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互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3 次 更新时间:2020-12-26 14:40

进入专题: 人权概念   人权话语   关联互构   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刘志强 (进入专栏)  


摘要: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不仅在形式上有直接勾连,而且在实质上也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依照语言学人权能指与人权所指这对范畴,揭示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的繁复交织的逻辑关联。人权概念向人权话语转换,通过组合型模型和聚合型模型进行互构,前者由人权概念的分解与推演,并进行简单组合构成;后者则有赖于对同种类型、同种性质的人权概念展开进一步的诠释,两者应当被平衡使用。从共时性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机制应考察两者在具体社会中发生的变迁,并从中寻找语境中的历史线索。在中国语境中,人权话语的言说格局表现为官方主导、学界论证的二元主体模式,为了进一步提升人权话语权,重构一种相辅相成、互动平衡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机制成为必要。

关键词:人权概念   人权话语    关联互构   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建构中国学术话语体系,提升中国话语能力日益成为学术界的关注主题。“话语”成为各学科研究的重要范畴源于中国话语权在国际舆论场中的缺失,而此现象与中国的大国叙事形象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发展水平极不匹配。因此,学界从侧重于分析、思考“内部治理”的学科任务、视角方法及制度策略逐渐转换到治理与话语“内外兼修”的新时代学术研究范式。其中,人权学范畴作为国家话语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则需要从既有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路径的自主反思中,拓宽人权话语体系的认识视域、厘清其内部的学理细节,并因此改进、完善乃至重构人权话语体系的逻辑进路,从而完成以提升人权话语能力来服务于国家话语体系大局的功能实现。

人权学界对既有人权话语体系研究的自主反思过程中,形成了视角独特且富有学理深度的相关成果,为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的思考与研究提供了学术支撑。一类代表性观点认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由人权话语的客观基础、基本原则、核心概念及主要观点构成;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可以从话语权、话语束、话语场三个维度阐释。此类观点对人权话语体系的组成部分进行了分解,但仍然是从静态的角度展开观察,因而未触及人权话语体系的内部逻辑及话语的生产机制问题。另一类观点则认为,人权话语体系内部存在从一阶概念到二阶概念的纵向结构,或者存在“核心—支持”式的横向结构。这类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人权话语体系的内部结构,发现概念对于人权话语体系建构的重要意义,但关于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存在何种具体的逻辑关联则语焉不详。应当说,上述成果未对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这对重要范畴作全面深入地阐述。本文认为,领会和阐发人权话语体系应当具有更为基础也更加细致的视角,即如何把握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开启被“真正思想捕捉,并能够以学术的方式课题化”的实体化内容之中。因此,本文首先考察了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逻辑关联。其次,从构造论的角度分析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机理。其三,将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放入中国语境中进行考察,并指出当前中国人权话语模式的局限性。最后,进一步提炼出理想的中国人权言说模式,重构一种相辅相成、交互平衡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互动机制。


一、关联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内在勾连

(一)人权概念的生成理路

人权概念所要指涉的含义,并非是从人权的来源、人权的哲学基础、人权的论证范式这些本体论角度进行解读与阐释,而是一种从“概念上的人权”如何认识的理解视角。在认知功能模式理论看来,人权概念是一个具有心理反映和人权表达关联互动的思维特征的认知系统,同时也是一个包含社会人权文化信息的系统。其一,人权概念是本土人权思想体系的结晶,高度概括了人权思想对于人权一词的论题阐发与知识构成,建构 了人们关于人权的理论图式与精神世界。譬如,以西方人权概念来看,从古希腊、古罗马推崇的精神、人格平等观念到欧洲启蒙运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主体文化勃兴,这条以自由主义人权思想为底蕴的概念生成理路对西方社会和民众心理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相比较而言,《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构成了当前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核心框架,我们从以上国际人权规范中提取人权概念,并对其中的规范内涵进行中国古典政治哲学、道德哲学语境下的阐释,进而形成一条赓续历史文化资源到现代人权价值融入的本土化概念生成进路,此种具有地方化知识特色的人权概念便深刻影响了中国民众对于人权的观念认知。其二,人权概念体系是在既有概念存在的基础上,以体系的开放性面对人权实践的变迁,并由此形成从经验实证到理论抽象的新人权概念生成路径。“人本身是施动者,可以建构世界——我们总处于我们的建构之中”,这就是说,既然人权概念为行为主体和社会的互动提供了语境和意义基础,于是,对此观念的行动实践,要么采取认同与遵守的方式加强概念的力量,要么采取选择与调适的方式对其减弱。可以说,在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既有的人权概念也不断被形塑与构成,形成一种动态意义上的体系更新。因此,人权概念的基准参照在于人权思想与人权的实践经验总结,而后两者实际上都是涉及到了对于人权的观念形态及认知想象。

(二)人权话语的多重形态

人权概念是人权思想的高度凝练和对人权实践经验的抽象化总结,反映了人们对于人权一词的普遍认知与理解。通常认为,与内在的人权概念对应,将人权话语作为其外在的、具体的表达形态。人权概念需要人权话语作为外在形式为外界所感知与认识,人权话语则需要人权概念作为其内在的指称意义。然而,“话语”以语言的外在形式表现,但不能从工具主义的角度片面地理解它,因为话语不仅内在地包含了“思想以及相应的历史”同时也联结了话语实践,故话语具有人文与实践的二重性。进而言之,人权话语不但是人权概念与内容的表意形象,而且常常还受到人权传播立场、形态、渠道的制约。在此人文与实践二元张力的视角下,人权话语得以展现为三类形态:断言与指令性、描述与说明性、承诺性。断言与指令性人权话语基于主体性原则,经常作为国家的话语霸权及实力展现的中介,因此对外给予的人权信息只是其人权实际图景的一部分。而描述与说明性人权话语则基于客观性原则,是对人权实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真实表达。最后,承诺性人权话语主要基于平等性原则和商谈性原则,强调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目的在于形成人权保护的联合体或共同体。从人权话语的分类及性质可以看出存在多种指涉含义,即使表达的是同一种人权概念,但却在具体的语境中呈现出不一致的言说语义,其言说效果也差异明显。由此说明,人权话语不完全是人权概念的体现,还因具体时空、现实语境及权力场域的影响导致其处于一种动态形塑过程中。因此,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不仅在形式上直接勾连,而且在实质上也存在着繁复交互的关系。

(三)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逻辑关联

依凭符号学上的“所指”与“能指”这对理论范畴,可以将概念与话语的细致辨析放置在语言与符号的视域下加以考察。如果说人权符号是概念与话语的结合,那么概念就是人权所指,话语则是人权能指。索绪尔形象地把所指与能指的关系比作纸的正反两面,但纸的比喻并不完全充分,因为纸的正反两面都“实存”,而概念并不同于音响形象是实存的。[8]可以看出,人权概念、人权话语和人权能指、人权所指存在耦合关系。在此视角下,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核心关联可概括为四个层面:首先,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相互依存。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载体,而人权概念是人权话语的内容,二者不可分割。其次,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有机结合。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最初结合是任意,但结合后便固定下来。在特殊语境下,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使用可以相互转换、相互补充。第三,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交互平衡。人权概念抽象,而人权话语“实存”,因而人权话语可观察性、可操作性强,但人权话语需要受人权概念的意义规约,才能实现创造性与规约性对立统一。第四,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存在主体间性。人权话语对人权概念的表达不免融入个体主观前见,带来人权话语的差异性。因此,通过语言学能指与所指概念,能够揭示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的复杂交织的逻辑关联,从而避免了在论证过程中对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误读。


二、构造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双轴转换

尽管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但并非意味着二者可以混用。只有进入人权话语的内部视角——人权概念,通过分析人权概念的组成与构造,才能考察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逻辑,从而在此基础上寻找提升国家人权言说能力的方法。通常而言,人权话语从组合轴和聚合轴两个向度展开,实现其表意活动。言说过程中被有条件、有序化排列的不同类型话语单元之间是组合关系,相同类型话语单元的彼此关系是聚合。从组合轴的向度来看,通过连接含有不同类型人权概念的人权话语而构成完整意义的话语链条,形成了对人权概念内容的直接理解;从聚合轴的向度来看,含有相同类型人权概念的人权话语被比较和选择来加以利用,形成了对人权概念的联想理解。

(一)组合轴转换模型

人权话语在组合轴上的运用,由人权概念的直接分解,并进行简单组合构成。人权概念从纵向上可以分解为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子权利,每个子权利构成独立的话语单元,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目的来连接这些子权利,形成表达整体人权意义的话语段落。人权概念的纵向分解遵循“一阶—二阶—三阶…”的逻辑规则,从而对人权概念展开抽象到具体、概括到细分的演绎推导。首先,人权概念作为一阶概念可以被分为四类二阶概念,分别是基础人格的人权、自由的人权、经济的人权、参政的人权。第一,基础人格的人权关涉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也可以划分为三类三阶概念,分别是人格尊严权、生存权、幸福权,其中生存权还可以细分为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和平权等四阶概念。第二,自由的人权主要指精神自由与身体自由,因此可以被划分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等三阶概念。第三,经济的人权是指人享有的参与经济活动、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利。可分为财产权、营业自由、迁徙自由、居住自由的权利,还包括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而其中劳动权可分为就业权、获取报酬权、休息权等四阶人权概念。第四,参政的人权主要指公民享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类三阶概念。图式如下:

如图所示,人权话语由一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权子概念构成,这些人权子概念因其推演路径不同导致其性质也相互有所差别。譬如,在四阶概念层次,环境权与和平权具有显著的差异,前者以人体之外的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而后者则以控制和消除直接暴力及其威胁作为权利对象,以集体的安全利益作为权利客体。另外,须指出的是,作为四阶人权概念层次的环境权与作为三阶概念的人格尊严权与幸福权也不同。比如环境权与人格尊严权相比,环境权具有社会性与公共性,同人格尊严的个体性与私人性有着本质差异。然而,正是由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人权概念组成的话语单元才使人权言说在组合轴上表达意义。首先,组合关系视角下的人权话语作为整体,这个整体限定了每个人权子概念的功能范围。人权子概念发挥的作用与价值受它在整体的地位决定。其次,在人权话语内部,各人权子概念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虽然人权子概念指涉含义交叉,但由于每个话语单元的内容都是不同类型的人权概念,彼此须保持内涵、外延的相对独立。另外,人权话语在组合轴上可以扩展,这取决于单个人权概念的不断推演。也就是说,通过增加部分内容的体量而实现人权符号整体的扩展。因此,人权话语在组合轴上运用需要恰当调适内部的各个话语单元的组成,才能最大限度表达出内容和意义。

(二)聚合轴转换模型

人权话语在聚合轴上运用的功能在于产生对人权概念的联想式理解,具体到聚合轴上的操作有赖于对同种类型、同种性质的话语单元展开进一步的诠释。“一个命题,从而在另一个意义上的一个思想,可以是信念、希望、预期等等的‘表达’,但不是思考”,对同类的人权话语单元的诠释和阐发不能再局限于组合关系中的物理性联结,而必须突破这种结构的限制来寻求精神科学视角下的意义理解,由此才能从朴素的语义展示到对人权概念的思考与联想。海德格尔认为,若要确保论题的科学性需要通过控制主观预期从而在事物本身中获得理解。这就是指,解释者在诠释人权概念的时刻已经融入了自身的“前见”,而且此种前理解无法避免,但应当控制主观前见在诠释过程中的任意性。当然并非说,前见就是一种错误的判断,其本身既否定也包括肯定的价值。而从接收者的角度来看,在听取和理解人权话语之前,就已经形成接受者关于人权概念的预期,而理解则变成从人权概念中寻找确认自我主观预期的意义。其结果是误解与偏见形成。在处理此种话语的对立问题,精神科学有其独特的方法论特质。即对于人权话语而言,不应从现有的标准与条件出发,而要求进入话语的历史视域,站在历史处境去思考人权概念。那么,人权话语所要面对的是“文本”与解释者、“文本”与接收者、解释者与接收者三重视域融合。第一层的紧张关系产生于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当解释者面对既有人权话语与个人主观前见冲突时,需要进入人权话语的内部视域,观察人权概念的提出目的,并经过解释者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作出与文本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人权概念解释,实现第一层的视域融合。第二层的紧张关系来源于文本与接收者之间。国家间的人权话语背后通常有着对立的价值立场与话语诉求,集中体现于对人权概念意涵的理解、认知、判断存在冲突,因此,在接收者的角度来看,同样需要从体察对方人权概念的历史传统,而与自我的人权概念认知进行调适与整合。第三层紧张关系来源于解释者与接收者之间。解释者居于文本与接收者的中间地位,那么要实现解释者与接收者的视域互动、视域商谈,解释者就必须扮演沟通者的角色,不仅要求解释者在解释文本过程中克服自身的历史前见,也要包含“想象他者”的维度。因此,人权话语在聚合轴上的运用,需要经过多层次多维度的联想互动与视域融合,才能使话语行为实现“主观的言语行为向普遍的语言行为转换”。

(三)双重模型的互动平衡

人权话语在组合轴与聚合轴的互动方式决定了表意效果的实现程度。如上所述,组合关系是通过一些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人权子概念的连接来构成人权话语。聚合关系则在于视域融合视角下对相似类型和性质的人权子概念的深入阐释,强调话语单元原本存在的意义与品格。那么,组合型的人权话语具体的、个别的、地方的,与它所处的时空语境紧密相关。比如,我国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就是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两种子概念的直接使用,具有地方性。但聚合型的人权话语则是抽象的、普遍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具体时空语境的限制。比如,有学者指出,生命权不仅作为生存权的核心权利,也是整个人权体系的基础权利,因而为保障生命权作为优先的人权,应当对生命权的正当性依据进行阐释。所以,可以推论出,如果进行人权言说,那么应是组合轴与聚合轴的双向展开,如果偏向组合轴运用就侧重于人权话语的现实主义立场,而偏向聚合轴运用则侧重人权话语的规范主义立场。一方面,现实主义立场下的人权概念组合,采用直白的话语叙事方式,对于人权话语的受众来说,主观上是一些无意义的符号形式,难以引起真正的共鸣,无法形成良好的话语效应。故而,在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权言说中增加“刺点”,即突然拓宽某个话语单位的指涉含义,让这个部分凸显于话语整体中,从而冲击受众的人权历史前见,引起受众的惊奇,进而使人权话语达到说服、感召的效果。组合轴与聚合轴的运用需要掌握交互平衡的方法,如果彻底地滑向组合轴,必然导致人权话语产生了“符号式出场”的固化形象。质言之,经过反复申说、反复连接其人权概念来建立人权形象,而不论他国是否接受这种形象,最终只能陷入人权能指的自我迷醉与狂欢。因此,为了重建已然缺失的人权概念意义,我们应当逐渐增加聚合轴上的应用,即建立“批判式重估”的经典形象。这就要求,在人权言说过程中,需要对人权话语进行深度的诠释,不断去寻找其正当性确据以及经验根据,从而阐发它对于人权实现的的意义和功能。


三、语境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本土模式

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机制在各种语境中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概念与话语应被理解为各个时代思想产品的例证,而非完全与自身相连续的精神、意义系统。对此的讨论必须与特定语境中的政治及社会文化联系起来,这就要求从共时与历时的角度来看待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转换机制在具体社会中发生的变迁,并从中寻找语境中的历史线索。从人权话语的共时性角度来看,它是在一段时间能够被集体意识所感觉的具有稳定性的语言实存;从人权话语的历时性角度来看,它则是在时间流程中,意义处于不断变动的语言形态。进而言之,若排除时间的干扰,可以研究出语境中人权话语的各结构之间的关联及转换逻辑,而如果纳入时间的要素,就可以考察出语境中人权话语的结构变化与意义变迁。

(一)人权话语转换的静态格局

在中国语境中,人权话语的静态格局表现为官方主导、学界论证的二元主体模式。如上所述,聚合型人权话语的特点是抽象性、规范性、普遍性,强调隐藏在话语背后的意义基础。那么,学术界的任务在于人权话语的聚合运用,即通过描述、分析、概括、阐释人权概念,主要是为既有的人权概念寻找规范来源与经验支持,实现人权概念的证成。而组合型人权话语,特点是具体性、现实性、本土性,主要是关注人权发展与社会变迁,发现并提出新的人权概念,并加以叙事与表达。二者的关联是,学界对人权概念的分析与阐释侧重人权话语在聚合轴上的运用,可以拓宽官方人权话语的阐释空间,深化官方人权话语的学理基础。官方对于人权话语的传播与表达侧重于组合轴上的运用,推动人权概念发挥实际的话语效果,并且官方人权话语的现实性向度决定其必然建立对变迁中的社会信息要素、国际人权的快速回应机制,无疑再次为学术界提出重要的人权概念命题,促进学界对人权概念研究的理论创新。可以说,共时性视角下静态格局能够在每个历史阶段中得以稳定呈现,因此,我们将官学二元格局作为分析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在具体语境中的关系的基础。

(二)人权话语转换的历史线索

从语境主义方法论来看,对人权概念、话语的关注不能只停留在文本主义,即“概念不能仅仅归结为意义,相反,一个概念的意义维度始终与语言行动有关”,我们必须进入特定的社会语境,追溯它们的语言背景,解码特定作者在提出如此命题的实际意图。也就是说,融合文本、语境、行动三重视野,从历时性的视角来考察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互构,实际上是在回答过去及当下的官方与学界如何参与建构的问题。从1979年-2020年间CSSCI来源期刊中以人权为主题发表的文章共8276篇。这些成果呈现了阶段性的特点:第一阶段(1978-1991):时值改革开放初期,人权观念与思想尚处于启蒙状态。人权研究在觉醒与徘徊中反复追问,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直到1991年首部人权白皮书的发布,官方人权话语为学术界深入阐发人权理论提供契机,而核心是阐释作为人权研究逻辑起点的生存权概念。第二阶段(1992-2003):在官方人权话语层面,中宣部组织编辑《人权研究资料丛书》、国务院新闻办持续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我国还分别签署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在此影响下,学界从意识形态之争走向学理之争,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形成人权来源、人权主体、人权国际保护等一阶人权概念的重要范畴。生存权概念的内涵不断扩大,从狭义生存权到囊括和平权、环境权、采光权等子概念。国际人权体系被学界广泛引入人权概念框架。第三阶段(2004-2020):“人权入宪”形塑人权法律关系,人权从政治话语转向规范话语、制度话语层面。“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幸福是最大人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官方人权话语的提出,为学界论证、阐释、提炼新的人权概念提供了学术资源。围绕这些重大的学术议题,拓宽了学界的问题视域,不仅从学理上继续深入研究理论人权概念与规范人权概念,也渐渐重视中国之于世界的人权方案主张。可以看到,由官方人权话语表达、学界人权概念阐释的二元格局,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范畴,显著提升了中国的人权话语权。

(三)本土化模式的构造局限

从历时性梳理来看,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由官方人权话语表达与学界人权概念阐释构成,但二者之间存在双重面相。也就是说,尽管在二元格局模式下,官方与学界共同合力大大提高了中国人权言说能力,但同时应看到此种格局的构造局限。其中最主要的局限是,官方人权话语较多地在组合轴上运用人权话语,也即是从人权概念简单组合的方法进行表达,而官方人权话语表达要取得良好的话语效应,需要在表达过程中突出“刺点”,即加强话语在聚合轴上运用。其次,官方人权话语是学界人权概念的命题来源,而学界人权研究对于社会变迁中的新兴人权概念阐释力度不足。“以不同的初始概念构建我们面临的世界,世界就会呈现不同的图景”,这就是说,学界用逻辑思辨提炼的概念来解释人权现象,从而塑造了人权的观念与文本。但概念的来源局限于官方人权话语,就使概念的解释力难以跳脱官方话语的初始设定。第三,学界人权概念没有形成规范性意义制约。官方人权话语的可观察性与可调控性强,可以在不同语境中得以创造性运用,但其内在的人权概念须形成意义的制约性,才能实现创造性与制约性的统一、人权所指与能指平衡。因此,在官方人权话语与学界人权概念的二元并存模式中实际上存在着结构性的局限性,而此种局限性带来了“话语人权”“功能弱化”“规范性基础消退”三种困境。“话语人权”是“人权话语”的异化,导致在言语行动过程中消解了人权背后的丰富意涵,形成以话语为价值、人权为形式的发展困境,即“人权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人权保障的真正实现”。另外,功能主义人权观的旨趣包括人权之于证成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地位,以及人权之于个体尊严实现的核心价值,而这两个维度的人权功能意蕴其实都在语境论的局限性中遭遇一定程度的限制。尚须指出的是,语境主义方法论虽然有利于恢复人权概念的经验性根基,但容易走向主观任意的误区。这就是说,即使从地方化人权经验与实践提炼的概念具有相当的确切性,但也需要交往理性与商谈伦理的检视,才能从人权的地方价值走向共同价值。


四、重构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互构机制

尽管在既有的官方主导、学界论证的二元格局下,官方人权话语表达与学界人权概念阐释的关联互动建构了当前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然而,此种模式除了积极面相,也存在消极面相。因此,如何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动平衡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机制,将成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人权言说能力的学术关注。

(一)理想言说模式的系统论方案

为了寻找理想言说模式的方案,我们将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放入系统论的视域下进行考察。如此分析的原因在于,系统论可以超越孤立的、静止的人权符号、文本,而将参与者的身份、意图、智识结构也纳入进来,这就进入一个立体化的研究范畴。在卢曼“社会系统演化”理论中,社会子系统独立承担了不同的功能,实现了“运作上封闭、认知上开放”,建立了各自的“符码”。各子系统不受其他子系统运作状态的支配,易于应对外部变迁的复杂环境。因此,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教育系统、科学系统等子系统,而官方人权话语就内在于政治系统,按照政治系统“有权/无权”的模式在运作。但在国际人权领域,外部环境不断“激扰”政治系统,促使其通过自我反思机制,即系统内部就“我是谁”或“我是什么”进行反思,所以在这个维度上,经由政治系统与科学系统的沟通机制,官方人权话语的信息得以进入科学系统,并按照“真理”为标准的运作逻辑建立了对人权话语的“二阶观察”——人权概念研究。换言之,学界的着力在于为官方人权话语体系输送聚合型人权话语。这就要求,学界不断推演与阐释人权概念的内在意涵,并再度通过系统间的沟通机制回溯进入官方人权话语体系。

因此,政治系统需要发挥出“化约社会剩余复杂性”的功能,官方人权话语既要对需要快速针对国际人权评价的信息进行识别,这些信息在转译进入政治系统后,就应借助科学系统进行阐释,避免滑向组合型人权话语的桎梏。另一方面,科学系统的符码是“存真/验误”,所以,学界人权概念自主性研究须按照科学系统的符码运作,持续建构科学的、客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从而提升人权概念体系的学理深度来支撑官方人权话语体系。

(二)官方人权话语表达的双重反思

官方人权话语能力的提升需要政治系统发挥其功能,即将全球人权话语竞争场域中的利益和要素转化为话语体系内部的信息要素。人权话语在全球化背景中已经脱离过去完全以防御为主导的封闭自守型模式,逐步走向多元共存、倡导理性商谈的开放竞争型模式。因此,我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建构与完善须立足于全球化语境,特别是官方人权话语应当关注全球人权话语竞争场域中的网状叙事结构。全球化语境可以概括为具有开放的中立性与全球公共讨论两大特征。开放的中立性是一个理想的言谈原则,指言说主体的主张、意见完全合乎理性,而全球公共讨论即在此原则上,借助国际商谈规范体系来形成一些客观、中立的重要判断。这就是说,全球人权公共讨论是一种去中心化、非等级式的话语冲突解决机制。这些人权话语冲突既可能是国家话语权地位大致相等的“横向冲突”,也可能是国家话语权落差较大的“纵向冲突”。因此,参与全球语境中的人权公共讨论,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基于不同人权话语诉求、却在相互交织的话语结构中动态共存的网状平衡结构,而对抗带来的压力都转化到其内部的网络节点。因此,我国官方人权话语应当对各网络节点的压力保持敏锐的自主反思性,才能在网状平衡结构中与多方利益主体协调共存,获得更多的话语认同与尊重。此种自主反思需要从“外部反思”与“内部反思”两个向度展开。其一,首先是对国际人权话语沟通机制中的信息保持敏感性,充分认识到其他国家人权话语背后的概念意义,并将这些信息要素转译进入政治系统内部。各国家的人权话语都有一套地方性伦理文化的概念内容作为支撑,包含其他国家民众关于人权一词的观念想象;与此同时,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中的人权话语同样由一套普遍性道德文化作为价值来源。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论角度来看,这些普遍性道德文化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地方性伦理文化,具有普遍认同感。因此,对于这些外部环境中的人权话语信息要素应保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即以一种理解地方性伦理文化与认同普遍性道德文化相统一的视角参与人权话语的言说与商谈。其次,基于人权所指与人权能指二者之间存在主体间性的原理,官方人权话语在表达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在对人权所指融入了主观认知,换言之,在官方人权话语表达与学界人权概念阐释之间存在着差异性,而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官方人权话语在实践运用中产生创造性,但人权话语的创造性需要受到人权概念意义的规约。譬如,“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都涉及到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的问题,但二者如何区分,还需要经过人权概念上的细致辨析。

其二,官方人权话语外部反思性的实现需要内部反思性作为基础和支撑。政治系统应当将转译过后的人权话语要素尽快地向科学系统沟通,为学界的人权研究提供更丰富的人权话语命题,并由学界对此展开抽象概念层面的阐发。由于当前学界的人权研究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官方人权话语的问题意识输送,因而在此现状下需要官方人权话语及时将外部环境中捕捉的人权信息要素沟通进入科学系统,进而转译为科学系统中的人权命题,由学界针对这些命题进行深入的阐释和论证。另一方面,内部反思基于政治系统的自律性。当人权话语要素进入科学系统后,只能按照科学系统的符码来进行知识生产与命题判断,而不能预先假设人权命题为“真”。政治系统不能持续地“激扰”科学系统作出判断,因为科学系统应当按照自身独立的符码进行运作。也就是说,官方人权话语针对学界的阐释与论证,只能采取接受或者排除的态度,而不是用政治系统的逻辑来影响甚至决定学界作出判断的过程。

(三)人权概念阐释的范式转换

从学界人权概念阐释的维度来看,学术研究须按照科学系统的符码运作,持续建构科学的、客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从而提升人权概念体系的学理深度来支撑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具体言之,学术界应当拓宽人权命题的来源,而非仅从官方人权话语中汲取养料。如果说既有的主流研究可以称为政治人权学,那么,这就要求在研究方法上重视人权法学研究与人权社科研究。人权法学研究是以人权规范体系为基础,采取释义学的方法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从而以概念体系的方法将其表现出来。比如,从我国的人权法规范体系中,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中最具独创性的亮点,特别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人权的保障落实。那么,以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法典人格权为思考对象,从释义学的角度探讨法体系内的融贯性方案,提炼出一系列彰显中国特色人权治理体系的概念与范畴,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权法学可以从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并阐释制度人权概念。与此不同的是,社科研究的任务是“呈现社会事实,并以此为理据理解社会”,所以人权社科的研究可以广泛地融入中国的人权实践,从“实证”与“经验”中寻找概念并加以解释。又比如,因智慧社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促进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侵害人权的风险,而这为人权研究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第二,人权描述性研究与人权批评性研究并重。人权描述性研究是运用学术的方法对官方人权话语要素的概念复写,而在此基础上需要价值批评性提升事实描述性的研究品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些共同价值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与意蕴,如和平、发展都可以从人权视域中实现直接转换,而另外一些概念则需要更深入和细致的阐释。人权研究应当在共同价值的涵摄视域下,逐渐缩小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概言之,只有同时运用事实描述性研究与价值批评性研究,才能够使学界的人权概念阐释形成官方人权话语表达的意义规约,从而实现话语创造性与概念规约性的统一。最后,人权国内研究与人权全球化研究互补。人权国内研究的对象局限于国内的人权规范与人权实践,从整体上的角度来看仍然是一种地方化的知识,而面对全球化世界中更为宏大复杂的学术问题,人权研究应当具有更广阔的视野。然而,从实质上看,人权的国内研究与全球化研究之间潜在地存在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争,此种对立源于各言说主体对于主体性哲学的理解。因此,学界人权论证理论应当因应时代变奏,实现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的范式转换,促进以沟通理性、交往共识为旨在的全球人权协商机制的形成,从而化解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在关系性范式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思考全球人权保护实践中事关人类命运的难题。


五、结语

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不仅在形式上直接勾连,而且在实质上也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依照语言学人权能指与人权所指这对范畴,能够揭示出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之间的繁复交织的逻辑关联。人权概念向人权话语转换可以通过组合型模型和聚合型模型,前者由人权概念的分解与推演,并进行简单组合构成,后者则有赖于对同种类型、同种性质的人权概念展开进一步的诠释。为了实现良好的表意效果,组合型模型与聚合型模型应当被平衡使用。在中国语境中,人权话语的言说格局表现为官方主导、学界论证的二元主体模式,因此,由官方人权话语表达与学界人权概念阐释构成了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显著提升了中国的人权话语权。但是,此种格局主要的构造局限是,官方人权话语较多地在组合轴上运用人权话语,忽视了在表达过程中突出内容上的“刺点”。重构一种相辅相成、互动平衡的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的关联机制的核心在于,其一,在官方层面,应当将全球人权话语竞争场域中的利益和要素转化为话语体系内部的信息要素。进而使转译过后的人权话语要素尽快地向学界沟通,为人权研究提供更丰富的人权话语命题,并且在人权概念阐释的过程中保持政治系统的自律性。其二,在学界层面,应当不断更新人权学术研究范式。这就要求,在研究方法上重视人权法学研究与人权社科研究,运用价值批评性研究实现事实描述性研究的意义规约,人权国内研究与人权全球化研究形成知识互补,从而提升人权概念体系的学理深度来支撑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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