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有法必依;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继续推进反腐制度设计,规范约束权力运行等六项任务。这个决定意味着依法治国在中国正式破题。
从客观现实来看,今日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其一,社会经济治理呼唤法治,依法治国的推进极为必要。经过快速发展的30多年,中国已经进入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深度交织的阶段,社会分化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然形成。在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上,以人治为本质特征、以强力维稳为具体形式的社会治理模式难以为继。在2011年左右的几年时间里,中国用于国内安全事务支出的费用超过军费,但仍然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
强力维稳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法治相悖,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破坏。在征地开发、房屋拆迁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广大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高昂,却效果极差。在某种意义上,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的需要,与滞后的法治建设之间的矛盾。多年来,虽然中央政府做了巨大努力,但人权的保障维护仍然不尽人意,极大影响了中国的国家形象。
从治理腐败的角度看,法治更是迫在眉睫。世界的现代化历史表明,经济快速发展期与社会转型期,是腐败高发易发的两个阶段,中国正处在这个节点上。中共十八大之后的反腐斗争固然硕果累累,也凸显了当下中国社会腐败的严重程度;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大面积的产生,非推动和加强法治建设不可。透明国际多年持续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表明,在某种程度上,清廉与否无关民主,但关乎法治;法治程度越高,清廉指数越高,反之亦然。
其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执政理念与权威,为依法治国的推进提供了可能性。在民主与法治这些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上,习近平有着相当先进程度的认知。早在2010年,习近平在中共执政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基础上,率先提出"权为民所赋"。在更早的在2005年主政浙江时,他就提出"法治浙江"的理念,亲自主持"法治浙江"重点课题。2007年,他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的观点。当选总书记之后,"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在他提出的治国理政的各种方案中。
法治建设需要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除了先进的理念之外,依法治国的推进还有赖于最高领导人拥有相应的权威。中共十八大之后的最高权力格局变化,是改变了以往两届"九龙治水"的权力分散局面,提高了总书记的权威与职责。
为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应对中国崛起之后,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的需要,习近平担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等多个领导小组组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等重要职务。这一系列权力布局的调整和变化,使得习近平有了相应的权威和能力,去推动依法治国的实践与进步。
相对而言,中国依法治国破题虽已不易,但推进更难。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种全会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随后在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和目标被多次提出,但还是出现了强制维稳、重庆唱红打黑这样法治严重倒退的现象。这个历程表明,依法治国知易行难。到底难在哪里呢?
首先,依法治国难在受到官本位文化的滞碍。从本质上讲,法治的核心是限制权力,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塑造法律至上的观念。但直到今天,官本位文化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这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1792年,正值"康乾盛世"时期访华的马嘎尔尼,通过观察得出一个结论:"中国人没有信仰,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做官,做官便譬如他们的宗教。"
官本位文化形成的权力主导,权大于法、官贵民贱思想,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势同水火,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与矛盾。官本位文化不除,就难以形成法治的意识、观念、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便泥泞难行。
其次,依法治国的障碍更来自于现实中的官本位体制。中共建政伊始,毛泽东说"百代皆行秦政制",加上学习苏联模式,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便通过严格官阶差序标准,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种职位行政化,比照官阶确定相应待遇,建立了一套比历史上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官本位体制,计划经济则进一步强化并固化这个体制。
改革开放后,官本位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各领域泛行政化的趋势越演越烈,"权力通吃"成为常态。官本位体制导致政府职能错位,以官入商,官商不分,以官入法,政法不明,政府官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自然导致的结果是,权力而不是法律的逻辑,主导着社会的运行规则。因此,官本位体制不改,则法治不彰。
总的来说,把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对未来中国最终实现政治与社会现代化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