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评“公有制为主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32 次 更新时间:2014-12-0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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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自从中共十三大以来,每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为“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个伪命题。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它表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然而,构成“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样一个概念,就成了意识形态问题了。它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虚构的伪命题。

(一)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考察  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规定为社会主义的特征,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在苏联实现农业集体化之后,斯大林进而说明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我国在经过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革命”后,也照猫画虎地把国有企业称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农村人民公社则是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八十年代开始改革开放,容许民间发展个体经济和工商企业,为了表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立场,所以在代表大会的决定上都突出地写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从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到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无不如此。

把国有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理论上的一大败笔,一大谬误。

官方舆论都宣传: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实大谬不然。这个论断同马克思主义可谓风马牛不相及。不错,马克思恩格斯都说过由国家没收资本家的企业归社会所有之类的话,这同《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用暴力消灭私有制是一致的。但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里,却描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这就否定了他在二三十年前的采取暴力由国家没收资本家企业的主张。至于社会所有,这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一个企业、学校、社区、村庄、机关、团体等等,都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由于这些社会的交叉存在,一个公民可能同时是几个社会的成员。所以,“社会所有”同“全民所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1/22)

马克思对于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设想,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是在分析私有制的两种不同形态之后得出这个认识的。按照他的论述,私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和其他劳动条件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制度,包括两种性质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以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一种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共产党宣言》曾谈到,所谓“消灭私有制”是要消灭后一种私有制,而不是前一种私有制)。前者由于生产资料属于自己所有,因而有条件发展本人的自由个性,但这种小生产的方式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和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后者则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而提高社会生产力,必然排挤甚至吞并个人所有制的小生产。然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性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为新的生产方式——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所取代。这种新生产方式的理论形态,不是马克思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他经过缜密的考察与研究,通过对私有制的扬弃而获得的结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它具有两种私有制的的优点,却没有两种私有制的缺陷:个人所有制的优点,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得以自由发展个性;缺陷是小生产的规模和独立的劳动形式,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优点是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分工协作,可以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缺点是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把这两种私有制的优点集中起来,就是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集体所有,但每个劳动者都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人人有产,实现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变。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监督和利润分配,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同时也就有了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重新获得个性自由。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资本主义私有制向新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而且是和非经济领域的进步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政治的民主化,文化的自由化,社会的平等化、生态的合理化等等。我们现今的国有企业,不仅自身不具备社会主义因素,而且同它紧密联系的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也没有任何社会主义因素,把国有经济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无视社会主义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是十分荒谬的。

需要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名号是很不科学的,于光远认为应该叫“社会所有制”,深圳万丰村的潘强恩认为应该叫“共有制”。我认为这两个名称都比“公有制”好,更符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不会像“公有制”这样容易产生歧义。潘强恩在九十年代曾经组织专家撰写专门论述共有制的文章,出版了八九种书,大力提倡。遗憾的是由于当政者和社会上的传统观念,都非常深厚而强烈,潘强恩的努力没有产生应有的影响,这是很可惜的。(11/22)

(二)作为过渡形式的股份制  从到目前为止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进程来考察,马克思把股份制、股份公司看做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过渡形式,是符合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历史和发展前景的。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当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开辟一些规模宏大的产业时,例如铁路、航海轮船等,个人资本无法独立进行,股份公司就应运而生了。在马克思的时代,股份公司的参与者还是一些拥有相当财富的资本家,他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形式结合在一起,这是股份制的最初形式。随着生产的发展,一方面,企业对资本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部分公民有可能把超过生活所需的余钱投入生产。于是,股份制就越出了资本家的范围,出现了股票市场,这是进一步走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再向前一步,就是职工持股了。科技进步在有力地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和他们在生产过程的作用,这就使职工持股成为可能。这是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股份制发展的第三个发展阶段,也是资本主义转向新生产方式的第三个过渡点,第三种过渡形式。(11/23)

股份制所导向的经济发展前景,即社会主义的前景,都是国有经济不具备的,最显著的前景有二:一是资本的社会化,从剥削工具转化为生产动力;二是劳动者有产化,从无产者转化为企业主人。这两项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特征。

先说资本的社会化。资本从产生以来,就兼具两种特性,剥削性和生产性。资本家通过资本剥削劳动者,同时又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股份制的发展,生动地反映出资本的质的变化,从私人资本到具有社会资本形式的私人资本,再到间接的社会资本、直接的社会资本。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剥削性逐渐消减,其生产性则逐渐加强,呈现出一幅复杂而壮丽的图景。1、股份制的第一种形式,虽然股份公司是由资本家的私人资本集合而成的,但这些私人资本推动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集中,使资本的生产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资本的剥削也由集中独占转变为分散,所以,尽管私人资本的本质没有变化,却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2、在股份制的第二种形式里,股份的承担者是普通市民,资本并非来源于剥削,这就使资本具有社会性,这类资本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真正的社会资本。在这种资本形式里,资本扮演着推动生产的更为重要的角色,它的社会性消除了自身的剥削原罪,使剥削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合理收入。但由于股份持有者还不是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生产是由来自企业之外的资本推动的,所以就资本性质来说,是间接的社会资本。3、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合而为一,资本成为直接的社会资本。资本的剥削性已经完全消除了,单纯作为劳动要素而存在于生产过程;资本和劳动力——劳动两要素之间的矛盾也不再存在。资本的剥削、资本与劳动者的矛盾,都将成为历史的陈迹,被记载于社会经济发展史和经济学说史。

再说劳动者有产化。股份制的发展趋势所带来的另一个社会主义因素,是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化,无产者向有产者转化。这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化,也是所有制的转化。这个转化过程主要开始于股份制的第二阶段。在第一种股份制形式里,资本所有者从一个资本家到几个资本家,企业所有制没有本质性的变化。第二种股份制形式就不同了,资本所有者既有资本家,也有普通市民,资本家和普通市民共同占有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个发展,无论从企业所有制的内涵来说,还是从资本的性质来说,都已经超越了马克思建立剩余价值理论那个时代的资本主义,它意味着对资本主义原有经济体系的突破。但是,由于持股者不是本企业的劳动者,资本和劳动力的对立和矛盾依然存在。股份制的第三种形式则是进一步的突破。在这种形式的股份制里,员工持有本企业的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只有完成了这个突破和转化过程的企业,才有资格被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11/24)

(三)痴人说梦和啼笑皆非  通过股份制的发展与完善,实现资本性质和所有制性质的转化,达到社会主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不但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社会以至意识形态等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与进步。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已经完成这个转化过程,中国就更不用说了,也许需要一两百年时间才能完成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转化。然而我们却在不具备任何社会主义因素的情况下,把国有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且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不是有点痴人说梦的味道啊?

至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的集体经济,成为主体就更荒谬了。以土地制度来说,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推行合作化、公社化,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农民沦为农奴,实际上是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主义回归,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七十年代末期农民自发搞包产到户,挣脱人民公社的枷锁,当时能获得当局承认,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经过五六年后,包产到户对于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已经发挥殆尽,应该及时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因为小农经济最适合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也最便于融入市场经济。但当时朝野上下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仍然以土地的集体所有标榜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迄于今。这种土地制度把农民同土地所有权隔离开来,给基层的贪官污吏提供“发财”的大好条件,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在土地政策上,现在费尽心思分别处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就是为了维护这个虚假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招牌。其实,在现阶段,实现“耕者有其田”,把土地还给农民,是最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最有利于使小农经济融入市场经济的土地所有制。目前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而是地地道道的“莫非王土”的封建主义。(11/24)

认为股份制、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转向新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过渡形式,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恩格斯曾经指出:有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才有了科学社会主义。如果说,用暴力剥夺资本家的企业,以消灭私有制,是剩余价值理论产生以前的《共产党宣言》时代的共产主义的一个主要内容;那么,通过股份制等过渡形式,实现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和平转变,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马克思在揭开剩余价值的秘密之后,进而探寻剩余价值的发展趋势的过程中发现的。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许多自命为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的学者,无视早期共产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这个重大差别,仍然把暴力消灭私有制的思想列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却看不到资本主义经济在股份制出现后的变化,看不到股份制对于私有制经济的导向意义,看不到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逐步转化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也看不清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以致屈从权力和传统,仍然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当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更有一些斯大林主义的盲从者,至今还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民有经济是“复辟资本主义”,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批为“私有化”。是非颠倒,一至于此,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四)小结  这几天在微博里堆垒这么多文字,意在说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谬误:我国现阶段远没有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共有制、社会所有制)的条件,只有经过股份制等过渡形式的长期实践,才能逐步积累社会主义因素。目前这些被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一些垄断资源、垄断价格、垄断进出口市场的大企业集团,许多已经蜕化成为权贵资本主义经济,成为各级大小官僚私人财富的来源,我们的国民经济还要以这些经济成分为主体,在这个经济基础上建立政治的、文化的上层建筑,那我们的中华民族还有希望吗?

现在正在推行的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是改变这种局面的良方。为了推进这个经济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需要其他领域的密切配合。九十年代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因为指导思想的失误,不但没有推动国有企业走上资本社会化和劳动者有产化的道路,相反地,却成了培育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的摇篮,成了为贪官污吏摆设的盛宴。这个教训应该记取。目前雷厉风行的反腐败运动,为混合所有制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人们难以冲破传统的思想壁垒。目前在推行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时,有些地区和部门或者犹豫观望,或者匆促应付,反改革的权贵集团及其代言人也有了抗拒改革的大好借口。这就很难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甚至有可能重蹈九十年代股份制改革的覆辙。为了促使改革健康发展,避免可能出现的弊病,应该在排除权贵集团的干预阻碍的同时,使所有改革的参与者都能理解: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的意义,在于促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本性质和所有制的转化,使所有企业都能融入市场经济,在市场的平等而自由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即使是少数必须保持国家垄断的企业,也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所有制的转化,让全体员工享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使他们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主人。(11/25)


11月27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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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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