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充分认识中华独特价值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0 次 更新时间:2015-03-0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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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比较看

作者陈来系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

如何把握我国传统价值观特别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观特色,是价值观研究的重要课题。价值观的特色一般是通过对不同理念和事物进行比较、选择、取舍而显示出来的。因此,我们讨论中华价值观的特色,就不能局限于中华文化本身,而要将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近现代价值观作为比较对象。中华价值观与西方近现代价值观相比,主要表现出四大特色。

责任先于自由

中华价值观强调个人对他人、社群甚至自然界所负有的责任,体现出强烈的责任意识。

儒家的德行论比较发达,在春秋战国时代已形成完整体系。其中的忠、信、仁、义、孝、惠、让、敬等德行的基本取向,都强调个人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如孝突出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忠突出尽己为人的责任,信突出对朋友的责任,等等。在儒家看来,个人与他人、与群体存在连续的关系,必须积极承担自己对对方的责任,这是一种美德。

中华价值观注重关系的立场与个人本位的立场不同,它主张个人与他方构成关系时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而应以自我为出发点、以对方为重,个人利益要服从责任的要求。人常常为承担责任而忘我,责任往往成为个人社会实践的重要动力。这样的立场就是责任本位的立场。同时,由于个人处于社会关系网中,与多种对象结成各种关系,因此个人的责任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个人有多少角色,就相应地承担多少责任。

中华价值观十分注重责任担当。孟子讲,君子自任以天下为重。从先秦的士君子到汉代的士大夫,都突出责任意识,强调个人对天下国家的责任,而不是突出个人自由。在汉代到宋代的士大夫中,责任意识的代表就是范仲淹提倡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此后,明代士人提出“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清之际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代林则徐提出“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都为人们所熟知,对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在西方近现代主流文化中,人权是个人对国家和政府提出的道德、政治要求,更多涉及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却无法界定个人对家庭、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权利观念是西方近现代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是西方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产物。但它把焦点集中在个人对社会的要求,而忽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集中在个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个人也有尊重他人权利的责任。

义务先于权利

西方近现代价值观非常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而中华价值观特别是儒家价值观更强调义务的优先性。

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强调义务为先,互相承担义务是中国伦理的一个根本特色。他认为西方近代以来个人主义盛行,形成一种个人本位的社会,不胜其弊,而中国则以伦理为本位。他说:“人生必有其相关系之人,此即天伦;人生将始终在人与人相关系中,此即伦理。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谊所在,义务生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而以对方为重。近世之西洋人反是,处处形见其自己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

梁漱溟认为,中国人的伦理特别强调义务感。这种义务感是开放的,从家庭可以放大到宗族、社区,再到郡县、国家、天下、宇宙。以义务为基本取向的德行不强调张扬个人权利,而主张努力承担对他人的义务、履行自己肩负的责任。这种义务取向特别表现为如何对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在他看来,西方是个人本位,强调以自己为主;中国则是义务为主,强调尊重对方,“从个人本位出发则权利的观念多,从尊重对方的意思出发则义务的观念多。”

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发展权利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当然也为社会价值观念所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是最重要的价值,或社会价值观仅仅为个人权利提供支持。在价值和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性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价值观甚至是当今众多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权利话语往往联系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权利优先态度,其基本立场是把个人权利放在第一位,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个人权利优先的主张过分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忽视促进个人对社会公益的重视,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因而对于现代社会健康运行来说弊大于利。

群体高于个人

春秋时期,我国思想家已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观点。西方在文艺复兴之后也倡导以人为本,但西方近代的人本主义更多强调以个人为本;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不主张以个人为本,而是强调以群体为本,强调群体在价值上高于个人。

在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看来,个体不能离群索居,一定要在群体之中生存生活,其道德修为也要在社群生活中增进。超出个体的最基本社群单位是家庭,扩大而为家族、社区以及各级行政范畴,如乡、县、府、省,直至国家。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特别重视家庭价值,而家庭是个体向社会发展的第一个社群层级。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强调个人价值不能高于社群价值,强调个人与群体的交融、个人对群体的义务,强调社群整体利益的重要性。我国古代思想家没有抽象地讨论社群,而是用“家”“国”“社稷”“天下”等概念具体表达社群的意义和价值;“能群”“保家”“报国”等众多提法都明确体现社群安宁、和谐、繁荣的重要性,凸显个人对社群和社会的义务,强调社群和社会对个人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在表现形式上,对社群和社会优先的强调还通过“公—私”的对立而得以体现:个人是私,家庭是公;家庭是私,国家是公;社群的公、国家社稷的公是更大的公,最大的公是天下的公道公平公益,故说“天下为公”。

总之,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是在一个向社群开放的、连续的同心圆结构中展现的,即个人—家庭—国家—世界—自然,从内向外不断拓展,从而包含多个向度,确认个体对不同层级的社群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论语》讲“四海之内皆兄弟”,《礼记》提出“以天下为一家”。如果说家庭关系是中国人的基本关系,则我国古人早就把家的概念、家的关系扩大、扩充了。

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道德的中心原则是个人权利优先,主张人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从事活动,认为以一种共同的善的观念要求所有公民是违背基本个人自由的。而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强调社会共同的善、社会责任、有助于公益的美德。社群与个人、责任与权利是不同的伦理学概念,反映不同的伦理学立场,适用于不同的价值领域。在当代社会,我们应坚持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以社群和责任为中心的立场,在赞同自由、人权的同时,毫不含糊地申明不赞成个人优先的立场。


和谐高于冲突

与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相比,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更强调社会和谐、以和为贵,追求和而不同。

春秋时期的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形成了中华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和”所具有的和谐的意义,在我国文明发展早期就有了。《尚书·舜典》记载,帝舜命其乐官通过诗歌音乐,达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说明我国古人已了解音乐促进和谐的作用,体现了早期智者对宇宙和谐的向往。我国古人反复以声乐之和比喻世界各种事物之间的和谐,从而成为一种普遍追求。如《左传》中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可见,我国古人将音乐的和谐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族群与族群、人与天地等关系的模型,对“和”的追求塑造了中华文明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

这一思想对儒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经典《礼记·乐记》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这表明,人类的和谐在根本上来源于天地的和谐,即自然的和谐。和谐是一切事物的生成原理,没有和谐就没有万物化生,和谐的实现有着深刻的宇宙论根源。宋代哲学家张载曾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强调从对立到和谐不仅是天地的法则,也是社会、人生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

把追求永久和谐作为对待外部世界的态度,在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中同样源远流长。《尚书·尧典》提出:“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以后,“协和万邦”便成为中华世界观的典范。类似的说法还有“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周礼·天官冢宰》)。孔子把“和”作为同外部世界交往的原则,提出“‘柔远能迩,以定我王’,平之以和也”。构建一个和平共处的世界,是中华文明几千年来持续不断的理想。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汉代以后被表达为“天人合一”,成为中华文化的价值理想。所谓“天人合一”,就是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合一,注重人道(人类社会法则)和天道(宇宙普遍规律)的一致,不主张把天和人割裂开来。天人合一思想不强调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不主张天、人对立,而主张天、人协调。根据这种思想,人不能违背自然,而应顺从自然规律,使自己的行为与自然相协调。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一方面注重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注重人在自己身上体现自然的本性,致力于人与自然统一并与自然融为一体;另一方面主张人主动配合天地的生生变化,在与自然相协调的同时协助并促进宇宙的和谐与发展。这种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对纠正无限制地征服自然、不顾及环境与生态平衡的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中有一种冲突意识,总想用自己的力量,以自我为中心,克服非我、宰制他者、占有别人。因此,在西方历史上宗教战争非常残酷,中国则没有出现过那样的宗教战争。可以说,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其文化根源都不在东方。总体来讲,同西方文化和西方价值观相比,中华文化和中华价值观强调和谐高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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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日报》2015年3月4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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