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
1、问题的提出
国家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但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目的和意义,相关文件和学者著述、论文大多没有特别具体、明确的表述,可以说是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看到的相关表述一般都是停留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非常笼统的层次。
最近中办国办《关于加快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相关描述,除了重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外,还增加了“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表述。“意见”在关于评奖、出版等基金设立的问题提到:“鼓励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化产品。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体系。”这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意义和目的的表述,仍然非常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
2、公民与公民文化
国家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搞公共文化服务,到底应该达到什么目的?难道就是要搞一套现代化的文化设施(楼堂馆所),或者只是让老百姓有地方消遣娱乐,打麻将、跳舞、健身等等?我觉得这样的理解是不够的、低层次的,甚至是肤浅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真正目的和最高使命,我以为是培养合格的公民(包括公民道德、公民素质和公民修养等等)。
公民是一种超越了人的许多特殊身份(职业、性别、年龄、种族、阶级等)之后的普遍身份或共同身份。现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含义是启蒙思想家奠定的(当然也参考了古代思想家的遗产,比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界定公民身份的基本方法,就是悬置人的一些特殊“人为关系”,特殊身份归属,把人还原为到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据此考察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其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人具有独立、自由、平等、理性等共同的基本属性。一个人可以是男性或女性(性别身份),可是教师或营业员(职业身份),可以是汉族或少数民族(民族身份),可以是青年人或老年人(代际身份)等等。但是在这一切身份之上还有共同的公民身份。“个体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复合体,他既有理性、独立、自由等公共的一面,又有容貌、激情、兴趣、民族、阶级、身份等私人的一面。公民是对个体的抽象,它承载了个体的公共性。”(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第4页)。“公民尽管也存在容貌、财产、智力等差异,但他们超越了这些自然特征或需求,追求人的至善境界,自由、德性、非暴力是古代公民的基本特征。十七世纪以来兴起的现代公民身份传承了古代公民的德性和追求,但又将它延伸到社会大众,成为一种所有个体都能享有的政治身份。从自然发的角度衡量,现代公民实际上是原初个体的普遍特征在人为政治领域的转化形式,这种普遍特征体现在平等、独立、自治、自尊、参与、理性等方面,它们是公民的人格写照,并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得到维护。”(同上,第4页)
所以说,公民身份是人的公共性的集中表达。其中包括:公共责任(服从国家法律)、共同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行使主权)与共同利益(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必须得到国家的保障)。《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界定“公民身份”:“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为享有杯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身份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参见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第12页)
公民身份、公民资格首先是通过法律得到界定的法定身份;但它也是一种文化身份,通过文化得到界定。所有18岁以上的中国人都有法定的公民,但是却不见得是文化意义上的公民。文化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有公民道德、公民素质、公民修养,而公民道德、公民素质特别是公民修养是文化与教育培养的。依靠什么样的文化和教育来培养?我觉得就是靠公共文化和公民教育来培养。公共文化说到底就是公民文化,公共文化服务说到底是一种公民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教育。
文化的分类很多,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高雅文化和通俗文化,等等。而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相关的分类方法,是按照文化是否具有公共性来划分,可以把文化分为专业文化、私人文化与公共文化。从服务对象的角度看,为特殊群体的特殊文化要求(比如医生需要得到很多专业的练,使用专业资料)服务的是专业文化,为某些私人提供服务的是私人文化,而公共文化服务不提供这些特殊、专门的服务,它提供的是面向全体公民、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公共文化。
这里就涉及到底什么叫“公共文化”,“公共文化”到底是甚么含义这个根本性的问题。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一般有三个角度。从文化服务提供的主体角度,认为它是政府为主体的文化;从性质角度界定,公共文化是非盈利的;从服务对象角度看,认为公共文化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我认为这些界定都没有抓住最根本的东西,因为它没有对“公共”这个概念进行细致的界定,因此也就无法对“公共文化”做出很好的界定。“公共文化”这个概念是与“公民”、“公共生活”、“公共领域”、“公共人”等概念紧密相关的,而理解所有这些概念的关键,是搞清楚“公共”这个最核心概念到底意味着什么。
“公共的”概念的基本含义大致有:1、大家的、所有人的(比如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的或小群体的);2、共同的,超越了各种特殊性的(比如公共事务,公共知识分子,相对于专业事务、专家);3、公开的、可见的、透明的(比如公共场所,相对于隐蔽的、看不见的场所)。
我以为“公共文化”概念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是指为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的文化形态,是以全体公众为服务对象,向所有公民免费公开的文化。为此,它也是与下列文化相对的:1、市场化的盈利文化;2、小群体的专业文化,3、不公开的私人文化。这种面向所有公民的、为所有公民服务的、作为公民公共生活之一部分的、公开的文化,就是我理解的公民文化。我觉得公民文化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共同文化,它的核心是共同或普遍(common)。
3、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使命是培养公民
公共文化的这种共同性、普遍性与公民身份的共同性、普遍性正好对应,公共文化是公民身份、公民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就是作为一个公民的生活,是人们在公共空间里发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共同生活。与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等相对。公共生活的领域更加广阔,更公开,更具有共同性)紧密相关的文化,它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公民。
由此决定了公共文化的价值取向:1、共同道德和共同价值观(或者说对什么“好生活”“好共同体”的共识)的培育。公民道德规范是一种底线规范、基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公民而不是专门群体,表现为一种明达的常识理性,一种基本、健康的但又不是高不可攀的价值观;2、潜移默化地培养公民素质,提高公民修养。公民素质和公民修养比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要更加内在,它是一种性格、气质、秉性和修养,包括不盲从、诚实守信、懂得克制、宽容温和稳健、不走极端、懂得说理等等。它和愚昧野蛮、不讲理、走极端、偷奸耍滑等等相对。
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这样一种公民道德、公民素质和公民品质,使人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珍爱自由、平等,自尊并尊重他人,有尊严,崇尚独立等等。以这个为中心进行各种形式的公民文化教育(编写公民读物,举办意在普及公民道德、提高公民修养、教人如何做公民的讲座、展览等等),我以为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最核心使命。
这样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解就不再是一种工具性的理解,不再是停留在建设物质设置或者提供消遣娱乐的层次了,它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早在梁启超那个时代,很多有识之士就提出:中国人最缺乏的就是不知道怎么做公民。这个论断今天依然有效。就是今天一些的大名鼎鼎的科学家、教授、高级干部,与合格的公民还有距离,同样不知道怎么做公民。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反面的例子来说明这点,这就是北大教授孔庆东。我曾经说过我们和孔庆东的区别不是政治观点的区别,而是文明和野蛮的区别,他的很多文字和讲话走极端,非理性,语言肮脏,蛮不讲理,动辄破口大骂,戾气十足。
这就是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解:通过以公民教育为核心的公共文化服务,让人们接受基本的公民知识,在充分的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好生活”的共识,丰富健康的公共生活(相对于现在表面热闹非凡,实则浮躁浅薄的文化生活),总而言之,学会做公民。
美国孩子在大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到12岁)就开始接触公民知识:美国的宪法是甚么?什么是政府?政府成员从哪里获得权威?如何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参见徐贲《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第5页)同时,公民教育也是一种紧密结合实际——特别是一些著名的公共事件——进行的实践性教育。比如美国的公民教育就非常重视通诸如水门事件这样的公共事件,告诉公民总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总统不可以为所欲为,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4、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
把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和官方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全吻合的,也是与我国官方意识形态逐渐淡化政党和阶级色彩,扩大其代表性、普遍性、广泛性的战略转型相一致的。毛泽东时代的意识形态是强调阶级斗争,灌输阶级道德。从“三个代表”(先进生产力,优秀人类文化,最广泛的人民利益)开始,主流意识形态的表述逐渐淡化阶级色彩,强调普遍价值或人类共同价值。
十八大报告首次以12个词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觉得这也是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最集中概况,更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这些价值观已经极大地淡化了特殊阶级的价值观和党派意识形态的色彩,它不只是适用于某些阶级或群体的,而是面向和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等,难道不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吗?所以,我觉得它就属于共同文化或公民文化的范畴,把公共文化服务视作公民教育,完全合乎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