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斌:法治道路、政党政治与群众路线

——一个回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62 次 更新时间:2015-01-27 23:02

进入专题: 法治   政党政治   群众路线  

凌斌  


法治的中国道路,因此必然具有时间维度和政治维度,必然在职业主义和群众路线之间摇摆不定,并且必然离不开党的领导。重要的是理解中国政治的混合因素,从而理解中国政治的变化规律。


当代中国,或许是古往今来最让人难以理解的一个“问题”。我几乎和每一个“老外”朋友都会说这样的话:我不懂中国,我对中国了解的还太少了。我也常常劝谏周围的年轻学生和青年学者,不要总盯着顶层设计和宏大理论,要眼睛向下,尽可能研究一些自己能懂的东西。我的这本小书(以下简称《道路》),[i]就是本着这样的态度,想从身边的经验出发,研究一个自己大体能懂的问题。

尽管如此,尽管从写作到出版历时十年,我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思考也经历了硕士、博士、留学、任教、挂职的各个阶段,我仍然常常感到惴惴不安,仍然感到自己写作的是一个自己并非真正了解的题目。中国的司法和法治太复杂了,变化太快了,问题太多了。对于研究具体问题的学者而言,这是一种莫大的幸福。而对于追求一般理论的学者而言,这实在是一种莫大的挑战。然而,正如越是难玩的游戏越让人着迷,现实的挑战正是理论创造的动力。我希望有更多学者从中国的司法和法治现实出发,关注底层的问题,了解基层的实践,从而提出正真具有中国根基的学术理论。我因此感谢强世功老师、田雷老师组织了关于本书的书评,也感谢邵六益博士的评述和批判。这使得本书思考的问题,不会宥于我的无知和偏见,能够获得更多的探讨和呈现。

六益君是北大法理学专业的一名优秀学生。他在硕士和博士阶段都上过我的课,并且表现优异。他还担任过我的研究助理。我相信阅读和批评本书对他并非难事。他在写作这篇书评期间,与我有过多次交流。我的一些粗浅的意见,他已经在文中做了回应。他坚持了自己的一贯思路,并没有因为我是他的老师而有丝毫的改变。他的批评是严肃的、细致的、也是富于启发的。出于对这一批评的尊重,也基于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我想自己应当有所回应。六益君已经充分论述的地方,我就不多讲了。他有很多真知灼见有教于我,我相信也会有教于各位读者。这里要谈的,是尚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法治道路与政党政治和群众路线的关系。


一、什么政治?混合体制与党的领导

六益君的一个基本批评在于,《道路》一书受到法律社会学视角的局限,忽略了中国法治的政治维度,因此需要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给予批判和救赎。然而,试图将政治从社会中剥离出来,进而强调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忽略了政治维度,总会遇到一个基本问题:这种法律政治学提出的“政治”,是什么政治?

从六益君援引的题记来看,其法律政治学秉承的是马基雅维利主义的政治观念,一种现实主义的精英政治。因此六益君强调的政治维度,最终落实为中国法治中党的角色,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的现实政治中最为核心因此最为重要的因素。从“法民关系”的角度理解中国法治因此缺少了其中最为重要的关系:党群关系。这一视角反映了北大法理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将党重新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范畴之中。苏力教授、强世功教授(六益君的导师)都是这一传统的奠基者。[ii]

我当然也熟知这一传统。并且,我在书中隐含的处理了这一传统。批评《道路》没有重点论述政党政治对法治道路的影响是对的,但是批评本书缺少政治维度,忽略了党的法治影响则是有欠公允的。并不是所有维度都要显露出来。正如时间维度总是隐含在空间维度之中,政治维度(包括对政党的思考)也贯穿在本书当中。六益君评论的主题“法治的时间维度和政治维度”,很好地反映出了这两者在本书中的重要意义,并且敏锐指出了本书对这两个维度的不同处理方式。只是,其过于狭窄的政治观念,妨碍了对本书政治维度的进一步揭示。

政治不只是精英政治。更确切地说,精英政治总是依附于其他政治之上。就现代政治而言,最为典型的两种政治类型,一是科层政治,二是群众政治。《道路》避免了政治化的语言,但是指出的正是这两种政治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矛盾、冲突、拉锯、妥协。对法治道路的追问隐含着对政治道路的追问:中国政治是选择科层政治,还是延续群众政治?中国政治的基本矛盾,同样体现为科层政治与群众政治、职业主义与群众路线的二元变奏和对立统一。我在书中论述的是中国政治这一基本矛盾和基本特征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形式。因为法治道路的摇摆和选择,正是当代中国政治的突出体现。

当中国政治转向“法治”之时,亦即国家转型开始之际,中国政治的矛盾和特征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开始从以往的群众政治转向科层政治。但是,中国政治从未能彻底抛弃群众政治,迄今并且注定无法彻底变为科层政治。从那时起,从国家转型和法治进程的开启之刻,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始终摇摆于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群众路线和职业主义之间。这一点,在各种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政府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定等等文件的措辞中都可以看到。中国法治在两条路径(职业主义与群众路线)之间的摇摆不定和左右平衡,正是中国政治在两条路线之间摇摆不定和左右平衡的体现。这也是左右派都批评中国政治并且彼此争论不清的根源所在。法治的中国道路正是政治的中国道路这一第四维度在法治三维空间里的投射。这是我在《道路》第七章论述的核心问题。[iii]中国政治是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构成的混合体制。

从精英政治的角度来看,决定中国政治走向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就是共和时代的君主。因此关注党的领导和统治,就如同关注君主的王霸之术一样。如果说古代中国是“王霸道杂之”,那么当代中国同样如此。当代中国的领导者,同样选择的是在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政治的境界在于,既要保持两条路线之间的必要张力,这样才能有发展的动力,也要维持两条路线之间的基本平衡,这样才能有发展的延续。群众路线和科层主义的对立统一,就是当代政治的“王霸道杂之”。党的领导之于中国政治,就是要确保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的混合体制,在对立统一中持续发展。

正如汉宣帝的告诫,“王霸道杂之”,这是“汉家自有制度”。反之,偏执于任何单一路线,都会导致政治的崩坏。汉家制度正是吸取了周代礼治和秦代法治的双重教训,从而采取了一种礼治和法治的混合体制。只是宣帝没能改变儿子的政见,元帝也没能接受父亲的告诫,汉代政治由此急转直下,也印证了宣帝的预见。汉宣帝的这段话很有名。我还是粘贴在这里,以警读者。如下:

“孝元皇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汉书·元帝纪》)

这段话同样适用于当代中国的左右两派。任何试图“纯化”中国政治的主张,都难逃“俗儒不达时宜”的讥讽。任何主张彻底倒向科层政治、或者彻底恢复群众政治的一方,都应当仔细回味这段古训。否则,结局也很可能是汉宣帝预见的结果:“乱我家者,太子也!”就当代中国政治而言,维系和发展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的这一混合体制,仍然是党的领导不可动摇的历史使命和执政基础。

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是动态发展的。混合体制的变化,如同一条正弦曲线,是在一个固定区间内波动延展。很多人说中国政治是“太极图”。也有人将中国政治描述为“钟摆”。“太极政治”和“钟摆政治”是正弦曲线的一段,是静态的中国政治。动态的中国政治,是太极图的不断平移,因此呈现为正弦曲线的波动延展。中国政治是波浪式演进的正弦政治。

要理解中国政治,因此必须理解混合体制的基本特点。混合体制不具备“政治的单调性”,没有一成不变的趋势。因为混合体制不服从单一的政治原则。[iv]但是混合体制仍然具有变化的规律。初看上去,混合体制总是在左右摇摆,但是仔细观察,就会看到其摇摆的幅度总是有限的,并且其摇摆是有规律的。首先,正如正弦曲线是两种单调性交替出现,混合体制是双重政治单调性的交替变换,向左摇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向右摇摆,循环往复,动态发展。因此,混合体制必然是“复调政治”,是“动态政治”,是“时间政治”。其次,混合体制总是在一定的政治区间内左右摇摆。这就是混合体制的“政治振幅”。混合体制的变化是在振幅内的波浪式延展。政治振幅既限制又包容了混合体制的变化可能性。一方面,混合政治在偏向某一原则时不意味着无可挽回乃至不可救药。因为混合体制服从双重原则,是在两种构成要素之间波动,在没有彻底偏向一种政治原则之前,就会被另一种政治原则拉回到正态。另一方面,混合政治要比纯粹政治具有大得多的不确定性。正如任何函数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通过傅里叶变换转化为正弦函数一样,混合体制在极端条件下也可能向任何一种政治形态转变。因此,最后,混合体制的复调震荡,是一个混合体制的领导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处境。混合体制因此格外需要高超的政治技艺。混合体制的领导者必须能够协调好对立统一的政治原则,从而确保混合体制和而不同、斗而不破,在动态平衡中与时俱进。

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就是这样一种复调波动的正弦政治。古代中国政治是在礼治和法治之间维持动态平衡。现代中国政治在一度失衡之后,再次形成了新的混合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就始终处于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两种原则之间,不断根据国内国际的现实状况进行调整。中国政治因此必然是一种动态政治,必然要在长时段的时间维度中才能显现出自身规律。中国政治的动态发展,因此始终摇摆于两种原则之间,始终需要领导者的平衡和操控,并且始终面临着风险和不确定性。一如前述,法治的中国道路,因此必然具有时间维度和政治维度,必然在职业主义和群众路线之间摇摆不定,并且必然离不开党的领导。重要的是理解中国政治的混合因素,从而理解中国政治的变化规律。

法治的中国道路,为法律人理解中国政治提供了最为切近的经验。对于远离政治中心的中国法律人而言,与其揣度高层意向,打探小道消息,或是伤秋悲春、怨天尤人,不如从自己所处的法治实践中留意中国政治的蛛丝马迹,发现中国政治的大势所趋。


二、谁是秋菊?法民关系与党群关系

混合政治具有的双重原则,对应着两类政治主体。党的领导是两种政治原则之间的调整,也是两类政治主体之间的平衡。在法律领域,这就是我所强调的“法民关系”。

法民关系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法律人和普通人、法律职业和普通民众的双重主体性。[v]忽视任何一方代表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原则,都是狭隘的。这意味着,从法民关系的角度来看,既要理解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与法民关系的共通性,也不能忽略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过于强调从党政逻辑来理解法民关系,同过于强调从职业逻辑来处理法民关系一样,都忽略了中国政治作为一种混合体制(以及法治作为这一混合体制的重要维度)的现实特点。正如我在书中所写,中国当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群众政治和职业政治、群众路线与职业主义的二元变奏和对立统一。这一基本矛盾始终在推动着也在制约着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法治的中国道路,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适当的平衡。过于政治化和过于去政治化,都可能对司法实践和法治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这就需要从法民关系这一主体间性的角度来思考中国法治。引发这一思考的,就是我在《道路》中反复讨论的“秋菊”问题。

很多学生乃至学者无法理解“秋菊”问题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他们看来,秋菊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对于当代中国法治更不用说中国政治,毫无意义。这些学生和学者宁可沉醉于“安提戈涅”问题的普世价值,却无法接受“秋菊”问题的普遍意义。这其中除了文化自卑感、末世论信仰,[vi]归根结底,是不愿意理解中国政治和法治中的群众政治这一维度。因此,尽管讲了很多遍,我还是要再强调一次:究竟“谁是秋菊”?

《秋菊打官司》是虚构的,但是却比任何新闻报道更为真实。[vii]与我在书中所写的法律书架下的白发老人一样,秋菊代表的不仅是一个文化不高的农村妇女,一个无知的法盲,或者性格倔强的病态人格,而且是中国当代的普通民众,以及普通民众诉诸的政治原则。而秋菊状告的村长,也不仅是一个专横跋扈而又救苦救难的基层干部,而是代表了中国当代的普通官员。除去他们身上的尘土,我们看到的是自己周围的人,甚至就是我们自己。正如作家王蒙援引另一位作家张宇的名言:“你想找农民么?不一定非得去农村,你所在的大学、研究所、领导机关、外事俱乐部……哪里不是农民?哪个教授,哪个艺人,哪个长官,哪个老板不是农民?”[viii]尽管王蒙先生是带着羞愧与悲痛,引了这话来说自己的父亲,一个民国时期的知识分子。然而时至今日,虽然民国范儿和乡土气都已经变了,可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思维,仍旧还是“农民”。这个国度的大多数人仍然和秋菊一样:还是看重人情胜过法律,要紧面子而非权利,并且更重要的是,坚信法律的说法不是法官的说法、而是自己的说法。如我在本书的第八章所说:“秋菊作为象征所有法律外行人士的一个意象,……代表的是社会中的各类人士。不论下岗工人或者打工农民,还是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私企老板或者央视记者,都可能是一朵‘秋菊’。”[ix]只不过,现实中的秋菊,往往要比电影里还要自信,还要执着,还要有力,他们的一篇报道,一个批示,甚或一瓶汽油,都要比秋菊的眼神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更大,也更为深远。

如果不是整天坐井观天,眼睛盯着高层动向而无暇他顾,我们其实很容易看到,中国政治中群众政治的原则和逻辑并没有失去。甚至在互联网时代,这个最现代、最先进、最高科技、最“高大上”的领域,同样贯彻的是群众政治的原则和逻辑。甚至法律公知们,虽然讲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治目标,实际上诉诸的还是群众运动。从孙志刚案开始,法律人一次次“上书”,借助的都是群众政治的策略。法律人是靠动员人民群众(当然主要是一部分网民)谋求其科层制的政治理想。就此而言,难道这些“大V”、“公知”不都是“秋菊”么?看不到这一点,不仅是欠缺基本的抽象思维能力,而且是根本不理解中国政治的内在规律。

就此而言,中国政治的底色仍然是群众政治,也就是我在书中所讲的“民本政治”。在科层政治与群众政治的二元变奏中,群众政治处于基调的位置。群众政治是当代中国政治的基础,科层政治也需要群众政治的支撑才能得以发展。科层政治,以及法律人通常所讲的法治,既不断受到群众政治的批判和修正,又在群众政治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因此,法治的中国道路,不同于以职业主义的科层政治为基础的西方法治,仍然是以群众路线的民本政治为基础。因此,我将中国当代的法民关系,归结为以当事人和普通公众这些法律外行为主导的“积极法民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法治和政治发展,将始终和秋菊一道同途。秋菊走过的道路,就是我们自己走过的道路。如果马基雅维利的话是对的,那么关心统治术的中国法律人,就应当把目光投向秋菊和秋菊背后的亿万人民。既然君主是“为了考察平原而高居山顶”,那么希望辅佐君主或是引导君主的法律人,就应该致力于“认识人民的性质”。[x]

这是因为,在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中,群众政治相对于科层政治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革命传统所决定的,[xi]也是新中国赖以建基(founding)的政治基础。这决定了,党的领导,必须以群众政治为基础。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并不是“二元政治”,而是群众政治为基础的混合政治。在马基雅维利主义的精英政治观看来,中国政治就是党的政治,研究中国政治就是研究党治,特别是研究党中央、党的领袖的政治言行。但是,如果不能理解中国政治的基础在于群众政治,不能理解党的领导的政治基础,不能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党的路线方针,也不可能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人的决策思路。大国政治不是几个领导人的政治,也不是单纯的政党政治,而是有其深厚的群众基础。群众基础越是深厚,党的领导人就越能实现自己的执政思路,党的领导就越能发挥其在混合体制中动态平衡的政治职能。


三、如何法治?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

因此,我们实际上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中国的群众路线。一种是作为理想类型的群众政治的基本原则,与之相对的是科层法治的职业主义。一种是作为混合体制的政治技艺,是党的领导在现实政治中的运作方式。说白了,也就是如何对待和领导“秋菊”们的问题。要充分理解法治的中国道路,深刻认识中国政治的基本规律,最终必然要对党的领导方式意义上的群众路线,获得深入的认知。当下中国政治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旨在将党的领导贯彻在中国政治的各个方面。法治的中国道路,同样必须贯彻这一群众路线。

这里,我希望和读者一起阅读一份关于群众路线的经典文献。这就是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以下简称《问题》)。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之后根据原始记录加以整理和修改,于1957年6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表。[xii]当时的中国政治还没有因为“三年自然灾害”而变得异常严酷。本文的基本思想,是对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成功经验做出系统总结,也构成了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治的基本原则。任何关于群众路线的思考,不论是政治领域还是法治领域,都应当认真阅读这一文献。下文是我多年前的一个初浅的阅读笔记。我希望可以借助这一文献中的思想力量,将前文的思考再推进一步。

首先应当提及的是,对群众路线的重新重视,对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重新思考,实际上在上一届领导集体时期就已经提了出来。在2010年前后,拆迁暴力集中爆发,不断升级。随着社会矛盾和官民冲突日益凸显,如何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政问题,在党和政府针对行政法治的重要讲话和相应文件中得到了突出体现。2010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进行集体学习,格外强调了“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xiii]与以往相比,这一点格外引人注目,即不仅要求“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而且,特别强调“贯彻群众路线”,强调“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执法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xiv]“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xv]随即,在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明确写入了“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xvi]上述讲话和文件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民意”、“民忧”和“民心”与“人格尊严”、“群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格外强调,体现了对群众政治的格外关切。

很显然,党和政府认识到,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背后,是党的领导方式的单一和匮乏。仅仅依靠科层主义的规则合法与程序民主,无法有效回应政府和官员面临的社会难题,尤其是强制执行中暴力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执法方式”的实质,是着眼于中国政治的群众基础,重新寻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

这些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执法方式”的讲话,指导思想正是来自于《问题》一文的重要论述。实际上,这是中国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执政传统,强调执行乃至整个政治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和作风态度问题,所对应的正是严格的科层法治可能带来的官僚主义。这篇讲话自然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当代语境下,我们可以通过学术重述,学习和理解其基本思想的时代意义。[xvii]

本文开篇提出的,是关于“两种性质的矛盾”的区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第364页)其中,“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总结起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第365页)这两种矛盾在当下中国都有突出的体现。

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在许多方面:“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第364、365页)同时,“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末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第365页)按照这一区分,当代社会突出表现的官民矛盾和劳资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强制搬迁问题,即国家强制执行的房屋搬迁,也应当属于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

要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那么,如何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首先是分清敌我、区分人民和敌人:“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第364页)

尤其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混淆了两种性质的矛盾:“许多人对于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第372页)不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和混淆两种性质的矛盾,不论是“不分敌我,认敌为我”,还是“把敌我矛盾扩大化,以至把某些人民内部的矛盾也看作敌我矛盾”(第372页)都是有害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早在1925年就指出的那样,“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xviii]许多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实际上都混淆了这两种性质的矛盾。其结果,要么是“认敌为我”,要么是“把人民内部的矛盾也看作敌我矛盾”,最终都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后果。

并且,两种性质的矛盾是可以互相转的。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敌我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第370页)很显然,那些暴力搬迁问题,不论是强制搬迁过程中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已经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了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而官民矛盾和劳资矛盾,也已经在一些地方呈现出很强的对抗性特征。如何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演变为敌我矛盾,正是执政党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由此区分了两种方法,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两种矛盾:“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地说起来,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第365页)两种方法都统合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政体形式之中。人民民主专政有两种方法:专政的方法和民主的方法。一方面,“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第371页)另一方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第371页)确切地说,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而言,实际上是两个步骤。一是“分清敌我”,也即是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二是在“分清敌我”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第365页)

总之,按照上述区分,对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第366页)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要用敌我矛盾的处理办法。如果是敌我矛盾,就要用不同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办法。这是我们在今天重读这篇文献格外应当用心体会的地方。

那么,究竟如何通过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呢?什么是民主的方法,也就是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首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第369页)这篇文献回顾了这一方法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是党的成功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九四二年,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解决共产党内部的矛盾。……从这个经验里,我们找到了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或者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把这个方法推广到了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第370页)

但是,民主的方法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体现为“民主集中制”:“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第368页)

总而言之,民主的办法亦即民主集中制在工作方法上的重要体现,就是群众路线:“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比较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些。群众在斗争中得到了经验。做得正确,得了做得正确的经验。犯了错误,也得了犯错误的经验。”(第377页)尤其是“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只有采取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第391页)群众路线在工作方法中的体现,就党和国家“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第页)?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还有另一种民主方法,即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第371页)因此,“决不可以嫌人多,嫌人落后,嫌事情麻烦难办,推出门外了事。我这样说,是不是要把一切人一切事都由政府包下来呢?当然不是。许多人,许多事,可以由社会团体想办法,可以由群众直接想办法,他们是能够想出很多好的办法来的。而这也就包括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之内,我们应当指导社会团体和各地群众这样做。”(第388页)统一战线在当代政治中成为了联合党外精英的重要方式。这样,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就使得党的领导的执政基础,建立在了最广泛的政治基础上。

那么,为什么人民内部矛盾能够以非暴力的、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的方式加以解决呢?这是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第365页)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区别于敌我矛盾因而无需动用国家暴力的关键。实际上,一如前述,这也是党的领导的执政基础。当群众路线无法执行,当政治统治只能依靠暴力,也就是意味着党的领导丧失了群众基础。我们由此可以理解,中国政治必须通过不断建立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获得力量和生命。也正是本着这一宗旨,党的领导才会拥有真正的政治自信:“在我们的工作中尽管有缺点,有错误,但是每一个公正的人都可以看到,我们对人民是忠诚的,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同人民在一起把祖国建设好,我们已经得到巨大的成就,并且将继续得到更巨大的成就。”(第390页)“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第372页)

从这篇文章的基本思想出发,反观当代的政治和法治实践,可以有很多启示。比如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是什么性质的矛盾?再比如,强制搬迁的执法对象,是人民还是敌人?搬迁过程中解决执法矛盾的办法,应当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还是专政的即强迫的方法?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我们的执法过程是否一个“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是否一个“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一个“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是否导致强制搬迁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对抗性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从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来看,国家暴力的行使只能用来处理“敌我矛盾”。不能用认识和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认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第369页)这是因为,“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第391页)

文本尤其强调,解决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性事件,要用民主的方法:“这些人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第395页)文章还反复强调: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二)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闹了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处理闹事的过程中,进行细致的工作,不要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要‘草率收兵’。对于闹事的带头人物,除了那些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法办以外,不应当轻易开除。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为好事。乱子有二重性。”(第397页)这些内容,尤其是对官僚主义的警惕和克服,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其实质内容,是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对抗方式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应当通过群众路线、统一战线等多种方式解决包括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性事件在内的社会问题。

这篇文献包含的内容还有很多。这里只能做一个简单扼要的梳理。我并不确定文中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的群众路线方法还在多大程度上可行,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以及基层建设是否能够有效贯彻。概述这一文献的简单目的,在于提醒读者,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基础的群众政治,以及作为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方式的群众路线,不仅仅是一套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而是有其系统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方法。对于中国的法律学人而言,最不熟悉的就是这一方法。然而对于中国的法官、党政干部而言,群众路线仍然是其思考和实践法民关系、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工作法宝。

法治同样离不开群众路线。法治的群众路线,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会是中国法治的首要原则和首要特征。群众路线及其代表的民主的非暴力强制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来自于中国政治的群众基础,是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的灵魂。失去了群众路线的灵魂,脱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党的领导,还是日常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难免沦落为官僚主义和强权暴力的行尸走肉。


四、结语: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

行文至此,本文的主旨已经大致有了清楚的交代。但我还有些意犹未尽。在文章的最后,我想从以上思路出发,对当下的司法改革,再简单做几点评论。当下的司法改革,再次将法治的和政治的中国道路,推向了选择的风口浪尖。

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一经公布,立刻激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激烈争议。在中国法治进程经历了二十年前的右倾路线、十年前的左倾路线之后,向右回摆似乎不可避免。中国法律人应当借此细心观察,这一回摆过程中的司法改革,能走多远,又会在什么时候触底反弹。这是法治的中国道路的继续,也是政治的中国道路的延展。

法治的中国道路中,群众路线与职业主义的二律背反,再次凸现出来。一方面,司法实践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贯彻在日常的审判和服务工作当中。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走向了一个更为职业化的科层主义方向。一个职业法官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将成为这条道路上的试金石。

因此,秋菊不会离去,村长仍将困惑,中国法治仍将面对两条路线之间的张力和冲突。不论当下的司法改革走得多远,都不离不开这一群众基础。离开了其赖以发展的群众基础,法律人的科层法治就如同汉元帝的儒生政治一样,必然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政治炼狱之中。这是党的领导所不能允许的,也将违背中国政治的基本原则。

焦虑司法改革、担忧法治进程、关切政治改革的中国学人,应当首先看清中国司法、法治和政治的根基与土壤。疾风知劲草。枝叶越是摇摆震颤的时候,越能看到根系的力量。越是当中国法治在职业主义的科层政治方向上走的更远的时候,越是容易看到群众路线的民本政治的深厚基础。我相信,《道路》所写的那些人物,那些事迹,将在当代不断涌现。经历了新一轮的阵痛之后,中国的法治道路还将进入下一个周期。群众路线与职业主义的张力与交织仍将继续。不能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注定要面临更多震荡和更多痛苦。

一如既往,这就是我们脚下的中国道路。中国法治在这条道路上走的越远,就越会呈现出中国政治的混合特征,越会留下这条正弦曲线的波动轨迹。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某个政治家、法学家所能决定。也许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看清脚下的道路,从而让这注定悲情的旅程中,少一些悲凉和悲愤,多一点悲壮与悲悯。


【注释】

[i] 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版。

[ii] 参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强世功:“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另外,《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上有强世功教授与美国的白轲教授的一组文章,尤其是第四篇,参见强世功:“如何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对白轲教授的回应”,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iii] 还可以参见,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载强世功主编:《法律与政治评论》2010年第1期。

[iv] 关于混合体制,参见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v] 参见,凌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凌斌:“司法公正的公信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vi] 参见,凌斌:“为了中国法学——法学末世论批判”,《中国法学时局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vii] 关于事实与真实的不同,参见,鲁迅:《三闲集·怎么写》,《鲁迅全集》(第四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viii] 王蒙:《王蒙自传·(第一部)半生多事》,花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ix] 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版,第187页。

[x]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页。

[xi] 参见,凌斌:《从汤武到辛亥:古典革命传统的现代意义》,《新史学》(第七卷),商务印书馆2013年。

[xii]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3-402页。以下援引本文,皆出自本书。只在文中注出页码,特此说明。

[xiii] 《胡锦涛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29/c_13535934.htm,新华社北京2010年9月29日电,最近访问时间:2010年10月16日。

[xiv] 同上。

[xv] 同上。

[xvi]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6条,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939。该意见的做出时间是10月10日。最近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

[xvii] 这篇文献具有很强的思辨性和开放性。比如其中对于处理好西方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既有这样的论述:“一切国家的好经验我们都要学,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一点是肯定的。……学习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教条主义的态度,不管我国情况,适用的和不适用的,一起搬来。这种态度不好。另一种态度,学习的时候用脑筋想一下,学那些和我国情况相适合的东西,即吸取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我们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态度。”(第401页)这也是我们重读这篇文章的意义所在。

[xviii]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注】本文由《政治与法律评论》独家收录,网络版由北大法治研究中心(微信号:PKUNOMOS)独家首发,转载请注明。微信公众号PKUNOMOS以推送前沿政法类学术思想为主。




    进入专题: 法治   政党政治   群众路线  

本文责编:lihongji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3224.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大法治研究中心(微信号:PKUNOMOS),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