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书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The Philosophy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hina)所标识的,这本书既是关于中国的,又是中国的。她是著者立足于中国文化场境,以足够的主体精神来建设性地提炼、融合或转化中国文化里的权利要素,以中国人的话语加入到当代世界的权利哲学对话里的努力;是对中国场境里权利现象的理论预设、推演与论证,和对中国人解释权利的可靠方法的追寻,以及同这两者密切相关的关于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基本立场和判断。质言之,这既是著者与权利之间的言说,也是权利的自我言说;只是,他们用的都是中国话!
著者言,中国社会之有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自初民之有社会始,非自“西学东渐”、“旧邦新造”始。这既是一种关于权利的社会学立场,也是一种关于权利的文化立场。此诚精微之见。中国虽无时下流行之“权利”概念,但不能称其根本无权利“观念”。只是,这需要从传统“仁政”、“民本”等思想宝库里去刨幽抉隐梳理明辨。汉字“民”原与“人”字有暗通处,《说文》“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尚书》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又云,“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至若“民胞物舆”、“以民为天”及“民心”、“民望”、“民隐”、“民瘼”等这些清婉楚致的隽语妙词,更可感受民本文化的幽蕴深长。就语言符号而论,自古以来民的地位已高到天上去了。可是,民的命运却依然悲惨,个中意蕴,耐人寻味,亦为著者此书所欲追寻的历史隐喻。正如诗三百可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尽管民之疾苦背后有着幽连暗横之种种历史逻辑,著者此处则将其纽结归为“民无权。”籍诸“权利”纽结与平台,著者闪转腾挪,将此异域之学思与传统“民本”之智慧对接汇流,展开娓娓叙事。古木开出新花,“民权”之概念终于缓步登台。
著者主要思考的是,如果说中国文化不是故纸堆而是一道生命的活水,那么作为她的传人我们如何去继承、改造和发展,就像包括罗尔斯在内的一代代西方学者总是在不断的批评和争论中继承、修正或改造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和政治传统那样?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中最主要、也最精彩的部分,尝有论者谓其为御民之学。然著者在阅读先秦典籍中却越来越发现民权思想的闪光。“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犹如一颗宝石,一旦拂去由种种御民学、统治术厚裹的岁月尘埃,洗尽由欧洲文化中心主义和长期的革命政治批判烙下的垢印,便会在我们的眼前熠熠生辉。”只是,认识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重要的不是在古代文献里寻找象“民权”那样的词汇,而是对权利概念先有一个深刻的理解与把握。著者从权利的基本问题、权利的分析哲学、权利的价值哲学三端,对权利的概念做了自己的界定:“所谓权利,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提出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entitlement)。”;对权利的利益论与选择论做了梳分;对权利的冲突与权利的价值作了评判。籍诸此一理论基石,著者试图通过识别和利用传统中民本观念里的权利成分及其流变,在继承和重述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把以民为本的民本论转变为民之所本的民本论,把它本的民本论转变为自本的民本论,把以民为手段的民本论,转变为以民为目的的民本论,与此同时,还试图通过清理现代中国的民本思想和民权理论,借助权利概念来完成民之本体的建构,借助民之本体建构来支撑关于当代中国民权的价值证立和政治实践,并期望通过以上努力,在倡导一种同以人为本的观念相呼应的新的民本学说的同时,倡导一种以新的民本学说为基底的民权学说。在此过程之中,著者把先秦以来相关思想的历史脉络做了初步的梳理,提出了关于民权的政治浪漫主义、文化怀疑主义和制度规范主义的区分及其关系的见解,还着重批评了文化怀疑主义和相应的西方文化霸权主义。
但这并非凌空虚蹈。十二年前,著者在《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993,2001.)一书中以人权为契已对权利概念做过精微的梳分,并指出,人权的内在精神有三,即人道精神、法治精神与大同精神。其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哲学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所缺者,惟法治精神耳。而这又与儒家内圣外王、循礼守法、立人达人的礼法政治是一脉相承。但在著者那里,人权的三大精神所体现的毋宁为人类和谐之道,这与华夏先民礼法文化追求和谐的品格恰恰相映成趣。“和谐是一个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理念。……和谐乃宇宙之根本。它流布于宇宙自然和人文世界。”这里,“和谐”是人类诗意的栖居,同时,也许是著者根本的诉求。东海西海,理一分殊,道一象万,“和谐”成为道,成为理,也成为著者继续精神探索的心灵动力。机锋所在,已内蕴了著者此后的“新民本说”与“民权哲学。”
梁任公曾言,我国古代“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使之必如是。”著者指出,人权观念的出现,使数千年来中国人对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自觉和要求可以通过权利语言转换为对制度和程序的有效诉求,从而为“仁”找到了一个“必如是”的法门。而权利之与儒家的“仁”与权利之与康德的伦理原则,具有相同的意义,两者都需要权利作为实践的工具。既然如此,我们应该做的就不是对“仁”本身大加挞伐,而是冷静、细致地为“仁”设计制度框架。人权原则之所以使“仁”“必如是”,乃是因为它把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权利赋予了每个人,同时,借助权利语言,人道主义的价值法则不仅得以转化为张扬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而且得以转化为体现制度理性的程序法则。这是著者的又一个重大理论贡献。
著者的权利思考是多维度的,其笔端还从对公民权利危机的忧虑伸展到对公民道德危机的关注,提出了“德性权利”概念。这种从人的道德资格和意志来研究权利的角度,开创了一片权利的文化阐释空间。这与其倾向从政治上把权利看作民之所本,开始为打通民本思想与权利思想的理论尝试是一致的。著者坚信,一个国家的最高福祉,不在于财富与秩序,而在美德与自由。
对权利思考结构感、与整体感的重视,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全书九章虽写作时间各有不同,但同为著者思想内在理路的流淌。这种对整体性、结构性的关注,还使得著者能够旁及法治、宪法与司法改革问题,并试图把享受法治、建立宪政、获得司法正义,都解释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种对特定的制度安排所享有的权利,一种对权利所享有的权利。
“知罪不萦于怀,褒贬尽形于色。”这个民族,一百多年来都是在打倒这个革命那个,怨这个没有,恨那个太缺,待到发现不是祖宗不够阔都是子孙太败家的时候,也不过是在渲染几许历史悲情。著者述往圣思来者,所开创的新天地,需要更多的人走入,共同去搭起它的四梁八柱,让它坚固且精美。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就把这本著作当作一个承诺,一种期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