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欧美政治思想形成了两条支流,一条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弗格森开创的以经验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一条是浸透着笛卡尔理性主义的民主主义,它们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和卢梭。洛克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自然状态的缺陷,形成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个人自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理论。同样,卢梭也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描述了自然状态的图景以及向文明社会运动的过程,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思想。洛克卢梭政治思想的差异是来源于他们对同一逻辑起点的不同假设,也就是说,他们的自然状态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1]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2]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3]根据自然法(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正因为每一个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4]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情感状态,自爱心和怜悯心控制着自然人的行为,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卢梭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因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是没有智慧或智慧有限的,“野蛮人绝没有这种惊人的本领,由于缺乏智慧和理性,他总是丝毫不假思索地服从于人类的原始感情。”[5]控制自然人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理性是自然状态不断发展、野蛮人不断进化的产物,“野蛮人所以不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些人因对美德的认识而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6]与洛克一样,卢梭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会自我保存并保存全人类,但他认为自然人的这种行为不是基于理性而是人的本能或原始情感,自然人具有的自爱心促使他们自我保存,怜悯心则促使他们保存他人,正如卢梭所言,“怜悯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于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假思索地去援救我们所见到的受苦的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抗拒它那温柔的声音。”[7]
2、静态存在与动态发展。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是静态存在的,他侧重于对自然状态横切面的剖析。洛克是这样界定自然状态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8]“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9]也就是,只要人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那么他们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而无论人类是否处于文明社会和拥有政治经验。很明显,洛克的自然状态是空间的界定而无时间的限制。同样,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平等、自由特征也限于空间的静态描述,没有历史的痕迹,他认为自然状态不存在发展变化的问题,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是二元对立的,二者之间没有时间的过渡形式,由自然状态迈向公民社会,不是缓慢发展,而是一蹴而就的。
显然,卢梭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动态发展的,他对自然状态是时间纵断面的剖析。卢梭认为,野蛮人具有两个特性:意志自由和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10]“然而另外有一种区分二者的非常明显的物质则是无可争辩的,这种特质就是自我完善化的能力。”[11]野蛮人所具有的这两个特性是推动野蛮人进化成为文明人、自然状态发展成为文明社会的动力之源。卢梭认为,自然状态遵循这样一个发展轨迹:智慧和技能的增进——交往的增加——自尊心的产生——义务观念的获得——家庭、私有观念的产生。所以,卢梭认为,私有制是判断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标志,但是他并不认为二者截然对立的,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是缓慢进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状态。
3、财产权的有无。洛克把财产权看作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洛克认为,根据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私有观念、财产权就已经存在了,“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12]财产权的获得是通过劳动,“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3]“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14]洛克认为,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根源于自然理性,“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15]
在财产权问题上,卢梭与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显然是大相径庭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野蛮人是没有私有观念和财产权可言的,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是自然状态发展到文明社会的产物。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是无知的、孤独的、没有交往、需要有限,他说,“其实在原始状态中,既没有住宅,也没有茅屋,又没有任何种类的财产,每个人随便住在一个地方,而且往往只住一夜,”[16]“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这种概念”,[17]“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农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间也没有任何联系,他对同类既无所需求,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也许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18]所以,卢梭是反对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观点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野蛮人不仅没有财产权甚至于毫无权利意识可言。卢梭认为,私有观念和财产权是自然状态向文明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它产生于自然状态末期,直到法律的确立,私有制才真正的确立下来,“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19]
4、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关系。洛克把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作了比较,他是这样论述战争状态的,“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20]“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21]“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22]“对另一个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国尊长,这是战争状态”,[23]“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24]综上所述,洛克把战争状态定义为非合法的权力的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并不是冲突的,它既可以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公共权威有效性缺失的公民社会中。相对来说,自然状态更容易导致战争状态的发生,因为自然状态没有合法的公共权威的存在,而公民社会正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中战争状态的发生而建立起来的,“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25]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中,自然状态是与公民社会相对的,与战争状态则存在着重合。但是,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是截然对立的,在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中,自然状态是与文明社会相对的。卢梭认为,自然状态完全是一种和平状态,野蛮人是原子化的、孤独的、没有交往、需要有限,人与人之间绝少发生冲突。而且,自然状态所遵循的情感原则也是与战争状态相悖的,它有利于人类和平,“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26]在自然状态中,自我保存与保存他人是没有冲突的,这根源于野蛮人自爱心与怜悯心两种原始情感的和谐关系,“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26]卢梭认为,战争状态只存在于文明社会之中,私有制和法律使富人对穷人的奴役合法化,这导致了战争状态,“这样,因为最强者或最贫者把他们的需要视为一种对他人财产上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按照他们的看法就等于所有权,所以平等一被破坏,继之而来的就是最可怕的混乱”,“新产生的社会让位于最可怕的战争状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