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真理一直是认识论的问题。真理就是正确的认识,而正确就是符合。但是,是什么与什么的符合?这种符合是如何可能的?这些问题却从未在认识论中得到充分的解决。
传统哲学还一再劝导人们把真理与自由当做人类的庄严目标来维护与追求。但是,真理是什么,自由又是什么?真理与自由有关系还是毫无关系?如果有关系,它们是一种什么关系?如果没有关系,它们又如何能共同成为人类所追求与维护的目标?这类问题更未在认识论中得到必要的追问与思考。
这种状况至少表明,把真理问题定位在认识论领域,很可能阻碍了哲学更根本地追问真理问题。这种定位一方面使真理本身的法则性地位长期得不到巩固与维护,另一方面使真理成了科学家(特别是自然科学家)与技术专家的特权,而普通人似乎与真理无缘,至少离真理要远一些。如果真理是人类尊严的源泉,那么传统真理观的一个意外结论将是:人的尊严是不同的。这一结论迫使现代哲学不得不重提真理问题。不过,在现代哲学中,能自觉地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去重提真理问题的,海德格尔当是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这显然与他对存在问题的独特追问有密切联系。
一、传统真理观的核心:真理的本质就是符合
重提真理问题究竟有多大程度的迫切性,首先需要通过清理传统真理观来说明。在《存在与时间》里,海德格尔用三个命题刻画了传统真理观:“1.真理的‘处所’(der Ort)是判断(陈述)。2.真理的本质就在于判断与其对象的‘符合’(übereinstimmung)。3.是亚里士多德这位逻辑学之父不仅把判断当做真理的本原处所,而且首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1]
在这三个命题中,第三个命题属历史问题。第二个命题包含着第一命题,因为把真理的本质理解为判断与对象的符合,也就意味着把判断当做真理的本质处所。因此,第二个命题是核心。而从这个命题可以分析出下面两点:A.对象是判断(陈述)是否与其符合的标准。B.符合是真理的前提,或者说,符合被预设为真理的前提。
那么,符合是什么意思?就一般而言,符合就是两个东西相一致、相协调,一个东西恰如另一个东西那样。比如,这个五分硬币与另一个五分硬币相符合。这就是说:这个五分硬币如(so)那个五分硬币那样(wie)有共同的形状、共同的大小,还由共同的材料铸成。在这里,符合在形式上至少有“如……那样”(so-wie)的关联结构。
当我们说,判断与其对象相符合时,也就等于说,判断如其对象那样。面对一个五分硬币,我们说:“这个硬币是圆的”。这个陈述(判断)符合五分硬币这个物。这里,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陈述与物的关系。
显而易见,这两个关系者是根本不同的:硬币是金属材料制造的,而陈述从来就不是什么物质材料;硬币可以用于购买食品,而关于硬币的陈述从来就不能成为支付手段。虽然两个关系者有种种不同,但这一陈述作为真的陈述,我们还是说,它与其对象相符合。那么,它们究竟在什么方面符合呢?或者说,这个真的陈述在什么方面如硬币那样呢?这是问题Ⅰ。
不管陈述在什么方面符合对象,这种符合都是一种关联(Bezug)。因此,在讨论“什么方面相符合?”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陈述如何关联到它的对象?这是问题Ⅱ。只有澄清了问题Ⅱ,才有可能回答问题Ⅰ。而问题Ⅱ显然与“陈述(判断)是如何进行的?”这一问题相联系。
在认识论里,陈述通常被当做认识活动的结果,它就像一个被制作完毕的杯子那样,是一个现成的东西。因此,有人甚至把它当做一个“第三世界”。但在海德格尔看来,陈述首先是一种存在活动,这种存在活动是由表象(Vorstellen)来进行的。任何陈述(Aussagen)都是一种表象活动,而表象活动也总有所陈述。于是,问题Ⅱ的关键就在:何为表象活动?
“在这里,表象就指:在排除了一切‘心理学的’和‘意识论’的前见之后,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这个对立者作为这样的被置放者(Gestellte)必须一直保持为一种被敞开的对立,与此同时,仍作为物持立在自己位置上,显示为一个持立者。”[2]表象没有心理学意义的体验结构,也没有传统认识论的意识结构,它只是时间性的一种到时方式,或者说,只是纯粹意识的一种展现方式。因此,它在让物作为对象出现时,并不是把物分析为碎片,或者构造为影像(Schein)储存在意识中,然后对它进行逻辑推演;而是让物仍保持在物自己的位置上。也就是说,表象在让物作为对象显现出来时,并不改变物,而是让物如其自己那样显现为对象。对象不是构造出来的,而是物如其自己那样在表象活动的陈述中呈现出来。只要物是在表象活动的真的陈述中呈现,它就显现为如其自己那样的一个对象,一个有“人”跟它对立的对立者。
陈述就是在表象活动如此这般地让物作为对象(对立者)显现出来时,关联(Bezieht)到对象。我们可以把这种关联活动看做一种“存在对接(richtigen)”。表象的陈述活动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一方面是陈述者(Dasein)向物的存在,同时又是物在陈述中向陈述者的显现,或说物在陈述中作为对象这种形态存在。这是同一件事情。所谓向物存在,绝非将自己“物化”,而是指此在在表象的陈述活动中敞开自己,让物如其自己那样作为对象(某种存在者)而存在,并据此领会自己的可能性存在。比如,当表象(陈述)让树这一物作为一棵大树呈现出来,人据此也就进一步领会到:他可逍遥侧卧其下,或者伐之以为栋梁,等等。
因此,陈述向物的存在,有双层意义:让物作为对象来相遇,并据此对象领会陈述者的可能性存在。这双层性是同时发生的。在这个意义上说,陈述是一种共属性存在:与对象这种存在共在的存在。陈述总是有所陈述或有所揭示(Entbergen)的陈述。也就是说,陈述总是让物呈现为某种对象的存在活动。所以,陈述这种存在总是与对象(物的一种存在形态或存在方式)这种存在不可分离地共属(Zusammengeh?rt)于一体。只要此在以陈述这种方式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与对象共在。
在这个意义上说,陈述并非像传统认识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现成的东西;它与其对象的符合,也不是两个现成东西(如两个五分硬币)之间的符合。陈述首先是此在的一种存在(生存)活动或存在方式。一个陈述是否为真,既不是在“形式”上,也不是在“内容”上是否与其对象相符合,而是陈述这种存在是否“对接”上对象这种存在(物的一种存在形态),是否与对象这一存在同一(Identit?t)。“对接”就是同一,就是相互协调地共在于一体。而只有当此在在陈述中如物自己那样让物作为对象出现,并据此对象去领会自己的可能性存在,此在的存在(陈述活动)才“对接”上对象,才与对象相符合:相互协调地共在于一体。一个真的陈述,意味着这个陈述者在陈述中如物自己那样向这个物存在:让物如其自己那样作为对象来相遇,并据此相遇的对象来领会自己的能在。
于是,陈述与对象的符合,是也只能是“存在”方面的符合。在这里,符合就是“对接”,就是同一,即相互协调地共在。因此,符合是一种生存性的符合,而不是现成东西之间的符合。当陈述“对接”上了对象而与之同一,我们就说,这个陈述是正确的(richtig),是真的(wahr)。这意味着,陈述的真理首先是存在意义的真理。一个陈述是真的,首先表明的是陈述者存在于真理中,而不是他反映了一个真的东西或创造了一个真的东西。所以,真理首先是一个存在问题。
上面的讨论已经暗示,陈述是否符合其对象的标准并不是对象,而是陈述关联到的物。因为对象只是在陈述中才作为这个对象而不是作为那个对象出现的。也就是说,只是此在通过表象的陈述活动向物存在,物才作为对象出现,因而才有对象。实际上,一个错误的陈述也可以与其对象相符合。例如,面对一个五色板,色盲人会说:这是一单(无)色板。在色盲者的表象陈述中,五色板的确就是作为单色板呈现出来,因此,他的陈述与其对象是相互符合的。但我们并不认为他的这一陈述是正确的。原因就在于,他在其陈述活动中未能如五色板本身那样把它作为一个多色板(对象)来呈现,而是遮蔽和歪曲了这个色板。也就是说,表象活动在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时,有可能歪曲或掩盖了物自身,而未能使对象如物自身那样呈现出来。
因此,陈述只能从它所关联到的物那里获取正确尺度(Richtmaass)。那么,物又如何能够成为正确尺度呢?物只有作为自身出现,它才能成为正确性尺度。于是,更进一步的问题是:物如何能作为自身出现呢?物必须首先作为自身出现,才能作为对象出现。不过,人们会说,在康德那里物并不作为自身出现,却不是也有对象呢?
的确,在康德哲学中,物自身是无法显现的,它所能提供的只是感性材料,而主体总是通过其先验形式去接受和改造这些感性材料。因此,主体不可避免地改变和掩盖了物自身,也就不可能如物自身那样让物显现出来。所以,在康德的现象学里,没有物自身,只有对象。对象既是在认识活动中构造出来的,又是认识的真理性标准。但是,实际上,我们只能就形式方面去判断一个认识是否与其对象相符合,而内容方面是无法知道的。因为对象的内容虽然来自物自身提供的感性材料,但当这些感性材料被做成对象时已掩盖和歪曲了物自身。这意味着,认识在内容方面失去了真理性标准。换一个角度说,认识是否与其对象符合,只有必要的(形式方面的)标准,而没有充分的标准。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充分符合的可能性。
这是康德现象学留下的一个重大问题。它表明,只有物自身的显现,才使充分的符合成为可能。当传统哲学把符合当做真理的本质时,它显然只是把符合预设为真理的前提,而并未进一步追问这种符合本身的前提。在海德格尔看来,那种使物自身得以显现,从而使充分符合成为可能的东西,才更有本源的理由成为真理的本质[3]。对于这个“更本源”的本质,我们显然只有通过追问“物自身如何显现?”这一问题来理解。
二、自由与真理
物作为自身显现出来,意味着它作为自身被敞(打)开,被公开(Offnen)出来。任何存在着的东西,都首先是作为自身被敞开而存在着,否则,我们就既不能谈论它存在,也不能谈论它不存在。物必须首先作为自身被敞开,它才能成为表象陈述中的对象。表象能让物作为对象来对立,表明在作为对象之前,物已被敞开或公开出来。所以,海德格尔才说,物显现为对象是在被敞开者中实现的(同上书,第11页。)。
这表明,物首先是在一个敞开活动中显现出来的。在这种敞开活动中,物之所以能作为自身存在,必须有一个条件:敞开活动并不改变或歪曲物,而是让物如其自身显现自身。这意味着,这种敞开活动是一种无先决条件的敞开活动,它没有诸如先验形式或先验范畴这类框架。它只是自我敞开、自我(自身)显现而已。而这种无条件的自我(自身)敞开就是此在的自由存在(Freisein):自身(Selbst)从自身显现出来,开放(freien)出来。它不为什么开放(显现),只为自身而开放自身。
不过,自由的这种敞开活动又总是有所敞开,总是向……开放。自由如果无所敞开无所开放,也就不成其为敞开活动,也就无所谓自由或不自由。自由从自身开放出来之际向……开放。就是说,自由在展现自己之际有所显现,或自由在有所显现之际展现自己。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不在(显现在)主体身上,更不在对象(客体)里,而在主体之外的第三项——Dasein(此在)那里。作为动物的一种类存在者和主体,人没有自由,自由在人之外。只是作为此在,他才能承担起自由。也就是说,作为自由的人,他的存在总是关联到“此(da)”。这个“此”不是(经验中的)什么东西(Seinde),却又总是某物。因此,自由这种敞开活动作为自身存在又总关联到某物。但是,它并不因这种关联而改变或歪曲物,相反,由于自由是一种无条件的自我开放,因而物自身恰恰是在这种开放中被敞开而呈现出来。
于是,对于自由我们获得了这样的理解:一方面,自由是自身性存在,是自身从自身显现出来,开放出来。因此,另一方面,自由又总是有所显现,它能够且不得不让他物作为自身呈现出来。自由在或者自由作为自身显现,同时也让物作为自身显现出来。自由与物自身在(显现)是同一件事(Ereignis),是同一性存在:只要自由在,就必有物自身呈现,而物自身也一定是在自由处才呈现。二者作为自身而又相互归属。自由在,同时也总让物自身在,也就是让存在者作为自身在。所以,海德格尔说,自由的本质(Wesen)就是让—存在(Sein-lassen),即让存在者作为这一存在者自身存在[4]。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本质”并不是指构成某物核心的不变体或恒定属性。海德格尔强调要在动词意义上来理解Wesen一词。而作为动词,本质的原初意义就是出场(anwesen),就是存在或持续(weilen)[5]。“自由的本质是让—存在”,亦即自由出场就是让存在者自身出场。因此,我们可以用“让—存在”来说明自由存在。
“让……存在(是)”就是“听之任之”:听其自便,任其自然,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但这并不意味着,让—存在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放弃和冷漠。与传统哲学中的主体相比较,让—存在并不构造任何对象,不干涉任何对象;它只是守于自身的自我开放,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一种退让——从对象世界退回自身。作为自由的人,意味着他放弃(否定)了对象世界而守于自身。然而,放弃对象世界并非放弃一切。相反,自由正是放弃了对象世界,才得以“肯定”物自身(让物自身是)。自由无视(掩盖)对象世界,却显现了物自身。自由不让是什么,却让是(存在)。让—是,就是让自身是,让……是自身。物就是在自由的这种退让中,才作为其自身存在,而不是作为对象或单纯的某物出现。换一个角度说,只是在自由的参与(einlassen)或协助下,物才作为自身存在。因此,让—存在不仅不是一种消极的放弃,恰恰是一种最高意义的参与或协助。自由既是一切否定的源泉,也是一切肯定的基础。
讨论到这里,一个结论已明确起来,这就是:自由更有理由成为真理的本质。因为正是自由使物自身的呈现成为可能的,从而使充分的符合成为可能。因此,如果我们谈论的是陈述的真理,那么真理的本质就是自由。这里同样需要说明的是,在对“真理的本质”的传统追问中,“真理”是一种现成的东西,即作为结果出现的认识,而“本质”也是某种现成的东西,只不过这种现成东西是另一个现成东西的核心,这个核心使“真理”能够与非真理或其他东西区别开来。当传统哲学把符合理解为真理的本质,也就等于说,它把符合理解为一种现成的状态,正是这种状态使真理作为真理出现,从而把真理标识出来。然而,传统哲学却从未进一步追问充分的符合是如何可能的。这种追问使我们发现,与其说符合是真理的本质,不如说符合是真理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使真理能够具有充分符合这种基本特征的,却是一种非现成的敞开活动,亦即自由。
因此,从本源上而言,真理与自由是统一的、相通的,而绝不是两个分立的问题,更不是两个互不相关的概念。离开自由问题,我们无法理解充分的真理。换句话说,没有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充分的、完整的真理。当哲学劝导人们以真理为重,在根本上也意味着它鼓励人们追求与维护人的自由。否则,这种哲学所理解的真理就不是真正的真理。在我看来,这是海德格尔真理观最值得人们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真理与自由的冲突、沟通由来已久。而在哲学上自觉去理解和思考这两个问题及其之间的关系,却是从康德才开始。不幸的是,这种开创性的思考在后来的哲学中又陷入了歧途:自由与真理的关系被理解为自由与对必然的认识的关系。认识了必然才有自由,没有认识就没有自由;认识得越充分,才越有自由。历史因而才有“进步”。对自由与真理的这种理解最后引发出了一种灾难性历史观:新的历史时代有理由嘲笑和否定以往的一切历史。历史在表面上以真理为前提,但由于这种真理本身丧失了神性的尺度,实际上历史恰恰是行进在没有真理保障的道路上。
不过,当海德格尔把自由理解为真理的本质时,人们马上也会问:这不也意味着真理是任由人来处理的东西吗?因为自由不正是人的属性吗?
的确,人们通常总说,人有自由。但是,我们却从来没有领会这里说的“有”与“我有一本书”意义上的“有”有根本的不同。人有自由,说的是,人向来就置身于无关联的可能性当中,因此人能无条件地做出自己的决断。对于这种无关联的可能性,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他向来就置身其中,且不得不一直置身其中。也就是说,人不得不自由,自由是由不得人自己的事情。就此而言,恰恰不是人拥有自由,相反,倒是自由拥有人。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命定的自由。
这种自由的人,也就是会死的人。海德格尔称之为Dasein(此在)。因此,他说:“仅当此在在(ist),真理才在。”[6]因为正是这种自由的人才会退让,才会听之任之,因而才会有物自身的显现与充分的符合。
自由的这种命定性,从一个方面表明,自由本身是有来源(Entstammen)的。如果说自由是无条件的敞开活动,那么,它的这种来源恰恰是不可能敞开的:在敞(公)开活动中,来源隐去而被遮蔽(Verbergen),显示为一个不可公开的秘密(Geheimnis)。这个秘密并不是具体的、个别的秘密,而是惟一者。个别的或具体的秘密总是可以解开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个别的秘密并不是真正的秘密,只是有待破解的一道“谜语”或问题。而作为惟一者的秘密则永远不可能破解(敞开)。它在(ist),但不出场,而是在出场者(Anwesende)的出场(west)中显示它的非出场性存在(Unwesen)。因此,这个惟一者的秘密有些类似老子的“道”:道是万物之母(源),但它却是隐蔽着的,它只是在万物的生长、展现中显示它的存在。
这个作为惟一者的秘密,不仅是此在即自由之人的来源,实际上也是其他存在者的来源。从这个角度说,这个来源就是存在者在其中的整体(Im Ganzen)。此在(通过自由的敞开活动)在让存在者存在时,显明了存在者是在整体中的存在者(das Seinde im Ganzen)。此在让存在者存在,就是让存在者从处于遮蔽状态的整体中涌现出来,呈现出来。有来源、有历史的存在者,才能够作为自身存在的存在者;没有来源的东西,也就是没有历史的东西,我们无法知道它是其自身抑或不是其自身。此在(自由)让存在者作为自身呈现出来时,显明了存在者是从一个隐蔽着的整体中闪亮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个显现出来的存在者有一个隐蔽着的、不显现出来的来源。
一个存在者作为自身存在,这说的是,它从黑暗(遮蔽状态)中被照亮出来,但它并没有离开“黑暗”,它仍在(ist)黑暗中——它的周围仍是一片黑暗。自由(让存在)犹如从黑暗中照射出来的一束“光”(Licht),它所照亮的就是一片“林中空地”(Lichtung)。存在者就在这个“空地”中作为自身显现出来,而它周围仍是“遮天蔽日的黑森林”。如若没有周遭的森林,也就没有林中空地,也就没有东西从森林中凸(显)现出来;如若没有黑暗,没有隐蔽,世界是纯光的世界,也就不会有任何东西被看见。从这个角度说,恰恰是暗的、处于遮(隐)蔽中的整体使自由本身成为可能的,从而使每个存在者显现为这一存在者(自身)成为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隐蔽着的整体,也即上面所说的秘密,是真理的更本源的本质。因此,海德格尔说:“自由(此在的闭固着的开现必得从它获得把握)之所以是(表象之正确性意义上的)真理的本质,就因为自由本身是来源于真理的本源本质;来源于迷误中的秘密的支配。”[7]
这岂不是说,自由是有条件的吗?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这个“整体”。它曾被理解为已知存在者的总和,或者被理解为可以在历史过程中得到把握的“大全”。如果自由来自这样理解的“整体”,那么自由就是有条件的,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但这样理解的整体实际上只是一种概念推演的结果,因而是一种抽象的整体。它是可把握、可公开的,即使当下把握不了,也可以在历史中加以把握。事实上,这种整体是一种由部分相加的结果,它不是存在者的来源,相反,它倒是以存在者为前提。
作为自由的来源,整体始终都是不可把握的秘密。它存在(ist),但它不出场(unwesen)。它不在意识的“光区”(Lichtung)之内,而只在且总在光区之旁;或者说,它在且总在出场者之旁。作为来源的整体,它总是Im Ganzen(存在者在其中)的整体。对于Im Ganzen这个词,我们必须根据海德格尔的语言习惯来理解。海德格尔曾一再强调要在动词(如居住、逗留、照料等)意义上去理解in这个介词[8]。Im Ganzen表明的就是,有人(有物)“照料”着整体,逗留在整体;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等于说,整体总是有人照料着的整体,总是存在者逗留其中的整体,用我们上面的话来说,就是存在者自身从中呈现出来的整体。只是在此在(自由)存在之际,或者说,存在者作为自身显现之际,整体才被显明为一个不可显明的秘密、不可追溯的源头,也即才作为整体存在。没有此在的自由之光,或者离开了存在者自身的呈现,整体无法显现为不可显明的秘密,无法显明为万物从中涌现的不测深渊。就此而言,作为来源与秘密的整体反而离不开自由,离不开存在者自身的显现。
这一方面表明,整体并非抽象之物,它恰恰非常“具体”:它就在每一个作为自身显现出来的存在者之旁。在任何一个作为自身显现出来的存在者那里,我们都能遇到这个惟一的秘密。作为自由之人,永远都不能摆脱这个秘密。但另一方面,这个无处不在的整体却又是非出场性的存在,它不是什么具体的东西,它什么也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无(Nichts)。自由来源于整体,受这个秘密的支配,并不意味着自由是有条件的,而是意味着,自由是从无中生有,自由是对无(秘密)的一种努力。作为自由的存在,此在总是面临着秘密,领会着秘密,受秘密的呼唤。此在的使命就是领受作为来源、作为惟一者的秘密。因而它总努力去理解这个秘密,为此,它不得不从秘密中“抢夺”出可抢夺的东西。这就是对存在者的去蔽(Entbergen)。不过,这种抢夺并不是一种强力的破坏行为,相反,它倒是一种保护性的协助活动。自由把存在者从整体中“抢出来”,但并不使它离开整体,恰恰是让它保持在整体中。这样,自由的这种“抢夺”才既有助于领会秘密,又让存在者作为其自身出现。
所以,我们把自由当做真理的本质,并不是把真理交由人来任意处理,而恰恰是为真理找到了神圣性的尺度和非人类学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在下面还将进一步讨论。
三、本质的真理
上面对真理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把我们引向了自由与秘密(遮蔽中的整体),也就是引向了去蔽与隐蔽的问题。根据上面的分析,自由的退让并不是消极意义上的放弃,而是最积极的“参与或协助”。让—存在就是协助存在者从遮蔽状态(Verborgenheit)的整体中呈现出来,就是对存在者的去蔽:让它从隐蔽着的整体中进入“光区”(Lichtung),把它照亮出来、凸现出来。这种被从整体中照亮出来的存在者自身,或者说,作为自身被敞开出来的东西(Das Offene)就是无蔽者(Unverborgene)或无遮蔽状态(Unverborgenheit)。海德格尔认为,古希腊人的“真理”一词的本义就是指这种无蔽状态[9]。也就是说,真理最初就是存在者的自身存在或自身显现。
但是,存在者作为自身存在或自身显现,意味着这个存在者不是任何东西(Es ist nicht Seinde),它存在着(Es ist),在场着(west),仅此而已。当我们说,存在者作为自身存在(Das Seinde ist als solches),就等于说,此存在者存在着(DasSeinde ist,west)。因此,作为无蔽状态,真理首先是存在的真理,是出场(wesen)意义的真理。也就是说,真理首先是本质(Wesen)的真理——作为自身出场(west),就是使某个东西是这个东西而不是其他东西的本质性存在(显现)。在这里,“本质”一词同样是在动词意义上来使用的:某物从不出场的秘密中显现出来,作为该物自身持续着、在场着。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的本质就是存在(Seyn)。本质的真理就是存在的真理,因为本质的真理就是自身的显现与持续。同样可以说,存在的真理就是本质的真理,因为存在不是什么东西,存在只是自身的存在,自身的显现。
在这里,本质、存在、自身可在同一意义上来理解。当我们说:树存在(ist),那么这首先表明的是,有物来相遇。但这个物不是柏树、杉树,不是大树、小树,也不是在与其他植物的比较中显出的一种特殊植物。作为某种科目的树,或者作为一种特殊的植物类,都是在比较中或在关联中展现出来的。对于这种在关联中出现的树,我们可以用陈述句式“这是某种东西”来说明(解释)它,也可以用“这是什么?”这种方式来追问它。我们面临的这个物是一种什么树,是属于哪一种植物,只有进入与他物的关联中才能得到确定,甚至只有进入关联中才有这类问题。因此,作为某一科目或某一类植物出现的树显然不是我们遇到的那个树自身。因为物只是在无关联中呈现出来才作为物自身存在,否则它就只是关联中的某种东西。这个物自身可以理解为中国古人的“自然”:自然而然,自身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一进入关联(关系)中,自然就不自然,就非自身。对于这种物自身(这里就是树自身),我们无法用“这是某种东西”这种陈述来言说它,而只能说:这在或树在。也可以反过来说,当我们说:这在或树在,那么我们表明的就是:树向我们呈现其自身。正是这个树自身使一切科目的树都可以称为树。也就是说,树作为自身出场、持续(存在)就是一切树的本质。
面对物自身,更确切地说,当物向我们呈现其自身,我们不会也不可能问:“这是什么?”因这物自身不是什么,它只是作为它自身那样存在着,自然而然地守位于自身,这就是它的真身状态,亦即真理状态。当我们把相遇到的某一真理状态(物自身)作为树时,我们并不是对这一真理状态进行定义,而是给真理状态命名,是对真理状态的一种回应。真理或物自身是不可定义的,只可命名。定义的句式是“X是Y”,而命名的句式是:“X在”。在“树在”这一命名中的“树”,与定义“这是树”中的“树”是不同的。简单地说,树在,但树不是树。这是令人费解的,但事实的确如此。在我们能够定义(解释)“这是树”之前,我们显然已经有一个使我们能够把这个东西或那个东西确定(bestimmt)为树的“标准或尺度”。这个标准或尺度就是“树在”中的树自身,亦即树的真身或树的真理状态。但在“这是树”这一定义中,树却是关联中的树而不是树自身。“这是树”,也就意味着这不是花草鸟兽。这表明,要完成“这是树”这一定义活动,不仅首先要有树的尺度(树自身),而且必须把这个东西与其他东西进行比较,让这个东西进入与其他东西的关联中,从而显示出这个东西是树,而不是其他东西。定义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关联活动(Beziehen)。因此,我们可以说,定义以命名为前提,关联物以物自身为基础,亦即以真理为基础。
如果自身显现或自身存在就是本源的真理,亦即无蔽状态意义的真理,那么自由本身就是这种真理。因为自由就是此在这一存在者的自身存在。此在让物作为其自身存在,同时就是此在作为自身存在:从自身展开自身。因此,说此在是自由的存在,等于说,此在存在于本源的真理当中。
在此前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是自由使物自身的显现从而使充分符合成为可能的。现在可以进一步说,是此在存在于本源的真理中,才使一切真理成为可能的。这种本源真理作为自身的无蔽状态就是本质的显现,或者说,这种本源真理就是本质的真理。
这样,对“真理的本质”的追问便把我们引到了“本质的真理”这个答案上来。所以,海德格尔称,“真理的本质问题在下面的语句中找到了自己的答案:真理的本质就是本质的真理。”[10]在“真理的本质”问题中,真理是正确性或符合意义上的真理,本质则是指使这种正确性真理能够是这种真理的东西。而在“本质的真理”这一术语中,本质就是纯粹的存在,亦即自身;本质的真理就是存在的无蔽状态,或者说,就是自身的显现,自身的出场。正是这种本质的真理使符合意义的真理成为可能的,使符合的真理能够作为这种真理出现。因此说真理的本质就是本质的真理。
这意味着,陈述并不是真理的本源处所,更不是真理的惟一处所。换一个角度说,以陈述为处所的真理(即符合意义的真理)并不是本源的真理。真理问题首先是存在问题,我们必得从存在问题着手,才能在根本上理解和把握真理问题。
显而易见的是,作为存在的去蔽状态或无蔽状态,真理并不是人的行为结果,相反,我们甚至可以说,人的行为倒以真理为前提。存在者自身是在自由的让—存在中被去蔽的,而自由的这种去蔽活动则不是人所能左右的。自由是命定的自由。就人人命定赋有自由而言,人天生就存在于真理中。从另一个角度说,人的存在或行动必须以真理为前提。没有自由存在,因而没有物自身的显现,人的任何行动都是不可能的,尽管人们在自己的行动中往往可能忘记和掩盖了这一点。因此,我们不能只从人的角度去理解真理。或者说,不能只从人类学出发,仅仅把真理理解为人的一种活动结果,就如人们通常把知识理解为人的认识活动的结果一样。
同样,真理的反面——非真理(Unwahrheit)也并非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由人的疏忽和无能导致的,非真理同样有非人类学的根源。人类不可能像避免一场不幸事件那样避免非真理。这里需要追问的是:如何理解非真理?非真理是如何发生的?
当真理首先被理解为存在(自身的本质)的无遮蔽状态(Unverborg-enheit),也就意味着非真理就是一种遮蔽状态(Verborgenheit)。如果说无蔽状态是让—存在去蔽(揭示)出来的去蔽状态(Entborgenheit),那么遮蔽状态就是“拒绝去蔽,不允许被夺取”[11]。因此,这种遮蔽状态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我隐蔽(Verbergung):自己把自己隐藏起来。赫拉克利特说:“自然(physis)喜欢躲藏起来。”躲避谁呢?躲避去蔽。有人要窥视“自然”,“自然”才躲藏起来,才有躲藏问题。因此,赫氏这句话等于说:有去蔽者要窥视“自然”,而“自然”不喜欢接受去蔽,它躲开了去蔽。
那么,在海德格尔这里,又是谁在躲避呢?存在者在其中的整体(Im Ganzen)在躲避。我们前面讨论过,存在者总是有来历的存在者,因而总是整体中的存在者。自由让存在者作为其自身存在,就是把存在者从整体中“抢夺”出来,亦即去蔽出来。但是,整体本身却拒绝这种去蔽,它以拒绝去蔽的方式隐蔽自己。也就是说,整体本身是相对于去蔽活动,才显明它“喜欢躲藏起来”,显明它是不出场的存在(Un-wesen)。没有去蔽活动,从而无物出场,也就无所谓隐蔽和不出场,甚至根本就没有整体(“自然”)的存在问题。正如没有泉水涌出,也就无以显明深山石壁里的源头在一样,如果没有存在者在让—存在这种去蔽活动中显现出来,也就不可能显明有一个存在者从中涌现出来的源头隐蔽着不显现。
因此,从整体的角度说,它的不出场是一种拒绝去蔽的自我隐蔽;但从让—存在的角度看,只是在让—存在的去蔽活动中,整体才隐入遮蔽状态,才显明为不出场,因而整体的这种不出场也可以被视作是让—存在对整体的遮蔽。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让—存在的这种遮蔽活动。人们通常以为,要在与其他事物(Seinde)的比较中,才能真正显明(认识)某物是什么。在日常经验中,这是正确的。比如,“这是一棵树”是在此树与花草鸟兽的比较中显明的。这里显明的是关联中的存在者。在“这是一棵树”这种说法中,我们知道的是,面前这个东西不是花草鸟兽,但它又在(ist)花草鸟兽这些存在者当中:它是在与其他存在者的比较关联中才显示为这一存在者。也就是说,这个东西不是其他“什么”,却又是众多什么中的一个什么(was)。至于(树)这个东西自身,我们却一无所知,甚至我们压根儿就没有领会到还有一个自身在。而实际上,存在者只有首先作为自身在,它才能与其他存在者有关联而显明为关联中的某种什么。人们的通常做法,即通过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来确定某物是什么这种关联活动,已预设了一个未曾明言的前提,这就是自身存在。
所谓自身存在,就是自己作为自己显现出来,因而是无关联的存在。这意味着,让—存在必须能够把存在者从经验关联中取回来,存在者才能退回自身而显现为自身。而只有掩盖或遮蔽其他存在者,才能解除一切关联,从而把存在者从中取回来。所以,在海德格尔这里,让—存在所让的存在者一直是单数形式。让—存在显现或去蔽的只是某一存在者自身,并不同时显现其他存在者。或者说,让—存在在让某一存在者存在时,遮蔽了其他存在者,把它们掩盖在不出场的整体中。所以,海德格尔说:“恰恰是各个行为中的让—存在在让它对其有所作为的存在者存在,从而揭示(去蔽)了这一存在者时,它遮蔽了存在者在其中的整体。让—存在本身同时就是一种遮蔽活动(Verbergen)。在此—在的生存自由中,发生了存在者在其中的整体的隐蔽(Verbergung),这就是遮蔽状态。”[12]在这里,遮蔽与隐蔽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的同一件事。从让—存在言,是遮蔽;从整体言,是自我隐蔽。但不管是作遮蔽言,还是作隐蔽言,它都是在让—存在的去蔽活动中发生的。无蔽状态与遮蔽状态都是在自由存在中发生的。自由就是一种斗争——去敝与隐蔽(遮蔽)的斗争。这种斗争并不是一场辩证运动,而是一种直接发生的事件。因此,正如真理并非完全由人力所为一样,非真理也并非人力所能排除,不可能如千百年来人们渴望的那样,通过“真理”的积累,便可以消除非真理。人向来就行走在去蔽与遮蔽、真理与非真理的道路上,因为人向来就在自由中。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人是因自由而犯错,而不是无知才犯错。动物从不犯错。当然,这里的“犯错”并不是指日常生活中的过错,或者歪曲了什么东西,而是指错过了整体:他在自由中显明了整体在,却不能让整体出场。这种“错过”是他一切过错的根源。
我们前面强调了真理的非人类学因素,这并不是要人放弃对真理的努力,而是要显明真理的神圣性。为了守护真理,维护真理的神圣性,人类同样必须付出努力,必须进行“斗争”。而指出非真理的命定性,也同样不是要为人类的过错辩护,相反,这种命定性恰恰是要人类为自己的所有过错负责,要每个人为自己的所有过错承担起责任,以敬畏之心对待自己的一切过错。人类的每一个过错都向人类表明,人不可为所欲为。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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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图宾根,1979年,第7版,第214页。
[2] 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法兰克福,1961年,第4版,第11页。
[3] 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12页。
[4] 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14页。
[5] 参见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图宾根,1958年,第2版,第55页
[6]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图宾根,1979年,第七版,第230页。
[7] 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23页。
[8]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54页。
[9]参见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15页。
[10]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26页。
[11] 同上第19页。
[12]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