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老师、尊敬的各位台湾学者、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谢谢会议主办方和龙卫球教授的邀请,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典要反映21世纪中国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编纂民法典”,通过党的决议正式宣告加快编纂民法典的步伐。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我们所编撰的是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个人认为,我们所编撰的应该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风格、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磨坊风格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那么我们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一、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现中国风格与中国特色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历程,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这一新的实践也为民法学科提出了大量需要直面的新挑战与新课题,例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体量,已经超过十万亿居于全球之冠,网购规模已经超过六千多亿为全球规模最大,由此带来的诸如金融与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与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新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这就要求我们编纂民法典时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
二、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现时代精神
民法的价值与体系在不断演进。19世纪的民法典主要将目光聚焦于形式正义;20世纪的民法典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开始关注与追求实质正义;21世纪的民法典,在坚持实质正义基础上,应更多地注重人文关怀、体现人文主义情怀,这其中包括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等等趋向。这一趋向代表了自二战以来,随着人权运动、高新科技与互联网络的发展,民法不断发展演绎而生的重要的时代精神。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了彰显人文关怀,不仅要求我们要重视人格权立法,以及使《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更根本的,是在包含合同法在内的民法所有领域,都应该高度重视人文关怀的精神以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诸如代孕等损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行为都应诉诸无效。
三、我国民法典应当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
(一)反映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与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已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首先,随着大数据商业化的形成,在民法层面就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或者纳入人格权法进行特别规范,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其次,隐私权的重要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法国民法典》修改时增改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相当于把隐私权上升至民法总则的高度。美国迈阿密大学的一位教授在其文章中便指出,“高科技发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这些发明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那就是威胁了我们的隐私,如今隐私权已经变成了所谓的临隐权。”因此当代法律最大的挑战,就在于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在这一点上也是对于我们民法典的挑战。
再次,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一些交易的公示方法,例如无纸化证券已经在证券交易中大量采用,且深刻改变了传统有价证券的规则,物权法业已规制的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等便大规模采用了互联网登记的方式,这是互联网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带来的冲击。
最后,大数据孕育了全新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使得知识产权被侵害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民法所面临的新课题。有学者指出,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采取共同的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应采取区别对待,这些看法都值得重视与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伴随着法律的深刻变革。首先,全球化促进了交易规则的国际化,尤其在合同,特别是买卖、保险、票据、融资租赁等纯粹的交易规则领域,两大法系都逐渐开始走向融合,我国的相应规范更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的要求。其次,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现今学者的建议稿与一些组织协会制订的示范法,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软法”的作用,例如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涉外仲裁当中被当事人作为实体法广泛援引。这些软法是否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应如何承认它们的地位,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与作用愈发突出。我国《合同法》业已承认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地位,那么国际商事惯例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的效力,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
(三)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征
21世纪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都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峻威胁,也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更应强化“物尽其用”的理念,甚至把它作为一项财产法的原则固定下来。同时,应赋予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时承受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且以内在的、固有的形式在立法中确定下来。例如,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权利人不得砍伐自家园林里的树木。这不仅是一项公法施加的限制,更应成为民法层面的义务类型。
(四)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如何强化对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关注重点。首先,民法典的思路应从注重对加害人过错的制裁,转向为对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其次,应从过去单纯注重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转向为兼顾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多元化的救济渠道,采用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多种救济方式的衔接;再次,应从过去注重事后的救济,转向为关注事先的预防;最后,应从过去注重针对单个受害人的救济,转向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与受害群体的救济问题。这些都是风险社会给我们提出的挑战。
总之,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只有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点,这样出台的民法典才是一部科学、理性、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谢谢大家。
【注】此文为王利明教授在“第四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民商法理论与方法论”会议上的特邀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