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蕴晖:饶潘扬案中的饶漱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14 次 更新时间:2014-10-27 14:59

进入专题: 饶潘扬案   饶漱石  

林蕴晖  

 

从保留党籍到开除党籍

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饶漱石问题座谈会,将饶漱石的问题定性为“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的野心家”。但最后的处理,还有待中央决定。

为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1955年3月4日,中央书记处会议通过了邓小平关于党代表会议的各项意见。其中饶漱石是否出席大会,要请毛泽东决定。3月13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和通过了经多次修改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报告中提到“保留饶漱石党籍”的问题,有人不同意,刘少奇就此作了解释,认为这样处理比较有利。3月19日,中共七届五中全会第一次会议,在讨论《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时,毛泽东说:这个文件也搞了一年,几经反复才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即是指出他们的联盟是一个阴谋集团,不是什么堂堂正正地拿出自己的主张来争取领导,而是烧阴火、煽阴风,见不得太阳,这样来说它是比较恰当些,也是合乎实际的。最终,会议同意不开除饶漱石的党籍,只撤销中央委员。(《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3月初, 饶漱石在家听候处理。有一天,他家里的“红机子”电话响了(饶停职反省期间, 他家的“红机子”未拆除),这本是中央机关三十九局(电话局)试打各户“红机子”,饶不知情,产生错觉,以为他的问题可能会很快解决,将恢复或分配工作,因而情绪激动,向其妻和陈麒章(饶的秘书,负责对饶管教)发牢骚说,中央还是相信他的,他没有反党……陈麒章当时负有“每周写个‘饶漱石情况简报’送交中央办公厅”的任务,于是陈随即将饶的这一情况详细向中央报告。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下,饶妻也写了内容相似的报告交给杨尚昆。全国党代表会议期间,二人的书面汇报被作为会议资料散发给与会代表。刚听过毛泽东讲“阶级斗争形势严峻”的代表们立即把饶漱石“闹翻案”同“以特反特”的问题联系起来,认定饶的活动已超过内部矛盾范围,属于敌我矛盾,于是对饶的处理陡然“升级”。

全国党代表会议最后通过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定开除饶漱石的党籍。

 

“饶潘扬反革命集团”

上海市公安局长扬帆,1954年9月以“重用、包庇和掩护一批反革命分子”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离审查。潘汉年(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上海市副市长),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统的实际领导人,扬帆的顶头上司。1955年4月,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被李士群挟持秘密会见汪精卫一事,随即以“内奸”罪名于4月3日被捕入狱。饶漱石因直接领导潘汉年、扬帆在反特方面的工作,故而受到牵连,也随即被捕入狱。

1957年整个侦讯工作结束,公安部把饶、潘、扬三个专案组的侦讯报告合写成一个给中央的结案报告,断言:“实际上是一个反革命集团”。但此案长期搁置,没有移交检察司法机关。饶漱石在功德林监狱度过了近5年的铁窗生涯后,1960年3月15日,饶漱石和潘汉年被转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监狱。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潘汉年案,最高法院以“内奸、反革命罪”终审判决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潘汉年同案的扬帆,1965年8月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的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饶漱石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饶漱石犯有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间,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和华东局第一书记的职务,采取两面手法,不仅重用了内奸分子扬帆,把中统潜伏特务分子胡均鹤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内,而且在扬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务反革命分子的问题被揭发后,中央、华东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彻底处理时,他仍然不予置理,使这一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猖狂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达5年之久,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判处饶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随后裁定假释,移交公安部门管制、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5月22日,饶漱石、潘汉年、扬帆从他们所在的劳改农场重新被逮捕,后被送进秦城监狱。

 

1975,饶漱石病逝秦城

1975年3月2日,饶漱石患中毒性肺炎在复兴医院病逝。据秦城监狱工作人员何殿奎回忆:饶漱石在1974年冬就诉说胸部不适,尽管201监区每层楼都有医生,有“24小时医护人员值班室”,但医生显然对饶漱石的病情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作全面检查。直到3月1日晚病情恶化,才由何殿奎陪同送往复兴医院,第二天八点半病逝。逝后遗体由复兴医院“在押犯病房楼”(称207特区)的工作人员火化。当时正是“四人帮”猖狂之时,饶漱石火化时用的什么名字、骨灰如何处置,都不得而知。

在1980年代拨乱反正和平反冤假错案期间,饶漱石的胞妹饶玉莲于1983年5月26日,由丈夫谷思义代写了一封给陈云的信,信中说:“饶漱石是我的大哥,他被捕后我们一直不知他的消息,作为他的妹妹,我希望知道他的情况。如果他活着,我们想去探监;如果他死了,我们想知道他的骨灰葬在何处……”陈云收信后,将它批转给公安部。

1983年6月14日,公安部第十三局给饶玉莲复了一函:

(83)公审发132号。饶玉莲同志:五月二十六日来信收到,现将饶漱石的病情和骨灰、财物处理情况简告如下: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晚上,监管人员发现饶漱石突然说话不清,两手发颤,当即将他送到复兴医院检查,确诊患中毒性肺炎,病情严重,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治疗,病情稍有缓和,三月二日晨八时,突又患感染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八点三十分病亡在复兴医院。经请示中央批准,饶漱石的遗体于同年三月十二日送北京西部火葬场火化,骨灰未予保存,对他个人的一些财物上缴国库。此复(公安部第十三局公章)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景玉川著《饶漱石》未刊稿)

 

未作平反的“平反”

潘汉年、扬帆“反革命”冤案在1982、1983年先后得到彻底平反。

中共中央于1982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对潘汉年的一生作了高度评价。通知全面否定了1963年强加给潘汉年的“内奸”等三条罪名,指出: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他被逮捕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严重地忽视了对敌隐蔽斗争的特殊性,混淆了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以致作出错误的决定。中共中央郑重宣布:“把潘汉年同志定为‘内奸’,并将其逮捕、判刑、开除党籍,都是错误的。这是建国以来的一大错案,应予彻底纠正。”“撤销党内对潘汉年同志的原审查结论,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党籍,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198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布潘汉年无罪,撤销1963年的原判。

1980年4月,扬帆冤案得到初步平反,结论是:“原判认定的事实失实,定性不准,判处不当,撤销1965年的判决书,宣告扬帆无罪释放。”直到1983年8月才又作出新的结论,平反决定指出:过去认定扬帆同志是内奸、反革命分子,包庇重用大批特务反革命分子,使用敌特电台给台湾敌人提供情报引起敌机轰炸上海等问题,均不是事实,应予否定。1955年后,对扬帆隔离、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扬帆同志蒙冤二十余年,应予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潘汉年、扬帆先后平反以后,饶漱石的“反革命”案无疑也得推翻。但中央一直未有表态。1986年《毛泽东著作选读》出版,对其中一条饶漱石注释的写作经过,《中国新闻周刊》曾披露:

新增的167条注释中,最费思量的是对其中几个人物的注释。其中之一是饶漱石。入选的篇目中提到饶漱石的是《论十大关系》,共两处,分别涉及他的两大罪名。

第一处,涉及“高饶反党联盟”,正文是这样说的:“我们建国初期实行的那种大区制度,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后来的高饶反党联盟,就多少利用了这个缺点。”

龚育之告诉曾宪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注释组组长、中共文献研究会名誉理事),他去中央开会时,听到中央讨论高、饶的事,认为此二人确实有错,但很难说他们俩有联盟。“老龚专门给我们打招呼,说注释里不要提‘联盟’”,因此,关于“高饶反党联盟”的第428条注释,在介绍高饶二人的原职务后写道:“1953年,他们阴谋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对他们进行了揭发和批判。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总结了这一重大斗争,通过决议开除了他们的党籍。”从头到尾,都没有提“高饶反党联盟”这六个字。

另一处,则涉及饶漱石更大的罪名——让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的“饶潘扬反革命集团”。

正文中写道:“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对此,注释组派出三人,先后去公安部、中组部查阅卷宗和档案,核实确认:饶漱石的罪名确是因潘汉年和扬帆而得,而这二人都已于1982和1983年分别获得平反。既然“饶潘扬反革命集团”已不能成立,曾宪新一度想过,以“高饶事件”来解释饶的反革命罪。但龚育之否定了这一做法。“老龚说,不要扯高岗的事情,这样太啰唆,不直接。而且正文里分明是把潘汉年和饶漱石连起来提的,也说明饶潘扬的事情,跟高岗没关系。”曾宪新介绍。

最终,第436条注释如此写道:“饶漱石(1903~1975年),江西临川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任新四军政治部主任和华东军区政治委员。上海解放后,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一书记和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在这期间,他直接领导潘汉年等在反特方面的工作。由于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分子’,饶漱石主持反特工作中的一些活动被错定为内奸活动,他因此而被认为犯有反革命罪并被判刑。”这条注释最后报胡乔木,经他审定。

对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确表示,对饶漱石的这两条注释可以称为这部书注释工作的一个“突破”。把对饶漱石定罪的根据否定了,所谓“内奸活动”等也就不能成立了。“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起到了平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主办《国史参阅》2013年第5期)

 

(作者系历史学者)


    进入专题: 饶潘扬案   饶漱石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笔会 > 散文随笔 > 大浪淘沙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9313.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同舟共进》2014年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