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的人权话语及其变迁:192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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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人权   中国共产党   民权   苏俄宪法  

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  从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发展观看,早在建党初期,人权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人权话语体现在各种党的文献之中。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史也是中国人民探索、争取与实践人权的百年史。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建党到1927年大革命时期的人权话语变迁的文献梳理为基础,探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话语及其表达。

关键词:  人权 中国共产党 民权 苏俄宪法


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界一般认为,人权并不是中国本土的概念,而是从日本输入的舶来品。[1]据文献资料记载,康有为是最早把日文汉字中的人权语词介绍到中国的中国学者。1897年,康有为在《日本书目志》中介绍草野宣隆译的《人权宣告辩妄》。梁启超在1899年出版的《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中出现过人权表述。1902年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也使用了“人权”语词。[2]可以说,“人权”一词在中国出现已有一百多年,成为中国社会变迁中最具影响力的词汇之一,承载着百年社会变迁与进步。


从人权的学术脉络看,系统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理解,以及人权成为党的主张的过程是我们把握百年中国人权史的基本出发点。虽然人权带有鲜明的时代性与意识形态性,但在前后百余年的历史演进中,人权已经融入中国人的公共生活,是共同体具有凝聚力的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举人权旗帜,把争取、确立与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不断丰富人权内涵与实现方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3]。


早在建党初期,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标与内在的基因。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史就是中国人权的探索史、实践史与奋斗史。本文以中共成立到1927年大革命时期的人权话语变迁相关的文献为基础,探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话语及其表达。


二、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早期的人权话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也深刻改变了中国”[4]。19世纪中期,马克思主义在整个欧洲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五四运动以来,中国早期的共产主义者中,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李达、李汉俊、瞿秋白、蔡和森等创始人为了寻找救国救民的道路,开始研究与翻译马克思列宁主义著作,并有意识地将之与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联系起来,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人最初的“人权”之声,意味着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红色基因和内在的价值追求。


早在1919年,毛泽东在谈论有关体育的文章中阐发了他对于人的认识,“人者,动物也,则动尚矣。人者,有理性的动物也,则动必有道”[5]。同年发表的有关人格问题的论述中,也可见其朴素的人权意识。1919年11月,围绕当时社会关注的赵女士自杀事件,毛泽东在《大公报》《女界钟》连续发表10篇评论性文章,回应社会的关切。他在《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一文中认为,一个人的自杀,完全是由环境所决定。其中中国社会是首要环境,她本求生,但无论如何求生,没有生法。他认为:“这事件背后,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6]在另一篇题为《赵女士的人格问题》的评论文章中,毛泽东从人格的角度评析了这一事件,他说:“人格这件东西,是由于对手方面的尊崇才有的。他的先决问题,是要意志自由。赵女士的意志自由么?不自由的。”[7]毛泽东注意到人的意志实现的社会背景,他比较了中西家庭制度,认为:“西洋的家庭组织,父母承认子女有自由意志。中国则不然,父母的命令,和子女的意志完全不相并立”[8]。此外,在当年创刊的《湘江评论》中,他对于文艺复兴与思想解放以来的命题,如“人类应如何生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对强权与自由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毛泽东早期对于人权相关问题的关注视野十分开阔,是从人的意志自由、社会属性等角度认识的,虽然没有直接谈人权一词,但其核心理念中充满对人的价值与人道的关注。


在1919年11月23日发表的《非自杀》一文中,毛泽东对自杀问题明确表示“排斥的态度”,认为:“自杀在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物学,都无位置,故各国刑法有禁止自杀的规定。”[9]


在谈论湖南省宪时,毛泽东批评“省宪法草案”,认为:“第一个最大缺点,是对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提出:“财产是一个根本,教育、职业、婚姻种种都是枝叶”[10]。1920年,毛泽东对人权相关的话题提出观点,如就政治权利保障资格的问题,他提出:“只要你满了十五岁(这是我定的成人期),又只要你没有神经病,不论你是农人也罢,工人也罢,商人也罢,学生也罢,教员也罢,兵士也罢,警察也罢,乞丐也罢,女人也罢,你总有权发言”[11]。1921年4月25日,毛泽东在《大公报》上发文谈到生存权问题,认为:“规定人民有求得正当职业的自由权,这就是将人民的‘生存权’规定于宪法,求得宪法的保障”[12]。用生存权来概括职业自由权、劳动权和教育权,这是毛泽东首论生存权,可以说是“中国生存权论的第一人”[13]。1922年,毛泽东在《大公报》发表的《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提出全社会注意的劳工三件事:“一、劳工的生存权,二、劳工的劳动权,三、劳工的劳动全收权”[14]。在这里明确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


七十年之后,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把生存权列在中国人权体系之首。从毛泽东早期就人权问题的论述到我国政府发布的人权白皮书,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对人权思考的理念与脉络。其实,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与现代宪法的发展演变也是同步的。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实践与理论思考无疑丰富了世界人权概念多元化的进程,并保持着鲜明的中国历史记忆。


陈独秀是最早把人权引入党内生活的共产党人之一。陈独秀早期的人权观可以概括为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观。1915年,陈独秀在为《青年杂志》(自第2卷改名《新青年》)撰写的创刊词《敬告青年》中,使用了三次“人权”语词。[15]陈独秀写道:“人各有自主之权……不以自身为本位,则个人独立平等之人格,消灭无存”,“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他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在新文化运动前期,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倡导个人本位,极言自由平等,其人权观与西方17、18世纪的第一代人权观是一脉相承的。陈独秀说:“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也。”[16]他也专门谈到科学与人权问题,认为:“近代欧洲之所以优越他族者,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有两轮”[17]。针对当时中国的情况,他强调“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18]。陈独秀对于人权的认识,是其关于新文化运动政体社会思想认识的一部分,体现了当时对民主、科学理念的体系性观点。


李大钊对人权的研究涉及其对于自由与民主概念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民主的基础是自由,与自由相比,民主具有工具性。他认为自由是“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自由是人的天然属性,是人最基本的人生权利。他认为自杀恰是人类智慧的表现,正是因为人类有了智慧才会选择自杀,而一般的动物因为没有智慧就不会选择自杀。不仅因为智慧,而且自杀与文明的进步还有着密切关系,“自杀的增加,随着文明进步而与之为正比例。因为愈是文明进步的人,欲望愈大;欲望若不得达,则与其苟生毋宁死”[19]。他认为自杀这种极端行为是自杀者自己应该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他人既没有权利予以鼓励也没有权利谴责,“我们对于这自杀的事实,只应从社会制度上寻找他的原因,研究怎么可以补那缺陷”[20]。


在新文化运动后期,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和“社会人”观念的转变,对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人权”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李大钊等人的人权思想逐渐发生变化,“人权”概念被注入新的内容,个人本位的人权概念开始向社会主义的人权概念转化。如陈独秀从主张政治平等进而主张社会平等,主张废除私有权制度。李大钊则将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1921年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中,他明确指出:“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21]。由此认为个人与社会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倡导和要求经济社会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提出“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赞同“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过渡”[22]。


可以说,新文化运动时期,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创始人对言论自由、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自杀权、人格权等人权形态作出广泛的引介和探讨,试图以此呼唤民众的人权理念。这个时候人权的讨论更多聚焦于个性解放与民主政治的实行,肯定个人的价值、自由、尊严,肯定个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可以说,这种人权理念带有强烈的救国诉求,即在肯定个人自由、个人价值时,将其与民族与国家、社会的命运和发展相联系,将人权作为民族复兴与国家富强的重要载体与目标。这些中国共产党创始人的人权思想极大启发了民智,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带领民众反对封建压迫的理论武器,也赋予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强烈的人权意识与历史使命。


三、1918年苏俄宪法对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影响


在1918年苏俄宪法的影响下,诞生了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宪法秩序的开端,标志着人类从此进入自由权与社会权二元化的新的人权发展时期。1918年苏俄宪法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权理念,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和建设新政权的思想基础之一。1919年,苏俄宪法译文在上海正式发表。1920年,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成立于上海。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意义,除了代表着中国先进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其本身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的人权理念与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和苏俄宪法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所总结:“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23]。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制度形态的苏俄宪法也深刻影响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革命和建设事业,型塑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苏俄宪法由张君劢翻译,全文发表于上海,并迅速传播于北京和广州。当时李大钊主要活动于北京,陈独秀主要活动于上海和广州,作为学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李大钊和陈独秀密切关注和研究苏俄宪法,因为苏俄宪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首次宪法实践。李大钊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提到,他曾阅读过张慰慈1919年6月发表的《俄国的新宪法》一文,该文是最早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李大钊谈道:“最近有了慰慈先生在本报发表的俄国的新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几篇论文,很可以供我们研究俄事的参考”[24]。李大钊等人在最初接受来自苏俄的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时候,就关注到了社会主义宪法问题。


虽然李大钊和陈独秀没有发表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不少共产主义小组成员关注了苏俄宪法问题。如中国共产党的53名创始党员中,有不少人研究过苏俄宪法,受到宪法中基本权利保障内容的影响。如陈公博于1919年5月曾根据同年2月出版的一份外文期刊翻译了苏俄宪法。又如胡愈之的译文《劳农俄罗斯之改造状况》介绍的是列宁谈话内容,其中提到“劳农俄国宪法刊印至三百六十万册之多,分送各处,以资流传”。胡愈之的译文《罗素的新俄观》谈到“共产主义和苏维埃宪法”,“苏维埃制度算是新俄国的一种特点”。袁振英的译文《俄罗斯的我观》认为“俄国劳农政府很有存在的价值”,其还发表《批评罗素论苏维埃俄罗斯》,认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政治学说是苏维埃政府最重要机关的哲理”。此外,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的以李达为主编的期刊《共产党》也发表了不少介绍苏俄宪法制度的文章。[25]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上海舆论界和共产主义小组内部,宪法、权利等话语体现了十月革命对中国人权发展的影响。以此为背景,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一大纲领中表达了对“苏维埃”制度的认同,它标志着苏俄宪法对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产生的重要影响,也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名称、性质、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与《共产党宣言》以及苏俄宪法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四、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话语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就是为了使中国人民摆脱压迫、建立民主政治、实现人的解放。


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确立了党的性质、任务和奋斗目标。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就指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材料,归社会公有[26]。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明确了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特别强调:在政治斗争中,在反对军阀主义和官僚制度的斗争中,在争取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斗争中,我们应该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27]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是当时国际上公认的自由权,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广泛影响了东方国家。同时,中国共产党基于对社会权的关怀,组织工人罢工、示威游行,号召人们认识到“许多令人难以容忍的社会不公平以及悲惨的经济社会状况,所有这一切都是易于引起革命爆发的因素”[28]。


在早期党的有关理论与实践中,人权始终是新生的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崇高理想,人权体现在早期的党的纲领与文献之中。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人权口号是在1921年11月20日《陇海铁路罢工宣言》。1921年11月8日,陇海铁路铜山站发生“八号门”事件,徐州铁路工人推出代表赴洛阳、郑州、开封各大站联络。北京共产党组织立即派罗章龙前往洛阳,指导罢工。11月20日晨,铜山站全体机务工人首先罢工,发表了《陇海铁路罢工宣言》,提出了“反虐待”“争人权”等口号。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中国共产党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部分对党的性质做了明确表述,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党的二大宣言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29],科学地阐明人权与政权、人权与主权、人权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党的二大宣言还在提出的目标中列举了构成人权的主要权利与自由,如:“六、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七、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E.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30]在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党提出争取“各种自由权”的目标,要求“制定保护工人农人和妇孺的法律”。就劳动者权利方面,党提出“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然进于为劳动立法运动”[31]。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罗列的人权主要包括:在政治自由上,承认劳动者的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契约缔结权以及与国际联合的权利;在经济自由上,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限制以及承认参与劳动管理的权利;在文化自由上,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32]此外,特别指出“保护女工和童工”[33]。这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领域就人权保障的具体主张,同时在现代中国人权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34]


1923年2月,党在领导著名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时,明确提出“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同年6月,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重申了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权利的保障,提出人权与自决权的问题,为确立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在此次大会上,中国共产党还提出“最小限度的党纲”,其中与人权相关的内容有:实行无限制的普通选举,选举期当在休假日;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公私法上男女一律平权;平民须有建议权、罢官权;制定强迫的劳工保险法等。[35]同年8月,陈独秀作为当时党的总书记,代表中央向第三次党代会作报告。他谈道:“关于第二次代表会议上决定的‘民权’运动,北京、广州、上海、山东和江西等地都成立了‘争取民权同盟’。在北京,参加这些新团体的大部分是学生;在山东和广州,大部分是工人。”[36]


1924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中提出:“为全民族的解放,为被压迫的兵士、农民、工人、小商人及知识阶级的特殊利益,本党将向临时国民政府及国民会议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37],这里实际上是扩大了人权主体的范围,把民族解放作为争取人权的前提,体现了鲜明的人权立场。


这一时期,中共领导人对人权的理解也经常使用“民权”一词,认为“其实民权运动是现时中国农工阶级之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现时中国的工人阶级以实力来争取民权,要求普选的国民议会,要求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的政治自由……”[38]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把当时人权概念所包含的政治自由内涵引入民权概念之中,试图构建区别于西方的人权概念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逐步体系化的开端。


五、中国共产党人权话语的变迁


(一)追求自由权利


在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把民主政治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李大钊在《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的文章中指出,那种把半数的妇女排出于人民以外、把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男子排出于人民以外的政治“不是真正的平民政治,乃是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精神,“真正的德谟克拉西,其目的在废除统治与屈服的关系,在打破擅用他人一如器物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目的,亦是这样”[39]。在《社会主义释疑》一文中,李大钊强烈批评资本主义对于人的压迫,呼吁把社会改造为社会主义社会。他说:“在社会主义制度底下做工,是很愉快的,很舒服的,并不像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作,非常劳苦,同那牛马一样,得不到一点人生的乐趣。”李大钊指出:“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底下,哪里有劳动者的自由,只有少数的资本家的自由,高楼、大厦、汽车、马车全为他们所占据,我们如牛马的劳苦终身,而衣食住反得不着适当的供养。”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给人以自由,特别是经济上的自由,“我们要改造这样的社会,是寻快乐的,不是向那穷苦不自由的地方去”[40]。


然而,在北洋军阀独裁统治之下,军阀混战,民不聊生,政治局面一片黑暗,平民特别是无产阶级根本没有任何政治地位。要想真正实现人的解放与人权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非得经由艰苦的斗争不可。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出版政治机关报《向导》周报。它的发刊词旗帜鲜明地写道:“所谓近代政治,即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是怎样发生的呢?他的精髓是什么呢?老老实实地简单说来,只是市民对于国家所要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这几项自由权利。所以有人说,宪法就是国家给予人民权利的证书,所谓权利,最重要的就是这几项自由。”[41]在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政治的目的和精髓就是实现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等重要自由权利,而宪法是达成这一要求的制度保障。发刊词指出:“这几项自由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对于当时以共和名义行军阀独裁统治之实的状况,它号召人民以革命的手段争得这些自由:“我们的自由不但在事实上为军阀剥夺净尽,而且在法律上为袁世凯私造的治安警察条例所束缚。所以我们一般国民,尤其是全国市民,对于这几项生活必需的自由,断然要有誓死必争的决心。”[42]实现民主政治的组织形式,则是召开体现各阶级利益的“国民会议”。如果说在建党之初,这个政治口号还属于“空洞的鼓动”的话,到了大革命中后期,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就已经相当明确了。


这一时期,党的领导人明确反对社会上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对于法律的重要性也有清楚的认识,认为法律应当成为社会联合的基本准则。中国共产党既认识到争取政治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因而将其作为最为重要的人权,在斗争中争取;但也意识到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是政治权利的社会条件仍有待革命形成,另一方面是政治自由也不能滑向无政府主义,只有秉持公意,才能为革命提供有效的组织力量,以期真正实现权利保障。


(二)保护劳工权利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为无产阶级奋斗作为自己的使命,就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号召工人联合起来成立工会,开展工人运动,努力实现工人权利。“我们组织工会并不是无意义的,也不仅仅是娱乐、教育或抚恤的机关,我们组织工会的目的,是要用我们这个阶级的组织力,做奋斗的工作,谋达到改良我们的状况。”[43]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案大纲》。大纲共19条,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罢工、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大纲》规定,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男女童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人从事吃力及有碍卫生的工作,绝对禁止超法定时间工作,禁止女工及18岁以下男工从事夜间工作等。[44]


在北洋政府的统治下,工人的政治地位非常低下。工人没有结社自由、罢工自由,没有集会、言论、出版等各方面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争取建立工会的自由,另一方面提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社会权。1925年5月,党在《经济斗争的决议案》提出,要按照各地各时生活情形,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建立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每个工人最大限度的工作能力,一日不能超过八小时以上,这个数目只有再往下少,不能再往上加,如矿山的窿内工人,则至多不能超过六小时;火车升火的工人不能超过四小时”[45]。


1923年2月,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领导下,京汉铁路工人举行了震惊世界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即“二七”大罢工)。虽然这次罢工失败,但中国共产党人强烈地认识到:“我们自‘二七’以后更感觉着自由是我们的第二生命。因为没有自由,便不能使工会发展;没有工会,便不能取得和保障经济利益。所以自由是工人阶级所急切需要而不可少的东西,简直和菽粟水火一般。”[46]党不断领导工人运动,为实现组织工会的自由、集会言论的自由和同盟罢工的自由这三大目标而不懈斗争。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中国共产党把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为斗争的目标。“共产党的工作,应当永久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发出,要求以革命的方法变更全社会的组织。……共产党主要任务之一,便是组织工人群众而指导他们的斗争,坚决的力争增高生活程度,增加工资,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争得绝无束缚的工人组织及阶级的工会之完全自由,争得无所限制的罢工权,努力反抗以至消灭工人无权无利的奴隶状况。”[47]


(三)争取农民权利


中国共产党清楚地认识到:“农民问题,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世界革命,尤其是在东方的民族革命运动中,占一个重要的地位。”[48]与人口规模地位严重不相符的是,中国农民长期以来“兼受帝国主义、军阀、地主、贪官污吏、劣绅土豪、兵匪六种蹂躏”[49]。


中国共产党发动农民开展政治斗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农民政治意识启蒙的过程,也是唤醒民众争取权利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明确各阶级的地位和利益需要,激发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和自觉性。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指出,自耕农属于小资产阶级,半自耕农和贫农属于半无产阶级,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属于农村无产阶级,他们最接近的朋友,能够成为革命的力量。[50]在斗争中,中国共产党提出,要注意结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反对大地主,尤其是不能使中农成为大地主的同盟,注重保障贫农与雇农的特殊利益。当时,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农民运动口号是:“全体农民起来反抗贪官污吏劣绅土豪,反抗军阀政府的苛税勒捐。”1926年7月,党在作出的《农民运动议决案》中明确提出农民运动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要求。在经济上,要求限定最高租额、限制高利盘剥、反对预征钱粮及苛捐杂税、征收按市价计算、统一度量衡、禁止囤积居奇。在政治上,要求农民集会结社自由、民选县长、乡民选举乡村自治机关及一切公益机关、地方财政公开、反对民团执行逮捕审判等司法职权、禁止差役需索。[51]在组织形式上,中国共产党积极发动农民建立农民协会等农民自己的组织,并使之成为农民运动的重要组织形式。


土地问题是农民运动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农民阶级开展革命斗争的基本场域。1927年,毛泽东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讨论“农民政权”“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等问题时指出,解决土地问题有三点重要意义:一是使农民得解放,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二是为经济落后的国家增加生产力;三是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解决土地问题即能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此外,解决土地问题还具有废除封建制、发展中国工业、提高文化的意义。[52]因此可以说,“现在阶段之中,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这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土地革命),是巩固工农小资产阶级革命联盟所必需的”[53]。


在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土地问题的基本主张是:土地国有、平均地权。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大会提出:“必须要在平均享用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54]这次大会提出了解决农民问题的具体策略。一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无代价地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而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的管理。二是耕种没收土地的农民,除缴纳累进的地税外不纳任何杂税;未没收的土地之租率减至与累进的田税相当的程度;耕种未没收的土地之农民只缴纳确定的佃租,不纳其他杂税,并永久享有租佃权。三是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的乡村自治政府,对农村各被压迫阶级所组织的乡民会议负责。此外还有组织农民自卫军、建立国家农业银行及农民合作社、取消重利债务的利息等方面的要求。


在国民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已经日渐认识到农村革命的重要性,提出“现在中国革命已发展到了以农村革命为中心的新阶段”。同时提出,在土地革命这一过程中,要尤其重视夺取和建立农民政权:“农民运动的中心问题,固然是土地革命,但是土地革命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现在阶段主要特点是农民政权之争斗。”[55]


(四)男女平权


争取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为所有被压迫的妇女们的利益而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一直为之努力实现的革命目标,并把妇女解放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妇女解放的目标是: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女工及童工的利益;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56]同时,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57],因此号召妇女行动起来参加无产阶级革命,破除财产私有制,才能实现完全解放的目的。“我们深知现代妇女所以至于被奴属的地位,完全是私有财产制度的罪恶。私有制度不废除,妇女解放永做不到彻底;同时劳动解放运动正是向废除私有制度方面前进,故妇女解放与劳动解放实有极大关联。”[58]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妇女运动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指导运动的口号,如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中为妇女奋斗提出的目标是: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女工及童工的利益等。1923年6月,党在《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提出“打破奴隶女子的旧礼教”“男女教育平等”“男女职业平等”“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工资平等”“母性保护”“赞助劳动女同胞”[59]等口号。1925年1月,党在《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中,除继续保留上述口号外,还提出了“女子应有参政权”[60]的运动口号。1927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五一节”纪念告中国民众书中,再次强调每日8小时工作制的运动,要求“在最短期间确定劳动法,亲自参与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如工作时间、工厂卫生、最低工资、女工童工的保护等”并把“保护女工童工”作为“五一”的标语。[61]


六、结语


从建党初期到大革命失败前的短短六年,中共先后召开了五次代表大会,党员由50多名发展为近5.8万名,并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大革命失败后,年轻的共产党遭遇了成立以来最严峻的考验。从1927年8月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红军和中国人民为反对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工农民主政权继续进行革命战争。


1928年6月到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大会通过一系列决议,并把争取群众作为党的首要工作。从此,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把工作重点由城市转入农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和工农政权,开创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革命新道路。1928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与实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注释:

[1] 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49页。

[2] 同上注,第550页。

[3] 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6/c_1116583281.htm,2015年9月16日。

[4] 习近平:《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8年5月4日。

[5] 《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年6月—1920年11月)》,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6] 同上注,第377页。

[7] 同上注,第378页。

[8] 同上注,第378页。

[9] 同上注,第391页。

[10]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81页。

[11] 同注[5],第467页。

[12] 同注[10],第81页。

[13] 徐显明:《人民立宪思想探原》,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6页。

[14] 《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15] 《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发行)。

[16]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载《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1915年12月25日)。

[17] 陈独秀:《敬告青年》,载《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

[18] 同上注。

[19] 《李大钊全集》,第4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20] 《李大钊全集》,第3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21] 《李大钊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6页。

[22]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96页。

[23]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71页。

[24] 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载《太平洋》1919年第1期,第14页。

[25] 转引自韩大元:《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当代意义》,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第198页。

[26] 同注[22],第1页。

[27] 同上注,第6页。

[28] 同上注,第14页。

[29] 同上注,第133、134页。

[30] 同上注。

[31]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9页。

[32] 参见上注,第88页。

[33] 同注[22],第133页。

[34] 参见吴中希:《中国人权思想史》,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35] 参见注[22],第253-254页。

[36] 《陈独秀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页。

[37]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0页。

[38]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人权理论与实践资料汇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39] 同注[22],第112、115页。

[40] 同上注,第332、333页。

[41] 同上注,第179页。

[42] 同上注,第180页。

[43] 同上注,第66页。

[44] 参见注[31],第88页。

[45] 同注[37],第355页。

[46] 同上注,第342页。

[47]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8页。这一文件是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八七会议)通过的。

[48] 同注[37],第239页。

[49] 《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50] 参见注[37],第602-608页。

[51] 参见注[49],第300-301页。

[52] 参见注[47],第168页。

[53] 同上注,第183页。

[54] 同上注,第191页。

[55] 同上注,第317页。

[56] 参见注[22],第161页。

[57] 同注[22],第161页。

[58] 同注[37],第250页。

[59] 同注[22],第266页。

[60] 同注[37],第253页。

[61] 参见注[47],第225-226、227页。

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人权》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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