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宪政理论的研究倾注了相当的热情,宪政问题成为公法研究中的热点。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中,如何借鉴前人先哲宪政理论的智慧,这是当代中国实施宪政的宝贵财富。为了瞻前,我们不得不要顾后。回眸百年宪政历程,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杰出的宪政理论家和法学家,[①]其宪政理论启蒙与影响了无数人。他一生追求宪政,矢志不渝,但在宪政理论与具体方案上,却多次迁变,为世人垢病。研究一个人的理论,一般是通过解读他的言论文本来了解这个人的思想状况,这当然是最一个方面,曰:知人论势;但如果能够在文本语境和大势中把握住这个人的定性,做到知势论人,则对研究他的理论与思想,以及把握一个人的命运,其作用则更进一层。研究梁启超的宪政理论亦属如此。本文以当时的历史语境为依托,先知人论势,后知势论人,拟从其宪政理论发展变化路径中考察:他在什么背景下变化?变化什么?并在其路径变迁中重点论述梁启超的制宪理论与方案。
一、言君宪到倡共和
以康梁为首的戊戌维新派选择君主立宪为理想中的政体,决非历史的偶然。在识别世界的民主潮流上,梁启超比同时代的人更具慧眼,很早就认定君政民政之过渡乃大势所趋。他称变法是顺应世界大势、谋求自救的唯一通道:“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阔制。变亦变,不变亦变。”[②]变法的指向,是建立立宪政体:“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③]变宫制,其实就是对政体的变革。不过,早期梁启超的政治言论中并不以“君主立宪”为标榜,如虽鼓吹议院,但只是把议院作为努力的方向而己,落脚点仍在兴学校、办学会、废科举等相对切实可行的步骤上。梁启超之所以主张渐进之法,一则是看到保守势力强大,改革力量弱小,激进的言论只会激起更为强烈的反对;二则鉴于民智未开,变法之基础未立,若言者谆谆,和者寥寥,变法仍无法开展。
在日本,梁启超勤读日书,思想为之一变。在与革命派的交往中,梁的革命热情逐步高涨,其君主立宪主张开始向民主共和迁变,并迎来了他一生中的鼎盛时期。梁启超转向激进,这从《清议报》的宗旨由最初的“主持清议”、“激发国民之正气”调整为后来的“倡民权”、“民朝局”、“厉国耻”等就能略窥一二。20世纪最初的几年中,是梁启超政治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虽然梁启超认为实行民政尚需一定的过渡,但民主共和作为他此时的宪政理想,是无可否认的。梁启超将民主共和建基于对专制的否定之上。他认为,中国“救危亡、求进步之道”,在于“取数千年横暴混浊之政体,破碎而齑粉之,使数千万如虎如狼如蝗如蝻如蜮如蛆之官吏,失其社鼠城狐之凭借,然后能涤荡肠胃以上于进步之途也”。[④]中国社会只有这样“从根柢处摧陷廓清,除旧而布新”,[⑤]才能踏上坦途。梁启超历数专制之罪,称“不愿与之共立”,“宁愿与之偕亡”。[⑥]为伸“民主”与“扑满”之义,梁启超还不惮于同康有为辩驳:“今日民族主义最发达之时代,非有此精神,决不能立国,弟子誓焦舌秃笔以倡之,决不能弃去者也。而所以唤民族精神者,势不得不攻满州。”[⑦]此时民主共和在梁启超心目中占了上风:“凡政体之合于真理者,惟民主之制为然。”[⑧]梁启超以自由民权之义来启迪国人,称“民权自由之义,放诸四海而准,俟诸百世而不惑”。[⑨]宣传自由民权之义,是为了去除固结于国人思想深处的“奴隶性”,所以他以“新民”为己任,意在为未来之新中国培育“新民”。他又称民约论乃造成今日民权世界的原动力,认为“路梭诸贤之论,施之于中国,适为兴治之机”,欲“医今日之中国,必先使人人知有权,人人知有自由,然后可。民约论正今日中国独一无二之良药也。”[⑩]从自由之精神,梁启超又推出民主政体下的六种必然要求或结果:人人平等、普遍参政权、属地自治、信仰自由、民族自治及工群问题。[11]在另一处,梁启超还提出地方自治的观点,称地方自治为“民权之第一基础”,[12] “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梁启超解析说:“国有宪法,国民之自治也,州郡乡市有议会,地方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梁启超的规划是:先由小范围的自治,训练国民自治能力,再扩展到全国的自治,故“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而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13]不过,梁启超言新民,说共和,倡自由民权,述三权分立,都还只是基于宪政的某些方面的零散言论,总体上还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宪政方案。鉴于国民宪政常识的欠缺和宪政意识的薄弱,立宪舆论才刚刚起步,立宪实践还不可望及,梁启超自身还没有对宪政的具体构造和操作进行专门的钻研,只是到了预备立宪提上议事日程,他才以其具体的宪政规划,来影响清廷的预备立宪实践,并迎来其宪政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二、别共和到开明专制
梁启超在昌言共和的时候,内心也有激进与保守的思想冲突。他在《清代学术概论》中回忆:启超既日倡革命排满共和之论,而其师康有为深不谓然,屡责备之,继以婉劝,两年间函札数万言。启超亦不慊于当时革命家之所为,惩羹而吹齑,持论稍变矣。然其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中,随感情而发,所执往往前后相矛盾,尝自言曰:“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14]这里,梁启超还表示即使在他鼓吹革命的时候,其主张与当时的革命家也颇有分歧,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1903年,梁启超应邀出访美洲,[15]在北美考察大半年。返日之后,言论急转,高呼与共和长别:“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16]不久,他又提出开明专制的主张,从革命排满的激进立场退至强调统一和秩序的保守立场上来。这次思想转变,震动了当时的舆论界,也引起后世学者的极大兴趣。虽然梁启超在多处阐释了其思想变化的原因,但未必就能倾吐一切,道出全部原委。笔者认为,梁此次思想转变既有游美的刺激,也有政治情绪变化和师友规劝的影响,既有外在的冲击因素,更有内在的转化原因,在貌似断裂的思想转变的外表下面,仍有其思想连贯的一面。
梁启超回归稳健的立场,相当程度上是出于对国家统一和稳定的维护。他感觉到,在这个弱肉强食的时代,帝国主义极尽扩张之能事,中国要抵御其侵略,就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维持国家稳定、推动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以进入富强之列。基于这些思考,梁启超必然就得出“共和政体实不如君主立宪者之流弊少而运用灵”的结论。[17]这一结论的理论根据,就是德国政治学家波伦哈克的国家学说与瑞士政治学家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论。梁启超对内追求自由与民权,反对专制;对外主张建立独立自主、富强文明的国家,然而内是国民涣散,外有列强压境,故不得不退而求统一与秩序。他说:“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何也?必先铸部民使成国民,然后国民之幸福可得言也。[18]对于他退回到渐进主义的原因,在很多场合,梁启超都认定其自我认识的转变是其立场迁变的最根本原因,其剖析基本中肯。
梁启超告别共和,不久即卷入同革命派的论战之中。梁启超极言中国没有实行立宪政治的条件,暴力革命只会导致专制。既然国人无行使议会之能力,那么,中国欲实行君主立宪也成问题了。中国究竟应采取何种政体形式呢?这是他必须直面的问题。为此,梁启超专门构思了“开明专制”理论,并自1906年春起在《新民丛报》上陆续刊出。[19]梁启超认为,若统治者“以所专制之客体利益为目标,谓之开明专制”,普王腓力特列谓国王为“国家公仆之首长”,即为开明专制之精神;与之相对的,就是野蛮之专制。[20]中国万不可采用共和,君主立宪也不可即行,主要理由就是人民程度太低,无共和国民之资格;政党不立,“无三人以上之法团,无能支一年支党派”,[21]无行议院政治之能力。所以“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又不如开明专制。”[22]梁启超的“开明专制”理论本身就是为中国现实量身打造的,它“以发达人民为目的’,可以锻炼国民“共和之程度”,[23]是走向立宪的过渡。但不久梁启超即放弃了开明专制之说,把注意力从“开明专制”转移到“预备立宪”之筹备问题上来。随着时势的变化和梁启超政治情绪的提升,梁启超致力于预备立宪组织政党活动,“开明专制”也成为历史的陈言了。
三、主虚君到顺共和
自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以来,梁启超积极活动,为宪政运动推波助澜。1907年,梁启超先是协助康有为把保皇会易名为“帝国宪政会”,在海外率先吹响立宪的号角;再是组织成立政闻社,把目标直接锁定为改造专制政府为责任政府、实行国会制度,要求厘定法律、巩固司法权制独立、确立地方自治等。[24]这一时期,梁启超的宪政理想具体化为责任内阁制的君主立宪政体。武昌起义不久,梁启超仍“确信共和政体为万不可行于中国,始终抱定君主宪宗旨”。[25]随即,梁启超推出《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发表了自己“虚君共和的政治主张,以与康有为相呼应。“虚君共和”的本质仍是君主立宪,康梁冠之以“和”之名,实迎合国内共和之舆论。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中,梁首先肯定了武昌起义的必然性,继而对舆论所注的国体问题,即新中国应采取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作了分析。梁认为,中国没有邦的历史传统,疆域广大,民族众多,必须建立“强固统一之中央政府”,才能保国家统一和稳定,“以图竞胜于外”。在采取何种政体的问题上,梁启超认为英式“虚君共和”最适宜于中国。他分析了近世世界的六种“共和”政体,重点强调美国的民主共和不适合中国。首先,其选举基于联邦制,与中国国情不合;其次,其总统权力极大,在中国易流于专制,反而易造成内乱;其三,美国素有自治传统,有成熟的政党运作来保证其共和体制,而这两项条件中国都不具具备,共和也就无法运作。因此,梁启超说:“我国民而妄欲效颦美国也,吾惧此祸水行滔没吾神州也。”[26]在“虚君共和”政体下,君主并无实权,国家政策由内阁操作,而内阁之成立,于国会之大多数信任,国会又由人民公举,故仍能反映“主权在民”的原则;又,最高统治者不用经常来竞选,可以“息内争而定民志”。所以,“虚君共和”“圆妙无出其右者”,是中国的最佳选择。[27]
梁启超提出“虚君共和”方案之时,对国内形势还缺乏明了的把握,幻想立宪派能在动乱中胜出。1912年1月,梁启超得知南北和谈达成秘密协议,而各省纷纷独立,才认识到共和之潮流势不可挡,“虚君共和”已成泡影,遂转向拥护共和。他致信康有为,规劝夫子顺应时势,不要为“千夫所指”。梁在信中说:“可乘而不可抗者,时势也。十年以来,人心思汉,百日之内,运转亡胡”,如果一心对抗共和,倒会让他人收渔翁之利,不如“借连鸡之势,或享失马之福,则竭才报国,岂患无途”。[28]这里梁启超也透露了自己转向共和的原因,既然共和己成事实,就只能面对现实顺应共和,这样,其宪政理想还有望实现;若对抗时势,只会给国家带来动乱,与自己的宪政理想更是背道而驰。基于这一考虑,梁启超随即又发表了《中国立国大方针商榷书》,公开表达了自己拥护共和的立场。他一改前言,称“共和是否决不能行于我国,此非可以空言折人口也,必有待于他日之试验”,“夫谓共和不能行于中国,则完全之君主立宪,其与共和相去一间耳。其基础同托于国民,其运用同系乎政党,若我国民而终不能行共和政治也,则亦终不能行君主立宪政治。”[29]更重要的是,共和乃今日之时势,有志之士,当顺应时势,担当起建国之责任:“夫为政在人,无论何种政体,皆以国民意力构造之而己。我国果适于共和与否,此非天之所能限我,而惟在我之自求。”[30]虽然接受了共和,梁启超仍希望通过个人努力,改造政府,引导国民走上宪政道路。可见,梁启超虽然“易帜”为共和,但其宪政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其实没有多大变化,此所谓“变”中自有“不变”之处。
四、制宪方案
民国以后,梁启超积极组织政党,加入内阁,志在组建强有力之中央政府。梁超在构建宪政理论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其实践性,其宪政思想亦在宪政的实践过中不断发展和成熟起来。1913年初,进步党合并告成,梁启超被奉为党魁。他以进步党名义颁布的宪法草案,即“梁氏宪草”,[31]既是该党纲的贯彻,也是梁启超多年来对宪法和宪政认识的总结。“梁氏宪草”开门见山地规定了共和国的制度。其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32]在宪法中旗帜鲜明确立共和制度,于政治、于法律、于国民心理和国家稳定,都有其积极意义。对“共和国”前加“统一”二字,梁启超作了特别说明,即“示别于联邦制也”。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选择是宪政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年梁启超曾崇尚地方自治,1903年以后有所变化,既强调国家主义,又谋求地方自治,至武昌起义爆发,则转向主张单一国体。为此,他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中特别就国人十分关注的单一制与联邦制问题作了分析,认为单一制是当前的最佳选择。梁指出,今日中国时局有分离之势,联邦即可能导致国家分崩离析,国民的国家观念更加难以形成,且中央权限不足,地方势力必然抬头,无法引导全国为统一整体,参与世界竞争;美国的联邦制虽然理想,但可望而不可及,我国国民自治能力差,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不可能产生巩固的联邦。所以,梁启超力主单一制。[33]
“梁氏宪草”参考了西方各国立法成果,贯彻了“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责任内阁制的政体结构。“梁氏宪草”规定,国会是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分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是议定法律和监督财政。在1910年所作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梁启超曾对中国国会的性质、组织、权限和运作程序作了比较详明的探讨。对于国会立法权之范围,梁启超主张取概括主义而非列举主义,即凡宪法、命令及地方律令之外的法律,由国会议定。梁又考察了英、美、日、法、德、瑞士等国的宪法,指出国会之权限,实不止立法一项,“时而兼为行政机关”,“时而兼为司法机关”,本质上是一个“制限机关’,与政府之为“主动机关”相对应。秉承这一理念,“梁氏宪草”中设计了颇具特色的国会监督和制衡制度。针对总统的解散国会权,国会拥有对总统及国务员的弹劾权和不信任投票权。梁启超在“梁氏宪草”文件说明中解释了弹劾权和不信任投票权之不同,指出在责任内阁体制下,不信任投票权是国会对政府监督的主要手段,它的实施条件相对宽松,属政治行为;而弹劾权则属于法律行为,程序相对繁琐,是一种救济之权,仅在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才采用。梁特别将弹劾权规定由国民特会行使。考虑到全体国民投票的困难,梁启超主张以国民特会来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权力,并以两院议员为特会议员。在法国,该会议员也来自两院,但权力限于选举总统和修正宪法。“梁氏宪草”中增加的弹劾权才是梁设立特会的主要意图。不过,梁又特别解释,特会与国会行使权力的意义不一样,前者行使国家主权,后者行使立法和监督等权:特会行使权力是两院合一,共同表决,两院行使权力则分别表决,且表决之意义也不一样。国民特会是国家权力最高机关,它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权力超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上。国民特会的主要职责是修正宪法、选举总统、变更领土及弹劾执政。国民特会之设立,对防止独裁之政府有重要意义。[34]
“梁氏宪草”虽然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但实际上确立的却是责任内阁制。其第五章规定:大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可以“提出议案于国会”、“公布法律”、牒集临时国会”、掌握军权以及“经国家顾问院之同意,得解散国会两院或一院”等权力。但是,在第六章又规定“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于众议院担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关于国务之文书,须经国务员一人之上副署”。因此,政府实质上是由国务员(包括总理及各部总长)负政治责任的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梁启超的一贯追求。在1905年的《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中,梁就正式提出了责任内阁制的主张。[35]1910年,梁又向国人介绍君主立宪下的责任内阁:“凡立宪国君主之诏敕,必须由国务大臣副署,然后效力乃发生。署名后,以定责任之所攸归也,故为大臣者,遇有违宪失政之诏敕,则宜力争,争之不得,则宜辞职。”
[36]1911年,梁启超又详细地向国人解释责任内阁的运作方式及优劣,指出责任内阁“恒采合议制度,置总理大臣一人以为之长,而阁僚悉由总理大臣延揽汲引”。[37] 言论之中,流露出对责任内阁制的青睐。为了防止总统独裁,确保强有力之内阁,“梁氏宪草”中还特别设计了“国家顾问院”这一机构。顾问院由“两院各选举四人、大总统荐任五人之顾问员”组成。根据宪草,大总统行使“任命国务总理”、“解散国会”、“发布紧急教令及财政上紧急处分”、“宣战媾和”、“提议改正宪法”等权力需经国家顾问院之同意;顾问院在国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会之权力,并有解释宪法之权。
“梁氏宪草”是多年来梁启超追求宪政的结晶,标志着梁启超宪法思想的成熟。它贯彻了民主原则,内容比较完备,基本上适合国情。但吊诡的是一个宪政理论与方案需要由限制其权力的当权者来落实,在只知权力不知权利眼中,任何限制其权力的理论与方案,根本就引不起当权者的重视,更无法得到实施。“梁氏宪草”未能被采纳的事实正好说明:民初的中国并不缺乏良善之宪法或宪法草案,缺乏的是实施宪政的民主力量。这一教训值得当代中国汲取。梁氏从不着意于发动民众走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道路,而幻想在军阀的统治下谋求宪政,无异于与虎谋皮。
五、结语:知势论人
综上,反观梁启超一生从言君宪到倡共和,再从告别共和到开明专制,又从主虚君再到顺共和,几经变迁前后“抵牾”。即使到1917年底,梁启超告别政坛后,声称从此埋头著述,但其实无法忘情于政治。归国后,梁氏言论再次转变,发表了一系列对民主政治的反思言论。但不应忽视的是,梁启超从来不是以理论家的姿态或心态来阐述其宪政言论的。他发表言论,都是以直接为现实政治服务为目的,而很少有闲暇去顾及其理论的统一性和完美性。甚至,梁启超还时常随着认识的深入和时势的迁移而自我否定,并在不断的肯定——否定——肯定中发展其宪政理论,于是便造成其理论的矛盾和杂乱的一面。其实,在他前后思想变化中,不变的是宪政理论,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其目的在于国家的富强。不过,在近代中国动荡的时局之下,梁启超之多变是必然的。换句话说,如果梁启超固步自封,倒是变得不可理喻。因此,“善变”一定程度上是梁启超的一个优点。没有他的依时而变,就没有他环环相扣、丰富多彩且对应时势的宪政理论。对此,清末孙宝煊曾有一段经典的评论:饮冰梁氏,奔走海外十年,其言论理想,屡腾诸报纸。人有讥其宗旨累变,所谓种界也,保皇也,共和也,立宪也,开明专制也。始谈革命,继又日与革命党宣战,始谈公德,继又提倡私德。综其前后所言,自相反对者,不知凡几,岂非一反覆之小人乎!忘山居士闻而笑曰:不然。饮冰者,吾诚不知其人为何人,然据是定其为小人,言者之过也。盖天下有反覆之小人,亦有反覆之君子,人但知不反覆不足以为小人,庸知不反覆亦不足以为君子。盖小人知反覆也,因风气势利之所归以为变动;君子之反覆,因学识之层累迭进以为变动。其反覆同,其所以为反覆者不同。[38]诚哉斯言!孙氏指出梁启超政治言论的屡变,是随着他自身知识的增量变化而变化而不是固步自封,是君子之变,进步之变。梁启超因势而变,从他的宪政理论来看,其宪政理论儿乎涉及到宪政问题的每个方面,这是随着他知识的增长而不断深入和提高的结果。所以,当我们梳理和考察梁启超宪政理论发展变迁路径时,就发现这些看似混杂或前后矛盾的思想,其实是他不断构建与完善他的独特的宪政理论体系。因此,解读梁启超的宪政理论,不能仅仅知人论势,一定要把他的思想言论置于具体的历史环境中来考察他的宪政言论,庶几才能知势论人,片面地截取梁启超的某些言论以概括梁启超的宪政理论都难免片面。
*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
[①]范忠信先生在《认识法学家梁启超》一文中提出梁启超是近代中国“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之观点。见范忠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又如沈大明先生还称梁启超为“近代中国权威的宪政理论家”,见沈大明:《梁启超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第10卷(总26期),第73页。
[②]梁启超:《变法通议·论不变法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8页。
[③]梁启超:《变法通议·论变法不知原本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0页。
[④]梁启超:《新民说·论进步》,《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64-65页。
[⑤]梁启超:《新民议·叙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七,第106页。
[⑥]梁启超:《拟讨专制政体檄》,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0页。
[⑦]梁启超:《与夫子大人书》,载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6页。
[⑧]梁启超:《卢梭学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第97-110页。
[⑨]梁启超:《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四,第30页。
[⑩]梁启超:《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四,第31页。
[11]梁启超:《新民说·论自由》,《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40-41页。
[12]梁启超:《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一,第52页。
[13]梁启超:《新民说·论自治》,《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53-54页。
[14]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之二十六,《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63页。
[15]参见梁启超:《致叶恩李福基等书》,方志钦主编、蔡惠尧助编:《康梁与保皇会》,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16]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十三,第86页。
[17]梁启超:《新大陆游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十二,第143页以下。又参见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广东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以下。
[18]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69页。
[19]该文自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一(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第73号刊登,自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一(1906年3月25日)77号未完而中止,主要是因为梁启超忙于预备立宪和政党活动。
[20]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22-23页。
[21]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69页。
[22]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3页。
[23]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39页。
[24]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5-26页。
[25]梁启超:《致罗惇曧书》1911年11曰26日,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05页。
[26]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第39页。
[27]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第27页以下。
[28]梁启超:《致康有为函》,《万木草堂遗稿外编》,第866-867页;又参见张朋园著:《梁启超与民国政治》,台湾食货出版社1980年版,第304页以下。
[29]该文录入《饮冰室合集》时名为《中国立国大方针》,见《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八,第77页。
[30]梁启超:《中国立国大方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八,第77-78页。
[31]本文所称“梁氏宪草”,乃指1913年梁启超以进步党名义拟定的宪法草案。该草案最早在1913年10月的《法政学报》创刊号上刊录了开头几条,题名《梁启超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后《法政杂志》第33卷第4号全文刊登,收入《饮冰室合集》时题名《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民初,出现了不少私拟宪草,如“王宠惠宪法草案”、“李超宪法草案”等。又,据《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75页),梁在1918年也曾草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完,但《饮冰室合集》只见残目。
[32]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第60页。
[33]梁启超:《新中国建设问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第27页以下。
[34]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第63-64页。
[35]梁启超:《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1984年版,第444-446页。
[36]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三,第39页。
[37]梁启超:《责任内阁释义》,《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七,第7页。
[38]孙宝煊:《〈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忘山庐日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