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9 次 更新时间:2014-12-2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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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落幕,广大教师和学生对于本次大会的重要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关注一直在持续。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燕继荣教授。燕教授结合“国家治理”这一研究领域,从政治学角度为我们解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

法治是现代国家之立国之本

“依法治国”是此次四中全会的重要成果,燕教授首先形象地为我们阐述了法治的重要性。他说道:“国家的发展可以类比为汽车的驾驶,需要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动力系统是由个体的公民、有组织的政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企业、学校、医院等各种社会角色所构成的,,他们在社会活动中不断产生需求,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表达诉求,提出各种动议,全面推动国家的发展和变化。制动系统的类型则更为多元,首先是负责维持国家秩序的军队和警察系统;其次是文官系统,或者叫‘事务官’系统,它们构成国家的公务部门,负责维持公共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动系统,那就是由法官、检察官、陪审团、律师等角色组成的国家法治系统,他们通过国家宪法、法律和制度所提供的平台运转,其责任就是打消‘超速’行驶的冲动,对于违章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

燕教授明确道,国家治理就是“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平衡。是否能把握好两者的平衡,是评价国家治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他进一步解释了法治作为“制动系统”的作用发挥机制。首先,法治的作用是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轨道。所有的“动力系统”,如政党政治、利益集团,都必须纳入既定轨道中运行,才可保证国家的动力机车平稳运行,保持国家的稳定持续发展。其次,法治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为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最终判决。社会中有多元主体,不免要发生利益冲突。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会成为最终的判决者。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法院、检察院都应依据宪法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燕教授强调说,法治的重要作用是将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而避免成为军事问题(如决斗、内战等)。避免将社会问题转化为军事问题,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燕教授指出,在政治学上,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基本原则。在历史上,有许多“人治”的例子,属于传统的治理方式,与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相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肯定“法治”的作用,这一点符合政治学中现代国家治理的标准。

法治建设是国家建设的方向

“依法治国”是此次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但这一说法并不是第一次被提出。在被问及以“依法治国”为主体的《决定》的重要意义时,燕教授思忖后,说道:“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学认可的重要标准。此次提出,与以往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首先,这是“依法治国”首次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经济发展是首要的任务。因此,以往的中央全会主要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设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物资短缺和温饱问题不再作为人们首要和唯一关切的时候,国家建设必须步入新的阶段——那就是保住已有的成果,争取更大的进步。什么是“更大的进步”?那就是要解决国家未来发展的制度障碍。近些年来,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法律文件逐渐增多,对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也逐渐深入。这次更是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在执政者观念变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次,四中全会的主题“依法治国”,是在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国家治理的方式有多种,传统社会依靠“人治”,寄托于清官明君的出现。这样的“人治”,在历史上也不乏国家繁荣的先例。但是,这样的繁荣不可持续,经常陷入“人走茶凉”的困境。而且,还容易让国家“跑偏”太远。现代社会依靠“法治”,完善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不仅可以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而且对执政者的行为也会形成规范和约束。党中央在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在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在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这种逻辑应该说是对现代政治基本原则的尊重和认可。

第三,“依法治国”指明了中国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如前面分析所言,国家的发展需要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的配合。从当代中国的情况看,相对而言,我们的动力十足,油门经常踩到底,但刹车片薄,制动系统不灵,甚至制动系统也经常扮演动力系统角色而发挥作用。现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目前的改革也面临许多重要抉择。改革方向需要调整,工作重心面临转移,国家运行状态需要改变。在这样的历史拐点下,“依法治国”的提出无疑是指出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使社会的各方面工作找到了重新调整、定位的机会。“依法治国”这一原则的树立,符合现代政治基本原则,也具有世界眼光,更有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向,也是燕教授重点研究的领域。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燕教授阐述了其观点。“国家是一个共同体。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说,现代国家具有固定疆域、行使独立治权、相互平等、共同遵守国际协定。这是从欧洲起源,并逐渐发展形成的现代国家体系”,燕教授紧接着阐述了政治学角度的国家定义,“从政治学角度看,现代国家还有第二层含义,它应该是运用现代治理方式进行统治的共同体。现代治理方式指的是不同的利益团体共同治理国家,共同制定法律并得到认可,逐渐使主权与治权分离,主权属于国家的人民,治权属于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民主选举的贤能政府依法而治,也就是‘有限责任制’,这与传统的家族统治、世袭政治的方式有根本不同。所以,说到底,民主法治,是国家建设的方向”。

“家事”“国事”要分开

燕教授认为,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有不同的治理方式。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是从传统国家的治理方式中演变出来的,但已经逐渐清晰。传统的治理方式是“替天行道”,统治者要顺应天意。现代的治理方式则强调统治的合法性,统治者要依靠法律和规则行事。传统治理方式的权力继承采用世袭制,现代治理采用选举和任期制。在传统的环境下,统治者为“王”,人们只能靠革命来反抗,在现代的环境下,公民则可以运用多种方式监督国家的公务人员。

传统和现代治理方式的不同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这些区别中,燕教授认为有一点可以作为区分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和分界线,那就是:治理者是否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在传统治理方式下,统治者不受到法律的约束,皇帝的决定是替天行道。然而在现代治理方式下,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也要受到国家既有法律体系的约束。

这个重要区分体现了在现代治理方式下“天下为公”的思想。国家不是一个人、一个家族或者一个党派的。燕教授运用类比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这个道理:过去,中国士大夫强调,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但现在,知识界应该强调的是,家事不能随便变成天下事。一个国家,通过施行完善的法治,使得个人、家族、政党的事情不会轻易动摇国家治理的根基,那么这个国家的治理就朝着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

实现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过程的重要步骤。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根基是立良法。良法的产生,则要遵循多个标准,包括平等地对待强者和弱者的权利,不让法律成为强者的意志,确保法律能够让所有公民平等地遵守、自觉地服从等等。

在采访的最后,燕教授再次肯定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认为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燕教授也表示,要真正实现法治的有效运转,中国要走的路还很长。“法治的春天已经到来,那仅仅是说,法治的种子在春天埋下了,秋天收获的季节还远远没有到来;要想在金秋时节实现硕果累累,还需要多方的努力,精心培育,不要让它枯死,不要让它变种。”燕教授如是说。


载于《北京大学校报》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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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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