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网络治理须合法合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1 次 更新时间:2005-08-13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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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深圳警方近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将对论坛、 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校验身份证号码;对现有的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进行清查,并视情况予以重新登记或关闭。

慎防权力膨胀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消息说,截至6 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 亿,为1 . 03亿人。可以说,网络成为公民讨论公共事务、表达意见、进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公共平台。但是,网络同时也是泥沙俱下,侵犯公民名誉、传播淫秽图像,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对网络采取一定形式的政府治理显得非常有必要,近年来,一些国家包括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采取诸如网吧监控、网络实名制等等的政府治理形式。韩国近日就宣布将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具有现实意义,并不意味吁政府权力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有可能超越权力行使的正当目的,从而侵犯公民的权利、自由。网络是20世纪新兴的媒体,以其快捷性、广泛互动对话性、发表意见隐匿性等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特性,极大地拓宽了公民表达与话语空间,延伸了言论自由领域,发展了民主,强化了舆论监督。因此,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适应网络带来的新契机,消除网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最终目的是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发展民主,而不是满足某些官员的一己私利或某些地方政府的一时的管理需要,任意压制言论自由,甚至以此来对一些对他们提出批评、建议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因而,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特别重要,法律规制目的是要限制政府治理中可能鼓胀的权力,达到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与防止网络侵权、打击犯罪的平衡。

笔者认为,对网络的政府治理进行法律规制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形式合法性原则,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就深圳警方要求实名登记事件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实名登记。尽管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

须有法律依据

但是,迄今为止人大并没有就网络实名登记进行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无权要求对论坛、 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

其二是必要性原则,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进行这种手段的治理无法削除网络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种手段中,包括网吧监控与实名登记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中的一个焦点就是采取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防止侵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实名登记的目的是,出现有害信息后容易寻找到真实身份的人,从而防止和打击犯罪。但有人就提出异议,认为防范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预防打击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如以管制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主,明确网站的法律责任,让网站采取各种方式来远离纠纷。因此,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时,必须广泛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勿损公民权利

其三是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就是如果某种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这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在对待网吧监控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使用监控的手段但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等。

最后是正当程序原则。对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依程序执法。实名登记即使是有必要,也应当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向谁登记,谁有权获得登记的资料,不能因为程序的不严格而使资料外泄,损害公民的权利。

因此,在对网络进行各种网吧监控、网络实名制等等形式的政府治理前,首先必须对政府治理手段进行立法规制,才能让政府治理合法有效,并使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坚实的保障。(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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