础,是国家制定各项立法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26] (P11)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的缺失,使其无力维持做人的尊严,凸显出国家在此方面的尴尬,国家的强大只有建立在公民强大基础之上才有凝聚力,像如今的“国强民弱”,“国强”也难以持久,因为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虽然国家每年的GDP很高,但公民的幸福指数却很低。改革开放31年来,经济的成就并不能代表社会有稳定、有信任感。用于建嵘的话来说,如今的社会有外在的恐惧,但没有内在的敬畏。在信任缺失,期待无望的社会中,有些群体或个人经常做出一些群体和个体极端的震撼事件,给社会带来杀伤与悲痛。

近来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权、罢工等事件彰显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也飘逸出许多观察者外在视角判断的偏差。新生代农民工的被“污名化”也渐次一新人们的耳目。从个人经验来说,人的发展是一轮一轮的成熟,随着人的成长逐渐会进入社会主流,没有哪一个人群莫不是如此。今天的新生代农民工境况,或许是昨天的我们、明天我们的子孙。权利如果没有保障,任何一个人都是潜在、外在的弱势群体,我们没有资格歧视新生代农民工,那种以外在视角来歧视新生代农民工的人,不仅是一种自私的偏见,更是一种过早的武断。本文在结束之际,作为一位人微言轻的学者,认为在当下中国真正要破解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难题,除消除外在偏见外,实实在在全面落实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宪法上被确认的公民权利,消除内外差距、特别是乡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差别,这一切还有待于政府尽到国家义务,[27] (P13-20)这也是国家负有不可推卸保障人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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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意]E•拉兹洛.一个人的探索:简史[A].[美]D•洛耶.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M].胡恩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1]参见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2]周安平.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人类社会生存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J].法商研究,2007(3).

[23]参见吴忠民.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答问录[J].社会学家茶座.2005(4).

[24]刘志强.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群体性事件为例[J].广州大学学报.2006(3).

[25]袁斗成.法律不能代替土炮的危险[N].南方都市报,2010-6-9A02版.

[26]参见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J].河北法学,2009(8).

[27]参见刘志强.人权保障与国家义务——从新生代农民工说起[J].东南学术,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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